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防汛抗洪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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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防御汛期发生的自然灾害,充分做好抗御台风、大潮汛、特大暴雨和上游洪水等多种灾害袭击的准备,确保上海市电力公司安全度汛;根据有关法规及国家电网公司、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防汛指挥部的有关要求,吸取以往洪涝灾害的教训,加强和规范电力设施的设计、建设、运行管理工作,从根本上提高电力设施抗御洪涝灾害的能力,变抗灾救灾为防灾减灾,提高我公司防御和抵抗洪涝灾害的应变能力,特制定上海市电力公司防汛防台应急预案,并要求上海市电力公司所管辖的各级电力企业必须严格按照预案执行。

  1.2. 编制依据

  本预案依据以下法律法规、标准制度及相关预案,结合公司实际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上海市防汛防台专项应急预案》

  《电力企业专项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试行)》(电监安全【2019】22号)

  《国家电网公司应急管理工作规定》(国家电网安监【2019】110号)

  《国家电网公司应急预案编制规范》(国家电网安监【2019】98号)

  《国家电网公司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国家电网公司应急队伍管理规定》(国家电网生【2019】1245号)

  《华东电网有限公司防汛防台应急预案》(华东电网生【2019】33号)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上海市电力公司台风、暴雨、高潮、洪水及雷雨大风等强对流天气引起的电网设施设备较大范围损坏或重要设施设备损坏事件。

  2. 应急预案的基本原则

  认真贯彻国家防总制订的“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救”的防汛方针。牢固树立“防大汛、防大灾、抗大灾”的思想,做到“预防为主”与“抢险救灾”相结合。按照“以块为主,条块结合,条条保证”和“团结协作、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全面贯彻、认真执行国家有关防汛防台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加强并落实各级防汛防台责任制。坚持“谁管理的设施,谁就承担安全责任”的规定。切实加强电力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上海市电力系统的安全发供电。

  3. 事件类型和危害程度分析

  3.1. 危险源分析

  影响上海的主要为暴雨和台风。

  上海汛期(6-9月)降水量常年为642.2毫米,约占年降水量的五成。降水量最多的1999年达1305.0毫米,比年降水量常年值(1190.8毫米)还多;最少的1967年仅170.5毫米,不足汛期常年值的三成,2019年为979.7毫米。上海入梅期常年为6月15日,出梅期常年为7月9日,梅雨量常年为244.4毫米。入梅最早的1936年是5月22日;最迟的1982年是7月9日。梅雨量最多的1999年达815.4毫米,最少的192019年仅11.9毫米。

  影响上海的热带风暴或台风常年为2个,最多的192019年达7个,有的年份一个也没有。

  上海汛期≥35℃的高温日数常年为9天,高温日数最多的1934年达55天,1951年以来最多的1953年也出现过42天,而1877年没有出现过高温。

  3.2. 危害程度分析

  根据热带气旋警报危害程度可以分为警报和紧急警报。

  警报:

  凡预计热带气旋在未来24-48小时对本市有阵风达8级并伴有中等及以上降雨,或有阵风9级及以上影响时发布。

  紧急警报:

  凡预计热带气旋在未来12-24小时对本市有阵风达8级并伴有大到暴雨,或有阵风9级伴有中到大以上降雨,或阵风10级及以上大风影响时发布。

  4. 事件分级

  按照洪涝台灾害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可能导致电网紧急情况、直管电厂紧急情况等,将洪涝台引发的灾害事件分为四级: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

  4.1. 特别重大(Ⅰ级)事件

  因洪涝台灾害满足下列情况之一,为公司洪涝台灾害Ⅰ级事件状态:

  (1)上海中心气象台发布上海市台风红色预警信号(沿海或陆地平均风力可达12级,或阵风达14级以上)或暴雨红色预警信号(3小时降雨量达100毫米,或者1小时降雨量将达60毫米以上)严重影响上海地区,上海市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已启动洪涝台灾害I级应急响应;

  (2)达到《国家电网公司大面积停电事件处置应急预案》确定为电网大面积停电I级事件的,且主要涉及上海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的;

  (3)公司应急领导小组视洪涝台灾害危害程度、灾区救灾能力和社会影响等综合因素,研究决定进入洪涝台灾害Ⅰ级事件状态的。

  4.2. 重大(Ⅱ级)事件

  因洪涝台灾害满足下列情况之一,为公司洪涝台灾害Ⅱ级事件状态:

  (1)上海中心气象台发布上海市台风橙色预警信号(沿海或陆地平均风力可达10级,或阵风达12级以上)或暴雨橙色预警信号(3小时降雨量达50毫米以上)严重影响上海地区,上海市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已启动洪涝台灾害Ⅱ级应急响应;

  (2)达到《国家电网公司大面积停电事件处置应急预案》确定为电网大面积停电Ⅱ级事件的,且主要涉及上海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的;

  (3)公司应急领导小组视洪涝台灾害危害程度、灾区救灾能力和社会影响等综合因素,研究决定进入洪涝台灾害Ⅱ级事件状态的。

  4.3. 较大(Ⅲ级)事件

  因洪涝台灾害满足下列情况之一,为公司洪涝台灾害Ⅲ级事件状态:

  (1)上海中心气象台发布上海市台风黄色预警信号(沿海或陆地平均风力可达8级,或阵风达10级以上)或暴雨黄色预警信号(6小时降雨量达50毫米以上,或者1小时降雨量达35毫米以上)严重影响上海地区,上海市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已启动洪涝台灾害Ⅲ级应急响应;

  (2)达到《国家电网公司大面积停电事件处置应急预案》确定为电网大面积停电Ⅲ级事件的,且主要涉及上海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的;

  (3)公司应急领导小组视洪涝台灾害危害程度、灾区救灾能力和社会影响等综合因素,研究决定进入洪涝台灾害Ⅲ级事件状态的。

  4.4. 一般(Ⅳ级)事件

  因洪涝台灾害满足下列情况之一,为公司洪涝台灾害Ⅳ级事件状态:

  (1)上海中心气象台发布上海市台风蓝色预警信号(沿海或陆地平均风力可达6级,或阵风达8级以上)或暴雨蓝色预警信号(12小时降雨量达50毫米以上)严重影响上海地区,上海市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已启动洪涝台灾害Ⅳ级应急响应;

  (2)达到《国家电网公司大面积停电事件处置应急预案》确定为电网大面积停电Ⅳ级事件的,且主要涉及上海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的;

  (3)公司应急领导小组视洪涝台灾害危害程度、灾区救灾能力和社会影响等综合因素,研究决定进入洪涝台灾害Ⅳ级事件状态的。

  5. 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5.1. 责任人及职能部门

  (1) 上海市电力公司防汛防台工作实行行政第一责任人负责制,上海市电力公司责任人为总经理,具体分管领导为生产副总经理。具体职能部门是上海市电力公司生产技术部。

  (2) 基层单位防汛防台工作责任人为行政第一责任人,具体由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负责。具体职能部门是各基层单位的生技、运行或安监等部门,基层各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对职能部门及岗位责任予以明确。

  5.2. 组织体系

  上海市电力公司防汛防台组织体系由二级组成(即电力公司和基层),实行统一指挥、逐级负责、明确职责分工、密切协调、积极主动、及时高效地完成防汛防台救灾工作。

  5.2.1. 一级指挥系统

  上海市电力公司防汛防台指挥部为一级指挥系统,负责领导全公司开展防汛防台工作。

  公司防汛防台领导小组由总经理、分管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室、办公室、生产技术部、营销部、基建部、调度通信中心、安全监察(保卫)部、物资部、对外联络部、上海电力医院等有关部门及单位负责人组成。由总经理、分管副总经理担任正、副组长。

  防汛防台办公室由承担防汛防台日常工作的职能部门生产技术部、安全监察(保卫)部及办公室组成。

  5.2.2. 二级指挥系统

  上海市电力公司所辖基层单位防汛防台指挥部为二级指挥系统,负责领导本单位开展防汛防台工作。

  基层单位领导小组由经理、分管副经理、总工程师室、办公室(包括医务室)、计划、生技、工程、营销、物资、安监、保卫、调度等部室负责人组成。由经理、副经理、总工程师等担任正、副组长。

  基层单位防汛防台办公室由承担防汛防台日常工作的职能部门生技、安监及办公室组成。

  5.2.3. 防汛防台抢修指挥网络

  公司防汛防台抢修指挥中心由公司防汛防台应急领导小组兼任,由公司总经理室、总工程师室统一指挥、协调,办公室、生产技术部、安全监察部、营销部、工程建设部、物资部、调度通信中心等部门按各自分工负责指挥有关抢修工作。

  基层单位防汛防台领导小组下设防汛防台抢修指挥分中心,由总经理室、总工程师室、办公室、生技、营销、安监、调度、物资等部门组成。

  5.3. 职责

  5.3.1. 上海市电力公司防汛防台应急领导小组职责

  (1) 贯彻落实上级防汛领导机构的工作方针、政策和法规;执行上级防汛命令和指示。确保安全、优质发供电,完成“保障供电”任务。

  (2) 全面掌握防汛形势,组织制定防汛方案,领导并统一指挥所辖单位的防汛抗台、抢险救灾工作。

  (3) 审核当年的防汛工作目标、计划和预案。

  (4) 研究处理防汛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上级防汛机构报告汛情及灾情。

  (5) 当预报有台风、暴雨、高潮位侵袭时,及时召集领导小组会议,确定对策、指挥战斗;在汛情紧急时,同意调用公司所辖单位的物资、设备和基层抢险队伍。

  (6) 当重大灾情发生时,到第一线指挥抢险救灾,迅速组织力量进行“保发电、保供电”。

  (7) 灾后及汛期结束后,总结经验教训,表彰先进,惩处失职者,部署下阶段工作任务。

  5.3.2. 上海市电力公司防汛防台办公室职责

  (1) 每年的4月15日前,组建上海市电力公司防汛防台领导小组(即一级指挥系统)及防汛防台办公室(即职能部门)、防汛防台抢修指挥中心并上报国家电网公司、上海市防汛指挥部、上海市经委、华东电网有限公司、华东电监局等有关领导部门。

  (2) 上报具体内容包括防汛防台领导小组名单、防汛防台办公室成员名单、防汛防台抢修指挥中心成员名单、防汛专职或联络员名单(包括联系电话和手机等)、汛期值班人员名单、值班电话(日常、夜间、假日)、传真电话、防汛电子邮箱等。

  (3) 在国家电网公司防汛工作领导小组、上海市防汛指挥部的领导下,及时传达并贯彻公司防汛领导小组的各项指示;做好各级防汛组织的协调工作;

  (4) 承担汛期日常工作及值班工作;保证汛期各级防汛机构的指令畅通。

  (5) 制(修)订电力公司防汛防台工作制度和应急预案。建立和完善电力公司的防汛管理和工作体系。

  (6) 按照当年的气象、水情预报,督促所辖单位防汛机构认真组织落实各项防汛措施,确保安全度汛。

  (7) 协调全系统的防汛工作,指令要害部门和重点单位制定特大灾害应急预案及组织演习,切实做好防灾、救灾的准备工作。

  (8) 加强汛前检查工作,按照国家电网公司《国家电网公司防汛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下基层检查各项汛前准备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汇报。

  (9) 负责管理全公司的防汛防台重要设施(防汛墙、灰场、灰塘、江堤、海塘、码头等)的加固及整修工程。

  (10)负责汛期公司内部所有防汛抢险人员、物资的统一调配。

  (11)汛期每周五12点前将本周有关防汛情况报国家电网公司防汛办公室。

  (12)广泛发动群众、加强宣传教育,不断增强全系统的防灾意识,使大家共同自觉做好防汛准备工作,尽量避免或减少灾害造成的损失。

  (13)灾后及汛期结束后,做好防汛总结工作并上报上级防汛机构,布置下阶段工作任务。做好各级防汛工作文件的归档工作。

  5.3.3. 公司有关职能部室职责

  (1) 办公室:负责应急处置过程中与政府协调工作和社会维稳工作。

  (2) 调通中心:负责电力调度运行和公司应急通信工作。

  (3) 安全监察(保卫)部:负责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安全监督管理,与生产技术部共同负责信息收集、统计、分析和评估工作。

  (4) 生产技术部:公司防汛办公室设在生产技术部,负责汛期的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应急状况时,负责组织成立公司洪涝台灾害处置办公室,协调处置防汛防台应急事宜。应急状况时,具体负责电网设施设备现场抢险、抢修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

  (5) 基建部:负责组织基建施工力量参加抢险救援、抢险恢复工作。

  (6) 物资部:负责应急物资供应及运输工作。

  (7) 财务资产部:负责抢险救灾、事故恢复及灾后重建所需的资金投入。

  (8) 人力资源部:负责理赔和善后工作。

  (9) 对外联络部:负责媒体应对、舆情引导和信息对外宣传发布工作。

  (10)交易中心:负责组织跨省电力支援灾区工作。

  (11)营销部:负责做好大用户防汛、防台的相关应急工作。

  5.3.4. 基层单位防汛防台应急领导小组职责

  (1) 在上海市电力公司防汛防台领导小组和上海市各区、县防汛指挥部的领导下,贯彻实施有关防汛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执行上级防汛命令和指示。确保本单位的发、供电,完成“保障供电”任务。

  (2) 组织制定本单位防汛预案,负责并统一指挥本单位的防汛防台、抢险救灾工作。

  (3) 按照当年的气象、水情预报,认真制定落实和检查各项防汛措施,确保安全度汛。

  (4) 指令要害、重点部门制定特大灾害应急预案并组织演习,切实做好防灾、救灾的准备工作。

  (5) 4月底前完成防汛防台检查并上报。

  (6) 当预报有台风、暴雨、高潮位侵袭时,及时召集指挥部领导小组成员会议,确定对策、指挥战斗;在汛情紧急时,有权调用本单位的物资、设备和抢险队伍。

  (7) 研究处理防汛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上级防汛指挥部报告汛情及灾情。

  (8) 当灾情发生时,应到第一线指挥,迅速组织力量进行各项抢险工作。

  (9) 灾后及汛期结束后,做好防汛总结工作并上报上级防汛机构,表彰先进,惩处失职者,布置下阶段工作任务。做好各级防汛工作文件的归档工作。

  6. 预防与预警

  6.1. 风险监测

  公司应急办公室、防汛防台办公室及各专业管理部门加强与相关单位的沟通联络,密切监测洪涝台风活动趋势及风险,积极开展洪涝台灾害发生事件预测分析,制订应对方案,落实风险预控措施;定期对相关单位进行检查,组织制定并实施洪涝台灾害应急处理措施,发现异常及时汇报处理。

  6.1.1 公司系统各级单位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监测洪水台风灾害风险和接收预警信息;公司防汛防台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司防汛防台风险监测工作。

  6.1.2 及时收集各类灾害天气、地区降雨、台风强度路径等。

  6.1.3 风险监测的方法和信息收集渠道:

  (1)建立洪涝台灾害调查收集网络,组织洪涝台灾害普查,各级单位在洪涝台灾害多发期,应密切注意气象部门发布的灾害预报,生产部门加强对所属电网设备的巡查,掌握灾情。

  (2)公司应急办公室、防汛防台办公室、各专业管理部门及所属各单位应与气象及政府等相关部门建立相应的洪涝台风及洪水台风次生、衍生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实现相关灾情、险情等信息的实时共享。

  6.1.4 风险监测报告

  通过风险监测、预测分析,各级生产部门监测、预报有重大洪水台风灾害危害电网、电厂时,应及早采取预防和应对措施,并及时逐级报告。

  6.2. 预警发布与预警行动

  6.2.1 洪涝台灾害预警分级

  根据洪涝台灾害发生性质、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范围,洪涝台灾害预警级别与上海气象部门发布的预警分级一致,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6.2.1.1 Ⅰ级预警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Ⅰ级预警:

  1)上海市应急管理部门、气象、防指等发布直接影响上海地区的洪涝台灾害Ⅰ级预警;

  2)上海中心气象台发布上海市台风红色预警信号(沿海或陆地平均风力可达12级,或阵风达14级以上);

  3)上海中心气象台发布上海市暴雨红色预警信号(3小时降雨量达100毫米,或者1小时降雨量将达60毫米以上);

  4)公司防汛防台应急领导小组视洪涝台灾害预警情况、可能危害程度、救灾能力和社会影响等综合因素,研究发布Ⅰ级预警。

  6.2.1.2 Ⅱ级预警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Ⅱ级预警:

  1)上海市应急管理部门、气象、防指等发布直接影响上海地区的洪涝台灾害灾害Ⅱ级预警;

  2)上海中心气象台发布上海市台风橙色预警信号(沿海或陆地平均风力可达10级,或阵风达12级以上);

  3)上海中心气象台发布上海市暴雨橙色预警信号(3小时降雨量达50毫米以上);

  4)公司防汛防台应急领导小组视洪涝台灾害预警情况、可能危害程度、救灾能力和社会影响等综合因素,研究发布Ⅱ级预警。

  6.2.1.3 Ⅲ级预警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Ⅲ级预警:

  1)上海应急管理部门、气象、防指等发布直接影响上海地区的洪涝台灾害Ⅲ级预警;

  2)上海中心气象台发布上海市台风黄色预警信号(沿海或陆地平均风力可达8级,或阵风达10级以上);

  3)上海中心气象台发布上海市或暴雨黄色预警信号(6小时降雨量达50毫米以上,或者1小时降雨量达35毫米以上);

  4)公司防汛防台应急领导小组视洪涝台灾害预警情况、可能危害程度、救灾能力和社会影响等综合因素,研究发布Ⅲ级预警。

  6.2.1.4 Ⅳ级预警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Ⅳ级预警:

  1)上海应急管理部门、气象、防指等发布直接影响上海地区的洪涝台灾害Ⅳ级预警;

  2)上海中心气象台发布上海市台风蓝色预警信号(沿海或陆地平均风力可达6级,或阵风达8级以上);

  3)上海中心气象台发布上海市暴雨蓝色预警信号(12小时降雨量达50毫米以上);

  4)公司防汛防台应急领导小组视洪涝台灾害预警情况、可能危害程度、救灾能力和社会影响等综合因素,研究发布Ⅳ级预警。

  6.2.2 预警发布

  (1)公司应急办公室或防汛防台办公室接到洪涝台灾害预警信息后,立即汇总相关信息,分析研判,提出公司洪涝台灾害预警建议,经公司防汛防台应急领导小组批准后发布。生产技术部、调通中心综合分析设施设备、电网运行风险、提出公司洪涝台灾害预警建议,报公司防汛防台应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批准,由公司应急办公室或防汛防台办公室通过“上海市电力公司故障抢修综合指挥系统”进行发布。

  (2)根据有关规定由公司应急办公室、防汛防台办公室,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洪涝台灾害预警发布情况,并向本公司防汛防台应急领导小组报告综合信息。

  6.3. 预警响应

  6.3.1 Ⅰ级、Ⅱ级预警响应

  发布气象灾害Ⅰ、Ⅱ级预警信息后,应开展以下相关工作和措施:

  6.3.1.1 公司

  (1)公司应急办公室、防汛防台办公室和有关职能部门收集相关信息,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开展突发事件预测分析,及时向公司防汛防台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并酌情向国家电网公司和华东电网有限公司应急办公室报告;

  (2)做好成立公司防汛防台应急处置工作组的准备工作;

  (3)启动应急值班机制,公司防汛防台办公室做好防汛防台值班安排工作;

  (4)有关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协调组织应急队伍、应急物资、应急电源、交通运输等准备工作,合理安排生产运行方式,组织开展设备巡视、监测和值班,做好异常情况处置和信息披露准备。

  6.3.1.2 相关单位

  (1)按本单位预案规定,加强设备巡查和监测、根据需要恢复无人值班变电站值班,及时收集和报送电网、电站设施设备受损、台风、强降雨、电网运行等信息。

  (2)启动应急值班,及时收集相关信息并报告公司防汛防台应急办公室,做好应急信息披露准备。

  (3)合理安排生产运行方式,做好异常情况处置和应急信息披露准备。

  (4)灾害可能影响地区等有关责任人员应立即上岗到位,组织力量深入分析、评估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尤其是对本地区、本部门灾害风险隐患的影响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预防和控制措施,落实抢险队伍和物资,全面转入救灾准备待命状态,做好异常情况处置准备工作;必要时做好人员疏散或撤离准备工作。

  6.3.2 Ⅲ级、Ⅳ级预警响应

  发布气象灾害Ⅲ、Ⅳ级预警信息后,应开展以下相关工作:

  6.3.2.1 公司

  (1)公司应急办公室、防汛防台办公室及时收集相关信息,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必要时向公司应急领导小组报告;

  (2)有关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督促相关单位做好组织应急队伍、应急物资、应急电源、交通运输等准备工作,合理安排生产运行方式,做好异常情况处置和应急信息披露准备。

  (3)做好组织应急队伍、应急物资、应急电源、交通运输的准备工作。

  6.3.2.2相关单位

  (1)启动应急值班,及时收集相关信息并报告公司防汛防台办公室,做好应急信息披露准备;

  (2)合理安排生产运行方式,做好异常情况处置和应急信息披露准备。

  (3)要求预警地区所属单位启动相关预案,全面转入救灾准备工作。

  (4)应急队伍、应急物资、应急电源、交通运输等准备就绪。

  6.4. 预警结束

  根据汛情台情的发展态势和处置情况,事态发展已经得到控制且不满足预警条件,或有关情况证明已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危险已经解除,由公司防汛防台应急领导小组批准,公司防汛防台应急办公室发布解除预警。

  7. 应急响应

  7.1. 先期处置

  (1) 为确保汛期安全,提高处理灾害性天气的应变能力,基层各单位均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从风、雨、潮、洪四个方面综合考虑,根据可能发生的灾害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处置突发灾害的各项应急预案,并予以全面贯彻落实,提高防汛防台工作人员的临阵应变能力。提前做好各项防汛防台的准备工作;要把预案措施的重点放在防御突发性、超标准的灾害上,增强可操作性,并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准确采用。

  (2) 公司各调度部门应制订台风、暴雨及大潮汛袭击时的特殊运行方式、运行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确保电网系统调度的正常运行;在编制月度计划及周计划时应充分考虑台风暴雨影响,合理安排工期;通信系统要保证微波、光纤、邮电外线、直通电力程控、载波等多种通讯方式的畅通无阻,及时准确传达国家电网公司防汛指挥部、上海市防汛指挥部和上海市电力公司防汛指挥部的各项命令。

  7.2. 响应分级

  公司根据突发事件分级标准,按灾害造成的事件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公司控制事态和应急处置能力,按照“分级响应、分层负责”的原则,将洪水台风灾害事件应急响应分为两级:

  I级响应:应对Ⅰ级、Ⅱ级事件,公司启动I级响应,由公司防汛防台应急领导小组及防汛防台办公室统一领导抗灾救灾、应急救援、抢修恢复工作。

  Ⅱ级响应:应对Ⅲ级、Ⅳ级事件,公司启动Ⅱ级响应,授权各有关单位防汛防台应急领导小组及防汛防台办公室组织应急处置和指挥工作。

  7.3. 响应启动

  (1) 上海市电力公司一/二级防汛防台指挥部迅速开展工作,沟通上、下级防汛防台指挥部,保持通讯畅通,摸清情况,及时调遣救灾专业队伍,投入救灾工作,组织自救互救。

  (2) 上海市电力公司一/二级防汛防台指挥部主要领导和工作人员迅速就位,听从命令,协调基层单位做好防汛防台工作。

  (3) 根据上级发布的汛情通报和命令就位。(根据相关部门发布的汛情等级,相关人员就位。)

  (4) 收听电台,收看电视台,手机短信等发布的汛情信息,自觉就位。

  (5) 二级防汛防台指挥部可根据各单位情况和局部气象状况提高灾害处理状态等级。

  7.3.1 I级应急响应

  (1) 公司所辖范围内发生洪涝台灾害符合I级、Ⅱ级事件标准时,启动公司洪涝台灾害I级应急响应。

  (2) 各有关单位启动本单位洪水台灾害事件响应后,应立即向防汛防台办公室报告,并按照本单位预案开展先期处置;公司防汛防台办公室接到各有关单位事件响应上报或上级、政府部门宣布发生重大洪涝台灾害后,立即收集汇总相关信息,分析研判,报公司防汛防台领导小组;公司防汛防台应急领导小组研究确定事件响应等级,研究决定宣布启动公司洪涝台灾害I级应急响应,并立即向国网公司、华东电网有限公司应急办公室或防汛防台办公室报告。

  7.3.2 Ⅱ级应急响应

  (1) 公司所辖范围内发生洪涝台灾害符合Ⅲ级、Ⅳ级事件标准时,启动公司洪涝台灾害Ⅱ级应急响应。

  (2) 各有关单位启动本单位洪水台风灾害事件响应后,应立即向公司防汛防台办公室报告,并按照本单位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公司防汛防台办公室接到各有关单位事件响应上报或政府部门宣布发生重大洪涝台灾害后,立即收集汇总相关信息,分析研判,报公司防汛防台应急领导小组;公司防汛防台应急领导小组研究确定事件响应等级,研究决定宣布启动公司洪涝台灾害Ⅱ级应急响应,并向国家电网公司、华东电网有限公司应急办公室或防汛防台办公室报告。

  7.4. 响应行动

  根据气象台预报的信息,由电力公司防汛防台办公室发布命令,基层各单位值班人员迅速执行命令。

  气象台发布强热带风暴的紧急警报后,险工地段、重要线路的现场抢险队伍即进入戒备待命状态,确定抢险工作、地段、人员的部署及后勤供应保障,并随时与上级防汛指挥部保持联系。

  对于突发险情,由各单位值班人员作为抢险命令发布者,首先与抢修人员赶赴险情处,同时向基层及电力公司防汛指挥部汇报,及时调遣有关人员火速赶到现场抢险救灾。

  7.4.1 I级应急响应

  (1) 公司防汛防台应急领导小组全面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启用公司应急指挥中心,统一领导救灾、应急救援、抢修恢复工作;必要时组建前线应急指挥部,确定并派出前线指挥人员,监督、指导各有关单位应急处置工作。

  (2) 公司防汛防台应急办公室启动应急值班,组织开展信息汇总和报送工作,及时向公司防汛防台应急领导小组汇报,与政府职能部门联系沟通。

  (3) 各相关部门和工作组按照相应的应急工作职责开展应急行动。

  (4) 公司防汛防台应急办公室按“信息报告”的要求收集、汇总并向上级单位、政府有关部门报送应急工作信息报告。

  7.4.2 Ⅱ级应急响应

  (1) 公司防汛防台应急领导小组授权各有关基层单位防汛防台应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领导应急指挥工作。

  (2) 公司防汛防台办公室负责信息汇总和报送工作,及时向公司防汛防台应急领导小组汇报。

  (3) 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相应的应急工作职责分工监督检查、协调指导应急救援、抢修恢复和信息披露工作。

  (4) 由公司防汛防台应急办公室按“信息报告”的要求收集、汇总并酌情向上级单位、政府有关部门报送应急工作信息报告。

  7.5. 响应结束

  根据事态发展变化,由公司防汛防台办公室或生技部提出警报解除或级别调整建议,经防汛防台应急领导小组批准后,通过“上海市电力公司故障抢修综合指挥系统” 发布警报解除,在台风警报解除及暴雨过后,各单位应立即做好故障的系统分析;对暴露出来的严重问题及采取的临时抢修措施,应立即进行处理或正常修复。对汛期暴露出来的严重问题,要及时上报,予以彻底解决。

  8. 信息报告

  8.1. 报告渠道

  一旦台汛出现紧急情况必须立即向上级防汛机构如实汇报。

  信息发布由公司防汛防台办公室通过“上海市电力公司故障抢修综合指挥系统”平台统一进行发布。

  各单位根据故障内容、性质、地点等填写故障报告,并进行分类,提交抢修指挥员,重大故障应及时上报上海市电力公司防汛防台办公室。

  各单位在电力公司发出防台防汛警报紧急通知后的第二天上午8:00前将防汛防台故障统计表(附表1)上报公司防汛防台办公室。

  每次台风警报解除后2小时内将台风期间的故障统计汇总后上报公司防汛防台办公室。

  8.2. 报告内容

  各单位应建立防汛防台工作汇报制度,对防台防汛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汇报。

  (1) 预警响应阶段,各有关单位向公司应急办公室或防汛防台办公室报告本单位预警发布和预警结束情况,报告电网运行、气象预报动态、台风动向、地方政府要求、已采取措施等信息;向公司本部相关职能部门报告专业信息,同时向公司应急办报告综合信息。

  (2) 洪涝台灾害事件发生后,各相关单位各专业向公司各相关职能部门报告专业信息,内容包括报告单位、联系人、联系方式、报告时间、发生时间、地点和范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及电网停电情况,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3) 事件响应阶段,各有关单位向公司防汛防台办公室报告电网及电厂设施设备受损、电网运行、抢险进展、次生灾害、人员伤亡及气象发展趋势、应急抢修队伍、应急物资、应急装备需求等综合信息。防汛防台办公室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定时向国家电网公司、政府有关部门、电力监管机构报告事件处置进展情况。

  8.3. 报告程序

  发生下列故障应随时汇报

  (1) 出现危及安全发、供电的故障。

  (2) 发生断杆、倒杆、高压线断线及触电(包括外系统人员)等恶性事故及其它重大事故。

  (3) 110千伏及以上设备故障或大面积停电时。

  (4) 抢修班组在现场与用户发生重大纠纷时。

  (5) 上级领导及防汛机构督办的工作。

  一般故障及处理情况汇报

  各单位每周对防汛工作情况,包括公司所辖范围内的汛情、受灾范围、电力设施损坏情况、抗洪抢险及进度等内容,进行汇总和分析,填报《汛情周报》(见附件二)并于每周五12:00前上报上海市电力公司防汛防台办公室。

  8.4. 报告要求

  (1) 各有关单位向公司防汛防台办公室及相关部门汇报信息,必须做到数据源唯一、数据准确、及时;

  (2) 发生洪涝台灾害事件后,灾情所在单位应急办公室或防汛防台办公室应先采用手机或固话方式即时报告,了解相关情况于事件发生后2小时内,填写表格以电子邮件、传真方式向公司应急办公室或防汛防台办公室报告事件基本情况;

  (3) Ⅲ/Ⅳ预警阶段和发生Ⅲ/Ⅳ事件执行每日8:30零报告制度;

  (4) Ⅰ/Ⅱ预警阶段和发生Ⅰ/Ⅱ事件执行每日8:30和20:30零报告制度;

  (5) 各有关单位根据公司临时要求,完成相关信息报送。

  9. 后期处置

  9.1. 保险理赔

  各单位及时统计设备损失情况,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核实、汇总受损情况,按保险公司相关保险条款理赔。

  9.2. 事件调查

  突发事件发生后,公司组织调通中心、安全监察部、生产技术部等部门调查收集灾情详细资料,本着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研究灾害事故发生的原因,分析灾害事故发展、发展过程,查清事故损失,吸取教训,提出具体抗灾减灾对策、措施及预防加强电网运维的工作建议,编写事故调查报告。

  9.3. 总结及改进

  每次台(洪)灾应急处置结束后,各单位应对应组织措施、技术措施、损失情况、应急能力、预案的适应性进行评估,对预案进行及时的修订完善,进一步完善改进应急救援、紧急处置程序。公司灾害处置办组织对本预案和应急救援处置过程进行全面的总结、评估,找出不足并明确改进方向,及时对应急预案的不足之处予以修订。

  10. 应急保障

  (1) 上海市电力公司的治安保卫工作由保卫部及基层保卫部门负责。为保证汛期应急措施的顺利实施,保卫系统应加强治安管理力度,落实防范措施。制订专门的工作方案,严格按治安保卫条例执行。加强值班巡逻,配合、协助抢险工作的顺利进行。

  (2) 上海市电力公司汛期安全工作由安全监察部及基层安监部门负责。加强安全检查、监督,制定安全应急措施。

  (3) 汛期的医疗救护由上海电力医院及基层医务室负责,要求备足抢险救灾的药品及医疗器械,组建医疗救护队伍、配备专用救护车等随时待命。接到命令或救援请求即可奔赴现场抢救;同时准备好参加社会救援工作。当灾害性天气来临时,上海电力医院及基层单位的医务人员都必须有专人值守,落实医救人员,做好充分准备,处于能及时施救状态。基层各单位的医务部门要备好必需的急救药品,明确供应点,方便抢险人员急用。

  (4) 上海市电力公司的抢险物资、设备、器材由物资部及物流公司负责。各基层单位按要求配置应急发电车、照明车,以解决紧急抢修时的临时供电和应急照明;物资部应落实抢险物资的供应(各仓库备有必要的物资器材,包括事故备品等),接到指令马上就近运送到所需地点;各基层单位必须配备足够的抢险物资,一旦出现危及正常发、供电的险情,能保证及时供给。各基层单位分级储存抢险物资,落实储存地点,明确专人负责(如各单位必须准备车辆、铁锹、草包、蛇皮袋、石料、备用潜水泵、排水用软管、应急灯、铅丝、泥土取用处等抢险物资及预订外借劳动力)。

  (5) 汛期所有重要物资都必须转移到安全地带,确保国家财产安全。

  (6) 对于危险品(油库、氢气、硫酸等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等)应按数造册,明确专人负责,由基层单位严格控制管理,分别制订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

  (7) 汛期的宣传报道工作由办公室、对外联络部及各基层单位的宣传部门负责。在汛期,宣传系统应加强抗洪救灾的宣传力度。一旦发生突发事件,要及时了解社情、民情、灾情,切实做好宣传工作,以稳定民心,避免因突发事件引起恐慌、混乱。及时报道表扬防汛抗台工作中的先进人物及先进事迹,对不听从指挥或擅离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事件,及时予以批评、通报,引以为戒。

  (8) 汛期的后勤生活保障体系由公司办公室及各基层单位的行政部门负责。准备必要的住宿点及生活必需品,以保证值守人员和抢险人员、抢修人员昼夜住宿及生活之需。备足必需的穿、用(雨鞋、雨披、塑料布等)等后勤物资,以保证可能发生的临时急需之用。当灾害性气候来临时,食堂准备充足的食品,保证日夜供应。

  (9) 汛期基层单位必须备有车辆日夜备用;紧急状态下,所有车辆均归基层防汛指挥部统一调度。

  11. 培训和演练

  11.1. 培训

  公司各级人员要加强应急理论知识和技能学习,利用多种形式进行培训,不断提高对气象灾害的处置能力和指挥协调能力和指挥协调能力,将应急培训列入年度培训计划,积极组织开展培训工作。

  11.2. 演练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气象灾害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演练,增强应急处置的实战能力。通过演练不断增强预案的有效性和操作性。

  12. 附则

  12.1. 术语和定义

  1.应急预案:指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及时、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行动,预先制定的计划或方案。

  2.应急响应: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有关组织或人员采取的应急行动。

  3.应急救援:在应急响应过程中,为消除、减少事故危害,防止事故扩大或恶化,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造成的损失或危害而采取的救援措施或行动。

  4.应急恢复:指应急救援行动基本结束,现场恢复到基本稳定、安全的状态。

  12.2. 预案报备

  本应急预案报国家电网公司备案。

  12.3. 预案修订

  根据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订和修订,以及管理体制变化,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对本预案适时进行补充、完善,定期组织对预案进行评估,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订,修订期限原则为五年。

  12.4. 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上海市电力公司组织制定, 并由公司防汛办公室负责解释。公司系统各单位根据本预案制定防汛防台应急预案。

  12.5. 预案实施

  本预案经公司应急领导小组批准、备案后,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13.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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