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租用个人车辆需要代扣个人所得税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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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 公司租用个人车辆需要代扣个人所得税么
公司租用员工车辆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公司使用员工车辆,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给职工发放车补,另一种是员工和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公司租用员工车辆并支付租赁费用,两种方式对员工的税务影响不同。 

  公司与员工签订租赁合同的,支付给员工的租金等费用,员工向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是按“财产租赁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没有签订租赁合同而支付给员工的所得,员工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案例:

  甲乙都是某公司的员工,都将自家车交由公司使用,车辆租金每月均为3000元,乙与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而甲没有。则所缴个人所得税就有差别。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第一条规定,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若甲和乙扣除“三险一金”后的工资均是4500元,车辆租金均为3000元。那么,甲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款为(4500+3000-3500)×10%-105=295(元)。 

  而乙由于签订了租赁合同,其取得的收入属于财产租赁所得,应按照财产租赁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假设其财产租赁所得还要缴纳综合税率5.5%的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则乙应缴纳各项税款为(4500-3500)×3%+3000×5.5%+(3000-3000×5.5%-800)×20%=602(元),两种方式应缴个人所得税相差307元(602-295)。因此,租用方式不同,个人税负就有差别。

  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2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近来,一些地区要求明确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各种形式的补贴收入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据了解,近年来,部分单位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对用车人给予各种形式的补偿:直接以现金形式发放,在限额内据实报销用车支出,单位反租职工个人的车辆支付车辆租赁费(“私车公用”),单位向用车人支付车辆使用过程中的有关费用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的有关规定,现对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各种形式的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具体计征方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的有关规定执行。
 

篇二 公司租用个人车辆需要代扣个人所得税么
个人税优健康险什么意思?个人税优健康险政策解读

   继5月相关部委出台试点范围后,商业健康险税优方案还在不断细化中。据悉,保监会最近向各健康险公司下达了一份《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简称办法),征询业内意见。

  保监会表示,截至2月14日,共有8家保险公司报送了开展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报告。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认真核对后,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符合《通知》中所列经营要求,可按照相关规定开展该项业务。

  个人税优健康险什么意思?

  个人税优健康险,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保监会去年联合发文,通过计算个税前扣除相关保险费用的方式来鼓励投保健康保险的新政策,即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将按照24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简单地说,目前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为3500元,如果个人购买商业健康险保费达到2400元,那么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则调高为3700元。

  作为首次获批的险企之一,阳光人寿保险已于日前公布了税优健康险企事业单位服务方案。阳光总裁费一飞介绍,阳光保险税优健康险为企事业单位提供了多种产品形态选择和一揽子的企事业单位综合福利保障方案设计,在行业示范条款基础上提高了保额设置,延长了续保年龄,加入了健康管理服务,同时特别设计了便捷的线上线下投保流程,开通了一站式的理赔服务。

  泰康人寿执行副总裁兼泰康养老董事长李艳华透露,2015年12月25日,泰康税优健康险业务系统首批通过验收,已向保监会提交了经营业务报告和备案产品,此次计划推出两款税优健康险产品。

  据了解,2015年12月1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表示,2016年1月1日起,北京、广州、上海、重庆等31个城市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此次3家险企获批,意味着个人税优健康险从政策制定、产品及系统的开发阶段,迈入了经营阶段。

  作为重要民生工程,个人税优型商业健康险到底是什么?跟基本医保有何不同?个人能获得多大的赔付?

  澎湃新闻为你梳理了十点最重要的信息。由于办法还在征求意见,以下种种仅供参考:

  1、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每人至多购买一份

  所谓个人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是指纳税人在购买商业健康险后,可以在当年(月)计税时予以税前抵扣的部分。

  简单来说,买了这类的产品,你可以少缴税,相当于以较低的价格为自己又购买了一份医疗保险。

  和此前相关通知一致,办法说,此次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即200元/月,同时每人最多只能购买一份商业健康险。

  办法规定,各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为员工购买的商业健康险产品的支出,应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并按照2400元的上限予以扣除。

  2、不得因“既往病史”拒保

  对以往健康险最大突破是,保险公司不得因为投保人有“既往病史”拒保,并且要保证续保。

  举个例子,小张患有先天性心脏病,保险公司不能因其已患病、更容易产生赔付的理由拒绝小张投保,因此小张可以说是“带病投保”。

  业内人士称,这是对以往个人需要提前告知保险公司个人病史、从而避免道德风险的一种突破,其目的也是为了最大程度让公众参与到这一保险当中。

  当然,如果首次带病投保的,保监会允许险企通过降低赔付额度等方式控制经营风险,同时当年支付的最高赔付额度不得超过当年保险金额的20%。

  3、包含“中端医疗+个人账户积累”两部分

  根据目前的产品设计,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产品采取万能险方式,包含“中端医疗+个人账户积累”两部分责任。

  二者的赔付职能不同,中端医疗保险将与基本医保、补充医疗保险相衔接,主要用于补偿医疗费用,占到保费的大部分比例;个人账户积累则可用于退休时购买商业健康保险(如长期护理保险等)支出。

  4、一人终身累计最多赔付100万元

  具体来看,中端医疗保险在赔付范围上相比基本医疗保险有不少突破。

  首先,中端医疗保险保费比例的20%应作为健康管理支出,其视同理赔支出,且赔付率不得低于80%。若简单赔付率低于80%的,差额部分要平均返还到个人账户中。

  其次,中端医疗保险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25万元人民币,一人终身累计最多赔付100万元,被保人医疗费用自付比例不得高于10%。如果被保人自投保以来连续5个保单周年没发生大额理赔,可将其终身累计赔偿限额提高到150万元人民币。

  同时,中端医疗保险设置有年度免赔额,16-40周岁的被保险人为3000元,41-50周岁的被保险人为5000元,51-65周岁的被保险人为10000元。

  再者,中端医疗保险的医疗费用补偿范围不受基本医保目录限制,但理论上应尽量采用国产的药品、医疗器械和高值耗材。

  最后,中端医疗保险的就医医院仅限公立医院普通病房。

  5、该类产品需标注“个人税优健康保险”字样,谨防假冒

  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开发的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产品,应当标注“个人税优健康保险”字样,和其他健康险种类加以区分。

  因此个人在购买时需注意上述信息,以防个别公司诱导购买假冒产品。

  6、个人可登录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查询信息

  为方便管理,中国保监会组织开发全行业统一的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并与保险公司的系统实现对接,接受税务部门的查询、稽核,同时方便个人查询自身的保单状况。

  具体来看,该平台具有以下功能:

  (一)支持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业务的承保、理赔、转移等;

  (二)向保险监管部门报送相关统计数据;

  (三)支持税务部门对保单的真实性及税优使用额度进行检验;

  (四)可以为投保人提供自助式的保单信息及账户信息查询服务;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功能。

  7、对保险公司的资质有什么要求?

  由于涉及重大民生问题,保监会对经营个人税优商业健康险的保险公司也有严格规定。

  例如,公司应是专业健康保险公司或者应具备专门的健康保险部门,上一年度末和最近季度末的偿付能力均不低于150%,配备医学等专业背景的人员队伍,具有较好的理赔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等。

  8、公司不得提供个人税优健康保险的保单贷款服务

  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在确认收到投保人的缴纳保费后,应向其开具特殊单证,用于个人所得税税前抵扣,并且应当在所有设有分支机构的试点城市提供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产品。

  但是该产品类型的保单具有社会保障性质,不具备质押贷款的功能,所以公司不能向投保人提供保单贷款服务。

  9、保单可免费转移到另一家公司

  为方便用户对商品选择产品,办法规定被保险人可以在医疗费用风险保障责任期间终结后,将保单免费转移到另一家保险公司,同时保险公司不得强制或变相要求参保人变换保险公司。

  投保人退保的,应当向税务机关补交税收优惠额度,保险公司是补交税款的代扣代缴义务人。

  而退保后又重新投保的,保险公司可以对其进行核保。

  10、不得强制搭售其他商业保险产品

  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对该类产品的设计遵循保障为主、合理定价、微利经营的原则。

  在宣传个人税优健康保险时不得误导公众、减少或夸大保障范围,更不能强制搭售其他商业保险产品。

  而是应当以提升被保险人健康水平、降低发病率为目的提供健康管理服务,并在保险产品中明确健康管理服务内容和提供方式。

  办法同时注明,体检费用不得列入健康管理支出。

  了解:个人税优健康险对于医院和医疗体系来说意味着什么?

  中日友好医院院长王辰认为,商业健康保险作为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医改的一个关键要素。目前,国内现有的大多数商业健康保险产品,仅仅是专为具有最高支付能力的消费群体设计,在国民健康保障中所占权重极小(来源:

  所以,商业健康保险对医院的冲击不仅仅是一种费用支付方式的改变,更应该是一种新的医疗范式的重建。商业保险作为买方市场,本着为资本运作的负责态度,在商保定点选择中依据优胜劣汰原则,一定会使用最先进的管理工具,对所购买的服务进行监管,通过拒付、解约、诚信体系及黑名单制度,推动医疗机构不断自我革新,降低医疗成本,提高医疗服务效率,严格进行医疗的同质化服务;通过更加科学的绩效考核方案,对医疗中的风险进行严格控制;通过更严厉的处罚,对医疗机构和医务工作者优胜劣汰;重塑优质医疗,保证商保客户获得与保额支出匹配的服务。

  此外,还有观点认为,商业健康保险还能促进私立医院的发展。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的自费病人选择到私立医院就诊,可以选择医生和住院时间,从而获得更快和更高质量的医疗服务。私立医院的发展,不仅有效缓解了公立医院医疗资源紧张的局面,满足了部分群体的高端需求,而且实现了公立、私立医院并存互补、竞争合作的局面,为居民提供不同层次、全方位的服务。另外,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在推动医师多点执业与分级诊疗上是否具有同样积极作用,也有业界人士表示乐观。

  相关新闻:

  买商业健康险可少缴个税

  三公司获销售资格 相关产品月底或上市

  楚天金报讯 金报讯(记者曾里 通讯员李圆圆、周楚莉)以后买商业健康保险,就能少缴个人所得税,每人每月的应税扣除限额最高为200元。2月16日,保监会批复了泰康养老、阳光人寿、人保健康三家保险公司“个人税优健康险”的销售资格。据悉,如果产品审批顺利,这个月底,首批个人税优健康险或将上市销售。

  购买健康险税前最高可抵扣2400元

  去年8月20日,《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落地后一直备受关注。今年1月1日,包括北京、上海、武汉等在内的全国31个城市,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险政策试点正式启动。

  办法规定,试点地区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按照24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可简单理解为,如保费年缴2400元,每月税前工资扣除200元,扣除后工资达不到3500元的纳税标准,就可以直接免交个税了。

  据悉,申报“税优”的凭证只需要投保时保险公司开具的、载有产品名称及缴费金额等信息的发票和保单凭证,即为个人税前扣除凭据。不过,需要注意的是,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

  除了能减税外,该健康险还有个亮点,保险公司不得因“既往病史”拒保,也就是说投保人可以“带病投保”,每人终身累计最多赔付可达100万元。

  首批税优健康险或面向企业销售

  买保险能抵扣个税,无疑能极大促进大众购买健康险的积极性,大家想知道这类健康保险到底能保什么?

  记者了解到,目前各家公司的个人税优健康险产品还在审批当中。从其中一家公司提交的产品设计来看,其税优健康险产品采取的是“医疗保险+万能账户+健康管理服务”模式。“报销的范围涵盖了住院医疗(及前后门诊)、慢性病门诊、特定门诊治疗。”

  阳光人寿则表示,其产品设计在投保人享受个税减免的同时,还可享受更高保额设置,终身保额最高突破百万元;并延长了续保年龄,最长保障期限长达75周岁。

  不过记者了解到,考虑到目前税优健康险处于试点期,各家公司首批产品上市后将先面向企业销售,未来会逐步放开个人购买。

篇三 公司租用个人车辆需要代扣个人所得税么
公司员工私家车费用在公司报销的相关税收问题

公司员工私家车费用在公司报销的相关税收问题

一、私车公用税务风险

随着个人经济收入的快速增长,私家车越来越多,私车公用现象也越来越普遍。由于汽车的所有权不属于公司,并且纳税人对私车公用的税务处理,税务总局也没有统一的具体的规定,对纳税人带来很大的税务风险,遇到的主要问题有:

1.使用汽车发生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2.汽车发生的费用能否在所得税前列支?

3.员工取得收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决上述税务问题,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地方税务机关有具体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2.地方税务机关没有具体规定的,按所得税处理的一般原则判断,或则按主管税务机关通行的做法处理。因为没有具体的统一规定,税务机关有自由裁量权,对某些问题的处理会有一些惯例。

二、企业所得税处理

外资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遵循据实扣除的原则,内资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规定,准予扣除项目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 因此,私车公用发生的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但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公司与员工签订租赁合同。

但若无偿使用会有税务风险,税务机关可能会核定租金要求纳税。

2. 在租赁合同中约定使用个人汽车所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3. 租赁支出和承担的费用能取得发票。员工取得租金可以申请税务机关代开具发票。

4. 费用支出属于使用汽车发生的,对应该由员工个人负担的费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可以在所得税前列支的汽车费用包括: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

不可以在所得税前列支的汽车费用包括:车辆保险费;维修费;车辆购置税;折旧费等。

以下是部分地区的税务规定,可以参考:

北京地税的规定:

《关于明确若干企业所得税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2003]646号)第三条规定,对纳税人因工作需要租用个人汽车,按照租赁合同或协议支付的租金,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对在租赁期内汽车使用所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和停车费,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其它应由个人负担的汽车费用,如车辆保险费、维修费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江苏国税的规定: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业务问题的通知》(苏国税发[2004]097号)规定,“私车公用”发生的费用应凭真实、合理、合法凭据,准予税前扣除,对应由个人承担的车辆购置税、折旧费以及保险费等不得税前扣除。【公司租用个人车辆需要代扣个人所得税么】

大连地税的规定: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大地税发

[2004]198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以承担修理费、保险费、养路费、油费等方式有偿使用,包括投资者在内个人的房屋、交通工具、设备等其相应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如确属租赁性质应按双方签订的合规的书面租赁合同,凭相关发票,其相关费用允许税前扣除。

三、个人所得税处理

私车公用对企业来说,另一个税务风险就是个人所得税扣缴问题。哪些所得应该扣缴个人所得税,究竟该按哪个税目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少扣缴个人所得税,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对公司要罚款,对个人还要追缴税款。

企业支付个人车辆的支出,需按以下方法扣缴个人所得税:

1.公司与员工签订租赁合同的,支付给员工的租金等费用,员工按“财产租赁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还要交纳营业税);没有签订租赁合同而支付给员工的所得,员工按“工资薪金所得” 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支付个人车辆的支出采用报销形式的也应扣缴个人所得税。【公司租用个人车辆需要代扣个人所得税么】

有公司对使用员工汽车发生的费用采用报销的形式,本来不属于员工个人的所得,但按照税法的规定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规定,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因此,各地的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会有不同,有的地方还没有制定扣除标准。

以下是地方的税务规定,可以参考:

北京地税的规定: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个〔2002〕568号)规定,对企业支付个人车辆的支出,均应视同企业向个人支付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但能够提供租赁合同的,可按财产租赁所得计算纳税。

四、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股东需要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可以对所得扣除一定比例后纳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

[2005]364号)的规定:

1.企业购买车辆并将车辆所有权办到股东个人名下,其实质为企业对股东进行了红利性质的实物分配,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考虑到该股东个人名下的车辆同时也为企业经营使用的实际情况,允许合理减除部分所得,减除的具体数额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车辆的实际使用情况合理确定。

目前广州的标准:广州地税(穗地税函[2005]146号)规定,广州市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的汽车同时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统一按购买车辆支出的20%比例减除应纳税所得额。

3.允许合理减除部分所得,减除的具体数额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车辆的实际使用情况合理确定。

4.企业为个人股东购买的车辆,不属于企业的资产,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折旧。 针对这种情况,从纳税的角度来看,购买的汽车所有权办到公司名下,对公司和股东都比较有利。

总之,对私车公用问题,是否签订租赁合同,决定了公司和个人如何缴纳所得税。要降低私车公用的税收负担,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可以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采用租赁的方式,公司与员工签订租赁合同;

2.支付汽车费用避免采用员工报销的形式;

3.员工可以用汽车投资入股;

4.员工可以将汽车卖给公司,只要售价不超过原值,免征增值税。

采用3、4两种方式的不仅所有的费用在所得税前列支没有问题,固定资产还可以计提折旧在所得税前扣除。

【公司租用个人车辆需要代扣个人所得税么】

备注:私车公用涉及到的税金

(1)个人所得税:

A. 出租方为本企业职工,并且签定了租车协议(需贴印花税),举例如下: 租金3000元/月,则:工资-3500后缴纳个人工薪所得税。

按(3000-800)×20% 缴纳个人财产租赁所得税。

B. 出租方为本企业职工,但无租车协议,则需缴纳个人所得税额为:

(工资+3000-2000)×适用税率

C. 出租方为非本企业职工,则所有费用均按劳务报酬缴纳个人所得税。

(2)企业所得税:

A. 在签定协议的基础上,下列三项可税前列支:

a. 汽油费 b. 过路费 c. 停车费

B. 在签定协议的基础上,下列四项不可税前列支:

a. 养路费 b. 保险费 c. 修理费 d. 停车泊位费

C. 无协议时,上述七项均需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篇四 公司租用个人车辆需要代扣个人所得税么
企业向个人赠送车辆双方缴税

企业向个人赠送车辆双方缴税

问:甲公司于2014年8月举办商品房营销活动。中国公民王某中得一辆价值27.5万元轿车,并签订了产权转移书据。请问:王某受赠车辆以及甲公司赠与车辆,涉及哪些税?各税种金额是多少? 答:

对王某而言,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车辆购置税、车船使用税和印花税。

1.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王某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275000×20%=55000(元)。

2.车辆购置税

王某应当自取得之日起60日内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王某应缴纳车辆购置税为275000÷1.17×10%=23504.27(元)。

3.车船使用税

王某应按相应的车船税税目税额,于取得车辆所有权的当月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车船使用税。当地税务机关规定,2.0升车辆年基准税额为660元。王某2014年应缴纳车船税为660÷12×5=275(元)。

4.印花税

王某受赠车辆,属于因财产权利关系的变更表现为产权主体发生变更,按印花税法规定,应以产权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所订定的民事法律文书计算缴纳印花税。王某应缴印花税为275000元×

0.0005=137.5(元)。

对甲公司而言,需要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具体纳税如下:

1.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5号)规定,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且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甲公司购进轿车,无偿赠送他人的行为,应视同销售,按3%的征收率计算增值税。甲公司应缴纳增值税为275000÷1.03×3%=8009.71(元)。

2.企业所得税

甲公司应确认视同销售收入275000元,视同销售成本275000元。甲公司在营销活动中,通过抽奖方式向王某赠与的车辆,按税法规定,应作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按当年销售收入(营业收入)的15%比例计算限额扣除。

3.印花税

【公司租用个人车辆需要代扣个人所得税么】

甲公司应缴印花税为275000元×0.0005=137.5(元)。

文章来源:乐上财税网

篇五 公司租用个人车辆需要代扣个人所得税么
企业向个人赠送车辆双方如何缴税

企业向个人赠送车辆双方如何缴税

2014-10-24 问题

甲公司于2014年8月举办商品房营销活动。中国公民王某中得一辆价值27.5万元轿车,并签订了产权转移书据。请问:王某受赠车辆以及甲公司赠与车辆,涉及哪些税?各税种金额是多少?

解答

对王某而言,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车辆购置税、车船使用税和印花税。

1.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王某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275000×20%=55000(元)。

2.车辆购置税

王某应当自取得之日起60日内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王某应缴纳车辆购置税为275000÷1.17×10%=23504.27(元)。

3.车船使用税

王某应按相应的车船税税目税额,于取得车辆所有权的当月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车船使用税。当地税务机关规定,2.0升车辆年基准税额为660元。王某2014年应缴纳车船税为660÷12×5=275(元)。

4.印花税

王某受赠车辆,属于因财产权利关系的变更表现为产权主体发生变更,按印花税法规定,应以产权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所订定的民事法律文书计算缴纳印花税。王某应缴印花税为275000元×0.0005=137.5(元)。

对甲公司而言,需要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具体纳税如下:

1.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5号)规定,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且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甲公司购进轿车,无偿赠送他人的行为,应视同销售,按3%的征收率计算增值税。甲公司应缴纳增值税为275000÷1.03×3%=8009.71(元)。

2.企业所得税

甲公司应确认视同销售收入275000元,视同销售成本275000元。甲公司在营销活动中,通过抽奖方式向王某赠与的车辆,按税法规定,应作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按当年销售收入(营业收入)的15%比例计算限额扣除。

3.印花税

甲公司应缴印花税为275000元×0.0005=137.5(元)。

篇六 公司租用个人车辆需要代扣个人所得税么
私车公用需按工资交个人所得税

私车公用需按工资交个人所得税 税务 2009-01-16 09:17:30 阅读64 评论1 字号:大中小 订阅

1. 问题:

企业租用职工个人的车辆用于生产经营,支付给职工个人的车辆租赁费及汽油费、过路过桥费等相关费用,

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目前对私车公用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如何处理尚未作出具体规定,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则在2003年给予了明确。根据《关于明确若干企业所得税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2003]646号)第三条规定:对纳税人因工作需要租用个人汽车,按照租赁合同或协议支付的租金,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对在租赁期内汽车使用所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和停车费,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其它应由个人负担的汽车费用,如车辆保险费、维修费等,不

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财软在线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二条、三条规定:准予扣除项目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对私车公用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如何处理作出的具体规定符合国税发[2000]84号文件的税

前扣除规定,各地方的企业可参考北京地税的做法处理私车公用发生的相关费用。

2.问题:

“本人是一外资企业经理,公司准备给我买一台丰田凯美瑞。问题如下:

1)对企业来说,上公司牌与个人牌哪个较为有利?对个人来说上公司牌还是个人牌较为有利?

2)如上个人牌,并采用“私车公用”的做法,公司可否报销油费、路桥费、保险费、修理费等?另外公司可否每月向个人支付租车补贴?如果可以,租车补贴以什么原始凭证入账?要不要到地税机关开具发票?支

付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是多少?

解答

1)对企业来说,如果汽车上公司牌照,汽车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折旧都可以在所得税前列支。如果上个人牌照,汽车的所有权不属于公司,公司不能计提折旧,个人获得的小汽车属于实物福利,应并入工资薪金交纳个人所得税。如果采用“私车公用”,公司所得税前只能列支汽车使用中发生的费用(租赁合同约定的)和支付的租金,另外个人还要就汽车收入(按工资薪金)和租金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租金收入还要交纳

营业税。因此,从税收角度考虑,汽车上公司牌照对双方都比较有利。

2)对私车公用,如果公司和个人签订租赁协议,并约定所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的,租赁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可以入账并在所得税前列支(保险费等应该由个人承担的费用,一般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但如果采用员工报销费用的方法,根据国税函[2006]245号的规定,员工报销费用需要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你所说的“租车补贴”,如果签订租赁合同的,应作为租金收入,按财产租赁所得缴纳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营业税税率5%,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教育费附加3%,城建税税率1%、5%、7%。个人可以申请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如果没有签订租赁合同的,应按照国税函[2006]245号的规定,按照“工资、

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不需要开具发票。

3.问题:

我公司是新成立的一家公司!对于私车公用能否报销费用!因为办理过户手续很麻烦.能否我司同该员工签订

租车协议,条款上说明该车所发生的所有费用由我司承担?

对于税务方面,个人享受车辆补贴时是否要并入工资所得交纳个人所得税呢?如果该员工不是公司员工,怎样

去做为好!?请理道在税务风险方面做指导!

解答:

1)对私车公用,如果公司和个人签订租赁协议,并约定所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的,租赁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可以入账并在所得税前列支。但个人取得的租金收入需缴纳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等税费。贵公司采用员工报销费用的方法,根据国税函[2006]245号的规定,员工报销费用需要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

税。可参考以下地方规定: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业务问题的通知》(苏国税发[2004]097号)的规定:“私车公用”发生的费用应凭真实、合理、合法凭据,准予税前扣除,对应由个人承担的车辆购置税、折旧费以及

保险费等不得税前扣除。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个〔2002〕568号)规定:对企业支付个人车辆的支出,均应视同企业向个人支付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但能够提供租赁合

同的,可按财产租赁所得计算纳税。

2)根据国税函[2006]245号规定,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而取得的公务用车补贴收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

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

如果该员工不是公司员工,个人仅提供车辆给公司使用不提供劳务的,应视为“财产租赁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提供车辆又提供劳务的,应视为“劳务报酬”缴纳个人所得税。公司列支这部分费用,需要取得

个人开具的发票(可申请税务机关代开)。

4.问题:

以个人名义所购的车发生的车辆购置税和车辆保险能否入会计帐,若可以,是以什么样的方式入?(私车

公用)

解答:

以个人名义购车所发生的车辆购置税和车辆保险,公司不能入账。对私车公用,如果公司和个人签订租赁协议,并约定所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的,租赁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可以入账并在所得税前列支。但个人取

得的租金收入需缴纳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等税费。

从税收的角度考虑,不提倡私车公用,直接以公司的名义购车,可以入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相关的费用

可以直接在所得税前列支。

5.问题:

我公司是内资企业,公司没买车,经理的私车公用与公司签订了租赁合约,约定公司不支付租车费,使用汽车所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那么是否就这辆车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如:养路费、保险、日常维护都可以由公司承担,还是只是每次出差跑业务过程中直接发生的汽油费、路桥费才可由公司负担。公司承担的费

用是多少,有规定的限额吗?

解答:

你公司根据双方的协议承担租车费用,计入企业的成本费用没有问题,但是,你所说的方法经理人员取得

报销的费用需要计入工资薪金交纳个人所得税。相关法律依据是:国税函[2006]245号。【公司租用个人车辆需要代扣个人所得税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64号)的规定:考虑到该股东个人名下的车辆同时也为企业经营使用的实际情况,允许合理减除部分所得,减除的具

体数额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车辆的实际使用情况合理确定。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折旧。

根据国税函[2005]364号文件的规定,允许合理减除部分所得,减除的具体数额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车辆的实际使用情况合理确定。目前广州的标准:穗地税函[2005]146号文件规定,广州市企业为股东个人购

买的汽车同时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统一按购买车辆支出的20%比例减除应纳税所得额。

篇七 公司租用个人车辆需要代扣个人所得税么
文化公司私车公用未按规定扣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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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公司私车公用未按规定扣税案

【标    签】文化公司,私车公用,企业所得税

【业务主题】企业所得税

【来    源】

一、案件背景情况

(一)案件来源 2010年4月,稽查局在打击发票违法犯罪专项检查中,立案稽查一户文化公司,评估报告中反映该单位个人所得税申报及缴纳存在疑点,检查组对该单位进行了全面检查。

(二)纳税人基本情况 该单位成立于2000年09月,经济性质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500万元,经营范围为组织国内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演出除外);文化交流音乐策划;影视策划;信息咨询(不含中介服务)。在地税局缴纳的税种有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车船税、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在国税缴纳)。

二、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

(一)查前准备 针对评估报告提供的涉税疑点,检查组首先通过北京市综合服务信息系统对该单位的税款缴纳情况进行查询,核实其纳税情况。经查:

1、2008年该纳税人申报缴纳营业税505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53.50元,教育费附加151.50元,个人所得税0元,车船税0元,印花税20元,企业所得税0元。

2、2009年该纳税人申报缴纳营业税150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050元,教育费附加450元,个人所得税0元,车船税0元,印花税20元,企业所得税180元。

检查组经过认真分析,决定采取以下措施调查取证。

1、与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财务主管进行约谈了解相关经营情况;

2、检查该单位的账簿、记账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

(二)实施检查 检查组于2010年4月28日调取了该单位的账簿、凭证、财务报表和相关资

料,对该单位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缴纳地方各税的情况进行了检查。

1、认真审核会计资料,整理涉税疑点 检查人员根据评估报告,结合该企业申报缴款信息,认真审核该企业的会计资料,重点核查其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及发票使用情况,整理涉税疑点。

2、制定询问提纲,认定涉税疑点 检查组根据查账情况,结合核心征管系统和发票税控系统相关查询数据,制定了详细的询问提纲,设想了有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通过对该企业负责人和财务主管进行询问,确认涉税疑点。在一系列事实证据面前,该企业负责人对检查人员叙述了企业的经营情况,承认有私车公用给员工报销的事实。

三、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

四、经检查,该单位2008年12月报销本公司职工个人车辆加油费、修理费、保险费和车船税10326.24元,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490.25元、2008年12月报销非本公司个人机票7220元,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444元。

同时,该纳税人2008年报销本公司职工个人车辆保险费、车船税和修理费8276.24元,报销非本公司个人机票7220元,由于财务人员对有关政策不清楚,未做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检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5496.24元。

四、处理意见和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第十条(八)项规定,调增2008年应纳税所得额15496.24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二十二条规定,该纳税人应补缴2008年企业所得税2082.6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单位未按规定交纳的2008年企业所得税2082.60元加收滞纳金339.46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该纳税人2008年支付加油费、机票、修理费、保险费和车船税,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934.2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建议对该纳税人处以未扣缴个人所得税2934.25元百分之五十罚款1467.13元。

五、案件分析

(一)私车公用涉税问题需引起关注 从该案查出的问题来看,目前为了节约经营成本,不少企业存在私车公用的情况。虽然目前国家并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但一般来说,私车公用

是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相关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305号)的规定来执行。按照该文件的规定,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在规定的标准内,为员工报销的油料费、过路费、停车费、洗车费、修理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以及以现金或实物形式发放的交通补贴,均属于企事业单位的工资薪金支出,应一律计入企事业单位的工资总额,按照现行的计税工资标准进行税前扣除。因此,企业因使用私人车辆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私人车主支付的相关费用,均应视为个人取得的公务用车补贴收入,企业应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我市目前针对私车公用问题采取的政策 目前不少地方也出台了相关的规定,《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企业所得税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2003]646号)第三条就规定,对纳税人因工作需要租用个人汽车,按照租赁合同或协议支付的租金,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对在租赁期内汽车使用所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和停车费,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其它应由个人负担的汽车费用,如车辆保险费、维修费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工作建议

1、发挥稽查征管的互动作用 在此案例中,如果就账论账,存在的问题很容易被忽略,检查人员通过深入细致的检查,及时纠正税收违法行为,透视出日常征管的问题所在,真正发挥“以查促管”的职能作用,对征管部门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有现实的指导意义。

2、进一步加大对涉税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 从稽查角度来讲,在日常检查过程中不能完全依赖企业会给税务机关提供全面、真实的资料,要善于发现疑点,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提倡诚信纳税,加大对汲税案件的惩处力度。

3、进一步加大税法宣传的力度 在说服教育的同时,要把法律的严肃性宣传到位,充分发挥法律的震慑作用,打消个别人想钻法律空子的侥幸心理。此外还应发动群众参与监督,使税务机关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案件线索,营造公平的税收环境。  

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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