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传销罪被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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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打击传销工作总结
2016年传销罪被取消 第一篇

2011年-2012年度打击传销工作总结

打击传销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也是一项常抓常新的工作。2011年-2012年,我镇打击传销工作,在镇委、镇政府的重视和领导下,按照区打传办的工作布置,各职能部门紧密配合,真抓实干,有效遏制了传销活动,维护了社会稳定。目前,我镇未发现有传销组织活动。

一、主要做法与成效

1、镇委、镇政府的重视提升到新高度。镇委、镇政府高度重视打传工作,把它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镇委、镇政府主要领导多次听取打传工作汇报,深入“无传销社区(村)”调研,部署打传工作。各打传职能单位认真落实镇委、镇政府的部署,把打传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政府牵头、综治组织、部门协作。特别是作为打传工作主力军的派出所和工商所,在每次打传行动中都能做到紧密配合,步调一致,做好清查工作。

2、抓工作方法方式的创新。我镇继续致力抓打传工作方法方式的创新,不断提升打击传销效能。一是公安部门转变为以刑事打击为主,形成强大的威慑力,使传销头目与传销骨干“闻风丧胆”、“无处遁形”。二是工商部门继续狠抓网格化监管。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制,实行分片包干,将打传工作和查处各类经济违法违章行为齐部署、齐落实,落实到分管领导、责任岗位和具体人员,使查处传销和经济违法违章行为的执法力量

遍布城乡,做到发现一宗,查处一宗,消灭一宗;三是继续加强打传信息化建设。大大提升打传工作效能。

3、抓查办大要案。我镇公安、工商部门紧密合作,始终保持高压态势,查办传销特大案件,形成强大的威慑力,使传销头目与传销骨干“闻风丧胆”、“无处遁形”。二是严防“死灰复燃”,对提供给传销人员居住及培训的出租屋进行停水停处理,坚决立案处理。

4、抓宣传教育攻势。今年以来,我区采取多种形式发动

宣传教育攻势,努力营造共同抵制、共同打击传销的社会氛围。一是抓好传销易发人群的宣传。针对在我区活动的传销人员,绝大部分为外省人员的状况,除了传统的挂横幅、派传单、贴海报等手段,还充分发挥电视媒体、群发短信等受众广、影响大的优势,加大宣传攻势,增强宣传效果;二是教育社区(村)广大群众拒绝传销。充分利用各社区(村)宣传平台,用居民、村民喜闻乐见的方式揭露传销的运作模式、常用手法、诈骗实质,鼓励他们发现可疑情况及时举报,并警示广大出租屋屋主不得出租房屋给传销人员居住;三是做好被查传销人员的思想转化工作。对一般受骗上当传销人员,向其派发打传宣传资料,举办临时学习班,帮助他们搞清楚直销与传销的区别,了解执法部门的高压打击态势,使他们自觉脱离传销组织。

二、下一步打击传销工作设想

尽管我镇打传声势浩大,措施得力,成效明显,但由于我镇毗邻xxx,传销活动容易滋生蔓延。因此,打传工作仍是我镇

一项长期性、艰巨性的任务。今后,我镇在巩固打传工作成果的基础上要围绕建立长效机制,以创建“无传销社区(村)”为重点,扎实开展打击传销工作。

1、统一认识,健全长效机制,把创建活动作为今年打击传销工作的重点。传销是经济领域的“邪教”,是破坏社会和谐的“毒瘤”。开展创建“无传销社区(村)”,就是要在政府职能部门与基层居(村)委自治之间形成联动协作,建立群防群治,综合治理传销的格局。创建“无传销社区(村)”活动符合中央方针政策,符合打击传销的要求。

打击传销工作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在开展创建“无传销社区(村)”活动中,要形成党委政府统一领导,职能部门齐抓共管,基层具体落实,社会群众广泛参与,协作推进的工作格局。一是各级党政要高度重视,成立专门领导机构,把创建工作纳入建设“平安和谐社区”

内容,与创建“无毒社区”、“文明社区”、“红盾服务维权进社区”等活动紧紧联系起来,努力形成互相促进的局面,并在财力上给予保障。二是职能部门密切配合。明确综治、公安、民政、工商等部门的责任分工,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三是层层落实创建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层级签订责任书,实行责任制。社区领导小组包街道,社区干部包片区,居民组长包楼层租户。一包到底,不留死角。

2、坚持创新机制,整合资源,着力提升创建实效。一是结合宣传创建工作机制。要在落实以“五个一”为主要内容的工

3、坚持预防为主,加大宣传力度,努力营造创建氛围。针对传销的欺骗性、隐蔽性,在创建活动中,要注重加强宣传教育,提升群众自我防范抵御传销的能力。一是建立社区(村)宣传阵地,通过发放传单、张贴海报、悬挂横幅、设置宣传栏等方式,公布典型案例,揭露传销欺骗手法,介绍防范措施,让基层群众不要出租房屋给传销人员,让外来群众自觉拒绝传销,让受骗群众主动脱离传销。二是搭建移动宣传平台,提示信息,开展抵制传销、拒绝传销宣传。三是充分发挥媒体作用,利用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揭露传销的危害和骗人的事实,表明政府打击传销的决心,提高群众的防范意识。四是继续开展宣传进社区、进农村、进工厂、进学校、进市场、进家庭“六进”活动,促使全社会广泛参与,人人皆知。

4、积极开展打击传销犯罪活动专项行动。专项整治是打击传销的主要手段,全镇要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集中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专项行动的通知》精神,把打击传销专项行动的重点,由原来的以清查驱赶为主转变为以刑事打击为主,工作方式由公安机关配合工商机关开展整治为主,转变为以公安机关侦办传销经济案件为主。公安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坚持露头就打,积极破获传销案件,抓上线,打头目,狠狠打击传销犯罪活动,震慑传销组织。

5、完善打击传销工作制度,促进打击传销工作科学化、规范化。一是完善督查考核工作制度,修改评分规则,更科学有效地开展督查考核及地区分类监管;二是建立打击传销工作激励机制,对打击传销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进行奖励,提高一线执法人员打击传销工作积极性;三是进一步推动政府将打击传销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加强打击传销的人力、财力、物力保障。

打击传销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持续和谐发展的一项长期、艰巨而重要的任务,我们一定要以建设和谐湛江和科学发展观统领打传工作,按照区委、区政府和市打传办的统一部署,坚持不懈地开展打击传销工作,为推动我镇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篇二:打击传销进校园工作总结

许昌市特殊教育学校

打击传销进校园工作总结

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即将来临,为进一步加大打击传销宣传教育工作力度,进一步推动许昌市打击传销工作的深入开展,巩固和扩大全市创建“无传销城市、无传销社区”成果,提高消费者自觉抵制传销活动的意识,全面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结合我校工作实际情况要求,开展了打击传销进校园工作系列活动。现总结如下:

一、成立组织

1、根据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文件精神,成立了打击传销进校园工作领导小组,由韩发亮校长负责全面工作,小组其他成员负责日常工作。

组 长:韩发亮

成 员:耿伟峰 郑保营 娄桂荣 董改青 各科室主任

二、加大宣传力度

1、利用led屏显示、报栏张贴、专题展板制作和校园广播等方式全方位宣传打击传销进

校园活动,加强对学生进行政治思想教育、法制教育。

2、发放“公开信”和“倡议书”,组织“拒绝传销从我做起”班 级签名活动。制作班级宣传手册,组织学生开展“揭露传销真相,戳穿美丽谎言”反传销自愿签名活动。

三、举办以“远离传销”为主题的专题讲座,宣传《禁止传销条例》和《直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知识,使师生了解非法传销的欺

诈本质,明确传销活动系非法活动,增强抵制各种诱惑自觉性,同时要求若发现不法分子在进行非法传销活动,及时报警或向学校报告。

四、利用主题班(队)会分析典型案例、发布警示提示,揭露传销和变相传销的表现形式、惯用手段、变化特点以及传销的欺骗性和危害性,揭露传销的骗人害人本质,提高学生区分直销和传销、识别防范传销的能力,使学生牢固树立远离传销的思想意识,并监督家长不参与传销。

许昌市特殊教育学校2016年3月16日 篇三:2011年打击传销工作总结4 microsoft word 文档

2011年银环社区打击传销工作总结

银环社区在上级领导的带领下,按照上级文件精神具体部署,结合本社区实际情况,采取有力措施保持打击传销高压势态,社区内没有出现传销或变相传销的违法行为,取得较好的工作效果,我们的具体做法现总结如下:

一、领导重视,认真落实打传工作责任制

社区成立打传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对打传工作统一部署、统一指挥,确保打传工作协调一致,目标一致,发挥最好工作效果。街道领导多次亲自组织专门会议,分析打击传销工作形势,组织制订专项行动方案并以文件的形式下发。特别是在打击传销专项大行动中,领导更是亲自研究行动方案,并与其他职能部门领导亲临第一线指挥。社区领导带领委主任通过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国务院《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履行属地管理职能。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坚持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做到态度坚决,部署周密,措施得力,始终保持严打态势。一年来,我社区打传及建立无传销社区工作取得了明显效果。

二、 设立机构,加强巡查和监管。

我社区专门成立了由社区书记赵红菊任组长,社区副主任赵淑杰、片警李绍权任副组长,社区副主任王笑怡、闫玉敏、王静、王冬梅、李翠华、周妍希、李晋达、王丽、赵淑

杰为成员的银环社区打击传销领导小组成员12人以及社区防控人员5人,加强日常的巡查和监管。打传领导小组实行每天24小时值班,随时接受投诉,随时出动查中。切实落实街道“打击传销联系卡、打击传销宣传单、打击传销公告、打击传销责任状、打击传销责任书”的五个一工作,建立打击传销的群众、社区、街道之间的互动机制。将打击传销领导小组联系方式和打击传销举报电话公布给每个居民,以便随时保持联系,实行群防群治群管制度。使群众能及时快速反映在日常生活中发现的传销活动,及时掌握辖区内打击传销工作动态,并及时上报上级有关领导。

三、 责任到人,划分区域,层层落实“打传”工作方案。 齐抓共管,层层落实,让传销无立锥之地。将打传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畴,建立起“共治、共管、共建”的工作机制。按照打击传销属地管理原则,将打传责任分解落实到基层,社区主任包楼包户,一包到底,布下天罗地网的防线,使得传销无立足之中。

四、 找准薄弱环节,强化出租屋管理。

为加强管理,社区与出租房房主签定打传工作协议书,有效推动打传工作的开展。 我们认真分析总结了以往打传的经验,针对出租房屋、闲置房屋便于传销分子藏匿的特点,对多年闲置房屋进行清理排查。社区对症下药,加强出租屋管理,从源头上卡住传

销的软肋,使出租屋主不想租、不敢租、不能租屋给传销人员,彻底铲除了传销和变相传销赖以生存的土壤。

五、 打教结合,彻底消灭传销

首先是充分发挥舆论作用,全面构筑打击传销的思想阵地。社区通过悬挂宣传标语、发放宣传单、及宣传手册等形式,全面加强宣传攻势,使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举报电话街知巷闻、深入群众。社区通过印发给群众的“一封公开信”,加强对常住人口、外来人口、出租屋主的宣传教育工作。公开信着重宣传国家打击传销的坚定决心和法律、法规、政策。我们还利用典型案例向群众介绍传销组织、传销人员的诈骗手法、操作方式及受骗群众心理,彻底揭露传销坑人害人的诈骗本质,使辖区内群众能深入了解传销的危害,自觉远离传销,主动举报传销。打击传销及建立无传销社区工作,对于我们银环社区来说是在不断摸索、学习、借鉴他人成功经验中开展的。虽然我们做了一些工作,但是距离上级文件精神和上级领导的要求有一定的差距,我们决心借此次上级领导检查打传工作的契机,取人之长,补己之短,找准差距,迎头赶上。在有成功作法中,要百尺竿头,更进一步。

张明楷——传销犯罪的基本问题
2016年传销罪被取消 第二篇

张明楷——传销犯罪的基本问题

【内容提要】在《刑法修正案(七)》公布之后,组织、领导他人实施传销活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具备骗取财物的要素的,仍然成立非法经营罪;组织、领导他人实施传销活动,骗取财物,同时触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与诈骗犯罪的,应当按照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不同类型的传销活动的参与人员,依然可能承担非法经营、集资诈骗等犯罪的刑事责任。

【关键词】传销犯罪 类型 基本问题

一、问题的提出

“在传销刚进入我国的时候,主要以传销商品为主,参与人员用高于商品价值几倍甚至几十倍的价格购买商品,取得发展下线的资格,然后从所有各级下线购买的商品中,以滚雪球的方式按照一定比例获取自己的销售收入”。⑴尽管这种行为对下线人员并不明显具有欺骗性质,但正如国务院1998年4月18日《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国发[1998]10号)所言:“传销经营不符合我国现阶段国情,已造成严重危害。传销作为一种经营方式,由于其具有组织上的封闭性、交易上的隐蔽性、传销人员的分散性等特点,加之目前我国市场发育程度低、管理手段比较落后,群众消费心理尚不成熟,不法分子利用传销进行邪教、帮会和迷信、流氓等活动,严重背离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影响我国社会稳定;利用传销吸收党政机关干部、现役军人、

全日制在校学生等参与经商,严重破坏正常的工作和教学秩序;利用传销进行价格欺诈、骗取钱财,推销假冒伪劣产品、走私产品,牟取暴利,偷逃税收,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干扰正常的经济秩序。因此,对传销经营活动必须坚决予以禁止。”于是,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4月10日《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指出:“对于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发布以后,仍然从事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大体可以肯定的是,《刑法修正案(七)》颁布之前以非法经营罪论处的传销行为,并不一定或者说并不必然具有骗取财物的性质。

一方面,根据相关规定,被禁止的传销行为并不以骗取财物为条件。例如,前述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指出:“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经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各级人民政府和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坚决取缔,严肃处理:

(一)将传销由公开转入地下的;

(二)以双赢制、电脑排网、框架营销等形式进行传销的;

(三)假借专卖、代理、特许加盟经营、直销、连锁、网络销售等名义进行变相传销的;

(四)采取会员卡、储蓄卡、彩票、职业培训等手段进行传销和变相传销,骗取入会费、加盟费、许可费、培训费的;

(五)其他传销和变相传销的行为。”国务院2005年8月23日公布的《禁止传销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该条例第7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显而易见,这些 规定所禁止的传销行为,并不以骗取财物为条件。 另一方面,在实践中以非法经营罪论处的行为,也不必然包括骗取财物的事实。例如,1997年4月,郑某、李某夫妇以台湾华渝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的名义在湖南长沙高新技术开发区成立了华良(长沙)实业有限公司,主要生产海豹油等产品并进行传销活动。他们以

按期返还高额红利的回报为诱饵,采取会员制网络传销形式,在全国范围内招募传销人员发展下线,传销境内企业生产的海豹油、目脑灵、减肥茶、神仙养生酒等产品。被告人王某、杨某、甘某、方某等人也加入传销组织,并分别主管不同部门。从1999年12月27日至2001年5月,该传销组织非法经营数额近3亿元人民币。法院认定各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不难看出,本案被告人虽未实施骗取财物的行为,但依然构成非法经营罪。类似的案件与判决并不少见。 由上可见,在《刑法修正案(七)》公布之前,之所以对传销行为以非法经营罪论处,并不是因为传销行为骗取了他人财物,而是因为传销这种经营方式破坏了经济秩序。【2016年传销罪被取消】

“近年来,传销也不再要求传销人员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只要求缴纳一定的‘入门费’取得入门发展下线的资格,并直接按照发展下线的人数获得报酬。这种以发展的人头多少为基本计酬依据的传销方式,被形象地称为‘拉人头’。目前‘拉人头’式的传销已经占到所有传销的90%以上。„„‘拉人头’传销,欺骗他人发展人员或者缴纳一定的费用,才能取得入门资格,既没有商品,也不提供服务,不存在真实的交易标的,实际上也没有‘经营活动’,难以适用非法经营罪进行打击,给办案带来了困难”。⑶于是,《刑法修正案(七)》规定,在刑法第224条之后增加一条作为第224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

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据此,“骗取财物”成为该条规定的传销活动的基本特征或者构成要件要素。甚至有人认为:“骗取财物——这是传销活动的最本质特征。传销活动的一切最终目的,都是为了骗取钱财。”于是,只有当行为人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具备“骗取财物”的要素时,才可能成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这便产生了本文所要讨论的三个基本问题。

第一,组织、领导他人实施传销活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具备骗取财物的要素时(以下简称原始型传销活动),应当如何处理? 第二,组织、领导他人实施传销活动,骗取财物的(以下简称为诈骗型传销活动),是否仅成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第三,组织、领导者之外的参与传销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与人员)应当承担何种刑事责任?

二、组织、领导原始型传销活动的刑事责任

“虽然国家明令全面禁止传销,但是传销活动仍然十分猖獗。近年来,全国公安机关每年查获的传销案件涉案人数都在百万人左右。一个传销个案,参与人员达几十万人,涉案金额可达几十亿”。⑸例如,“全国著名的玛雅传销案,涉案人员达50万人;震惊全国的301传销大案,传销人员涉及18个省市,有60多万人,涉案金额20多亿元;而亿霖木业传销案骗取的资金则达上百亿元。据初步测算,全国

2016年打击整治传销工作方案
2016年传销罪被取消 第三篇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打击传销工作的总体部署,按照开展创建无传销城市工作要求,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检、法机关支持配合下,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职能作用,强化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将社会管控、案件查处、净化网络相结合,集中整治传销人员聚集情况严重地区,集中打击社会危害较大的团伙,教育劝返受蒙蔽参与传销人员,建立健全防控传销工作长效机制,防止传销活动滋生蔓延,为我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尽心尽力。

二、行动目标

集中整治传销活动相对集中、传销聚集多发地、群众举报、社会反映突出的重点区域,特别是主城区的传销活动,通过集中整治,要破获一批影响较大的案件,打掉一批成员众多、为害一方的传销团伙,查出一批恶性程度较大的头目和骨干分子,教育一批深受蒙蔽的参与人员,使重点地区传销活动数量明显减少,滋生势头基本得到遏制,基础防控措施明显加强,开展创建无传销县(区)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三、行动重点

(一)案件查处。全面强力打击聚集型传销,稳妥精确打击网络传销。集中查处以“1040工程”、“爱心互助”、“慈善”、“养老”、“宗教”、“改革创新”等为幌子实施传销违法犯罪的案件,积极查处涉及少数民族人员、港澳台人员的案件。集中整治期间,要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工商、公安打传机关要查处传销案件数1件以上(含移送司法机关案件数),驱散、捣毁传销点1处以上,公安机关行政拘留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头目、骨干成员1人以上。

(二)地区整治。以创建无传销城区为引领,开展集中整治,并针对打防控管工作存在的薄弱环节,建立基层联动机制,加强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员管理,实行群防群治和综合治理。重点在开展创建“无传销镇(区)”活动的基础上,推动创建“无传销县”活动的深入开展。建成一批具有典型示范作用的优秀“无传销镇(区)”,创建率应达到90%以上。

(三)舆论宣传。坚持打击整治与宣传同步,广泛、深入宣传行动进展和成效,揭露传销本质,展示政府的决心和执法部门的能力,更好的发挥震慑、警示、教育作用。

四、行动步骤

行动分为三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线索摸排阶段(即日—6月下旬)。要严格按照《县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工作机制》要求,明确职责,成立机构,制定方案。对本地区内的宾馆、饭店、招待所、企事业单位闲置的厂房、演出场所、会议室、有出租房屋的居民小区、城中村等涉嫌场所逐一进行拉网式摸底排查,与涉嫌场所签订“制止防范违法行为责任书”,建立专项监管台账,做到数量、分布、类型、经营活动、入住人员大致类别等基本情况明了清楚。加大案件线索排查力度,摸清本地传销活动现状,深挖传销组织者、领导者、策划者和骨干分子,确定予以打击的对象和目标。

(二)联合行动,打击整治阶段(6月下旬—7月20日)。

各打击传销成员单位按工作职能划分,加强配合,密切协作,联合作战,形成合力。组织精干力量,以端窝点、摧网络、抓头目为整治重点,对调查摸底中发现的案件线索进行梳理分类.统一部署进行集中清理打击,依法查处一批大要案件,清理一批传销窝点,摧毁一批传销组织网络,及时遣散解救受骗参与传销人员。确保打击传销整治行动取得实效。

(三)攻坚处置,总结上报阶段(7月21日—7月31日)。工商机关要把此次整治行动与直销市场专项执法检查相结合,与建立健全打传社会综合治理长效机制相结合,与强化日常“网格化”巡查监控相结合,切实落实监管责任,加大对“涉嫌场所”的巡查力度,做到清查到位、宣传到位、责任书签订到位。公安机关要积极侦破重大疑难案件,集中整治重点区域,经侦、刑侦、治安、巡逻、技侦等各警种要协同作战,紧密配合,互相支持,做到快查快办快结。检察、法院对移送起诉和审判的传销犯罪案件要依法及时审查起诉和审理判决,依法从严从重惩治传销犯罪分子,摧毁重大传销犯罪团伙和网络。同时,对当地开展打击传销情况进行认真总结,积累经验,查找存在的不足,进一步完善“打、防、控、管”体系,巩固执法行动成果,防止传销活动出现反复。

五、主要措施

(一)全面排查,摸清底数。工商、公安机关要积极调动本单位力量,发挥专业部门网上巡查优势,拓展和畅通社会举报渠道,广泛收集、准确研判、积极核查涉嫌传销线索,尽力掌握传销团伙、人员、窝点、规模及动态等重要信息。

(三)缜密经营,循线深挖。工商、公安机关要始终将“破大案、挖源头、捣窝点、摧网络”作为主攻方向,强化经营意识,坚持打大、打深、打精,全力锁定涉案骨干人员、主要资金交易和关键证据,为成功打击整治奠定基础。

(三)集中行动,精确打击。公安、工商机关要在摸排、经营的基础上,根据案件及地区情况,适时集中力量,果断打击整治,形成规模威慑效应。对跨区域、人员多、复杂敏感的案件,可速报市打传办统一组织、联合行动、挂牌督办

(四)加大宣传,营造氛围。整治行动期间,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以《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为重点,采取发布公益短信、公益广告、警示提示、现场咨询、宣传资料等方式开展宣传教育。特别要对外出农民工、返乡农民工、在校大学生、下岗失业人员、离退休人员等重点群体,针对性、时效性和渗透性的宣传教育活动。打传领导小组要在当地电视台、电台和网站至少分别做1次电视访谈、电台访谈、网络在线访谈节目,在当地报纸杂志等平面媒体发表1篇专题文章,在当地学校和社区(村)做1次专题讲座,扩大宣传覆盖面,提高宣传有效性,使广大群众能够自觉识别传销、反对传销、抵制传销。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要充分认识当前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的严重危害和开展此次行动的重要性、必要性和艰巨性,牢牢把握破案、整治、宣传三个重点环节,将此次行动作为全年工作的重点,下大力气抓紧抓好,抓出成效。各成员单位及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主动过问,及时督促,主导发挥好打击传销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整合力量,以工商、公安为主力,统一组织协调,指挥整治行动的开展,切实落实好我县打击整治传销集中行动。

(二)明确职责,形成合力。各成员单位要在领导小组和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协调配合,形成整治合力。工商机关主要牵头协调,动员基层部门发现、移送重要线索、社会面清理、教育、遣散、行政违法行为查处等工作;公安机关主要承担刑事打击、大案侦破等职责,依法加强打击处理;综治部门要着力推动创建无传销城市等工作,强化综治考核评价,加强对行动的指导、督促,及时协调和推动政府及其他有关部门参与。

(三)规范执法,维护稳定。工商、公安机关要准确理解、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查获的传销头目要依法严惩,构成犯罪的要坚决追究刑事责任。要严格规范执法,坚持打击与维稳并重,严格把握打击政策、控制打击范围,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坚持打击和维稳并重,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四)狠抓落实,严格责任。各部门要紧紧围绕行动目标,认真落实各项工作部署,采取有力措施加强重点区域、重大案件的督导检查,切实推进相关工作。对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责任倒查;对工作不主动、打击不力、人民群众反映仍然比较强烈的地区,要实行问责。集中整治工作成效将纳入年度综治考评和文明城市创建重要指标予以考核,行动期间,县综治办和打传领导小组将会同有关部门派出督导组,对各单位打击整治传销集中行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督导。

2016法律文书范文
2016年传销罪被取消 第四篇

第1篇: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制问题的研究

近年来,小额贷款公司在我国发展迅速,在扶贫及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随着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迅速发展,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问题也逐步浮出水面,因而加强对其的监督管理是有必要的。

一、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目前对小额贷款公司起规范和指导作用的各种政策法规主要来自银监会和央行下发的文件、各地方政府自行出台的地方性政策法规和小额贷款公司协会制定的行业自律性规章、小额贷款公司自行制定的各种内部规章制度。按照规定,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的审批权和监管权归属于省级人民政府,银监会、人民银行及公安部门也对小额贷款公司负有监管职责。由于我国的小额贷款公司“只贷不存”,所以监管机构对其不需要进行审慎性监管,而是采取备案登记管理,小额贷款公司只要定期将贷款发生额、贷款余额、客户户数、平均单户贷款余额、前十位最高贷款户、贷款利率分布等主要信息,报监管机构备案即可。

由于我国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没有一个统一的法律和确定的监管主体,造成了监管上的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界定模糊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将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描述为“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由此可见,小额贷款公司在发起人和组织形式上合一般的公司相类似,但是贷款业务又是一般的公司所不能经营的业务。《指导意见》忽略了小额贷款公司的金融机构的属性,使其不需要申请金融许可证就可以经营部分金融业务,这对整个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发展具有不利的影响,同时对确定监管的法律和监管的主体也造成了困难。

(二)对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的法律体系不完善

目前我国的小额贷款公司并不是金融机构,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规范对于我国的小额贷款公司来说并不适用,而银监会和人民银行出台的对小额贷款公司起规范和指导作用的政策法规没有上升到严格的法律层面,最高的只是金融规章和规范性的文件,在实践中对小额贷款公司活动的规范只是通过决定、通知和意见等形式进行的,这不利于小额贷款公司长期稳定的发展。

(三)各地的监管标准不一

由于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权归属于省级人民政府,各地方政府自行出台地方性政策法规,例如,浙江省出台的《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出台的《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暂行规定》、《安徽省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申报审批登记工作指引(试行)》,等等,这就造成了各地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所遵循的法规和标准不一,难以对全国的小额贷款公司实行统一的监管。

(四)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存在着多头管理

当前,对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存在着多头管理的问题。在实践中,大多由省(直辖市)政府指定省(直辖市)金融办组织并牵头当地发展改革委员会、农业委员会、经济委员会、公安局、工商局等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督管理。但在是否存在非法集资方面,银监会和公安部门负有监管的职责,人民银行则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等进行跟踪监管。多头管理容易产生形式化,造成监管的虚拟化,同时小额贷款公司面对多头管理,苦不堪言,疲于应付,这不利于小额贷款公司的健康发展。

(五)利率监管演变成了利率限制

小额贷款公司的操作成本较高,其贷款利率的水平必须足以覆盖其资金成本、运营成本和可以预见的信贷损失,并能产生一定的利润和收入,这样才能保证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性地发展,这也是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必须实行较高利率的原因。但是贷款利率上限又必须遵循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即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这就意味着我国的小额贷款公司不能根据其经营成本的科学计算来自由拟定利率,从而可能导致收入无法弥补成本,出现亏损并最终垮掉的后果,严重影响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国际经验的借鉴

国际上小额信贷发展比较好的国家,都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有着明确的界定,有着较为完善的监管法律体系及确定的监管主体,并且国际上的小额信贷机构不仅能够发放贷款,同时也能吸收公众存款,这对于小额信贷机构的可持续性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本文将介绍几个小额信贷机构发展较好的国家的监管经验。

(一)孟加拉国

小额信贷在孟加拉国的发展是十分迅速的。1976年,穆罕默德&8226;尤努斯教授在孟加拉的jobra村开创了小额信贷实验项目,效果很好。1983年,孟加拉中央银行和政府有关机构允许该项目注册为正规银行,乡村银行由此成立。在此后的30年间,乡村银行逐渐发展成为组织遍及全国的金融机构,总资产在10亿美元以上,服务于全国64个地区的68000个村,还款率平均高达95%-100%。近些年来,孟加拉国在小额信贷机构监管的领域取得了两大进步:一是将小额信贷银行和非政府组织小额信贷机构纳入了法律框架之内;二是建立了新的监管机构,国家建立了一个专门的监管机构对小额信贷机构进行监管,这个监管机构虽然和中央银行在业务上保持联系,但是独立于中央银行之外。这使得孟加拉国的小额信贷在健全的法律框架和专门的监管机构之下获得了更好更快的发展。

(二)印尼

印尼的小额信贷业务是由正规的金融机构提供,这使得这些机构不仅能够发放贷款,同时可以吸收存款,并且不同类别的金融机构有着不同的监管主体,印尼人民银行信贷部、小商业银行由印尼中央银行监管,地方性信用社由省级政府监管,信贷联盟由中小企业合作部监管,典当由财政部负责监管,监管主体十分明确。此外,印尼还建立了严格的准入标准以及营业牌照制度、存款保险制度等一系列监管制度。

(三)乌干达

乌干达已经通过了小额信贷银行法,将小额信贷的监管纳入了正规的法律监管框架之内,并由国家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对正规金融机构的小额信贷业务进行监管。此外,对于吸收公众存款、专门从事小额信贷的机构准入门槛较低,对其资本金要求只有27万美元,仅相当于银行的1/8、

(四)墨西哥

墨西哥有着较为完善合理的法律体系,通过将“公共信贷机构”与商业银行区别监管的方式,保证小额信贷机构的发展,同时允许小额信贷机构吸收公众储蓄,获得可持续的资金来源,对其贷款利率没有任何限制,完全实行市场定价。政府对小额信贷机构的支持措施主要是通过政府出资建立的各种基金和信托机构为小额信贷机构提供批发资金,包括:国家财政银行、农村银行、与农业相关的信托基金等。正是由于这些因素,使得墨西哥的小额信贷得到了长足的发展。

这些国家对小额信贷机构的监管经验为我国不断完善对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有着十分宝贵的借鉴意义,为我国完善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有着重要的启示。

三、完善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的对策和建议

【2016年传销罪被取消】

(一)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属性

在我国,金融机构分为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两大类。银行金融机构以营利为目的,以吸收存款、发放贷款为主要的业务,包括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

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货币经济公司等。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贷款业务,应将其归为金融机构,但是小额贷款公司部能吸收存款,也不能办理转账和结算业务,其与商业银行有着一定的区别,所以应该将其明确为非银行金融机构。

(二)出台对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的相关法律文件

我国应当尽快出台针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法律文件,建立系统的监管框架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有效的监管。没有法律作为准绳,就难以保证小额贷款公司长期稳定的发展。一直以来,我国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都是依据决定、通知和意见来进行的,虽有一定的约束力,但是文件的法律效力较低,我国应当根据国情,制定一部《小额信贷机构监管法》,将小额贷款的法律地位、法律属性、经营方向和宗旨,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这样可以使各地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标准统一起来,加快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使其更好地为中小企业和农村金融服务。

(三)确定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部门

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部门,社会上有三种观点:一是仍由地方政府监管,探索地方政府监管小型或准金融机构的模式;二是交给银监会监管,银监会具备监管的资格和经验;三是成立一个协调委员会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管。

根据国际经验,结合我国的国情,本文认为应当确立银监会为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部门,主要有以下三点原因:一是银监会是我国目前唯一法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监管机关;二是银监会可以实施其他机构所不能任意行使的各种监管措施,可以对小额贷款公司实行非审慎性的监管;三是银监会具有丰富的监管经验,尤努斯教授曾经说过“不能把监管工作留给不了解我们工作的人”,所以应当由具有丰富的监管经验和专业的监管人员的银监会对我国的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管。

(四)取消利率限制

我国目前小额贷款公司为商业性的小额信贷机构,而商业性的小额信贷机构贷款利率的设定必须能够覆盖资金的成本、贷款的损失和经营的成本。小额贷款公司的成本要高于商业银行,其要想达到财务上的可持续性就必须设定较高的贷款利率,因此,有必要取消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限制。

第2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词

按:本案是为一个交通肇事案的受害人作代理,肇事司机出事后逃逸,后又投案。由于个别办案单位的偏袒,对司机量刑过轻,受害人不满。案子经过了一审和二审,又发回重审。下面是重审时的代理词,终于使肇事司机受到了应有惩罚,并成功把保险公司和出租车单位推上被告席,使受害人家属获得了充分赔偿。

XXX交通肇事案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本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XXX(系被害人之母)、XXX(系受害人XXX之妻)、XXX(系被害人之子)的委托,并经南阳市人民法院批准,依法担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代理人。现就本案刑事和民事赔偿部分,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2016年传销罪被取消】

一、刑事部分

1、被告人的行为是故意杀人行为,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XXX驾驶出租车将被害人撞下摩托车以后,被告人不但不下车察看,反而逃逸把被害人在车下拖了近百米,致使被害人当场死亡。不要说作为一个司机,即使是从常人的角度上看,车辆与物体发生碰撞后,首要的应当是下车察看,而被告人却拖着摩托车和人体继续前行,后又把车开到小路上并躲藏起来,其行为足以说明他已经认识到撞到了人,是急于逃离现场。被告人辩称当时刹车和离合全部失灵的说法,缺乏事实和根据。从现场和事故车辆照片可以看出,出租车引擎盖已经严重变形上翻,前挡风玻璃破碎,摩托车和人体有长距离的拖痕。摩托车和人体在车下擦地的声音是任何人都能觉察得到的异常情况,作为一个老司机,如果说当时认识不到是撞到了人是说不过去的。被告人拖着摩托车和人体逃逸的行为,足以致人死亡,起码表明他对被害人的死亡持有放任态度,客观上也造成了被害人的死亡,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罪的基本特征,应当依照《刑法》232条之规定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于被告人供述的当时刹车和离合全部失灵的说法更是没有事实根据,卷宗中也没有其所述情况记录。如果真如其所述那样,把一辆完全没有安全保障的车辆以每小时50到60公里在公路上高速行驶,对不特定人的生命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而且客观上造成了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应当依照《刑法》115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被告人构不成自首

构成自首必须有两个要件,缺一不可。一是自动投案,二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被告人系自动投案本代理人不持异议,但其并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因为从本案上述事实分析看,事实上被告人已经明知撞人,而从到公安机关投案一直法庭审理结束,他都没有供述撞到了人,也就是说他并没有作有罪供述,只是说撞到了一个黑疙瘩。所以,他并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不能构成自首。

3、不具有悔罪表现

被害人死亡后,被告人没有对被害人进行积极赔偿,而是把另一台车辆转卖,极力转移财产,丧失了可能的赔偿能力,也同时表明其对犯罪行为并没有真正悔过。

二、民事赔偿部分

1、应当依法赔偿被害人的各项损失

被害人的各项损失系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致,应当给予赔偿。计算赔偿数额的依据时,应当依法以国家统计部门公布的2016年的统计数据为准。具体数额如下:

死亡赔偿金:9810元×20年=196200元

丧葬费:16981元&pide;12个月×6个月=8490、5元

XXX之子扶养费:6685元×17、33年&pide;2人=57925、53元

XXX之母扶养费:6685元×13年&pide;3人=28968、33

摩托车损毁费:4080元

共计:295664、36元

2、应当赔偿精神损失

【2016年传销罪被取消】

XXX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及其家庭造成了巨大的精神痛苦,应当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虽然生命是不能以金钱恒量的,现行法律没有对刑事案件被告人对受害人进行精神损害赔偿进行强制规定,但对被害人进行精神损害赔偿并不违背立法本意,至少可以部分减轻受害人家属精神痛苦。

3、计算赔偿数额时,对被害人之母XXX应当以城镇户口对待

XXX已经70高龄,在邓州市生活9年之久,由其子XXX扶养,其生活基础完全来源于城市,计算赔偿数额时应当依法以城镇户口对待。

【2016年传销罪被取消】

4、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应当按照XXX所投保的金额给付被害人家属保险金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与XXX形成了有效的保险合同关系,应当按合同约定

赔偿原告20万元,其余不足部分由XXX负担。虽然保险条款上所载为商业性质的三者险,但2016年保监会39号文发布的《关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采用公司现有三者险条款来履行《道交法》中强制三者险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表明,自2016年5月1日起,也应当对商业三者险按交强险进行赔偿。

5、被告XXX出租车公司对被告人XXX应当赔偿部分负连带赔偿责任

肇事出租车门上喷有该出租车公司字样,在保险单上有该出租车公司的印章,该出租车公司对该出租车进行了统一编号。而且,张国胜当时从该出租车公司购买时该车的价格大大超过市场价格,表明该出租车公司已经从该车中获得利益。上述情况足以表明,该出租车公司对被告XXX所就应赔偿数额应当依法负连带赔偿责任。

委托代理人:XX律师

XX年X月X日

第3篇:世界通诈骗案例

“点击10条广告,就能赚1元;花两万多元注册成为‘世界通’的代理商,月收入就可达2700元;连续点击5年,就可轻松赚取13万元……”短短两年多时间,所谓的“世界通”公司以高科技为幌子,发展代理商数万人,非法敛财10亿余元。

“世界通”的吸引力究竟在哪儿?老百姓如何识别和防范类似骗局?

点击10条广告能赚1块钱?

看广告有钱赚的障眼法,不但欺骗了不少民众,甚至让个别地方政府也上当受骗

“花两万多元注册成为‘世界通’的代理商,每天只要点击相应软件上的广告,月收入就可达2700元;连续点击5年,就可轻松赚取13万元……”

靠着这样的致富神话,“世界通”1月在香港注册成立后,以销售自称的所谓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lind-word”即时通讯软件卡为载体,吸引数万人成为代理商。

公安部13日通报: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近期部署各地公安、工商机关对香港世界通国际科技有限公司涉嫌传销犯罪活动进行了依法查处。

10名“世界通”公司负责领导组织传销的高层人员被抓捕归案。

截至案发,“世界通”公司已在全国20余个省、市、自治区发展6个层次的代理商数万人、销售软件卡480余万张、非法敛财10亿余元。

据参与办理此案的江苏省镇江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李鉴警官介绍,加入“世界通”必须一次性购买5张软件卡,每张卡售999元,凭卡号密码登录网络广告发布系统,每看一条广告获利0、1元,获利累计满100元后,钱会打入代理商的数码账号。

“看广告能赚钱,且有6倍以上的高回报,‘世界通’打着高科技旗号骗人,迷惑性很大。”李鉴表示,“世界通”宣称“第三方支付广告费用”,看似新颖,实则无效。

经公安机关侦查表明,“世界通”公司发送给会员供点击的广告,大多是过时电视广告或无主广告,从未收到过任何广告投入(

“广告主需要培养潜在客户。”李鉴表示,“世界通”这种“为看广告而看广告”的做法,根本不可能得到广告主的认可,更别说让世界500强企业在这上面投放广告。

“世界通”的骗术,还用了“法律专家论证”的权威幌子,采取了大肆广告宣传等手法。

这些障眼法,不但欺骗了不少民众,甚至让个别地方政府也上当受骗。

“拉人头”层层发展会员

代理商分6个层级,采用复式计酬方式,是典型的传销模式

警方查明,所谓“香港世界通国际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系江苏南京人施永兵于年月在香港注册成立。

而早在年,施永兵就招募了软件设计人员帮其研发出一套具有即时通讯和点击收看广告功能的通讯软件系统(又称手机无线互联网流动新媒体终端服务技术软件系统)。

施永兵自任公司总裁,在互联网上开设网站、架设服务器,以销售软件卡为主营业务。后来又分别在海南、长春等地成立了家子公司。

年月以来,“世界通”公司通过网站招募代理商。

代理商若发展出下一代代理商,就可以从对方交纳的卡费中获得8%的“市场拓展奖”,又可以从二代至四代代理商那里获得3%的“市场开拓奖”。

以此类推,代理商从一代到十代那里获取的“市场开拓奖”,总计可达26%。

警方查明,“世界通”以招商的名义招募代理商,在发展代理商时,变相设置准入门槛,按照首次购买软件卡的数量,将代理商分为6个层级。

公安机关调查还发现,一些代理商为了获取高额回报,投入巨资参与“世界通”公司的传销活动,有的甚至不惜通过高利贷、抵押房产等方式筹集加盟资金,很多代理商在亲友中发展下线,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危害。

以“点广告获取高额回报”为诱饵,以“拉人头”方式层层发展会员,采用复式计酬方式,诱使代理商为了提高层级而不断发展下线,大肆从中牟取暴利,骗取钱财。

这些伎俩,连一些发展商也不得不承认,这是典型的传销模式。

警方认定,“世界通”公司并不以销售商品为最终目的,而是以发展人员数量、骗取钱财为最终目的,其组织、计酬、销售等经营方式是典型的传销行为,已涉嫌非法经营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

第4篇:刑事再审申请书范例

申诉人:郑________(原审被告人郑_______之父),男,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出生,汉族,______省______县人,系______省______县_______乡中学教员,住_______省_____县_____乡_____村。邮政编码:___________。住宅电话:__________。

申诉人郑_______对_______县人民法院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______)_____刑初字第______号刑事判决书,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请求原审人民法院立案再审,依法改判,从轻判处原审被告人郑________的刑罚。

事实和理由

我认为,______省______县人民法院(_______)_____刑初字第____号刑事判决,不管是对案件发生起因的确认还是在适用法律方面,都有错误,我们无法接受。

一、郑______故意伤害案件发生的起因,在于被害人郭_______不遵守交通规则所致。对这一重要问题,原判没有认定,只是说行车相遇,因双方互相躲让而没有让开,致使两车相撞,随后发生口角,并厮打起来。“事实的真相是:被害人郭________不遵守交通规则,骑自行车在道路的左边行驶,致使发生了与被告人郑_______相撞的后果。对此,郭_______不但不表歉意,还态度蛮横,这才引起双方的口角和厮打。对这故意伤害案件的发生,被害人郭________应负主要责任,而原判对此却不分是非,在量刑时,对这一情节也不考虑,显然不公正。

二、案件发生后,派出所有关人员曾到我家传讯被告人郑_______,因郑______不在家,通知我们家长,待郑_______回来后,让他马上去派出所。郑_______回来后,我们把这一情况告诉他,他便去了派出所,并如实交代了罪行,接受司法机关的审查和裁判。根据1998年4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应以投案自首对待,而原审判决没有认定被告人郑_______有自首情节,更没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给予从轻处罚,对此,我们怎能服判?

据此,我们请求________县人民法院对此案立案再审,查清发案原因,分清是非,认定被告人郑________具有自首情节,并依法从轻处罚。

此致

_______县人民法院

申诉人:郑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附:原审法院刑事判决书复印件1份。

第5篇:农民工进城遵纪守法事项

1.遵纪守法很重要

遵守法律法规是每一个公民的义务,是维护良好社会秩序的基本前提。

(1)注意学习法律法规知识。只有知道了按照法律规定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才能使自己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2)树立牢固的守法意识。法律无情,要自觉地约束自己的行为,不能做违法的事情,否则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3)注意养成遵守法律法规的良好习惯。要严格要求自己,从小事做起,从身边的事做起,使遵守法律法规成为自己自觉的行为。

2.良好习惯靠养成

遵守日常行为规范,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对树立进城务工人员的良好形象非常重要。这些行为规范和生活习惯主要有:

(1)买东西或买票都要排队,不要拥挤和插队;

(2)要有时间观念,干什么都要严格遵守时间;

(3)不要随地吐痰、乱扔垃圾,要保持环境清洁;

(4)自觉爱护公共财物,爱护树木、花草、电话亭、地下管道、垃圾箱等一切公共设施;

(5)注意文明礼貌,穿戴得体,举止得当,不要有不雅的行为;

(6)注意讲究卫生,饭前便后要洗手,饭后不要马上干重活;

(7)合理安排饮食,不要暴饮暴食,不要酗酒;

(8)注意使用文明用语,如“你好”、“谢谢”、“对不起”等等。

3.租赁房屋有讲究

农民进城务工,很多情况下都需要租房居住。在租赁房屋时要注意:

(1)所要租住的房屋要有“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租赁许可证”。千万不要租住产权不确定或者存在产权纠纷的房屋,也不要租住危房和违章搭建的房屋;

(2)同业主协商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以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3)租赁房屋时,除了考虑其价格因素外,还要考虑交通、安全、邻里关系等因素。

4.看病就医讲科学

在求医治病的过程中要注意:

(1)不要忽视小病。小毛病不治可能引起大病。自己购药应到正规的药店。

(2)不要病急乱投医。有病应该及时到正规医院或有营业执照的诊所治疗,以免耽误病情。

(3)听从医嘱。在就医过程中不要急躁,要配合医生治疗,按时按量吃药。

5.存款取款有方法

可以到各银行储蓄所存款,也可以到邮政局办理储蓄业务。第一次办理存款时需开立个人存款账户,要带上自己的身份证,在存款单上填写真实姓名。存折最好留有密码,存折的账号和密码不要随便告诉别人。

取款时,根据银行或邮局的有关规定,填写取款单或直接排队办理。活期储蓄可以随时支取;定期储蓄到期支取,若要提前支取,必须持身份证办理。另外,还可以在银行申请办理一张储蓄卡,这样就可以在自动取款机取款或在大商店的收银台刷卡消费,非常方便。为了避免忘记,可以将存折密码单独记存,但不要与存折放在一起,以防止存折丢失后被别人利用密码冒领。如果存折丢失,要持本人身份证及时到开户行挂失。

到邮局寄钱时,首先到服务窗口领取一张汇款单,根据要求填写汇款单上的各项内容,然后把汇款单和钱一起交给营业员,营业员核对无误后,就给予办理。办理完毕,会交给您一张汇款收据,这张收据要妥善保存。如果两个月后收款人还没收到汇款,您可以凭这张收据到邮局查询。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收款人和寄款人的姓名一定要和身份证上的一模一样,否则不能取款。

6.紧急求救用电话

遇到紧急情况时,请及时拨打以下救助电话:

110——报警电话。发生被盗、被抢,各种灾害事故或危及本人及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拨打“110”报警。

119——火灾报警电话。

122——交通事故报警电话。

120或999——医疗急救电话。发生意外伤害或有危重病人需要急救时,拨打“120”或“999”。

另外,还应注意记好你的用工单位的电话号码和地址以及居住地派出所的电话号码和地址,以备紧急情况下联系使用。

7.防止火灾不麻痹

每到一个陌生的地方,要及时了解、熟悉当地的工作、生活环境,提高防火意识,了解防火自救的办法。

不要躺在床上吸烟,不要乱扔烟蒂。要防止易燃品与高温设备表面接触。搬运盛有可燃气体或液体的铁桶、气瓶时要轻搬轻放。严格按照规定使用生活电器设备,使用后应及时切断电源。如果发生了火灾,不要惊慌失措,要马上拨打“119”火警电话,并及时进行自救和灭火。

8.安全用电勿大意

在使用电器时,应先插电源插头,后开电器开关。用完电器后,应先关掉电器开关,后拔电源插头。在插、拔插头时,手要握住插头绝缘体,不要拉着导线使劲拔。

不要用湿手接触带电设备,不要用湿布擦拭带电设备,不要将湿手巾搭挂在电风扇或电热取暖器上。不要在电线上悬挂各种铁器、家具以及干菜等物品,特别是晾衣铁丝要与电线保持安全距离。

遇到电器设备冒火但无法判明原因时,千万不要用手去拔插头或拉闸刀,应用绝缘物(橡胶、塑料等)垫着拔掉插头或断开闸刀,先切断电源再灭火。发现电线断落,无论带电与否,都应与电线断落点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9.煤气中毒须预防

使用管道煤气或用煤炉做饭、取暖要注意预防煤气中毒。使用煤炉需要安装合格的烟具。要经常检查煤气管道、炉灶是否漏气,发现问题要请专业人员及时处理。平时要经常打开门窗通风换气。

如果发生煤气中毒,救护者进入现场后,首先要打开门窗,再关掉煤气开关。注意千万不要开电灯,使用打火机、火柴等,以防发生爆炸。救护者应将病人迅速移至通风良好的地方并注意保暖,要立即拨打“120”或“999”急救电话,将病人及时送往医院救治。

10.交通安全要切记

城市中人多车多,农民工应了解并遵守城市道路交通法规,自觉维护交通安全。

(1)熟悉交通信号、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要掌握的最基本常识是:交通信号灯为绿灯时,表示可以通行;黄灯时,表示警示;红灯时,表示禁止通行。

(2)遵守徒步出行的规定。行人须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边行走。过马路时,须走人行横道,千万不要跨越护栏。

(3)遵守骑车、乘车的规定。骑自行车时,不要双手离把;不要在人行横道上骑车;不要骑车互相追逐。乘车时,要在站台或指定的地点依次候车,先下后上。乘坐货运机动车时,不准站立,不准坐在车厢拦板上。

11.优生优育不放松

农民进城就业后,一定要重视计划生育和子女教育问题。农民工在务工地也要严格执行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已婚育龄农民工可以在务工地接受计划生育服务,可以按规定在务工地生育子女。农民工的子女无论是留在家乡还是来到城里,一定要接受义务教育。

12.艾滋等病要远离

农民工在城里生活,面对较为复杂的环境,要重视预防传染病,尤其是要重视艾滋病的传播。

艾滋病是由艾滋病病毒引起的疾病,医学上称为免疫缺陷综合症,主要通过性接触传播、血液传播和母婴垂直传播,对个人、家庭、社会的危害都十分严重。

预防艾滋病的主要途径是:洁身自爱,遵守性道德,这是预防艾滋病的根本方法;避免不必要的输血和注射;远离毒品,吸毒者应坚决戒断;及时、规范地治疗性病;女性艾滋病患者避免妊娠。

第6篇:查封扣押执行笔录

时间:XXXX年XX月XX日午时XX分起至XXXX年XX月XX日午时XX分止。

地点:

被查封(扣押)单位:

执行人员:XXX书记员:XXX

在场人员: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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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在场人员应写明姓名、工作单位、职务。

2、执行人员、书记员、在场人员应分别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2016留校安全保证书范文
2016年传销罪被取消 第五篇

留校安全保证书范文

1.已告知家长本人留宿事宜并经家长同意。

2.不在宿舍存放、使用以下电器:电炉子、电热杯、电饭锅、“热得快”、电水壶、电熨斗、电吹风、电热毯、个人小风扇、小台灯以及未经学校批准使用的其它电器。不私接电源和乱拉电线。

3.不在宿舍内存放、使用各种火源:蜡烛、酒精炉、煤炉、木炭火锅、液化气灶具以及其它种类火源。宿舍内不挂布帘和床、墙帷子。

4.宿舍内使用微机原则上每宿舍不超过2台,使用微机时,严格遵守《学生宿舍自备微机协议》中的有关规定,不通过微机观看任何带有反动、淫秽等不健康内容的文字、图片、图象或影碟等。

5.不随意出入异性学生公寓、宿舍内不留宿异性。

6.不晚归,未经学院(部)负责联系人许可,不准在外留宿。

7.未经学生公寓服务中心许可不留宿他人。

8.不在宿舍内酗酒、赌博、吸烟。

9.不在宿舍区打架斗殴、聚众滋事。

10.不参加任何性质的传销活动。

如果本人在寒假在校住宿期间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本人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造成伤害事故的,本人愿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本保证书一式三份学校、学院(部)、学生个人各一份。

保证人:

暑期学生留校居住安全保证书范文

xx年暑期申请留校居住者,系以本人自愿、家长同意为原则,符合学校规定:外省籍学生、特困生的条件,学生本人积极要求留校居住者;暑假申请留校符合者,本人向主管辅导员主动提出申请同意后,签定《安全保证书》,经主管学生工作书记认可备案,到校学工处舍务科办理手续;在申请留校居住过程中,不允许冒名顶替或为不符合条件的学生提供办理留校居住手续,一经发现,学院将取消留校居住资格,并严肃处理;经批准并办理留校居住全部手续的学生,在校居住期间遵守学校、学院及寝室楼管理的相关规定和统一要求,按时守纪,不违章用火、用电,不私自外出等;在暑假期间,学校仅向留校居住的学生提供居住条件和寝室居住的管理,不允许学生从事非法、扰乱社会治安等活动;留校居住的学生应每周与家长进行必要的通讯联系,报告自己的生活状况;留校居住者在暑期,若发生意外,仍需按照《人文学院学生安全预案》执行,及时报警、报告;学院、学校在接警后,应及时积极地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相关情况,及时通知学生家长;若在暑假出现安全伤害事故,学生本人承担全部责任和后果。我同意并自愿接受以上条款的约定,并严格约束自己的行为。

申请留校居住人、保证人:

专业

签字

暑假留校承诺书~

本人自愿申请于年假(年月日至年月日)留校住宿。

原因是:

并做出以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服从学校管理,不从事任何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维护假期校园的安全稳定。

二、严格遵守《陕西师范大学学生宿舍管理暂行规定》,不在室内私拉电线,不在楼道或宿舍内做饭和使用煤气及大功率电器,不无故晚归或夜不归宿,不单独一人住宿,不带外来人员到学生宿舍住宿,积极配合宿管人员做好宿舍安全保卫工作。提前离校、返校或到校外从事其他活动时,严格向院、部和辅导员及本院、部学生临时负责人履行请销假手续。

三、若本人违反上述条款,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承诺人签名:

联系电话:(个人)

(父母)

辅导员签名:

年月日

暑假留校安全责任承诺书

为明确学校和学生在暑假留校期间的安全责任与义务,保障学生的安全,维护学校的稳定,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特拟订如下安全承诺书。

一、学生在暑假留校期间,应严格遵守《武汉科技大学学生手册》及学校其他各项安全管理规定,有义务听从学校指挥,服从学校管理,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并向学校做出安全承诺;

二、学生在暑假留校期间必须按照规定在学校住宿,以班级为单位相对集中居住,女生必须集中居住,不允许到校外租住房屋,自行租房造成的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

三、暑假留校期间,学生从学校外出要遵守交通法规,因违反规定发生交通事故或出现其他意外事件,造成人身伤亡或经济损失的,由学生本人负责;

四、学生在暑假留校期间,在校内外发生违法犯罪、扰乱社会治安行为的,责任自负;

五、学生在暑假留校期间,不得私自到水塘、河流、水库、湖泊等地游玩,由此造成人身伤亡的,由学生本人负责;

六、学生在暑假留校期间,由于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因学生本人或他人行为造成的安全事故或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事故的,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同学外出,一定要给同班同学或者班主任说明去向以及返校时间。

八、各班应指定一名学生担任暑期安全责任人。

附暑假期间各职能部门工作具体安排:

1、 校医院 暑假上班时间 周一至周日 上午9:00至下午4:30 院长电话 13871341782 若要到我校附属医院(原铁路中心医院)就诊,可凭校医院病历和学生证前往。

2、 保卫办 值班电话 68893392 校园110 68893272

3、 物业中心 空调-教室13310开放,便于2016届毕业生考研复习

4、 学团办 勤工俭学岗,见近期学校海报通知

5、 理学院 值班电话 陆书记:13971423236 杨老师:13971006135 肖老师:13971191787

祝大家度过一个愉快、充实的暑假!

承诺人签字:

假期留校安全承诺书

一、已告知家长本人留校事宜并经家长同意。

二、住宿期间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服从学校有关部门或值 班老师的安排、管理。

三、住宿期间能特别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警惕,防火防盗,贵重物品(如电脑等) 能自己负责保管。

四、住宿期间不到江、河、湖、海、水库等地方游泳、划船,不组织或参与集体旅游活动。

五、遵守学生公寓作息制度,如外出不回学校住宿,必须向辅导员报告;严格执行按时就寝熄灯制度,不因早出晚归不走楼门、爬楼、跳窗。

六、在公寓(宿舍)区不使用电炉、热得快等大功率电器(额定功率≥300w),保证在宿 舍不私藏刀具、有毒、易燃、易爆、有腐蚀性等危险物品;保证不携带反动、淫秽书刊、音 像制品进公寓;不私自调换寝室、调换床位和留宿外客、异性和未经审批的其他人员。

七、不随意动用消防设施;不在寝室内私拉乱接电线,不使用蜡烛等明火,不吸烟;能 保持宿舍内外清洁。

八、不在学生公寓(宿舍)内酗酒、赌博、打架斗殴、聚众喧哗,不进行迷信和宗教活 动,不参与法-轮-功、传销等非法组织活动。

九、不在宿舍打闹、大声喧哗、播放大功率音响等干扰他人休息。

十、不在宿舍内从事非法传销或其他经商活动。

十一、不养宠物,爱护公物,不得私自拆卸、挪用室内家具或设备;

十二、注意保持宿舍内整洁、卫生,注意节水、节电和防火防盗。

本人以上承诺真实、自愿,如有违反,一切后果本人负全部责任。

(本人手写)

住宿学校起止时间:年月日至 年月日

承诺人所在专业班级:级专业班级

承诺人姓名(签字):

2016简洁留宿保证书
2016年传销罪被取消 第六篇

简洁留宿保证书

我自愿申请暑假留在学生公寓住宿,并保证做到以下几点:

一、按要求认真填写《广西民族大学相思湖学院假期学生留校住宿审批表》, 并经家长(监护人)同意、辅导员、系部审核批准,不弄虚作假,诚实守信。

二、离开学生公寓期间,个人的人身、财产等安全以及发生意外事故由本人负全部责任。

三、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大学生的各项职责。

四、严格自律,出入自觉登记,做好防火、防盗等安全保障工作,自觉维护公寓的安全,爱护公物。

五、文明礼貌,与人和睦相处,按时作息,保持宿舍和个人卫生。

六、服从管-理-员管理,不私自安排外来人员住宿。

七、不违章用电,不使用热得快、电饭锅、电磁炉等违章电器,不乱拉电线,不在宿舍内酗酒、猜码。(一经发现,学工部将取消外宿资格,并进行纪律处分)。

八、晚上11:00点之前按时回所在宿舍住宿,如不按时归宿,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人负责(若连续发生晚归或者夜不归宿现象,学工部有权中止住宿协议)。

保证人签名:

年 月 日

寒假留校住宿学生安全保证书

本人因 ,欲在寒假留校住宿,学校及学院(部)已经明确告知我相关安全要求以及注意事项,为此,本人向学校做出如下保证:

1.已告知家长本人留宿事宜并经家长同意。

2.不在宿舍存放、使用以下电器:电炉子、电热杯、电饭锅、“热得快”、电水壶、电熨斗、电吹风、电热毯、个人小风扇、小台灯以及未经学校批准使用的其它电器。不私接电源和乱拉电线。

3.不在宿舍内存放、使用各种火源:蜡烛、酒精炉、煤炉、木炭火锅、液化气灶具以及其它种类火源。宿舍内不挂布帘和床、墙帷子。

4.宿舍内使用微机原则上每宿舍不超过2台,使用微机时,严格遵守《学生宿舍自备微机协议》中的有关规定,不通过微机观看任何带有反动、淫秽等不健康内容的文字、图片、图象或影碟等。

5.不随意出入异性学生公寓、宿舍内不留宿异性。

6.不晚归,未经学院(部)负责联系人许可,不准在外留宿。

7.未经学生公寓服务中心许可不留宿他人。

8.不在宿舍内酗酒、赌博、吸烟。

9.不在宿舍区打架斗殴、聚众滋事。

10.不参加任何性质的传销活动。

如果本人在寒假在校住宿期间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本人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造成伤害事故的,本人愿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本保证书一式三份学校、学院(部)、学生个人各一份。

寒假留校住宿学生保险保障书保证书

1.已告诉家长自己留宿事宜并经家长批准。

2.不在宿舍寄存、应用以下电器:电炉子、电热杯、电饭锅、“热得快”、电水壶、电熨斗、电吹风、电热毯、个人小风扇、小台灯以及未经学校同意使用的其它电器。不私接电源跟乱拉电线。

3.不在宿舍内存放、使用各种火源:烛炬、酒精炉、煤炉、木炭火锅、液化气灶具以及其它品种火源。宿舍内不挂布帘和床、墙帷子。

4.宿舍内使用微机准则上每宿舍不超过2台,使用微机时,严厉遵照《学生宿舍自备微机协定》中的有关规定,不通过微机观看任何带有反动、淫秽等不健康内容的文字、图片、图象或影碟等。

5.不随便出入异性学生公寓、宿舍内不留宿异性。

6.不晚归,未经学院(部)负责接洽人许可,不准在外留宿。

7.未经学生公寓服务核心允许不留宿别人。

8.不在宿舍内酗酒、赌博、抽烟。

9.不在宿舍区打架斗殴、聚众滋事。

10.不加入任何性质的传销运动。

假如本人在寒假在校住宿期间违背法律法规的划定,违反-社-会公共行动准则、学校的规章轨制或者纪律,实行按本人年纪和认知才能应该晓得存在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造成损害事变的,本人愿依法承当相应的义务。本保障书一式三份学校、学院(部)、学生个人各一份。

保证人:

大学学生暑假留校住宿的保证书

我自愿申请暑假留在学生公寓住宿,并保证做到以下几点:

一、我自愿申请暑假留校住宿,并按要求认真填写《 大学寒暑假学生留校住宿审批表》, 并经家长(监护人)同意、辅导员(班主任)、学院审核批准,不弄虚作假,诚实守信。

二、入住和离开均自觉到楼栋管-理-员处办理手续。离开公寓期间,个人的人身、财产等安全以及发生意外事故由本人负全部责任。 三、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大学生的各项职责。

四、严格自律,出入自觉登记,做好防火、防盗等安全保障工作,自觉维护公寓的安全,爱护公物。

五、文明礼貌,与人和睦相处,按时作息,保持宿舍和个人卫生。 六、服从管-理-员管理,不私自安排外来人员住宿。

七、不违章用电,不使用热得快、电饭锅、电磁炉等违章电器,不乱拉电线等。

八、不在宿舍内煮饭菜,酗酒、猜码。

九、晚上10:30前按时回所在宿舍住宿,如不按时归宿,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人负责。

保证人签名:

年 月 日

假期留宿保证书

本人因 的原因,申请2016年暑假在校住宿。住宿时间为2016年7月25日—9月6日。在此期间,本人承诺,将严格遵守《长春师范大学学生公寓管理规定》,不在公寓内使用违规电器及易燃、易爆品,不带陌生人回寝留宿,不晚归及夜不归寝(晚21点前必须归寝,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归寝需在第一时间通知公寓管-理-员)。如不服从学校的管理,学校有权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留宿期间,由自身原因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本人自负。

学院 年级 专业 班

承诺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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