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租赁个人汽车,个人所得税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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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 公司租赁个人汽车,个人所得税有吗
公司租用员工车辆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公司使用员工车辆,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给职工发放车补,另一种是员工和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公司租用员工车辆并支付租赁费用,两种方式对员工的税务影响不同。 

  公司与员工签订租赁合同的,支付给员工的租金等费用,员工向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是按“财产租赁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没有签订租赁合同而支付给员工的所得,员工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案例:

  甲乙都是某公司的员工,都将自家车交由公司使用,车辆租金每月均为3000元,乙与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而甲没有。则所缴个人所得税就有差别。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第一条规定,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若甲和乙扣除“三险一金”后的工资均是4500元,车辆租金均为3000元。那么,甲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款为(4500+3000-3500)×10%-105=295(元)。 

  而乙由于签订了租赁合同,其取得的收入属于财产租赁所得,应按照财产租赁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假设其财产租赁所得还要缴纳综合税率5.5%的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则乙应缴纳各项税款为(4500-3500)×3%+3000×5.5%+(3000-3000×5.5%-800)×20%=602(元),两种方式应缴个人所得税相差307元(602-295)。因此,租用方式不同,个人税负就有差别。

  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2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近来,一些地区要求明确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各种形式的补贴收入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据了解,近年来,部分单位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对用车人给予各种形式的补偿:直接以现金形式发放,在限额内据实报销用车支出,单位反租职工个人的车辆支付车辆租赁费(“私车公用”),单位向用车人支付车辆使用过程中的有关费用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的有关规定,现对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各种形式的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具体计征方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的有关规定执行。
 

篇二 公司租赁个人汽车,个人所得税有吗
2017年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个体户怎么交税

  个体工商户体户一般为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额人,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个体工商户一般都定期定额向税务机关交税。那么,2017年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是怎样的?个体户怎么交税,个体户纳税标准有哪些呢?

  个体户怎么交税?

  一、个体户的纳税义务。

  个体工商户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个体户应按照税务部门的规定正确建立账簿,准确进行核算。对账证健全、核算准确的个体户,税务部门对其实行查账征收,对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个体户,税务部门对其实行定期定额征收,具有一定情形的个体户,税务部门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实行核定征收。

  二、个体户纳税标准。

  1、销售商品的缴纳3%增值税,提供服务的缴纳5%营业税。

  2、同时按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之和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3、还有就是缴纳2%左右的个人所得税了。

  4、如果月收入在5000元以下的,是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也免征。

  三、2017年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注:

  1、表中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成本、损失)后的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3、应交个人所得税的计税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4、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5、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6、对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个体户的定期定额纳税。

  税务部门对个体户一般都实行定期定额办法执行,也就是按区域、地段、面积、设备等核定给你一个月应缴纳税款的额度。开具发票金额小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收,开具发票超过定额的,超过部分按规定补缴税款。如果达不到增值税起征点的(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各省有所不同),可以免征增值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一、办法适用对象和范围

  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包括:

  1.依法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2.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办学、医疗、咨询等有偿服务活动的个人;

  3.其他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个人。

  二、计税基本规定

  1.权责发生制原则

  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收入和费用。本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2.税会差异处理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个体工商户会计处理办法与本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本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计算。

  3.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4.资产损失扣除规定

  个体工商户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规定扣除。个体工商户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收回当期的收入。

  5.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

  个体工商户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6.不得扣除项目

  个人所得税税款;

  税收滞纳金;

  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不符合扣除规定的捐赠支出;

  赞助支出;

  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

  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准扣除的支出。

  三、扣除项目和标准

  1.家庭生活混用费用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

  2.存货和净资产

  个体工商户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体工商户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工资薪金

  个体工商户实际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4.“五险一金”

  个体工商户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其业主和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个体工商户为从业人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从业人员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分别在不超过该计算基数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5.商业保险

  除个体工商户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从业人员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或者为从业人员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6.利息支出

  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个体工商户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

  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向非金融企业和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7.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个体工商户向当地工会组织拨缴的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的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工资薪金总额是指允许在当期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数额。

  职工教育经费的实际发生数额超出规定比例当期不能扣除的数额,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向当地工会组织缴纳的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在本条第一款规定比例内据实扣除。

  8.业务招待费

  个体工商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业主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个体工商户的开办费。

  9.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个体工商户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10.固定资产租赁费

  个体工商户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11.开办费

  个体工商户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费用,除为取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支出,以及应计入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外,作为开办费,个体工商户可以选择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自生产经营月份起在不短于3年期限内摊销扣除,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12.研究开发费

  个体工商户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开发费用,以及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的购置费准予直接扣除;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按固定资产管理,不得在当期直接扣除。

  四、热点问答

  1.核定征收方式以及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的个体工商户能否适用新《计税办法》?

  答:新《计税办法》规定,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对于采取核定征收方式或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管理的纳税人,不适用新《计税办法》。

  2.个体户业主本人的私人车辆发生的油费、修理费等是否允许在个人所得税中扣除?

  答:新《计税办法》规定,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等不得扣除。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

  3.个体户经营者(业主)本人取得的工资,能否与个体户的雇员工资一并计算后,在税前进行扣除?

  答:新《计税办法》规定,个体工商户实际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个体户业主所取得的工资不能作为“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税前扣除项目,但计算个人所得税时符合税法规定的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可以减除。

  4.个体工商户为业主以及员工缴纳的社保费、住房公积金,能否进行扣除?

  答:新《计税办法》规定,个体工商户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其业主和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5.个体工商户为业主以及员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能否进行扣除?

  6.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分别在不超过该计算基数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个体工商户为从业人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从业人员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7.个体户为业主以及员工购买的商业保险费,能否进行扣除?

  答:除个体工商户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从业人员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或者为从业人员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8.个体户业主为其存货所购买的财产保险,是否允许进行扣除?

  答:个体工商户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9.个体户承租其他单位的房产进行经营,一次性支付了三年的房租,是否允许在支付当年全部扣除?

  答:个体工商户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因此,对于一次性支付的三年房租,应在3年期限内按月均摊租金支出,支付当年仅能扣除属于当年部分的租赁支出。

  9.个体户摊主向市场支付的摊位费能否税前扣除?

  答:新《计税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个体工商户按照规定缴纳的摊位费、行政性收费、协会会费等,按实际发生数额扣除。

  10.由个体户负担的员工“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能否在“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中扣除?

  答:新《计税办法》第三十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代其从业人员或者他人负担的税款,不得税前扣除。

篇三 公司租赁个人汽车,个人所得税有吗
公司员工私家车费用在公司报销的相关税收问题

公司员工私家车费用在公司报销的相关税收问题

一、私车公用税务风险

随着个人经济收入的快速增长,私家车越来越多,私车公用现象也越来越普遍。由于汽车的所有权不属于公司,并且纳税人对私车公用的税务处理,税务总局也没有统一的具体的规定,对纳税人带来很大的税务风险,遇到的主要问题有:

1.使用汽车发生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2.汽车发生的费用能否在所得税前列支?

3.员工取得收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决上述税务问题,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地方税务机关有具体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2.地方税务机关没有具体规定的,按所得税处理的一般原则判断,或则按主管税务机关通行的做法处理。因为没有具体的统一规定,税务机关有自由裁量权,对某些问题的处理会有一些惯例。

二、企业所得税处理

外资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遵循据实扣除的原则,内资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规定,准予扣除项目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 因此,私车公用发生的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但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公司与员工签订租赁合同。

但若无偿使用会有税务风险,税务机关可能会核定租金要求纳税。

2. 在租赁合同中约定使用个人汽车所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3. 租赁支出和承担的费用能取得发票。员工取得租金可以申请税务机关代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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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费用支出属于使用汽车发生的,对应该由员工个人负担的费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可以在所得税前列支的汽车费用包括: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

不可以在所得税前列支的汽车费用包括:车辆保险费;维修费;车辆购置税;折旧费等。

以下是部分地区的税务规定,可以参考:

北京地税的规定:

《关于明确若干企业所得税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2003]646号)第三条规定,对纳税人因工作需要租用个人汽车,按照租赁合同或协议支付的租金,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对在租赁期内汽车使用所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和停车费,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其它应由个人负担的汽车费用,如车辆保险费、维修费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江苏国税的规定: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业务问题的通知》(苏国税发[2004]097号)规定,“私车公用”发生的费用应凭真实、合理、合法凭据,准予税前扣除,对应由个人承担的车辆购置税、折旧费以及保险费等不得税前扣除。

大连地税的规定: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大地税发

[2004]198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以承担修理费、保险费、养路费、油费等方式有偿使用,包括投资者在内个人的房屋、交通工具、设备等其相应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如确属租赁性质应按双方签订的合规的书面租赁合同,凭相关发票,其相关费用允许税前扣除。

三、个人所得税处理

私车公用对企业来说,另一个税务风险就是个人所得税扣缴问题。哪些所得应该扣缴个人所得税,究竟该按哪个税目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少扣缴个人所得税,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对公司要罚款,对个人还要追缴税款。

企业支付个人车辆的支出,需按以下方法扣缴个人所得税:

1.公司与员工签订租赁合同的,支付给员工的租金等费用,员工按“财产租赁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还要交纳营业税);没有签订租赁合同而支付给员工的所得,员工按“工资薪金所得” 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支付个人车辆的支出采用报销形式的也应扣缴个人所得税。

有公司对使用员工汽车发生的费用采用报销的形式,本来不属于员工个人的所得,但按照税法的规定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规定,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因此,各地的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会有不同,有的地方还没有制定扣除标准。

以下是地方的税务规定,可以参考:

北京地税的规定: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个〔2002〕568号)规定,对企业支付个人车辆的支出,均应视同企业向个人支付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但能够提供租赁合同的,可按财产租赁所得计算纳税。

四、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股东需要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可以对所得扣除一定比例后纳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

[2005]364号)的规定:

1.企业购买车辆并将车辆所有权办到股东个人名下,其实质为企业对股东进行了红利性质的实物分配,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考虑到该股东个人名下的车辆同时也为企业经营使用的实际情况,允许合理减除部分所得,减除的具体数额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车辆的实际使用情况合理确定。

目前广州的标准:广州地税(穗地税函[2005]146号)规定,广州市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的汽车同时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统一按购买车辆支出的20%比例减除应纳税所得额。

3.允许合理减除部分所得,减除的具体数额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车辆的实际使用情况合理确定。

4.企业为个人股东购买的车辆,不属于企业的资产,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折旧。 针对这种情况,从纳税的角度来看,购买的汽车所有权办到公司名下,对公司和股东都比较有利。

总之,对私车公用问题,是否签订租赁合同,决定了公司和个人如何缴纳所得税。要降低私车公用的税收负担,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可以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采用租赁的方式,公司与员工签订租赁合同;

2.支付汽车费用避免采用员工报销的形式;

3.员工可以用汽车投资入股;

4.员工可以将汽车卖给公司,只要售价不超过原值,免征增值税。

采用3、4两种方式的不仅所有的费用在所得税前列支没有问题,固定资产还可以计提折旧在所得税前扣除。

备注:私车公用涉及到的税金

(1)个人所得税:

A. 出租方为本企业职工,并且签定了租车协议(需贴印花税),举例如下: 租金3000元/月,则:工资-3500后缴纳个人工薪所得税。

按(3000-800)×20% 缴纳个人财产租赁所得税。

B. 出租方为本企业职工,但无租车协议,则需缴纳个人所得税额为:

(工资+3000-2000)×适用税率

C. 出租方为非本企业职工,则所有费用均按劳务报酬缴纳个人所得税。

(2)企业所得税:

A. 在签定协议的基础上,下列三项可税前列支:

a. 汽油费 b. 过路费 c. 停车费

B. 在签定协议的基础上,下列四项不可税前列支:

a. 养路费 b. 保险费 c. 修理费 d. 停车泊位费

C. 无协议时,上述七项均需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篇四 公司租赁个人汽车,个人所得税有吗
员工车辆过户给公司合理避税方案

***公司收购员工车辆进行纳税筹划的草案

一、操作原则

1、以依法合理纳税,合法阳光避税为首要原则。

2、以不损害集团、公司及个人利益为原则。

3、以个人自愿参与,车辆转让后公司指定原车主使用为原则。

4、以新车或原车不变按市场作价为原则。

5、以车辆转让费支付完毕、公司按固定资产折旧完成、员工调离或离职等,车

辆无偿过户给原车主为原则。

6、以公司个人利益共享,成本费用共担为原则。

7、以积极摸索完善,稳妥低调推进,分别实施为原则。

二、具体操作流程

1、公司与员工签订车辆转让协议。【公司租赁个人汽车,个人所得税有吗】

2、员工与公司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3、车辆成为公司固定资产,公司向员工出具车辆转让费欠条。

4、公司按照固定资产管理方式对车辆进行折旧。

5、公司向员工逐月分期支付车辆转让费(车辆转让费欠条金额对等减少,并由车辆转

让人在欠条上签字确认每月减少金额),车辆使用人每月限额报销燃油费和过路费等。员工

新工资额等额减少。

6、车辆转让费支付完毕或车辆折旧完成,公司进行固定资产清理,公司车辆无

偿过户给员工,员工退回车辆转让费欠条。

7、因各种原因员工离开公司,公司车辆过户给员工,员工退回车辆转让费欠条。

三、相关分析

公司期初净资产不变,但公司总资产增加,公司负债同时增加。通过固定资产折

旧管理和车辆日常燃油费等,公司运营成本增加,企业所得税从而相应减少。

员工工资总额不变。员工工资变为三部分组成,即新工资额、车辆转让费、限额

报销费。新工资额显著减少,员工工资个人所得税得到合理减少。

(一)方案假设

2007年10月,公司高管及主管已自购小车,主要用途为上下班和公司业务,目

前市场价值8-15万元。该公司有以下两种方案可以选择。

方案一:公司按现行制度处理,公司报销部分燃油费。

方案二:公司将员工车辆收购,小汽车过户给公司,作为办公用车,但指定主要

归某人使用。车款在2-3年内分期支付。小车预计使用3年,残值考虑为购入市场价

10%,按直线法折旧,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

其它假定:

1、高管汽车1年的固定使用费用(不包含保险、养路费等公司已经购买的费用)

如停车费、过路费、车辆保养等为1万元,1年的油耗及修理费为2.34万元。燃油补

贴现为1000元/月。

2、主管及骨干员工汽车1年的固定使用费用为5000元,1年的油耗及修理费为

10000元。燃油补贴现为300-500元/月。

(二)相关法规

本例主要涉及的税收法规有:

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

税[2003]158号)中关于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本金为本人、家庭及相关人员支付消费

性支出及购买家庭财产的处理问题的规定:除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

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的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经营无关

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

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

函[2005]364号)规定:企业购买车辆并将车辆的所有权办到股东个人名下,其实质

是为股东进行了红利性质的实物分配,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

人所得税;考虑到该股东个人名下的车辆同时也为企业经营使用的实际情况,允许合

理减除部分所得,减除的具体数额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车辆的实际使用情况合理确

定。企业为股东购买的车辆,不属于企业的财产,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折旧。

(三)方案分析

1、对于方案一来说,根据上述有关税法的规定,员工购买的车辆,不属于公司

的财产,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当然,汽车的日常使用费用也不能在税前扣除。

公司考虑的交通费用以工资形式发放给员工,该员工须按工资总额缴纳个人所得税。

除去公司限额报销燃油300-1000元/月外,每年个人还要支付日常费用0.4-2.14万

元。

2、方案二中,分期付款,高管2年付清,主管3年付清。直线法3-5年折旧。

(1)公司高管

高管小汽车的年折旧额=(15-15×10%)÷3=4.5(万元),小汽车的年日常使

用费用抵税额为:1+2.34-1.2=2.14(万元),对公司年形成的新增税后收益为

(4.5+2.14)×25%=1.66(万元)。

对高管,原工资分为三部分,即新工资、车辆款、限额报销的车辆日常使用费用,

车辆款为15/24*10000=6250元/月,限额报销的车辆日常使用费=(1+2.34)

/12*10000=2783.33元/月,新工资为18000*1.4*12/13-6250-2783.33=14228.21元/

月,新缴纳个人所得税为(14228.21-1600)*20%-375=2150.64元/月。

原月缴纳个人所得税=(18000*1.4*12/13-1600)*25%-1375=4040.39元/月。 高管个人工资年节税=(4040.39-2150.64)*12=22677元

(2)主管及骨干员工

对于公司主管及骨干员工小汽车的年折旧额=(8-8×10%)÷3=2.4(万元),

小汽车的年日常使用费用抵税额为:0.5+1-0.6=0.9(万元),对公司年形成的新增

税后收益为(2.4+0.9)×25%=0.825(万元)。

对主管,原工资分为三部分,即新工资、车辆款、限额报销的车辆日常使用费用,

车辆转让费为8/36*10000=2222.22元/月,限额报销的车辆日常使用费为(0.5+1)

/12*10000=1250.元/月

新工资为5500*1.4*12/13-2222.22-1250.00=3635.47元/月

新年缴纳个人所得税=((3635.47-1600)*10%-25)*12=2142.60 主管现应税工资为5500*1.4*12/13=7107.69元/月

主管现年应缴纳个人所得税=((7107.69-1600)*20-375)*12=8718.46元。

主管可节税=8718.46-2142.60=6575.86元/年

(3)公司高管3名,主管及骨干员工10名,13台车,通过公司收购车辆行为:

每年可为公司形成税后收益=16600.00*3+8250.00*10=132300.00元

公司管理人员 个人年节税=22677.00*3+6575.86*10 =133789.60元 可见,采用第二方案时,高管在名义上不拥有小汽车的所有权,2年中,不仅公

司每年新增税后收益16600.00元,该高管个人每年可少缴个人所得税22677元;主

管级在3年中,不仅公司每年新增税后收益8250元,该主管个人每年可少缴个人所

得税6575.86元。

每年公司税后收益13.23万元,个人节税13.38万元。

(4)公司收购车辆及办理过户手续等费用

公司购入时:

过户手续费:100-200元/车;

开具发票费:1050-2275元/车,发票金额-20000后的1.75%;

购入时费用:1150-2475元/车。

过户给个人时:

过户手续费:100-200元/车;

总费用:1250-2675元/车。

过户相关手续费由公司和个人各承担50%。

需准备的资料:

出让方:车辆登记证、行驶证、车购证、养路费、保险费;

受让方: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盖鲜章)、介绍信

车辆转让协议

出让人: (身份证号: )

受让人:****有限公司

为满足工作需要,出让人转让其拥有的车辆给受让人使用。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1、出让人转让其拥有的汽车一辆以满足受让人之工作需要。该汽车车型

为 ,车辆号牌为 。

2、双方一致认定该车市场价值为RMB 。受让人受让上述车辆并在办理完结相关过户手续后,向出让人出具等于双方认定车辆市值的车辆转让费欠条一张。

3、受让人在受让车辆后,将该车辆指定给出让人用于上下班以及工作时间内外出办事使用,出让人对此无异议。

4、受让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次月起每月支付出让人车辆转让费RMB ,车辆转让费欠条金额相应减少,直至欠条欠款金额为零。车辆出让人每月收到车辆转让费时在欠条上签字确认减少金额。

5、出让人因故调离受让人单位(特指*****有限公司),本协议自出让人调离之月起终止,出让人交通补贴按原办法发放,出让人交回受让人出具的车辆转让费欠条,受让人将车辆无偿过户给出让人。

6、出让人因故离职等,本协议自出让人离职之月起终止,出让人交回受让人出具的车辆转让费欠条,受让人无偿将车辆过户给出让人。

7、车辆转让费支付完毕或受让人对车辆按固定资产折旧完成,受让人无偿将车辆过户给出让人,双方协议终止。

8、出让人在使用受让人提供车辆时需谨慎安全驾驶,如因驾驶车辆出现违章驾驶或交通事故等情形,其所产生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均由出让人自行承担,受让人不承担任何经济以及法律责任,出让人对此予以认可。

9、车辆过户等相关手续费用由出让方和受让方各承担50%。

10、本协议自出让人签字、受让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出让人: 受让人:****************

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码: 受让人代表:

2007年 月 日 2007年 月 日

附件2: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500元的 5 0

2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10

3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15【公司租赁个人汽车,个人所得税有吗】

4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20

5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 25

6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30

7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8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40

9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45

25 125 375 1375 3375 6375 10375 15375

篇五 公司租赁个人汽车,个人所得税有吗
私车公用费用比较及税费

为节省经营费用支出,现在越来越多的企业使用私人车辆用于办公经营(即“私车公用”),而企业则以报销形式限额或不限额地向私人车主支付相关的车辆费用。据了解,目前全国各地对此类现象的规定也不尽相同,大家不妨将当地了解的情况进行一下交流!

也谈私车公用的税收处理

汽车随着经济发展逐步步入家庭,成为代步工具,驾驶不再约定俗成为一项职业,仅仅为一项技能。私车已经成为一种趋势,伴随着相关的私车公用,相关费用的处理也成为摆在企业面前的实际问题,特别是税收问题,问题一旦具有普遍性,就必须有清醒的认识。

一、汽车相关的成本与费用

在讨论私车公用的相关税收处理之前,首先让我们来了解一下与汽车相关的成本,费用,主要包括在以下几个方面:

(1)汽车购置费用

汽车的购置费用,主要包括汽车购买费用,车辆购置税等归属于财产本身的费用,法律上习惯上称取得所有权支出,税收习惯称资本支出,例如企业所得税相关资产处理中对固定资产的税收处理有明确的规定“购入的固定资产,按购入价加上发生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以及缴纳的税金后的价值计价。从国外引进的设备,按设备买价加上进口环节的税金、国内运杂费、安装费等后的价值计价。”

【公司租赁个人汽车,个人所得税有吗】

(2)汽车各项规费

汽车的各项规费,主要是指养路费,以及车船使用税,还包括营运车辆要支出的线路费等相关费用。

(3)汽车维修费

汽车维修费,实际工作中应该包括两项:维保费和维修费。其中维保费是按年收取的对汽车进行日常保养,以及提供会员制下各项会员免费服务项目;汽车维修费包括汽车正常维修费,按照金额的大小(占主要因素),企业所得税将其分为固定资产修理费以及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其摊销时间有所不同。

(4)汽车运行费用

汽车运行费用,指汽车正常行驶过程中耗用的油费,以及相关的费用包括过路过桥费,汽车停车费。

(5)汽车保险费

由于汽车本身价值较大,行使过程中危险性较大,涉及的经济利益支出较大,一般国家会强制性要求汽车购买相应的保险,如汽车第三者责任险;同时车主对汽车本身会购买汽车财产险,如盗抢险等。

二、私车公用经济成本的节约性

【公司租赁个人汽车,个人所得税有吗】

对于私车公用有什么好处企业一般有自己的小九九,就连政府机关都在进行公车改革,其经济成本的节约性是众所周知的,这也就是私车公用普及的原始冲动点。

比较起来私车公用,成本节约主要在以下几方面:

1. 节约司机的工资成本。

假设司机每月一千元的工资,再加上相关的人头费(包括社保、公积金以及福利费)占工资约50%,每年的光司机的成本就达到18,000.00元,私车公用就能节约一笔司机的开支。

2. 节约汽车的运行成本

汽车私有化了,结束了过去汽车1/3时间是工作占用,1/3时间是领导的私人占用,1/3是司机个人占用,首先缩小了运行时间,自然也就节约了运营成本,汽车私有化之后,车主对车更加爱惜,其维修成本也是车主本身的,也就自然降低了。

3. 特定条件下节约广告成本

现在商品的同质化越来越普遍,如何凸现其产品的差异性,广告成为越来越流行的成本,作为媒体的一部分,车身广告也是值得考虑的,目前股份制银行经常采用支付给私车主一定车贴的方式,要求其私车印刷广告词语,其自然比商业的广告公司节约。

4. 特定条件下工资费用化,降低个人所得税。

由于目前个人所得税管理还处于发展阶段,很多个人合理支出并没有计算在扣除项目上,如汽车折旧支出,通过采用费用报销方式下给予车贴,一定程度上加大了扣除金额,从整体上来看节约了经营成本。

5. 特定条件下将费用化的成本转成运输费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

特定条件下,将私车挂靠运输公司,公司向运输公司支付使用费,取得运输费用发票用于抵扣,从而将内部的汽车费用,变成了可以抵扣的成本费用。

三、私车公用的主要形式

既然成本节约,就涉及实际操作的问题,目前实务中私车公用的形式包括以下四种主要形式:

(1)以现金发放或费用报销方式

企业经营中无法提供公务交通,员工利用其私车为公司服务,公司现金或者报销方式支付个人负担其公务相关的费用形式。

实际操作过程中,一般会有一套规范的管理制度,采用限额的方式,发放或报销一定的车贴,不同岗位,不同级次可能对应不同的标准,一般会参照公务车改革的具体思路进行,有级差。

(2)广告支出的对价形式

公司员工利用其私车为公司提供车身广告形式等,企业作为对价的一种形式,给于一定的车贴或者允许报销一定的私车运营费用作为补偿。

尽管其从经济的角度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实务操作中,经常会出现老总的汽车车身广告价值高于员工汽车的广告价值,而一般的理解应该为车身广告应该与车相联系,另外对于车身广告价值很难从有一个公信的价值,无法衡量其价值是否真实合理。

(3)签订租赁协议,支付租金

私车挂靠汽车租赁公司,汽车租赁公司与企业签订租赁协议,企业按期支付相关租金。 此种其实质就是经营性租赁回来的公车,形式上的私车公用,其租金应该是相对固定的,由于上述存在着双重征税的问题,即汽车租赁公司,车主都需要缴纳流转税和所得税,这种操作模式从经济上讲,如果自己企业员工的车辆,体现不出成本的节约型,如果日常中遇到这样的现象一般会有税收的瑕疵,可能会存在虚开票的行为。这样的租赁在经济社会中一般是连车带人一起租,作为企业租赁汽车使用其最主要的成本节约在于将运输业务发包,从而减少管理成本。

(4)汽车挂靠,提供运输服务

私车挂靠运输公司,运输公司与企业签订运输服务,企业支付运输费用。

这种情况同前面的分析是一致的,其区别在于汽车租赁和汽车运输在于确定收入的方式是不一样的,汽车运输公司是按工作量进行收入计量的基本方法。

正如分析的一样的第(3),(4)种方式是正常经济贸易,相关的税务处理已经很明确,本文研究的重点要分析的是前两种模式,其主要特点有车贴的享受者为公司员工,与其工作的岗位、职务有着一定的联系,其级差的存在客观上也是一种职工福利的体现。

四、私车公用税收处理的主要难点

私车公用由于其属于企业内部的一种服务关系,其本身出发点是对费用的一种补偿,其主要涉及的税种主要集中在所得税上面即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私车公用由于其特殊性,税收处理主要存在以下三个难点:

(1)公私费用难以划分

既然是私车公用,就有一个费用划分的问题,如何准确的划分哪部分费用是个人的,那部分费用应该由企业承担,以及什么是汽车固定成本,什么是运营成本,现阶段无论是企业自身还是各监管部门,都还难给出一个准确而且简单易行的办法。这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均有实质的影响。

(2)票据的真实合法性问题

真实合法性的问题,已经讨论很久,在这个问题上与现实的税务实践还是有非常大的冲突,对企业而言是很大的税收风险。真实合法本身是指业务本身真实,票据取得合法,但是税务实践却是采用以票管税的做法,强调公司列支费用必须取得开具抬头为企业的办法,虽然比较机械,但是执行起来很方便,征管成本最小。

但是实务操作中作为汽车运营成本的养路费,汽车保险是否应该由企业部分承担,现实的问题如果员工驾驶汽车在执行公务中受到伤害发生事故,使私人行为还是公司行为,还有涉及到赔偿问题,这样会涉及到风险,企业是否可以承担其汽车责任险等,均与税务实践有所差距。

(3)对价支出在税收是否合理

广告性支出的对价补偿税收是否合理,其从企业经济的角度存在着经营成本最小化的基础之上是达到了效果,如果简单就其员工收到的补偿要求交流转税也缺乏必要的依据,对企业如果从票据真实合法性的角度又难以深究,税收如何引导值得我们研究。

五、私车公用的现行税收规定

目前对于私车公用国家和地方陆续颁发了一些规定:

1. 企业所得税

目前全国行文件还没有针对性的文件出台,《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业务问题的通知》(苏国税发[2004]097号)规定:“私车公用”发生的费用应凭真实、合理、合法凭据,准予税前扣除,对应由个人承担的车辆购置税、折旧费以及保险费等不得税前扣除。

笔者认为江苏省国税文件的对私车公用费用较好体现了真实相关的原则,对应该归属于汽车所有权本身的费用不允许列支,另由于真实合法性的实际操作中本应该进行合理分摊的运营中发生的费用,如养路费,汽车保险,不能扣除,同时我们也应当注意到该文件实际上回避了公私费用分摊,将决定权归还企业本身,体现了对企业自主经营的一种支持,尊重了客观的经济规律。

2. 个人所得税

《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6]245号)规定:

(1)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具体计征方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的有关规定执行,即: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局备案。

笔者注意到《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64号)有这样的一段话“考虑到该股东个人名下的车辆同时也为企业经营使用的实际情况,允许合理减除部分所得;减除的具体数额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车辆的实际使用情况合理确定。”,与国税发[1999]58号扣除标准的确认方法不一致,具体怎样还有待明确。

六、规范私车公用税收处理还应明确的问题

从现行政策分析来看笔者认为在规范私车公用的税收处理还应明确以下几点:

1.税收政策的衔接

由于私车公用涉及公与私,在税收政策上应该考虑到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衔接,尽量规避重复征税。

2.真实合法性在所得税如何体现

如何建立在以票管税,同时又结合经济规律的本身,让真实合法性原则能够充分所得税基础之上的体现,促进和引导、规范经济行为的发生。

(作者单位:南京市高新区国家税务局)

“私车公用”中个人取得补贴收入如何计缴个人所得税

近年来,部分单位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对用车人给予各种形式的补偿:直接以现金形式发放,在限额内据实报销用车支出,单位反租职工个人的车辆支付车辆租赁费(“私车公用”),单位向用车人支付车辆使用过程中的有关费用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的有关规定,现对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各种形式的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

篇六 公司租赁个人汽车,个人所得税有吗
关于工资薪金涉及个人所得税的难点

关于工资薪金涉及个人所得税的难点

1、工资福利化减少所得税支出

(1)以购物券的形式提供午餐补贴及交通费用补贴,取得的是费用发票

(2)企业为职工提供上下班接送服务。

(3)企业通过食堂经费补助给职工

(4)以企业名义租赁房屋供职工居住

(5)职工使用企业提供的家具及住宅设备。

(6)企业为职工提供办公用品和设施。如为职工提供高档计算机等。

(7)企业提供教育福利。

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对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他各种补贴、津贴均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关于误餐补助

(1)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关于交通、通讯补贴

总局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

企业采用报销私家车燃油费等方式向职工发放交通补贴的行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由当地政府制定,如当地政府未制定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按交通补贴全额的30%作为个人收入扣缴个人所得税。

总局稽便函自查通知:企业向职工发放的通讯补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2)第二条规定,企业向职工发放的通讯补贴,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3)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由当地政府制定,如当地政府未制定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按通讯补贴全额的20%作为个人收入扣缴个人所得税。

关于住房公积金

关于住房公积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44号)

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其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关于差旅费包干收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

[2002]4号)

对实行差旅费包干办法的企业,其差旅费包干办法经各市地税局审核批准后,出差人员取得的差旅费包干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医疗补助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

(财税字[1997]144号1997.11.07)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企业以现金形式发给个人的住房补贴、医疗补助费,应全额计入领取人的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发放补充养老保险金

《关于补充养老保险金的批复》国税函[1999]615号

邮电系统将结余工资,以每人3000元的标准发放给职工作为补充养老基金。对在职职工取得的该笔所得,应全额计人发放当月个人的工资、薪金收入,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离退休职工取得的该笔所得,应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收入,按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为职工购买商业保险

辽地税发[2001]93号对单位超过规定标准,为职工个人购买的保险,均属于职工个人的工资、薪金收入,应计征个人所得税。

《关于对铁岭市烟草公司为职工投保的国寿永泰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辽地税函[2003]320号)

对“单位交费”部分应在存入个人专户时,由投保人按照“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对“个人交费”部分,不得在当月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应按照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离退休人员受聘在企事业单位工作

(辽地税发[2002]4号和现《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辽地税函〔2008〕221号)【公司租赁个人汽车,个人所得税有吗】

对离退休人员受聘在企事业单位工作而取得的离退休工资以外的收入,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单位发放双薪。

国税发(2005)9号

[2009]121号一、(国税函〔2002〕629号)第一条有关“双薪制”计税方法停止执行

暖气费

(1)《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2002]4号)

(2)个人领取的采暖费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分

(国税发[1994]089号)

工资、薪金所得是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是个人独立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

区别是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本单位员工应是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用工合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同时按照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为雇员。

2、员工报销的手机费的个人所得税分析

●当地有规定扣除标准,则应采用实报实销的方法

●浙地税发(2001)118号

《浙江省地税局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按照企事业单位规定取得通讯费补贴的工作人员,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每月500元额度内按实际取得数予以扣除,其他人员在每月300元额度内按实际取得数予以扣除。

3、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1)国税函[2009]694号

(2)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3)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

4、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财税〔2001〕157号)

(1)个人因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内部分免税;超过的部分,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按工作年限平均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

(2)对于企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中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缴个人所得税。

5、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取得的住房汽车等实物福利

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国税函〔2005〕364号辽宁:

企业购买车辆并将车辆所有权办到股东个人名下,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考虑到同时也为企业经营使用的实际情况,允许合理减除部分所得;减除的具体数额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车辆的实际使用情况合理确定。#p#副标题#e#

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财税〔2008〕83号

江苏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的有关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或其他财产,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的;

篇七 公司租赁个人汽车,个人所得税有吗
私车公用费用税前扣除的问题

“私车公用”费用税前扣除的问题 对“私车公用”的双方签定有租用协议,与之相应的租用汽车发生租赁费费用,只能凭合法票据(税务局代开的租赁发票)是可以扣除的。但以报销费用代替支付租金,其报销费用的支出不能在税前扣除,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36条规定,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合法凭证应该是税务局代开的租赁发票 私车公用发生的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但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与员工签订租赁合同。   但若无偿使用会有税务风险,税务机关可能会核定租金要求纳税。   2.在租赁合同中约定使用个人汽车所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3.租赁支出和承担的费用能取得发票。员工取得租金可以申请税务机关。   4.费用支出属于使用汽车发生的,对应该由员工个人负担的费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可以在所得税前列支的汽车费用包括: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   不可以在所得税前列支的汽车费用包括:车辆保险费;维修费;车辆购置税;折旧费等。   以下是部分地区的税务规定,可以参考:   北京地税的规定:   《关于明确若干企业所得税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2003]646号)第三条规定,对纳税人因工作需要租用个人汽车,按照租赁合同或协议支付的租金,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对在租赁期内汽车使用所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和停车费,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其它应由个人负担的汽车费用,如车辆保险费、维修费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江苏国税的规定: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业务问题的通知》(苏国税发[2004]097号)规定,“私车公用”发生的费用应凭真实、合理、合法凭据,准予税前扣除,对应由个人承担的车辆购置税、折旧费以及保险费等不得税前扣除。   大连地税的规定: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大地税发[2004]198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以承担修理费、保险费、养路费、油费等方式有偿使用,包括投资者在内个人的房屋、交通工具、设备等其相应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如确属租赁性质应按双方签订的合规的书面租赁合同,凭相关发票,其相关费用允许税前扣除。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津地税企所[2009]15号 发文日期:2009-9-24 八、租赁交通工具税前扣除问题 1.企业由

于生产经营需要,租入具有营运资质的企 业和个人或其他企业的交通运输工具,发生的租赁费及与其相关的费用,按照合同(协议)约定,凭租赁合同(协议)及合法凭证,准予扣除。   2.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向具有营运资质以外的个人租入交通运输工具,发生的租赁费,凭租赁合同(协议)及合法凭证,准予扣除,租赁费以外的其他各项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私营企业私车公用的一个涉税问题 近日遇到一私营企业,所得税汇算过程中,发现以下问题: 老板自己有车,公司成立后,没有买车,就一直用老板自己的车,为了能在企业列支该车的相关费用,老板将汽车过户到了公司,但未计入公司固定资产账。全年与车辆有关的费用近二十万元,经查有以下几种费用: 1、过路费加油费及停车费, 2、汽车年检费、养路费、维修费。 经询问得知,公司除使用老板的车外,还经常租用其他股东个人的车辆使用,不可避免地发生了上述费用。 在询问地方税务局后得知,如果有租车协议,可以列支相关费用。 考虑到企业的具体情况,做如下处理:让企业提供租车协议,允许扣除相关的过路费和加油费及停车费,汽车年检费、养路费、维修费不得在税前扣除。鉴于老板的车几乎已成为公司办公用车,建议企业将此车入账,途径有三个: 1、个人将车出售给企业; 2、个人将车捐赠给企业; 3、个人以车辆出资增加企业资本金。 上述三种途径,都需办理产权转移手续即过户手续。但其他操作难度却不相同。 第一种情况下,个人需到税局,并交纳手续费和增值税,由于是旧汽车转让,估计一般不会交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种情况下,个人将车辆捐赠给企业,接受捐赠时不计入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但企业在出售该资产或进行清算时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种情况下,企业增加资本金,个人增加股份,实物资产增资需在评估的基础上进行验资。 综合考虑,第一种情况最好,因为企业综合负担最小,第三种情况下,尽管企业因此增加了资本金,但需交纳评估费用及验资费用,还要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税务变更登记、统计局变更登记等一系列的手续,较为麻烦,故可操作性不强。 最后,我们建议企业将老板自己的车售给公司,记入公司账户。 私车公用相关财税问题 企业员工私车公用产生的汽油费和保险费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个人提供国际运输劳务是否征收营业税、私营医院是否缴纳营业税等是企业和个人所比较关心的话题。   针对私车公用所

产生的所得税问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 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私车给公家用时别忘了签订一份租赁合同,否则你所报销的费用将作为单位给的福利计征个人所得税。企业使用私人汽车,应签订租赁合同,所发生费用为租赁费支出,否则应为职工福利费支出。   对企业来说不管是租赁费用还是职工的福利支出都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而对个人来说就则需区分不同情况:如果双方未签订租赁合同,个人在私车公用的情况下所产生的诸如油钱、过路费等在单位报销后,将被认定为单位给予职工的福利,福利收入将计入个人所得税计征金额征税。   问:我单位与员工签订车辆租用协议,同意员工车辆在职期间可报销车辆费用(不发租金及车辆补贴),所报销的费用所得税前能否扣除?   答:对“私车公用”的双方签定有租用协议,与之相应的租用汽车发生租赁费费用,凭合法票据是可以扣除的。但贵公司以报销费用代替支付租金,其报销费用的支出在税前扣除将存在税务风险,同时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四)的规定,未按照法规取得发票的单位,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问:私车公用的,每个月为职工报销汽油费,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有什么标准? 答: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规定: 一、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具体计征方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二、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

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 总局备案。” 根据以上两个文件的规定,我们理解,公司以报销汽油费方式支付个人的“车补“时,可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一般都是由各地税务机关以文件形式加以规范,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贵公司所在北京地区的扣除标准。 企业所得税: 企业发生的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可以申请税前扣除。 参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企业所得税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2003]646号)三、对纳税人因工作需要租用个人汽车,按照租赁合同或协议支付的租金,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对在租赁期内汽车使用所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和停车费,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其它应由个人负担的汽车费用,如车辆保险费、维修费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问:私车公用是否均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相关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305号)中“为员工报销的油料费、过路费、停车费、洗车费、修理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以及以现金或实物形式发放的交通补贴,均属于企事业单位的工资薪金支出,应一律计入企事业单位的工资总额,按照现行的计税工资标准进行税前扣除。” 答:可以适用. 问:我公司部分员工自已都有车,上下班均开自已的车,为公司办理业务时也开自已的车,为此我公司按一定的标准给予了补贴费,这些补贴公司要求员工凭发票按规定标准给予报销,但是车是员工个人的,并非公司资产,所发生费用可以进入公司成本吗?像保险费、修理费、油费、过路费、停车费等等,但他们也确因为公司办理业务而使用他们的车了,我们该怎样处理呢?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相关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305号)规定:“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在规定的标准内,为员工报销的油料费、过路费、停车费、洗车费、修理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以及以现金或实物形式发放的交通补贴,均属于企事业单位的工资薪金支出,应一律计入企事业单位的工资总额,按照现行的计税工资标准进行税前扣除。”2008年1月1日起执行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 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第二十七条对所称合理的支出进一步解释,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计税工资限定后,对国税函[2007]305号文件对为员工报销的在规定标准内的各项费用已没有了限定,但如果以后总局对此有文件明确规定限定标准的,以之后的文件为准。 需注意的是企业在规定的标准内,为员工报销的油料费、过路费、停车费、洗车费、修理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还涉及个人所得税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文件规定:“一、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具体计征方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规定:“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因此,各地的扣除标准及扣除方式各不相同,由各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问:出于节约成本,我司将一些员工的私车公用,并报销部分费用,该费用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   答:国家并未对此出台专门性文件,参考《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业务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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