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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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全文7章54条,包括:总则、市容管理、环境卫生管理、环境卫生设施规划与建设、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2019年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一、《条例》颁布的重要意义

  市容环境是城市整体形象的综合体现,直接反映了地方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影响着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地方的投资环境。因此,《条例》的颁布实施对我省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和法制化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一是依法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基础。为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1992年国务院颁布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1997年省人民政府制定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9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推动了我省文明卫生城市创建活动的深入开展。但是随着我省城市建设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状况发生了很大变化,出现了亟待规范的新情况、新问题,各地在城市文明创建工作中也积累了一些有益经验,对城市人居环境提出了更高要求,原先有些规定已不符合城市管理的现实需要。因此,结合我省实际,有必要修改、完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范,以进一步贯彻实施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促进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是对加强城市管理和创建文明城市产生推动作用。市容和环境卫生是城市建设的重要方面,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紧密相关。《条例》对城市的容貌、道路、建筑等都规定了相应的标准和要求,为城市建设提供了依据,有利于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改善投资环境,促进经济建设。通过贯彻实施《条例》,依法规范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明确城市管理的责任与义务,为市民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环境,是深入持久地开展爱国卫生运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减少疾病和疫情发生的前提条件,也是提高市民的环境卫生意识,使其养成良好的文明卫生习惯,从而保障文明创建工作依法进行,推动创建工作发展的重要举措。

  二、条例的立法依据

  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是制定《条例》的直接法律依据。二是《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是制定《条例》的直接行政法规依据。

  三、条例的立法宗旨

  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环境,保障居民身体健康,促进城市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一是立法保障环境卫生事业的发展。通过对城市的市容环境卫生进行全面整治,解决影响城市形象的脏乱差问题,不断提高城市管理水平,为建设优美、整洁、卫生、文明的现代化城市发挥积极作用;二是对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要求。做好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根本目的就是贯彻《宪法》“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的要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依法开展各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创造有益健康的工作、生活居住环境,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三是发挥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作用。良好的市容环境卫生最直接地展示了城市外部形象,是清洁城市、造福人民的事业,发挥着城市“消化系统”的功能,能够促进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四、条例的适用范围

  《条例》依法界定适用范围,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即“未设镇建制的城市型居民区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条规定,即“本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目前,我省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有16个,镇有1509个,《条例》适用于上述市、镇的城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城区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规定的城市市区。该市区的概念可理解为建成区。建成区是与城市连片集中建设,道路与城市相通,供电、供水等基础设施基本具备,建筑物密集、单位和居民比较集中的区域,因此,城区是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重点和难点。

  五、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主管部门及工作职责

  《条例》第四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我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实行“二级政府(市、区)、三级管理(市、区、乡镇街)”的体制,以市为核心、区为重点、街道为基础,做到市、区责权明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定标准、交任务、严督查、明奖惩”,对各区监督指导;各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具体负责辖区内市容环境卫生的日常管理,承担卫生清扫和保洁任务。目前,我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为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容管理局),系市政府组成部门,正县级。按照“三定”方案,市行政执法局承担的主要职责是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及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实施和监督;全市市容环境卫生综合管理,拟定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考核各县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全市市容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监督和环境卫生等方面的行政审批;全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及市政府授权或交办的其他事项等八项工作职责,同时行使对大型户外广告和建筑渣土运输的审批、管理及违规处罚权。

  六、市容管理的内容和范围

  《条例》第九条规定城市中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本条例中市容管理的范围主要是指与城市环境密切相关的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市政公用设施、公共场所、临街景观等处所的容貌的整洁与完好。城市容貌标准的基本内容要求为建筑物、构筑物保持外型完好、整洁、美观,不得乱堆乱放、乱披挂。广告标识设置应当适度,不任意悬挂、张贴,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做到内容健康、外型美观,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要有围挡,竣工后要做到场光地净。行驶车辆应当车容整洁,不污染城市道路和环境。道路、公共场所、集贸市场、沿街单位应当保持环境卫生整洁,不能乱搭乱建、出店经营。

  七、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制

  结合我省环境卫生管理现状,《条例》对城市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工作进行了原则性分工,并明确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

  1.城市街道、广场、桥梁和公共水域,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

  2.居住区,实施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未实施物业管理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原产权单位负责;

  3.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公园、旅游景点、文化体育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和所属公共绿地,由管理者或者经营者负责;

  4.集贸市场和各类专业市场,由产权单位或者经营者负责;

  5.各类摊点、售货亭、电话亭等,由经营者负责;

  6.建筑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

  7.城市港口客货码头作业范围内的水面,由港口客货码头经营者责成作业者负责;

  8.穿越城市的铁路、公路及其沿线,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产权单位或者经营者负责;

  9.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的内部区域以及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分的卫生责任区由责任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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