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可以去税局代开专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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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 个体工商户可以去税局代开专票
个体工商户能不能让税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代开吗?

    问:个体工商户能不能让税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可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个体工商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政策法规: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规定:“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开专用发票是指主管税务机关为所辖范围内的增值税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代开。……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增值税纳税人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 第六条 增值税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时,可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规定[创业网:

  三、根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业务规范》规定:“专用发票代开 ……三、纳税人应提供资料(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或《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二)《税务登记证》(副本)。” 

  请您参考上述文件规定。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时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如您仍有疑问,请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确认。

  相关问题: 

  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代开吗?

  不能代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增值税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5〕34号)规定:“为加强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开具普通发票的管理,全面监控一般纳税人销售额,总局决定将一般纳税人(不含商业零售,下同)开具的普通发票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和管理,亦即一般纳税人可以使用同套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同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等(此种开票方式简称‘一机多票’)。

  ……‘一机多票’系统使用的普通发票统称为‘增值税普通发票’,……”

  请您参考上述文件规定。根据以上文件及您描述的情况,如您所称“增值税普通发票”是指以上文件规定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则应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通过防伪税控系统自行开具,税务机关不得代开。如您还有疑问,可以拨打12366-1向河南国税纳税服务热线详细咨询。

  个人能否到税局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的提问简要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规定:“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开专用发票是指主管税务机关为所辖范围内的增值税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代开。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增值税纳税人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 

  二、《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8号)规定:“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开货运专用发票是指主管税务机关为所辖范围内的增值税纳税人代开货运专用发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代开。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纳税人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货运专用发票的纳税人。” 

  请您参考上述文件规定。根据以上文件及您描述的情况,税务机关为所辖范围内的已办理国税税务登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代开专用发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代开。具体事宜建议您联系您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确认。 

篇二 个体工商户可以去税局代开专票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2015一张图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重新发布《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并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一图帮您读懂。

 

  附: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包括:

  (一)依法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二)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办学、医疗、咨询等有偿服务活动的个人;

  (三)其他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个人。

  第四条 个体工商户以业主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第五条 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收入和费用。本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个体工商户会计处理办法与本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本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计算。

  第二章 计税基本规定

  第七条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八条 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取得的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项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前款所称其他收入包括个体工商户资产溢余收入、逾期一年以上的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第九条 成本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第十条 费用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第十一条 税金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除个人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第十二条 损失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个体工商户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规定扣除。

  个体工商户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收回当期的收入。

  第十三条 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第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前款所称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除税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个体工商户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

  第十五条 个体工商户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个人所得税税款;

  (二)税收滞纳金;

  (三)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四)不符合扣除规定的捐赠支出;

  (五)赞助支出;

  (六)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

  (七)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八)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准扣除的支出。

  第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

  第十七条 个体工商户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第十八条 个体工商户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亏损,是指个体工商户依照本办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小于零的数额。   

  第三章 扣除项目及标准

  第二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实际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第二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其业主和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个体工商户为从业人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从业人员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分别在不超过该计算基数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第二十三条 除个体工商户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从业人员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或者为从业人员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第二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个体工商户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扣除。

  第二十五条 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

  (二)向非金融企业和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第二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部分外,准予扣除。

  第二十七条 个体工商户向当地工会组织拨缴的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的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工资薪金总额是指允许在当期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数额。

  职工教育经费的实际发生数额超出规定比例当期不能扣除的数额,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向当地工会组织缴纳的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在本条第一款规定比例内据实扣除。

  第二十八条 个体工商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业主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个体工商户的开办费。

  第二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第三十条 个体工商户代其从业人员或者他人负担的税款,不得税前扣除。

  第三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按照规定缴纳的摊位费、行政性收费、协会会费等,按实际发生数额扣除。

  第三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

  (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第三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第三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第三十五条 个体工商户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费用,除为取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支出,以及应计入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外,作为开办费,个体工商户可以选择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自生产经营月份起在不短于3年期限内摊销扣除,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开始生产经营之日为个体工商户取得第一笔销售(营业)收入的日期。

  第三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的捐赠支出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个体工商户直接对受益人的捐赠不得扣除。

  公益性社会团体的认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赞助支出,是指个体工商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第三十八条 个体工商户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开发费用,以及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的购置费准予直接扣除;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按固定资产管理,不得在当期直接扣除。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资产的税务处理,参照企业所得税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个体工商户有两处或两处以上经营机构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经营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四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终止生产经营的,应当在注销工商登记或者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注销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结清有关纳税事宜。

  第四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1997年3月26日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7〕43号)同时废止。

篇三 个体工商户可以去税局代开专票
个体工商户发票国税代开,地税如何申报

【个体工商户可以去税局代开专票】

扣款不成功主要有两个原因:1、账户余额不足,2、税局与银行联网出现问题,税局扣款指令无法正常传输到银行系统中。 通过远程申报的附加税,当天申报但未执行扣款的可以当天取消申报,但已执行扣款的就不能取消申报,次日起也不能取消申报。可以去地税大厅说明情况,看他们能否帮取消,留下月再申报。 既然附加税始终是要申报的,本月申报和下月申报也没有太大的区别。

篇四 个体工商户可以去税局代开专票
个体工商户属于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应客户要求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个体工商户和小规模纳税人是两个不同类型的概念。 个体工商户是企业法律形态的一种,而小规模纳税人是税务部门从纳税的角度对企业所界定的一种概念。所有的企业都是纳税人,税务部门将他们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种。区分两种纳税人(1)基本标准是“企业的销售额”,即年销售额:生产性企业超过100万元、商业企业超过180万元税务部门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如果达不到上述标准则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2)帐务是否健全。一般纳税人要求帐务必须健全,即帐务可以反映企业的真实经营情况,也就是说每一笔收入和支出都在帐务上真实反映。小规模纳税人就没有严格的要求。当然根据税法的规定,如果销售额没有达到上述标准的企业,但是帐务健全也可以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最终是由税务部门认定的。(3)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在计税方法上也不同,使用的税率也不一样。一般纳税人一般是查账征收,小规模纳税人是核定征收。 从以上情况可以看出:个体户很有可能是小规模纳税人,但是小规模纳税人并不一定都是个体工商户,这个们税务登记上有,跟们财务或者老板确认一下就行。个体户是一般纳税人的情况不多: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到国税局申请代开3个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前提是发票接收方,也就是说的客户必须是一般纳税人。

篇五 个体工商户可以去税局代开专票
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9个问题

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9个问题 1、哪些纳税人可以代开专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代开专用发票是指主管税务机关为所辖范围内的增值税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代开。

第五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增值税纳税人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

因此,只有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才能代开专票,个人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或者提供应税服务,只能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而不能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提供超出营业范围的应税服务或者劳务,应当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代开专票错误能不能作废?

【个体工商户可以去税局代开专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第十二条规定,代开专用发票遇有填写错误、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等情形的,按照专用发票有关规定处理。

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时填写有误的,应及时在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中作废,重新开具。代开专用发票后发生退票的,税务机关应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作废或开具负数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需要重新开票的,税务机关应同时进行新开票税额与原开票税额的清算,多退少补;对无需重新开票的,按有关规定退还增值税纳税人已缴的税款或抵顶下期正常申报税款。

因此,如果代开专票出现错误或者出现退货等情形,纳税人可以申请作废该专票,而且不会因此多缴税款。

3、代开了专票还能否享受小微企业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第三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因此,月销售额不足三万元免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如果不能追回已开发票,不能享受免税优惠。

4、销售方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如何填写?

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第十条规定,代开发票岗位应按下列要求填写专用发票的有关项目:

1.“单价”栏和“金额”栏分别填写不含增值税税额的单价和销售额;

2.“税率”栏填写增值税征收率;

3.销货单位栏填写代开税务机关的统一代码和代开税务机关名称;

4.销方开户银行及账号栏内填写税收完税凭证号码;

5.备注栏内注明增值税纳税人的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

因此,代开专票“销货单位栏”填写代开税务机关的统一代码和代开税务机关名称,不填写销售方名称,销售方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填写在备注栏内。

5、代开专票能否同时代开销售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因此,税务机关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当代开销货清单,部分地区也对此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如: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9号)第三条第(五)项规定,需要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的通知》(国税发〔2007〕36号)规定,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所需的《销货清单》,也需通过代开专用发票系统打印。

但是在实际执行中,如果销售货物数量太多,代开清单比较麻烦,部分地区要求可以由销货方自行填报清单,由税务机关将所代开发票的发票代码、号码填列到销货清单的相应栏内,比如: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5〕59号)第五条规定,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时,销售货物品种较多的,可以汇总开具专用发票。如果所售货物适用的税率不一致,应按不同税率分别汇总填开专用发票。汇总填开的专用发票必须附有加盖销售方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销货清单。对销售货物品种较多的,销货清单可由销售方按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的清单格式(见附件一)自行填报,连同《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交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将所代开发票的发票代码、号码填列到销货清单的相应栏内。购货方应索取销货清单一式两份,分别附在发票联和抵扣联之后。

6、代开专票是否加盖代开发票专用章?

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第十一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应在代开专用发票备注栏上,加盖本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因此,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应当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无需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

7、代开专票一共有几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第十三条规定,为增值税纳税人代开的专用发票应统一使用六联专用发票,第五联代开发票岗位留存,以备发票的扫描补录,第六联交税款征收岗位,用于代开发票税额与征收税款的定期核对,其他联次交增值税纳税人。

因此,纳税人自开的增值税专业发票可以是三至六联次,代开的专票统一是六联专用发票。

8、代开专票是否有限额标准?

对代开专票的最低金额,没有限制,但是对于最高金额,各地有限制标准。以下地方政策供参考: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第一条规定,将我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统一调整设定为百万元。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代开增值税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等问题的公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5号)第一条规定,各级国税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可结合本地实际设置代开发票系统的最高开票限额,但最高不能超过100万元。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有关问题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9号)第一条第(六)项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向国税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十万元。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9号)第三条第(六)项规定,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原则上为十万元。根据业务需要,也可适当提高代开限额,但最高不得超过百万元。

9、代开发票是否代征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及税款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8号)第一条规定,经国、地税局协商,可由国【个体工商户可以去税局代开专票】

税局为地税局代征有关税费。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按现行规定需由主管国税局为其代开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发票)的,主管国税局应当在代开发票并征收增值税(除销售免税货物外)的同时,代地税局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第二条规定,经协商,不实行代征方式的,则国、地税要加强信息沟通。国税局应定期将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情况,包括国税为其代开发票情况通报给地税局,地税局用于加强对有关地方税费的征收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代地方税务局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票据使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15号)规定,国税局代地税局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应当使用地税局征收票据;如经当地国、地税局协商一致,也可以使用国税局票据。

因此,是否代征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应当由当地国、地税局自行协商。 参考:《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的意见》(豫国税发〔2012〕69号)规定,国税代开发票时,可以依据有关规定接受委托为地税代征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关于我省国税部门窗口代开发票代征地方税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湘财税〔2013〕58号)规定,国税部门在为小规模纳税人窗口代开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发票),并征收增值税(销售免税货物除外)时,代相关地税部门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其中个人所得税仅对窗口代开票的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进行代征。

篇六 个体工商户可以去税局代开专票
国税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知道

国税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知道 起首请经由过程登录园区国税网上办税厅、进入省级网上申报体系请求,并携带以下资推测办税厅发票窗口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税务登记证正本(复印件)和发票专用章;

(2)《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并加盖公章;

(3)贩卖金额在5万(含)以上的,须携带贩卖货品、供给劳务或办事的合一致证实资料;

(4)事前需做好税银联网,预储足额的开票应缴税款。

(未尽事宜详见操作说明)

代开货品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须知

起首请经由过程登录园区国税网上办税厅、进入省级网上申报体系请求,并携带以下资推测办税厅发票窗口代开货品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1)税务登记证正本(复印件)和发票专用章;

(2)《代开货品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并加盖公章

(3)办事金额在5万(含)以上的,须供给相干合一致证实资料;

(4)初次请求时需供给车辆途径或船舶业务运输证等的复印件、自备或承包、承租的车船等运输工具的证实复印件,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事前需做好税银联网,预储足额的开票应缴税款。

(未尽事宜详见操作说明)

代开通俗发票须知

请求代开通俗发票请注意以下事变:

1.请求代开发票的单元或小我需填报《代开发票请求表》。

2.购货方税务登记证正本复印件;

3.销货方税务登记证正本(复印件)(有证个体户或临商户请求代开需供给);

4.小我身份证复印件(小我请求代开需供给)检验;

5.请求代开发票每次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须供给两边的购货合一致证实;开具金额较大的还需供给进货和运费发票等证实;

6、对付免税农产品代开发票必要供给相干的自产自销证实资料(村委会或合作社证实、地皮或水面租赁条约、养殖证等);

7、对付零售、贩卖蔬菜类开票的,货品称号须详细列明详细蔬菜,在文件规定规模的蔬菜才能够开具免税发票;

8、对付贩卖本身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含二手车生意业务)单元还应供给该固定资产购进时的发票原件(或相干凭据)及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相干的账簿、凭据(检验);

9、对付代开发票不享用免税的,事前需做好税银联网,预储足额的开票应缴税款。

篇七 个体工商户可以去税局代开专票
小规模纳税人到税务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流程

小规模纳税人到税务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流程:【个体工商户可以去税局代开专票】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购货方要求销货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提供资料

(一)《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二)到主管国税局办税服务大厅领取并填写《代开发票申请表》一式二份。

(三)购货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复印件或《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个体工商户可以去税局代开专票】

(四)进货发票原件及复印件(销售货物需提供)。

(五)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国税)。

三、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的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

【个体工商户可以去税局代开专票】

四、税务机关采取“先缴税、后开发票”办法,普遍采用一窗式服务,即,一个窗口完成缴税、代开发票事项。应纳增值税额=开票金额÷(1+3%)×3%

请问小规模纳税人去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带什么资料啊?

1、填写代开发票的审批表,(在那边税局拿)

2、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税务登记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双方购销合同或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5、如果第一次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方的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6、发票专用章(如果是从银行划税,还需要财务专用章和名章),如果是现金交税,带现金

7、公章也要带上

1、 填写代开发票的审批表,(需要对方的信息及税款的计算)

2、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税务登记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双方购销合同或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5、税票原件及复印件(因为代开发票需要先预缴税款)

6、发票专用章(如果是从银行划税,还需要财务专用章和名章),如果是现金交税,带现金

需要对方单位的纳税信息、合同,你单位的公章、财务章,完税凭证、办税人的证件,税务登记副本。

供货单位的证明信,一般纳税人资格证复印件,.你单位的税务登记证,还有所要交纳的税款

需要携带:缴纳了印花税的合同或协议,税务登记证副本,对方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对方的税号、账号以及公章。税务局开具缴款书,到银行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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