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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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责任追究制度篇一
《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工作责任,提高工作效率,防止和减少工作失误,明确全体员工在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中应承担的责任,保证政令畅通和各项工作的完成及发展目标的实现、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并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工作责任追究制,是指公司各部门和全体员工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真实履行职责,不执行或拖延办理公司决定决议的事项,不办理或拖延交办的工作,以致影响工作进程或工作效率,给公司的利益造成损害,或者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 不履行或不真实履行职责,不执行、不办理或拖延办理,包括无故拒绝、放弃、推诿、不办理、拖延及不按规定和要求完成合理工作安排的情形;给公司利益造成损害包括经济、企业形象、企业名誉等方面。

第四条 实行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要坚持持之以恒、从严考核、处罚兑现的原则,要把工作责任追究制度作为员工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成员和部门的目标管理范畴,纳入员工年度综合考评和晋级、加薪、评先的范畴。

第五条 实行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要着眼防范,坚持责任倒追,按照工作内容、工作程序和工作职责从最终环节查起,谁主管、谁负责,谁举措、谁落实,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室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和分管的单位

或部门负全面领导责任;各单位和部门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负全面领导和管理责任;员工对岗位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负直接工作责任。

第七条 公司领导和各单位及部门负责人在工作中承担以下领导和管

理责任:

(一)及时了解掌握国家的行业政策,深入市场调研,根据企业的实际,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研究制订企业生产经营决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贯彻落实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室决定决议的事项,并组织实施;

(三)履行工作职责,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情况,制定工作计划

和工作目标,并组织实施。

(四)贯彻执行并模范遵守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结合职责范围内工作

和实现情况,制订内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并组织实施;

(五)以公司大局为重,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部门利益服从公司利

益,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运行;

(六)履行监督、考核职责,对职责范围内的人和事进行监督、检查、

考核,并依据规章制度实行奖惩;

(七)按照职责分工和权限办理事项,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八)真实向董事会或总经理室反馈生产经营和工作情况,不得虚报浮

夸或瞒报、迟报;

(九)廉洁奉公,勤政廉政,不得损公肥私,假公济私、损害公司利益;

(十)热爱企业,不得泄露公司商业秘密。

第八条 一般员工在工作中承担以下工作责任:

(一)真实贯彻执行公司的方针政策和各项决策决议;

(二)真实履行岗位职责,优质高效完成岗位工作任务;

(三)真实执行公司领导或部门领导交办的工作,并按要求和时限完成;

(四)模范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部门的管理制度:

(五)及时向部门领导反馈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中的相关情况,并提

出合理化建议;

(六)廉洁奉公、不得损公肥私、损害公司利益;

(七)热爱企业,不得泄露企业商业秘密。

第三章 责任追究和执行

第九条 一般责任的追究由行政部根据制度考核执行,重大责任的追究

由董事会或总经理室会议研究决定执行。工作责任追究要与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等相结合,发现问题必须及时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

第十条 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领导和员工业绩评定,奖励

惩处、选拔任免、加薪降薪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行政部履行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的监督和执行职能,董事会负

责对工作责任追究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责任追究包括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其中,经济处罚包括罚

款、赔偿损失、降薪等种类,行政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免职、留用查看、辞退等种类。

第十三条 凡受到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的,个人和部门当年不得参与立

功和先进以及先进集体评比。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董事会成员、总经理室办公室成员和部门负责人违反第七

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负领导和管理责任,并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一)在制定企业生产经营决策和企业发展规划中,法定代表人不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决策或不听取和采纳班子成员的意见,擅自作主,造成决策失误,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负全部责任,并给予法定代表人1000—20000元的罚款。

(二)对制造范围内的工作不按制度、不按程序、不按标准及时完成,

对董事会交办的工作无故拖延、拒不办理或随意更改工作指令、决定,对本职工作敷衍了事,借故不办的,给予责任人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薪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留用查看。

(三)职责范围内发生安全、质量和责任事故不报告,发现一次给予记

过处分,并处100—500元罚款;发现两次以上给予记大过处分,并处500—2000元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除名。

(四)不履行职务职责,造成职责范围内发生质量、安全和责任事故,

影响和损失在6000元以内的,给予100—500元罚款;影响和损失在6000—50000元的,给予记过处分,并处500—1000元的罚款;致使公司和员工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记大过和降职处分,并处1000——5000元罚款。

(五)违反财经制度,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利用职务之便侵占资金,挪作私用资金在1000元以内或侵占资金在5000元以内的,给予当事人降职或免职处分,勒令限期退回资金,并处500—1000元的罚款;挪用资金10000元以上或侵占资金5000元以上的,给予当事人免职或开除处分,勒令限期退回资金,并处1000—2000元的罚款。

(六)明知下属违反财经制度,有挪用、侵占资金的行为,不制止、不报告,给予责任人降职处分,并处300—1000元罚款,数额较大的,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给予开除,并处800—2000元的罚款;造成资

金不能追回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七)授意、指使分管的二级单位违反财经制度弄虚作假的,给予责任人记过处分,并处500—2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或免职处分,并处1000—5000元罚款。

(八)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处分,并处500—5000元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给予降职或免职处分,并处1000—2000元罚款。

(九)以权谋私,损公肥私,损害企业利益的,予以辞退,赔偿损失,并处500—1000元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予以辞退,赔偿全部损失,并处1000—2000元的罚款。

(十)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给企业利益造成损害或不良影响的,处500—1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2000元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给

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予以开除,赔偿全部损失,并处2000—5000元的罚款。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违反多项条款的,一并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

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一般员工违反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经济处罚或

行政处分。

(一)不执行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的决定、决议,又不说明情况和

原因,出现一次给予当事人记过和降薪处分,两次以上予以留用查看或辞退。

(二)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工作任务完成不好,给予警告处分和降薪

处罚,屡教不改的,予以留用查看或辞退。

(三)不执行公司领导或部门领导交办的工作,又不说明情况和原因的,出现一次给予警告处分和每次50—100元的罚款,两次以上予以留用查看或

单位责任追究制度篇二
《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中共纳雍县农业局党组

党务、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省、地、县各级党委、政府关于党务、政务公开工作的文件精神,明确我局领导班子和局属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确保政令畅通,努力推进民主政治建设,根据上级有关党务、政务公开的会议及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岗位责任制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切实把党务、政务公开工作纳入党建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重要内容,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

第三条:我局党务、政务公开工作在局党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局党务、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并行使协调、组织实施职能。

第四条:实行党务、政务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要坚持局党组统一领导,领导成员齐抓共管,局属各单位紧密配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原则。

第五条:我局的监督小组、工会、职代会负责党务、政务公开工作的督促检查,行使监督职能。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六条:我局领导成员对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党务、政务公开工

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第七条:我局领导成员中的正职对全局党务、政务公开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副职对分管单位和分管范围的党务、政务公开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八条:局属各基层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党务、政务公开工作负第一直接领导责任。

第九条:局领导成员中的正职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认真做好本单位党务、政务公开的实施规划。

二、支持副职抓好分管单位和分管范围的党务、政务公开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

三、深入基层单位、干部职工中调查研究,对干部职工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认真研究和解决。

四、对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坚持走群众路线,组织召开职代会讨论,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

五、每年组织召开党组会或办公会议研究党务、政务公开工作四次以上,同时在年底抓好所属单位民主评议工作。

六、在党务、政务公开实施过程中,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条:局领导成员中的副职,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一、支持、督促分管单位负责人抓好党务、政务公开工作。

二、检查审核分管单位的党务、政务公开情况,一看程序是否合

法,二看内容是否真实,三听职工意见反馈。

三、认真抓好分管单位和分管范围每季度的党务、政务公开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深入干部职工中调查研究,听取职工对党务、政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

五、支持、配合工会、职代会、监督小组对分管单位和分管范围党务、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

六、支持督促分管单位负责人搞好有关制度建设。

第十一条:局所属基层单位负责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局领导的安排部署,认真抓好党务、政务公开工作。

二、按季度组织实施单位党务、政务公开工作,按时上报有关材料和表册。

三、努力提高党务、政务公开工作质量,按时完成公开任务,做到公开地点醒目,公开程序符合要求,内容全面真实,字迹端正清楚。

四、严肃认真,实事求是,自觉接受监督,不闭门造车,不掺杂使假,不欺上瞒下。

五、认真听取本单位职工对党务、政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积极采取整改措施。

六、建立健全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切实抓好制度建设。

七、抓好本单位党务、政务公开资料的立卷归档工作。

第三章 责任考核

第十二条:局党组负责领导,组织对局属各单位党务、政务公开

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考核工作主要与干部考核、年度考核、工作目标考核等结合起来,必要时也可组织专门考核。局党组将执行情况列入年度总结或工作报告,报县党务、政务公开领导小组。

第十三条:坚持把党务、政务公开的执行情况与民主评议、民主评议领导干部相结合,广泛听取职工意见。

第十四条:把局属各单位党务、政务公开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把党务、政务公开的执行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我局领导成员、各站、股、室负责人违反本制度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照各自管辖范围内的职责,报请上级党组织处理或者给予党政纪处分。

一、对直接分管单位或本单位范围内的党务、政务公开不管不问的或者对上级交办的有关事项拒不办理的或者拒不执行党务、政务公开政策的。

二、工作作风粗暴、独断专横、不接受职工监督、不实行民主管理的或者打击报复办案人、检举人、控告人的或者不讲事实依据、诬告陷害他人的。

三、授意、指使、强令下属或者职工违反政策规定,搞假公开、欺骗组织、干部职工的,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四、对干部职工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拖着不办的,或者对违法

乱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

第十七:局属各单位可根据本制度制定有关规章制度。 第十八条:本制度从二00八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二00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单位责任追究制度篇三
《工作人员责任追究制度》

工作人员责任过错追究制度

一、为规范工作行为,提高工作效能,保证工作人员依法、及

时、高效的完成各项工作,维护单位正常的工作秩序,保护工作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中所称的过错,是指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和管理过

程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破坏单位正常生产、工作秩序或损害其他人员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所称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或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三、责任过错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

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责任过错追究范围

四、工作人员按照岗位分工,高效负责的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工

作。对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责任追究:

1、不认真或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耽误和影响污水厂运行、建

设等工作的;

2、对会议研究的决议、决定拖延不办或因工作失职导致部署的

重要工作任务受到严重影响的;

3、对重大突发事件、灾情险情、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等重要情况

不按规定及时报告的;

4、工作效率低下,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扯皮,或无正

当理由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交办的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5、工作作风懒散,工作态度恶劣,故意推诿、刁难下属及来访

人员,损害单位形象的;

6、未按规定决策程序进行决策的;

五、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过错

责任:

1、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不遵守单位规章制定及岗位操作规程的;

2、贯彻落实上级管理部门的方针、政策或执行政府的决定、命令不力,影响政令畅通的;

3、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完成单位部署的工作任务,影响工作大局

的;

4、违反规定发布规范性文件或颁布行政命令的;

5、维护单位安全或者督促整改安全生产隐患不及时,造成单位

名誉、财产损失的;

6、接待来访群众措施不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处置群体性事件明显失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7、滥用职权或者超越职权,非法干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

8、对破坏单位生产经营秩序、妨害单位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不

予制止、查处的;

9、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其他情形。

六、单位在实施内部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过错责任:

1、不按照规章程序办事的;

2、在制作、运转公文过程中出现重大失误的;

3、违反保密管理规定,致使文件、档案、资料等泄密、损毁或

者丢失的;

4、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公章,造成不良后果的;

5、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完成本职工作任务,致使工作贻误,造成

不良后果的;

6、不服从内部管理,拒不接受正常的岗位调整或工作安排的;

7、不遵守考勤制度,工作时间擅离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8、不按时、如实填报单位各项统计资料、报表和考勤统计的;

9、上班时间擅自离岗,造成工作贻误,或在上班时间进行网上

聊天、玩游戏、看电影等与工作无关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10、不爱学习,思想消极,散播谣言,影响他人工作热情,给

单位造成不良影响的;

11、其他违反单位管理制度造成不良后果的。

责任过错划分与承担

七、责任划分为:直接责任、领导责任和主要领导责任。

1、各岗位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对造成的损

失和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负直接责任;

2、经办人未经审核人、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负直接责任。

3、经办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审核人、批准人不能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经办人负直接责任。

4、经办人不依照审核、批准的内容实施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行

政过错发生的,负直接责任。

5、单位设立的管理人员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

管理职责,造成的损失和后果应当负领导责任;

6、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其主管或决策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

职责,对造成的损失和后果应当负主要领导责任。

7、经办人提出方案或意见有错误,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

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及时予以纠正,导致过错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审核人负领导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8、审核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审核人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9、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经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10、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讨论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决策人、持赞同意见的班子成员负直接责任。

11、经办人不履行规定职责导致行政过错行为发生的,负直接责任。审核人或者批准人指令经办人不履行规定职责的,或指令、暗示经办人按其意图实施过错行为的,作出指令的人员负直接责任。审核人作出的指令经批准人同意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八、工作人员责任过错的追究方式分为:

1、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2、诫勉谈话,责令纠错;

3、通报批评、处分;

4、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5、经济处罚;

6、调离工作岗位或免职;

7、组织处理;

8、辞退;

9、责令辞职;

10、开除。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独或合并适用。

九、对科室、班组的过错,视情况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

报批评处理,并追究科室、班组负责人直接责任。

十、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责任过错分为:一般过错、重大过错和特别重大过错:

1、情节轻微、造成损害后果或者影响较小的,属一般过错;

2、情节严重、造成损害后果严重或者影响较大的,属重大过错;

3、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损害后果特别严重或者影响恶劣的,属特别重大过错。

十一、所有工作人员犯一般过错的,给予第八第1、2、3、4、5、6项处理;三次犯一般过错或犯重大过错、特别重大过错的,按

第八条第6、7、8、9、10项处理。

十二、责任过错行为涉及两名以上责任人的,根据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分别予以追究。

十三、责任过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1、故意导致过错发生的;

2、拒绝纠正过错的;

3、干扰、阻碍对行政过错进行调查处理的;

4、对控告人、检举人、投诉人、证人及相关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5、其他应当从重处理的。

十四、除特别重大过错外,过错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理:

1、积极配合调查或者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2、主动纠正错误,有效制止损害后果扩大的;

3、其他应当从轻处理的。

十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追究过错责任:

1、主动发现过错并及时纠正,未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后果的;

2、相对人弄虚作假,致使单位调查人员无法作出正确判断的;

3、出现意外或因不可抗力致使行政过错行为发生的;

十六、领导责任追究的适用

1、对责任过错情节较轻,造成损害后果或者影响较小的,属一

般过错的领导责任人,给予诫勉谈话,责令纠错、警示提醒;

2、对责任过错情节较重、造成损害后果严重或者影响较大的,属重大过错的领导责任人,给予责令纠错、调离工作岗位或停职离岗培训、组织处理、免职,并取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3、对责任过错情节严重、造成损害后果特别严重或者影响恶劣

并构成违纪的领导责任人,上报管理局党组给予党政纪处分。

4、对情节特别严重并构成违法犯罪的领导责任人,移交司法机

关处理。

十七、本制度所称批准人指单位法人及分管副职;审核人指分

管具体工作的单位副职或部门负责人;经办人指具体承办管理事项的内设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但依照内部管理分工规定或者经行政授权,由其他工作人员行使批准权、审核权的,具体行使批准权、审核权的人员为批准人、审核人。

单位责任追究制度篇四
《建筑工程公司责任追究制度》

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责任追究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强化责任意识,保证政令畅通,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公司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首问

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执行力,贻误企业管理工作或者损害公司利益和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等行为予以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 公司各单位(指二级公司、分公司,下同)机关适

用本制度。

第四条 行政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

责必问、有错必纠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等原则。

第五条 实行首长问责制。公司机关及其工作员违反首问负

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的,应当追究公司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岗位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六条 公司领导的行政责任由集团公司追究;机关职能部

门及其负责人、岗位责任人的行政责任由公司予以追究。

第七条 公司监察和人事部门负责受理公司范围内违反首问

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的投诉。

公司监察和人事部门负责投诉、举报的受理、查办、转办、

交办等工作。

第八条 服务对象对公司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负责

制度、限时办结制度进行投诉,可以采用来信来访、电话、网络等方式,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投诉。

第九条 公司监察和人事部门对投诉事项调查核实后,应当

对投诉事项提出处理意见,督促限期整改。对被投诉部门和个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根据情节和后果,实施责任追究。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责

任。情节较轻的,予以告诫,限期整改;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并可给予部门负责人警告处分

和扣发当月部分绩效工资;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可对部门负责人调离领导岗位、引咎辞去领导职务、责令辞去领导职务,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并可扣发当月部分绩效工资。

(一)对重大或者紧急事项,部门领导不及时协调解决;

(二)不按规定编制部门办理事项流程时限表,导致延误办理;

(三)本部门多次出现工作人员粗暴刁难服务对象以及超时

办结等现象;

(四)由公司审批的事项,部门不按规定提出审查意见或不

认真审查,草率签署审核意见;

(五)主办部门不负责任或者协办部门不配合主办部门工作

造成延误审批;

(六)应当向公司领导请示报告而不及时请示报告造成不良

后果;

(七)对本部门工作人员效能低下、作风恶劣等问题不闻不

问,长期失察,放任自流和对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的责任人不作出相应处理;

(八)其他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的情形。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部门岗位责任人的

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告诫,限期整改;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并可给予警告处分和扣发当月部分或全部绩效工资;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可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或按有关规定予以解除劳动关系,扣发当月部分或全部绩效工资。

(一)工作作风粗暴,服务态度生硬,对服务对象办理事项

进行推诿或者刁难;

(二)上班时间无故擅自离岗;

(三)应当场办理而故意不当场办理;

(四)对办理事项资料不按规定保管和进行登记,造成资料

丢失;

(五)应当给予服务对象答复而不予答复;

(六)对受理事项不按规定分送承办部门造成延误办理;

(七)应当向部门负责人请示报告而不及时请示报告造成不

良后果;

(八)不按时或者不如实上报办理情况;

(九)工作责任心不强,办事不认真,经办事项多次出现差

错,工作效率低下,未能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有关事项;

(十)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

(十一)其他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的情形。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严肃处理。

(一)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检举人、调查人;

(二)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行政责任的行为;

(三)干扰、阻挠行政责任追究调查;

(四)对公司监察或人事部门转办的投诉件,不认真查办,

故意拖延、隐瞒、不处理;

(五)不执行公司监察部门依法依规作出的监察决定;

(六)在审批过程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接受服务对象礼金、物品、宴请和参加由服务对象支付费用的休闲娱乐活动等;

(七)其他应当严肃处理的情形。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主动赔礼道歉,已取得服务对象的谅解;

(二)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

(三)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

(四)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监察或人事部门对署真实姓名投诉的,应当

将办理结果和责任追究情况告知投诉人,听取其意见。

第十五条 公司监察或人事部门不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监督

检查职责的,由公司或者集团公司监察部门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凡违反本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需要给予行政处分

的,应依据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和执行。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

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监察部门负责解释。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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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责任追究制度篇五
《责任追究制度》

责任追究制度

为强化各级人员责任心,提高执行任务的能力和质量,促进各项工作的高效有序运行,制止和惩戒不负责任的行为,积极推进各项工作良性开展,特制定本规定。

一、定义

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在工作中违反有关规章制度,不能较好地履行职责导致差错或过失事故发生,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甚至产生严重后果的;或对下属工作人员效能低下、作风恶劣、违章失职的问题不闻不问,长期失察,或管理松懈、纠正措施不严的,应当追究其责任,并给予相应处罚的制度。

二、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三、具体规定

1、公司坚持首问负责与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从普通员工至高层管理人员的逐级追究制。必须做到责任明确清楚,时间准确,保质保量。

2、公司及下属机构必须制定规范、严密和可行的岗位职责或操作规范,明确界定各级人员岗位工作范围,凡职责不清、界定模糊、责任不明确的,出现问题追究主管人员责任。

3、全体员工必须服从分配、听从指挥、步调一致、相互协作,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本职工作、会议安排事项及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负执行责任,不得强调任何客观理由消极怠工、敷衍了事、推脱责任甚至拒绝各种工作安排。凡不按岗位职责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不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玩忽职守、不严格执行操作流程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不严格自我管理所产生的工作失误、差错、疏忽、违规违纪,当事人承担执行责任,每次处罚50元,严重的加倍;对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给予当事责任人行政处分、处罚或赔偿损失。凡出现员工推脱责任、拒绝各种工作安排的情况,除对当事人进行处罚外,还应追究主管领导的管理责任。

4、各级管理人员是各所辖范围内工作的第一负责人,承担第一责任,凡所辖工作任务分工不清、遗失或安排不当造成工作延误、低效,承担执行责任;在进行工作任务安排时,方案必须明确、合理、可行,否则导致下属人员或相关部门未能及时完成所安排的工作任务时应追究其管理或决策责任。

5、公司管理部门及管理人员违反审批程序,对管理权责范围内的员工疏于管理,对突发性事件报告不及时或隐瞒、缓报、谎报,处理不及时,造成不良后果或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对有关管理人员、负有责任的员工,情节较轻的给予经济处罚或通报处分,并列入绩效考;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停职检查、降职、免职、辞退或解除劳动关系等处分,列入绩效考核,

并可处以500元以上的罚款。

6、工程项目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施工单位不能如期开竣工,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或造成损失的,公司人员列入绩效考核,并可另处50元至100元的罚款,外包施工单位每项处罚100元至500元,影响严重的加倍。公司项目分管领导、项目跟踪检查责任人负连带责任,承受相应处罚。

7、管理、行政、后勤保障部门及人员,如服务意识不强、服务态度不好、语言不文明、后勤保障支持不够等,将视具体情况、原因列入绩效考核,严重的或屡犯的可进行通报直至开除等处分,列入绩效考核或否决绩效工资。

8、凡因指挥不当,责任不强,执行不力,技能不高,操作不当或操作失误等行为给公司造成直接或间接损失的,均按责任大小,根据损失程度进行等额或差额赔偿。若属故意行为,均按损失额的二倍进行赔偿。责任事故较大且情节严重的将承担法律责任。

9、对阳奉阴违、工作失职或渎职,隐瞒事实真相,欺上瞒下造成工作被动或损失的,收授贿赂、贪污及其它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将对主要责任人处以500-2000元罚款并给予停职、降职、免职处理。严重者,将给予辞退或开除处分,列入绩效考核,并赔偿损失,特别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惩办。

10、凡因各种原因造成的事故,发生事故的单位负责人必须责成相关人员,将事故调查报告及处理意见于两日内报企管部,逾期自第三日起,每天对单位负责人罚款100元。

11、连带责任制

(1)凡因员工能力不佳、操作(指挥)不当、工作不作为、习惯性(群体性)违纪违规、推脱责任、拒绝各种工作安排或疏于管理等行为影响正常工作及生产活动、造成损失或事故的,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主管领导也应承担连带责任。

(2)造成局部设备损坏、局部停产但不影响整体生产活动的,同时未造成人员负伤的,其连带责任追究至当班工长、队长、站长等负责人。

(3)造成电炉停产2小时以内的或环烧主机无法正常工作维修时间在2小时以内的或重伤1人次或轻伤2人次的,其连带责任追究至车间主任。

(4)造成电炉停产2小时以上的或环烧抢修时间在2小时以上的或重伤1人次同时轻伤1人次的,其连带责任追究至生产技术部长及相关责任部门负责人。

(5)因原燃物料或备品备件供应不足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或物料存放混乱等因素,造成电炉炉况不顺等不能正常生产的或其它单位单台独立设备无法正常工作的,其连带责任追究至供应部、料场管理部门负责人、相关部长、分管副总经理。

(6)因原燃物料或备品备件供应不足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等因素,造成电炉、环烧停产

的或其它单位停止正常工作的,其连带责任追究至总经理。

(7)因各类人员招聘工作不力,造成缺岗、空岗,或所招人员道德品质低劣及技术能力低下,给企业造成不良影响或设备、人身事故的,其连带责任追究至相关企管部负责人。

(8)因工作事务处理不当,造成工作混乱、失序、被动而影响正常工作或生产的,其连带责任追究至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

(9)化验室工作人员违规操作、私接外样,责任心不强造成错样、混样及取报样不及时的,其连带责任追究至班长、化验室主任;有意改样换样、取样时故意偏向货主、故意破坏标样的,其连带责任追究至班长、化验室主任、分管部长。

(10)成品库、备件库、进出计量室因工作人员失职、渎职、大意或有意徇私舞弊造成错发、错号、混放、混装、计量失实的,其连带责任将追究至主管、主任、部长、情节严重或造成损失的将追究至分管副总。

(11)机修人员对各类物料多领少用、多领私存、干私活、私自将材料送给承包单位、给承包单位私自干活、故意浪费物料、故意破坏设备设施工具、在成本核算中有不实行为、各类统计数据失实或弄虚作假的其连带责任将追究至班长、工长、主任,情节严重的追究至分管部长。

(12)厂内车队各类生产车辆不能按时出车、出车后不听指挥调度、有意消极怠工、平时对车辆保养失当而影响生产活动或因此造成车辆损坏、因责任心缺失造成车辆损坏、漏油或损坏其它设施的,其连带责任追究至班长、正副队长;因责任心缺失造成人员伤亡、车辆或其它设施严重损坏的、或私自将各类油料、备件、工具送给厂内承包单位的、擅自给承包单位干活、计时计量弄虚作假的,其连带责任追究至班长、正副队长、分管部长。

(13)生产部门各工种人员、各类技术人员因个人原因造成的有碍生产的一切事件,其责任将根据情节或损失大小分别追究至班长、工长、车间主任、分管部长、公司分管领导。

(14)后勤服务部门工作人员因个人原因造成缺水、断电、断气、食物变质、发生中毒事件、洗浴烫伤的;接待客人服务不周、粗鲁不文明、有意刁难客人、有损企业形象的;利用个人工作便利违规、违纪的其责任将根据情节或损失及影响大小分别追究至主管、部长、分管副总。

(15)公司各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因本身工作拖拉、失误、敷衍造成任务完成不及时、报表拖延或错误、账务不清、账物不符的、工作秩序混乱、不团结而影响正常工作的其连带责任将追究至部门负责人,严重的追究至分管副总。

(16)凡利用工作之便收授或索取客户财物、出卖公司利益的,或因此给公司带来损失的,或给企业造成不良影响的,其连带责任追究至分管的各级领导。

12、各类损失程度由企管部、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联合评估。必要时聘请专家或专业评估公司确定。

13、以上凡未涉及罚款的条款,均按“员工行为规范处罚条例”或其他相关规定处理。

四、附则

1、责任追究,一把手负总责,各分管领导各负其责,一级抓一级,一级管一级,总的监督、检查职能由企管部、办公室、安保部负责,每月将执行情况汇总报总经理。

2、本制度由企管部起草并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江苏鑫塬镍业有限公司

单位责任追究制度篇六
《责 任 追 究 制 度》

责 任 追 究 制 度

为强化企业管理,加强工作督察,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成效,特制定本制度。

一、凡发生下列情况,在事实调查清楚的前提下,对相关责任人要追究责任:

1、发生事故,包括安全事故、生产事故、设备事故、质量事故、治安事故、业务事故、工作事故等。

所谓事故,是指在安全、生产、设备、质量、治安、采购及销售业务、物资及财务管理及其他各方面工作中出现异常;因为这种异常的发生,造成公司利益、声誉、正常工作秩序受损或形成了受损的潜在危险。

2、失职、渎职。

3、营私舞弊,挖企业墙角。

4、屡次或长时间完不成工作任务。

5、在工作中推诿扯皮,严重影响工作进展。

6、隐瞒事实真相,传递误导性信息,影响或试图影响上级决策,影响或试图影响上级对问题的正确分析和判断。

7、违背内部控制流程,擅自决策,越权审批、签定合同、协议、备忘录等。

8、因关键或必需的信息未能及时沟通而贻误工作或导致工作事故。

9、其它对工作造成严重不利影响或给公司造成严重业

务损失、经济损失的情形。

二、对责任人的处罚:根据所发生问题对工作的影响程度或造成损失(包括潜在风险)的大小,以及应负责任的轻重,对责任人进行如下处罚:

1、书面警告。

2、扣发工资10 % ---20%。

3、修改劳动合同,降薪或调岗降薪。

4、解除劳动合同。

5、直接诉诸司法。

6、在实施上述处罚的同时,可一并向责任者追偿经济损失。

三、问责及处罚程序:

1、上述情况发生后,所在部门主管、经理要及时向直接上级和人事部门汇报;由直接上级和人事部门安排专人对事实进行调查。

2、根据调查结果,确定责任人及其所负责任大小。

3、人事部门起草处罚决定,提交高层管理会议通过后执行。

4、发生上述异常问题,而所在部门主管、经理隐瞒或拖延不报的,参照第一责任人处理决定从严惩处。

5、受处罚者对处罚决定不服,可在10日内向人事部门提出申诉。

四、本制度与中国法律法规、XXX规章制度、XXXX《员工手册》不一致的条款,执行后者。

五、本制度自2008年4月25日起执行。

六、本制度的解释权归人事行政部。

XXX公司

2008年4月17日

单位责任追究制度篇七
《企业责任追究制度》

企业责任追究制度

经营管理

09-23 1152

企业责任追究制度[]

责任追究制度(暂行)

1 总则

1.1为了保护企业和员工的根本利益,切实保证公司各项制度的有效贯彻执行;规范公司各部门的工作行为,建立明晰的工作责任制,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所称责任追究,是指对公司员工在日常工作中因个人或群体工作失误或对实际情况估计不足或因有主观故意所引起的过错而导致公司的利益或声誉受到损害,或造成其他不良后果的,追究第一责任人、第二责任人和第三责任人的行政或经济责任。

1.3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具体承办公司业务的工作人员为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负责审核的人员为第二责任人,负责批准的人员为第三责任人。

2 责任追究原则

2.1按章办事,违章必究;

2.2实事求是,责任明确;

2.3错、罚相当,惩、教结合,减少差错。

3 责任追究的管理部门

3.1企管部;

3.2公司委托的其他部门。

4 责任追究的程序

4.1明确失误对公司造成的损失;

4.1.2由公司领导或公司领导委托部门对责任后果进行分析,从成本、效益、管理等各方面形成责任分析评估报告。

4.1.3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二次核定,并签字确认。

4.2根据工作程序追查责任源头,查清每一个环节(采用倒查法,从后往前查)。

4.2.1根据工作程序所应保留的原始资料或有关证人的书面证据查清责任人。

4.3由公司领导委托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形成责任调查报告,会签后交公司领导审批。

4.3.1相关部门包括与责任部门因责任事故有利害关系、有权做出第三方正确判断或公司领导委托部门、公司领导主观上认为可能有相互关联的部门。

4.3.2责任报告会签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会签部门一律由部门主管负责,会签部门是4.3.1中所列述的相关部门。

5 责任追究结果处理

5.1由责任追究管理部门根据过错损失大小,影响程度,给予警告、记过或处以500~5000元的行政罚款,情节严重者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

5.2部门的第一责任人承担责任事故处罚的50%,第二责任人承担责任事故处罚的30%,第三责任人承担责任事故处罚的20%。

5.3责任追究处罚包括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具体处罚程序和办法按公司有关制度执行。

6 具有以下情况的,应当追究责任

6.1因直接责任人的工作失误,部门主管在审核时没有发现而对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6.1.1因直接责任人客观上的工作失误,部门主管审核时因疏忽而没有发现的;

6.1.2因直接责任人客观上的工作失误,部门主管审核时明确知道但为了本部门或本人的利益没有责令其更改或有意隐瞒的;

6.1.3因直接责任人主观上的工作失误,部门主管审核时因疏忽而没有发现的;6.1.4因直接责任人主观上的工作失误,部门主管审核时明确知道但为了本部门或本人的利益没有责令其更改或有意隐瞒的;

6.2因直接责任人在报告报表、数据、功能上存在失误,给公司造成经济利益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6.2.1具体情况如6.1所列项目。

6.3因直接责任人在物资申报计划上存在失误,致使公司遭受投资损失的;

6.3.1计划申购的物料、设备不能达到公司生产要求的;

6.3.2计划申购的物料、设备不适合公司生产使用的;

6.3.3计划申购的物料、设备在公司闲置没有增值能力或潜力的;

6.3.4计划申购的物料、设备因生产情况改变没有及时停止采购或处理,造成公司资金积压的;

6.3.5因计划申购问题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其他情况;

6.3.6其他情况参照6.1所列项目;

6.4因物料采购不力而影响生产的;

6.4.1因物料采购不及时而影响生产的;

6.4.2因物料采购质量达不到生产要求而影响生产的或造成损失的;

6.4.3因物料采购价格异常而影响公司正常采购成本的;

6.4.4因物料采购与供应商协商不力而影响公司生产或致使公司采购成本异常上升的;

6.4.5因物料采购问题而影响公司生产的其他情况;

6.4.6其他情况参照6.1所列项目;

6.5因设备改造不力而影响公司成本的;

6.5.1对设备改造的先期评价存在不真实的情况的;

6.5.2对设备改造过程中因直接责任人工作失误而造成改造效果没有达到预先要求的;

6.5.3对设备改造结果评价不真实,致使实际改造效果不理想且隐瞒不报的;

6.5.4对设备改造结果中出现其他不利于公司的情况;

6.5.5其他情况参照6.1所列项目;

6.6因工程问题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

6.6.1因工程前期评估工作不力或存在不真实情况的而致使公司进行无效投资的;

6.6.2因工程造价评估不力或存在不真实情况导致公司遭受损失的;

6.6.3因工程进度问题对公司生产造成影响或直接致使其他不利因素生成的;

6.6.4因工程质量存在问题而使公司遭受损失的;

6.6.5工程验收存在舞弊行为或因直接责任人的主观或客观的原因对存在质量问题或其他问题的工程签署正常验收意见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

6.6.6因工程问题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其他情况;

6.6.7其他情况参照6.1所列项目;

6.7因单位管理不力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

6.7.1因单位主管工作客观上疏忽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

6.7.2因单位主管工作主观上的错误指令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

6.7.3因单位主管对下属工作安排不力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

6.7.4因单位管理存在其他不力因素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

6.7.5其他情况参照6.1所列项目;

7 责任追究调查程序

7.1公司领导或公司领导委托的管理考核科或其他部门对应当追究责任的行为进行查处。被投诉或被追究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积极配合调查人员,自觉接受调查,主动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隐瞒、阻挠刁难。

7.2对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错误实施许可行为,造成的损失情况较轻的,对直接责任人第一次给予批评教育,第二次给予警告,第三次给予行政记大过并调离原岗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也应给予相应的处分;情况严重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3有关当事人对公司领导或公司领导委托的部门追究责任的查处持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诉。公司领导或公司领导委托的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处理申诉。

7.4对于被追究的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应当责令改正或撤销。

7.5公司领导或公司领导委托部门在实施责任追究行为时,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公司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8 本方案的最终解释权归企管部

单位责任追究制度篇八
《××公司责任追究制度》

××公司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工作责任,防止和减少公司在经营管理、生产建设等方面的工作失误,明确全体员工在工作中应承担的责任,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工作责任追究是指××公司领导班子、机关各部门负责人、前线各区经理和全体员工,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本岗位职责,不执行或拖延办理公司决定决议的事项,拖延领导交办的工作,影响工作进程和工作效率,给公司的利益和形象造成损害,实行的内部监督制度。

第三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要坚持之以恒、从严考核、处罚兑现的原则。要把责任追究制度作为员工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按照工作内容、工作程序和工作职责,从最终环节查起,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并纳入领导成员和部门目标管理范畴,纳入员工年度综合考评和晋级、加薪、评先的范畴。

第二章 责任追究种类

第四条 责任追究种类分为:通报批评、书面警告、经济处罚(100元至20000元)、记过、记大过、降职(级)、免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章 工作责任划分

第五条 公司领导班子成员、机关部门负责人、基层各区负责人对本单位工作负总责;机关部门副职、基层各区副职对分管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基层各区按属地管理原则,在所属管辖范围内出现的各种问题都负有管理责任。机关一般管理人员及各岗位员工对本岗位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六条 由牵头单位和协作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和工作,牵头单位承担

主要责任,协作单位承担次要责任。因牵头单位或协作单位单方面原因影响到项目和工作完成的,责任全部由牵头单位或协作单位承担。

第四章 责任追究的内容及处罚

第七条 公司领导、部门负责人、基层各区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负领导和管理责任,并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一)在制定企业生产经营决策和企业发展规划中,总经理不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或不听取、采纳班子成员的意见,擅自作主,造成决策失误,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总经理应负全部责任,并给予1000—20000元的罚款。总经办其他成员、机关部室经理、基层各区经理在安排生产和经营管理过程中,擅自作主决策失误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1000—10000元罚款。由公司班子集体讨论形成决策造成失误,给公司造成损失,由领导班子集体承担责任,并报上级领导部门追究责任。

(二)对工作范围内的工作不按制度、不按程序、不按标准及时完成,对总经理办公会交办的工作无故拖延、拒不办理或随意更改指令、决定,对本职工作敷衍了事,借故不办的,给予责任人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薪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留用察看处罚。

(三)职责范围内发生安全、质量和责任事故不报告,发现一次给予记过处分,并处100—500元罚款;发现两次以上给予记大过处分,并处500—2000元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四)不履行岗位职责,造成职责范围内发生质量、安全和责任事故,损失在6000元以内的,给予100—500元罚款;损失在6000—50000元的,给予记过处分,并处500—1000元的罚款;致使公司和员工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记大过或降职处分,并处1000——5000

元罚款。

(五)违反财经制度,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利用职务之便侵占资金,挪作私用资金在1000元以内或侵占资金在5000元以内的,给予当事人降职或免职处分,勒令限期退回资金,并处500—1000元的罚款;挪用资金10000元以上或侵占资金5000元以上的,给予当事人免职或解除劳动合同处分,勒令限期退回资金,并处1000—2000元罚款。

(六)各级管理人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及本单位员工监督管理不到位,或内控制度不健全、监督检查落实不严格,导致发生严重违纪违规事件或重大工作差错的,包括合同签订、工程施工、物资设备采购维修、土地管理等经济活动过程中,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经济纠纷的,根据情节轻重罚款500-1000元,并给予相应行政处罚,特别严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七)对下属单位提出的重要事项请示报告,应给予解决而未及时解决或明确答复,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100-5000元罚款。

(八)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处分,并处500—1000元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给予降职或免职处分。

(九)以权谋私、损公肥私、损害企业利益的,情节较轻的给予500—1000元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并给予5000-20000元罚款。

(十)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给公司利益造成损害或不良影响的,给予500—1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2000元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赔偿全部损失,并处2000—5000元的罚款。

(十一)对下属单位或员工个人绩效考核不公正、不公平,造成严重后果的,或其它原因造成集体上访、投诉的,给予100-500元罚款。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违反多项条款的,一并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基层岗位操作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一)不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和有关规定,又不说明情况和原因,出现一次给予当事人记过和降薪处分,两次以上予以留用察看或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二)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工作任务完成不好,给予警告处分和降薪处罚,屡教不改的,予以留用察看或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三)不执行公司领导或部门领导交办的工作,又不说明情况和原因的,出现一次给予警告处分和每次100—200元的罚款,两次以上予以留用察看或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四)利用职务之便损公肥私,损害企业利益的,给予记过处分,并给予所获利益双倍的罚款,并降薪和调离岗位,情节严重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五)不履行岗位职责,出现重大安全、质量和责任事故,给企业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处分,并处500—1000元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处分,并处1000—2000元罚款。

(六)不遵守劳动纪律,酒后上岗,聚众赌赙,打架斗殴的,根据情节给予500-1000元罚款,并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七)因工作责任心不强,对所管设备、物资丢失或损坏,原油被盗,按损失价格给予相应罚款。参与或直接盗窃公司设备、材料、原油、汽油、柴油等按所盗窃价格双倍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特别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损害公司利益,与公司不保持一致,帮助当地农民通风报信,阻碍正常施工作业,阻碍正常运输,防碍公司领导检查工作的,给公司利益造成损害和不良影响的,给予500-1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违反多项条款的,一并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责任追究的程序

第九条 责任追究程序

(一)员工在出现失职、违纪、违规等行为后,由员工所在单位对失职、违纪、违规等行为形成情况说明和处理意见,报综合办公室;

(二)由综合办公室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依据相关制度提出处罚意见,报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决定;

(三)处罚意见经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决定后,由综合办公室负责实施。关于安全事故的处理按照安全环保处罚规定执行。

第十条 各类责任追究的处罚决定,应上报亿阳石油总部。

第十一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免除或减轻处罚:

(一)因存在无法克服的客观因素,未按计划进度完成工作目标,经公司领导或总经理办公会确认的;

(二)责任人在查处或追究其责任前,主动检查纠正错误,并积极采取

单位责任追究制度篇九
《责任追究制度(最终版)》

那曲县关于违反《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

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

推进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列》、《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央 “八项规定”“六条禁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

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浪费,是指党政机关及其工作

人员违反规定进行不必要的公务活动,或者在履行公务中超出规定范围、标准和要求,不当使用公共资金、资产和资源,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损失的行为。

第四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

费工作的组织领导。党政机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总责,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

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五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对担任党内领导职务的责任

追究对象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

党内职务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处分。对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责任追究对象给予警告、记过、

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处分;情节特别

严重的,给予开除公职处分。对同时担任党内领导职务和行

政领导职务的责任追究对象,情节严重的,同时给予党纪、

政纪处分。涉及违法行为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章 违反经费管理规定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

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规定处理。

(一)应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的党政机关依法取得

的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收益

和处置等非税收入,存在隐瞒、截留、挤占、挪用、坐支或

私分的。

(二)应当上交国家的财政收入转移到机关所属工会、

培训中心、服务中心等单位账户的。

第七条 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规定超预算或者

无预算安排支出,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等行为

之一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规定: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条 经费的开支和报销超范围、超标准,未履行支出审核的;支出与公务活动无关费用的行为。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处理。

第九条 党政机关采购货物和服务、工程招投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处理。

(一)违反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法律、法规的;不依法完善编制采购预算、不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不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出现超标准、超范围采购服务的;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品牌、型号、产地的。

(二)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确需改变采购方式但不严格执行有关公示和审批程序的。

(三)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政府采购,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没有逐步实行批量集中采购的。

(四)办公用房建设违反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 的。

(五)以协议供货拆分项目的方式规避公开招标的。

第十条 其他违反经费管理规定,需要追究责任的行为。

第三章 违反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

规定的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不严格执行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批制度和要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处理。

(一)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未经审批,擅自组织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的;国内差旅活动中差旅人数和天数超规定标准的。

(二) 差旅人员住宿、就餐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不按照标准交纳住宿费、餐费的;差旅人员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和接受礼金、礼品和土特产品的。

(三)安排年度因公临时出国计划,团组数量和规模超规定的;安排照顾性、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的;安排考察性出访,集中安排赴热门国家和地区出访的;以各种名义变相公款出国旅游的。

(四)违反因公临时出国限量管理规定,把出国作为个人待遇、安排轮流出国的。

(五)根据工作需要编制出境计划,因公出境未履行正

常审批和管理的;安排出境考察,组织无实质内容的调研、会议、培训等活动的。

第十二条 违反规定使用出国经费预算以外资金作为出国经费,向所属单位、企业、我国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者转嫁出国费用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关于各级领导干部接受和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处分规定》第四条规定处理。

(一)出国团组违反规定标准安排交通工具和食宿的;违反规定乘坐民航包机,乘坐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的;擅自增加出访国家或者地区的;擅自绕道旅行或擅自延长在国外停留时间的。

(二)出国期间,与我国驻外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用公款互赠礼品或者纪念品的;用公款相互宴请的。

(三)因公出境经费预算、支出、使用、核算等违反财务制度的;接受超标准接待和高消费娱乐,接受礼金、贵重礼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行为的。

第十四条 其他违反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规定,需要追究责任的行为。

单位责任追究制度篇十
《责任追究制度》

双牌县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一、为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责任机制,切实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职责,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凡在双牌县境内从事农产品种植、生产、加工、包装、储藏、运输、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涉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单位均应遵守本制度。

三、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责任:

1.对本行政区域农产品质量安全负总责,统一领导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2.组织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3.建立职责明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制,加强监管力量和执法体系建设,保障必要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和监督检测经费的落实。

4.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责任,并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5.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和救援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6.组织开展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查处和农产品质量问题的整治,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长效监管机制。

7.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列入农业局工作议事日程,明确农产品产业发展导向,引导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规模化、集约化发展。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责任。

四、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部门的工作责任。各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工作部署。

2.根据职责分工依法查处危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违法行为,整顿规范农产品市场秩序。

3.根据职责分工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排查事故隐患,防范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4.根据职责分工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宣传教育。

5.定期向本级政府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部门报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情况,主动向各相关部门通报相关信息。

6.迅速报告发生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积极参与应急处理和救援工作。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职责。

五、有关人员的工作责任:

1.县、乡(镇)政府主要领导是本地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责任范围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负总责,政府分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

2.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职责范围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对分管工作中涉及农产品质量安全事项负直接领导责任。

3.建立系统内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实行纵向分级落实和横向分片定责,把监管责任层层落实到位;划定监管责任区,落实监管责任人。

六、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实施情况的年度总结和检查。

开展和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实施工作,加强督导检查,每年年底前应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将总结情况报上级主管部门。结合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督导检查,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实施情况开展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进行通报。检查的主要内容:

1.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2.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建设、经费保障、机制完善、制度建立等方面工作实施情况。

3.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责任人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职责情况。

4.依法监管、查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情况。

七、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责任追究。

1.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或未按规定和程序履行,造成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

故的。

②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未及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进行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导致事故危害和影响进一步扩大的。

③发生严重区域性、行业性农产品质量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

④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对事故情况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阻碍他人报告的,信息报送不及时的。

⑤阻碍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干涉调查工作正常进行;拒绝、拖延接受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调查组调查或者拒绝、拖延提供事故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⑥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和重大农产品违法案件查处不力的,致使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⑦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失察、监督不力和监管不到位,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⑧索贿受贿、包庇事故责任者的。

⑨农产品种植、生产、加工、包装、储藏、运输各环节未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管理制度不落实,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⑩其他应追究责任的情形。

2.行政责任的追究。由县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及有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监察机关在依法追究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同时,应当对责任人处理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双牌县农业局

2012年10月10日

本文来源:http://www.guakaob.com/caijingleikaoshi/1771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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