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实施,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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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题及答案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实施,存在的问题 第一篇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题

(初稿)

各题型提交答案说明:

1.单选题及判断题点击圆形按钮进行单项选择,多选题点击勾选框进行多项选择。

2.选择题和判断题:直接点击选项,系统将自动提交答案。

3.未完成考试误操作推出系统后,在考试时间段内可重新进入系统考试。

4.完成考试后点击提交答案按钮,考试结束,不可再次进入系统考试。

5.答题完成后,点击考试页面左侧“未答题”按钮,确认无未答题后再提交答案。

6.未提交答案的试卷在考试时间结束后将强制提交答案。

一、单选题 ( 共 20 小题,总分: 40 分)

1. 中央组织部履行全国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整体规划、制度建设、( )、协调服务、督促检查等职能。

A.具体指导

B.宏观指导

C.微观指导

D.全面指导

答案:B

2. 干部教育培训考核的内容包括干部的学习态度和表现,理论、知识掌握程度,( )和作风养成情况,以及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等。

A.党性修养

B.道德修养

C.行为修养

D.觉悟修养

答案:A

3. 干部教育工作应开展( ),增强干部国家安全意识和推进国家安全建设的本领。

A.社会安全教育

B.国家安全观教育

C.国家安全教育

D.全国安全观教育

答案:B

4. 干部教育培训经费列入各级政府( ),保证干部教育培训工作需要。

A.季度财政预算

B.年度财政预算

C.财政预算

D.小金库

答案:B

5. 干部参加脱产培训情况应当记入干部年度考核表,参加( )以上的脱产培训情况应当记入干部任免审批表。

A.1个月

B.2个月

C.3个月

D.5个月

答案:B

6. 坚持和完善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制度。中心组学习应当以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为基本内容,在自学和调研基础上保证每个季度不少于( )集体学习研讨。

A.1次

B.2次

C.3次

D.4次

答案:A

7. 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将( )作为指导教学部门和教师改进教学的重要依据。

A.评估成绩

B.考察结果

C.评估结果

D.学生评价

答案:C

8. 专职教师知识更新机制和实践锻炼制度,保证专职教师每年参加教育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少于( )。

A.15天

B.1个月

C.3个月

D.6个月

答案:B

9.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自( )起施行。 A.2006/1/21

B.2015/10/14 C.2016/1/21

D.2016/10/14

答案:B

10. 省部级、厅局级、县处级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每5年参加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以及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 )以上的培训。

A.累计1个月或者110学时

B.累计2个月或者220学时

C.累计3个月或者550学时

D.累计4个月或者660学时

答案:C

11.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 ),以及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的其他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A.审判机关、检察机关

B.国有企业

C.私营企业

D.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答案:A

12. 干部所在单位按照( ),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A.干部管理权限

B.单位职能

C.工作计划

D.上级指示

答案:A

13. 脱产培训的考核,由( )和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实施。

A.协办单位

B.主办单位

C.上级单位

D.大学

答案:B

14.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社会培训机构等承担干部教育培训任务,必须获得()的资质认可。

A.国家

B.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

C.有关单位

D.中央

答案:B

15.提高教学水平以( )为中心,深化教学改革,完善培训内容,科学设置培训班次和学制,优化学科结构,改进课程设计,创新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水平。

A.教学方法

B.教学

C.教材

D.进度

答案:B

16.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和( )应当坚持功能定位,突出办学特色,按照职能分工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A.综合性大学

B.社会主义学院【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实施,存在的问题】

C.职业技术学院

D.研究生院

答案:B

17.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教育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时间内完成培训。

A.一个月

B.半年

C.一年

D.两年

答案:C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题及答案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实施,存在的问题 第二篇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题及答案

各题型提交答案说明:

1.单选题及判断题点击圆形按钮进行单项选择,多选题点击勾选框进行多项选择。

2.选择题和判断题:直接点击选项,系统将自动提交答案。

3.未完成考试误操作推出系统后,在考试时间段内可重新进入系统考试。

4.完成考试后点击提交答案按钮,考试结束,不可再次进入系统考试。

5.答题完成后,点击考试页面左侧“未答题”按钮,确认无未答题后再提交答案。

6.未提交答案的试卷在考试时间结束后将强制提交答案。

一、单选题 ( 共 20 小题,总分: 40 分)

1. 中央组织部履行全国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整体规划、制度建设、( )、协调服务、督促检查等职能。

A.具体指导

B.宏观指导

C.微观指导

D.全面指导

答案:B

2. 干部教育培训考核的内容包括干部的学习态度和表现,理论、知识掌握程度,( )和作风养成情况,以及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等。

A.党性修养

B.道德修养

C.行为修养

D.觉悟修养

答案:A

3. 干部教育工作应开展( ),增强干部国家安全意识和推进国家安全建设的本领。

A.社会安全教育

B.国家安全观教育

C.国家安全教育

D.全国安全观教育

答案:B

4. 干部教育培训经费列入各级政府( ),保证干部教育培训工作需要。

A.季度财政预算

B.年度财政预算【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实施,存在的问题】

C.财政预算

D.小金库

答案:B

5. 干部参加脱产培训情况应当记入干部年度考核表,参加( )以上的脱产培训情况应当记入干部任免审批表。

A.1个月

B.2个月

C.3个月

D.5个月

答案:B

6. 坚持和完善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制度。中心组学习应当以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为基本内容,在自学和调研基础上保证每个季度不少于( )集体学习研讨。

A.1次

B.2次

C.3次

D.4次

答案:A

7. 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将( )作为指导教学部门和教师改进教学的重要依据。

A.评估成绩

B.考察结果

C.评估结果

D.学生评价

答案:C

8. 专职教师知识更新机制和实践锻炼制度,保证专职教师每年参加教育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少于( )。

A.15天

B.1个月

C.3个月

D.6个月

答案:B

9.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自( )起施行。 A.2006/1/21

B.2015/10/14 C.2016/1/21

D.2016/10/14

答案:B

10. 省部级、厅局级、县处级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每5年参加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以及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 )以上的培训。

A.累计1个月或者110学时

B.累计2个月或者220学时

C.累计3个月或者550学时

D.累计4个月或者660学时

答案:C

11.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 ),以及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的其他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A.审判机关、检察机关

B.国有企业

C.私营企业

D.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答案:A

12. 干部所在单位按照( ),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A.干部管理权限

B.单位职能

C.工作计划

D.上级指示

答案:A

13. 脱产培训的考核,由( )和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实施。

A.协办单位

B.主办单位

C.上级单位

D.大学

答案:B

14.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社会培训机构等承担干部教育培训任务,必须获得()的资质认可。

A.国家

B.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

C.有关单位

D.中央

答案:B

15.提高教学水平以( )为中心,深化教学改革,完善培训内容,科学设置培训班次和学制,优化学科结构,改进课程设计,创新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水平。

A.教学方法

B.教学

C.教材

D.进度

答案:B

16.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和( )应当坚持功能定位,突出办学特色,按照职能分工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A.综合性大学

B.社会主义学院

C.职业技术学院

D.研究生院

答案:B

17.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教育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时间内完成培训。

A.一个月

B.半年

C.一年

D.两年

答案:C

18. 建立健全领导干部上讲台制度。( )以上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应带头到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和高等学校等授课。

干部教育培训评估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实施,存在的问题 第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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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教育培训评估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 作者:贺治方

来源:《今日湖北·下旬刊》2013年第05期

摘 要 开展干部教育培训评估对于提升干部教育培训水平,提高干部队伍素质有着重要意义。目前,我国的干部教育培训评估还处于起步阶段,本文总结了当前干部教育培训评估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对其原因进行了深入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 干部 教育培训 评估

干部教育评估是检验培训质量和效果的重要手段,是确保干部教育培训计划高水平高质量完成的重要保障,是不断改进培训工作、提高培训绩效的重要途径,是衡量政府人力资本投资效益的重要环节和组成部分,但评估也是干部教育培训的难点问题。

一、干部教育培训评估存在的主要问题

1、评估理念错位。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没有认识到评估工作是干部教育培训整个环节的一部分,对培训的效果、质量没有一个明确的认识,也没有认识到评估对于提高教育培训质量和水平的重要性;二是把评估理解为对教学的评估而不是对效果的评估,在评估的过程中只对教学内容、教学方式、师资力量等进行评估,而对学员的学习效果、知识能力的提高没有评估。

2、评估主体单一。目前干部教育培训的评估主体由两部分构成。一是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根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的规定,教育培训主管部门承担着培训评估的主要职责,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时间、精力、获取信息等多方面的原因,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很少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二是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进行的自我评估,由于既既承担着运动员、又承担着裁判员的角色,很难客观的进行评估。评估主体的单一性和垄断性,使得评估结果缺乏真实性和客观性,评估结果很难反映出培训效果的真实状况。

3、评估内容不全面。首先,缺少培训前的诊断评估,没有对学员进行需求调研,简单的套用以往的培训计划,很少根据学员的自身特征进行菜单式教学;其次,缺少培训中的监控评估,在培训的实施过程中没有要求学员对教学计划、教学方式、教学内容、教学安排、学员管理等进行评估,学员处于一种被动接受的状态;第三,缺少培训后的结果评估,没有对培训后学员的党性修养、知识学习、能力素质、工作态度、工作绩效进行评估,是一种低层次的评估,不能全面反映培训的效果。

4、评估指标体系不健全。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建立起一套完整系统的评估指标体系,现有的一些评估指标体系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照搬套用普通高校的教学评估指标体系,针对性不强;二是评估指标体系过于烦琐,将一些不能反映教育培训质量的指标也列入其

继续教育-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答案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实施,存在的问题 第四篇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培养造就高素质干部队伍,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干部教育培训是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先导性、基础性、战略性工程,在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和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以坚定理想信念、增强执政意识、提高执政能力为重点,把“三严三实”要求贯穿干部教育培训全过程,培养造就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推动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建设和学习型社会建设,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不断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思想政治保证、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的其他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国有企业、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结合各自特点执行本条例。

第四条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服务大局,按需施教。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紧紧围绕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需要,结合干部岗位职责和健康成长需求,开展教育培训,全面提高质量和效益。

(二)以德为先,注重能力。贯彻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方针,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突出理想信念教育和党性党规党纪教育,将能力培养贯穿始终,全面提高干部德才素质和履职能力。

(三)分类分级,全员培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教育培训,把教育培训的普遍性要求与不同类别、不同层次、不同岗位干部的特殊需要结合起来,增强针对性,确保全覆盖。

(四)联系实际,学以致用。大力弘扬马克思主义学风,围绕中心工作,以问题为导向开展教育培训,引导干部在改造主观世界的同时,运用所学理论和知识指导实践、推动工作。

(五)与时俱进,改革创新。适应形势任务发展变化,遵循干部成长规律和干部教育培训规律,坚持开放办学,完善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式,整合培训资源,优化培训队伍,不断推进干部教育培训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

(六)依法治教,从严管理。建立健全干部教育培训法规制度,依法依规开展干部教育培训,从严治校、从严治教、从严治学,保持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学习风气。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全国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实行在党中央领导下,由中央组织部主管,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工作部门分工负责,中央和地方分级管理的体制。【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实施,存在的问题】

第六条 中央组织部履行全国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整体规划、制度建设、宏观指导、协调服务、督促检查等职能。

全国干部教育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负责指导本行业本系统的业务培训。

第七条地方各级党委领导本地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方针政策,把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统筹研究部署。

地方各级党委组织部主管本地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地方各级干部教育领导小组或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第八条 干部所在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情况应当作为领导班子考核的重要内容。干部所在单位未按规定履行干部教育培训职责的,由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

第九条 垂直管理部门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由部门负责。

双重管理单位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由主管方负责;经协商,也可以由协管方负责。

第十条党委和政府工作部门抽调下级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参加培训,必须报同级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审批,避免多头调训和重复培训。

第十一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干部所在单位和干部本人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自觉接受组织监督、群众监督、社会监督。

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和贯彻执行本条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制止和纠正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教育培训对象

第十二条 干部有接受教育培训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干部教育培训的对象是全体干部,重点是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和优秀中青年干部。

第十四条 干部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参加相应的教育培训: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重大决策部署的集中轮训;

(二)党的基本理论和党性教育的专题培训;

(三)新录(聘)用的初任培训;

(四)晋升领导职务的任职培训;

(五)在职期间的岗位培训;

(六)从事专项工作的专门业务培训;

(七)其他培训。

第十五条省部级、厅局级、县处级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每5年参加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以及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累计3个月或者550学时以上的培训。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教育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1年内完成培训。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应当作出规划,统筹安排。

其他干部参加教育培训的时间,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确定,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或者90学时。

第十六条 干部必须严格遵守教育培训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学习培训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完成规定的教育培训任务。

干部因故未按规定参加教育培训或者未达到教育培训要求的,应当及时补训。干部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教育培训的,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组织处理。干部弄虚作假获取培训经历、学历或者学位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干部在参加组织选派的脱产教育培训期间,一般应当享受在岗同等待遇,一般不承担所在单位的日常工作、出国(境)考察等任务。因特殊情况确需请假的,必须严格履行手续。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实施,存在的问题】

第十八条干部个人参加社会化培训,费用一律由本人承担,不得由财政经费和单位经费报销,不得接受任何机构和他人的资助或者变相资助。

第四章 教育培训内容

第十九条干部教育培训坚持以理想信念、党性修养、政治理论、政策法规、道德品行教育培训为重点,并注重业务知识、科学人文素养等方面教育培训,全面提高干部素质和能力。

第二十条政治理论教育重点开展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教育培训,加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党史国史、国情形势等教育培训,引导干部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提高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增强领导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本领。

对党员干部,必须加强党性教育,重点开展党章、党的宗旨、党规党纪、党的优良传统、党风廉政建设等教育培训,引导党员干部增强党的意识、宗旨意识、执政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规矩意识,做到对党忠诚、个人干净、敢于担当。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实施,存在的问题】

对党外干部,也应当根据其特点,开展相应的政治理论教育。

第二十一条政策法规教育重点加强宪法法律和党内法规教育,开展党中央关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等方面重大决策部署的培训,提高干部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

开展总体国家安全观教育,增强干部国家安全意识和推进国家安全建设的本领。

第二十二条业务知识培训应当根据干部岗位特点和工作要求,有针对性地开展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知识的培训,加强各种新知识新技能的教育培训,帮助干部提高专业素养和实际工作能力。

第二十三条科学人文素养教育应当按照提高干部综合素质的要求,开展哲学、历史、科技、文学、艺术和军事、外交、民族、宗教、保密、心理健康等方面教育培训,帮助干部加快知识更新、优化知识结构、拓宽眼界视野。

第五章 教育培训方式方法

第二十四条 干部教育培训以脱产培训、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网络培训、在职自学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脱产培训以组织调训为主。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干部调训计划,选调干部参加脱产培训,对重要岗位的干部可以实行点名调训。干部所在单位按照计划完成调训任务。干部必须服从组织调训。

第二十六条坚持和完善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制度。中心组学习应当以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为基本内容,在自学和调研基础上保证每个季度不少于1次集体学习研讨。

第二十七条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完善网络培训制度,建立兼容、开放、共享、规范的干部网络培训体系。提高干部教育培训教学和管理信息化水平,用好大数据、“互联网+”等技术手段。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干部在职自学制度。干部所在单位应当支持鼓励干部在职自学,并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九条严格规范和改进境外培训工作。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突出重点、注重实效,择优选派培训对象,合理确定培训机构,严格培训过程管理和效果评价。

第三十条干部教育培训应当根据内容要求和干部特点,综合运用讲授式、研讨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实现教学相长、学学相长。

引导和支持干部教育培训方式方法创新。

第六章 教育培训机构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2015年版)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实施,存在的问题 第五篇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培养造就高素质干部队伍,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干部教育培训是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先导性、基础性、战略性工程,在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和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 作用。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 精神,紧紧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以坚定理想信念、增强执政意识、提高执政能力为重点,把“三严三 实”要求贯穿干部教育培训全过程,培养造就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推动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建设 和学习型社会建设,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不断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思想政治保证、人才保证和智 力支持。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的其他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国有企业、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结合各自特点执行本条例。

第四条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服务大局,按需施教。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紧紧围绕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需要,结合干部岗位职责和健康成长需求,开展教育培训,全面提高质量和效益。

(二)以德为先,注重能力。贯彻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方针,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突出理想信念教育和党性党规党纪教育,将能力培养贯穿始终,全面提高干部德才素质和履职能力。

(三)分类分级,全员培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教育培训,把教育培训的普遍性要求与不同类别、不同层次、不同岗位干部的特殊需要结合起来,增强针对性,确保全覆盖。

(四)联系实际,学以致用。大力弘扬马克思主义学风,围绕中心工作,以问题为导向开展教育培训,引导干部在改造主观世界的同时,运用所学理论和知识指导实践、推动工作。

(五)与时俱进,改革创新。适应形势任务发展变化,遵循干部成长规律和干部教育培训规律,坚持开放办学,完善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式,整合培训资源,优化培训队伍,不断推进干部教育培训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

(六)依法治教,从严管理。建立健全干部教育培训法规制度,依法依规开展干部教育培训,从严治校、从严治教、从严治学,保持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学习风气。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全国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实行在党中央领导下,由中央组织部主管,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工作部门分工负责,中央和地方分级管理的体制。

第六条 中央组织部履行全国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整体规划、制度建设、宏观指导、协调服务、督促检查等职能。

全国干部教育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负责指导本行业本系统的业务培训。

第七条 地方各级党委领导本地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方针政策,把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统筹研究部署。

地方各级党委组织部主管本地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地方各级干部教育领导小组或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第八条 干部所在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情况应当作为领导班子考核的重要内容。干部所在单位未按规定履行干部教育培训职责的,由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

第九条 垂直管理部门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由部门负责。

双重管理单位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由主管方负责;经协商,也可以由协管方负责。

第十条 党委和政府工作部门抽调下级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参加培训,必须报同级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审批,避免多头调训和重复培训。

第十一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干部所在单位和干部本人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自觉接受组织监督、群众监督、社会监督。

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和贯彻执行本条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制止和纠正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教育培训对象

第十二条 干部有接受教育培训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干部教育培训的对象是全体干部,重点是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和优秀中青年干部。

第十四条 干部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参加相应的教育培训: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重大决策部署的集中轮训;

(二)党的基本理论和党性教育的专题培训;

(三)新录(聘)用的初任培训;

(四)晋升领导职务的任职培训;

(五)在职期间的岗位培训;

(六)从事专项工作的专门业务培训;

(七)其他培训。

第十五条 省部级、厅局级、县处级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每5年参加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以及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累计3个月或者 550学时以上的培训。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教育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1年内完成培训。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应当作出规 划,统筹安排。

其他干部参加教育培训的时间,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确定,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或者90学时。

第十六条 干部必须严格遵守教育培训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学习培训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完成规定的教育培训任务。

干部因故未按规定参加教育培训或者未达到教育培训要求的,应当及时补训。干部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对无正当理由

不参加教育培训的,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组织处理。干部弄虚作假获取培训经历、学历或者学位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干部在参加组织选派的脱产教育培训期间,一般应当享受在岗同等待遇,一般不承担所在单位的日常工作、出国(境)考察等任务。因特殊情况确需请假的,必须严格履行手续。

第十八条 干部个人参加社会化培训,费用一律由本人承担,不得由财政经费和单位经费报销,不得接受任何机构和他人的资助或者变相资助。

第四章 教育培训内容

第十九条 干部教育培训坚持以理想信念、党性修养、政治理论、政策法规、道德品行教育培训为重点,并注重业务知识、科学人文素养等方面教育培训,全面提高干部素质和能力。

第二十条 政治理论教育重点开展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教育培训, 加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党史国史、国情形势等教育培训,引导干部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增强中国特色社会 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提高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增强领导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本领。

对党员干部,必须加强党性教育,重点开展党章、党的宗旨、党规党纪、党的优良传统、党风廉政建设等教育培训,引导党员干部增强党的意识、宗旨意识、执政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规矩意识,做到对党忠诚、个人干净、敢于担当。

对党外干部,也应当根据其特点,开展相应的政治理论教育。

第二十一条 政策法规教育重点加强宪法法律和党内法规教育,开展党中央关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等方面重大决策部署的培训,提高干部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

开展总体国家安全观教育,增强干部国家安全意识和推进国家安全建设的本领。

第二十二条 业务知识培训应当根据干部岗位特点和工作要求,有针对性地开展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知识的培训,加强各种新知识新技能的教育培训,帮助干部提高专业素养和实际工作能力。

第二十三条 科学人文素养教育应当按照提高干部综合素质的要求,开展哲学、历史、科技、文学、艺术和军事、外交、民族、宗教、保密、心理健康等方面教育培训,帮助干部加快知识更新、优化知识结构、拓宽眼界视野。

第五章 教育培训方式方法

第二十四条 干部教育培训以脱产培训、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网络培训、在职自学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脱产培训以组织调训为主。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干部调训计划,选调干部参加脱产培训,对重要岗位的干部可以实行点名调训。干部所在单位按照计划完成调训任务。干部必须服从组织调训。

第二十六条 坚持和完善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制度。中心组学习应当以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为基本内容,在自学和调研基础上保证每个季度不少于1次集体学习研讨。

第二十七条 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完善网络培训制度,建立兼容、开放、共享、规范的干部网络培训体系。提高干部教育培训教学和管理信息化水平,用好大数据、“互联网+”等技术手段。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干部在职自学制度。干部所在单位应当支持鼓励干部在职自学,并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九条 严格规范和改进境外培训工作。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突出重点、注重实效,择优选派培训对象,合理确定培训机构,严格培训过程管理和效果评价。

第三十条 干部教育培训应当根据内容要求和干部特点,综合运用讲授式、研讨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实现教学相长、学学相长。 引导和支持干部教育培训方式方法创新。

第六章 教育培训机构

第三十一条 加强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建设,构建分工明确、优势互补、布局合理、竞争有序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体系。充分发挥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在干部教育培训中的主渠道、主阵地作用。加强社会主义学院建设。

第三十二条 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和社会主义学院应当坚持功能定位,突出办学特色,按照职能分工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部门和行业系统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提升专业化办学水平,做好本部门和本行业本系统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社会培训机构等承担干部教育培训任务。

各类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加强交流合作,通过联合办学等方式,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增强办学活力和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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