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出租车辆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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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 个人出租车辆个税
公司租用员工车辆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公司使用员工车辆,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给职工发放车补,另一种是员工和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公司租用员工车辆并支付租赁费用,两种方式对员工的税务影响不同。 

  公司与员工签订租赁合同的,支付给员工的租金等费用,员工向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是按“财产租赁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没有签订租赁合同而支付给员工的所得,员工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案例:

  甲乙都是某公司的员工,都将自家车交由公司使用,车辆租金每月均为3000元,乙与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而甲没有。则所缴个人所得税就有差别。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第一条规定,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若甲和乙扣除“三险一金”后的工资均是4500元,车辆租金均为3000元。那么,甲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款为(4500+3000-3500)×10%-105=295(元)。 

  而乙由于签订了租赁合同,其取得的收入属于财产租赁所得,应按照财产租赁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假设其财产租赁所得还要缴纳综合税率5.5%的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则乙应缴纳各项税款为(4500-3500)×3%+3000×5.5%+(3000-3000×5.5%-800)×20%=602(元),两种方式应缴个人所得税相差307元(602-295)。因此,租用方式不同,个人税负就有差别。

  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2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近来,一些地区要求明确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各种形式的补贴收入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据了解,近年来,部分单位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对用车人给予各种形式的补偿:直接以现金形式发放,在限额内据实报销用车支出,单位反租职工个人的车辆支付车辆租赁费(“私车公用”),单位向用车人支付车辆使用过程中的有关费用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的有关规定,现对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各种形式的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具体计征方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的有关规定执行。
 

篇二 个人出租车辆个税
工薪层个人所得税的合理避税方案

  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个人的收入来源也越来越多,与之相应的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也越来越多。然而,收入偏低的工薪阶层从自己本身相对较少的工资中拿出一部分来缴纳个人所得税,还是有点舍不得。因此,想方设法的在合法的情况下合理避税,成为目前热议的话题。就目前而言,对于那些工薪阶层以缴纳个人所得税为主。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公民的工资、薪金所得,、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面对如此繁多的纳税项目,作为工薪阶层的个人,应该如何让筹划纳税方案,才能减轻自己的税负呢?因此,有必要先了解一下个人所得税的有关知识。

  一、纳税筹划

  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的基础上,运用投资规划和理财的知识进行统筹规划,它具有合法性、灵活性等特点,总的来说纳税筹划的目的是帮助纳税人进行合理的避税降低纳税人的纳税义务。通过优化纳税方案,选择适合自己的目前实际情况的税收筹划方案进行纳税,以取得纳税人正当的权益,从而减少纳税人的税负负担,这是法律所允许的,这样一来,相同的收入通过避税筹划,所承担的税负也是不一样的,因此,针对不同的税收项目进行合理的避税规划,既满足了纳税人依法纳税的义务,又能够最大限度的为纳税人节省纳税支出,达到共赢的局面。

  二、偷税与合理避税的区别

  偷税与避税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前者是属于违反税法的行为,是法律所不能容忍的。而后者则是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通过合法手段来达到减少纳税义务的行为。而偷税漏税则不同,这种行为违反了税法的有关规定是,触犯法律的行为。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的颁布和实施,国家加强了税收方面的征管力度,同时加大偷税漏税和逃税的惩罚力度,而对于纳税人特别是工薪阶层的纳税人来说,通过税收筹划来减少纳税负担,是目前研究的主要问题。因此,接下来结合实际情况对浅谈工薪阶层的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方案。希望能给正在研究合理避税筹划方案的工薪阶层提高帮助。

  三、工薪阶层个人所得税的避税筹划方案

  1、实行“双薪”制度,均衡工资收入和年终奖金所得

  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法采用的是九级超额累进税率来计算个人所得税。如果工薪阶层的全年收入比较稳定,就可以通过税收筹划,减轻税负。因为公民的工资收入项目越高,税率就越大,所必须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也就越多,因此,为了能够合理避税,必须均衡其工资收入和奖金所得。

  以梁某为例,结合个人所得税法,计算工资、奖金变动对纳税额的影响。假设梁某全年的收入之和为24000元为基点,其中月工资为6000元,年终奖金为18000元。

  1.当梁某的收入由24000增至29000时,即增加一档税率工资,该如何纳税?(1)增加部分计入工资,工资由6000元增至11000元,工资纳税额950元[(11000-3500)×20%-555],奖金纳税额540元(18000×3%),梁某累计纳税1485元。

  (2)增加部分计入奖金,工资纳税额145元[(6000-3500)×10%-105],奖金纳税2195元[(18000+5000)×10%-105],梁某累计纳税2440元。因此,增加的收入应该计入工资计算。

  2.当薪金由24000元增加31000元至55000元时,又该如何纳税?

  (1)增加部分计入工资,工资由6000元增至37000元,工资纳税额7370元[(37000-3500)×25%-1005],奖金纳税额不变540元(18000×3%),梁某累计纳税7910元。

  (2)增加部分计入奖金,工资纳税不变145元[(6000-3500)×10%-105],奖金纳税4795元[(18000+31000)×10%-105)],梁某累计纳税4940元。结果是增加薪金应该计入奖金范围。

  工资与奖金在此段范围内增减变动的纳税临界点在哪里?因此假定纳税临界点的薪金总额为X,则有: [(X-3500-18000)×25%-1005]+(18000×3%)=[(6000-3500)×10%-105]+[(X-6000)×10%-105] 解之得X=37466.7(元)

  也就是,当薪金总额在24000元至56500元范围变动时:纳税平衡点为37466.7元,当薪金总额等于37466.7元,增加的部分计入工资或计入奖金纳税额相等,薪金总额小于37466.7元时,增加部分应该计入工资,薪金总额大于37466.7元时,增加部分应该计入奖金。

篇三 个人出租车辆个税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出租汽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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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出租汽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标    签】出租车驾驶员

【颁布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京地税个﹝2008﹞80号

【发文日期】2008-04-03

【实施时间】2008-03-01

【 有效性 】全文废止

【税    种】个人所得税

注释:全文废止,详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

税定额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2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自2008年3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

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从每月1600元提高到每月2000元。现对北京市个人承包运营的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做出相应调整,请依照执行。

    出租车驾驶员采取单车承包或承租方式运营取得的收入,自2008年3月1日起按每月单车

应纳税额60元的标准缴纳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

    与本通知不一致的相关文件内容同时废止。

【个人出租车辆个税】

                                                                                                 二○○八年四月三日

      

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篇四 个人出租车辆个税
机动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机动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机动出租车驾驶员(包括大、中、小客货运机动出租车驾驶员,下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种机动出租车驾驶员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其从事出租车运营取得的收入,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 税务机关可以委托出租汽车经营单位、交通管理部门和运输服务站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单位)代收代缴出租车驾驶员应纳的个人所得税。被委托的单位为扣缴义务人,应按期代收代缴出租车驾驶员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第四条 没有扣缴义务人或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扣缴税款的,出租车驾驶员应自行向单位所在地或准运证发放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五条 出租车驾驶员办理了个体出租车营业执照的,应在领取营业执照后30日内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第六条 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出租车运营取得的收入,适用的个人所得税项目为:

(一)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对出租车驾驶员采取单车承包或承租方式运营,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运营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二)从事个体出租车运营的出租车驾驶员取得的收入,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出租车属个人所有,但挂靠出租汽车经营单位或企事业单位,驾驶员向挂靠单位缴纳管理费的,或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将出租车所有权转移给驾驶员的,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运营取得的收入,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税。

第七条 县级以下(含县级)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出租车的不同经营方式、不同车型、收费标准、交纳的承包承租费等情况,核定出租车驾驶员的营业额并确定征收率和征收额,按月征收出租车驾驶员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第八条 出租车驾驶员能够提供有效停运证明的,税务机关应根据其停运期长短,相应核减其停运期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第九条 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缴纳、扣缴个人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应当在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或纳税申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或代收代缴的税款,付给2%的手续费。 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原则,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有关具体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从1995年4月1日起执行。

篇五 个人出租车辆个税
房屋租赁个人所得税

关于房屋租赁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一、据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五款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财产租赁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但2008年(财税[2008]24号)重申,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所以个人出租房屋的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率是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为:

1、先扣除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有关税金(如营业税)、教育费附加等;

2、扣除能提供依据证明由出租人负担的该出租房屋实际开支的(每月一次扣除以800元为限,一次扣不完的,可下次扣除直至扣完为止)必须有关于房屋实际开支的票据。票据金额小于等于800元的当月一次性扣除,票据金额大于800元的,当月只扣除800月,余额以后逐月以800元为限扣除,直至扣完。

3、然后再按《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对月租金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标准20%,后,余下的为应纳税所得额。

4、应纳税所得额×10%=应缴个人出租房屋的个人所得税额。 例如,房租为10000元/月时所得税计算方法:

1、 应扣除缴纳的有关税金:

房产税:10000*12%=1200元

营业税:10000*5%=500元

营业税附加:10000*0.725%=72.5元

印花税:10000*0.1%=10元

共计:1782.5元

2、 假设有800元的票据。

3、 10000元>税法规定的4000元。所以减除费用标准为20%,即

(10000-1782.5-800必须有票据)*20%=1483.5元。

4、 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0-1782.5-800-1483.5=5934元

所得税额为:5934*10%=593.4元。

二、征收机关为了计算方便,也有采用核定一个征收率的方法,按出租收入总价直接计算的。太原市的征收率为2.3%。

即:房租为10000元/月时所得税额为10000*2.3%=230元。

篇六 个人出租车辆个税
个人所得税合理避税九大途径

个人所得税合理避税九大途径

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寻求合理、合法的避税途径,是经济社会中维护个人权利和义务,激励人奋发向上,实现理想追求的一个有利条件。在积极纳税的同时,寻求合理避税的途径对于广大的工薪阶层每个纳税人来说都非常现实,很有必要。

一、巧用公积金避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工薪阶层个人每月所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是从税前扣除的,也就是说按标准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是不用纳税的。同时,职工又是可以缴纳补充公积金的。所以,一般职工提高公积金缴存还是有一定空间的,工薪纳税人巧用公积金避税是合理可行的。

需要强调的是,利用个人缴纳补充公积金进行避税时有两个问题要注意:一是纳税人要在所在单位开立个人补充公积金账户;二是纳税人每月缴纳的补充公积金虽然避税,但不能随便支取,固化了个人资产。

二、利用捐赠进行税前抵减实现避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

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金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这就是说,个人在捐赠时,必须在捐赠方式、捐赠款投向、捐赠额度上同时符合法规规定,才能使这部分捐赠款免缴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为:捐赠限额=应纳税所得额*30%,允许扣除的捐赠额=实际捐赠额(≤捐赠限额)。

(二)2008年5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针对四川汶川8.0级大地震发布了《关于个人向地震灾区捐赠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55号)

通知规定,个人如果通过指定机构向灾区捐助钱物,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可按规定标准在税前扣除。 具体规定如下:

首先,个人通过扣缴单位统一向灾区的捐赠,由扣缴单位凭政府机关或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汇总捐赠凭据、扣缴单位记载的个人捐赠明细表等,由扣缴单位在代扣代缴税款时依法据实扣除。

其次,个人直接通过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向灾区的捐赠采取扣缴方式纳税的,捐赠人应及时向扣缴单位出示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捐赠凭据,由扣缴单位在代扣代缴税款时依法据实扣除;个人自行申报纳税的,税务机关凭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接受捐赠凭据依法据实扣除。

最后,扣缴单位在向税务机关进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时,应一并报送由政府机关或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汇总接受捐赠凭据(复印件)、所在单位每个纳税人的捐赠总额和当期扣除的捐赠额。

(三)对于地震“特殊党费”

国税发[2008]60号文件规定,广大党员响应党组织的号召,以“特殊党费”的形式积极向灾区捐款。党员个人通过党组织交纳的抗震救灾“特殊党费”,属于对公益、救济事业的捐赠。党员个人的该项捐赠额,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依法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扣除,这是合理可行的。

三、理财可选择的避税产品的种类

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不断推出了新的理财产品。其中很多理财产品不仅收益比储蓄高,而且不用纳税。比如投资基金、购买国债、买保险、教育储蓄等,不一而足。

众多的理财产品无疑给工薪阶层提供了更多的选择。慎重思考再选择便可做到:不仅能避税,而且合理分散了资产,还增加了收益的稳定性和抗风险性,这是现代人理财的智慧之举。

(一)选择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债券投资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国债利息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免纳个人所得税。其中,国债利息是指个人持有我国财政部发行的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得,即国库券利息;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是指个人持有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得。

2007年12月,1年期记账式国债的票面年利率为3.66%;10年期记账式特别国债(八期)的票面年利率为4.41%;3月期的第十九期记账式国债的票面利率为3.38%,均收益较好。选择投资免征20%个人所得税的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和国债既遵守了税法的条款,实现了避税,还从中赚取了部分好处,因此,购买国债对大部分工薪阶层实为一个很好的避税增收渠道。

(二)选择正确的保险项目获得税收优惠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居民在购买保险时可享受三大税收优惠:

1.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的金融机构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不计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于缴纳个人所得税;

2.由于保险赔款是赔偿个人遭受意外不幸的损失,不属于个人收入,免缴个人所得税;

3.按照国家或省级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和失业保险基金存入银行个人账户所取得的利息收入,也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利用暂时免征税收优惠,积极利用国家给予的时间差避税 个人投资者买卖股票或基金获得的差价收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均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这是目前对个人财产转让所得中较少的几种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项目之一。纳税人可以选择适合自己的股票或者基金进行买卖,通过低买高卖获得差价收入,间接实现合理避税。但因为许多纳税人不是专业金融人员,不具备专业知识,所以采用此种方式时需向行家里手请教,适时学习相关知识,谨慎行事。

五、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政策,用现在比较通用的说法叫作税式支出或税收支出,是政府为了扶持某些特定地区、行业、企业和业务的发展,或者对某些具有实际困难的纳税人给予照顾,通过一些制度上的安排,给予某些特定纳税人以特殊的税收政策。

比如,免除其应缴纳的全部或者部分税款,或者按照其缴纳税款的一定比例给予返还,等等。一般而言,税收优惠的形式有:税收豁免、免征额、起征点、税收扣除、优惠退税、加速折旧、优惠税率、盈亏相抵、税收饶让、延期纳税等。这种在税法中规定用以减轻某些特定纳税人税收负担的规定,就是税收优惠政策。

六、积极利用通讯费、交通费、差旅费、误餐费发票进行避税 我国税法规定:凡是以现金形式发放通讯补贴、交通费补贴、误餐补贴的,视为工资薪金所得,计入计税基础,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凡是根据经济业务发生实质,并取得合法发票实报实销的,属于企业正常经营费用,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所以,笔者建议纳税人在报销通讯费、交通费、差旅费、误餐费时,应以实际、合法、有效的发票据实列支实报实销,以免误认为补贴性质,在一定程度上收到了避税的效果。

七、利用年终奖金实现避税

税法规定,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单位,个人取得年终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按纳税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但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无疑为纳税人提供了避税的方法。根据国税发[2005]9号文优惠政策的规定,纳税人可以以牺牲一部分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作为代价,要求单位发放年终奖金,实现避税。注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而言,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八、通过企业提高职工公共福利支出实现避税

企业可以采用非货币支付的办法提高职工公共福利支出,例如免费为职工提供宿舍(公寓);免费提供交通便利;提供职工免费用餐,等等。企业替员工个人支付这些支出,企业可以把这些支出作为费用减少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在实际工资水平未下降的情况下,减少了部分应由个人负担的税款,可谓企业个人双受益。

九、利用级差、扣除项目测算,合理合理避税,争取利润最大化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分级次减除必要费用,每次收入不足4000.00元的,必要费用为800.00元;超过4000.00元的,必要费用为每次收入额*(1-20%)。在取得相应业务后,可根据收入额合理筹划,订立相关合同,争取利润最大化。

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特别是2008北京奥运的召开,对我国经济发展和各个阶层个人收入的提高产生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与其他阶层相比,工薪阶层个人收入相对较低,但其却是个税的纳税大户。考虑到我国社会现状和贫富分化逐渐拉大的趋势等社会不和谐因素,寻求合理避税途径,不仅有利于为数众多的工薪阶层及其他社会各阶层的稳定和发展,而且对于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也起着积极作用。

如何设计节税的薪金福利制度(2014.10.25梁秋霞主持)

收入高到一定程度的人才需要筹划,或者说“高收入人群才需要筹划”。具体收入多少属于高收入人群?

根据测算,有一组数据:

年薪5.4万元以下无需缴纳个税;年薪9.5万元,纳税约1050元;年薪15万元,纳税约6900元;从20万到25万,收入增长5万,税增1万。

可以看出,至少中层干部、收入高的销售、高管等才需要筹划。否则费时费力,效果还不好

个税缴纳的标准:自2011年9月1日起,个税免征额从2000元提高到3500【个人出租车辆个税】

元,超过部分才需要交

税。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3%-45%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

计算公式:{(总工资)-(三险一金)-(免征额)}X税率-速扣数=个人所得税,具体的计算标准可以上网查看,网上有个税计算器,使用起来更方便。

(可能的疑问:为什么是扣除三险一金而不是五险一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金和失业保险金个人需负担,生育和工伤保险全部由企业承担)

个人所得税的特征以及相应的节税方法,并选取一些例子进行说明。

个税的第一个特征是:

分项征收,而不是综合征收。

这句话是什么意思?比如工资按工资征税,劳务按劳务,租金按租金,适用的税率也各不一样,互相没有影响

由此我们能得出什么结论?

由于工资是采用累进税率,收入越高,税率最多可达45%。如果收入越分散,税负一般越低, 由此得出第一个节税原则:①收入来源多元化可以降低税负。

大家可能会问,我就在公司上班,无非拿的就是工资、奖金加一些福利,怎么收入多元化

这里提醒我们,企业与个人可以建立多重关系,除工资薪金外,非工薪收入有利息、租金、股利、劳务报酬(超越工作、劳务范围的)、特许使用费(比如肖像权)等等,

比如如果是专职的培训师,属于工资薪金所得,而兼职讲师属于劳务报酬。

举例说明:

企业每年评选优秀员工都要发奖金,奖金并入工资缴纳个人所得税。很多公司都是这样做的吧, 如果我们改变下做法,让每位优秀员工编写一篇获奖感言,刊登在公司的内部刊物上,公司向员工提供稿酬奖励,稿酬奖励的个人所得税比较少,(稿酬-800)*14%

再以租金为例,员工可以将自己的房屋出租给公司,公司再把租来的房子作为宿舍提供给员工居住。比如高管人员从6万加到8万个税增加很多,可以租用高管太太的房子或通过中介来租房子,开具出租发票给公司,税率大概在8.38%,比个税的税率低很多。车辆也可以采用类似的方法来处理。 这里有个误区必须提醒嘉人们。如果只是单纯地通过现金、有价证券、实物、购物卡、节假日补贴、开门利是、绩效奖励、生日金等方式发放给员工,而没有建立劳动关系以外的关系,还是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同样要交税的。

节税的第一个原则:员工通过与企业建立多重关系,使收入来源多元化以降低税率。

个税的第二个特征:按月度征收,不是按年度征收。【个人出租车辆个税】

企业所得税可以年度汇算清缴,盈亏还可以相互抵消,但个税是即刻交税。

由此我们能得出什么结论?

比如一个销售,上个月只拿到3000基本工资不交税,这个月拿到提成2w,需要按25%的比例征收。

得出第二个原则:②收入均衡可以降低税负。尤其是销售人员和高管人员

安排合适的工资发放方式很重要,基本的要点我已经总结:

1.每月工资比较均衡;

2.避免发放季度奖、半年奖,因为会计入当月工资征税;

3.安排一次年终奖,因为可以用年终奖/12,再计算税率,而且年终奖哪天发都可以,同一单位可以不同时间发,但一年一人只能发一次年终奖;

4.年终奖金避免雷区,这个下面会详细说明;

5.合理匹配月度工资与年终奖,关于如何合理匹配,有一个公式,论坛后发给大家;

6.充分缴纳住房公积金;

7.充分利用离职补偿,稍后也会详细说明。

篇七 个人出租车辆个税
个人所得税合理避税九大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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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合理避税九大途径

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寻求合理、合法的避税途径,是经济社会中维护个人权利和义务,激励人奋发向上,实现理想追求的一个有利条件。在积极纳税的同时,寻求合理避税的途径对于广大的工薪阶层每个纳税人来说都非常现实,很有必要。

一、巧用公积金避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工薪阶层个人每月所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是从税前扣除的,也就是说按标准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是不用纳税的。同时,职工又是可以缴纳补充公积金的。所以,一般职工提高公积金缴存还是有一定空间的,工薪纳税人巧用公积金避税是合理可行的。

需要强调的是,利用个人缴纳补充公积金进行避税时有两个问题要注意:一是纳税人要在所在单位开立个人补充公积金账户;二是纳税人每月缴纳的补充公积金虽然避税,但不能随便支取,固化了个人资产。

二、利用捐赠进行税前抵减实现避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

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金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这就是说,个人在捐赠时,必须在捐赠方式、捐赠款投向、捐赠额度上同时符合法规规定,才能使这部分捐赠款免缴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为:捐赠限额=应纳税所得额*30%,允许扣除的捐赠额=实际捐赠额(≤捐赠限额)。

(二)2008年5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针对四川汶川8.0级大地震发布了《关于个人向地震灾区捐赠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55号)

通知规定,个人如果通过指定机构向灾区捐助钱物,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可按规定标准在税前扣除。

具体规定如下:

首先,个人通过扣缴单位统一向灾区的捐赠,由扣缴单位凭政府机关或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汇总捐赠凭据、扣缴单位记载的个人捐赠明细表等,由扣缴单位在代扣代缴税款时依法据实扣除。

其次,个人直接通过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向灾区的捐赠采取扣缴方式纳税的,捐赠人应及时向扣缴单位出示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捐赠凭据,由扣缴单位在代扣代缴税款时依法据实扣除;个人自行申报纳税的,税务机关凭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接受捐赠凭据依法据实扣除。

最后,扣缴单位在向税务机关进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时,应一并报送由政府机关或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汇总接受捐赠凭据(复印件)、所在单位每个纳税人的捐赠总额和当期扣除的捐赠额。

(三)对于地震“特殊党费”

国税发[2008]60号文件规定,广大党员响应党组织的号召,以“特殊党费”的形式积极向灾区捐款。党员个人通过党组织交纳的抗震救灾“特殊党费”,属于对公益、救济事业的捐赠。党员个人的该项捐赠额,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依法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扣除,这是合理可行的。

三、理财可选择的避税产品的种类

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不断推出了新的理财产品。其中很多理财产品不仅收益比储蓄高,而且不用纳税。比如投资基金、购买国债、买保险、教育储蓄等,不一而足。

众多的理财产品无疑给工薪阶层提供了更多的选择。慎重思考再选择便可做到:不仅能避税,而且合理分散了资产,还增加了收益的稳定性和抗风险性,这是现代人理财的智慧之举。

(一)选择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债券投资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国债利息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免纳个人所得税。其中,国债利息是指个人持有我国财政部发行的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得,即国库券利息;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是指个人持有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得。

2007年12月,1年期记账式国债的票面年利率为3.66%;10年期记账式特别国债(八期)的票面年利率为4.41%;3月期的第十九期记账式国债的票面利率为3.38%,均收益较好。选择投资免征20%个人所得税的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和国债既遵守了税法的条款,实现了避税,还从中赚取了部分好处,因此,购买国债对大部分工薪阶层实为一个很好的避税增收渠道。

(二)选择正确的保险项目获得税收优惠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居民在购买保险时可享受三大税收优惠:

1.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的金融机构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不计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于缴纳个人所得税;

2.由于保险赔款是赔偿个人遭受意外不幸的损失,不属于个人收入,免缴个人所得税;

3.按照国家或省级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和失业保险基金存入银行个人账户所取得的利息收入,也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利用暂时免征税收优惠,积极利用国家给予的时间差避税 个人投资者买卖股票或基金获得的差价收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均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这是目前对个人财产转让所得中较少的几种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项目之一。纳税人可以选择适合自己的股票或者基金进行买卖,通过低买高卖获得差价收入,间接实现合理避税。但因为许多纳税人不是专业金融人员,不具备专业知识,所以采用此种方式时需向行家里手请教,适时学习相关知识,谨慎行事。

五、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个人出租车辆个税】

税收优惠政策,用现在比较通用的说法叫作税式支出或税收支出,是政府为了扶持某些特定地区、行业、企业和业务的发展,或者对某些具有实际困难的纳税人给予照顾,通过一些制度上的安排,给予某些特定纳税人以特殊的税收政策。

比如,免除其应缴纳的全部或者部分税款,或者按照其缴纳税款的一定比例给予返还,等等。一般而言,税收优惠的形式有:税收豁免、免征额、起征点、税收扣除、优惠退税、加速折旧、优惠税率、盈亏相抵、税收饶让、延期纳税等。这种在税法中规定用以减轻某些特定纳税人税收负担的规定,就是税收优惠政策。

六、积极利用通讯费、交通费、差旅费、误餐费发票进行避税 我国税法规定:凡是以现金形式发放通讯补贴、交通费补贴、误餐补贴的,视为工资薪金所得,计入计税基础,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凡是根据经济业务发生实质,并取得合法发票实报实销的,属于企业正常经营费用,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所以,笔者建议纳税人在报销通讯费、交通费、差旅费、误餐费时,应以实际、合法、有效的发票据实列支实报实销,以免误认为补贴性质,在一定程度上收到了避税的效果。

七、利用年终奖金实现避税

税法规定,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单位,个人取得年终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按纳税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但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无疑为纳税人提供了避税的方法。根据国税发[2005]9号文优惠政策的规定,纳税人可以以牺牲一部分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作为代价,要求单位发放年终奖金,实现避税。注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而言,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八、通过企业提高职工公共福利支出实现避税

企业可以采用非货币支付的办法提高职工公共福利支出,例如免费为职工提供宿舍(公寓);免费提供交通便利;提供职工免费用餐,等等。企业替员工个人支付这些支出,企业可以把这些支出作为费用减少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在实际工资水平未下降的情况下,减少了部分应由个人负担的税款,可谓企业个人双受益。

九、利用级差、扣除项目测算,合理合理避税,争取利润最大化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分级次减除必要费用,每次收入不足4000.00元的,必要费用为800.00元;超过4000.00元的,必要费用为每次收入额*(1-20%)。在取得相应业务后,可根据收入额合理筹划,订立相关合同,争取利润最大化。

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特别是2008北京奥运的召开,对我国经济发展和各个阶层个人

收入的提高产生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与其他阶层相比,工薪阶层个人收入相对较低,但其却是个税的纳税大户。考

虑到我国社会现状和贫富分化逐渐拉大的趋势等社会不和谐因素,寻求合理避税途径,不仅有利于为数众多的工薪阶层及其他社会各阶层的稳定和发展,而且对于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也起着积极作用。

如何设计节税的薪金福利制度(2014.10.25梁秋霞主持)

收入高到一定程度的人才需要筹划,或者说“高收入人群才需要筹划”。具体收入多少属于高收入人群?

根据测算,有一组数据:

年薪5.4万元以下无需缴纳个税;年薪9.5万元,纳税约1050元;年薪15万元,纳税约6900元;从20万到25万,收入增长5万,税增1万。

可以看出,至少中层干部、收入高的销售、高管等才需要筹划。否则费时费力,效果还不好

个税缴纳的标准:自2011年9月1日起,个税免征额从2000元提高到3500元,超过部分才需要交税。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3%-45%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

计算公式:{(总工资)-(三险一金)-(免征额)}X税率-速扣数=个人所得税,具体的计算标准可以上网查看,网上有个税计算器,使用起来更方便。

(可能的疑问:为什么是扣除三险一金而不是五险一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金和失业保险金个人需负担,生育和工伤保险全部由企业承担)

个人所得税的特征以及相应的节税方法,并选取一些例子进行说明。

个税的第一个特征是:

分项征收,而不是综合征收。

这句话是什么意思?比如工资按工资征税,劳务按劳务,租金按租金,适用的税率也各不一样,互相没有影响

由此我们能得出什么结论?

由于工资是采用累进税率,收入越高,税率最多可达45%。如果收入越分散,税负一般越低, 由此得出第一个节税原则:①收入来源多元化可以降低税负。

大家可能会问,我就在公司上班,无非拿的就是工资、奖金加一些福利,怎么收入多元化

这里提醒我们,企业与个人可以建立多重关系,除工资薪金外,非工薪收入有利息、租金、股利、劳务报酬(超越工作、劳务范围的)、特许使用费(比如肖像权)等等,

比如如果是专职的培训师,属于工资薪金所得,而兼职讲师属于劳务报酬。

举例说明:

企业每年评选优秀员工都要发奖金,奖金并入工资缴纳个人所得税。很多公司都是这样做的吧, 如果我们改变下做法,让每位优秀员工编写一篇获奖感言,刊登在公司的内部刊物上,公司向员工提供稿酬奖励,稿酬奖励的个人所得税比较少,(稿酬-800)*14%

再以租金为例,员工可以将自己的房屋出租给公司,公司再把租来的房子作为宿舍提供给员工居住。比如高管人员从6万加到8万个税增加很多,可以租用高管太太的房子或通过中介来租房子,开具出租发票给公司,税率大概在8.38%,比个税的税率低很多。车辆也可以采用类似的方法来处理。

这里有个误区必须提醒嘉人们。如果只是单纯地通过现金、有价证券、实物、购物卡、节假日补贴、开门利是、绩效奖励、生日金等方式发放给员工,而没有建立劳动关系以外的关系,还是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同样要交税的。

节税的第一个原则:员工通过与企业建立多重关系,使收入来源多元化以降低税率。

个税的第二个特征:按月度征收,不是按年度征收。

企业所得税可以年度汇算清缴,盈亏还可以相互抵消,但个税是即刻交税。

由此我们能得出什么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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