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户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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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 个体户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2017年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个体户怎么交税

  个体工商户体户一般为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额人,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个体工商户一般都定期定额向税务机关交税。那么,2017年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是怎样的?个体户怎么交税,个体户纳税标准有哪些呢?

  个体户怎么交税?

  一、个体户的纳税义务。

  个体工商户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个体户应按照税务部门的规定正确建立账簿,准确进行核算。对账证健全、核算准确的个体户,税务部门对其实行查账征收,对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个体户,税务部门对其实行定期定额征收,具有一定情形的个体户,税务部门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实行核定征收。

  二、个体户纳税标准。

  1、销售商品的缴纳3%增值税,提供服务的缴纳5%营业税。

  2、同时按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之和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3、还有就是缴纳2%左右的个人所得税了。

  4、如果月收入在5000元以下的,是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也免征。

  三、2017年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注:

  1、表中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成本、损失)后的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3、应交个人所得税的计税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4、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5、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6、对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个体户的定期定额纳税。

  税务部门对个体户一般都实行定期定额办法执行,也就是按区域、地段、面积、设备等核定给你一个月应缴纳税款的额度。开具发票金额小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收,开具发票超过定额的,超过部分按规定补缴税款。如果达不到增值税起征点的(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各省有所不同),可以免征增值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一、办法适用对象和范围

  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包括:

  1.依法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2.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办学、医疗、咨询等有偿服务活动的个人;

  3.其他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个人。

  二、计税基本规定

  1.权责发生制原则

  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收入和费用。本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2.税会差异处理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个体工商户会计处理办法与本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本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计算。

  3.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4.资产损失扣除规定

  个体工商户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规定扣除。个体工商户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收回当期的收入。

  5.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

  个体工商户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6.不得扣除项目

  个人所得税税款;

  税收滞纳金;

  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不符合扣除规定的捐赠支出;

  赞助支出;

  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

  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准扣除的支出。

  三、扣除项目和标准

  1.家庭生活混用费用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

  2.存货和净资产

  个体工商户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体工商户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工资薪金

  个体工商户实际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4.“五险一金”

  个体工商户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其业主和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个体工商户为从业人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从业人员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分别在不超过该计算基数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5.商业保险

  除个体工商户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从业人员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或者为从业人员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6.利息支出

  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个体工商户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

  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向非金融企业和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7.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个体工商户向当地工会组织拨缴的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的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工资薪金总额是指允许在当期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数额。

  职工教育经费的实际发生数额超出规定比例当期不能扣除的数额,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向当地工会组织缴纳的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在本条第一款规定比例内据实扣除。

  8.业务招待费

  个体工商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业主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个体工商户的开办费。

  9.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个体工商户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10.固定资产租赁费

  个体工商户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11.开办费

  个体工商户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费用,除为取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支出,以及应计入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外,作为开办费,个体工商户可以选择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自生产经营月份起在不短于3年期限内摊销扣除,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12.研究开发费

  个体工商户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开发费用,以及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的购置费准予直接扣除;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按固定资产管理,不得在当期直接扣除。

  四、热点问答

  1.核定征收方式以及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的个体工商户能否适用新《计税办法》?

  答:新《计税办法》规定,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对于采取核定征收方式或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管理的纳税人,不适用新《计税办法》。

  2.个体户业主本人的私人车辆发生的油费、修理费等是否允许在个人所得税中扣除?

  答:新《计税办法》规定,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等不得扣除。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

  3.个体户经营者(业主)本人取得的工资,能否与个体户的雇员工资一并计算后,在税前进行扣除?

  答:新《计税办法》规定,个体工商户实际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个体户业主所取得的工资不能作为“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税前扣除项目,但计算个人所得税时符合税法规定的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可以减除。

  4.个体工商户为业主以及员工缴纳的社保费、住房公积金,能否进行扣除?

  答:新《计税办法》规定,个体工商户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其业主和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5.个体工商户为业主以及员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能否进行扣除?

  6.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分别在不超过该计算基数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个体工商户为从业人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从业人员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7.个体户为业主以及员工购买的商业保险费,能否进行扣除?

  答:除个体工商户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从业人员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或者为从业人员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8.个体户业主为其存货所购买的财产保险,是否允许进行扣除?

  答:个体工商户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9.个体户承租其他单位的房产进行经营,一次性支付了三年的房租,是否允许在支付当年全部扣除?

  答:个体工商户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因此,对于一次性支付的三年房租,应在3年期限内按月均摊租金支出,支付当年仅能扣除属于当年部分的租赁支出。

  9.个体户摊主向市场支付的摊位费能否税前扣除?

  答:新《计税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个体工商户按照规定缴纳的摊位费、行政性收费、协会会费等,按实际发生数额扣除。

  10.由个体户负担的员工“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能否在“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中扣除?

  答:新《计税办法》第三十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代其从业人员或者他人负担的税款,不得税前扣除。

篇二 个体户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合理减税有方法

  新《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实施后,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可扣除的项目大幅增加,税务处理上有了更大的选择空间。 

  个体工商户老李在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租赁一套门面房200平方米做生意,月租金1.6万元,水、电、气、垃圾费等月支出4000元,每月合计费用为2万元。老李按查账征收方式缴纳个人所得税。新计税办法实施后,老李在个人所得税税务处理上有哪些选择空间呢? 

  第一,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 

  新计税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于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 

  方案A:老李能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则2万元的费用可全额扣除。 

  方案B:老李不能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则其2万元的费用只能扣除40%,可扣除8000元。 

  老李采用方案A可多扣除费用1.2万元。 

  第二,开办费用可选择扣除方式。 

  新计税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体工商户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费用,除为取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支出,以及应计入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外,作为开办费,可以选择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自生产经营月份起在不短于3年期限内摊销扣除,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假定老李1月开张营业,花掉开办费10万元。在2月1日获得5万元的营业额。老李面临两种选择。 

  方案A:以取得第一笔销售额的当年一次性扣除,当年可扣除10万元。 

  方案B:自当年1月起的3年内摊销扣除,每年可摊销额则为10÷36×12=3.33(万元)。 

  如果老李当年经营收入大、利润回报率高,建议一次性扣除,反之则选择分期扣除。 

  第三,考虑购入固定资产的价格。 

  新计税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开发费用,以及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的购置费准予直接扣除;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按固定资产管理,不得在当期直接扣除。 

  在新的固定资产处理方式下,需要考虑固定资产的价格。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前述购置费,就要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了,这就意味着单台价值10万元以上的测试仪,就要通过计提折旧逐年摊销。因此个体户在购入测试仪器时,应把握10万元以上和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临界点问题。 

  方案A:老李准备添置1台测试仪器,单台价值10万元,经过与卖家的讨价还价最终以单台价值9.99万元成交。虽说老李所购仪器只比原单台价值便宜了100元,但涉税帐务处理就发生了较大变化,老李可在当期直接扣除仪器购置费9.99万元。 

  方案B:如果老李与卖家按单台价值10万元的价格成交,则测试仪器购置费﹙开发费﹚总额为10万元。假设测试仪器寿命为4年。依据新计税办法规定,单台价值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应按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逐年摊销。如果老李按直线法计算折旧,则有每年应提折旧额2.5万元。 

  显然,老李选择当期直接扣除购置费9.99万元优于分4年逐年摊销固定资产折旧费2.5万元。

篇三 个体户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算

颠峰之云给出的答案是适用于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 按的提示,纳税行为应该是定期定额征收或核定征收, 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当期收入 X 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X 适用税率 可以这样理解,具体计算如下 75980*10%*2/12=1266.33(平均每个月的应纳税额) 1266.33*12=15196(换算成年应纳税所得额) 这时候选择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超过10 000-30 000元的部分 20 % 当期预交的个人所得税应为:75980*10%*20%-250=1269.5 到4月份缴税时要按同样的方法换算成年应纳税所得额,确定适用税率,在计算1-3月份应纳税额-预交的税额=当月应补缴税额

篇四 个体户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按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

按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

回复部门: 地税局 回复时间:2007-3-21

您好:

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缴纳个人所得税,有以下几种情况:(1)定额征收 按照税务部门依法核定的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按期缴纳。【个体户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2)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或

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应税所率应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

应税所得率表

行业 应税所得率(%)

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 5~20

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业 7~20

饮食服务业 7~25

娱乐业 20~40

其他行业 10~30

个人所得税政策解析-----个体工商户核定征收起征点

和征收率

【个体户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信息来源:银川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于:2008-04-22 10:28

一、个体工商户的起征点和核定征收计算率是如何调整的?

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起征点统一提高到月收入5000元。

核定征收计算率为: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部分,适用征收率为1.5%;15000元以上的部分,适用

征收率为1%。

核定销售(营业)收入额 核定征收计算率 速算累加数

5000-15000元 1.5% 0

15000元以上 1% 75元

二、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是如何规定的?

对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等中介机构一般不得实行核定征收办法。

对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确实无法查帐征收的,经市级地方税务局批准,按照原确定的应税所得率核定其应纳税额,并督促其建帐建制,尽快转为查帐征收。

三、对个体工商户建账建制有哪些要求?

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号)的要求规范个体工商户建账工作,把个体经营大户列为重点建账对象,对符合建帐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应督促其完整建账、真实核算,逐步扩大范围,提高建账业户的比重。

建账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和从业人员的工资扣除标准均为1600元/月。

四、上述规定的执行时间?

上述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五、例题:

〔例题1〕某从事商业的个体户杨某2008年1月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定收入为8000元,应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应征个人所得税=8000×1.5%=120元

解析:如当月核定收入在5000元-15000元之间,应征个人所得税等于当月核定收入×1.5%【个体户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例题2〕某从事商业的个体户李某2008年2月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定收入为20000元,应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应征个人所得税=20000×1%+75=275元

解析:如当月核定收入超过15000元,应征个人所得税等于(当月核定收入×1.5%+75)元。

篇五 个体户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1号公告

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加强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和《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实行定期定额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对注册资金达到一定标准和月销售额(或营业额)超过一定额度的个体工商户,应按有关规定设置账簿,实行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难以实行查账征收的,应采取合理的征收方式,逐户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

三、凡实行定期定额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按行业应税所得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公式为:

年应纳税所得额=年销售额×应税所得率-42000 年应纳税额=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月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12

四、按月自行申报收入的个体工商户,不实行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应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按年计算应纳税额,分月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

五、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应参

照本公告执行。

六、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及办法的通知》(吉地税发〔2008〕99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

【个体户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二○一二年二月三日

篇六 个体户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2015 个体户个税变化

个体工商户交税标准

第一、2万元以下免税,指的是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税种是增值税、营业税。对于个体户来讲,适用起征点的规定;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000-20000元;

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二、个体工商户还会涉及个人所得税,适用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如果查账征收,若是亏损,则不用缴纳;如果核定征收,则依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缴纳,与实际盈亏无关(既然没有账目,也就反映不出实际盈亏)。

第三、如果营业税达不到起征点,则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附征税费一并减免。 如果月收入在5000元以下的,是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也免征。 第四、如果经营场地自有,则会涉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如果租赁,则会涉及印花税。 第五、税务部门对个体工商户一般都实行定期定额办法执行,也就说会按区域、地段、面积、设备等核定给你一个月应缴纳税款的额度。

商户纳税 个体工商户应按照税务部门的规定正确建立账户,准确进行核算。对账证健全、核算准确的个体工商户,税务部门对其实行查账征收;对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对其实行定期定额征收;

个体信息 具有一定情形的个体工商户,税务部门有权核定其应纳税率,实行核定征收。 基本简介 个体户一般为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额人,纳税办法由税务确定:

一、查账征收的

1、按营业收入交5%的营业税

2、附加税费

(1)城建税按缴纳的营业税的7%缴纳;

(2)教育费附加按缴纳的营业税的3%缴纳;

(3)地方教育费附加按缴纳的营业税的1%缴纳;

(4)按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实行5%-35%的的超额累进税率。

二、个体工商户纳税标准

1、销售商品的缴纳3%增值税,提供服务的缴纳5%营业税。

2、同时按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之和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3、还有就是缴纳2%左右的个人所得税了。

4、如果月收入在5000元以下的,是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也免征。【个体户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三 、核定征收的税务部门对个体工商户一般都实行定期定额办法执行,也就是按区域、地段、面积、设备等核定给你一个月应缴纳税款的额度。开具发票金额小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收,开具发票超过定额的,超过部分按规定补缴税款。 如果达不到增值税起征点的(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各省有所不同),可以免征增值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1、从2011年9月1日起,个体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为3500元/月

2、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个体工商户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0.5%,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4、个体工商户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开发费用,以及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而购置的单台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的购置费,准予扣除;超过上述标准和范围的,按固定资产管理,不得在当期扣除;

5、个体工商户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另有规定的除外)。

2015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算变化

篇七 个体户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个体工商户缴纳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方法、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按年度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如下: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元)  1 不超过5000元的 5 0 2 超过5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  10 250 3 超过10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20 1250 4 超过3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30 4250 5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35 6750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上述计税办法适用于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不适用于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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