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缴养老保险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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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缴养老保险新政策篇一
《养老保险补缴新政策》

沈阳市养老保险补缴新政策

一、凡在2012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我市户籍的,在2013年9月30日前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且没有享受相关法律和各级政府规定的养老待遇的自由职业者,可在我市一次性补交15年,办理退休后可以开804元。

二、凡在2012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我市户籍的,在2013年9月30日前男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女满40周未满55周岁,从未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和各级政府建立的养老保障的自由职业者,可在参保时一次性向前补缴不足15年部分(补缴起始时间最早为1998年1月)

三、已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补交欠费。

注:以上补缴政策办理日期均截止为2013年9月30日。

保工街道××社区 2013年8月7日

补缴养老保险新政策篇二
《关于新人社发〔2014〕85号文件补缴养老保险费有关政策的解读》

关于新人社发〔2014〕85号文件

补缴养老保险费有关政策的解读

近年来,我区出台多项养老保险惠民政策,解决了群众反映的养老保障历史遗留等问题,特别是从2011年7月我区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后,全区养老保险群体性上访问题趋于平稳,结构型矛盾得到缓解。但随着社会保险法的贯彻实施,部分群众反映的中断补费、漏保补费等利益诉求呈现多样化,为此,我们在调研的基础上,召开不同形式的座谈会,多次征求财政等有关部门意见,呈厅长办公会议专题研究,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我们与财政厅印发了《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新人社发〔2014〕85号)。现就政策出台背景、意义、政策要点和工作要求等问题说明如下:

一、涉及的主要群体和诉求

(一)自治区建立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制度以后,为规范参保补费行为,参保人员补缴养老保险只能通过劳动仲裁或法院判决等方式,才能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补缴。这种做法虽对规范参保缴费起到了一定作用,但与《社会保险法》的强制性原则不相适应。随着《社会保险法》的实施,要求参保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呼声越来越高。

(二)从养老保险政策调研及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收集到群众反映养老保险当前的热点、难点及突出问题。是

三类群体,主要诉求:一是中断缴费的参保人员要求补缴养老保险;二是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原国有身份职工要求解决养老保险问题;三是与各类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并已脱离原单位的城镇劳动者要求参保补费。

二、出台政策的意义

(一)出台补费政策是不断解决、努力满足群众的利益诉求,发挥社会保障稳定器、安全网的作用,打通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的政策障碍,是进一步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重大惠民政策。

(二)出台补费政策是认真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扩大参保覆盖面,实现人人享有养老保障的目标;有利于加快推进建立统筹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步伐,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更加体现公平,切实维护参保缴费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使群众从养老保险政策优化、完善中更多获益。

三、主要政策要点

(一)第一条第一款: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职工中断缴费和未按规定缴费,要求补缴其养老保险费的,可按同期养老保险缴费政策进行补费,并按规定加收利息。

政策要点:

1.补费对象:主要是指企业已参保职工,未按规定足额缴费、中断缴费或未按养老保险起始时间参保的问题,即涉及补基数和补缴费年限两种情况。

2.补费基数:应以本人中断缴费期间各年上年度实际工资收入为基数(最高不得超过各年上年度自治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不得低于60%)。

3.缴费比例:断保期间以个人身份补费的,对新政发〔1998〕98号文下发之前(1998年12月18日前)断保的按照企业和个人的缴费费率补缴;98号文下发之后断保的,可按照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费率补缴。

按照同期养老保险缴费政策补缴,并加收利息。

4.需要注意的问题:对补缴缴费年限的情形有两种,一种是中间间断的,另一种是未按规定起始时间参保,往前补缴的,属解决历史遗留问题,1995年之前参加工作的,最早应从《劳动法》实施之日起开始补缴(1995年1月1日),但补费后之前的年限不能视同缴费年限(没有国有身份)。

第一条第二款:已参保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中断缴费的,可以当期自治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养老保险费,但不得补缴本人初次参保缴费之前的养老保险费,且初次参保缴费时间不得早于《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城镇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新政发〔1998〕98号)下发之日(1998年12月18日)。

政策要点:

5.补费对象:主要是指完全的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参保人员,这类人员通知规定只能补缴中断缴费的年限,不能逾越初次参保时间向前补费。

6.通知中“以当期自治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是指参保补费人员需补缴年份同期的自治区职工月平均工资。

7.初次参保缴费时间不得早于新政发〔1998〕98号文下发之日(1998年12月18日)。

第一条第三款: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上述人员,不再办理补费事宜。

政策要点:

8.对文件施行之日即2014年10月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再按照本通知办理补费事宜。

(二)第二条: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原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含国有农牧企业)固定职工,本人自愿要求参保补费的,可比照原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关于原国有单位职工脱离原单位后要求参保补费或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劳社养字〔2002〕84号)相关规定进行补费。补缴基数为历年自治区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中,1996年1月1日之前参加工作的,从1996年1月1日起补缴;1996年1月1日之后参加工作的,从参加工作之日起补缴,补缴年限不得少于10年。补缴后,本人原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年限(国家认可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但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得超过本人参加工作之日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年限。其基本养老金待遇从缴清费用的次月起按《关于调整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新政办〔2006〕59号)核定发放。

政策要点:

9.补费对象:主要是指原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含国有农牧企业)固定职工身份的人员,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是指2014年10月1日前男已年满60周岁以上、女已年满55周岁以上的人员。

10.如何补费:比照《关于原国有单位职工脱离原单位后要求参保补费或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劳社养字〔2002〕84号)办法补费,补缴基数为历年自治区职工月平均工资,1996年1月1日之前参加工作的,从1996年1月1日起补缴;1996年1月1日之后参加工作的,从参加工作之日起补缴,补缴年限不得少于10年。

11.待遇计发:补费人员从缴清费用的次月起按《关于调整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新政办〔2006〕59号)核定发放。

12.需要注意的问题:一是累计缴费年限的计算,补费后,参保人员补缴费用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重复的年限不能重复计算,不得超过本人参加工作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年限;二是对原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判刑人员或刑满释放人员,不适用于此条规定;三是要加收利息。

(三)第三条第一款:《社会保险法》实施前,与各类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并已脱离原单位的其他城镇劳动者,本人自愿要求补缴工作期间养老保险费的,可按自治区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

补缴养老保险新政策篇三
《关于养老保险的补缴政策》

关于养老保险的补缴政策

律师解读养老保险补交政策:

关于未参保单位和人员补缴

法律明确,实行个人缴费后,未核定过缴费基数、未缴费人员为未参保人员;单位一直未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参保登记,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为未参保单位。

国家和省规定的应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单位,应按国家和省规定,为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所有人员(以下简称“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在国家规定劳动年龄内的职工,由于用人单位原因应缴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并提交申请补缴期间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以及工资收入凭证,经确认后,由企业和职工个人从规定实行企业和个人共同缴费之月起,补缴养老保险费。

单位整体未参保的,应从企业注册成立之日起为职工全员参保,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但补缴时间最早不早于1995年1月。按规定参保补缴后,其已办理退休手续由单位负担其养老保险费用的人员纳入养老保险统筹。

未全员参保续保和整体参保单位在进行社保登记后,可补缴至本文下发前,以后应按规定正常缴费。

未参保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灵活就业人员,不允许补缴。未参保人员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5周岁的,允许其参保缴费,从参保之月起计算实际缴费年限。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缴费不满15年的,可延续缴费满15年后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关于中断缴费人员补缴

实行个人缴费后核定过缴费基数,也曾缴费,后因各种原因不再申报缴费基数,也不再缴费的,为中断缴费。2005年底以前中断缴费的,可按本文规定补缴。

补缴基数和缴费比例

未参保缴费的单位或人员和2005年底以前中断缴费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可按中断当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或100%为基数补缴。补缴建立个人账户以前养老保险费的,按相应年份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其中,补缴1989年底以前养老保险费的,以1990年全国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单位和个人按当年缴费比例补缴。 滞纳金和补缴利息

通知明确,补缴单位缴费部分加收滞纳金,补缴个人缴费部分补缴利息。补缴的1995年底以前单位缴费部分和滞纳金并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补缴1996年1月至2005年底单位缴费部分,按11%账户规模将本息划入个人账户后剩余部分连同滞纳金并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其中,补缴单位缴费部分按日加收2‰滞纳金,其中,中断6个月以内的时间,不收取滞纳金,超过6个月的时间按日加收滞纳金。

补缴养老保险新政策篇四
《河北省出台养老保险“接续补缴”新政》

我省出台养老保险“接续补缴”新政

2012-10-12

(来源:石家庄新闻网)

《社会保险法》实施前断档的企业职工可补缴养老保险了

■补缴养老保险的由单位或个人向养老关系所在地有关机构提出申请

■已达退休年龄的可一次性趸缴满15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补缴1989年前养老保险,以1990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

■按补缴时段按日加收滞纳金,

针对《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即2011年6月30日前,我省用人单位欠缴养老保险费和职工中断缴费、应保未保等问题,近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发出《关于<社会保险法>实施前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如何补缴在单位应保未保和中断缴费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做出明确规定。

由原企业性质职工身份决定

《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整体未参保的,要从单位注册成立之日起为职工全员参保。需为职工补缴养老保险的,补缴起始时间不早于我省规定不同性质企业原职工身份实行个人缴费起始时间(劳动合同制职工1986年10月;原临时工1990年3月;原固定工1993年1月;乡镇企业职工2003年1月,下同)。 用人单位未及时为职工办理养老保险而造成应保未保的,单位或个人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并提交申请补缴期间劳动关系证明及工资凭证等资料,经确认后,从规定实行企业和个人共同缴费之月起,补缴在单位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职工中断缴费的,单位或本人申请,可按照我省规定不同性质企业原职工身份实行个人缴费制度起始时间,补缴在单位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原行业统筹企业的原固定职工,按照原行业开始实行个人缴费制度起始时间补缴养老保险费。

补缴养老保险费后,2011年6月30日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2011年6月30日已经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从达到退休年龄时起按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办法继续缴费或补缴,缴费(补缴)5年后缴费年限仍不满15年的,可以一次性趸缴满15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此外,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用人单位,2011年6月30日前已核定缴费基数但因各种原因未按期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所形成的欠费,经确认后,补缴欠缴养老保险费。

按补缴时间节点来变化

养老保险补缴基数补缴比例,依据补缴时间节点的不同而有所变化。补缴1989年底以前养老保险费,以1990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1990年至建立个人账户前养老保险费的,按相应年份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建立个人账户以后养老保险费,如能提供原始职工工资收入的,以职工实际工资收入为基数,但不低于补费年度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不超过300%;如无法提供当年工资收入的,可以选择按当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0%或60%为基数补缴。1995年及以前单位缴费比例为18%,个人缴费比例为3%;1996年以后按当年实际缴费比例补缴。

2011年6月30日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从达到退休年龄起,按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办法补缴基数和缴费比例。1993年1月至1995年按相应年份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0%为基数补缴,1996年及以后年份,可选择按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为基数或60%为基数补缴。一次性趸缴满15年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以补缴时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0%或60%为缴费基数趸缴。缴费比例为20%。 补缴2001年至2011年6月期间费用按日加收0.5%。

《通知》规定,已核定缴费基数,2011年6月30日之前形成的欠费,补缴时,从欠费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

单位未整体参保、未全员参保或职工个人中断缴费,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单位缴费部分(灵活就业人员12%部分)加收滞纳金。其中:补缴1986年10月-1995年12月期间养老保险费按日加收0.8%。,补缴

1996年1月-2000年12月期间养老保险费按日加收0.6%。,补缴2001年1月至2011年6月期间养老保险费按日加收0.5%。。

在2013年6月30日之前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的养老保险费,免收2011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期间的滞纳金。2013年7月1日以后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的养老保险费,从2011年7月1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

单位未整体参保、未全员参保或职工个人中断缴费,补缴个人缴费部分加收利息。补缴建立个人账户以前利息,按1996年1月至2011年历年公布的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记账利率的平均值4.922%计算。建立个人账户后按历年公布的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记账利率计算。

建立个人账户后补缴的个人缴费部分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补缴养老保险费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个人账户规模建立个人账户。其中:建立个人账户至2005年底,个人账户规模为缴费基数的11%;2006年及以后个人账户规模为缴费基数的8%。

补缴建立个人账户以前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并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补缴建立个人账户至2005年底单位缴费部分,除应划入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外,剩余部分和滞纳金并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2006年以后单位缴费本金和滞纳金全部并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建立个人账户后补缴的个人缴费部分本金和利息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按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办法补缴1993年1月至1995年底的养老保险费全部并入统筹基金;补缴1996年1月至2005年底的养老保险费,将11%部分和利息划入个人账户后,剩余部分并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2006年1月以后,将8%部分和利息划入个人账户后,剩余部分并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补费人员达到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条件时,按省政府办公厅办字〔2006〕77号文件规定计算基本养老金。 补缴的1992年12月以前的部分,其缴费指数按“1”取值;补缴的1993年1月至建立个人账户前部分,缴费指数按“1.200”取值;补缴建立个人账户以后部分,按照实际补费基数计算实际指数。

超过退休年龄人员补费需审核

用人单位整体未参保补缴养老保险费,按照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参保补缴申请,并提供相关参保资料,经审定后办理补缴手续。未全员参保单位为未参保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在单位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缴。

参保人员中断缴费补缴的,由用人单位(含原用人单位)或本人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有效证明,经审定后办理参保补缴手续。

对于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人员补费的,由设区市及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其资格进行审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费手续。补缴养老保险费后认定视同缴费年限的,由养老保险行政部门审定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费手续。

用人单位或个人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养老保险行政部门要及时受理。对符合补缴条件的,确定补缴费额后,由地税机关征收入库。

此外,《通知》明确,用人单位补缴欠缴养老保险费,依欠费时间顺序,先欠费年份先补缴;应保未保和中断缴费人员,要一次性补清。“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养老保险费补缴按冀劳社[2007]38号文件执行。其他特定群体,国家和省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实施后,过去已经按有关政策办理补缴养老保险费的,不再按本文件规定重新办理。冀人社发[2011]49号文件、冀人社字[2012]53号文件执行到2012年12月31日。其中,冀人社发[2011]49号文件第一条第(一)款第3项,从本文实施之日起停止执行,本文从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实施后如国家和省出台新政策或对政策进行调整,按照国家和我省新政策或调整后的政策执行。新参保单位按属地原则在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

补缴养老保险新政策篇五
《关于统一和规范企业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政策的通知》

关于统一和规范企业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政策的通知

鲁人社发[2015]29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妥善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前我省用人单位欠缴养老保险费和职工中断缴费、应保未保等问题,统一和规范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缴范围和条件

(一)我省企业职工中仍与单位存续劳动关系、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因各种原因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的,可补缴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应保未保年限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具有我省户籍,曾在我省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有过工作经历,但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中断缴费的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人员,可凭有效原始材料,以个人身份补缴2011年6月30日(含)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具有我省户籍,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身份补缴领取工商营业执照至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2011年7月1日(含)以后,发生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情形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二、补缴基数和比例

(一)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可按申报并经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历年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为其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含本金和利息)。无法确定历年工资收入的,以所在市(指设区的市,含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下同)执行的历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补缴。利息以历年公布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算。补缴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分别负担,一次性缴清。

(二)以个人身份补缴的,均以补缴时所在市执行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20%的比例,补缴历年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费用由个人负担,一次性缴清。

三、个人账户和缴费工资指数

(一)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补缴费用全额到位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补缴费用按规定分别计入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二)以个人身份补缴的,补缴费用全额到位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8%的比例为参保人员计入或补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今后在省内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或计发基本养老金时,按上述办法补缴期间历年的缴费工资指数均统一认定为0.6,并在其个人账户信息中作特别标记。

四、补缴年限和年龄限定

(一)男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40周岁未满55周岁的人员,以个人身份补缴的,一次性补缴的年限不得超过10年,补缴时间不得早于所在市实施基本养老保险“统账结合”的时间,其中个体工商户补缴时间不得早于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时间。

补缴后继续缴费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补缴及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可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不满15年的,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再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延长缴费的具体办法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以个人身份补缴的,可一次性补缴15年,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三)在计算养老金待遇时,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月数,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有关规定执行,70周岁以上人员统一按70周岁的计发月数确定。

以上年龄计算均截止2014年12月31日。

五、审核程序

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在单位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缴手续;以个人身份补缴的,按属地原则,在现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补缴手续。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对此进行审核备案。申办补缴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身份证、户口簿。

2.本人原始档案、《劳动合同》、用工登记表、工资台账等证明其工作

经历的相关原始资料。

3.个体工商户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

六、其它问题

(一)以个人身份补缴、有过工作经历、按本通知规定补缴及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且能够提供有效原始材料的,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年限,可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二)按本通知规定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已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暂予封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号)和《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鲁人社发〔2014〕36号)规定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已享受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自办理补缴手续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的当月起停发其原待遇。

(三)各市自行出台的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今后国家有新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6月30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15年5月4日

养老金计算方法

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省或市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

补缴养老保险新政策篇六
《北京市职工养老保险补缴政策》

北京市职工养老保险补缴政策

律法网[

问答:

1、原规定交满25年三险才有资格享受领取养老费,如果补交1992年10月至今共18年的费用,是否再交7年就可以不再交费且能享受养老保险金了。

2、请教交费算法:是否基数的2%再乘以12个月就为补交年度的三险补交费,如1992年下限基数为144元,每月应交28.8元,补交全年应为345.6元?

3、交纳三险费的参保人员都要办理“社保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吗?

一、如果您属于本市城镇户口人员,依据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3号的规定,被保险人符合下列条件的,自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后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一)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办理相关手续的;

(二)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二、依据关于城镇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养发〔2015〕239号文件的规定,在市、区(县)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人才服务中心以个人名义委托存档的本市户籍人员,因各种原因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或有缴费中断情况的(国家及本市规定的不缴费情况除外),其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可以向现存档机构提出书面补缴请求,并附本人签字确认的补缴工资基数、以及本人的身份证明等材料。经存档机构初审并将相关材料报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后,由本人到存档机构按照我市有关政策及历年缴 律法网提供(HTTP://WWW.88148.COM)

费规定补缴1992年10月之后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时,以本人确认的相应补缴年度缴费工资基数,分别乘以办理补缴时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与相应补缴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作为相应补缴年度的补缴基数,按照20%的比例缴纳。计入个人账户部分,均以本人确认的缴费工资基数按历年规定的比例计入。

由于用人单位原因应缴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仍按照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施行〈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详细方法》的通知(京劳社养发

[2007]21号)及我市有关政策规定办理补缴手续。

三、依据关于印发《北京市领取社会保险(障)长期待遇人员资格认证管理暂行方法》的通知京人社保发﹝2015﹞205号文件的规定,社会保险基金和财政专项资金定期支付符合领取社会保险(障)长期待遇的下列人员,适用本方法:

(一)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

(二)按月领取伤残津贴、护理费的工伤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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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缴养老保险新政策篇七
《石家庄补缴养老保险政策及补交办法》

石家庄补缴养老保险政策及补交办法 2011-10-18 16:05:55 向日葵保险网

[导读]:单位整体未参保的,应从企业注册成立之日起为职工全员参保,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时间最早不早于1995年1月。整体参保的单位补缴时,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逐一核实职工身份、工作履历和原始工资发放表。

■含未参保单位和人员,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停产、半停产企业,中断缴费人员 ■中断6个月内补缴不收滞纳金

■补缴个人缴费部分,需补缴的利息不得减免

备受石家庄市民关注的补缴养老保险费工作全面启动了,不同对象的养老保险费怎么缴纳、中断缴费的个人和单位按什么比例缴费„„昨日,本网记者就此进行了采访。 ■未参保单位和人员补缴政策

(一)国家和省规定的应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单位,应按国家和省规定,为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所有人员(以下简称“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在国家规定劳动年龄内的职工,由于用人单位原因应缴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并提交申请补缴期间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以及工资收入凭证,经确认后,由企业和职工个人从规定实行企业和个人共同缴费之月起,补缴养老保险费。

(二)单位整体未参保的,应从企业注册成立之日起为职工全员参保,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时间最早不早于1995年1月。整体参保的单位补缴时,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逐一核实职工身份、工作履历和原始工资发放表。职工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必须经过劳动保障部门签证。对于符合条件的职工应在原单位公示后方可纳入补缴范围。

(三)未全员参保、续保和整体参保单位进行社保登记,补缴完成后,应按规定正常缴费。

(四)未参保的原国有、集体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现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与原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原始证明材料和原职工档案,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可对原在企业工作期间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进行补缴。建立个人账户后连续缴费满5年以上的,其在原国有、集体企业工作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连续工龄,经劳动行政保障部门认定后可视同缴费年限。

(五)未参保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灵活就业人员,不允许补缴。未参保人员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5周岁的,允许其参保缴费,从参保之月起计算实际缴费年限。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缴费不满15年的,可续缴满15年后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部分军队退役人员补缴政策

(一)符合冀劳社[2007]38号文件规定条件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对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目前尚未参保缴费或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的,企业应从领取营业执照次月(不早于1996年1月)起,以职工当年实际工资为基数,按当年全省企业和个人费率补缴养老保险费,免缴滞纳金,但单位和个人需按省公布的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补缴利息。

(二)对处于失业状态,目前尚未参保缴费或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的,以本人自愿为原则,允许其以自由职业者身份从退役复员(不早于1996年1月)起,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当年全省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的费率补缴养老保险费,免缴滞纳金,但需按省公布的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补缴利息。

■停产、半停产企业 补缴政策

(一)暂无缴费能力的停产、半停产企业,其缴费申报应按以下三种情况处理:

1、要求企业按月申报,社保机构按月结算,形成应缴费额。企业有缴费能力时,可随时补缴欠费。

2、企业不按月申报缴费的,社保机构按上月单位缴费额的100%核定当月应缴额。并将核定情况按月以《养老保险费核定通知单》形式传递给地税部门,由地税部门强制征收。

3、企业连续12个月不申报缴费的,社保机构从第13个月起变更单位和个人参保状态,做参保中断处理。

(二)长期不申报、已做参保中断处理企业的补缴

各级社保机构与停保企业联系,联系不上的单位,可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公告,在2009年6月30日前,可按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冀劳社[2008]29号文件办理补缴手续。 ■中断缴费人员补缴政策

2005年底以前中断缴费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可按中断当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或100%为基数补缴。补缴建立个人账户以前养老保险费的,按相应年份全省职工平均工

资为基数补缴,其中,补缴1989年底以前养老保险费的,以1990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单位和个人按当年缴费比例补缴。

2006年1月以后中断缴费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对于曾参保的企业职工,因各种原因中断参保的,不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断保期间按中断缴费处理。

补缴基数和缴费比例

在缴费查询期内,本人提出缴费基数不实,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查属实的,由单位和个人补缴少缴、漏缴的养老保险费。补缴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个人改记缴费基数,并重新打印对账单。超过缴费查询期的不再重新核定缴费基数。办理补缴的单位和个人提出补缴申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需补缴人员基本情况初审并核定补缴年限和金额,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复核后,由社会保险机构办理补缴相关事宜。

缴费基数和计算指数

补缴1992年底以前中断缴费的部分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记实际缴费年限。其缴费工资指数记为“1”;补缴1993年至建立个人账户上一年中断缴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实际缴费基数记录在中断缴费当年。其缴费工资指数按1.200取值;补缴建立个人账户以后中断缴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补缴的基数记录在中断缴费当年,按规定记录个人账户,缴费工资指数按实际补缴基数计算。

石家庄市养老金五年间翻一番

为什么要缴纳(补缴)养老费,缴纳养老保险费有什么好处?据了解,石家庄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开展至今已二十多年了,广大企业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普遍尝到了参加养老保险的甜头。

一是解除了下岗失业职工后顾之忧。相当多的企业由于经营不景气,进行改制或破产,被迫与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因为有了养老保险政策,下岗失业职工就可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到退休年龄仍然可以和企业在岗职工一样,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养老金。改变了过去因离开了企业就不能享受退休待遇,或因为企业效益不好而拖欠退休人员退休金的状况。

二是养老金水平较大幅度提高,改善了离退休人员生活质量。近五年来,连续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使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由2002年的人均557元提高到现在的人均1141元,五年间翻了一番。

养老金今后还将上调

记者了解到,明、后两年还将继续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退休人员生活水平将进一步得到提高。据了解,对于提出补缴的单位和个人,需提供单位与中断缴费人员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关资料,包括工资发放表、职工工作履历、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等。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补缴人员的基本情况进行初审,核定补缴年限和补缴金额,劳动保障部门复核后,办理补缴事宜。

中断6个月内不收滞纳金

补缴单位缴费部分按日加收千分之二滞纳金,其中,中断6个月以内的时间,不收取滞纳金,超过6个月的时间按日加收滞纳金。应参保未参保企业整体参保和因生产经营困难中断缴费的单位整体续保,在2009年6月底前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根据其经营情况,可适当减收滞纳金。行政诉讼、劳动争议仲裁判定由企业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按规定补缴滞纳金,不得减收。经审计、稽核、监察发现缴费基数不实、少报缴费人数造成少缴、漏缴养老保险费责令补缴的,按规定加收的滞纳金不得减收。

减收滞纳金须经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报省劳动保障部门备案。未批准自行减收滞纳金和经审核批准未备案减收滞纳金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需补缴的利息不得减免

补缴个人缴费部分,需补缴的利息不得减免。补缴建立个人账户以前利息,按建立个人账户后历年公布的记账利率的平均值补缴。建立个人账户后按历年公布的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补缴。个人补缴的建立个人账户前的利息并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补缴的建立个人账户后的利息计入个人账户。单位和个人缴费部分共同补缴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建立个人账户时间起,为个人建立个人账户。

补缴的1995年底以前单位缴费部分和滞纳金并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补缴1996年1月至2005年底单位缴费部分,按11%账户规模将本息划入个人账户后剩余部分连同滞纳金并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补缴养老保险新政策篇八
《陕西省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补缴相关规定》

陕西省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补缴相关规定

2011-01-03 17:43:46| 分类: 劳动合同争议 |字号大中小 订阅

1、2006年10月17日省社保办《关于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工作操作意见》陕社保函(2006)字126号

与已参保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且一直自该企业连续工作的临时人员,可最早从1986年10月起,参照劳动合同制工人缴费办法,按照当时企业和个人缴费比例补缴(本息),按实际缴费年限计发基本养老金。

机关事业单位中非正式编制人员,可以单位形式直接参保。。。

2、2008年1月1日实施的省劳动和社保厅《关于完善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劳社发(2008)6号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编外人员)。。。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的8%缴费,用人单位按实际参保人员缴费工资之和的20%缴费,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为其建立个人账户。

3、2008年3月19日省劳动和社保厅,给省社保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复函(陕社保2008字19号》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若要补缴以前年度在本单位工作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含利息),由单位向社保机构提供证明工作经历的原始资料,经核实无误后,可以按照国有企业职工同期参保缴费政策办理,最早可补缴至1993年1月1日。

关于劳动仲裁部门和人民法院判定的养老保险参保缴费等方面的案件执行问题,政策明确的按政策规定执行,不明确的逐级向上反映,明确后再予以执行。

4、2009年4月2日省社保局给宝鸡养老保险经办处《关于对执行人民法院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复函》陕社保函(2009)42号

曾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工作且超过法定退休人员年龄的人员,已经各级人民法院判决或各级劳动仲裁委裁决由用人单位为其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单位应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提供证明其工作经历的原始资料,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核实无误后,按照企业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相关政策为其办理补缴其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含利息),对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基本养老金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当月为准计算,并从缴清欠费、办理退休的次月起纳入统筹支付。

未参保单位中的各类人员,应随同单位参保并按相关规定补费。

5、2009年09月25日 社保中心 西安市养老保险经办处关于转发《省社保局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 (西养老险发

[2008]104号)

非公有制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编制外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如要补缴以前年度在本单位工作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必须整体、一次性补缴。严禁分批、分期补缴。

今后各区县经办中心在办理参保企业在职职工的补缴时,事实清楚、劳动关系清晰、政策明确的,由各区县经办中心按规定条件、规定程序审核,经中心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办理,做到严格、公开、透明。对于情况复杂,难以界定的可上报市处指导审批。

参保企业超龄人员的补缴,由各区县经办中心按照规定条件、规定程序进行初审,对符合补缴条件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退休条件后,填报《西安市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补缴费用资格审查表》,携带有关资料和超龄人员本人档案报市处审批后办理。

非公有制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按规定整体参保缴费后,其1993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之间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办理了退休手续并由企业按月支付养老金的超龄

人员,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按照我处现行超龄人员补缴办法办理,其基本养老金按照到龄时养老金计发办法计算,从办理完退休手续之月纳入统筹,发放养老金。

(注:具体规定以原文为准,本摘抄部分仅供参考)

整理:鲁俊毅

二〇一一年一月三日

补缴养老保险新政策篇九
《个人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政策解读》

个人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政策解读

一、适用对象

从渝人社发〔2009〕21号文件实施之日起,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个人参保人员: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1996年1月1日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满50周岁;1996年1月1日及其以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无视同缴费年限的,年满55周岁;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的个人参保人员,申请办理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经参保地社会保险局审核符合条件的,可办理补缴手续。

二、申请办理补缴所需资料 (一)个人参保人员 1、失业职工

(1)经本人签字认可的《重庆市个人参保人员补缴基本养保老保险费申请表》、 (2)《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4)有视同缴费年限的,提供本人《职工档案》原件;无视同缴费年限的,提供与原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始材料。

2、已破产、解体、关闭的企业职工

(1)经本人签字认可的《重庆市个人参保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 (2)《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破产、解体、关闭的有效文书原件及复印件; (5)《职工档案》原件。 3、灵活就业人员

(1)经本人签字认可的《重庆市个人参保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 (2)《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4、城镇个体工商户雇主

(1)经本人签字认可的《重庆市个人参保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 (2)《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参保时仍从事个体经营且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5)补缴各年度从事个体经营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即提供一年补缴一年)。对不能提供原件的,应提供工商行政部门收取个体登记费(开业、变更)、行管费的发票、个体协会收取会费的发票、个体协会会员证、原始的完税凭证、工商注册登记资料或缴纳工商注册登记费的发票等原始资料。

5、城镇个体工商户雇工

(1)经本人签字认可的《重庆市个人参保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 (2)《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参保时其雇主仍从事个体经营且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5)与雇主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的原始材料。

6、曾在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2006年10月1日前与机关事业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临时聘用人员。

(1)经本人签字认可的《重庆市个人参保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 (2)《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协议)的可参照下列凭证:缴纳其他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等; (4)区县社区保险局指定时段装订成册的《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原件及复印件。 (二)按规定申请办理缴费基数维护

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的《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维护申报表(漏投补缴)》或《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维护申报表(缴费基数维护)》。

三、新的补缴办法的具体规定

新的补缴办法,对本人申请补缴时间在5年内(含)的(以本人申请办理补缴时的上一年计算)按原规定计算应补缴费用(以下简称“原标准”);对本人申请补缴时间超过5年的,按新规定确定应补缴费用(以下简称“新标准”)。具体为: (一)原标准

应补缴金额=应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本金+应缴个人账户利息+应缴统筹基金利息。 (二)新标准

应补缴金额=5年内应补缴金额+超过5年部分应补缴金额

其中:5年内应补缴金额=应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本金+应缴个人帐户利息+应缴统筹基金利息。 超过5年部分应补缴金额=申办补缴手续上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本人补缴各年度缴费指数之和×缴费比例(20%)。

四、补缴时间在5年内和补缴时间超过5年的计算原则

以本人申请办理补缴的上一年度作为起始年度,以此按自然年度往前推算(含已缴费年度)判断是否超过5年。以2009年申办补缴为例,从2008年起往前推算至2004年为5年内,2003年及以前则为超过5年的时间。

五、补缴后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记入

参保人员完清以上应补缴的费用后,参保地社会保险局按参保人员各年度缴费基数分别乘以我市历年规定的记账比例记入个人账户本金,同时按规定的记账利率记息。

六、各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以下统称“社平工资”)、缴费比例

七、办理流程

开县社保局大厅申报审核参保(参保电话:52299197 谭杰)——地税缴费——返回社保登记——邮政开卡,预存代扣(开县中医院大门左侧邮政大厅续缴,电话:52805169杜艳、蒋秀兰)。

注:参保后续缴各年度养老保险费应在上年12月20日前最低按上年度缴费标准预存到本人帐户,次年待社平工资公布后于当年内要补缴差额。凡因未将养老保险费存入帐户而导致当月扣款不成功者,次月将自动加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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