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汽车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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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 个人所得税汽车租赁
公司租用员工车辆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公司使用员工车辆,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给职工发放车补,另一种是员工和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公司租用员工车辆并支付租赁费用,两种方式对员工的税务影响不同。 

  公司与员工签订租赁合同的,支付给员工的租金等费用,员工向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是按“财产租赁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没有签订租赁合同而支付给员工的所得,员工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案例:

  甲乙都是某公司的员工,都将自家车交由公司使用,车辆租金每月均为3000元,乙与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而甲没有。则所缴个人所得税就有差别。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第一条规定,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若甲和乙扣除“三险一金”后的工资均是4500元,车辆租金均为3000元。那么,甲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款为(4500+3000-3500)×10%-105=295(元)。 

  而乙由于签订了租赁合同,其取得的收入属于财产租赁所得,应按照财产租赁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假设其财产租赁所得还要缴纳综合税率5.5%的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则乙应缴纳各项税款为(4500-3500)×3%+3000×5.5%+(3000-3000×5.5%-800)×20%=602(元),两种方式应缴个人所得税相差307元(602-295)。因此,租用方式不同,个人税负就有差别。

  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2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近来,一些地区要求明确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各种形式的补贴收入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据了解,近年来,部分单位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对用车人给予各种形式的补偿:直接以现金形式发放,在限额内据实报销用车支出,单位反租职工个人的车辆支付车辆租赁费(“私车公用”),单位向用车人支付车辆使用过程中的有关费用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的有关规定,现对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各种形式的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具体计征方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的有关规定执行。
 

篇二 个人所得税汽车租赁
2017年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个体户怎么交税

  个体工商户体户一般为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额人,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个体工商户一般都定期定额向税务机关交税。那么,2017年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是怎样的?个体户怎么交税,个体户纳税标准有哪些呢?

  个体户怎么交税?

  一、个体户的纳税义务。

  个体工商户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个体户应按照税务部门的规定正确建立账簿,准确进行核算。对账证健全、核算准确的个体户,税务部门对其实行查账征收,对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个体户,税务部门对其实行定期定额征收,具有一定情形的个体户,税务部门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实行核定征收。

  二、个体户纳税标准。

  1、销售商品的缴纳3%增值税,提供服务的缴纳5%营业税。

  2、同时按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之和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3、还有就是缴纳2%左右的个人所得税了。

  4、如果月收入在5000元以下的,是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也免征。

  三、2017年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注:

  1、表中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成本、损失)后的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3、应交个人所得税的计税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4、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5、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6、对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个体户的定期定额纳税。

  税务部门对个体户一般都实行定期定额办法执行,也就是按区域、地段、面积、设备等核定给你一个月应缴纳税款的额度。开具发票金额小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收,开具发票超过定额的,超过部分按规定补缴税款。如果达不到增值税起征点的(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各省有所不同),可以免征增值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一、办法适用对象和范围

  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包括:

  1.依法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2.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办学、医疗、咨询等有偿服务活动的个人;

  3.其他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个人。

  二、计税基本规定

  1.权责发生制原则

  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收入和费用。本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2.税会差异处理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个体工商户会计处理办法与本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本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计算。

  3.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4.资产损失扣除规定

  个体工商户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规定扣除。个体工商户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收回当期的收入。

  5.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

  个体工商户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6.不得扣除项目

  个人所得税税款;

  税收滞纳金;

  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不符合扣除规定的捐赠支出;

  赞助支出;

  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

  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准扣除的支出。

  三、扣除项目和标准

  1.家庭生活混用费用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

  2.存货和净资产

  个体工商户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体工商户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工资薪金

  个体工商户实际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4.“五险一金”

  个体工商户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其业主和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个体工商户为从业人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从业人员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分别在不超过该计算基数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5.商业保险

  除个体工商户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从业人员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或者为从业人员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6.利息支出

  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个体工商户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

  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向非金融企业和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7.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个体工商户向当地工会组织拨缴的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的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工资薪金总额是指允许在当期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数额。

  职工教育经费的实际发生数额超出规定比例当期不能扣除的数额,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向当地工会组织缴纳的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在本条第一款规定比例内据实扣除。

  8.业务招待费

  个体工商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业主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个体工商户的开办费。

  9.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个体工商户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10.固定资产租赁费

  个体工商户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11.开办费

  个体工商户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费用,除为取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支出,以及应计入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外,作为开办费,个体工商户可以选择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自生产经营月份起在不短于3年期限内摊销扣除,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12.研究开发费

  个体工商户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开发费用,以及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的购置费准予直接扣除;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按固定资产管理,不得在当期直接扣除。

  四、热点问答

  1.核定征收方式以及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的个体工商户能否适用新《计税办法》?

  答:新《计税办法》规定,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对于采取核定征收方式或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管理的纳税人,不适用新《计税办法》。

  2.个体户业主本人的私人车辆发生的油费、修理费等是否允许在个人所得税中扣除?

  答:新《计税办法》规定,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等不得扣除。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

  3.个体户经营者(业主)本人取得的工资,能否与个体户的雇员工资一并计算后,在税前进行扣除?

  答:新《计税办法》规定,个体工商户实际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个体户业主所取得的工资不能作为“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税前扣除项目,但计算个人所得税时符合税法规定的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可以减除。

  4.个体工商户为业主以及员工缴纳的社保费、住房公积金,能否进行扣除?

  答:新《计税办法》规定,个体工商户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其业主和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5.个体工商户为业主以及员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能否进行扣除?

  6.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分别在不超过该计算基数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个体工商户为从业人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从业人员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7.个体户为业主以及员工购买的商业保险费,能否进行扣除?

  答:除个体工商户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从业人员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或者为从业人员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8.个体户业主为其存货所购买的财产保险,是否允许进行扣除?

  答:个体工商户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9.个体户承租其他单位的房产进行经营,一次性支付了三年的房租,是否允许在支付当年全部扣除?

  答:个体工商户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因此,对于一次性支付的三年房租,应在3年期限内按月均摊租金支出,支付当年仅能扣除属于当年部分的租赁支出。

  9.个体户摊主向市场支付的摊位费能否税前扣除?

  答:新《计税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个体工商户按照规定缴纳的摊位费、行政性收费、协会会费等,按实际发生数额扣除。

  10.由个体户负担的员工“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能否在“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中扣除?

  答:新《计税办法》第三十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代其从业人员或者他人负担的税款,不得税前扣除。

篇三 个人所得税汽车租赁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出租汽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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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出租汽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标    签】出租车驾驶员

【颁布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京地税个﹝2008﹞80号

【发文日期】2008-04-03

【实施时间】2008-03-01

【 有效性 】全文废止

【税    种】个人所得税

注释:全文废止,详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

税定额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2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自2008年3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

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从每月1600元提高到每月2000元。现对北京市个人承包运营的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做出相应调整,请依照执行。

    出租车驾驶员采取单车承包或承租方式运营取得的收入,自2008年3月1日起按每月单车

应纳税额60元的标准缴纳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

    与本通知不一致的相关文件内容同时废止。

    

                                                                                                 二○○八年四月三日

      

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篇四 个人所得税汽车租赁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机动出租车驾驶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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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机动出租车驾驶个人所得税征收管

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标    签】个人所得税征收,机动出租车驾驶员,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颁布单位】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湘地税发﹝1995﹞28号

【发文日期】1995-08-01

【实施时间】1995-08-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机动出租车驾驶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与国家税务总局《机动出租车驾驶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50号)一并贯彻执行。执行中有存在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报告。

 

 

《机动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

 

  第一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机动出租车驾驶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50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 机动出租车驾驶员的纳税人具体适合的征税项目,除《办法》第二条和第、六条所指范围外,对下列情况按以下办法征税:

  一、机动出租车车主为个人,并聘用驾驶员的,对车主取得的收入,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税。同时,车主亦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

目,对聘用的驾驶员扣缴个人所得税。

  二、机动出租车所有人为个人,但将机动出租车出租给他人经营,而承租人又聘请驾驶员的,对所有人按财产租赁所得项目征税,对承租人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税,对驾驶员由承租人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三、驾驶员承包企事业单位车辆进行营运的,对驾驶员按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税,其应缴税款,由企事业单位按规定扣缴。

  第三条 营运车辆因故停运的,纳税人应在停运后十天内主动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并提交有关停运证明和证件,办理停征个人所得税的有关手续。

  第四条 扣缴义务人、纳税义务人未及时办理税务登记和未按时报送有关报表或资料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条 本补充规定由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一九九五年八月一日

篇五 个人所得税汽车租赁
私车公用费用比较及税费

【个人所得税汽车租赁】

为节省经营费用支出,现在越来越多的企业使用私人车辆用于办公经营(即“私车公用”),而企业则以报销形式限额或不限额地向私人车主支付相关的车辆费用。据了解,目前全国各地对此类现象的规定也不尽相同,大家不妨将当地了解的情况进行一下交流!

也谈私车公用的税收处理

汽车随着经济发展逐步步入家庭,成为代步工具,驾驶不再约定俗成为一项职业,仅仅为一项技能。私车已经成为一种趋势,伴随着相关的私车公用,相关费用的处理也成为摆在企业面前的实际问题,特别是税收问题,问题一旦具有普遍性,就必须有清醒的认识。

一、汽车相关的成本与费用

在讨论私车公用的相关税收处理之前,首先让我们来了解一下与汽车相关的成本,费用,主要包括在以下几个方面:

(1)汽车购置费用

汽车的购置费用,主要包括汽车购买费用,车辆购置税等归属于财产本身的费用,法律上习惯上称取得所有权支出,税收习惯称资本支出,例如企业所得税相关资产处理中对固定资产的税收处理有明确的规定“购入的固定资产,按购入价加上发生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以及缴纳的税金后的价值计价。从国外引进的设备,按设备买价加上进口环节的税金、国内运杂费、安装费等后的价值计价。”

(2)汽车各项规费

汽车的各项规费,主要是指养路费,以及车船使用税,还包括营运车辆要支出的线路费等相关费用。

(3)汽车维修费

汽车维修费,实际工作中应该包括两项:维保费和维修费。其中维保费是按年收取的对汽车进行日常保养,以及提供会员制下各项会员免费服务项目;汽车维修费包括汽车正常维修费,按照金额的大小(占主要因素),企业所得税将其分为固定资产修理费以及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其摊销时间有所不同。

(4)汽车运行费用

汽车运行费用,指汽车正常行驶过程中耗用的油费,以及相关的费用包括过路过桥费,汽车停车费。

(5)汽车保险费

由于汽车本身价值较大,行使过程中危险性较大,涉及的经济利益支出较大,一般国家会强制性要求汽车购买相应的保险,如汽车第三者责任险;同时车主对汽车本身会购买汽车财产险,如盗抢险等。

二、私车公用经济成本的节约性

对于私车公用有什么好处企业一般有自己的小九九,就连政府机关都在进行公车改革,其经济成本的节约性是众所周知的,这也就是私车公用普及的原始冲动点。

比较起来私车公用,成本节约主要在以下几方面:

1. 节约司机的工资成本。

假设司机每月一千元的工资,再加上相关的人头费(包括社保、公积金以及福利费)占工资约50%,每年的光司机的成本就达到18,000.00元,私车公用就能节约一笔司机的开支。

2. 节约汽车的运行成本

汽车私有化了,结束了过去汽车1/3时间是工作占用,1/3时间是领导的私人占用,1/3是司机个人占用,首先缩小了运行时间,自然也就节约了运营成本,汽车私有化之后,车主对车更加爱惜,其维修成本也是车主本身的,也就自然降低了。

3. 特定条件下节约广告成本

现在商品的同质化越来越普遍,如何凸现其产品的差异性,广告成为越来越流行的成本,作为媒体的一部分,车身广告也是值得考虑的,目前股份制银行经常采用支付给私车主一定车贴的方式,要求其私车印刷广告词语,其自然比商业的广告公司节约。

4. 特定条件下工资费用化,降低个人所得税。

由于目前个人所得税管理还处于发展阶段,很多个人合理支出并没有计算在扣除项目上,如汽车折旧支出,通过采用费用报销方式下给予车贴,一定程度上加大了扣除金额,从整体上来看节约了经营成本。

5. 特定条件下将费用化的成本转成运输费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

特定条件下,将私车挂靠运输公司,公司向运输公司支付使用费,取得运输费用发票用于抵扣,从而将内部的汽车费用,变成了可以抵扣的成本费用。

三、私车公用的主要形式

【个人所得税汽车租赁】

既然成本节约,就涉及实际操作的问题,目前实务中私车公用的形式包括以下四种主要形式:

(1)以现金发放或费用报销方式

企业经营中无法提供公务交通,员工利用其私车为公司服务,公司现金或者报销方式支付个人负担其公务相关的费用形式。

实际操作过程中,一般会有一套规范的管理制度,采用限额的方式,发放或报销一定的车贴,不同岗位,不同级次可能对应不同的标准,一般会参照公务车改革的具体思路进行,有级差。

(2)广告支出的对价形式

公司员工利用其私车为公司提供车身广告形式等,企业作为对价的一种形式,给于一定的车贴或者允许报销一定的私车运营费用作为补偿。

尽管其从经济的角度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实务操作中,经常会出现老总的汽车车身广告价值高于员工汽车的广告价值,而一般的理解应该为车身广告应该与车相联系,另外对于车身广告价值很难从有一个公信的价值,无法衡量其价值是否真实合理。

(3)签订租赁协议,支付租金

【个人所得税汽车租赁】

私车挂靠汽车租赁公司,汽车租赁公司与企业签订租赁协议,企业按期支付相关租金。 此种其实质就是经营性租赁回来的公车,形式上的私车公用,其租金应该是相对固定的,由于上述存在着双重征税的问题,即汽车租赁公司,车主都需要缴纳流转税和所得税,这种操作模式从经济上讲,如果自己企业员工的车辆,体现不出成本的节约型,如果日常中遇到这样的现象一般会有税收的瑕疵,可能会存在虚开票的行为。这样的租赁在经济社会中一般是连车带人一起租,作为企业租赁汽车使用其最主要的成本节约在于将运输业务发包,从而减少管理成本。

(4)汽车挂靠,提供运输服务

私车挂靠运输公司,运输公司与企业签订运输服务,企业支付运输费用。

这种情况同前面的分析是一致的,其区别在于汽车租赁和汽车运输在于确定收入的方式是不一样的,汽车运输公司是按工作量进行收入计量的基本方法。

正如分析的一样的第(3),(4)种方式是正常经济贸易,相关的税务处理已经很明确,本文研究的重点要分析的是前两种模式,其主要特点有车贴的享受者为公司员工,与其工作的岗位、职务有着一定的联系,其级差的存在客观上也是一种职工福利的体现。

四、私车公用税收处理的主要难点

私车公用由于其属于企业内部的一种服务关系,其本身出发点是对费用的一种补偿,其主要涉及的税种主要集中在所得税上面即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私车公用由于其特殊性,税收处理主要存在以下三个难点:

(1)公私费用难以划分

既然是私车公用,就有一个费用划分的问题,如何准确的划分哪部分费用是个人的,那部分费用应该由企业承担,以及什么是汽车固定成本,什么是运营成本,现阶段无论是企业自身还是各监管部门,都还难给出一个准确而且简单易行的办法。这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均有实质的影响。

(2)票据的真实合法性问题

真实合法性的问题,已经讨论很久,在这个问题上与现实的税务实践还是有非常大的冲突,对企业而言是很大的税收风险。真实合法本身是指业务本身真实,票据取得合法,但是税务实践却是采用以票管税的做法,强调公司列支费用必须取得开具抬头为企业的办法,虽然比较机械,但是执行起来很方便,征管成本最小。

但是实务操作中作为汽车运营成本的养路费,汽车保险是否应该由企业部分承担,现实的问题如果员工驾驶汽车在执行公务中受到伤害发生事故,使私人行为还是公司行为,还有涉及到赔偿问题,这样会涉及到风险,企业是否可以承担其汽车责任险等,均与税务实践有所差距。

(3)对价支出在税收是否合理

广告性支出的对价补偿税收是否合理,其从企业经济的角度存在着经营成本最小化的基础之上是达到了效果,如果简单就其员工收到的补偿要求交流转税也缺乏必要的依据,对企业如果从票据真实合法性的角度又难以深究,税收如何引导值得我们研究。

五、私车公用的现行税收规定

目前对于私车公用国家和地方陆续颁发了一些规定:

1. 企业所得税

目前全国行文件还没有针对性的文件出台,《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业务问题的通知》(苏国税发[2004]097号)规定:“私车公用”发生的费用应凭真实、合理、合法凭据,准予税前扣除,对应由个人承担的车辆购置税、折旧费以及保险费等不得税前扣除。

笔者认为江苏省国税文件的对私车公用费用较好体现了真实相关的原则,对应该归属于汽车所有权本身的费用不允许列支,另由于真实合法性的实际操作中本应该进行合理分摊的运营中发生的费用,如养路费,汽车保险,不能扣除,同时我们也应当注意到该文件实际上回避了公私费用分摊,将决定权归还企业本身,体现了对企业自主经营的一种支持,尊重了客观的经济规律。

2. 个人所得税

《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个人所得税汽车租赁】

[2006]245号)规定:

(1)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具体计征方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的有关规定执行,即: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局备案。

笔者注意到《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64号)有这样的一段话“考虑到该股东个人名下的车辆同时也为企业经营使用的实际情况,允许合理减除部分所得;减除的具体数额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车辆的实际使用情况合理确定。”,与国税发[1999]58号扣除标准的确认方法不一致,具体怎样还有待明确。

六、规范私车公用税收处理还应明确的问题

从现行政策分析来看笔者认为在规范私车公用的税收处理还应明确以下几点:

1.税收政策的衔接

由于私车公用涉及公与私,在税收政策上应该考虑到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衔接,尽量规避重复征税。

2.真实合法性在所得税如何体现

如何建立在以票管税,同时又结合经济规律的本身,让真实合法性原则能够充分所得税基础之上的体现,促进和引导、规范经济行为的发生。

(作者单位:南京市高新区国家税务局)

“私车公用”中个人取得补贴收入如何计缴个人所得税

近年来,部分单位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对用车人给予各种形式的补偿:直接以现金形式发放,在限额内据实报销用车支出,单位反租职工个人的车辆支付车辆租赁费(“私车公用”),单位向用车人支付车辆使用过程中的有关费用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的有关规定,现对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各种形式的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

篇六 个人所得税汽车租赁
汽车租赁公司管理制度

汽车租赁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公司坚持“以人为本、司我合一”的企业管理精神,通过一套简洁、直观、实效的管理制度,规范公司经营操守和员工行为,全面提升公司整体服务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充分发挥公司团队的整体功能,以便更好的为客户服务。

第二章 作息安排

第一条 工作时间每周一至周六上午8:30-12:00下午2:00-6:00

因季节或其它原因需要调整时由办公室另行通知。

第二条 周日全天和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期间如需加班,公司将

根据工作情况安排适时调休。

第三章 考勤制度

第一条 公司实行当日到岗签到制。迟到、请假、旷工后到岗须及

时签到并注明报到时间。代签按迟到论处。办公室具体负责签到和考勤统计。

第二条 超过上班时间30分钟内签到按迟到论处;超过上班时间

30分钟至3个小时内(含3个小时)签到按旷工半日论处;当日超过3个小时以上按旷工一日论处。

第三条 提前30分钟内下班按早退论处;提前30分钟至3个小时

内(含3个小时)下班按旷工半日论处;提前3个小时以上下班按旷工一日论处。

第四条 请假应提前书写《请假条》并当面交上级批复。特殊情况【个人所得税汽车租赁】

不能当面请假应向直接上级致电说明,请假期满报到后须及时补写《请假条》,由上级签字后交办公室存档。

第五条 请假一日内(含一日)由直接上级批准。超过一日,需经

直接上级签字后报由副总经理签字批准。

第六条 连续长时间加班可由公司安排适当调休。因培训和个人工

作延误需要加班不包括在内。

第七条 请假、调休未经批准而擅离职守,按旷工论处。

第八条 因公不能按时报到或提前离岗须向直接上级及时说明。

第四章 室内规范

第一条 办公室行政人员负责来访客人的接待、引见、服务和送别。

第二条 客人来访时应主动起身迎接。接待时要礼貌大方、热情周

到。经过简单沟通后应及时告知相关人员具体接待。

第三条 客人落座后,应主动递送茶水;客人离开时,应主动送别;

客人离开后,应及时收拾整理。

第四条 办公电话禁止长时间占用,禁止接打私人电话。

第五条 办公用品要注意经常维护,尽量避免人为损坏。

第六条 上班时间禁止上网私自聊天、打游戏、赌博、从事和工作

无关的事情。

第七条 禁止正常工作时间睡觉、大声喧哗、吵闹或大声播放音乐;

禁止在办公室吸烟、喝酒、随地吐痰。

第八条 办公场所人人都需保持个人工作区域整洁干净,不得随意

丢放垃圾、污垢或碎屑。

第五章 值日规定

第一条 公司实行卫生轮流值日制。具体安排详见《卫生值日表》。

第二条 当天值日人员应在下午下班后负责倒垃圾、洗地板、擦桌面

等清洁整理工作。办公室无人值守时应检查、关闭所有电器、门窗后再离开。

第三条 垃圾、废弃物、污物的清除应按照要求倒在指定位置。

第六章 行政规定

第一条 一个上级的原则。上级不得越级指挥,可以越级检查、指

导、协助和了解情况;下级不得越级汇报,可以越级申诉和上诉。相互间不得跨部门指挥和汇报。

第二条 下级必须服从直接上级管理。对上级的安排持有异见可向

上级的直接上级投诉。对上级裁决不满可向上级的直接上

级申诉。错误指挥或错误判断上级指挥经上级裁决后,有责任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第三条 直接上级缺席或不服从公司统一管理时,由直接上级的上

级负责管理指挥和协助。

第四条 公司员工每两个月进行一次述职,以接受总经理的当面质【个人所得税汽车租赁】

询。副总经理负责具体安排。

第五条 副总经理是公司行政工作的常务执行人。办公室协助执行。

第六条 总经理是公司行政工作的最高负责人和重大事务的最高决

策者,遇重大情况时,总经理有权对公司进行调整。

第七章 会议规定

第一条 领导召开会议要改进作风、缩减时间、提高质量、注重实

效。员工参加会议要准时到席、调整手机、禁止吸烟、做好笔记。

第二条 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司全体员工会议的通知、组织、主持和

会议笔记。

第三条 部门和小组会议由部门或小组负责人召集、主持和笔记。

第八章 安全规定

第一条 公司要求所有管理人员要在日常工作中加强员工安全教

育,时常提醒员工注意个人人身、财产和公司财物安全。

第二条 员工要自觉遵守国家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遵照公司要求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九章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和上级嘱托,时刻注意对个人人身、财产和公司财物安全的防范。 公司交给个人使用的钥匙不得随意转交他人;不得随意将公司物品外带或外借。 禁止在无技术保障的情况下安装、拆卸、维修公司办公用品,特别是带电产品。 员工个人财物应随身携带,不得随意搁置在集体办公场所。公司要求的保密事项未经公司许可不得随意向他人泄露。 财务负责公司印章和合同管理。印章要严格保管,规范使用,未经总经理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外带。 公司正式文件和合同需经财务最后审核后加盖公章。未经总经理同意,空白合同不得随意盖章。 业务外出可携带空白合同。因业务急需可向副总申请领取空白盖章合同。个人携带空白盖章合同不超过24小时。 签定空白盖章合同时增订条款,须及时向副总经理汇报。 空白盖章合同签定后,应及时送交财务进一步核查,无误

后交由办公室统一建档。

印信管理

篇七 个人所得税汽车租赁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定额的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定额的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定额的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2号

2011年8月31日

为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机动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50号)的有关规定,现将调整我市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定额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1年9月1日起,我市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出租车驾驶员按单班每人每月15元、双班每人每月10元的标准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本公告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出租汽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的通知》(京地税个[2008]80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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