矛盾纠纷统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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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纠纷统计制度篇一
《矛盾纠纷排查统计分析及上报制度》

矛盾纠纷排查统计分析及上报制度

近年来,镇委、镇政府高度重视人民内部矛盾纠纷排查和调处工作,特别是一些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和社会稳定的矛盾纠纷,并在实践中不断健全、完善和创新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长效机制,努力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矛盾纠纷和突出问题。

一、当前矛盾纠纷的现状

我镇矛盾纠纷类型不断增多,纠纷的复杂性、对抗性、群体性增强,纠纷排查调处难度增大。当前我镇矛盾纠纷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多样性。在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由传统的婚姻家庭、继承、赡养、邻里等民间纠纷扩展到征地拆迁、劳资纠纷、外嫁女权益、物业纠纷等以经济利益诉求为主要特征的新型矛盾纠纷。从发展趋势来看,新型矛盾纠纷日益突出,已成为影响基层社会稳定的热点、难点问题。新型矛盾纠纷以利益冲突为特征,单靠以情感人、以理服人的传统式调解很难奏效,易形成上访和群体性事件。

二是群体性。当前很多矛盾纠纷,由于纠纷主体利益一致,要求相似,容易形成群体性事件。如征地拆迁补偿、拖欠员工工资、外嫁女等引发的矛盾纠纷,这些矛盾纠纷往往“一枝动而百枝摇”,易造成群体性事件,有些群众为了实现自己的利益,或者越级上访、或者堵塞交通,给社会稳定带来了较大的影响。

三是复杂性。过去的纠纷多发生在个人之间,现在扩展到群体与企业之间,有些群众一旦发生纠纷就找政府解决,有时将矛头指向政府部门,导致个人与组织、干部与群众之间矛盾不断上升。

四是对抗性。过去要求解决矛盾纠纷的当事人情绪较为温和,现在的矛盾纠纷多由利益冲突引发,情绪容易失控,行为较为激烈。相当一部分矛盾纠纷当事人抱着“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的错误想法,为引起政府关注而采取堵塞马路、越级上访、集体上访形式,以求问题的解决。

二、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制度

镇领导高度重视矛盾排查调处工作,充分发挥镇、村两级排查调处网络,层层排查,环环相扣,整体推进,步步深入,形成“大排查、大调处”工作格局。

(一)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长效机制

建立镇、村两级排查调处网络,拓展排查渠道,坚持定期排查和专项排查相结合。一是定期排查。每月在全镇各村(居)委排查一次,对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及时汇总,村(居)主要以矛盾纠纷摸底排查为主,有效化解简单矛盾纠纷,做到小事不出村,各村(居)委会治保主任于每月28日前报镇综治办;镇主要以调处化解为主,对一般矛盾纠纷确保不出镇,并于每月18日前将情况报市综治委,市委、市政府和有关部门主要对矛盾纠纷实行终结处理,对重大矛盾纠纷确保不出市。遇有重大紧

急情况随时上报。不得迟报、漏报或隐瞒不报。没有发现问题的,实行“零报告”制度。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由综治办及时联系各部门协调解决。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有机结合起来。按照各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能,分解细化任务,以事定责、人随案走,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充分发挥综合优势。二是专项排查。主要是针对某一个行业、某一类问题的专门排查或对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可能引发群体性越级上访事件等作为排查工作的重点事项。镇领导高度重视,及时召开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专题会议,围绕重点,布置任务,努力将社会矛盾化解在最初阶段,及时、依法、有效解决群体性事件,制定维稳应急预案。镇委副书记、综治办主任任总指挥,指挥部成员由镇党政办、综治办、武装部、信访办、派出所、司法所、劳动所、安全办、流管中心、城管中队、各村(居)委负责人组成。

(二)完善各项工作制度

为确保排查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不断完善工作制度。一是量化考核责任制。坚持属地管理原则,把排查工作纳入《东成镇村(居)委司法调解工作量化考核标准》,落实责任,年终考核。二是领导和部门包案责任制。镇班子成员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对影响本地、本部门的重大矛盾,重大隐患、重点问题实行“四定”(定牵头督办领导、定调处责任单位、定调处责任人、定调处期限),负责矛盾纠纷疏导调处、隐患消除,防止矛盾激化、隐患恶化而造成群体事件或恶性案件。责任单位、责任人按

要求认真调处解决,及时反馈调处情况。三是完善矛盾纠纷排查的信息报送制度。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台账,建立内部统计、报告等各项工作制度,积极争取镇党委、政府的支持,定期开展排查调处工作的分析、报告,总结经验,做到了有的放矢地开展调处工作。

矛盾纠纷统计制度篇二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十项制度》

山丹县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十项制度

为了深入贯彻实施《人民调解法》,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维护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职能作用,扎实有效地预防化解矛盾纠纷,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切实维护社会稳定,推进”平安山丹“建设,特制订以下十项工作制度。

一、 矛盾纠纷联动调处制度

(一)、县乡镇建立健全党政一把手负责,政法综治部门牵头,相关部门积极参与联调联动,依托基层组织,社会各方共同参与的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格局和运行机制,有效排查和调处各类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二)、乡镇“大调解“工作机构统一规范为矛盾纠纷调解中心。调解中心主任由乡镇长任主任,分管综治的副书记任副主任,综治办、司法所、派出所、法庭、农经站、国土资源所、民政办、计生办等站所负责人为成员,中心办公室设在司法所,负责处理日常事物。

(三)、乡镇矛盾纠纷调解中心履行组织领导、受理分流、对调处情况进行督导和加强联合调处等职能。主要行使三项职权:1、矛盾纠纷案件分流指派调度权。调解中心将受理的矛盾纠纷案件指派给有关村(居)和站所,相关村(居)和站所不得推诿,对于重大疑难矛盾纠纷,必须服从调解中

心的统筹调度,及时参加协调处理。2、矛盾纠纷调处督办权。3、对排查调处不力造成群体性上访或造成恶劣影响的,行使“一票否决权”建议权。

(四)、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和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集中力量解决老问题,化解新矛盾,逐步形成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衔接配合共同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机制。

(五)、实行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确保小事不出社(组),大事不出村(居),重大矛盾纠纷不出乡镇。

(六)、按照“排查得早、发现得了、控制的住、解决的好、群众满意”的要求,全面掌握社会稳定状况,有效调处各种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预防群体性事件和重点信访案件发生,最大限度减少不稳定苗头。

(七)、把预防矛盾纠纷发生与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问题结合起来,把全面于重点、集中调处与经常调处结合起来,真正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

(八)、县法院、公安、农业、林业、水务、民政、人口与计划生育、工商、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大力支持配合,积极参与“大调解”格局构建工作,督促下属站所服从调解中心统一调度,权利调处矛盾纠纷。

二、矛盾纠纷预警制度

(一)、乡镇、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对管辖区内矛盾纠纷发生的苗头和倾向要及时向司法所反映报告,司法所应及时提出应对措施,需要由上级主管部门协调处理的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二)、对社会热点、难点问题或敏感时期可能引发的矛盾纠纷,司法所和基层调解组织应提前进行研究预测,及时组织进行摸底调查,掌握情况,事前防范,最大限度预防矛盾纠纷的发生。

(三)、各基层司法所、调委会应定期对本辖区内重大、疑难矛盾纠纷进行摸排,汇总分析,提出预防对策。主要预防方式有:

1、信息预防。充分发挥基层调委会和信息员的作用,在第一时间掌握基层动态,发现矛盾纠纷并力争化解在萌芽状态。

2、普及法律知识预防。采取“法制宣传入户、法律咨询上市、以案说法下村(居)”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各层面群众进行普法教育宣传,提高广大群众遵纪守法意识和明辨是非能力。

3、落实“三农”服务预防。充分发挥乡镇“三农”政务服务大厅快捷、便利的优势,解答法律咨询,及时预防和化解矛盾。

4、回访预防。对于重大、疑难、复杂的矛盾纠纷,实行专人包案定期回访,积极做好善后工作,巩固排查调处成果,督促履行协议,防止矛盾纠纷出现反复。

三、矛盾纠纷登记制度

(一)、乡镇、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对纠纷当事人的口头申请或书面申请以及主动受理的纠纷详细登记,做到忠实于客观事实,记录当事人意愿。

(二)、纠纷登记设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家庭住址、事由、记录人签名或盖章、登记日期、电话号码等项目。

(三)、建立纠纷登记薄,确定专人进行登记。

(四)、对于频临激化的纠纷或应当立即调解的纠纷,在稳定事态发展的基础上应先行调节后,再补办登记手续。

(五)对不属于调委会受理范围的纠纷,登记后注明移交的机关或承办人。

(六)纠纷登记后分类建档。

矛盾纠纷统计制度篇三
《矛盾纠纷调处制度》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

为切实掌握群众矛盾纠纷和集体上访情况,及时妥善处理好信访热点、难点问题,把矛盾和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切实维护全县社会稳定,根据《信访条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联席会议制度。组成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分析矛盾纠纷形势,研究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矛盾纠纷调解方案,分析当前矛盾纠纷形势。 二、排查制度。坚持执行每月排查一次社会矛盾纠纷,重要时期,实行每日排查和“零报告”制度,对一些苗头性、倾向性的突出问题,要及时组织开展集中排查和研判,提出工作建议,制定调处方案。

三、分流制度。对群众要求调处的社会矛盾纠纷,实行统一登记受理,然后根据矛纠纷的性质、类别,按照“属地管理”、“分级管理、归口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有关部门的单位要按照分流指派的任务和要求,强化调处责任,落实调处措施,确保调处效果,并及时反馈调处结果。 四、联动联调制度

1、涉及到多个部门或跨村的矛盾纠纷,组织相关单位进行联合调处。

2、矛盾纠纷调处实行领导包案负责制,各级领导对调处办公室指派负责的矛盾纠纷应当负责指导、督促或亲自参加调处工作。

3、矛盾纠纷确因部门决策不当或行政行为不当引起的,相关部门要立即纠正,防止矛盾纠纷激化。

五、督查回访制度

1、定期组织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工作 。

2、对分流指派给有关单位的矛盾纠纷进行跟踪了解,提出调处意见。

3、走访当事人,了解调解协议履行情况,听取群众对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六、档案管理制度

直接调处的矛盾纠纷调处结束后,应及时成卷归档。调解的简易矛盾纠纷,未制作书面调解协议书的,应填写《矛盾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统一归档。应当根据要求及时认真填写月报表、半年报表和全年报表,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区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各类统计报表应按时间、年限分类装订成册,建立统计档案,妥善保管备查。

七、责任制度

以严格的责任制来确保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取得实效。建立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解责任制和分级责任制,实行领导定期接待、包案负责制、直接参与社会矛盾纠纷的调处。执行重大疑难矛盾纠纷报告制度,凡事大疑难矛盾纠纷,应及时向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调处办公室报告示。建立责任倒查制度,对因矛盾纠纷调解和排查不力,致使矛盾激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和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严格进行责任追究。

矛盾纠纷统计制度篇四
《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

嘉树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

一、联席会议制度

嘉树乡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成员单位会议,分析矛盾纠纷形势,研究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村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建立会议制度,研究矛盾纠纷调解方案,分析当前矛盾纠纷形势。

二、排查制度

坚持执行村、单位每月排查、嘉树乡每月排查一次社会矛盾纠纷,重要时期,实行每日排查和“零报告”制度,对一些苗头性、倾向性的突出问题,要及时组织开展集中排查和研判,提出工作建议,制定调处方案。

三、分流制度

社会矛盾纠纷排查综治办公室对群众要求调处的社会矛盾纠纷,实行统一登记受理,然后根据矛纠纷的性质、类别,按照“属地管理”、“分级管理、归口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有权分流指派到有关部门和村。对综治办公室指派的矛盾纠纷,有关部门要按照分流指派的任务和要求,强化调处责任,落实调处措施,确保调处效果,并及时反馈调处结果。

四、移送制度和归口管理制度

综治办公室对所有接访受理的社会矛盾纠纷,实行一个窗口对外,按照“统一受理、集中梳理、归口管理、依法办理、限期处理’’的原则,视情况分流或直接组织调处:

1、涉及优抚安置、社会救济、婚姻登记、婚姻中介、殡葬管理等矛盾纠纷,由民政办会同当事人所在村负责调处。

2、涉及保险、劳动争议、工伤等矛盾纠纷,由劳动保障所会同党政办、当事人所在村负责调处。

3、农村经济政策、经营和财务管理、土地承包等方面的矛盾纠纷,由综治办会同土地所、当事人所在村负责调处。

4、有关土地法律、法规和政策,土地的征用和划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土地有偿转让,农村宅基地的使用,以及反映滥占滥用耕地等矛盾纠纷,由土地所会同当事人所在村负责调处。

5、城乡建设规划、城乡管理以及拆迁补偿和安置等矛盾纠纷,由综治办会同当事人所在村负责调处。

6、消费者权益,商品质量纠纷,经济合同纠纷,市场监督和管理等矛盾纠纷,由消费者协会分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调处。

7、计划生育方面的矛盾纠纷,由计生办和相关村负责调处。

8、涉及企业产权改制、安全生产等矛盾纠纷,由安监站和有关部门、相关村负责调查。涉及上访的矛盾纠纷,由信访办牵头有关部门负责调处

9、涉及到其他有关部门的矛盾纠纷,由有关部门负责调处。

10涉及治安方面的矛盾纠纷,由派出所会同司法所、综治办与当事人所在村负责调处。

11、其他民事矛盾纠纷由司法所和村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

五、联动联调制度

1、涉及到多个部门或跨村的矛盾纠纷,由综治办公室组织相关单位进行联合调处,相关单位应按照综治办公室要求抽调人员按时参加联合调处工作。

2、对综治办公室指派分流的矛盾纠纷,相关单位要及时指派领导和具体负责人按时间要求进行调处,不得拒绝推诿。

3、矛盾纠纷调处实行领导包案负责制,各级领导对综治办公室指派负责的矛盾纠纷应当负责指导、督促或亲自参加调处工作。

4、综治办公室调处矛盾纠纷时需要有关部门配合支持的,有关部门要积极参与,不得拒绝参与。

5、矛盾纠纷确因部门决策不当或行政行为不当引起的,相关部门要立即纠正,防

止矛盾纠纷激化。

6、综治办公室实行矛盾纠纷调结报告制度。

全局性的重大矛盾纠纷,由嘉树乡综治办公室召开联席会议进行协调,集中力量进行调处。从而形成分工负责与联合调处相结合、属地管理和集中调处相结合的“大调解”格局,做到信息联通、力量联动、纠纷联排、矛盾联调。

六、督查回访制度

1、定期组织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工作。

2、对分流指派给有关单位的矛盾纠纷进行跟踪了解,提出调处意见。

3、走访当事人,了解调解协议履行情况,听取群众对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4、对未调结的矛盾纠纷每月至少组织开展一次以上的继续调处和控制工作。

5、定期通报有关单位对综治办公室分流指派案件的调处情况。

七、档案管理制度

1、工作档案包括:(1)调处网络组成人员名册;(2)会议记录、培训记录、业务学习记录;(3)矛盾纠纷受理、分流、调处情况登记薄;(4)矛盾纠纷调解卷宗;(5)年度工作计划总结、两次以上矛盾形势分析报告;(6)矛盾纠纷集中排查调处相关材料;

(7)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

2、直接调处的矛盾纠纷调处结束后,应及时形成卷宗,做到一案一卷。卷宗包括以下内容:(1)卷宗封面;(2)卷宗目录;(3)调解申请书;(4)调 3、调解的简易矛盾纠纷,未制作书面调解协议书的,应填写《矛盾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统一归档。

4、应当根据要求及时认真填写月报表、半年报表和全年报表,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市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各类统计报表应按时间、

八、培训制度

综治办公室负责对本村调解人员进行培训。使广大的调解人员明确职责,掌握与调解工作相关的法律知识,调解的方法与技巧。按照“为人正派,办事公道,有群众威信,懂政策法律”的要求,选配好调解人员。综治办公室工作人员要实行公开上岗制度。

九、考核制度

综治办公室建设情况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根据实际际制定对成员单位及工作人员的考核办法,对调处工作成绩突出的先进单位、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对因调处工作不力导致矛盾纠纷上交或激化的单位严格按照综治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要求,进行处理。

十、责任制度

以严格的责任制来确保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取得实效。建立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解责任制和分级责任制,实行领导定期接待、包案负责制、直接参与社会矛盾纠纷的调处。执行重大疑难矛盾纠纷报告制度,凡事大疑难矛盾纠纷,应及时向嘉树乡综治办公室报告示。建立责任倒查制度,对因矛盾纠纷调解和排查不力,致使矛盾激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和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严格进行责任追究。

矛盾纠纷统计制度篇五
《凤凰街道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制度》

凤凰街道社会矛盾纠纷

调处服务中心

社会矛盾纠纷信息预警制度

1、 在居民小区内,根据楼栋分布情况,一般50户-100户

设立1名纠纷信息员,及时掌握和上报纠纷信息。

2、 街道辖区内的综合列管企事业单位要健全矛盾纠纷信

息员队伍,及时了解、掌握和上报纠纷信息。

3、 矛盾纠纷信息上报的重点是群众性、易激化、越级访、

闹访的重大矛盾纠纷。

4、 对因社会矛盾纠纷引发的去市、去省、去京的越级上访

或自残、自杀事件,各级调解组织应做好服务教育工作和控制事态发展的同时,在第一时间内上报纠纷信息。

凤凰街道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

接访受理登记制度

1、 热情接待来访群众,细心解答来访者的咨询疑问。

2、 认真听取当事人对纠纷情况的陈诉,并进行客观、真实、

详细的登记。

3、 登记的内容包括各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纠纷事由、具

体请求、登记签名、登记日期。

4、 对即将激化的纠纷,可在稳定事态发展后补办登记。

5、 对各类矛盾纠纷,分类归档,妥善保存。

6、 对调处中心受理的各类矛盾纠纷,在登记后由中心分流

处理。

7、 定期汇总、统计、分析辖区内社会矛盾纠纷受理和调处

基本情况并上报。

凤凰街道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

矛盾纠纷调处工作考核责任制

1、 根据矛盾纠纷调处工作流程,分流指派案件通过下达矛

盾纠纷调处知书,明确调处的部门和责任人。

2、 成员单位对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不力,致使纠纷激化

和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街道调处中心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建议,由街道政法委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共作“一票否决”和“末位警示”,并取消该部门和领导当年评选受奖资格。

3、 社区在纠纷受理、分流、调处过程中因工作失职,造成

严重后果的,由街道纪委、政法委核查后,视情给予个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4、 区里专项设立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奖励基金,对全年矛盾

纠纷调处工作完成好的部门、街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颁发奖金。

凤凰街道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

法律咨询服务制度

1、 组建以律师、法律工作者、政法系统工作人员为主的大

调解法律服务顾问团,为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提供综合法律服务。

2、 顾问团主要职责是参与接访窗口的法律咨询,为调处工

作提供法律服务和建议,积极引导纠纷双方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和争议。

3、 顾问团每天定人轮流派驻接访窗口进行法律咨询,解答

群众的法律咨询。

4、 涉及拆迁、房产、规划等重大矛盾纠纷,抽调专业法律

服务人员,组成专业法律咨询服务组,参与矛盾纠纷的依法调处。

5、 在调处纠纷中,对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的弱势困难群众

及时提供司法救助服务。

凤凰街道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

矛盾纠纷统计制度篇六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情况报告制度》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情况报告制度

一、重大疑难纠纷范围:

1、因矛盾纠纷激化和可能发生集体上访苗头的;

2、发生非正常死亡;

3、因矛盾纠纷激化,有可能引发刑事案件的。

二、报告的内容:

本县发生的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突出矛盾纠纷的动态情况;排查、处理、解决矛盾纠纷工作的动态情况。

三、报告方式:

1、调解员及其调解信息员,发现有上述重大矛盾纠纷时,要及时向局领导报告信息。

2、局领导接到报告后,经调查核实,属于重大疑难纠纷的,要及时向县委、政府及相关部门主要领导报告。

3、单位坚持每月排查分析一次。

4、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填写《矛盾纠纷排查情况统计表》后,报县综治办或维稳办,对其中由单位解决或需由单位协调解决的矛盾纠纷,要逐件详细填写《矛盾纠纷情况登记表》,对需报请县里协调解决的,要同时逐件随附请示报告,一并报县综治办或维稳办。

5、对可能发生的重大问题随时排查并及时上报。

矛盾纠纷统计制度篇七
《不稳定因素和矛盾纠纷排查制度》

不稳定因素和矛盾纠纷排查制度

矛盾纠纷排查工作主要目的是全力维护学校稳定,及时发现和化解各类矛盾纠纷。组织开展学校不稳定因素的排查工作是做好学校安定稳定工作的前提和保证。进行排查整治,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认真排查本校存在的不安定不稳定因素,并认真加以整改,维护学校安定稳定。

1、建立组织、制度、人员三落实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构,做好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工作。

2、成立预防群体性事件的预警机制,及时化解,预防和制止群体性事件的形成、发生。

3.定期排查学校内各类矛盾纠纷,建立领导小组——辅导员——班级之间信息双向反馈的畅通渠道。

4.排查调处矛盾纠纷要遵守预防为主、发现调处为次的原则,以说明教育为主要方法,以团结、安全、稳定为出发点。

5.排查调处矛盾纠纷不推诿,谁先知道谁负责,重大问题必须上报。

6.无论是定期排查,还是问题的发生及处理都要及时、真实地做好记载并做好归档工作。

7.每月对学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进行汇总,填好矛盾纠纷排查表,供学校领导查阅。

8、矛盾纠纷排查要坚持“预防为主、教育疏导、依法处理、防止激化”的原则。

9、矛盾纠纷排查一般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特殊时期每周排查,主要掌握信访老户和重点人员的情况。

10、建立矛盾纠纷排查台帐。每次排查情况都要填写排查工作统计表。

11、信息员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信息,要进行分析,按照矛盾纠纷的性质、轻重缓急分类处理。

12、对因责任不落实,矛盾纠纷排查不细而发生影响稳定的群体性事件和越级信访案件,要实行责任追究。

附:我校成立学校不稳定因素和矛盾纠纷排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该项工作的领导,责任到人,全面落实。

成立领导小组

组 长:刘永

副组长:王春枝

成 员:熊川 曾风光 王冲 付爱梅

矛盾纠纷统计制度篇八
《Xxx县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责任制》

Xxx县矛盾纠纷排查化解

工作责任制

一、县委、政府

1、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的通知》(xx办„20xx‟xx号)精神,迅速结合当地实际,深入研究、全面部署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突出信访问题的解决、重点人员管控等各项工作。明确州(市)、县(市、区)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是本区域内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带头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是所分管领域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要具体承担矛盾纠纷的排查、化解工作责任,确保各项工作全面落实到位。

2、县、乡两级级党委政府在5至6月,全面部署逐村组、逐社区、逐单位的拉网式、兜底式、全面覆盖的矛盾纠纷大排查工作,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逐一登记建档,全面掌握本地矛盾纠纷的底数,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找准症结,按照“五个一”的化解工作要求,制定化解方案,逐件明确责任领导、化解责任人、办理时限以及化解措施,集中力量有效开展矛盾纠纷化解工作。9月对可能赴省进京非正常访及其他情形的重点人,逐一落实稳控责任单位、责任人、坚决防止矛盾激化升级。对重点人要掌握动态、纳入视线,按照“一人一策”、“一人一个工作方案”的要求,逐一落实稳控责任人、稳控措施,做到可防可控。同时要加大督促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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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度,实现全部维稳对象有效管控。对本区域范围内化解确有困难的矛盾纠纷,要及时上报州市党委政府。

3、县委、政府要全面部署开展本地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主体、责任、时限要求及各阶段任务。5月至6月,全面收集掌握本辖区内矛盾纠纷排查工作情况,对各乡镇、各单位上报的本级、本单位难于化解的,跨部门、跨区域的矛盾纠纷要明确化解责任和工作措施,组织有部部门,加大化解力度,有效予以化解。7月至8月,对本辖区工作情况开展督促检查,落实化解责任,确保每起矛盾纠纷都得到及时妥善处理。9月,进一步督促落实排查化解成果,确保已化解的矛盾纠纷不出现反弹,确保重点人员的稳控工作落在实处。

二、县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

1、各级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在同级党委政府领导下负责牵头落实、具体组织、指导督促本级影响社会稳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

2、各级维稳办全面掌握本地区影响社会稳定矛盾纠纷情况,及时分析研判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矛盾隐患,特别是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政治性事件、社会敏感事件的各种矛盾纠纷,向党委政府提出做好稳定工作的意见建议;对发现的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和隐患,通过预警、督办等工作手段,督促落实责任、限期整改,对一时解决不了的,督促协调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做好解释疏导和教育稳控工作,防止矛盾激化;8月,加大对工作的督促检查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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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指导解决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难点问题。

三、县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

1、县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在县委政府领导下负责牵头落实、具体组织、指导督促本级矛盾纠纷的排查化解工作。

2、县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汇总掌握本级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情况,每周进行分析研判,提出对策建议。

3、联席会议办公室每半月汇总分析辖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情况,对各乡镇、各部门上报的难以解决的跨区域、跨部门矛盾纠纷组一织协调化解工作,每半月进行一次工作分析。

4、省联席会议办公室每月统计汇总全省矛盾纠纷的排查、化解情况,对跨区域、跨行业的矛盾纠纷进行协调解决。

5、省委联席会议下设的各专项工作小组按工作职责做好相关领域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及时组织协调有关方面化解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区的突出矛盾纠纷。

四、县信访部门

1、负责组织、督促、协调落实信访突出问题所涉及矛盾纠纷的化解工作。

2、5月至6月,在各地全面排查的基础上,全面梳理掌握信访事项所涉及矛盾纠纷的化解工作,确保情、况清、底数明。7月至8月,集中时间、集中力量交办、转办、督促办理信访事项并做好相关协调工作,及时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千方百计化解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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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积案;全面梳理排查赴省进京重复上访、非正常上访等信访人员,并督促指导属地部门、单位做好相关稳控工作。 9月,督促检查、指导各地各部门办理转办交办的信访事项。

五、县公安机关

l、全面深入开展涉及治安等方面矛盾纠纷的摸底排查,有效做好化解工作。

2、做好情报信息的收集研判工作,全面收集掌握相关重点群体、重点人员现实活动情况及社会“热点”问题等,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3、积极指导、协助有关地区和部门做好相关稳控工作,整合各方力量,对可能引发突发性事件的重大社会矛盾纠纷要作出快速反应,及时出警、果断处置,防止矛盾激化升级。

六、各有关部门

1、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组织开展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内矛盾纠纷的排查化解工作,做好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重点人员的稳控工作。

2、5月至6月,全方位深入开展矛盾纠纷的排查摸底工作,全面掌握矛盾纠纷情况,及时化解,彻底排查清楚重点人基本情况,制定管控措施,建立工作台账。 7月至8月,根据矛盾纠纷的不同类型、化解的难易程度、可能造成的社会影响和后果的严重程度,逐件落实化解、稳控的责任领导、责任人,细化工作方案,深入进行化解,防止矛盾激化。9月至10月,督促检查落实稳控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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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各主要成员单位化解矛盾纠纷责任:

党委政法委负责牵头协调政法机关执法司法引发的矛盾纠纷化解;建设部门负责牵头协调城镇房屋拆迁、建筑工程质量和工程款结算、物业管理等引发的矛盾纠纷化解;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牵头协调征地补偿和土地、矿产、山林、水源和滩涂权属争议等引发的矛盾纠纷化解;农业部门负责牵头协调农民负担以及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等引发的矛盾纠纷化解;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牵头协调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规定,拖欠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国有企业转制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军转干部、大中专学生就业安置等引发的矛盾纠纷化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牵头协调传销、制假售假等引发的矛盾纠纷化解;教育部门负责牵头协调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涉及的矛盾纠纷化解;环保部门负责牵头协调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引发的矛盾纠纷化解;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牵头协调医疗引发的矛盾纠纷化解;国资委负责牵头协调国有企业改组改制破产、职工安置等引发矛盾纠纷的化解。

其他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根据部门职能分工,由相关责任部门负责化解;难以界定主管部门的矛盾纠纷,由党委、政府指定牵头部门,协调相关部门、单位负责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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