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纳税总额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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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 个体纳税总额怎么算
2017年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个体户怎么交税

  个体工商户体户一般为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额人,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个体工商户一般都定期定额向税务机关交税。那么,2017年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是怎样的?个体户怎么交税,个体户纳税标准有哪些呢?

  个体户怎么交税?

  一、个体户的纳税义务。

  个体工商户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个体户应按照税务部门的规定正确建立账簿,准确进行核算。对账证健全、核算准确的个体户,税务部门对其实行查账征收,对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个体户,税务部门对其实行定期定额征收,具有一定情形的个体户,税务部门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实行核定征收。

  二、个体户纳税标准。

  1、销售商品的缴纳3%增值税,提供服务的缴纳5%营业税。

  2、同时按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之和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3、还有就是缴纳2%左右的个人所得税了。

  4、如果月收入在5000元以下的,是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也免征。

  三、2017年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注:

  1、表中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成本、损失)后的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3、应交个人所得税的计税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4、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5、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6、对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个体户的定期定额纳税。

  税务部门对个体户一般都实行定期定额办法执行,也就是按区域、地段、面积、设备等核定给你一个月应缴纳税款的额度。开具发票金额小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收,开具发票超过定额的,超过部分按规定补缴税款。如果达不到增值税起征点的(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各省有所不同),可以免征增值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一、办法适用对象和范围

  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包括:

  1.依法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2.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办学、医疗、咨询等有偿服务活动的个人;

  3.其他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个人。

  二、计税基本规定

  1.权责发生制原则

  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收入和费用。本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2.税会差异处理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个体工商户会计处理办法与本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本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计算。

  3.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4.资产损失扣除规定

  个体工商户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规定扣除。个体工商户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收回当期的收入。

  5.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

  个体工商户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6.不得扣除项目

  个人所得税税款;

  税收滞纳金;

  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不符合扣除规定的捐赠支出;

  赞助支出;

  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

  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准扣除的支出。

  三、扣除项目和标准

  1.家庭生活混用费用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

  2.存货和净资产

  个体工商户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体工商户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工资薪金

  个体工商户实际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4.“五险一金”

  个体工商户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其业主和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个体工商户为从业人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从业人员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分别在不超过该计算基数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5.商业保险

  除个体工商户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从业人员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或者为从业人员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6.利息支出

  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个体工商户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

  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向非金融企业和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7.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个体工商户向当地工会组织拨缴的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的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工资薪金总额是指允许在当期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数额。

  职工教育经费的实际发生数额超出规定比例当期不能扣除的数额,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向当地工会组织缴纳的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在本条第一款规定比例内据实扣除。

  8.业务招待费

  个体工商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业主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个体工商户的开办费。

  9.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个体工商户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10.固定资产租赁费

  个体工商户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11.开办费

  个体工商户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费用,除为取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支出,以及应计入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外,作为开办费,个体工商户可以选择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自生产经营月份起在不短于3年期限内摊销扣除,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12.研究开发费

  个体工商户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开发费用,以及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的购置费准予直接扣除;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按固定资产管理,不得在当期直接扣除。

  四、热点问答

  1.核定征收方式以及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的个体工商户能否适用新《计税办法》?

  答:新《计税办法》规定,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对于采取核定征收方式或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管理的纳税人,不适用新《计税办法》。

  2.个体户业主本人的私人车辆发生的油费、修理费等是否允许在个人所得税中扣除?

  答:新《计税办法》规定,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等不得扣除。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

  3.个体户经营者(业主)本人取得的工资,能否与个体户的雇员工资一并计算后,在税前进行扣除?

  答:新《计税办法》规定,个体工商户实际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个体户业主所取得的工资不能作为“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税前扣除项目,但计算个人所得税时符合税法规定的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可以减除。

  4.个体工商户为业主以及员工缴纳的社保费、住房公积金,能否进行扣除?

  答:新《计税办法》规定,个体工商户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其业主和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5.个体工商户为业主以及员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能否进行扣除?

  6.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分别在不超过该计算基数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个体工商户为从业人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从业人员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7.个体户为业主以及员工购买的商业保险费,能否进行扣除?

  答:除个体工商户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从业人员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或者为从业人员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8.个体户业主为其存货所购买的财产保险,是否允许进行扣除?

  答:个体工商户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9.个体户承租其他单位的房产进行经营,一次性支付了三年的房租,是否允许在支付当年全部扣除?

  答:个体工商户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因此,对于一次性支付的三年房租,应在3年期限内按月均摊租金支出,支付当年仅能扣除属于当年部分的租赁支出。

  9.个体户摊主向市场支付的摊位费能否税前扣除?

  答:新《计税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个体工商户按照规定缴纳的摊位费、行政性收费、协会会费等,按实际发生数额扣除。

  10.由个体户负担的员工“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能否在“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中扣除?

  答:新《计税办法》第三十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代其从业人员或者他人负担的税款,不得税前扣除。

篇二 个体纳税总额怎么算
工薪层个人所得税的合理避税方案

  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个人的收入来源也越来越多,与之相应的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也越来越多。然而,收入偏低的工薪阶层从自己本身相对较少的工资中拿出一部分来缴纳个人所得税,还是有点舍不得。因此,想方设法的在合法的情况下合理避税,成为目前热议的话题。就目前而言,对于那些工薪阶层以缴纳个人所得税为主。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公民的工资、薪金所得,、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面对如此繁多的纳税项目,作为工薪阶层的个人,应该如何让筹划纳税方案,才能减轻自己的税负呢?因此,有必要先了解一下个人所得税的有关知识。

  一、纳税筹划

  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的基础上,运用投资规划和理财的知识进行统筹规划,它具有合法性、灵活性等特点,总的来说纳税筹划的目的是帮助纳税人进行合理的避税降低纳税人的纳税义务。通过优化纳税方案,选择适合自己的目前实际情况的税收筹划方案进行纳税,以取得纳税人正当的权益,从而减少纳税人的税负负担,这是法律所允许的,这样一来,相同的收入通过避税筹划,所承担的税负也是不一样的,因此,针对不同的税收项目进行合理的避税规划,既满足了纳税人依法纳税的义务,又能够最大限度的为纳税人节省纳税支出,达到共赢的局面。

  二、偷税与合理避税的区别

  偷税与避税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前者是属于违反税法的行为,是法律所不能容忍的。而后者则是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通过合法手段来达到减少纳税义务的行为。而偷税漏税则不同,这种行为违反了税法的有关规定是,触犯法律的行为。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的颁布和实施,国家加强了税收方面的征管力度,同时加大偷税漏税和逃税的惩罚力度,而对于纳税人特别是工薪阶层的纳税人来说,通过税收筹划来减少纳税负担,是目前研究的主要问题。因此,接下来结合实际情况对浅谈工薪阶层的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方案。希望能给正在研究合理避税筹划方案的工薪阶层提高帮助。

  三、工薪阶层个人所得税的避税筹划方案

  1、实行“双薪”制度,均衡工资收入和年终奖金所得

  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法采用的是九级超额累进税率来计算个人所得税。如果工薪阶层的全年收入比较稳定,就可以通过税收筹划,减轻税负。因为公民的工资收入项目越高,税率就越大,所必须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也就越多,因此,为了能够合理避税,必须均衡其工资收入和奖金所得。

  以梁某为例,结合个人所得税法,计算工资、奖金变动对纳税额的影响。假设梁某全年的收入之和为24000元为基点,其中月工资为6000元,年终奖金为18000元。

  1.当梁某的收入由24000增至29000时,即增加一档税率工资,该如何纳税?(1)增加部分计入工资,工资由6000元增至11000元,工资纳税额950元[(11000-3500)×20%-555],奖金纳税额540元(18000×3%),梁某累计纳税1485元。

  (2)增加部分计入奖金,工资纳税额145元[(6000-3500)×10%-105],奖金纳税2195元[(18000+5000)×10%-105],梁某累计纳税2440元。因此,增加的收入应该计入工资计算。

  2.当薪金由24000元增加31000元至55000元时,又该如何纳税?

  (1)增加部分计入工资,工资由6000元增至37000元,工资纳税额7370元[(37000-3500)×25%-1005],奖金纳税额不变540元(18000×3%),梁某累计纳税7910元。

  (2)增加部分计入奖金,工资纳税不变145元[(6000-3500)×10%-105],奖金纳税4795元[(18000+31000)×10%-105)],梁某累计纳税4940元。结果是增加薪金应该计入奖金范围。

  工资与奖金在此段范围内增减变动的纳税临界点在哪里?因此假定纳税临界点的薪金总额为X,则有: [(X-3500-18000)×25%-1005]+(18000×3%)=[(6000-3500)×10%-105]+[(X-6000)×10%-105] 解之得X=37466.7(元)

  也就是,当薪金总额在24000元至56500元范围变动时:纳税平衡点为37466.7元,当薪金总额等于37466.7元,增加的部分计入工资或计入奖金纳税额相等,薪金总额小于37466.7元时,增加部分应该计入工资,薪金总额大于37466.7元时,增加部分应该计入奖金。

篇三 个体纳税总额怎么算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一览表

【个体纳税总额怎么算】

表1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一览表

【个体纳税总额怎么算】

表2 工资、薪金所得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表

(2011年9月1日执行)【个体纳税总额怎么算】

表3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表

(2011年9月1日执行)

表4 劳务报酬所得三级超额累进税率表

在个人所得税中使用超额累进税率的有3个税目,一是工资薪金,适用3-45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二是个体工商户和企事业承包承租所得,适用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三是劳务报酬,适用20-40的3级超额累进税率,而且要注意计税依据的差异,工资薪金是按月、劳务报酬按次、个体户及承包承租按年。

篇四 个体纳税总额怎么算
12万以上的纳税人如何计算年所得及应纳税额

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如何计算年所得和应纳税额? [案例]小王是某公司(非上市公司)的技术骨干并拥有公司的股份。2006年小王的收入及税款缴纳情况如下:

1、全年取得工资薪金收入182400元,其中每月固定工资收入为12200元,年终奖为36000元。每月的基本“三费一金”为2520元,每月扣缴个人所得税1241元,年终奖缴纳个人所得税3900元。

2、取得公司股权分红20000元,扣缴个人所得税4000元。

3、银行储蓄存款账户孳生利息收入1200元,扣缴个人所得税240元。

4、购买国债,取得利息收入2000元。

5、购买企业债券,取得利息收入1500元,没有扣缴个人所得税。

6、出售家庭非唯一住房(原值700000元),取得转让收入860000元,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23400元及其他税费43000元。

7、出租自有商铺给某公司,每月租金3500元,缴纳个人所得税500元,及按国家规定缴纳的其他税费200元。

8、在上交所转让A股股票盈利60000元。

9、持有某上市公司A股股票,取得股息3000元,扣缴个人所得税300元。

10、发明一项专利,让渡给某公司使用,取得收入40000元,扣缴个人所得税6400元。

11、一次购买体育彩票,中奖9000元。

提问:小王取得的上述收入应如何计算年所得和应纳税额?

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辅导精神,就小王的各项所得及应纳税额的计算如下:

1、年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算:

(1)工资薪金所得按照未减除法定费用(每月1600元)及附加减除费用(每月3200元)的收入额计算。同时,按照《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三费一金”不包含在年所得之内,由于小王缴付的“三费一金”均在税法规定的允许扣除的额度内,因此,在计算年所得时,可以全额剔除。

年工资薪金所得=(12200-2520)×12+36000=152160元。

(2)各个月份发放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工资收入-个人缴付“三费一金”-费用扣除标准)×税率-速算扣除数=(12200-2520-1600)×20%-375=8080×20%-375=1241元。

(3)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税率-速算扣除数=36000×15%-125=5275元。(注:36000÷12=3000,所以适用15%税率)

(4)全年工资薪金应纳税款为1241×12+5275=20167元。 小王单位月扣缴税款正确;年终奖仅扣3900元,所以小王在申报时应补缴税款5275-3900=1375元。

2、年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计算:

(1)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收入额全额计算。第2、3、4、5、9项所得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其中第4项国债利息所得

属于免税所得,根据《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不包含在年所得范围内。

年利息、股息、红利所得=20000+1200+1500+3000=25700元。

(2)年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税额=(20000+1200+1500)×20%+3000×50%×20%=4840元。

小王取得的第5项企业债券利息收入1500元,没有扣缴个人所得税,在申报时应补缴税款300元。

3、年财产转让所得的计算:

(1)财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转让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第6、8项为财产转让所得。

年财产转让所得=房屋出售收入+股票转让收入=(860000-700000-43000)+60000=117000+60000=177000元。

(2)年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款=住房转让应纳税额+股票转让应纳税额=117000×20%+0=23400元。

(注:转让境内上市公司股票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4、年财产租赁所得的计算:

(1)财产租赁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和修缮费用的收入额计算。 年财产租赁所得=3500×12=42000元。

(2)年财产租赁所得应纳税额=每月应纳税额×20%×12=(3500-200-800)×20%×12=500×12=6000元。

5、年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计算:

(1)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的收入额计算。 年特许权使用费所得=40000元。

(2)特许权使用费应纳税额=(收入额-减除费用)×20%=(40000-40000×20%)×20%=6400元。

6、年偶然所得的计算:

(1)偶然所得,按照收入额全额计算。

【个体纳税总额怎么算】

年偶然所得=9000元。

(2)根据财税字[1998]12号文规定,购买体育彩票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万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偶然所得的应纳税额=0元。

综上所述,小王的年所得=152160+25700+177000+42000+40000+9000=445860元>12万元,故小王应进行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自行申报,并补缴相应的税款。

篇五 个体纳税总额怎么算
个体工商户纳税定额核定操作指引

附件1

个体工商户纳税定额核定操作指引

第一条 为规范个体工商户纳税定额核定(以下简称定额核定)工作,统一定额核定方法、标准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定额核定,是指地方税务机关依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及本指引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的应纳税经营额(不含开出发票额,下同)或所得额进行核定。

第三条 本指引适用于在广州地区范围内(包括番禺区、花都区和从化市、增城市,下同)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确定采用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双定户)。对于经营规模较大,达到各区(市)地税局重点税源管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不适用本指引。

个人承包承租户、个体医疗机构、个人独资企业以及临时从事个体生产经营业户的定额核定比照本指引执行。

第四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辖区内缴纳营业税双定户的定额核定工作;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双定户,其应纳税经营额原则上参照国家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但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国家税务机关核定定额明显偏低的(低于同类同行业水平或明显与其经营规模不符),可采用合理方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计征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第五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根据双定户的经营规模、经营区域、行业特点、经营项目、管理水平等因素核定定额,可以采取以下一种

或两种以上方法核定:经营参数法;六项费用法;基数递增法;其他合理方法。

第六条 本指引第五条所称经营参数法,是指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广州市个体工商户经营参数标准定额表‣(见附件2)和•广州市个体工商户分级地段列举表‣(见附件3),以地段级次、行业和经营项目的参数指标确定基础核定额,并通过地段类型、品牌效应、从业人员、经营面积、营业时间等系数进行调整,确定双定户应纳税经营额的一种方法。具体计算公式:

核定月应纳税经营额=(对应地段级次参数核定额×地段类型调整系数×品牌调整系数×经营规模调整系数×月均雇工人数调整系数×每日营业时间调整系数) -上一定额执行期月均开出发票额

对应地段级次参数核定额=相应地段级次对应行业和经营项目单位基础核定额×计算单位总量

第七条 本指引第五条所称六项费用法,是指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双定户上一定额执行期月均六项费用发生额以及月均开具发票金额,按照市地税局测定的六项费用比率,推算双定户每月应纳税经营额的方法。具体计算公式:

(一)缴纳营业税的双定户:

核定月应纳税经营额=上期六项费用月均发生额÷对应行业六项费用比率-上一定额执行期月均开出发票额

(二)既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又缴纳营业税的双定户:

1.核定(营业税)月应纳税经营额=(月均六项费用支出总额×缴纳营业税部分的六项费用支出比例÷对应行业六项费用比率)-上一定额执行期月均(营业税)开票额

2.缴纳营业税部分的六项费用支出比例=缴纳营业税部分的六项费用支出÷月均六项费用支出总额(具体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结合实

际测算确定)

第八条 第七条第一款所称六项费用,指人工费、场地租赁费、折旧费、水费、电费、装修费摊销额。具体费用项目发生额确定方法如下:

人工费:按照双定户上一定额期间平均每月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计算确定,但双定户自报个人月均工资低于当年全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全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核定月均支付人工费金额。

场地租赁费:按照双定户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协议)的租金核定月租赁费用,但租金标准低于房管部门租金参考价60%或属于无租使用经营场所的,则按房管部门租金参考价60%计算核定月均支付场地租赁费。

折旧费:原则上按照双定户自行计提的月均折旧费计算确定;但月均计提数低于固定资产原值金额1%的,则按固定资产原值金额1%计算核定月均折旧费;对于双定户不能如实反映购置固定资产原值金额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采取合理方法核定。

水费和电费:按供水、供电部门提供的水费、电费发票核定,如由总表单位分摊水电费的,按总表单位开具的有关凭据核定月度水费和电费。

装修费摊销额:以双定户实际发生的装修费在受益期内(一般最长不超过5年)平均分摊计算核定月均装修费用;双定户不能如实反映装修费发生金额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采取合理方法核定。

第九条 各行业六项费用比率按下表标准执行:

来确定适用六项费用比率。 双定户经营多种行业的,以其占营业收入额最大比例的经营项目

第十条 本指引第五条所称基数递增法,是指由各区(市)地税局根据当年本区(市)相关行业GDP预计增长比例,合理确定定额调整幅度,从而推算双定户每月应纳税经营额。具体计算公式:

本期核定月应纳税经营额=上一定额执行期核定月应纳税经营额×(1+调整幅度)

第十一条 对新开业双定户运用经营参数法和六项费用法核定月应纳税经营额, 其“月均开出发票额”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核定前开票情况确定。

为方便税款计算,根据本指引第五条核定方法计算出的数值统一按百位取整数确定月应纳税经营额或所得额。

第十二条 核定定额程序分为新开业核定定额程序和调整定额程序。

新开业核定定额程序适用于新开业双定户定额核定;

调整定额程序适用于: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上级税务机关要求、法规规定和双定户实际经营变化作出的定额调整;双定户对核定定额有异议或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核定定额难以执行等特殊情形下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重新调整定额。

第十三条 新开业核定定额程序:

(一)自行申报。双定户按规定如实填写•双定户经营情况申报(调查)核定表‣(见附件4),采用六项费用法核定定额的,应同时提供有关房屋租赁合同、装修合同及六项费用支出凭证。

(二)调查核实。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或受委托代征单位根据双定户自报情况,派员实地调查核实双定户实际经营状况,调查人员不少

于2人。对采用经营参数法核定定额的,重点核实影响定额的指标数据,如地段、面积、人数、位数、桌数等;对采用六项费用法核定定额的,重点核实六项费用发生情况。

(三)核定定额。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调查人员实地调查核实情况,采取本指引规定的核定方法核定定额。

(四)定额公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公示定额核定初步结果,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地点、范围、形式以方便双定户和社会各界了解监督为原则,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确定。

(五)下达定额。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填制•核定(调整)定额通知书‣,将•核定(调整)定额通知书‣送达双定户执行。

(六)公布定额。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将最终确定的定额在原公示范围公布。

第十四条 调整定额程序: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根据第十二条第三款列举情形,区别采用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

(一)一般程序

1.双定户对核定定额有异议或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核定定额难以执行的,应在接到•核定(调整)定额通知书‣或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之日起10日内,重新填报•双定户经营情况申报(调查)核定表‣,并提供足以说明其生产经营真实情况证据。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重新核定。主管税务机关送达•核定(调整)定额通知书‣之前,原核定定额不停止执行。

2.对纳入重点管理的双定户,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在定额执行期届满前30日内,要求双定户填报•双定户经营情况申报(调查)核定表‣,并按照六项费用法和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核定新一期定额,同时

篇六 个体纳税总额怎么算
2015年最新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2015年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公式:应交个人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应交个人所得税额=(工资-个人交五险一金金额-个人所得税扣除额3500)*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交个人所得税额=(工资9400元-个人交五险一金金额1000元-个人所得税扣除额3500(元)*税率20%-速算扣除数555元=425元。

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注:本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的规定,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后(外籍人员按4800元)的余额或者减除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篇七 个体纳税总额怎么算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汇总

《经济法基础》应纳个人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汇总 一、 工资、薪资所得应纳税的计算

1、 一般工资、薪资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标准)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 对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 ⑴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⑵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个体纳税总额怎么算】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的差额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二、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全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及损失)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三、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纳税年度收入总额﹣必要费用)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四、 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1、 每次收入 4000元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

=(每次收入额﹣800)X20%

2、 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

=每次收入额X(1-20%)X20%

3、 每次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每次收入额X(1-20%)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五、 稿酬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1、 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

【个体纳税总额怎么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X(1-30%)

=(每次收入额﹣800)X20%X(1-30%)

2、 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X(1-30%)

=每次收入额X(1-20%)X20%X(1-30%)

六、 对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1、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

=(每次收入额﹣800)X20%

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

=每次收入额X(1-20%)X20%

七、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X适用税率

八、 财产租赁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1、每次(月)收入不足4000元的:

应纳税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800元】X20%

2、每次(月)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800元】X(1﹣20%)X20%

九、 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1、一般情况下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

=(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X20%

3、 个人销售无偿受赠不动产应纳税额的计算:

⑴受赠人取得赠与人无偿赠与的不动产后,再次转让该项不动产的,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以财产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⑵个人在受赠和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按相关规定处理。

十、 偶然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X20%

十一、其他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X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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