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盗刷时有发生,该如何防范银行卡盗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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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 银行卡盗刷时有发生,该如何防范银行卡盗刷?
银行卡盗刷怎么办?银行卡盗刷骗局案例及防范方法

  著名战地记者唐师曾遇电信诈骗 被盗刷6000余元

  手机更换4G卡后没多久就收到短信称限期兑换积分,结果按照短信链接输入信用卡相关信息后被不法分子盗刷6000余元,著名战地记者唐师曾近日遭遇电信诈骗。昨日记者从西城警方证实,警方目前已受理此案,正在展开调查。北青报记者发现,此类诈骗方式近期在全国各地多发,市民需谨防被骗,银行卡盗刷怎么办?

  上午更换4G卡 下午就收到诈骗短信

  日前,微博中曝出著名战地记者唐师曾遭遇电信诈骗,信用卡被盗刷6000余元的事件。昨日下午,唐师曾告诉北青报记者,今年7月24日他收到了中国移动客服更换4G卡的服务通知,随后他便前往西直门的营业厅办理了相关手续。

  结果在办完换卡业务后没多久,唐师曾在25日晚上便收到了一个10086发来的短信,短信先是称恭喜机主更换4G卡成功,然后又称其手机号积分可以兑换礼品,本月再不兑换就会作废,在短信的最后还留下了兑换积分的网站页面。

  当晚唐师曾便登录短信提示的网站填写相关信息,“本来我差点拿自己的金卡填信息,幸亏最后还是选择用我的信用卡填的信息,要不然这次被骗的钱就多了。”唐师曾说,他登录这个网站后,按照网站的要求填写了信用卡的卡号、有效期和卡背面的最后三位数等信息。

  结果7月26日上午11点时,唐师曾就发现填写的信用卡被人盗刷了6000余元,于是他立即前往银行将信用卡进行挂失处理并报警。昨日下午,记者从西城警方获悉,警方证实接到这起报警,目前已经受理该案,案件还在进一步调查中。

  那么,银行卡盗刷怎么办呢?

  银行卡盗刷案例及应对防范:

  案例1:勿轻信陌生来电、勿提供验证码

  工商银行卡遭盗刷后追回。关键:别按陌生来电指示操作

  谷先生发帖称,8月22日晚,他接到了一个陌生来电,说他在网上购买32130元的Q币,需要到附近的ATM操作退款。他到了ATM后,对方要求他先查询余额,并要求向其提供的一个账号转账32100元。

  谷先生觉得事有蹊跷,便挂断了电话,致电工行客服。客服人员称,谷先生遇到了电话诈骗,不要按照骗子的指示操作,需马上修改网银密码。

  随后,他通过网银查询到该笔资金通过易联支付支出。

  【经验分享】接到陌生来电时,不要向对方转账,不要向对方提供手机验证码。

  案例2:向第三方支付追回

  工商银行卡遭盗刷买理财产品,投诉后第三方支付赔付

  李先生发帖称,8月6日,他的工行卡被他人转走2万元,期间并未接到相关的短信验证通知。经查询,他的钱是被户名: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账号:3602001119200704927转走的。

  发布投诉后,中国银联回复,请李先生提供相关资料。

  【进展】8月25日,李先生反馈:最后联动优势给我打的款,先垫付给我了。

  【经验分享】向银行查明账户流水,若通过第三方支付支出,请联系第三方支付追回。

  相关成功案例

  *农业银行卡遭盗刷,向易联提交相关材料后退回款项

  *农业银行卡被通过第三方支付盗刷,投诉后解决

  *招商银行卡被通过网银在线盗刷,投诉后解决

  案例3:被盗刷购买贵金属,向银行赎回

   工商银行卡被盗刷购买贵金属后成功赎回本金,工行表态愿承担损失

  杜女士发帖称,8月13日,不法分子用盗取的网银密码登录她的工行账户后,购买了贵金属产品“如意金积存”。随后,对方拨打了她的电话,要求她提供验证码,由于有较强的防受骗意识,杜女士挂断了对方电话,但后来得知赎回贵金属要损失上千元的差价费。

  案例4:向银监会投诉

  民生银行信用卡异地盗刷,投诉到银监会解决

  蒋女士发帖称,7月26日上午,她在武汉家中收到了3则民生银行信用卡消费提醒,她的信用卡被消费了4.5万元。后与民生信用卡客服确认,此3笔消费发生在辽宁省灯塔市。

  随后,蒋女士按照客服的指引做了相关操作并报警,但是民生银行却表示只能等待警方破案才能撤销这3笔被盗刷的金额,建议她先还款。

  维权及投诉渠道

  根据聚投诉平台的维权经验,目前银行卡盗刷问题最有效的投诉方法有两个:一是积极联系第三方支付追回;二是向各地银监局、中国银监会、各地12363进行投诉。具体方法如下:

  1、拨打人民银行12363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咨询投诉电话,投诉相关金融机构

  ●投诉开户银行。拨打:(区号)12363

  ●投诉第三方支付公司等相关金融机构。查找该金融机构全称、所在地区号,拨打:(区号)12363。

  2、向当地银监局投诉相关金融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其电话难以打通,可直接传真和写信发送快递)

  信访受理电话:010-66277510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9:00-11:30,13:30-16:30(法定节假日休息)

  案例:淄博一市民手机中木马病毒 银行卡遭盗刷14次损失3.5万(来源:齐鲁网)

  银行卡就在自己手里,卡却被盗刷了十多次。遇上这件蹊跷事的市民李先生连忙报警求助。

  淄博齐鲁网9月1日讯(通讯员 王鹏)近日,家住博山的李先生报警称银行卡明明在自己身上,卡里的钱却地被人盗刷了,这让他很郁闷。

  8月20日13:00许,李先生与妻子正在吃饭,妻子突然收到李先生发来的短信,内容是他在外谈生意,让妻子给他汇一笔钱。看到这条短信,李先生意识到哪里出了问题。他立刻登陆网上银行,发现银行卡里的钱少了35000余元。以前用银行卡消费或存取款,他的手机都会收到短信提醒,这次银行卡的钱被刷走了,却连一条消费信息都没收到,李先生马上报了警。

  博山公安分局焦庄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后,立即陪同李先生到银行查询对账清单,发现从8月19日晚开始,李先生的银行卡一共支出14笔业务,共被盗刷35000余元,这些钱是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转走用于购买商品的(

  通过技术侦察,民警发现李先生的手机在8月19日晚上中了木马病毒,被人套用。从中了木马病毒到发现问题并报警期间,李先生的手机号码给亲戚、朋友多次发出借钱短信,而他的手机在此期间却无法进行通话,也不能接收短信。警方分析,犯罪嫌疑人采用计算机手段在被害人的手机上植入木马病毒,把被害人银行卡中的钱转入了第三方交易平台,并拦截了相关的提醒短信,导致被害人银行卡被刷也无法收到短信。

  银行卡盗刷怎么办?银行卡盗刷骗局及应对策略

  一、挂失的银行卡仍被盗刷

  之前陈女士接到一条10086发来的积分兑换现金短信。陈女士点击进入短信提示的网址,按照要求输入银行卡号和密码。输入后,陈女士没有收到任 何提示,她开始怀疑,拨打10086进行确认。工作人员回答,10086没有这样的活动。意识到被骗,陈女士给银行客服拨打电话挂失,并要求给挂失的银行 卡进行消费登记。隔了十天后,陈女士发现银行卡依旧被盗刷6000余元。

  原因:自己将银行卡挂失后并未到银行柜台办理手续,5天后银行卡就自动解除冻结照常使用。

  提醒:电话银行挂失一般保持5-7天,如当事人未及时到银行柜台进行处理,电话银行挂失将自动解除冻结。临时挂失是有时间限制的,不要掉以轻心。

  二、手机短信盗刷

  杨某在饶城通过携带的伪基站发送群发短信。被害人张某手机接收到发送的虚假中国移动客服10086短信,短信内容要求张某兑换移动积分换取现金奖励,张某通过对链接的访问,在兑换界面填写了姓名、银行卡号、身份证号、预留手机号和取款密码等后信息被木马病毒程序窃取,导致张某的银行卡被杨某联系 的网络洗钱黑客所控制,并通过网银进行消费,张某2张银行卡被盗刷3850元。

  原因:犯罪分子通过群发网银升级的虚假信息,注明需登录的网站地址,实为钓鱼网站;以“已扣年费、服务费”等名义发送短信,吸引用户回拨400开头的号码查询,犯罪分子以所谓银行工作人员的名义,骗取储户的个人信息,进一步诱骗储户在ATM机或网上银行进行转账交易。

  提醒:银行卡信息不能随便在网站上输入,也不应轻易口头告诉任何客服人员。如果对相关短信内容有疑问,可以向运营商或直接致电110咨询求证。

篇二 银行卡盗刷时有发生,该如何防范银行卡盗刷?
职业养卡人如何养卡?月收入数万犯法吗 小心被骗

  购物、吃饭、打车,都可以“喜刷刷”。当使用信用卡越来越方便时,一个利用信用卡“套现”赚钱的新行当悄然诞生了。

  随着国内信用卡的普及,出现了一类不能够偿还信用卡债务的人群,与之相应的也产生了一群信用卡“养卡人”(专门替人解除信用卡的还款期限并提取相应手续费者)

  这群“职业养卡人”,不仅可利用POS机帮助他人套取现金,还可在信用卡免息期结束前帮助“借款者”还款,然后实现再次套现,一站式服务完全类似于“贷款银行”。 

  “3%点差—帮你信用卡套现,2%点差—帮你代还款”,是职业养卡人小丁接电话的口头禅。这个行业,做的好的,拥有数百个客户的信用卡,以每张信用卡套现5000元进行计算,每月2%—3%的手续费和利息,能让他月赚2万元以上。  

  最重要的是,他们几乎没有任何成本,只需要记住每张信用卡的透支额度和还款期限,让一定的现金在各张卡内流转,保证信用卡的‘信用’。唯一的风险就是担心有关部门的监管,或者POS机被禁止使用。”说到实质,职业养卡人就是利用银行的免息期,将银行的钱套出来放贷。 

  这些职业养卡人如何踩法律的边界线“养卡”的,创业第一步网带你来解密。  

  职业养卡人养卡利用POS机套现

  持卡人:信用卡消费透支无力还款

  养卡人:利用信用卡免息期替持卡人还款,还款以后,利用POS机帮助持卡人套取现金。收取2%-3%的手续费。

  信用卡持卡人无法还款,为了不影响信用记录。职业养卡人就会替持卡人还款,要求养卡人记住每张信用卡的透支额度、最低还款额以及还款期限,让一定的现金在各张卡内流转,保持信用卡正常运作。

  过了最后还款日,养卡人再利用POS机刷卡TX,将钱套出来,然后收取2%-3%的手续费以及利息。以每张信用卡套现5000元来计算,每月2%—3%的手续费和利息,月收入能赚2万元以上。

  职业养卡人如何养卡

  这都是利用信用卡免息期来实现的,各家银行信用卡最短免息期和最长免息期,长的有55天,最短的也有18天。养卡人就是利用这个免息期,在最后还款日代持卡人还款,然后将钱套出来,在下一个最后还款日又将钱换进去。

  不少“养卡人”往往以“信息咨询”、“金融理财”等名义,通过网络、手机短信甚至在ATM机旁张贴小广告来招徕业务。一些暂无力还款的持卡人,将透支信用卡交给“养卡人”后,由“养卡人”向该卡存入钱款,以使信用卡显示正常还款;随后“养卡人”将该信用卡在自己的POS机上进行虚假消费,向欠款人收取2%左右的“手续费”。这样,资金转了一圈后仍回到“养卡人”手中,而持卡人仅需支付少量“手续费”即又可获得银行50天的无息贷款,从而实现延期还款的目的。

  此种“养卡”方式的危害

  养卡人:对于养卡人来说,他们称此种方式为“个人小额贷款”。但是,如果套出去的资金无法回收,养卡人是不承担任何责任的。此种养卡方式,也是属于TX的一种,是违法行为。如果被银行查到,是会追究其责任的。

  持卡人:对于持卡人来说,利用信用卡资金投资,如果投资失败,无法还款。就会反复被养卡人收取手续费和利息,时间长了,除了一笔不菲的手续费和利息,还有被银行发现的风险。

  市场:对于市场来说,信用卡资金进入股市和楼市,进入资本市场后,助长了资产价格泡沫,最后泡沫破灭,更会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

  个体商户POS机遭禁刷,职业“养卡人”称自有对策

  “养卡”,这是圈内对信用卡套现的惯称,但业内专家一针见血地指出这对于信用卡业来说实为“养虎为患”。记者通过中间人介绍联系到一位圈内颇有名气的资深职业“养卡人”,外人都叫他“老曹”。

  “我们对外就是一家很普通的投资管理公司,那种几个人租一间办公室就开张的皮包公司。”老曹说话不绕圈子,坦言自己从2004年进入这一行已经顺风顺水地干了6年多。

  当记者询问他一年下来能做多少套现额度时,老曹轻描淡写地回答:“两三年前我这边经手的套现就上亿,现在圈子里一年从信用卡里套现10多亿的很正常。你自己算算,一张卡一年套20万左右,套现1个亿也就不过500多张卡。”

  “这么搞万一被查到怎么办?”记者询问。

  没想到老曹丝毫不以为然:“查?怎么查?我们办公室里又不放POS机,要套现了直接带人到个体户那边,这样做不大会出事的。”

  谈到个体户POS机将被“围剿”,老曹认为另有办法:“这个问题不大,就用对公账户申请POS,还有商场和超市那边都能通通路子。当然影响多少也会有,比如套现资金会延长半个月到账,多了几道转账手续。而且套现手续费要从原来1%-1.5%多涨一个百分点,但费用是羊毛出在羊身上,反正由持卡人负担。”

  老曹末了意味深长地扔下一句话:“打击信用卡套现是打不完的,像我这样赚点套现佣金还只是小玩玩呢,人家套现搞得大的恐怕你都不敢相信。”

  职业养卡人“养卡”带来的风险

  “养卡”行为极易引发信用卡诈骗,据办案的民警介绍,持卡人在将信用卡透支到最大额度后,如果在规定时间内无力还款,就找人“养卡”,并自以为该信用卡不可能继续透支,放心地将该信用卡及密码交给养卡人,这样极易发生盗刷信用卡的事件。除此之外,还有以下风险:

  风险一:套现风险

  通常情况下,职业养卡人不会只是单纯地帮助持卡人还款、赚取手续费这么简单。为了赚取更多的利润,他们还会怂恿或帮助持卡人进行信用卡套现后,把信用卡放在他那里每个月做专业按时还款,不需要持卡人操心了。从而赚取更高的手续费,一般收费是1.2%~1.5%之间(10万额度=每月1200元~1500 元)。选择的机器是0.38%和封顶POS机居多。

  而信用卡套现是银行严打的行为,一旦被发现就要面临降额甚至停卡的处罚,严重者之后基本办卡无望了。对此,卡宝宝网在此郑重告诫各位卡友:一定要保持良好的用卡观念,做到理性消费、切勿违规套现!

  风险二:危险卡种

  因为银行信用卡选择最低还款的方式利息费太高了,还款心切的情况下,很多人会暂时失去理智,把自己的卡片信息、身份证号码全部告诉了所谓的“职业养卡人”。每个月还款日由他们帮自己还款,然后再刷出来,这称为“普养”。一旦被银行发现你的信用卡大额进出,会认定你套现,视为违规操作,会降额、封卡的。

  卡宝宝网在此提醒大家,无论什么情况下,信用卡切勿外借、卡号、安全码、支付密码等信息已经要妥善保管,谨防信息泄露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风险三:养卡风险

  “精养卡”本身也承担着一定的风险。就是把个人信息卡号、安全码、支付密码、手机号、网银密码、身份证号、预留问题全部要交给养卡人。然后操作一个月循环的还款、刷卡,选择的POS机基本上是有积分的行业有20多个行业的机器。一般精养卡的收费是“1.5%~2.5%之间,(10万额度=每月 1500~2500元)所选择机器费率0.45%~1.25%积分POS机。这样频繁操作,可以迷惑银行监管,是可以达到提额的效果,信用卡提额了还要另外再收费的。(8%~15%提额收费)

  职业养卡人犯法吗?业内看法

  “职业养卡人”缺乏市场监管和保障,交易背后风险颇多,他们的收益其实就是银行月利息15%~25%之间,年息达到18%~30%,所谓的收费已经超过了银行利息,而且不用什么投资。上述三项只是其中的一部分罢了(

  职业养卡人的存在究其产生的根本原因还是:

  1、银行降低信用卡种种收费标准

  2、持卡人无节制消费、入不敷出导致

  因此,为了大家都能拥有更加和谐的用卡氛围,创业第一步网建议广大卡友平时理性办卡、理性消费,不要一味地追求高额度,信用卡额度够用就好。

  警方提醒:套现“养卡”风险大

  警方介绍,这是近期出现的涉及信用卡还款的新型诈骗案。现今社会上流行“养卡”、“卡拉卡”,这种套现行为不仅面临很大的法律风险,而且很有可能被“黑吃黑”。如果持卡人在养卡人存款后立即将卡挂失,养卡人无法将钱刷回,就会蒙受财产损失。而对于持卡人来说,在找职业养卡人办理业务,需要向其提供信用卡、密码及个人相关信息,很可能被对方通过复制卡片及其他方式盗刷信用卡。警方提醒,不管是朋友还是陌生人,当牵涉到信用卡还款求助时,请提高防范意识;不要为了一点蝇头小利,造成更大损失。

  养卡要防骗

  职业养卡人挣了500元好处费结果被骗了3万元

  “我被一个微信网友骗了3万元。”8月27日,雨山公安分局刑警大队接到市民夏女士报警称,她被一个叫“斑斓天空”的微信网友骗了。夏女士告诉民警,两天前,这名网友主动加她为好友。在聊天过程中“ 斑斓天空”告诉夏女士,自己信用卡上所欠的3万元快要到还款期限,由于自己做生意的一批货款没有到位,希望夏女士帮忙把账还上,自己愿意以信用卡为抵押,并先付500元的好处费给夏女士。

  夏女士答应后,“ 斑斓天空”便把自己的信用卡及密码和500元好处费给了夏女士。第二天,夏女士便把3万元汇到了“斑斓天空”的信用卡账户内。结果,当夏女士查询时,却发现信用卡密码已被人修改,“斑斓天空”也已失联。

  后经调查,民警发现,夏女士是名个体经营户,为了挣点钱,她平时在网上做信用卡“养卡套现”业务。

  接到报案后,民警根据夏女士提供的线索立即立案开展侦查,并很快掌握了两名可疑人员的行动轨迹及入住宾馆,很快嫌疑人的身份被确定。两名嫌疑人分别是来自福建省厦门市的高达和庄飞。确定身份后,警方立即将两人作为该案主要犯罪嫌疑人上网追逃。8月30日,通过马鞍山市公安局相关部门的调查及厦门警方的协助,两名犯罪嫌疑在厦门市一居民小区内落网。

  经警方调查,犯罪嫌疑人高达、庄飞两人事先准备好一批用于诈骗的主、副信用卡,通过微信、“陌陌”等网络聊天工具交友的方式寻找专门从事信用卡套现业务的“养卡人”为作案目标,在获取对方的信任后,以给予好处费、手续费为诱饵,提出让对方帮助其偿还信用卡欠款,然后伺机通过捆绑电话修改密码、快速转账的方式进行诈骗。

  持卡人透支消费无力还款,被“职业养卡人”消费10万

  日前徐汇警方接报一起信用卡诈骗案:陈先生通过朋友认识一名吴姓男子,该男子称可以采取信用卡“养卡”、“消卡”的方式,来达到延期还款的目的。陈先生信以为真,遂将6张信用卡交给吴某,在附近银行内查询后也未发现余额有何异常。但是数月后陈先生收到银行催款单,再次查询后发现,他的信用卡被人消费了10万元。

  记者从警方获悉,职业“养卡人”出现后,一系列诈骗案件也随之出现。一些“养卡人”以需“独立操作”或“隔日取卡”为名,要求持卡人将信用卡及密码交给自己。随后用该卡消费或套现,而持卡人只有在一个月后收到双倍欠款的银行对账单时才会发现受骗。而“养卡人”在行骗成功后却有一个月时间准备后路,给公安机关查证打击造成难度。

  据介绍,“养卡”行为背后其实是信用卡恶意套现行为的延伸,并可能引发诸多诈骗类案件。警方表示,除有不法分子以“养卡”之名骗取持卡人卡号密码之外,还有人利用信用卡还款时间差对“养卡人”实施诈骗。

篇三 银行卡盗刷时有发生,该如何防范银行卡盗刷?
银行卡盗刷纠纷法律问题的思考

2011年9月总第26卷第9期社科纵横

SOIALSCIENCESREVIEWSep,2011VOL.26NO.9

银行卡盗刷纠纷法律问题的思考

甘肃兰州730000)

(中国农业银行甘肃省分行

【内容摘要】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银行卡已成为目前使用最为广泛的个人结算工具。与此同时,银行卡盗刷问题大量

出现,使得银行卡业务法律风险不断增加,持卡人利益受到严重损害,银行方面也遭遇资金和声誉的双重损失,不利于银行卡业务的健康发展。本文通过分析银行卡盗刷纠纷的主要类型、发案原因,探讨有关法律问题,提出防范银行卡盗刷法律风险的管理

树立商业银行“安全、可靠”的社会形象,构建公平高效的金融秩序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一定的对策,对于保护持卡人利益、

现实意义。

银行卡盗刷纠纷法律问题防范对策【关键词】

中图分类号:D912.2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9106(2011)09-0086-03

银行卡盗刷纠纷是近年来困扰银行的一类高发被诉案持卡人资金被盗刷后,往往起诉银行要求赔偿。司法实件。

践中,由于立法滞后及法官自由裁量权宽泛等原因,在案件事实清楚的情况下,同类型盗刷纠纷既有银行败诉的案例,也有银行胜诉的案例,对持卡人及银行都带来极大困扰。本文通过分析银行卡盗刷纠纷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提出相促进银行卡业务健康应对策,以期对防控银行卡盗刷风险、发展有所裨益。

一、银行卡盗刷纠纷的主要类型

(一)ATM机被安装读卡器、摄像头、假键盘等非法测录设备,不法分子在持卡人用卡时盗取银行卡信息和密码此类案件法院通常认为后,迅速制作克隆卡盗取卡内资金。银行未尽安全保护注意义务,应当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

(二)ATM机被安装吞卡装置,持卡人用卡时被盗取银行卡信息和密码,卡内资金被不法分子截取真卡后而盗取。此类案件银行存在注意义务履行不到位的问题,必然承担一定责任。

(三)不法分子在持卡人办理银行卡业务时干扰持卡人,偷窥密码,伺机掉包真卡,待截取真卡后盗取资金。

(四)持卡人自己泄露卡信息和密码,卡资金被不法分子以克隆卡盗取。此类案件持卡人过错明显,但由于银行不能辨识克隆卡,由银行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已是法院共识。

(五)持卡人卡信息和密码泄露原因不明,卡内资金被此类案件在法院审理中争议较大。不法分子以克隆卡盗取。

持卡人资金被盗取的核心原因到底是银行没有识别出克隆卡还是持卡人泄露了密码等信息,是法院审理的焦点问题。但一般而言,法院认为只要银行未能识别克隆卡,而且银行又不能证明卡密码是持卡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泄露的,则银行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二、盗刷纠纷频发原因分析(一)中国银行卡立法滞后

我国被公认是全球银行卡业务增长进入21世纪以来,

截至2009年末我国银最快的国家之一。据人民银行统计,

行卡发卡总量为20.7亿张、同比增加2.7亿张。伴随着银行卡业务的高速发展,盗刷纠纷成倍上升,但银行卡立法却没有跟上市场步伐。我国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大量发卡至今,始终没有出台过直接针对银行卡业务的法律。立法滞后已成为银行卡风险防范的瓶颈,主要表现在:一是刑事立法中关于银行卡犯罪的规定尚不完备。二是民事立法上缺乏处理银行卡纠纷及保护持卡人权益的具体规定。三是专项最核心的部门规章是1999年中国的银行卡立法层次较低。

人民银行颁布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目前已不能适应银行卡发展的要求。四是缺乏配套的其他法律法规。

【银行卡盗刷时有发生,该如何防范银行卡盗刷?】

(二)银行管理存在不足

总体上来看银行卡业务中普遍存在“重数量、轻质量、轻管理”的发卡行为,此外,银行卡技术相对落后的局面短期内也难以改变。国际上大多采用新一代的智能IC银行卡,但我国目前仍然主要采用磁条银行卡,技术门槛低,银行卡信息容易被窃取并进行克隆。

(三)银行卡业务监管制度尚不完善

银行卡业务的外部监管相对滞后。银行卡支付结算和信用工具的双重特性,使银行卡业务同时处于人民银行支付结算监管与银监会风险监管之下,监管中存在重复监管与监管缺失并存的问题。

三、盗刷纠纷有关法律问题

(一)盗刷纠纷涉及两个法律关系,属“刑民牵连”案件盗刷纠纷属于典型的刑民交织案件,因此也形成了两个法律关系。一个是刑事法律关系,其主体是不法分子;另一个是民事法律关系,其主体主要是持卡人和银行。盗刷纠纷因不法分子盗刷行为而起,涉及刑事犯罪,损失是犯罪行为所致;盗刷纠纷进入民事诉讼,持卡人是向银行要求民事赔偿。盗刷纠纷中,刑事、民事法律关系属于牵连关系,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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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以盗刷纠纷涉嫌犯罪而不受理持卡人向银行索赔的民事案件。

(二)盗刷纠纷不适用“先刑后民”审理原则

“先刑后民”原则一般适用于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审理,对于盗刷纠纷是否适用存在争议。银行方面认为,密码泄露是导致存款被盗刷的最主要原因,查清哪一方泄露银行卡密码对于确定各方责任至关重要,如果嫌疑人没有抓获,在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情况下不能定案,因此应采取“先刑后民”的原则处理盗刷纠纷。但法院为维护银行信用以及持卡人的合法权益,一般均会正常审理。2005年最高《关于银行储蓄卡密码被泄露导致存款被他人骗人民法院

取引起的储蓄合同纠纷应否作为民事案件受理问题的批明确此类案件法院应当受理,不适用“先刑后民”原则。复》

(三)盗刷纠纷是违约之诉,不是侵权之诉

司法实践中,持卡人就盗刷纠纷起诉银行赔付其存款,并未明确是侵权之诉还是违约之诉。由于不法分子盗刷银行卡资金是一种侵权行为,因而银行往往以不法分子侵权为由拒绝承担责任,认为不法分子是盗刷资金的直接责任人。但是基于储蓄合同而言,银行卡存款的所有权属于银行,应当向不法分子追索的是银行,而不是持卡人。在银行和持卡人之间,银行向持卡人以外的不法分子的付款行为,如不能有效清偿,则不能消灭银行和持卡人之间因储蓄合在银行拒付的情况下,持卡人向同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

银行主张的是债权,针对的是银行违反储蓄合同义务的违约行为,因此,持卡人起诉银行是违约之诉,银行以不法分子侵权为由抗辩,一般不会被法院认可并免除其责任。如果银行起诉不法分子,则属于侵权之诉。

(四)盗刷纠纷举证责任分配争议较大

举证责任分配是盗刷纠纷中非常重要的法律问题,由于法律规定尚不完备,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这也是由于盗刷纠纷的特殊性所决定的。

1.持卡人认为,其与银行在法律关系上虽然是平等主体,但是在银行卡被盗刷的过程中,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持卡人难以取得盗刷过程中银行存在过错的证据,而银行却是全程参与,掌握全部交易信息,因此认为盗刷纠纷中的主要举证责任在银行。

2.银行方面认为,作为民事纠纷,盗刷纠纷的举证责任应当遵循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即对于持卡人提出的因银行过错而导致其存款被盗刷的主张,持卡人应当提出证明银行有过错的证据。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只适用于特殊侵权,并未明确适用盗刷纠纷这类普通合同纠纷。此外,对于密码是否泄露事项由银因为持卡人卡密码由其办卡后行举证既不现实,也不公平。自行设置、保管,任何第三人包括银行都无法获知,因此,举证责任的加重或举证不能,使得银行处于不利局面,甚至明知持卡人泄露密码,却无力举证,最终承担责任。

3.司法实践普遍认为,在举证责任分配上,持卡人主要证明卡资金被他人非法取走即可,无须证明银行存在具体过错;相反,银行想要免除或减轻自身责任,必须证明持卡“举证责任倒置”。事实上,持卡人与银行任人存在过错,即

何一方都难以取得对方故意或过失的责任证据。而且即使双方都提供了一些证据,在盗刷纠纷对应的刑事案件未侦破、盗刷事实全面揭晓之前,这些都可能不足以证明对方有过错,法院也很难判断哪一方证据更具优势,这就导致了举证明对象不明,并由银行最终承担较重的证责任分配不清、举证责任。

(五)缺乏关于盗刷纠纷民事责任划分的法律规定我国《合同法》确立的归责原则为:以严格责任为基础,以过错责任为补充。违约发生后,原则上应当适用严格责但法律规定应当适用过错责任的,则适用过错责任。在任。

盗刷纠纷中,持卡人属于弱势群体,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在确定其所涉及的储蓄合同的归责原则时,应有利于维护持卡人利益,采取严格责任原则。同时鉴于储蓄存款合同的特殊性,也应适用过错原则作为各方当事人责任判断和分担的标准。目前司法实践中,由于储蓄合同不在合同法规定的有名合同之列,尚没有明确的关于责任划分的法律规定,因此法院对于盗刷纠纷的责任划分没有统一标准,其判决有也不尽相同,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较大。对于同类型案件,的法院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由持卡人与银行分担责任,有的法院则适用严格责任原则,判决银行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四、银行卡盗刷法律风险的防范对策

“远水难解近渴”,司银行卡立法的完善目前来看仍属

法实践中持卡人作为弱势群体,其合法权益应当也必然会受到法律的保护。然而银行卡犯罪不会减少,银行卡法律风险短期内不可能消除,因此银行应在日常管理中采取措施有效防控银行卡盗刷案件的发生。

(一)强化银行卡技术防范能力建设

尽管各商业银行的卡交易系统符合中国银联技术标准,但仍应提高系统安全性。一是要防止银行卡制卡和加密技术流失,同时提高自助机具对克隆卡的识别能力,从技术上防止克隆卡盗取资金。二是要提高ATM机具自身防窃取装置的技术水平。三是必要时应权衡财产损失、声誉损失与升级成本的关系,将现行磁条卡更换为芯片卡。从法律角度来看,如果银行卡交易系统安全性得到了社会、法院的普遍认可,银行也就会在卡纠纷案件中相应减少举证义务和证明环节。

(二)加强ATM机具存放场所的安全设施建设,打造安全用卡环境

一是要提高自助设备的安全性,如完整设置密码遮拦器、读卡器保护罩、监控录像、“一米线”等。二是要加强自助设备场所的安全管理。包括增加现场巡查频率,加强远程监控,及时发现并清除各种可疑设备和诈骗信息,以减少银行卡犯罪的发生机率。三是要履行风险提示义务。在ATM机上张贴警示标签,如在输入密码窗口提示遮拦或防窥,提示可疑情况应及时反映等。

(三)加强内部管理,完善运作机制和流程

一是对各类银行卡盗刷案件要及时查清不法分子作案手段,采取技术补救措施。二是要坚持做好员工培训。既要树立前台人员的合规操作意识,又要通过培训不断提高员工业务技能,避免操作风险。

87

(四)加强银行卡资金被盗风险提示和安全教育,提高持卡人防范能力

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银行卡知识风险教育,向持卡人提示提示不法分子利用ATM机和电子银行作案的新手段,持卡人在ATM机操作时的防范知识,加强自我保护意识。

(五)做好银行卡盗刷相关证据的收集工作

一要保存好银行已向持卡人提示风险和已对ATM机或营业场所采取适当安全保障措施的证据。二要积极向法院提供监控录像等证据资料。录像资料是认定银行与持卡人各自责任的重要证据之一,银行作为唯一持有该证据的当事人,有义务向法院提交,为避免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要妥善保管有争议的录像资料并及时向法院提交。

(六)妥善处理盗刷纠纷

银行卡盗刷纠纷发生后,银行既要积极维护银行合法权益,也应从持卡人角度出发,妥善处理持卡人投诉,避免资金损失进一步扩大及减小对银行声誉的负面影响,尽力如果银行过错明显,解决持卡人合理要求。一旦进入诉讼,应当积极争取调解结案,防止事态恶化。

(七)加强协作,建立健全银行卡风险防范合作机制,寻求立法或司法支持

要积极向银行业监管部门、法院、地方人大、银行业协(上接第85页)容,但是没有专门的隐私权的立法,在司法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相似的案件,在不同的地区,审判结当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受果相差甚远,导致各方面矛盾扩大。到不法侵害时难以得到有效的法律救济,无法实现个人与社会的基本和谐,进而影响到整个社会的安定。

只有通过立法,在宪法和民法典中确立隐私权为公民的独立的人格权,健全我国隐私权保护的法律制度,才能充分保护个人的人身权利。因此,在立法条件成熟时,我国要构建隐私权保护制度,对公众人物隐私权作出特殊规定。

五、结语

随着科技的迅速发展,信息技术不断提高,现代社会已经进入了信息时代,互联网更是使整个世界变成了一个地球村。在信息时代提供给我们巨大的方便的同时,我们的隐私权,尤其是对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也在受到巨大的影响。

毋庸置疑的是,公众人物是公众生活的言论中不可缺“言论自由与公民的人少的一部分。贺卫方教授曾经说道:

格尊严都是宪法所明确保障的权利,但是两者之间很难达到完美的平衡。一个人选择成为公众人物,他就必须付出一定的代价,那就是在涉及到他的事项上,天平需要偏向于公共利益,只有保持这样小的不平衡,才能够获得整个社会的大平衡。”所以,我们要从制衡的角度对言论自由和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两者之间加以权衡,基于公众人物的特殊性对其隐私权加以限制和保护,做到保护有限度,限制有底线,这样才能使法律天平不偏不倚。

公安机关的合作与会等反映银行卡纠纷情况,加强与银联、沟通,建立良好的信息共享机制。此外,各家银行要共同推动银行卡立法,呼吁尽快就盗刷等银行卡纠纷案件出台相应司法解释或指导意见,以统一各级法院的审判依据和裁量尺度。参考文献:

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2卷)[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1]版社,2003.

[2]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8卷)[M].北京:法律出版1999.社,

[3]胡康生主编.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实用问答[M].北京:中国商业出版社,1999.

[4]宋建立.冒领存款纠纷案件的处理及责任认定[J].法律适用,2007(4).

[5]任辉.银行卡盗刷案件中的民事责任分析[J].理论观察,2007(2).

[6]中国人民银行.2009年支付体系总体运行情况[J].中国人民银行网站,2010.

[7]王红,李松.银行卡冒用纠纷中民事法律责任的分配[J].中国信用卡,2010(4).

注释:

①2002年12月28日,上海市静安区法院宣读的一份判决书,使“公众人物”的概念第一次出现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

参考文献:

王利明,杨立新主编.人格权与新闻侵权[M].中国方正[1]

出版社,1995:253.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8卷)[M].人民出版社,1957:591.[3]姜明安.公共利益与“公共利益优先”的限制[J].中国发2006(10).展观察,

[4]宋克明.美英新闻与管理[M].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8:74.

[5]张新宝著.隐私权的法律保护[M].法律出版社,2004.[6]姚辉著.民法的精神[M].法律出版社,1999.

[7]翁国民,汪成红.隐私权的法律思考[J].浙江大学学报,2002(2).

[8]王利明.公众人物人格权的限制和保护[J].中州学刊,2005(2).

[9]梁慧星,廖新仲.隐私的本质与隐私权的概念[J].人民司2003(4).法,

[10]黄志胜.论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保护[D].湘潭大学法律硕士论文,中国知网优秀博硕士论文数据库.

[11]梁慧星.隐私的本质与隐私权的概念[J].人民司法,20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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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银行卡盗刷时有发生,该如何防范银行卡盗刷?
银行卡被盗刷

银行卡被盗刷?除了挂失报警,再教你一奇招! 2015-12-31J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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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购物、刷卡消费、自助转账、代缴水电费……小小银行卡给生活带来便捷的同时,也被不法分子视为诱人的“猎物”。银行卡明明在身上,卡里的钱却可能不翼而飞。北京二中院最新发布消息,从2012年到2014年,二中院受理的银行卡盗刷案件总共8件,而今年骤升到29件,此类案件的攀升幅度令人惊讶。

伪造卡片+异地盗刷+凌晨作案=银行卡里的钱没了

【银行卡盗刷时有发生,该如何防范银行卡盗刷?】

北京二中院调研发现,近两年内审理的30件银行卡盗刷上诉案件中,伪卡盗刷案件26件,占87%。犯罪分子都是异地盗刷,而且多是偏远地方,治安监控、ATM机监控录像系统不完备。为了规避单日ATM机取款和转账的限制,犯罪分子多在零点前后作案。

发现银行卡被盗刷怎么办

①一旦被盗刷后,持卡人应立即拨打银行客服电话,办理挂失,问清客服人员号码,以便将来发生诉讼时可以核实情况;

②挂失后还要尽快报警,然后到附近ATM机上,将已挂失的银行卡放入机器,让这张卡被吞掉,以证明卡主和银行卡都不在盗刷现场。

都是银行卡盗刷 结局却不同

银行卡深夜被异地盗刷,只要报警及时,即使银行不认账,也往往能依靠法院最终挽回损失,可要是让人当面刷卡转账,却不一定能讨回损失。来看两个不同案例:

案例1

今年1月,人在北京的宋先生收到银行短信,称他的借记卡刚被转账和取款5.4万余元。宋先生立刻挂失、报警,并按民警提示到附近ATM机操作,使得银行卡被吞卡处理,同时留存了操作凭条。后来发现,转账、取款均发生在广东省茂名市的ATM机上。宋先生要求银行偿付所有损失,凭借事发后留存的证据,银行方面虽然拒绝,但法院最终支持宋先生的诉求。

法官认为,在宋先生胜诉的那起案件中,从事发到ATM机吞卡,只有十多分钟,无论如何一个人都不可能在十多分钟内从广东赶到北京,以这种反应速度,认定“伪卡”就十分容易。

案例2

相比之下,杨先生的遭遇比较悲催:因拖欠信用卡透支本息10万多元被银行告上法庭。杨先生说,2012年3月,有身穿银行制服、佩戴银行标志的陌生人上门,自称要帮他提高信用卡透支额度,杨先生于是让此人记录了这张卡的信息,并在对方所携带的POS机上刷卡支付手续费。杨先生认为,这笔钱根本不是他消费的,他不该还款。

法院审理后认定,这是因为杨先生轻易向他人泄露信用卡信息,并使用来历不明的POS机刷卡,属未能妥善保管信用卡信息。而且仅凭他的自述,不足以认定这次交易一定是他人盗刷。银行的诉求最终得到支持。

如何防范银行卡盗刷

①ATM机取款时,注意卡口、键盘是否有异样;

②无论何时何地,刷银行卡必须遮挡;

③最好将磁条卡换为芯片卡;

④要保管好绑定银行卡的手机;

⑤在使用公共WiFi时,不要进行网上支付,否则容易泄露银行卡信息;

⑥建议开通银行卡短信提醒功能,及时了解账户变动。

篇五 银行卡盗刷时有发生,该如何防范银行卡盗刷?
银行卡盗刷 演讲

篇六 银行卡盗刷时有发生,该如何防范银行卡盗刷?
银行卡盗刷法律研究

银行卡盗刷

银行卡盗刷暂时没有特定的民法来规范,都是经济法那块的。在网上找到的判决书只有

一份,但是报道很多,最大的争议是同案不同判。

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

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

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

2.相关判例【银行卡盗刷时有发生,该如何防范银行卡盗刷?】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案例:银行卡被盗刷,银行承担全部损失

标签: 金融犯罪 信用卡 银行卡 盗刷 财经 分类: 金融法

【裁判摘要】

犯罪分子利用商业银行对其自助柜员机管理、维护上的疏漏,通过在自助银行网点门口

刷卡处安装读卡器、在柜员机上部安装摄像装置的方式,窃取储户借记卡的卡号、信息及密

码,复制假的借记卡,将储户借记卡账户内的钱款支取、消费的,应当认定商业银行没有为

在其自助柜员机办理交易的储户提供必要的安全、保密的环境,构成违约。储户诉讼请求商

业银行按照储蓄存款合同承担支付责任,商业银行以储户借记卡内的资金短少是由于犯罪行

为所致,不应由其承担民事责任为由进行抗辩的,对其抗辩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银行卡盗刷时有发生,该如何防范银行卡盗刷?】

2007年12月2日晚,原告王永胜到中国银行下关热河南路分理处自助银行柜员机(ATM)

上取款5000元。2007年12月5日下午,原告在中行江宁分理处准备取款10 000元时,被

柜台营业员告知卡内余额为2800余元。当晚原告再次查询,发现卡内又少了2000元。原告

当即向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报案。经公安机关侦查,系犯罪分子获取了原告借记卡的密码

及信息资料,然后复制两张伪卡在北京、江西等地取款或消费。【银行卡盗刷时有发生,该如何防范银行卡盗刷?】

上述事件发生后,原告起诉中国银行。诉称,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储蓄存款合同关系,

被告有义务保护原告的资金安全。由于被告对自助柜员机的安全管理存在漏洞,给犯罪分子

留下可乘之机,导致原告卡内存款被犯罪分子用伪造的借记卡取走或消费,对此原告并无过

失。请求判令被告按照双方签订的储蓄存款合同支付原告存款463 942.2元,以及上述款项

自2007年12月4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

被告中国银行辩称:原告借记卡内的资金短少是由于犯罪行为所致,对于犯罪行为给原

告造成的资金损失,被告不应承担民事责任。被告在为原告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严格遵守监管

部门的相关规定,所设自助银行网点均有符合规范的安全防范设施,被告亦通过多种形式提

醒储户妥善保管借记卡密码。原告借记卡账户内的存款被盗,是因原告没有妥善保管密码,

原告自身具有过错。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2007年10月9日,原告王永胜在被告中行河西支行办理长城电子借记卡一张。该借记

卡为无存折卡,王永胜在业务登记表中进行了签名,业务登记表背面附有管理协议书及借记

卡章程,载有“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密码,因密码泄露而造成的风险及损失由持卡人本人承担”

的内容。

2007年12月2日晚,案外人汤海仁等五人到中行热河南路支行的自助银行网点,在

门口刷卡处安装读卡器,在柜员机上部安装了具备摄像功能的MP4。当日19时5分,原告

王永胜持借记卡在该自助银行柜员机取款5000元。汤海仁等遂窃取到了原告借记卡的卡号、

信息及密码,并据此复制两张假银行卡。2007年12月3日,汤海仁等三人持其中一张卡到

南昌,其余两人持另一张卡到北京,分别实施信用卡诈骗犯罪行为。 2007年12月6日,王永胜发现其借记卡内存款短少后,即到中行下关支行打印交易明细并

向鼓楼公安分局报案。鼓楼公安分局立案后,于2008年1月11日将案外人汤海仁抓获并于

当天对其实施刑事拘留。2008年5月22日,南京市鼓楼区检察院以汤海仁犯信用卡诈骗罪

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定,2007年12月4日、5日,汤海仁等

人以复制的银行卡在南昌、余干等地刷卡消费及取款合计428 709.50元。据此,南京市鼓楼

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5日作出(2008)鼓刑初字第241号刑事判决书,判决汤海仁犯

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 000元。该刑事判决已发生

法律效力。

此外,中行河西支行提供的查询明细显示借记卡于2007年12月3日在中行江宁大市口

支行柜面被取款50 000元,于当日19时58分在中行光华路自助银行柜员机被取款5000元。

原告王永胜认可该两次取款均系其本人支取。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依法调取的2007年12

月22日中行北京天缘公寓支行提供的交易明细显示借记卡于2007年12月3日22时22分

9秒至2007年12月4日0时33分53秒期间在该支行所管理的自助银行柜员机上14次取

款35 000元,发生异地取款手续费140元。上述14笔交易所涉35 140元在(2008)鼓刑

初字第241号刑事判决书中未被确认为案外人汤海仁的犯罪金额。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犯罪分子通过在自助银行网点门口刷卡处安装读卡器、在柜员机上

部安装摄像装置的方式,窃取原告王永胜借记卡的卡号、信息及密码,复制假的银行卡,将

借记卡账户内的钱款支取、消费的事实发生后,与原告建立储蓄存款合同的被告中行河西支

行应否对前述被犯罪分子支取及消费的款项承担支付责任。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认为:

原告王永胜在被告中行河西支行办理了无存折借记卡,即与中行河西支行建立了储蓄合

同关系。根据储蓄合同的性质,中行河西支行负有按照原告的指示,将存款支付给原告或者

原告指定的代理人,并保证原告借记卡内存款安全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

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 为存款人保密,保障存款人

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是商业银行的法定义务。商业银行的保密义务不仅是指银行对储户已经提供的个人信息保密,也包括为到银行办理交易的储户提供必要的安

全、保密的环境。商业银行设置自助银行柜员机,是一项既能方便储户取款,又能提高自身

工作效率并增加市场竞争力的重要举措,银行亦能从中获取经营收益。对自助银行柜员机进

行日常维护、管理,为在自助银行柜员机办理交易的储户提供必要的安全、保密环境,也是

银行安全、保密义务的一项重要内容,这项义务应当由设置自助银行柜员机的银行承担。根

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案外人汤海仁等五人通过在中行热河南路支行自助银行网点门口刷卡处

安装读卡器、在柜员机上部安装具有摄像功能的MP4的方式,窃取了王永胜借记卡的卡号、

信息及密码,复制了假的银行卡,并从原告借记卡账户内支取、消费428 709.50元。上述事

实说明,涉案中行热河南路支行自助银行柜员机存在重大安全漏洞。由于具备专业知识的银

行工作人员对自助银行柜员机疏于管理、维护,未能及时检查、清理,没有及时发现、拆除

犯罪分子安装的读卡器及摄像装置,致使自助银行柜员机反而成了隐藏犯罪分子作案工具的

处所,给储户造成安全隐患,为犯罪留下可乘之机。综上,原告借记卡密码被犯罪分子所窃

取,是银行未能履行其为储户提供必要的安全、保密环境的义务所致。

被告中行河西支行认为,被告与原告王永胜在借记卡管理协议书及章程中已经约定“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密码,因密码泄露而造成的风险及损失由持卡人本人承担”。本案中,原告借记卡的存款被盗是因原告没有妥善保管密码所致,原告自身具有过错。因此,涉案借记卡的资金损失应由持卡人即原告本人承担。对此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借记卡管理协议书及章程中的约定,应当是指在银行为持卡人提供了必要的安全、保密条件的情况下,完全由于持卡人自己的过失使借记卡遗失或密码失密造成的风险及损失,由持卡人本人自行承担。而本案中原告借记卡失密,是银行违反安全保密义务所致。储户大多缺乏专业知识,在使用自助柜员机进行交易时,难以辨别门禁识别装置是否正常,是否安装了其他不明识别器,也难以发现柜员机上方是否安装了非法摄像装置。银行无权单方面增加储户的义务。银行未对自助柜员机进行必要的维护、未能给储户提供安全、保密的环境,导致持卡人借记卡密码泄漏,并且在借记卡还在储户本人手中的情况下,未能准确识别被犯罪分子复制的假卡,最终导致储户借记卡账户内的资金被犯罪分子骗走,又错误解释借记卡管理协议书及章程约定的含义,主张风险一律由持卡人本人承担,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被告中行河西支行认为,原告王永胜借记卡内的资金短少是由于犯罪行为所致,对犯罪行为给原告造成的资金损失,被告不应承担民事责任。对此法院认为,首先,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案外人汤海仁等人利用被告未尽保密义务、对自助柜员机疏于管理的安全漏网,窃得原告借记卡的密码,而后使用复制的假卡进行支取和消费。银行未能准确地识别该复制的假卡,从而将原告借记卡账户中的存款错误地交付给假卡持有人。因此,在真借记卡尚由原告持有的情况下,汤海仁等人的行为并非直接侵害了原告的财产所有权,而是侵犯了银行的财产所有权。原告与被告建立的储蓄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仍然存在。被告认为原告借记卡内的资金短少属于犯罪行为给原告造成的资金损失,被告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主张,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其次,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该条规定了商业银行的保证支付义务,被告错误的将原告借记卡账户内的存款交付给假卡持有人,未适当完成自己的支付义务,故原告要求中行河西支行支付相应存款及相应利息的主张合法,应予以支持。

被告中行河西支行认为,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08)鼓刑初字第241号刑事判决书中确认犯罪金额为428 709.50元,对涉案借记卡账户在北京被支取的35 140元未予认定,该款项不排除原告王永胜自行支取的可能,被告只认可刑事判决中所认定的犯罪金额。对此法院认为,首先,前述35 140元款项在(2008)鼓刑初字第241号刑事判决书中未被确认为案外人汤海仁的犯罪金额,但并不能证明被告所称的系原告自行支取的主张。其次,根据鼓楼公安分局对案外人汤海仁的询问笔录,汤海仁等人2007年12月2日晚复制原告的借记卡后即离开南京到江西南昌、余干和北京等地,这说明 2007年12月3日晚19时58分在中行南京光华路自助柜员机从涉案借记卡账户中支取的5000元并非汤海仁等人利用复制的假银行卡所支取,原告亦认可其于2007年12月3日晚19时58分在光华路自助柜员机取款5000元的事实。这一事实同时证明2007年12月3日晚8时左右原告尚在南京市区。中行北京天缘公寓支行提供的交易明细所显示的前述35 140元被支取的时间为2007年12月3日晚22时22分9秒至2007年12月4日凌晨0时33分53秒,这个时间段离原告在光华路自助柜员机取款的时间不足两个半小时。根据常理推断,在如此短的时间内,原告不可能

从南京到北京取款。因此,中行河西支行不能证明该35 140元系按原告的指示予以支取,仍应就35 140元向王永胜承担给付责任。

综上,原告王永胜借记卡账户内资金短少系因被告中行河西支行未履行其应尽的安全、保密义务所致,原告要求中行河西支行支付存款及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最终,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6 日判决被告中国银行应支付原告被盗取的全部钱款及相应利息。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均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全文请见】

3.相关新闻法官看法(根据各自过错承担责任)

法官提醒

发现被盗刷要迅速报警和取证

【银行卡盗刷时有发生,该如何防范银行卡盗刷?】

张朝晖提醒,在得知银行卡被盗刷后,要第一时间报警,然后取得报警记录;为了能在第一时间掌握最有利的证据,建议市民开通银行短信通知功能,以及时发现“盗刷”行为;在账户有异常变动的情况下,应立即到附近银行取一点钱,或是到附近能刷卡的地方刷卡消费一笔,并保留凭证,这样就可证实银行卡在持卡人自己手中,之后无论是报警、打官司都有了证据。另外,一定要迅速向发卡银行提出止付要求,向涉案银行反映情况并要求对监控录像进行提取和保留等。

被盗刷的损失谁埋单?法院根据“过错责任原则”确定

银行卡被盗刷后,在犯罪嫌疑人未被抓获之前,这笔损失由谁来埋单?在不同的案件中,法院判决银行和用户承担责任的情况并不完全相同,银行无责、银行储户责任各半或者三七开、四六开的责任划分均有出现。

典型案例

案例1:长沙市民钟女士遗失一张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丢卡当天晚上就被人在商场盗刷近20万元。钟女士以商场应对银行所签发的银行卡消费尽谨慎审查义务为由,将商场告上法庭。芙蓉区法院近日经审理认为:金穗借记卡章程中明确约定了借记卡刷卡消费的条件仅为持卡人凭密码消费,也没有规定特约商户应当审核持卡人的签名,因此,商场对钟女士的借记卡被盗刷不存在过错。法院判决驳回了钟女士的诉讼请求。

案例2:市民龚先生的信用卡遗失后,被人在某商场以冒充签名方式刷卡消费5796元。龚先生将商场告上法院。法院查明,龚先生信用卡刷卡签购单签名与他的本人签名存在较大差异,认定商场未完全尽到审核义务,应该承担60%的民事责任。

法官分析

根据各自过错承担责任

两起类似案件判决结果不同,区别在哪里?原来,借记卡和信用卡使用时的身份认定原则有所区别——银行卡交易惯例中,除非另有约定,使用信用卡采用的是签字身份认定原则,即消费后的签名与本人预留的签名一致时,所进行的交易即视为本人所为;而使用借记卡采用的是密码身份认定原则,即只要输入的密码与预先留存的密码一致,所进行的交易即视为本人所为。

张朝晖表示,法院是根据“过错责任原则”来判案的——如果用户由于自己的原因而导致卡密遗失,如卡不慎丢失、被别人看到密码输入等,这种情形诉讼请求自然得不到支持;但如果是由于银行的某些原因,如ATM机被犯罪嫌疑人安装了读卡器和摄像头或者由于工作人员的故意和过失而造成用户的损失,则法院会按照双方的过错比例来判决。

法官:银行卡被盗刷后应立刻报警

1、事发一周后报警,事主无法证实被盗

2009年,周先生(化名)的银行卡被人于广州先烈路、沙河多个A TM上取款近20次,累计取款共42770元。一星期后周先生到大良派出所报案。公安机关通过刑事侦查手段至今只能查实案涉款项在广州的三次提款,证据材料未能反映案涉款项是信用卡被“盗取”。在此前提下,周先生主张信用卡存在被盗取的事实,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2、立刻报警证明卡证在身,银行被判担责

2011年2月21日晚8时许,梁先生在杏坛的家中,收到消费信息,获悉其恒通金卡被取款2万、消费3万。梁先生立刻电话报警并通知银行工作人员,约一小时后警方及银行人员先后到达了解情况,现场查明梁先生的卡和身份证都在身上。该案中银行不能识别非法分子的克隆卡,未能履行其对储户存款的安全保障义务,构成违约应担责。

3、密码同时被盗,自担三成损失责任

同样在梁先生的案例中,法院认为,犯罪分子凭密码支取涉案款项,梁先生无法证明银行对其密码的泄露负有过错,不排除存在梁先生自己对密码的保管不善、使用不慎或密码设置过于简单被识破,因此梁先生同样存在违约情形需担责,法院认定梁先生应负存款被盗损失的30%。)

篇七 银行卡盗刷时有发生,该如何防范银行卡盗刷?
黑客盗刷受害人银行卡的常用手段

黑客盗刷受害人银行卡的常用方法

如果发现银行卡上的钱突然不翼而飞了,那么很遗憾地告诉你,很可能是银行卡绑定的网络支付账号被“黑”了!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犯罪日趋严重,网络信息安全也成为社会及国家重点关注的问题。

公安部门介绍,犯罪分子通过多个不同的来源获取各类用户资料,比如常见的招聘网站、交友网站以及电子邮箱等其他类网站,如果该网站防范不力,出现漏洞,黑客就会攻击漏洞,从而窃取大量信息,“窃取的数据多则千万级别,少则十万、百万级别。”

黑客实施网络盗窃的“四步曲”:

第一步,称为“脱库”,即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下载网站的数据库。 第二步,称为“洗库”,即将获取的数据信息进行清洗,按照一定的格式进行整理。

第三步,称为“撞库”,将不同来源的数据整理格式后进行碰撞,获取有价值的数据。通过多个数据交叉后,掌握到比如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号、登录密码等信息。然后利用用户存在的安全管理漏洞,比如有人为了方便记忆,将各个平台的账号密码设置相同,这样只要获得了一个登录密码(比如邮箱密码),其他密码(包括银行卡、支付账号等)瞬间也同时破解。

第四步,盗刷,拿到已经验证过的账户密码后,嫌疑人根据账户中的余额,将信息或者打折贩卖给下家,或者自己实施盗刷。

黑客常用的三种盗刷银行卡方法:

黑客拿到网络支付账户和密码后,又是如何将绑定银行卡中的钱转走的呢?犯罪分子实施盗刷,一般有三种方式:

第一种,对于账户有数字证书的,只能通过远程电脑控制,发送木马才能盗刷。

第二种,对于需要短信验证的账户,则会在对方手机中植入木马,受害人收到验证短信时,木马会将验证码转发给嫌疑人。

第三种,对于小额免验证支付的账户,则采取电话充值、游戏点卡充值等方式,直接消费掉。

安全提醒:

企业信息系统一定要做到“进不来”、“拿不走”、“看不懂”

进不来:重要系统上线前要进行等级测评和风险评估,测评合格方可投入使用;一般企业也应做好网络防护工作,如加装防火墙等。 拿不走:加强对用户操作重要敏感信息的严格控制和审计,一般企业应加强雇员对关键数据的使用管控。

看不懂:重要敏感信息要采用加密的方式进行存储和传输,即使被黑客窃取或被恶意泄露,数据也无法被利用。

如果要采取一定的技术措施的话,一般企业会选择使用翼火蛇信息安全软件,它部署简单,无需专人维护,不影响正常办公,可视化管控数据操作,让企业的信息资产“拿不走”、“看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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