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稀泥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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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稀泥是什么意思篇一
《做企业要会“和稀泥”》

做企业要会“和稀泥”

柳传志大约深谙水的圆融之道,所以能够深刻意识到中国人更注重内心的精神生活, 更讲求调和之道。因此,他对联想文化的建议是——“增加湿润的空气”,进而联想形成了“湿润”的“亲情”文化:平等、信任、欣赏、亲情。从功利角度而言, 企业注重员工的人际关系和精神需求, 是为了人力资源的有效整合,以使管理能够进入最佳的和谐状态, 有利于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有效提升。这实际上己从感性上升到了理性。

圆融是外在的表现形式,圆融的深处蕴涵着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内容—“和合”。国学大师钱穆先生说,中国重和合会通,西方重分别独立。中国人的天性,所谓我们的国民性, 是“和合”的分数多过“分别”的。的确, 中国人自先古以来便具有“和为贵”异中求同的“和合”文化传统,所以,“和合”思想包含着中华民族崇尚和谐统一的传统美德和兼收融合的宽广胸襟。

“和稀泥”,是我们描述不讲原则化解矛盾的一种比喻方式,常常含有 贬义的色彩。但是,我们不得不承认,“和稀泥”的方式,常常是解决激烈 矛盾的最佳方法 ,在国与国的外交方面体现得最为明显。孔子说:“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在处理差异和矛盾时通过各种因素的差异互补 来寻求整体的最佳结合, 往往是一种积极的态度和方法。

原台湾宏綦集团(Acer) 董事长施振荣说:“遇人不淑在所难免,你的筹码就是万一遇人不淑的时候你受的伤害是你可以忍受的,因为你由相信人得到的利益更大。要不断地相信人,否则我没有办法把我

的力量更扩大,我自己做死了也就那么一点点大。我算的是总结果,只要风险控制好,就行了。过去就过去了,碰到类似的东西我会更小心。我为什么还要去扯那些旧账?没有理由让不好的东西成为显性的。”

与施振荣相反, 王安不愿意去相信别人,习惯于抱有“不兼容”的想法。王安公司更像一个“传统的中国家庭”而王安就是一个绝对权威的家长,不幸的是,这个家长完全忽视了中国传统中“和合”的精神实质。

在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当乔布斯认识到个人电脑的光明前景而成立“苹 果电脑公司”的时候 ,王安实验室负责产品计划和管理的副总裁盖利诺也曾提出过研制个人电脑的建议,并且得到了王安的儿子王列的支持。但是, 王安对此毫无兴趣,认为研制个人电脑简直是“闻所未闻的荒唐事”。当客户们对个人电脑青睐有加后,王安实验室遭受了致命的打击,因为人们不再对王安赖以生存的某些产品( 比如“2200 型”和“文字处理机)抱有任何兴趣。在严峻的现实面前,王安别无他法,只得开发自己的个人电脑。

但是, 当王安公司处于十字路口的时候,王安的“不兼容“又一次铸成 了大错。从硬件上来讲, 王安实验室开发出的个人电脑, 性能更加优良可靠, 速度比 IBM 电脑还要快出两倍,但是,它的软件却与 IBM 软件不能兼容。所以,王安公司必须做出选择:要么开发能与 IBM 兼容的个人电脑,要么继续自己的电脑和软件研发之路。王安觉得,过早把自己的发展系于 IBM身上太过可惜,而且消费者一旦购买了自己的硬件,就也一定会购买自己的 软件。事实证明,这种“不兼容”的想法错了。几年之后,在 IBM 个人电 脑上可以运行的

软件已然超过了 100 种,但是王安公司研发的个人电脑却与任何一种都不兼容。而 IBM 个人电脑标准已成了行业标准。耽误了 3 年之久,王安试验室才决定研制与 IBM 标准匹配的个人电脑。IBM 逐渐成为个人电脑界的霸主,而王安公司要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超过 IBM 的豪言壮语渐渐被人们淡忘了。

“他是父亲,他知道一切! 他让你干什么,你就得干什么。”这就是王安的经营决策得到的评价。对人的“不兼容”自然会上升到对合作伙伴或 竞争对手的“不兼容”所以王安的失败就不足为奇了。

市场竞争,实际和做人是一个道理,圆融一些是不会错的。

和稀泥是什么意思篇二
《19和谐不是和稀泥》

和谐不是和稀泥(人民论坛)

顾兆农《人民日报》 ( 2007-04-19 第04版 )

某单位内部管理严重混乱,主要负责人私刻公章、另立账户、中饱私囊,引起民愤。对此,主管部门采取了果断的组织措施。处理这样的事情,任你再“和风细雨”,也难免会引起“暴风骤雨”,因为,你动了他的“奶酪”。但遗憾的是,一有“暴风骤雨”,有时就容易被简单地误读为“不和谐”,又“有事”了,倘若被处理的人再来个诬告陷害,纪检部门再查一查,“事”就更大了。

个别基层领导,害怕“有事”,成为一种干事的心理障碍。究其原因,是“上面”怕下面“有事”,下面又怕自己“有事”而影响仕途。于是,“有事”能捂就捂,落个太平无事的局面。

干事的反而“有事”,混事的、不干事的反倒没事。这是一种不正常的现象。 近日,一位年纪较长的党员同志感慨地说,现在,表扬与自我表扬很多,而中肯坦率的批评与自我批评越来越少了。为什么?批评“影响”团结,而表扬则促进“和谐”。 殊不知,怕有事,不批评,至少是对和谐的误解。

所谓领导干部,就是带头干事情的人,“不干,半点马列主义也没有!”从哲学的角度看,干事情就是解决矛盾,旧的矛盾解决了,又会产生新的矛盾,这是客观规律。管理与被管理,本来就是一对矛盾。如果害怕产生新矛盾,就不敢去解决旧矛盾,那还要领导干部干什么?即使科学地、照章依法地干事情,也难免产生新矛盾。如果害怕出现矛盾,谁还敢干事情?殊不知,矛盾不解决,会出现更多的不和谐。

坚持原则,敢于批评,就是促和谐。同样的道理,它也可能带来新的矛盾。如果因为这样,就放弃批评,就是失职,同样是误读了和谐的本义。一位领导同志说过,“领导干部在一个地方工作,必须大力弘扬正气、打击歪风。如果没有原则,不批评坏人坏事,你好我好大家好,要你当领导做什么?有的领导干部一年到头开会,从不批评不好的现象,这是不正常的,不是好干部。一个老好人盛行的党,注定是一个腐败的党;一个充斥着老好人干部的地方,注定是一个发展没有希望的地方。党的生机和活力在于坚持原则,敢于

思想交锋,不断地克服自身的不足。没有原则性,都当老好人,领导班子就缺乏战斗力,党的生机和活力就会丧失殆尽。”

一些落马的贪官曾这样感慨道:要是先前组织和同志们,对自己监督多一点,要求严一点,或许不至落到这个地步。类似的说法,有自找“托词”的一面,也有引人深思之处。失之于软、失之于宽,是某些问题不断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批评与自我批评,之所以成为党的三大优良作风之一,是因为其对保持党的先进性有着重要的意义。从严治党的理念要求我们,应该理直气壮地拿起这个武器,该说的要说,该干的就干,只有这样,社会才会更加和谐。

和稀泥是什么意思篇三
《中庸管理之道不等同于和稀泥》

中庸管理之道不等同于和稀泥 中庸之道是儒家思想所倡导的处世做人的哲学,但历代对中庸之道的解释却不尽相同。企业要用中庸之道管理企业必须知道什么是中庸。

汉语的“中”字有几种解释,在先秦古籍中就有三层含义:一指中间、中等、两者之间。二指适宜、合适、恰好、合乎一定标准。三指人心、内心,即人的内在精神世界。“庸”字的含义也有多种解释。一种解释是“不变”,不易之为庸。一种解释是“用”,“庸”就是“用”、“使用”。由于“中”、“庸”二字的解释不同,因而对“中庸”一词的含义解释就不尽相同。儒家的伦理思想的“中庸”其实是一个独立的哲学词汇。“中庸”一词最早见于《论语•雍也》:“子曰,中庸之为德也。其至矣乎!民鲜久矣。”这句话的意思是:孔子说中庸的德行已经在民间很少有了。到了北宋,理学家程颢、程颐重新对“中庸”诠释为:“不偏之谓中,不易之谓庸。中者天下之正道,庸者天下程颢之定理。”他们认为遵循天下的正道就叫中,而坚守这正道不改变就叫庸。因为古人语言的简练及难懂,致使中庸之道众说纷纭。

其实孔子的中庸之道的思想涵义很简单,中国有句成语叫“不三不四”,它是从《易经》里演变的一个词,中国古代把“天、地、人”作为一个宇宙整体,《易经》里用六个爻辞代表这个宇宙整体,其中天位在五、六位置,人位处于三、四位置,地位处于一、二位置,并认为天道的本质是阴阳,人道的本质是仁义,而地道的本质是刚柔。认为人的天性就是仁义,而人道又处于中间的三、四位置,所以“不三不四”就是人没处于人道上,也就脱离了仁义的属性,所以“不三不四”可翻译成不是人的意思。“中庸”之道就是:人要在宇宙中遵守作为人的天性,不走极端,要尊重自然的客观属性,不要违背宇宙间万物的规律,要以人的本性出发,深刻体现仁义的道德伦理的天人合一哲学思想。(更多有关爱维龙媒董事长段俊平先生中国化管理相关观点,可以参见《老子论什么是最好和最差的企业家?》) 鉴于此企业管理者运用中庸之道要注意一下几个问题:

首先中庸之道要求企业管理者一定要有敬畏之心,敬畏的主体应该是我们古人的天地观。企业家一定要从客观规律出发,不要违背自然和社会法则,在企业发展过程中注意社会、自然和人的和谐发展,一定要摒弃人定胜天的理念,如今的环境污染和以破坏环境为代价的

过度发展其实就是违背规律的表现。有一些企业为了建厂不惜铲平一座青山,有些企业为了谋利把有毒液体流向母亲河,有些企业为了一己私利把有毒废料倒在田地里,所有这些都是有违中庸之道的哲学理念,真正的中庸之道,是以人性为主体,以尊重企业发展与整个社会的大发展和谐与统一为目标,同时追求整个人类的发展和自然的发展达到“天人合一”的境界。也就是所谓的构建和谐社会。企业家如果违背了这一原则,最终必定会受到惩罚。 第二、中庸之道管理思想要求企业管理者管理一定要“因时、因事、因人、因地而制宜”,也就是企业家在考虑问题时要考虑大局,综合考虑各方面的问题,不可使用自以为是的理性分析,不要总是用自己的惯性思维来解决问题。这样会导致管理上的偏差,管理还要从人性的特点出发,企业家要懂得与员工相处之道,最重要的,就是对待员工要有法度还要有厚道,要多了解员工不被人知的故事。而且要对员工要多教育少用制度惩罚,因为孔子说:“不教而杀谓之虐”,企业家在处理企业事务及员工问题时一定要真正理解中庸之道的管理涵义。 (更多有关爱维龙媒董事长段俊平先生中国化管理相关观点,可以参见《内圣外王之道是世界管理学的哲学源头》)

第三、企业管理者要遵循中庸之道还要讲原则,要坚守企业诚信、责任和仁义的价值观,企业家不能“不三不四”的妄意肆为,要有天地的精神法则是企业家必备的修身涵养。中庸之道不是不讲原则的折衷主义。孔子曾说:“乡原,德之贼也”。这里的乡原是不讲原则,四面玲珑,自私伪善的意思。所以把中庸之道的看成和稀泥是我们的误读。在大是大非面前企业家必须坚守原则。

和稀泥是什么意思篇四
《地支六合是什么意思》

地支六合是什么意思?有什么象?

地支六合:地支六合分为子丑合,寅亥合,卯戌合,巳申合,午未合,辰酉合。这都需要背下来,这六合各代表什么象呢?下面一一来看:

子丑合,子为玄武,丑为贵神,子为水,丑为稀泥,这种合就是把水和稀泥合在一块,所以叫做泥合。玄武为暧昧之神,向贵神求合,主要目的是未害子求丑来护卫,玄武暧昧不净,代表一种阴暗之象,但是子合的同时会被丑克住,所以子水本身有损失,这代表一种不情愿的合,因此子丑合代表因小失大,和聚散不能自主之象。

子水有暗昧的性质,同时玄武有贪淫之象,在年月,代表长辈中有服毒,不正之人,在日时同样如此,一般情况下有子丑合的人你断他是个因小失大的家伙通常不会错的。

寅亥合,同时寅亥也带破,这个合叫做破合。同时又叫义合,因为寅亥中都含甲木,为兄弟合作共同抵御外敌之象。因为义合,所以非常同心,又因为是破合,所以他也带有不好的象,一般在年柱出现,都会有英年早逝的祖辈和残疾之人。

卯戌合,叫做淫合,因为卯为花草,戌为火炉,合化火,其象意为卯木自焚。代表一种无自控能力,意志不坚定,缺乏主见之象。在六合里面,卯戌合最能代表未婚同居。

巳申合,叫做刑合,巳申同时也是三刑中的一种。这个代表的意思跟寅亥合有点类似,合同时又刑,好中有坏,就好像矛盾夫妻,分开就思念,在一起又争吵。申为刀剑,巳为金的长生处,因此有火金铸剑之象,代表一种家里出武职的象。

午未合,午为炉火,未为碳,这种合叫做和合。代表一种光明燃烧之象,因此为人光明正大,同时午火为文印,在神将中代表公门和文笔,未为小吉,这代表家门中出文人之象。未又为少妇,还代表家门中出重婚之人。

辰酉合,为融合。辰为天罡,贵人不临,酉为太阴,主阴私之事,这种合代表一种私下约定,女命在感情上一般是自由恋爱,在古代就说是容易私奔。辰为天罡主讼,酉为门户,这还代表着一种象,就是家有斗讼,展开来说就是有牢狱官非等。

继续展开还有很多延象。具体结合他的位置和十神神煞来确定,比如辰酉合,辰是一种低贱的将神,代表的是一种逆反抗上精神,所以如果在时柱出现的话,他还可能代表子女不听话。

和稀泥是什么意思篇五
《涉案法官歪讲法理和稀泥无据定责打板子》

涉案法官歪讲法理和稀泥谬据定责打板子 (一) (二) 不耐忿然告法官, 怠拖至今无结果, 方知此举不简单。 摇首长叹望青天! 五十五次回复俺: 开弓未有回头箭,

转交山东省高院。 维权拔剑勇向前!

详见:《何等魔力驱动法官有法不依明知故犯?!》 ——聊城中院王尹宗、耿建、胡洪建、孟凡利、山东高院孙英、邱建坡、最高法院胡越等多位法官违法违规违纪办案纪实。

2002年6月28日,山东鲁蜜特食品饮料厂(以下简称我厂)因被高唐县供电公司违法中断全部供电,造成财产损害2720多万元。此一毀灭性损失致使我厂山穷水尽、陷入极困之中。为维护企业权益,经协商未果后,于同年7月23日,依法诉至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因该案判决不公引发另案(以下简称原案、本案)。官司开打至今近九年,2010年3月15日提起申诉,目前仍在进行中„„。 2004年3月以来,我厂对诉讼中的法官违法违规违纪问题,采取多种方式、逐级、按程序,向市、省法院、最高法院及市、省人大、全国人大等相关机关、部门,进行了7年多的投诉、举报,已达21559次之多。至今未果。

一、简述两案审理结果:

(一)、两案案号

原案:一审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2002)聊民二初字第101号案;

二审 山东省高级法院(2004)鲁民二终字第379号案;

再审 山东省高级法院 (2007) 鲁立民复字第268号案。

本案:一审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2007)聊民一初字第22号案;

二审 山东省高级法院(2009)鲁民一终字第19号案;

再审 最高法院(2009)民申字第1717号案。

(二)、案审结果:

原案,一审确认了违法断电事实,两次司法技术鉴定结论确损2053883元。判赔954923.94元;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第二、第三项,变更赔偿款为979425.74元(与电费相抵后,赔偿款768243.32元由法院过付给了原告债权人)。申请再审,被山东省高院通知驳回。

本案,司法技术鉴定确损2514.69万元(不含原案2053883元)。一审驳回诉讼请求,二审维持,申请再审,亦被最高法院裁定驳回。

一场合同纠纷及侵害财产赔偿纠纷所引发的原、本两案,原审法院经三次委托有资质的鉴定单位所作司法技术鉴定确损(两审法院均已采信)2720.0783万元(有充分证据证明:实际损失远大于此。)。

上述情况,令人触目惊心、痛心疾首!百思不得其解„„。试问:数千万元损失之巨,仅以区区几十万元赔偿了结,侵害一头牛,赔偿一只鸡。普天之下岂

有此理?此如:凶手重拳将人打成植物人,仅作象征性简单医疗后,即可脱责。此后生存所需、所有一切,概由受害人自负。此可有法可依?能说的过去?!

咄咄怪事,大谬不然!何故如此呢? 二、两案审理中的法官违法违规违纪问题:

法官过错一:认定责任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判决错误。

聊城中院经审理,确认的法律事实为:违法断电确认无疑,司法技术鉴定结

论铁证如山。以该事实为依据,以合同法第120条“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的法条为准绳,按照双方各自承担与其违约行为相对应的违约责任,不能相互替代的法则作出判决,本为于法有据、于情有理之事。然而,聊城中院有法不依,和稀泥、乱打板子(四、六分责),故意制造错案!令人气愤!

显然,我厂的违约行为就是欠电费,相对应的违约责任,就是补交电费及滞

纳金。依规判交并加罚,如此而已。

欠交电费,国家法律并沒有赋予供电公司不履行告知义务即可断电的权力。

供电公司没有履行告知义务,中止供电就是违法。对此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就必须承担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聊城中院违背客观事实和基本法理,将供电公司的违法断电分成两段,即断

电前没有告知是违约,断电后是合法。我厂因断电遭受毀灭性损失,实处经济枯竭、失去资金支付能力,因此无力及时补交电费、滞纳金。依规判交、判罚,再违规加罚千分之一(滞纳金时规千分之一至三,居民户为千分之一;企业户当年部分为千分之二、跨年度部分为千分之三。原告为企业当年欠费户。依规应按千分之二判罚。一审法院竟然判按千分之三计罚。)后,再重打40大板(承担40%的责任),依规罚2‟后再加罚1‟、另罚40%,三重惩罚!依法不应双重惩罚,该案竟然三重惩罚!法官对受害方如此,而对加害方不罚、少罚(仅作象征性惩罚)。法官的倾向性由此可见一斑。其公正性已荡然无存。

这种挖空心思、极力歪曲,践踏法律、阉割合同法,无据定责、乱打板子的

和稀泥做法,在中国司法审判中实属罕见。

合同法第180条明确规定:“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

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182条:“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交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

期限内仍不交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 纵观本案,我厂欠交电费是事实,依据合同法第182条,我厂欠电费及其应承担的责任,就是交付电费和支付违约金。

依法,损失赔偿范围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合同法规定损失赔偿范围也包括

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即、既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间接损失。损失并不限于业已发生的,确定会发生的,未来的损失也包括在内。应以全额赔偿为原则,损失多少,赔偿多少。若此不适用于两案,对抗此法的法条在哪里?可想而知:前述象征性判赔是何等荒谬!何等荒唐!!„„

法官过错二:延宕怠拖、审限逾超,断电、断案断送了鲁蜜特。

原案,于2002年7月23日受理并随即立案,2004年10月27日判决。审

理时间长达2年又3个多月(法院委托的司法技术鉴定,依规一般案件25个工作日结案,疑难案件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结案。原案为一般案件,实际占用鉴定时间3个月。)。此一审限超期问题的

处理,既无院长签字延期,超过若干个法定审限后,亦未向省院报备批准。严重违反了民诉法及相关审限规定。

本案,于2006年9月30日正式提起诉讼,2007年6月4日首次开庭审理,2008年11月13日一审判决,历时2年零51天。去除立案及鉴定时间,审理期再次严重超限。

本案起诉之初,依法本应7日内受理(立案)完毕,最终竟然耗时206天。超法定期限高达29.4倍之多。

2006年9月30日,我厂提起本案诉讼(以特快专递详情单为据)。法官孟凡利借故推拖,久拖未果。我厂据理力争,电话、面求,无数次催促,直至信访、人访,组成上访团赴省院集体上访。历经百折,耗时89天后,于2006年12月27日,孟凡利口头答复:“不予受理!不给裁定书了。”(此前,孟和刘延新庭长驱车到我厂上级主管部门县粮食局,面见局长游说撤诉、破产遭拒。此一节外生枝画蛇添足之举,受被告驱动为其代劳作说客之嫌已显现无疑。)。沒有裁定书,按程序无法提起上诉。显然,孟欲切断诉讼之路。无奈之下,我厂加大上访力度,持续分组到省、市人大及党政司法部门上访„„。2007年2月7日,耗费130天才拿到了不予受理裁定书。我厂据此上诉,省院(2007)魯民辖终字笫42号《民亊裁定书》,撤销了聊中院(2007)聊立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指令该院受理该案。此足可证明:聊城中院所作不予受理裁定确为错裁。

2007年4月17日,我厂收到了本案受理的相关材料。屈指计算,足足用了199天。第206天,终于接到了正式立案的材料。依法7天应办完、实际拖了近7个月!期间状况多多、波折连连,一言难尽„„

早在2003年2 月21 日,我厂向原案原审前期合议庭递交了《先予执行申请书》。此时,聊城中院(2002)聊中法司鉴技字第46号司法技术鉴定书已确损2053883元。庭审中,被告违法断电的事实已确认无疑。案件法律事实及财产损害证据可谓铁证如山。

我厂糸季节性冷饮企业,惜时如金。若依法获得法院支持,执行部分资金用以启动生产,其结果:此后绝对不会造成2720多万元损失、直至彻底断送了企业。对此,作为时任主审法官的耿建和分管院长王尹宗,应负有不可推缷的失职、不作为责任。

原案审理之初,我厂因受违法断电所致,遭受毁灭性、致命重击,全部产品及冻存原料化为乌有,山穷水尽、彻底失去了重新启动的能力。此时该案若速审快结或获法院支持先予执行部分赔偿款,用于启动生产经营,损失势必减少。不会引发本案及现今残局。恰恰相反:原案拖延、怠判,执行完毕已是四年又两个月之后了。时间就是金钱,企业惜时如金,法院却怠讼年复一年!慢慢来!„„

依因果关糸而言,前述侵害我厂财产所导致的扩大损失一直处于持续状态。近九年来,企业停电、停产至今。在此期间,受害人倾其所能、全力补救,工作到位、到家。然而,终因财力枯竭,难解緾诉、怠讼之困,马拉讼官司近九年,损失扩大一发不可收失。企业早已实处破产状态、上百名职工全员下岗后痛失复岗之望。生存艰难形如倒悬„„,感同身受者,不难理解受害人非常痛苦的切身感受!„„。

一天应了的讼事一月办,半年的官司打十年!如此作为、所导致的恶果,扪心自问,若有人性及良知,其心可安?!„„

法官过错三:法官造假,神圣的法院殿堂岂不成了造假工厂?!

原案原审主审法官胡洪建(约在04年7月底8月初接任)空穴来风,以子虚乌有“中

止诉讼裁定书” 插入卷宗,搪塞、欺上瞞下!造假脫责(假裁定在终审判决书中显示的落款时间为:2003年11月10日。)。

上述所谓的裁定绝无此事。该裁定,双方当事人依规应当签收。聊城中院报送二审法院的卷宗内是不会有当事人的签收回执的。 法官造假,太不象话!„„

法官过错四:本案主审法官耿建,依规应当回避而未回避。

耿建法官作为原案的主审法官,自2002年7日23日立案后,五次开庭审理,马拉松式审至2004年7月23日,在该案分管副院长王尹宗迴避后,耿亦回避。

然而,在本案一审中,耿建法官出任审判长,并兼任主审法官。合议庭内,两个重要职务集于耿建一人之身。本案一审亦同原案一审,均延宕、怠拖,耗时2年多。结果是:双双妄判、成为错案!!

同一起纠纷引发的民事案件(原案及本案),前已迴避,后又复任主审。依民事诉讼法及最高法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五条

(二)、等相关法规而论,这显然是非常错误的!耿建法官本应继续迴避而未迴避。此一程序违法,就实际效果而言,对原、本两案的公平、公正审理所造成的直接影响,不言而喻,可想而知。

法官过错五:分管院长王尹宗违反了最高法院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 2002年8月份以来,由聊城市法治办一位孙姓领导引见,被吿法律顾问多次和王尹宗会面密谋。2003年11月间,王尹宗因眼疾在北京住院,被告原法定代表人和法律顾问专程驱车进京“看望”了王院长。致使该案审理阻力重重、久拖未果。我厂查明事因后,于2004年3月16日,向聊城中院寄报了请求王尹宗回避的申请报告(该报告附后)。同时,分别向市委、市人大、市政法委及中院各位院长作了投诉。对此,原案前期主审法官耿建代表院方作了回复(04年4月6日第三次开庭前,在第八审判庭,原审判长牛廷彪副庭长,我厂法定代表人赵振元和诉讼代理人赵学义在场。):“你们反映的问题,市里领导有指示,院里领导很重视,由呉声院长接替王院长分管本案。” 此一违反五大禁令的行为,是不是前述种种问题的症结所在呢?„„ 法官过错六:山东高院两案二审承办法官孙英、邱建坡的妄判问题。

两案二审对一审判决的判决,存在问题有三:一是维持了一审违反合同法所作出的大部分错误判决;二是对一审按千分之三计罚滞纳金的违规问题视而不见。对此,我厂当庭据实陈述、论争、举证,法官睁眼瞎断,仍判维持!三是对一审造假问题轻信、袒护!!一言概之:两案一审咋判二审咋办,维持、驳回,几成习惯。错案不纠、自然依然是错案。

法官过错七:原案申请再审,山东高院草率驳回。

原案申请再审,山东高院审査流于形式,对两审中的错误,不作纠正。草率驳回。终致原案一错到底,公平正义尽失。从而,引发本案两审直至申请、申诉再审。悠悠长讼!至今仍在进行中„„

法官过错八:山东高院纪检组(监察室)默对投诉举报,迟不回复查询。 近9年来,对前述问题,我厂依法、按程序逐级向市、省法院反映情况,未获任何回应。无奈之下,开始信访并先后五次进京群访,向最高法院等相关机关投诉,仍未果。2009年5月以来,我厂向最高法院法官违法违纪举报中心提交了107次举报材料,该中心受理后曾55次回复:“该案已转交山东省高院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请直接与其联糸。”。我厂天天与其联糸(后改为毎天联糸两次。)未

获一言回复。与此同时,我厂毎天两次同时向市、省法院及最高法院、全国人大等机关举报、查询,至今共计已21559次(前述联糸、举报及查询,发送后均显示成功到达对方服务器。)。然而,两万多次举报及查询,均如泥牛入海杳无音讯!„„直至2011年1月11日首次回复:“不符合纪检监察部门受理条件,本网站无权做出实质性的回复(此指对张盛昌的举报回复)”。另对聊城中院王尹宗等4名法官的举报回复:“您的举报我们均受理,根据举报内容已按照相关规定转交被举报人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尽快妥善处理。”(举报7年多,才来了个均受理并转交尽快妥善处理。),此后查询,均糸答非所问复非所报的雷同回复,实际上至今仍未处理。

我厂为实名据实举报,举报的问题情况属实且已造成严重后果。山东省高院副院长兼纪检组组长、监察室主任张盛昌,作为国家高级公务员、司法机关的高级负责人,尤其作为护法执纪的专职高级领导人,如此默然冷对、不作为、失职,确实少见!

法官过错九:最高法院胡越法官清清楚楚违规妄裁明明白白知错不改

2009年10月27日,我厂因不服山东省高院(2009)鲁民一终字第19号民事判决,依法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获准受理。11月28日签收《受理申请再审案件通知书》。2010年3月12日签收(2009)民申字第1717号《民亊裁定书》,申请再审被裁定驳回。

我厂不服该裁定,于2010年3月15日依法提起申诉,并将申诉材料用特快专递分别寄往最高法院和全国人大。3月17日,两套材料均已签收(【中国邮政】11185客服回执单:ed922491561cs号邮件已妥投:最高法院3签收。)。

最高法院立案二庭的胡越法官,在审理(2009)民申字第1717号一案中,违反了最高法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五条(二)、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人民法院可以径行裁定再审” 的规定。错裁驳回了我厂的再审请求。

前已述及,本案一审承办法官耿建,在原案一审过半后(一起纠纷引发两案)已被申请回避。本案复又出任审判长兼主审法官。对此,我厂在再审申请书中已详细说明并举证,两案一审卷宗内的庭审笔录等证据亦可证明该事实。

本案一审合议庭的合法性,因上述事实应视为非法。该案一审判决结果在二审判决中获得维持。本案再审立案审查中,以前两审中本不成立的事由及主观臆断作为依据裁定驳回,显然是违法的。程序违法之前提足可决定其他一切的合法性无从谈起。此理应该不难理解。

此外,该案及前案两审中多位法官多起违法违纪问题,多年来,我厂一直运用多种途经上访投诉,此一问题密切涉及本案、已严重影响了本案审理及判决结果。对此,再审申请书中亦已述及并附有投诉材料。审查中,胡越法官理应予以考虑。然而,1717号裁定书中只字未作涉及,违规驳回了我厂再审的合法请求。

针对最高法院(2009)民申字第1717号案承办法官胡越的违规妄裁之词,我厂特作如下反驳:

首先,该裁定违反了最高法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五条、(二)的规定(前已述及),无视本案原审承办法官耿建,在前案一审过半后(一起纠纷引发两案)已被申请回避,本案复又出任审判长兼主审法官的违规事实,胡越法官违规裁定驳回,显然是错误的。

2010年3月15日,我厂依法提起申诉,时过1年有余,至今杳无音讯。 其次,该裁定第2页上数第20行:“在库存产品等损失得以赔偿后,就饮料厂停止经营六年后的借款利息、固定资产报废、企业利润、职工工资、养老保险

和稀泥是什么意思篇六
教育随笔《教育不应该和稀泥》》

教育不应该和稀泥

《人民教育》2013年第7期发表了湛卫清的一篇文章《未来基础教育改革亟待三个“转向”》。其中第一个转向是教育价值取向:从“形而下”的关注到“形而上”的追求,而“形而上”的教育追求又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尊重教育的“属人”性。二是尊重教育的教育性。三是尊重教育的整体性。这三个大原则,我认为都是值得思考的。不过在论述“尊重教育的„属人‟性”的时候,举了一个案例,窃以为不恰当。这个案例是这样的:

某全国优秀班主任对待所谓的“调皮”孩子,从不气恼,而是包容。她常说:“七八九,嫌死狗。调皮是孩子的天性。”看看她是怎么做的吧:“老师,他打我了。”“谁打输了?(老师笑呵呵地问)”“我。”“谁叫你不好好吃饭,个子长得没他高呢?(老师)”……长高了他就不敢打你了(老师)”孩子真的从此开始认真吃饭了,但他绝没想着是为打赢那位高个子。家长也宽心了。

乍一看,这个案例中的教师不卑不亢,处理问题充满智慧,并且取得了圆满的结果。然而,细一想,问题不是那么简单。

调皮是孩子的天性。这一点对于教育工作者来说,是一个基本的常识。基于这个常识,处理儿童之间的纠纷的时候,第一个原则是心平气和,第二个原则是包容。这两个原则,案例中的老师都做到了。然而还有第三个更重要的原则,就是“分清是非。”

面对孩子的告状,老师扮演的既是一个调停者的角色,也是一个裁判者的角色。这个角色扮演的成功与否,以及隐含在处理过程中的道德判断和待人接物的方式对于孩子的价值观的形成,将起到潜移默化的作用。案例中的老师,面对两个孩子打架,开始的时候不气不恼,做到了心平气和,值得称道。问“谁打输了”,然后嫌被打的孩子不好好吃饭云云,还勉强可以说是幽默。但事情到此为止,戛然而止,就不是教育,而是“和稀泥”。

两个孩子打架,肯定有原因。这原因往往是鸡毛蒜皮,在大人看来不值一提。然而,在孩子看来却是大事儿。如果没有经过认真地处理,矛盾不可能得到真正解决,有可能酿成更大的矛盾。更进一步说,个子长得高矮,牵扯到很多因素,并不是仅仅靠好好吃饭就解决的。老师这么说,孩子心里不会太好受。案例中说“孩子真的从此开始认真吃饭了”,我觉得也不大可能。教育一线的老师大都知道,所谓“一句话改变孩子的一生”云云,往往都是美好的梦想。因为孩子的任何一样陋习,都是“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要想改变孩子的陋习,不经过长期的充满智慧的矫正,几乎是不可能的。否则,一句话就能使孩子“幡然悔悟”“洗心革面”,那教育工作也未免太好做了。

回到这个案例本身。老师即便是在处理问题开始的时候转移话题,缓和气氛,缓解学生的紧张情绪,也是一种教育智慧。但话题绝对不能到此为止,也不能顺着这个话题走下去。我认为,接下来应该是话锋一转,了解事情的来龙去脉。综合分析,一碗水端平:对的就是对了,错的就是错了,不能含混不清。这对于养成孩子正确的是非观,至关重要。

立德树人是教育的根本任务。因此,教育不应该是“和稀泥”。面对孩子之间的纠纷,正确的做法是在充分尊重每一个孩子的人格的基础上,认真帮他们分析,使他们学会做人,学会生存,树立正确的道德观和价值观。不然,断非教育之幸。

和稀泥是什么意思篇七
《中庸》

和稀泥是什么意思篇八
《和合文化》

和稀泥是什么意思篇九
《家》

家,不光是住人的地方,更是心之居所,有亲人

才能算是家,否则只是一栋空房子,再大再舒服也不

能算是家。家是温馨、亲切的称谓;家是心灵的港湾;

家是身心疲倦休息的场所;家是受伤后的疗养所;家

是你 男人是泥,女人是水,所以男人结合不过是

“和稀泥”。婚姻是两个人打伙过日子,不必什么事

都太计较、太在意。生活在芸芸众生、大千世界里,

难免会泥沙俱下,倘若生就一副“容不得沙子”的性

格,那只会弄得对方很累,自己也累。用惩罚对方的

方法来惩罚自己,结果往往是两败俱伤、同归于尽。

如此,不如抱着“和稀泥”的超脱与达观,把过日子

当成一场过家家,才会过得水泥交融,你中有我,我

中有你。放下所有面具,做回

和稀泥是什么意思篇十
《“和”字溯源及其文化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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