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租赁汽车的所得税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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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 个人租赁汽车的所得税计算方法
公司租用员工车辆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公司使用员工车辆,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给职工发放车补,另一种是员工和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公司租用员工车辆并支付租赁费用,两种方式对员工的税务影响不同。 

  公司与员工签订租赁合同的,支付给员工的租金等费用,员工向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是按“财产租赁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没有签订租赁合同而支付给员工的所得,员工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案例:

  甲乙都是某公司的员工,都将自家车交由公司使用,车辆租金每月均为3000元,乙与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而甲没有。则所缴个人所得税就有差别。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第一条规定,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若甲和乙扣除“三险一金”后的工资均是4500元,车辆租金均为3000元。那么,甲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款为(4500+3000-3500)×10%-105=295(元)。 

  而乙由于签订了租赁合同,其取得的收入属于财产租赁所得,应按照财产租赁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假设其财产租赁所得还要缴纳综合税率5.5%的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则乙应缴纳各项税款为(4500-3500)×3%+3000×5.5%+(3000-3000×5.5%-800)×20%=602(元),两种方式应缴个人所得税相差307元(602-295)。因此,租用方式不同,个人税负就有差别。

  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2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近来,一些地区要求明确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各种形式的补贴收入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据了解,近年来,部分单位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对用车人给予各种形式的补偿:直接以现金形式发放,在限额内据实报销用车支出,单位反租职工个人的车辆支付车辆租赁费(“私车公用”),单位向用车人支付车辆使用过程中的有关费用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的有关规定,现对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各种形式的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具体计征方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的有关规定执行。
 

篇二 个人租赁汽车的所得税计算方法
2017年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个体户怎么交税

  个体工商户体户一般为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额人,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个体工商户一般都定期定额向税务机关交税。那么,2017年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是怎样的?个体户怎么交税,个体户纳税标准有哪些呢?

  个体户怎么交税?

  一、个体户的纳税义务。

  个体工商户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个体户应按照税务部门的规定正确建立账簿,准确进行核算。对账证健全、核算准确的个体户,税务部门对其实行查账征收,对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个体户,税务部门对其实行定期定额征收,具有一定情形的个体户,税务部门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实行核定征收。

  二、个体户纳税标准。

  1、销售商品的缴纳3%增值税,提供服务的缴纳5%营业税。

  2、同时按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之和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3、还有就是缴纳2%左右的个人所得税了。

  4、如果月收入在5000元以下的,是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也免征。

  三、2017年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注:

  1、表中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成本、损失)后的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3、应交个人所得税的计税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4、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5、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6、对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个体户的定期定额纳税。

  税务部门对个体户一般都实行定期定额办法执行,也就是按区域、地段、面积、设备等核定给你一个月应缴纳税款的额度。开具发票金额小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收,开具发票超过定额的,超过部分按规定补缴税款。如果达不到增值税起征点的(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各省有所不同),可以免征增值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一、办法适用对象和范围

  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包括:

  1.依法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2.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办学、医疗、咨询等有偿服务活动的个人;

  3.其他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个人。

  二、计税基本规定

  1.权责发生制原则

  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收入和费用。本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2.税会差异处理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个体工商户会计处理办法与本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本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计算。

  3.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4.资产损失扣除规定

  个体工商户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规定扣除。个体工商户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收回当期的收入。

  5.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

  个体工商户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6.不得扣除项目

  个人所得税税款;

  税收滞纳金;

  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不符合扣除规定的捐赠支出;

  赞助支出;

  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

  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准扣除的支出。

  三、扣除项目和标准

  1.家庭生活混用费用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

  2.存货和净资产

  个体工商户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体工商户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工资薪金

  个体工商户实际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4.“五险一金”

  个体工商户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其业主和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个体工商户为从业人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从业人员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分别在不超过该计算基数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5.商业保险

  除个体工商户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从业人员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或者为从业人员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6.利息支出

  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个体工商户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

  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向非金融企业和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7.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个体工商户向当地工会组织拨缴的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的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工资薪金总额是指允许在当期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数额。

  职工教育经费的实际发生数额超出规定比例当期不能扣除的数额,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向当地工会组织缴纳的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在本条第一款规定比例内据实扣除。

  8.业务招待费

  个体工商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业主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个体工商户的开办费。

  9.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个体工商户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10.固定资产租赁费

  个体工商户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11.开办费

  个体工商户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费用,除为取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支出,以及应计入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外,作为开办费,个体工商户可以选择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自生产经营月份起在不短于3年期限内摊销扣除,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12.研究开发费

  个体工商户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开发费用,以及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的购置费准予直接扣除;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按固定资产管理,不得在当期直接扣除。

  四、热点问答

  1.核定征收方式以及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的个体工商户能否适用新《计税办法》?

  答:新《计税办法》规定,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对于采取核定征收方式或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管理的纳税人,不适用新《计税办法》。

  2.个体户业主本人的私人车辆发生的油费、修理费等是否允许在个人所得税中扣除?

  答:新《计税办法》规定,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等不得扣除。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

  3.个体户经营者(业主)本人取得的工资,能否与个体户的雇员工资一并计算后,在税前进行扣除?

  答:新《计税办法》规定,个体工商户实际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个体户业主所取得的工资不能作为“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税前扣除项目,但计算个人所得税时符合税法规定的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可以减除。

  4.个体工商户为业主以及员工缴纳的社保费、住房公积金,能否进行扣除?

  答:新《计税办法》规定,个体工商户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其业主和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5.个体工商户为业主以及员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能否进行扣除?

  6.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分别在不超过该计算基数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个体工商户为从业人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从业人员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7.个体户为业主以及员工购买的商业保险费,能否进行扣除?

  答:除个体工商户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从业人员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或者为从业人员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8.个体户业主为其存货所购买的财产保险,是否允许进行扣除?

  答:个体工商户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9.个体户承租其他单位的房产进行经营,一次性支付了三年的房租,是否允许在支付当年全部扣除?

  答:个体工商户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因此,对于一次性支付的三年房租,应在3年期限内按月均摊租金支出,支付当年仅能扣除属于当年部分的租赁支出。

  9.个体户摊主向市场支付的摊位费能否税前扣除?

  答:新《计税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个体工商户按照规定缴纳的摊位费、行政性收费、协会会费等,按实际发生数额扣除。

  10.由个体户负担的员工“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能否在“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中扣除?

  答:新《计税办法》第三十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代其从业人员或者他人负担的税款,不得税前扣除。

篇三 个人租赁汽车的所得税计算方法
个人房屋租赁税如何计算

个人房屋租赁税如何计算呢?这是很多自建房房东的疑问,同时也是一些承租人的疑问。现在房价高涨,很多工薪一族的人都是以租房居住为主,一些自建房的房东看到了房屋租赁的趋势,都纷纭将自己的自建房出租以赚取一些收入,那末个人房屋租赁税如何计算,请看下文: 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个人房屋出租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12%的税率缴纳房产税、5%的税率缴纳营业按税、按20%的税率缴纳财产租赁个人所得税。在缴纳营业税时还应缴纳相应的附加税费:⑴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额为基数,城市按7%的税率计算、镇按5%的税率计算、其他按1%的税率计算缴纳;⑵教育费附加,按实际缴纳营业税的3%计算缴纳,⑶地方教育费附加,按实际缴纳营业税的1%计算缴纳。 一、营业税 依照我省规定,个人取得房屋租金收入顺次征收营业税,也就是说个人出租房屋取得收入100元以上都应申报纳税。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个人出租房屋取得收入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土地证》所记载的土地面积为计税根据,税额标准以开征范围内房屋座落地点的实际土地等级的年税额标准为准。以翠屏区为例,翠屏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为五个等级,一级每平方米年税额为6元,二级每平方米年税额为4元,三级每平方米年税额为3元,四级每平方米年税额为2元,五级每平方米年税额为1.5元。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 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并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基数计征。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其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不在市区、县城、镇的税率为1%。

四、个人所得税用度 个人所得税以房屋租赁所得计税。房屋租赁所得即是租金收入减去公道的用度。用度包括: 1、法定用度扣除标准:租金收入在4000元以下的扣除800元、超过4000元的扣除租金收入的20%; 2、按有关规定实际缴纳的各种税、费可据实扣除;

3、出租人在房屋出租期间的房屋维修用度,凭税务机关认定的票据可以据实扣除,维修用度较高的可分期扣除,但每月最高不能超过800元。 五、个人房屋租赁税计算的举例说明 以每月租金2000元计算。 印花税假定合同期为1年,则应缴印花税为:2000×12×0.1%=24元,即每月应缴印花税2元。 1、个人住房出租租金收入,每月应缴税费(以城区为例): 房产税:2000×4%=80元 营业税:2000×3%=60元 城市维护建设税:60×7%=4.2 元教育费附加:60×3%=1.8元 地方教育费附加:60×1%=0.6元 个人所得税:(2000-800-80-60-2-4.2-1.8-0.6)×10%=105.14元 以上六项合计:251.74元。加印花税2元,则每月应缴税金及附加253.74元。

篇四 个人租赁汽车的所得税计算方法
财产租赁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产租赁所得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概述

财产租赁所得是个人所得税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在缴纳过程中由于涉及到多个方面的问题,是的征缴双方有时可能出现较多问题,这里对财产租赁所得如何缴纳个人说的税进行举例说明,希望对征缴双方有一定的帮助。

二、定义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 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 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财产租赁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财产租赁所得以1个月内取得的收人为一次

三、举例说明

赵先生出租房屋,2009年2月份、3月份分别收取租金2 000元。其中,赵先生缴纳各种税费200元,2009年2月20日又支付修缮费用1 000元。请问赵先生2009年2、3月份的租赁收入应当如何计算应纳税额。

解答:首先,确定所得的性质,属于财产租赁所得。其次,确定收入的次数。财产租赁所得以1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上述所得应当分两次计算。再次,确定扣除费用的数额。具体为:一是扣除税法规定的800元费用;二是扣除缴纳的税费和修理支出,税费支出应

当根据其所属的月份分别扣除,因此,200元的税费支出应当分两次扣除,修理支出一次扣除不能超过800元,剩余的可以于下个月扣除,因此,1 000元的修缮费用应当分两次扣除。综上,2009年2月份应税所得额为:2 000-800-100-800=300(元)。2009年3月份应税所得额为:2000-800-100-200=900(元)。两个月应纳税额为:(300+900)×20%=240(元)。

篇五 个人租赁汽车的所得税计算方法
论个人所得税-财务租赁(每月次收入大于4000元)所得计算公式

论个人所得税-财产租赁所得计算公式

自从我报考注册税务师考试以来,发现书中的个人所得税中关于财产租赁所得计税方法(每次(月)收入超过4000元,应纳个人所得税=【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1-20%)*20%,2013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用书,第218页)应该不对。我个人认为计算公式应该为应纳个人所得税=【每次(月)收入额*(1-20%)-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20%下面我来详细论证解释一下这个方法的不对以及正确的计算方法。

税法规定:财产租赁所得一般以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额或定率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不屈过4000元,定额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定率减除20%的费用。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书中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 (1)每次(月)收入不超过4000元,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800元;(2)每次(月)收入越过4000元: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1-20%)。

例题:假设李明2014年3月租房收入为4000元,4月租房收入为4200元,3、4月房屋修缮费用都为800元,不考虑除个人所得税以外的其他税种。按书上的计算方法,2014年3月李明应交纳个人所得税=(4000-800-800)*20%=480元,2014年4月李明应交纳个人所得税=(4200-800)*(1-20%)*20%=544元,4月份应税收入比3月应税收入高但是4月份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比3月份少96元,按照国家税法立法精神,应税收入高同等条件下应该多纳税。所以说这个计算公式有问题。现在按照我给出的正确计算方法来计算2014年4月李明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4200*(1-20%)-800)*20%=512元,这时计算的个税672元>640元,这才符合应税收入多,交税多的原则。

以上是我在注册税务师考试中发现的一个错误,欢迎大家指正!【个人租赁汽车的所得税计算方法】

涂本森 男 江西宜春 生日:1983.04.22 本科 中级会计师 建元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北京 100000联系方式:邮箱:,手机13810474438,联系地址:北京丰台区东铁营44号院8号楼3单元602【个人租赁汽车的所得税计算方法】

文章摘要:个人所得税中关于财产租赁所得计税方法(每次(月)收入超过4000元,应纳个人所得税=【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1-20%)*20%,2013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用书,第218页)应该不对。我个人认为计算公式应该为应纳个人所得税=【每次(月)收入额*(1-20%)-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20%下面我来详细论证解释一下这个方法的不对以及正确的计算方法。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财产租赁所得计算方法

篇六 个人租赁汽车的所得税计算方法
个人取得房租收入如何计算纳税?

个人取得房租收入如何计算纳税? 近来各方面关于个人房租收入纳税问题的传言和议论比较多,有必要根据税法加以说明,以便大家了解实际情况,本人在此试举一例,谨供大家参考:居民张某出租其位于市区的两居室1套,与租房者签订租赁合同,每月取得租金收入4000元,应当依法向当地地方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和个人所得税5项税费,同时免征印花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2项税收。张某缴纳上述税费的依据和计算方法大体如下: 一、营业税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等营业税法规,出租房屋应当按照服务业中的租赁业缴纳营业税,纳税人为出租房屋者,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取得的租金收入,适用税率为5%。为了发展房地产市场,鼓励个人出租住房,目前国家对于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租金收入减按1.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按此计算,张某取得的上述房租收入应纳营业税60元(4000元×1.5%=60元),占其每月租金收入的1.5%(60元÷4000元=1.5%)。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在缴纳营业税的同时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为纳税人缴纳的营业税税额,根据不同地区实行差别税率,市区的税率为7%,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5%,其他地区的税率为1%。按此计算,张某取得的上述房租收入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4.2元(60元×7%=4.2元),约占其每月租金收入的0.1%(4.4元÷4000元≈0.1%)。 三、教育费附加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等法规,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在缴纳营业税的同时教育费附加,计费依据为纳税人缴纳的营业税税额,其中中央、地方的附加率分别为3%和2%。按此计算,张某取得的上述房租收入应纳教育费附加3元(60元×3%+60元×2%=3元),不足其每月租金收入的0.1%。 四、房产税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应当缴纳房产税,纳税人为出租房屋者,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取得的租金收入,适用税率为12%。为了发展房地产市场,鼓励个人出租住房,目前国家对于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租金收入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按此计算,张某取得的上述房租收入应纳房产税160元(4000元×4%=160元),占其每月租金收入的4.0%(160元÷4000元=4.0%)。 五、个人所得税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个人所得税法规,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应当按照 【个人租赁汽车的所得税计算方法】

财产租赁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 为出租房屋的个人,计税依据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为20%。为了发展房地产市场,鼓励个人出租住房,目前国家对于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租金收入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产租赁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为财产租赁所得扣除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由纳税人负担的修缮费用和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等法定扣除项目以后的余额。 税法规定的财产租赁所得费用扣除标准是:每次所得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超过4000元的,减除20%的费用。 【个人租赁汽车的所得税计算方法】 按照上述规定,张某在计算其财产租赁所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从其财产租赁所得中扣除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227.2元(60元+4.2元+3元+160元=227.2元)和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800元,据此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为2972.8元(4000元-227.2元-800元=2972.8元),应纳个人所得税为297.28元(2972.8元×10%=297.28元),约占其每月租金收入的7.4%(297.28元÷4000元≈7.4%)。 综上所述,张某每月取得4000元的房租收入,应当向当地地方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和个人所得税5项税费合计524.48元(60元+4.2元+3元+160元+297.28元=524.48元),约占其每月租金收入的13.1%(524.48元÷4000元≈13.1%)。 此外,有些地方将应纳税费合并,按照纳税人取得的房租收入和核定的综合征收率征税。例如:北京市地税局规定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和个人所得税5项税费的综合征收率为5%。安徽省合肥市规定:每月租金收入不足20000元的,综合税收征收率为4%;每月租金收入20000元以上的,综合税收征收率为8%。

篇七 个人租赁汽车的所得税计算方法
2016年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个人租赁汽车的所得税计算方法】

二、新税法规定主要对四个方面进行了修订:

1、工薪所得扣除标准提高到3500元。

2、调整工薪所得税率结构,由9级调整为7级,取消了15%和40%两档税率,将最低的一档税率由5%降为3%。

3、调整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率级距。生产经营所得税率表第一级级距由年应纳税所得额5000元调整为15000元,其他各档的级距也相应作了调整。

4、个税纳税期限由7天改为15天,比现行政策延长了8天,进一步方便了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纳税申报。

三、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

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其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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