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笔记

| 注会 |

【www.guakaob.com--注会】

经济法笔记篇一
《经济法笔记整理》

经济法笔记整理1. 宏观调控--国家对国民经济的总结活动和经济运行总体因素实行全局性干预。"宏观":是宏观经济学所研究对象,宏观经济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运行的总量,结构状况,包括国民生产总值(GDP),国民收入,国家预算收支,货币供给与需求,社会商品服务供给与需求,外贸进出口,外汇收支和资本的出入等各方面总量及比例关系。"调控":国家对宏观经济运行进行调节、控制的行为。2. 特征:国家主体性;对象宏观性(对象是宏观经济或经济宏观运行;目的宏观性;方式宏观性(财产调控方式,税收调控方式,金融调控方式,宏观经济计划);依据法定性二.宏观调控关系1.总量平衡:社会总需求与总供给之间平衡(e.g.信贷政策、税收政策)2.结构优化:(e.g.产业结构--不同产业在国民经济中比率问题;产品结构;劳动力结构--年龄组成、技能组成、性别组成;地区结构)3.就业充分(*工资、劳动所得是每个人生存基础;注:并不是每个人均有工作即视为就业充分*国家有义务承担就业机会,完善劳动保障,提高就业率)4.国际收支平衡(目前中国要拉动内需)思考:某省政府解决本省下岗职工就业问题,向全省各企业下发文件,作出承诺,企业每雇佣一名本省下岗职工,政府每月向该企业补贴200元。问:这是否属于宏观调控?答:不属于。根据宏观调控定义是对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运行总量,结构状况,包括国民生产总值(GDP),国民收入,国家预算收支,货币供给与需求,社会商品服务供给与需求,外贸进出口,外汇收支和资本的出入等各方面总量及比例关系。而这里省政府仅对局部地区特定人进行调控,所以不属于宏观调控。第三章 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概念与内容第一节 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概念经济法的原则:国家在调整经济运行过程中必须遵守的,贯彻于经济法立法、司法、执法始终的准则。(符合原则:良法;不符合原则:恶法)第二节 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内容一. 社会本位原则--侧重从社会整体角度协调社会利益之间关系(本位:放在首位之意。社会利益:归根到底是对个体利益、群体利益的协调)思考:1.社会利益与国家利益之间的关系?答:*社会是一个群众的组合,国家是一个组织  *国家可以代表公民但社会不能代表其他  *社会是虚体、国家是实体  *社会利益强调多元性,国家利益强调一元性  2.国家利益与政府利益之间关系?答:*国家利益是一抽象概念,政府利益是国家利益的具体表现形式  *政府利益基本符合国家利益,它有自身利益

的偏差1.社会本位原则与《民法通则》区别--《民法通则》是个体本位而非社会本位2.社会利益=社会成本(尽可能小)+社会收益(尽可能大)社会成本 有形:道德规范  无形:制度成本、政府补贴二. 效率与公平原则1.效率:经济效率--用同样的资源消耗,获得多大产出社会效率--投入一定量资源,对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对社会成员生活质量的提高作用2.公平:对于现实当中存在差异的人,给予平等的待遇思考:同样的是公民,有的要掏钱向国家缴税,有的不要缴税反而还得到国家资助,有的将其形容成"劫富济贫",那等于从富人口袋掏钱给穷人,这究竟是否是公平?到底有什么意义?答:公平。财富转移可以缓和社会矛盾。公平具有道义上的本意,对于弱者的帮助都是主流社会的正义道德,使他们有基本人的尊严,帮助他们尽可能平等享有权利及改变自己命运的权力3.效率与公平原则的关系:效率是基础,公平是保障,效率与公平相统一。(无效率只有公平--平均主义→导致贫穷;无公平只有效率--贫富差距悬殊,社会矛盾激化→效率无法保障)三.可持续发展原则(sustainable development)"既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求的能力造成危害的发展。"1. 生态学角度--人与自然的协调2. 论理学角度--代际(generation)之间的协调第四章 经济法的地位及其相关法的关系第一节 经济法的地位一. 经济法地位的概念--经济法在法律体系中所处的位置法律体系--由各个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主体法律部门--根据调整对象不同,对各种法律规范进行分类组合形成的总和。二. 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经济法是以国家为维护社会整体利益而协调(干预)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具有独立的调整对象。第二节 经济法、民法和行政法的关系一. 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1.调整经济关系(1)联系:经济法和民法都调整经济关系。有一些经济关系即可由经济法来调整也可由民法来调整(e.g.假冒商标这一 市场中竞争关系,属经济法范畴                  不正当竞争行为 违法行为损害同业竞争者民事权,属民法范畴)(2)差异:经济法调整对象是国家为维护社会整体利益而协调(干预)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而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经济关系、人身关系(经济法范围更大些)2.法律关系主体:(1)联系:经济法的法律关系包括2类:一类是协调主体,主

要是国家机关,还有一类是被协调主体,比如企业组织。(这些被协调的正体当中,有一些实际上也是民法的主体,因此,经济法和民法有重要的法律关系主体,注:民法中的法律主体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团体等平等主体。)(2)差异:经济法中的部分主体有行使、协调市场经济运行职能的国家机关,而民法中无此类主体。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1条规定:"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使购买者误认为该知名商品,监督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可根据情节处以违法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 作用:*经济法作用是修正市场经济缺陷,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实现可持续发展。*民法的作用是维护平等主体的财产与人身权益。e.g.A拥有一家公司(Company)欲转让股权(Shares)给B分析:A有权处分自己的股权,A与B间关系是平等的,这里即是"意思自治"(从民法角度而言)假如A公司经营的是数码相机,B也是,此时,B占该市场50%,A占30%。若B收购A,B将占市场绝对性垄断地位,引起市场结构变化。按国家反垄断法,类似这样的交易情况必须上报反垄断相关国家审查,批准这样的转让才合法,即国家对传统的民法行为要进行一定干预(从经济法角度而言)三. 经济法与行政法关系行政法--调整因行政主体行使其职权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1. 调整对象(1)联系:经济法与行政法都调整经济关系(2)差异:行政法不只是调整经济关系,经济法只是调整经济关系2.法律关系主体:(1)联系:从管理与被管理,协调与被协调关系角度来说,经济法与行政法的法律关系主体非常类似。行政主体 相对人均为行政法主体(包括管理与被管理主体)(2)差异:经济法当中,市场经济协调主体包含非政府组织,但在行政法当中,此类组织不属于行政管理主体。e.g.非政府组织NGO--Non-Government-Organization,行业协会理论而言,它非国家所设(尤其在国外,这种组织有很强的独立性),它对本行业具有管理监督的功能。2. 作用:经济法作用是修正市场经济缺陷,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实现可持续发展。行政法有2个作用:一是保障行政主体职权有效实施,二是保护行政相对方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犯。经济法追求对经济运行发挥实体性作用,行政法追求对行政行为发挥程序性作用。(实体性:

追求结果的证明)行政法:权力(power),在于赋权与控权的平衡,认为行政权具有自由裁量权;经济法:权利(right)第五章 经济法制定和实施第一节 经济法的制定一. 经济法制定的概念国家立法机关按照法定的程序和职权制定经济法律规范的活动。立法机关: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宪法,法律和立法解释国务院:行政法规2)国务院所属的部委、直属机构:部门规章(e.g.央行审计署)3)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族自制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上述行政区划的政府:地方政府规章,行政解释4)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就法律适用问题作出解释二.经济法制定的意义1.经济法的制定对于健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具重要意义2.制定完善的经济法是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成果的必不可少的条件。三.经济法制定的基本经验1.与国情相结合,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原则2.与经济法律体系各组成部分相结合,坚持法制统一e.g.2002年,国务院取消一审查项目:室内装饰行业资质审查,而山西省政府规定要求领取一室内装饰行业资质审查证书,交钱即可得到证书,属乱收费现象。这即经济立法中不统一问题导致不必要混乱。3.与客观规律相结合,坚持立法的科学性要遵循价值规律;大力倡导优胜劣汰竞争规律;正确认识市场固有缺陷,加强完善市场的宏观调控。4. 与民间呼声相结合,坚持立法的民主原则*应从实体内容上反映和记载人民利益,规定人民参与管理,监督国民经济运行权利并实行法律保障*立法程序民主化--决策科学基本要求,通过程序保障立法可靠性e.g.《邮政法》八易其稿,为何仍"民怨沸腾"?答:最有争议在"专营权"上,即某些信件专门由国家经营,其范围过大,从而压缩民营专营利益,他们指责国家维护其垄断利益。--中国的部门立法弊端在于利用立法职权左右立法倾向。e.g"多数人暴力"是否民主?答:否。只有民主的立法才是正直立法之本。5. 与国际经验相结合,坚持取长补短,洋为中用。(法律移植)原因:*我国过去的法律制度重礼轻法,没有国外立法体系滋生的土壤*经济全球化浪潮澎湃汹涌,尤其加入世贸后。第二节 经济法的实施经济法的实施是指经济法的执法全体依据经济法律规范进行的管理社会经济的活动,以及市场主体遵守和执行经济法的活动。广义指经济执法、经济守法和经济司法三者相互作用和相互联系的过程。第二编 经济法的主体第一章 经济法主体的概述定义:国

家为维护社会整体利益而协调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据经济法而享有权利或权力,承担义务的组织和个人。经济法主体:管理主体 被管理主体(市场主体)→取决于参与国家市场经济的准独立法律个体经济法主体的特点:一方主体具有恒定性(管理主体),即作为主权代表的国家及其政府,而另一方是市场主体,形态多样。注:教材上将"社会中间层主体"单独列为经济法主体的一种。对市场主体的划分 一般市场主体:企业、消费者、投资者、经营者特殊市场主体:自律互益组织团体(对一般市场主体有管理作用)第二章 经济法中管理主体(一)从横向上看,作为经济法管理主体的国家机关主要为行政机关(即政府)思考:立法机关是否是经济管理主体?答:否定派认为,经济法本身就是由立法机关制定的,而立法机关并不直接从事市场管理,不应成为经济法主体。支持派认为,立法机关通过立法来对市场进行间接管理,因此是管理主体。教师观点为否定派观点,立法机关如果是管理主体,那么它即是所有管理机关的管理主体,这个逻辑上是错误的,且民法中也无管理主体一说。注: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在某种意义上重叠,如:国务院,即行政机关广义上而言也是立法机关。从行使立法行为时不属于管理行为,而行使行政行为时则是经济法管理主体。思考:权力机关是否是经济管理主体?答:我国权力机关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即:人大机构,广义上还包括司法机关。权力机关可以干预任何国家机关,即可干预任何国家机关涉及领域,但这种干预是间接的、无程序、实体证实,故不属于经济管理主体。思考:司法机关是否是经济管理主体?只有当诉讼时,司法机关才有权干预,故不属于经济管理主体。(二)从纵向上看,经济管理主体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下属的具有经济管理职能的部门或机构。地方各级政府对当地实施经济活动政策和中央经济法制定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故它也是经济管理主体。e.g.总理温家宝于2006.5.17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国六条"针对性措施。此时,大连市政府发表《大连市关于私人投资、购买商品房户口迁入管理办法》,规定:市外人员及本市农业人口在主城区购买商品住宅,购房额80万元以上,购房者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户口可以迁人。分析:大连市政策实际是与国家宏观调控相抵制,是一种"托市"政策,由此可见,中央政府宏观调控政策有赖于地方政府的切实执行。第三章 经济法中的市场主体(被管理主体)第一节 市场主

经济法笔记篇二
《CPA经济法强人笔记总结大全》

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

经济法笔记篇三
《经济法笔记精华》

经济法笔记精华

1. 宏观调控——国家对国民经济的总结活动和经济运行总体因素实行全局性干预。

“宏观”:是宏观经济学所研究对象,宏观经济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运行的总量,结构状况,包括国民生产总值(GDP),国民收入,国家预算收支,货币供给与需求,社会商品服务供给与需求,外贸进出口,外汇收支和资本的出入等各方面总量及比例关系。 “调控”:国家对宏观经济运行进行调节、控制的行为。

2. 特征:国家主体性;对象宏观性(对象是宏观经济或经济宏观运行;目的宏观性;方式

宏观性(财产调控方式,税收调控方式,金融调控方式,宏观经济计划);依据法定性

二.宏观调控关系

1.总量平衡:社会总需求与总供给之间平衡(e.g.信贷政策、税收政策)

2.结构优化:(e.g.产业结构——不同产业在国民经济中比率问题;产品结构;劳动力结构——年龄组成、技能组成、性别组成;地区结构)

3.就业充分(*工资、劳动所得是每个人生存基础;注:并不是每个人均有工作即视为就业充分*国家有义务承担就业机会,完善劳动保障,提高就业率)

4.国际收支平衡(目前中国要拉动内需)

思考:某省政府解决本省下岗职工就业问题,向全省各企业下发文件,作出承诺,企业每雇佣一名本省下岗职工,政府每月向该企业补贴200元。问:这是否属于宏观调控?

答:不属于。根据宏观调控定义是对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运行总量,结构状况,包括国民生产总值(GDP),国民收入,国家预算收支,货币供给与需求,社会商品服务供给与需求,外贸进出口,外汇收支和资本的出入等各方面总量及比例关系。而这里省政府仅对局部地区特定人进行调控,所以不属于宏观调控。

第三章 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概念与内容

第一节 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经济法的原则:国家在调整经济运行过程中必须遵守的,贯彻于经济法立法、司法、执法始终的准则。(符合原则:良法;不符合原则:恶法)

第二节 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一. 社会本位原则——侧重从社会整体角度协调社会利益之间关系(本位:放在首位

之意。社会利益:归根到底是对个体利益、群体利益的协调)

思考:1.社会利益与国家利益之间的关系?

答:*社会是一个群众的组合,国家是一个组织

*国家可以代表公民但社会不能代表其他

*社会是虚体、国家是实体

*社会利益强调多元性,国家利益强调一元性

2.国家利益与政府利益之间关系?

答:*国家利益是一抽象概念,政府利益是国家利益的具体表现形式

*政府利益基本符合国家利益,它有自身利益的偏差

1.社会本位原则与《民法通则》区别——《民法通则》是个体本位而非社会本位

2.社会利益=社会成本(尽可能小)+社会收益(尽可能大)

社会成本有形:道德规范

无形:制度成本、政府补贴

二. 效率与公平原则

1.效率:经济效率——用同样的资源消耗,获得多大产出

社会效率——投入一定量资源,对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对社会成员生活质量的提高作用

2.公平:对于现实当中存在差异的人,给予平等的待遇

思考:同样的是公民,有的要掏钱向国家缴税,有的不要缴税反而还得到国家资助,有的将其形容成“劫富济贫”,那等于从富人口袋掏钱给穷人,这究竟是否是公平?到底有什么意义?

答:公平。财富转移可以缓和社会矛盾。公平具有道义上的本意,对于弱者的帮助都是主流社会的正义道德,使他们有基本人的尊严,帮助他们尽可能平等享有权利及改变自己命运的权力

3.效率与公平原则的关系:效率是基础,公平是保障,效率与公平相统一。(无效率只有公平——平均主义→导致贫穷;无公平只有效率——贫富差距悬殊,社会矛盾激化→效率无法保障)

三.可持续发展原则(sustainable development)

“既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求的能力造成危害的发展。”

1. 生态学角度——人与自然的协调

2. 论理学角度——代际(generation)之间的协调

第四章 经济法的地位及其相关法的关系

第一节 经济法的地位

一. 经济法地位的概念——经济法在法律体系中所处的位置

法律体系——由各个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主体

法律部门——根据调整对象不同,对各种法律规范进行分类组合形成的总和。

二. 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经济法是以国家为维护社会整体利益而协调(干预)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具有独立的调整对象。

第二节 经济法、民法和行政法的关系

一. 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

1.调整经济关系(1)联系:经济法和民法都调整经济关系。有一些经济关系即可由经济法来调整也可由民法来调整(e.g.假冒商标这一

不正当竞争行为 )

(2)差异:经济法调整对象是国家为维护社会整体利益而协调(干预)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而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经济关系、人身关系(经济法范围更大些)

2.法律关系主体:(1)联系:经济法的法律关系包括2类:一类是协调主体,主要是国家机关,还有一类是被协调主体,比如企业组织。(这些被协调的正体当中,有一些实际上也是民法的主体,因此,经济法和民法有重要的法律关系主体,注:民法中的法律主体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团体等平等主体。)

(2)差异:经济法中的部分主体有行使、协调市场经济运行职能的国家机关,而民法中无此类主体。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1条规定:“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使购买者误认为该知名商品,监督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可根据情节处以违法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

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作用:

*经济法作用是修正市场经济缺陷,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实现可持续发展。

*民法的作用是维护平等主体的财产与人身权益。

e.g.A拥有一家公司(Company)欲转让股权(Shares)给B

分析:A有权处分自己的股权,A与B间关系是平等的,这里即是“意思自治”(从民法角度而言)

假如A公司经营的是数码相机,B也是,此时,B占该市场50%,A占30%。若B收购A,B将占市场绝对性垄断地位,引起市场结构变化。按国家反垄断法,类似这样的交易情况必须上报反垄断相关国家审查,批准这样的转让才合法,即国家对传统的民法行为要进行一定干预(从经济法角度而言)

三. 经济法与行政法关系

行政法——调整因行政主体行使其职权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 调整对象(1)联系:经济法与行政法都调整经济关系

(2)差异:行政法不只是调整经济关系,经济法只是调整经济关系

2.法律关系主体:(1)联系:从管理与被管理,协调与被协调关系角度来说,经济法与行政法的法律关系主体非常类似。行政主体 相对人

均为行政法主体(包括管理与被管理主体)

(2)差异:经济法当中,市场经济协调主体包含非政府组织,但在行政法当中,此类组织不属于行政管理主体。

e.g.非政府组织NGO——Non-Government-Organization,行业协会理论而言,它非国家所设(尤其在国外,这种组织有很强的独立性),它对本行业具有管理

监督的功能。

2. 作用:经济法作用是修正市场经济缺陷,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实现可持续发展。

行政法有2个作用:一是保障行政主体职权有效实施,二是保护行政相对方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犯。

经济法追求对经济运行发挥实体性作用,行政法追求对行政行为发挥程序性作用。(实体性:追求结果的证明)

行政法:权力(power),在于赋权与控权的平衡,认为行政权具有自由裁量权;经济法:权利(right)

第五章 经济法制定和实施

第一节 经济法的制定

一. 经济法制定的概念

国家立法机关按照法定的程序和职权制定经济法律规范的活动。

立法机关: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宪法,法律和立法解释

国务院:行政法规

2)国务院所属的部委、直属机构:部门规章(e.g.央行审计署)

3)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族自制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

上述行政区划的政府:地方政府规章,行政解释

4)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就法律适用问题作出解释

二.经济法制定的意义

1.经济法的制定对于健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具重要意义

2.制定完善的经济法是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成果的必不可少的条件。

三.经济法制定的基本经验

1.与国情相结合,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原则

2.与经济法律体系各组成部分相结合,坚持法制统一

e.g.2002年,国务院取消一审查项目:室内装饰行业资质审查,而山西省政府规定要求领取一室内装饰行业资质审查证书,交钱即可得到证书,属乱收费现象。这即经济立法中不统一问题导致不必要混乱。

3.与客观规律相结合,坚持立法的科学性

要遵循价值规律;大力倡导优胜劣汰竞争规律;正确认识市场固有缺陷,加强完善市场的宏观调控。

4. 与民间呼声相结合,坚持立法的民主原则

*应从实体内容上反映和记载人民利益,规定人民参与管理,监督国民经济运行权利并实行法律保障

*立法程序民主化——决策科学基本要求,通过程序保障立法可靠性

e.g.《邮政法》八易其稿,为何仍“民怨沸腾”?

答:最有争议在“专营权”上,即某些信件专门由国家经营,其范围过大,从而压缩民营专营利益,他们指责国家维护其垄断利益。——中国的部门立法弊端在于利用立法职权左右立法倾向。

e.g“多数人暴力”是否民主?

答:否。只有民主的立法才是正直立法之本。

5. 与国际经验相结合,坚持取长补短,洋为中用。(法律移植)

原因:*我国过去的法律制度重礼轻法,没有国外立法体系滋生的土壤

*经济全球化浪潮澎湃汹涌,尤其加入世贸后。

第二节 经济法的实施

经济法的实施是指经济法的执法全体依据经济法律规范进行的管理社会经济的活动,以及市场主体遵守和执行经济法的活动。

广义指经济执法、经济守法和经济司法三者相互作用和相互联系的过程。

第二编 经济法的主体

第一章 经济法主体的概述

定义:国家为维护社会整体利益而协调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据经济法而享有权利或权力,承担义务的组织和个人。 经济法主体:管理主体被管理主体(市场主体)→取决于参与国家市场经济的准独立法律个体

经济法主体的特点:一方主体具有恒定性(管理主体),即作为主权代表的国家及其政府,而另一方是市场主体,形态多样。注:教材上将“社会中间层主体”单独列为经济法主体的一种。

对市场主体的划分一般市场主体:企业、消费者、投资者、经营者

特殊市场主体:自律互益组织团体(对一般市场主体有管理作用)

第二章 经济法中管理主体

(一)从横向上看,作为经济法管理主体的国家机关主要为行政机关(即政府) 思考:立法机关是否是经济管理主体?

答:否定派认为,经济法本身就是由立法机关制定的,而立法机关并不直接从事市场管理,不应成为经济法主体。支持派认为,立法机关通过立法来对市场进行间接管理,因此是管理主体。教师观点为否定派观点,立法机关如果是管理主体,那么它即是所有管理机关的管理主体,这个逻辑上是错误的,且民法中也无管理主体一说。

注: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在某种意义上重叠,如:国务院,即行政机关广义上而言也是立法机关。从行使立法行为时不属于管理行为,而行使行政行为时则是经济法管理主体。 思考:权力机关是否是经济管理主体?

答:我国权力机关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即:人大机构,广义上还包括司法机关。权力机关可以干预任何国家机关,即可干预任何国家机关涉及领域,但这种干预是间接的、无程序、实体证实,故不属于经济管理主体。

思考:司法机关是否是经济管理主体?

只有当诉讼时,司法机关才有权干预,故不属于经济管理主体。

(二)从纵向上看,经济管理主体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下属的具有经济管理职能的部门或机构。

地方各级政府对当地实施经济活动政策和中央经济法制定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故它也是经济管理主体。

e.g.总理温家宝于2006.5.17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国六条”针对性措施。此时,大连市政府发表《大连市关于私人投资、购买商品房户口迁入管理办法》,规定:市外人员及本市农业人口在主城区购买商品住宅,购房额80万元以上,购房者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户口可以迁人。

分析:大连市政策实际是与国家宏观调控相抵制,是一种“托市”政策,由此可见,中央政府宏观调控政策有赖于地方政府的切实执行。

第三章 经济法中的市场主体(被管理主体)

第一节 市场主体概述

一. 市场主体的含义(狭义):

与国家管理主体相对应的被管理的市场主体

二. 市场主体与管理主体之间的关系

1. 不平等的管理主体之间的关系(应建立在经济理性基础上的合作关系,而非对立关系)

2. 以经济理性为基础的互动关系(促进效益持续性产出是两者共同理想目标)

三. 市场主体的类型

1.生产经营者:(国家与经营者关系:管理与被管理)

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从事经营或服务性活动的社会实体。

1) 按照组织形态划分:企业(具有独立法律人格)、个人经营者(不具有独立法律人格)、

承包户(不具有独立法律人格)

2) 按法律地位划分:法人、非法人组织(e.g.合伙企业、独资企业、不具法人资格中外合

资企业、农村承包户)、个人

3) 按是否以营利为目的:营利性主体(与经济管理主体有关联e.g.财政拨款,财务审计等)、

非营利性主体(提供具有公益性服务e.g.学校尤其是公立学校、医院)

经济法笔记篇四
《经济法笔记》

经济法

绪言:经济法学发展概况

一、国外经济法学发展概况

1.经济法学最早产生于德国;

2.经济法学最繁荣的国家是德国和日本;

3.英美法系国家没有经济法学这一门学科;

4.经济法学的理论体系还没有成熟,还处于发展之中。

二、 中国经济法学发展概况

1.解放前经济法学就从德国传入了我国,但由于战乱,经济法学没有开花,当然也就没有结果;

2.严格意义上的中国经济法学的开端应是在改革开放以后;

3.中国经济法学的发展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

A.1977——1986 :形式大好时期。经济法学与民法学大争论时期。

B.1987——1992:断臂求存时期。1986年《民法通则》的颁布,意味着民法学者在这场争论中取胜。国家以立法的形式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C.1993——2000:脱胎换骨时期。1992春年邓小平南巡讲话认为社会主义也可以搞市场经济,当年中共十四大提出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就是建立社会主义经济体制。而以前的经济法学理论的立论基础是我国实行计划经济体制,计划法是经济法的龙头法、核心法。

D.2001——地位确定时期。2000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宣布进行法院机构改革,撤消经济庭,改为民事庭。这一改革受到了许多经济法学者的强烈批评,因为经济法学者担心这一改革影响经济法学的前途。

2001年9月,人大常委会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有一个决定,认为由以下七个法律部门组成:宪法及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刑法、经济法、社会法(包括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诉讼法。这一决定就以立法的形式肯定了经济法学的地位。

4.经济法学的理论体系还没有成熟,还处于发展之中。

第一章 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第一节 经济法的产生

一、关于经济法产生的不同观点

1、认为经济法是在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以后才产生的。

2、认为近代经济法产生于19世纪末,但并不否认“市民革命以前的经济法”的存在。

3、认为随着国家与法律的产生,经济法也就产生了,到了垄断资本主义阶段经济法形成为一个新的法律部门。

4、认为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经济法产生于古代社会。

二.经济法的产生

民法作为私法,不能解决经济发展中的无序状态,因为私法不足以防止私权的滥用,更无法彻底地遏制公权的滥用;行政法作为公法,其依法行政的价值取向可以在某种程度上防范公权对私权无端侵扰,但行政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极为广泛,其所负担的重要任务使得它无力对公权与私权的界限作出全面而又合理的界定。而经济发展的本身,又必须要求私权和公权在一个恰当的法律形式中互为作用,具有公、私兼容性质的经济法即是这样一种法律形式。

从理论角度去考察,经济学和法学中国家干预主义的产生并占主导地位,加速了经济法的兴起。 许多资本主义国家通过对自身经济发展道路的反省,认识到发展本国经济,既不能实行完全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体制,也不能实行完全由国家干预的高度集中的经济体制,从而总是交替采用“看不见的手”和“看得见的手”来调节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运行。

第二节 经济法产生的原因

一、国家协调论的观点(北京大学杨紫煊的观点)

经济法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矛盾运动的必然产物。

国家是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而产生的。经济运行需要国家协调。

二、国家调节论的观点(武大漆多俊的观点)

1、经济根源是市场缺陷与“市场失灵”

2、政治根源是国家担负起调节社会经济的职能,形成了国家调节机制。

3、法律根源是当国家介入经济后,他们制定了一系列规范国家的法律,既不同于民商法,也不同于行政法,而是新性质、新类型的法律。

4、思想理论根源是产生了重视社会利益的理论。

三、管理协调论或称为经济管理与市场运行论(人大的观点)

 1、社会化生产与生产关系的矛盾

 2、社会化导致现代国家对经济生活的介入广泛而深化

 3、“无形之手”和“有形之手”的协同并用

 4、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的对立统一。

 5、法和法学自身发展的逻辑

 6、一定的经济法学说之形成

四、法和经济学的观点(中山大学周林彬的观点)

 1、政府干预

 2、交易费用巨大

 3、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冲突

第三节 经济法的历史发展

一、西方国家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A、产生:德国1910年出台了扶持卡特尔的钾矿业法,抑制新设企业进入钾矿业,被认为是最初的经济法。以法的手段对不经意间扰乱了自由资本主义秩序的垄断加以规则,这就是经济法的产生

B、发展阶段:①战时经济法。这是初级的经济法,仅及浅表层次和以野蛮的方式回应着不期而至的社会化要求,实质上则是与宏观经济规律格格不入的。主要指德国和日本。②危机对策经济法。这是为应付经济不景气或其他意想不到的危机而被动制定的经济法。③自觉维护经济协调发展的经济法。

二、社会主义国家经济法的产生和沿革

A、前苏联东欧国家经济法简史:按照主客观一致的法律部门形成规律或原理,认为经济法应属不同于任何已有法的类型之新型法的学说,应为经济法的起点。将经济法与民法相混同或者大经济法学说,是无法界定现实之经济法的,为此我们把目光指向从性质上明确区分民法与经济法的“两成分法”理论,将其作为前苏联东欧经济法之逻辑起点。

20年代末,以斯图契卡为代表的一些苏联法学家认为,苏维埃民法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调整国民经济中社会主义成分的组织技术性质的规范;另一部分是以个人意志自由为出发点,贯穿资产阶级原则,调整逐渐消失着的私人成分的规范。此即所谓的两种成分。后一种成分是民法的本质所在,随着它的消亡,作为社会主义经济——行政规范的经济法,就将取而代之。

B、中国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基于法律部门形成的“主客观统一”,当然不能说中国在70年代末以前就有经济法。中国的经济法,在70年代末80年代初与经济法学相伴而生。

第二章 经济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和基本原则

第一节 经济法的概念

一.经济法概念的形成

1.1755年,法国著名的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里在其《自然法典》一书中首先使用了“经济法”这个概念。

2.1843年,法国的著名空想社会主义者德萨米在《公有法典》一书中再一次使用了“经济法”一词。

3.1865年,法国小资产阶级激进派人物薄鲁东在他的《工人阶级的政治能力》一文中又一次使用了“经济法”一词。

4.二十世纪初,德国著名法学家赫德曼于1916年在《经济学字典》中也使用过“经济法”一词。他认为,经济法是经济规律在法律上的反映。

赫德曼的定义,揭示了经济法的质的规定性。虽然从现代意义上讲,赫德曼的经济法概念尚未具有严格的科学涵义,但在当时,他已经较大程度地丰富和发展了经济法的内涵。我们认为,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概念在这时已经形成。

二.关于经济法概念的表述

1、经济法是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法规范——法制度——法部门——法体系)

2、经济法是“法在调整国民经济总体运行过程中所形成的法制度、法形式和法方法的总和。”

3、 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的法。

4、 经济法“是国家对国民经济各种经济关系和各项经济活动进行调整、管理、监督、奖励或限制的诸种经济法规的总称。”

第二节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一、1979年至1992年时期的观点:

1、全:主张经济法调整一切经济关系。

2、大:主张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范围过大,把应由别的部门法,特别是民法调整的范围也视为经济法调整对象。

3、小:认为经济法调整,也只调整同国家调节、管理经济相关的国家经济关系,或者“经济管理关系”。

4、无:认为经济法并无特有的调整对象,这些学者的共同点在于研究经济法的出发点和目的均在于否定经济法作为独立的部门法存在。

二、1993年至今的观点:

1、经济协调关系说

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经济协调关系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⑴企业组织管理关系;⑵市场管理关系;⑶宏观经济调控关系;⑷社会经济保障关系。

2、需要干预经济关系说

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包括:⑴微观经济调控关系,其中又包括国家对经济组织的调控关系及经济组织内部的调控关系;⑵市场调控关系;⑶宏观经济调控关系;⑷社会分配关系。

3、国家平衡协调经济关系说或称为经济管理与市场运行关系说(人民大学的刘文华)

这种观点认为,现代经济法并非单纯的干预法、调控法,中国经济法除了调整经济管理关系外,还调整一定范围内的经营协调关系。

4、意志经济关系说(人民大学的史际春)

认为经济法调整的对象包括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等三类。这些关系之所以成为经济法对象,在于它们直接体现国家意志,“纵”、“横”统一于经济和国家意志相结合,可谓意志经济关系。意志经济关系限定为直接物质再生产过程中的生产、分配、流通、服务、消费等直接体现国家意志的经济关系,从而把人自身生产、劳动力再生产、精神产品生产和文化活动中的经济关系一般地排除在经济法调整之外。

第三节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一、社会本位原则

社会本位即强调社会公共利益至上,任何利益都必须服从社会公共利益。

任何市场主体,在进行市场行为时都不能一味地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忽视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关注,否则,也是对自己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的背离。

经济法把社会本位作为自己的调整原则,就表明经济法在对产业调节、固定资产投资、货币发行、价

格水平、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产品质量控制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关系进行调整时都必须以社会利益为本位。

二.公平原则

经济法上的公平,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1、主体地位平等。主体地位平等是经济公平的前提条件,无主体地位的平等就无公平可言。

2、交易机会均等。交易机会均等是经济公平的基本内容。它一方面要求经济法所提供的交易机会必须向所有经济法主体开放,除了这种经济活动本质所必需的条件外,不得以任何理由或附加任何条件阻止某些主体的享有。

3、权利义务对等。权利义务对等是经济公平的核心内容。经济公平要求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对等是权利和义务在数量上等值性的必然要求。保障经济法主体权利义务的对等,是实现经济公平的关键。

三.效率原则

经济法上的效率是指以最少的消耗取得最大的效果。经济法所要体现的效率,一方面是要使各单个经济主体能够充分发挥其能力,不必付出无谓的生产交易成本,另一方面则要保证由各主体组成的整个社会经济肌体协调运行,减少磨擦,实现整体的最佳效益。

第三章 经济法的地位和体系

第一节 经济法的地位

一、综合部门法说

认为经济法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只是分属于民法、行政法和劳动法的经济法律规范的综合概念。

二、基本部门法说

这种观点认为经济法是一个与刑、民、行、诉讼法并列的基本法律部门。经济法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决定于经济法是否具有特定的调整对象,经济法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同其他法律部门的调整对象既不是交叉的,也不是重叠的。

三、行政子部门法说(或称为经济行政法说)

第二节 经济法与相关法的关系

一、经济法与公法、私法

(一) 公法和私法的概念

关于划分公法和私法的标准主要有三种理论:一是利益论(目的论);二是主体论;三是服从论。 上述三种理论有合理的一面,但也有缺陷。法学界对公法与私法的划分长期没有统一认识。

(二) 经济法与公法、私法的关系

主要有三种观点:

一是认为,经济法属于公法;

二是认为,经济法是跨于公法、私法两个领域;

三是认为,经济法是相对于公法和私法两大法域而言的第三法域。

二、经济法与民法

(一)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

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主要表现在调整对象方面、渊源方面、独立地位方面和在作用方面。

(二)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

 1.调整对象不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的经济关系,不调整

人身关系;而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

2.主体不同。经济法的主体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内部组织和自然人;民法的主体是法人和自然人。

 3.作用不同。经济法作为国家协调经济运行之法,以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主;民

法作为体现市场调节之法,以维护自然人和法人利益为主。

4.调整方法不同。经济法采取了奖励与惩罚相结合的综合调整方法;民法采取了承担民事责

任的方法。

三、经济法与商法

(一)商法的概念

我国法学理论上,通说是民商合一。所以,从规范性文件意义上讲的商法,在有的学者看来,是指包括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和海商法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就规范性文件的商法的内容而言,包括关于商事主体和商事行为两大类的法律规定。

(二)经济法与商法的关系

其联系:

 1.商法是关于企业(商事主体)之法,经济法是国家对经济生活进行适度干预之法,其干预归

根到底也是对企业经济活动的外部干预。所以,二者都是规范企业经济活动的法。

 2.经济法调整经济关系必须借助公权力,属于公法;商法虽然总体上是私法,但它一方面保护

企业的利益,另一方面又要运用公权力对企业进行监督,也带有公法的性质。

区别:

 1调整对象不同。商法仅调整商事关系,即企业经营关系;经济法调整经济管理关系。  2调节机制不同。商法采用市场调节和营利调节机制;经济法采用社会整体调节机制。

四、经济法与行政法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联系主要表现为在调整对象方面、在渊源方面、在独立地位方面和作用方面。 其区别:

 1.调整对象不同。经济法调整经济管理关系;行政法调整行政管理关系。

2.主体不同。经济法的主体包括企业的内部组织;行政法则不包括。

3.作用不同。经济法对引导、推进和保障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行政法对引导、推进和保障政治体制改革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4.调整方法不同。经济法中的制裁包括行政、民事和刑事;行政法只有行政制裁。

第三节 经济法的体系

一.经济法体系的概念

组成法的体系的法的部门是多层次的。在整个法的体系中,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经济法本身又有自己的体系。

二.经济法的体系

 第一编 经济法总论。包括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经济法的概念、本质和基本原则;经济法的

地位和体系;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

 第二编 经济法主体。包括经济法主体的一般原理;经济法管理主体;企业;特殊企业形态。  第三编 市场规制法。包括市场管理法的一般原理;竞争法律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产品质量法律制度;价格法律制度;会计、审计法律制度。

 第四编 宏观调控法。包括宏观调控法的一般原理;投资法律制度;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

财政法律制度;税收法律制度;金融法律制度;对外贸易法律制度。

第四章 经济法律关系

一、 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在国家经济协调运行过程中由经济法律规范规定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经济法律关系是由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和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在三个要素构成的。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和当事人。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经济法笔记篇五
《经济法必备笔记》

经济法

绪言:经济法学发展概况

一、国外经济法学发展概况

1.经济法学最早产生于德国;

2.经济法学最繁荣的国家是德国和日本;

3.英美法系国家没有经济法学这一门学科;

4.经济法学的理论体系还没有成熟,还处于发展之中。

二、 中国经济法学发展概况

1.解放前经济法学就从德国传入了我国,但由于战乱,经济法学没有开花,当然也就没有结果;

2.严格意义上的中国经济法学的开端应是在改革开放以后;

3.中国经济法学的发展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

A.1977——1986 :形式大好时期。经济法学与民法学大争论时期。

B.1987——1992:断臂求存时期。1986年《民法通则》的颁布,意味着民法学者在这场争论中取胜。国家以立法的形式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C.1993——2000:脱胎换骨时期。1992春年邓小平南巡讲话认为社会主义也可以搞市场经济,当年中共十四大提出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就是建立社会主义经济体制。而以前的经济法学理论的立论基础是我国实行计划经济体制,计划法是经济法的龙头法、核心法。

D.2001——地位确定时期。2000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宣布进行法院机构改革,撤消经济庭,改为民事庭。这一改革受到了许多经济法学者的强烈批评,因为经济法学者担心这一改革影响经济法学的前途。

2001年9月,人大常委会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有一个决定,认为由以下七个法律部门组成:宪法及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刑法、经济法、社会法(包括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诉讼法。这一决定就以立法的形式肯定了经济法学的地位。

4.经济法学的理论体系还没有成熟,还处于发展之中。

第一章 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第一节 经济法的产生

一、关于经济法产生的不同观点

1、认为经济法是在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以后才产生的。

2、认为近代经济法产生于19世纪末,但并不否认“市民革命以前的经济法”的存在。

3、认为随着国家与法律的产生,经济法也就产生了,到了垄断资本主义阶段经济法形成为一个新的法律部门。

4、认为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经济法产生于古代社会。

二.经济法的产生

民法作为私法,不能解决经济发展中的无序状态,因为私法不足以防止私权的滥用,更无法彻底地遏制公权的滥用;行政法作为公法,其依法行政的价值取向可以在某种程度上防范公权对私权无端侵扰,但行政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极为广泛,其所负担的重要任务使得它无力对公权与私权的界限作出全面而又合理的界定。而经济发展的本身,又必须要求私权和公权在一个恰当的法律形式中互为作用,具有公、私兼容性质的经济法即是这样一种法律形式。

从理论角度去考察,经济学和法学中国家干预主义的产生并占主导地位,加速了经济法的兴起。 许多资本主义国家通过对自身经济发展道路的反省,认识到发展本国经济,既不能实行完全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体制,也不能实行完全由国家干预的高度集中的经济体制,从而总是交替采用“看不见的手”和“看得见的手”来调节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运行。

第二节 经济法产生的原因

一、国家协调论的观点(北京大学杨紫煊的观点)

经济法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矛盾运动的必然产物。

国家是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而产生的。经济运行需要国家协调。

二、国家调节论的观点(武大漆多俊的观点)

1、经济根源是市场缺陷与“市场失灵”

2、政治根源是国家担负起调节社会经济的职能,形成了国家调节机制。

3、法律根源是当国家介入经济后,他们制定了一系列规范国家的法律,既不同于民商法,也不同于行政法,而是新性质、新类型的法律。

4、思想理论根源是产生了重视社会利益的理论。

三、管理协调论或称为经济管理与市场运行论(人大的观点)

 1、社会化生产与生产关系的矛盾

 2、社会化导致现代国家对经济生活的介入广泛而深化

 3、“无形之手”和“有形之手”的协同并用

 4、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的对立统一。

 5、法和法学自身发展的逻辑

 6、一定的经济法学说之形成

四、法和经济学的观点(中山大学周林彬的观点)

 1、政府干预

 2、交易费用巨大

 3、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冲突

第三节 经济法的历史发展

一、西方国家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A、产生:德国1910年出台了扶持卡特尔的钾矿业法,抑制新设企业进入钾矿业,被认为是最初的经济法。以法的手段对不经意间扰乱了自由资本主义秩序的垄断加以规则,这就是经济法的产生

B、发展阶段:①战时经济法。这是初级的经济法,仅及浅表层次和以野蛮的方式回应着不期而至的社会化要求,实质上则是与宏观经济规律格格不入的。主要指德国和日本。②危机对策经济法。这是为应付经济不景气或其他意想不到的危机而被动制定的经济法。③自觉维护经济协调发展的经济法。

二、社会主义国家经济法的产生和沿革

A、前苏联东欧国家经济法简史:按照主客观一致的法律部门形成规律或原理,认为经济法应属不同于任何已有法的类型之新型法的学说,应为经济法的起点。将经济法与民法相混同或者大经济法学说,是无法界定现实之经济法的,为此我们把目光指向从性质上明确区分民法与经济法的“两成分法”理论,将其作为前苏联东欧经济法之逻辑起点。

20年代末,以斯图契卡为代表的一些苏联法学家认为,苏维埃民法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调整国民经济中社会主义成分的组织技术性质的规范;另一部分是以个人意志自由为出发点,贯穿资产阶级原则,调整逐渐消失着的私人成分的规范。此即所谓的两种成分。后一种成分是民法的本质所在,随着它的消亡,作为社会主义经济——行政规范的经济法,就将取而代之。

B、中国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基于法律部门形成的“主客观统一”,当然不能说中国在70年代末以前就有经济法。中国的经济法,在70年代末80年代初与经济法学相伴而生。

第二章 经济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和基本原则

第一节 经济法的概念

一.经济法概念的形成

1.1755年,法国著名的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里在其《自然法典》一书中首先使用了“经济法”这个概念。

2.1843年,法国的著名空想社会主义者德萨米在《公有法典》一书中再一次使用了“经济法”一词。

3.1865年,法国小资产阶级激进派人物薄鲁东在他的《工人阶级的政治能力》一文中又一次使用了“经济法”一词。

4.二十世纪初,德国著名法学家赫德曼于1916年在《经济学字典》中也使用过“经济法”一词。他认为,经济法是经济规律在法律上的反映。

赫德曼的定义,揭示了经济法的质的规定性。虽然从现代意义上讲,赫德曼的经济法概念尚未具有严格的科学涵义,但在当时,他已经较大程度地丰富和发展了经济法的内涵。我们认为,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概念在这时已经形成。

二.关于经济法概念的表述

1、经济法是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法规范——法制度——法部门——法体系)

2、经济法是“法在调整国民经济总体运行过程中所形成的法制度、法形式和法方法的总和。”

3、 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的法。

4、 经济法“是国家对国民经济各种经济关系和各项经济活动进行调整、管理、监督、奖励或限制的诸种经济法规的总称。”

第二节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一、1979年至1992年时期的观点:

1、全:主张经济法调整一切经济关系。

2、大:主张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范围过大,把应由别的部门法,特别是民法调整的范围也视为经济法调整对象。

3、小:认为经济法调整,也只调整同国家调节、管理经济相关的国家经济关系,或者“经济管理关系”。

4、无:认为经济法并无特有的调整对象,这些学者的共同点在于研究经济法的出发点和目的均在于否定经济法作为独立的部门法存在。

二、1993年至今的观点:

1、经济协调关系说

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经济协调关系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⑴企业组织管理关系;⑵市场管理关系;⑶宏观经济调控关系;⑷社会经济保障关系。

2、需要干预经济关系说

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包括:⑴微观经济调控关系,其中又包括国家对经济组织的调控关系及经济组织内部的调控关系;⑵市场调控关系;⑶宏观经济调控关系;⑷社会分配关系。

3、国家平衡协调经济关系说或称为经济管理与市场运行关系说(人民大学的刘文华)

这种观点认为,现代经济法并非单纯的干预法、调控法,中国经济法除了调整经济管理关系外,还调整一定范围内的经营协调关系。

4、意志经济关系说(人民大学的史际春)

认为经济法调整的对象包括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等三类。这些关系之所以成为经济法对象,在于它们直接体现国家意志,“纵”、“横”统一于经济和国家意志相结合,可谓意志经济关系。意志经济关系限定为直接物质再生产过程中的生产、分配、流通、服务、消费等直接体现国家意志的经济关系,从而把人自身生产、劳动力再生产、精神产品生产和文化活动中的经济关系一般地排除在经济法调整之外。

第三节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一、社会本位原则

社会本位即强调社会公共利益至上,任何利益都必须服从社会公共利益。

任何市场主体,在进行市场行为时都不能一味地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忽视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关注,否则,也是对自己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的背离。

经济法把社会本位作为自己的调整原则,就表明经济法在对产业调节、固定资产投资、货币发行、价

格水平、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产品质量控制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关系进行调整时都必须以社会利益为本位。

二.公平原则

经济法上的公平,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1、主体地位平等。主体地位平等是经济公平的前提条件,无主体地位的平等就无公平可言。

2、交易机会均等。交易机会均等是经济公平的基本内容。它一方面要求经济法所提供的交易机会必须向所有经济法主体开放,除了这种经济活动本质所必需的条件外,不得以任何理由或附加任何条件阻止某些主体的享有。

3、权利义务对等。权利义务对等是经济公平的核心内容。经济公平要求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对等是权利和义务在数量上等值性的必然要求。保障经济法主体权利义务的对等,是实现经济公平的关键。

三.效率原则

经济法上的效率是指以最少的消耗取得最大的效果。经济法所要体现的效率,一方面是要使各单个经济主体能够充分发挥其能力,不必付出无谓的生产交易成本,另一方面则要保证由各主体组成的整个社会经济肌体协调运行,减少磨擦,实现整体的最佳效益。

第三章 经济法的地位和体系

第一节 经济法的地位

一、综合部门法说

认为经济法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只是分属于民法、行政法和劳动法的经济法律规范的综合概念。

二、基本部门法说

这种观点认为经济法是一个与刑、民、行、诉讼法并列的基本法律部门。经济法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决定于经济法是否具有特定的调整对象,经济法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同其他法律部门的调整对象既不是交叉的,也不是重叠的。

三、行政子部门法说(或称为经济行政法说)

第二节 经济法与相关法的关系

一、经济法与公法、私法

(一) 公法和私法的概念

关于划分公法和私法的标准主要有三种理论:一是利益论(目的论);二是主体论;三是服从论。 上述三种理论有合理的一面,但也有缺陷。法学界对公法与私法的划分长期没有统一认识。

(二) 经济法与公法、私法的关系

主要有三种观点:

一是认为,经济法属于公法;

二是认为,经济法是跨于公法、私法两个领域;

三是认为,经济法是相对于公法和私法两大法域而言的第三法域。

二、经济法与民法

(一)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

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主要表现在调整对象方面、渊源方面、独立地位方面和在作用方面。

(二)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

 1.调整对象不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的经济关系,不调整

人身关系;而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

2.主体不同。经济法的主体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内部组织和自然人;民法的主体是法人和自然人。

 3.作用不同。经济法作为国家协调经济运行之法,以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主;民

法作为体现市场调节之法,以维护自然人和法人利益为主。

4.调整方法不同。经济法采取了奖励与惩罚相结合的综合调整方法;民法采取了承担民事责

任的方法。

三、经济法与商法

(一)商法的概念

我国法学理论上,通说是民商合一。所以,从规范性文件意义上讲的商法,在有的学者看来,是指包括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和海商法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就规范性文件的商法的内容而言,包括关于商事主体和商事行为两大类的法律规定。

(二)经济法与商法的关系

其联系:

 1.商法是关于企业(商事主体)之法,经济法是国家对经济生活进行适度干预之法,其干预归

根到底也是对企业经济活动的外部干预。所以,二者都是规范企业经济活动的法。

 2.经济法调整经济关系必须借助公权力,属于公法;商法虽然总体上是私法,但它一方面保护

企业的利益,另一方面又要运用公权力对企业进行监督,也带有公法的性质。

区别:

 1调整对象不同。商法仅调整商事关系,即企业经营关系;经济法调整经济管理关系。  2调节机制不同。商法采用市场调节和营利调节机制;经济法采用社会整体调节机制。

四、经济法与行政法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联系主要表现为在调整对象方面、在渊源方面、在独立地位方面和作用方面。 其区别:

 1.调整对象不同。经济法调整经济管理关系;行政法调整行政管理关系。

2.主体不同。经济法的主体包括企业的内部组织;行政法则不包括。

3.作用不同。经济法对引导、推进和保障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行政法对引导、推进和保障政治体制改革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4.调整方法不同。经济法中的制裁包括行政、民事和刑事;行政法只有行政制裁。

第三节 经济法的体系

一.经济法体系的概念

组成法的体系的法的部门是多层次的。在整个法的体系中,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经济法本身又有自己的体系。

二.经济法的体系

 第一编 经济法总论。包括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经济法的概念、本质和基本原则;经济法的

地位和体系;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

 第二编 经济法主体。包括经济法主体的一般原理;经济法管理主体;企业;特殊企业形态。  第三编 市场规制法。包括市场管理法的一般原理;竞争法律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产品质量法律制度;价格法律制度;会计、审计法律制度。

 第四编 宏观调控法。包括宏观调控法的一般原理;投资法律制度;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

财政法律制度;税收法律制度;金融法律制度;对外贸易法律制度。

第四章 经济法律关系

一、 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在国家经济协调运行过程中由经济法律规范规定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经济法律关系是由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和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在三个要素构成的。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和当事人。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经济法笔记篇六
《经济法笔记》

经济法学

绪言

第一编 经济法基础理论

第二编 经济法主体

第三编 市场规制法

第四编 宏观调控法

教学目标与要求

知道经济法学的学科地位、历史发展、研究方法和指导思想;理解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和研究现状。

重点、难点

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

经济法学的研究现状。

一、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和学科地位

(一)什么是经济法学

1、经济法学是研究经济法及其发展规律的法学学科。

2、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是经济法及其发展规律。

3、经济法学是一门独立而重要的学科。

(二)经济法学与经济法的关系

1、联系

2、区别

二、经济法学的历史发展和研究现状

(一)经济法学的历史发展

1、经济法学最早产生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后的德国。

2、经济法学在20世纪30年代从德国传入我国,但由于各方面原因,新中国成立后对其传承甚少。

3、经济法学最繁荣的国家是德国和日本。

4、英美法系国家没有经济法学这一门学科。

5、严格意义上的中国经济法学的开端应是在改革开放以后;其发展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

1)1978—1986年:形势大好时期

2)1987—1992年:断臂求存时期

3)1993—2000年:脱胎换骨时期

4)2001年以来:地位确定时期

(二)经济法学的研究现状(中国1992年后的代表观点)

1、协调经济关系说(杨紫烜)

2、需要国家干预说(李昌麒)

3、国家调节关系说(漆多俊)

4、意志经济关系说(史际春)

5、社会公共性说(王保树)

三、经济法学的指导思想和研究方法

(一)经济法学的指导思想——辨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

(二)经济法学的研究方法

1、注释方法

2、法律的经济分析方法

3、历史沿革比较研究的方法

4、实证研究的方法

5、发社会学和调查研究的方法

阅读书目

1、潘静成 刘文化《经济法》(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16页。

2、张世明 《中国经济法历史渊源原论》,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251-275页。

复习思考题

1、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及其学科地位如何?

2、我国经济法学的研究现状如何?

3、经济法学有哪些研究方法?

第一编

第一章 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第二章 经济法的概念和特征

第三章 经济法的地位和体系

第四章 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

第一章 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教学目标与要求

理解并掌握经济法产生发展的轨迹和一般规律、经济法产生发展的经济基础、社会基础和法学基础;学会运用经济法的比较分析。

重点、难点

经济法产生发展的轨迹和一般规律

经济法产生发展的经济基础

经济法产生发展的社会基础

经济法产生发展的法学基础

经济法的比较分析

一、经济法产生发展的轨迹和一般规律

(一)关于经济法产生的涵义

1、经济法的产生即经济法律规范的产生

2、经济法的产生即经济法的制定

3、经济法的产生即经济法部门的形成

(二)关于经济法产生的不同观点

1、经济法是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才产生的

2、近代经济法产生于19世纪末,但并不否认“市民革命以前的经济法”的存在。

3、随着国家与法律的产生,经济法也就产生了,到了垄断资本主义阶段经济法形成为一个新的法律部门。

4、作为独立部门法的经济法产生于古代社会。

在以上观点中,以第一种为宜。

(三)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的产生

1、《谢尔曼法》是经济法的最早法律形式。

2、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德国对卡特尔采取的扶持政策;大战期间采取的战时经济统制政策;大战结束后,又颁布了一系列经济法律用以对付困难的经济局势。这种确认国家对私人经济活动可以直接进行干预的法律现象,被后人称之为“经济法”。

(四)社会主义国家经济法的产生

1、社会主义国家最初的经济法,根源于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确立和对国民经济的计划管理。传统的民商法满足不了公有制和计划经济的要求,于是出现了专门的经济法律。

2、捷克斯洛伐克于1964年颁布了《经济法典》,这是迄今为止世界上唯一的经济法典。

3、中国经济法的产生

(1)中国经济法的产生与其他社会主义国家一样,是随着公有制的确立和对国民经济的计划管理而逐步形成的。

(2)中国经济法是随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而逐步完善的。

(五)经济法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必然产物

经济法笔记篇七
《经济法读书笔记》

经济法读书笔记

1.经济法的调整范围和调整对象

经济法是指调整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调整对象是具有特定的经济关系。不是一切的经济关系,它是在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其调整范围主要表现在:一,关于市场监管关系及其法律调整。是在国家进行市场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有助于完善市场规则,有效的反对垄断,制止不正当竞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实现市场功能;二,关于宏观调控关系及其法律调整。它是国家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调节和控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这有助于法律宏观调控的长处,弥补市场调节的缺陷,优化资源配置;三,关于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及其法律调整。在企业组织管理中因审批和登记等而发生的经济管理关系,可以作为市场监管法中的市场准入与退出法的调整对象;四,关于社会保障关系及其法律调整。在社会保障基金关系、财政补贴关系等都是属于经济法调整的;五,关于涉外经济关系及其法律调整。即涉外的市场监管和宏观调控关系属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

1、 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表现在:第一,在调整对象上,两者都调整一段范围的经济关系;第二,在渊源上,二者都包括了制定法、习惯法、判例法、法定解释等;第四,在独立地位方面。两者都属于国内法体系,都是独立的法的部门;第五,在作用方面。两者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推动改革开放和国民经济的发展,都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两者的区别:调整对象不同。前者是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后者的调整对象是民事关系,即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法律关系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有协调主体和协调受体,包括国家机关、经济组织。市场中介组织等,后者的主体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作用不同。前者是比较注重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同时维护个人和组织的利益;后者,比较注重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利益,同时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调整方法不同。前者是违反经济法而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采取追究经济责任和非经济责任相结合的制裁形式;后者是违反民法义务而引起的不利于法律后果,主要采取民事制裁的形式。

2、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联系:在调整对象上,两者都是调整替代范围的管理关系,都是以服从为特征的社会关系;在渊源方面,都包括制定法、习惯法、判例法等;在独立地位上,两者都是国内法体系,都是独立的法的部门;在作用上,都是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都是对于国家的改革和发展,都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两者的区别表现在:调整对象上,前者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后者是调整行政管理关系,不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在法律关系的主体上不同。前者包括协调主体和协调受体即是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后者包括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和其他行政法主体;作用不同。前者是对引导、推进和保障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后者对引导、推进和保障政治体制改革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调整方法不同。前者对于违反经济法义务而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采取追究躲在经济责任和非经济责任的制裁形式;后者,除了实行奖励以外,对于违反行政法义务而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主要采取行政制裁的形式。

4.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的联系表现在:在调整对象方面,两者都是调整在国际协调的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不调整其他经济关系;在渊源上,规范性文件不仅是国际经济法的主要渊源,而且一般来说也是经济法的主要渊源;在法律关系主体方面,两者的主体都包

括个人、企业和非企业实体;在独立地位上,两者都是整个法的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在作用方面,两者都对于维护经济秩序,推动经济发展,都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两者的区别:在调整对象不同。前者,是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后者,是在两个以上国家共同协调的国际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在渊源上,前者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等制定法和习惯法、判例法等;后者包括主权国家参加的以条约等形式的制定法和国际习惯法;法律关系主体不同。前者主体一般不包括国家、国际组织、单独关税区;后者包括该主体;创制主体不同。前者是由一个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后者是由两个以上国家共同制定或者认可的;作用不同。前者主要是在维护本国的经济秩序,推动本国经济的发展发挥作用。后者主要是在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推动世界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作用。

5.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经济法基本原则,有助于加强经济法的创制和实施,维护经济法制的统一,也对推动经济法制度的破旧立新,完善经济法制,具有主要的意义。

第一, 经济法主体利益协调原则。其基本精神是经济法主体的依法作为或者不作为对于经

济社会的发展作出了贡献,就应依法获得相应的利益,即在增量利益的总和之中占有一个相对合理的比例,以实现经济法主体之间利益关系的配合适宜,而不是要求经济法主体之间利益的相等。

第二, 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法定原则。主要是指经济法主体法定,经济法主体的行为法

定,以及协调受体的权利、义务法定,以及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后果法定,包括有利后果和不利后果。

6.公司法的原则

第一,公司的设立、变更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的原则。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应该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第二,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享有法人财产权的原则。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它是企业法人,享有法人财产权。第三,公司必须依法经营,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的原则。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等。第四,股东依法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原则。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以及其他法定权利。第五,公司依法实行民主管理,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原则。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第五,公司中党组织、活动原则。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7.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

一,在投资人方面,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个人投资企业的成员人数是单一的;二,在产权关系和组织管理方面,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三,在法律地位方面,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独资企业是自然人从事商业经营的一种组织形式,但是这种组织本身却未成为完全独立的法律主体;四,在责任承担方面,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由于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总之,个人独资企业独特的产权结构和责任承担方式,使得个人独资企业具有了自身特点。鼓励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立法态度对于繁荣我国经济、吸纳剩余劳动力。

8.怎样理解反垄断法的概念

反垄断法是反对限制竞争、维护自由公平竞争和经济活动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与禁止一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其他公认的商业道德等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共同构成完整的竞争法。它所规制的垄断是特定主体在经济活动中限制、阻碍竞争的状态或行为。

现代意义上的反垄断法是为了弥补民法秩序来实现实质公平和社会整体效率,以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它是现代经济法中最典型和最核心的内容之一,是维护市场经济正常发展所不不可缺少的重要法律。反垄断具有明显的政策特征,在很多国家往往被称为竞争政策,至少是竞争政策,至少是竞争政策的核心内容,其制定、修改与国家的经济政策密切相关,其实施也带有很强的政策性和较大的灵活性,这对有关执法者和司法者的经济理论素养和政策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11.经济法与商法的关系

区别:第一,在调整对象上。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主要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后者是调整个人与个人的利益关系;第二,法律价值不同。前者是具有双重价值性,既是追求自由、效益又以秩序、公平为取向,较为理性的实现社会整体利益;后者最高的价值取向是效益,即效益至上兼顾公平和其他;第三,法律本位。前者是具体的社会化的主题,包括了工商业经营者及其联合体、消费者、劳动者等,常常被认为是以社会利益为本位;后者一般是以个人和企业为本位。

9.反垄断法的地位和意义

反垄断法的地位是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马蔚华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10.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

相同点:两者都是为了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使得市场活而不乱。同时,两者又是相互关联、相互配合的。

不同点:一,对社会的维护大小有差异。垄断则是限制竞争,导致有效竞争不足,危害的是特定市场或者特定经济领域的整体,甚至是整个国民经济;后者是具体的、个体的经营者的正当利益,直接后果是竞争过滥;二,两者规则的对象不同。前者是以贯彻国家的竞争政策为宗旨,从维护竞争性的市场结构出发,规则的是垄断行为,防止和改变有效竞争不足的局面;后者规制的是不正当竞争行为,表现为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违反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三,两者的追求的目标不同、前者是从保障整体市场正常运转的角度来维护公平竞争的;后者是从保护其他经营者合法权利的角度来维护公平竞争的。

12.行政垄断的危害

行政垄断的危害表现在:第一,阻碍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现在竞争总是以摸一地区或部门的利益为出发点,形成地区经济封锁和部门经济封锁,从而直接阻碍和破坏全国市场的形成;第二,损害市场主体独立自主的经营权和消费者的利益。它破坏了正常的竞争机制发挥作用,保护落后经营者,使广大消费者没有选择的余地,不得不接受质量低劣的商品或服务;第三,阻碍形成自由、公平地有效竞争秩序。它直接阻碍企业之间的自由和公平的竞争,从而在一定的交易领域直接限制甚至排除了竞争;第四,极易演化为经济性;垄断。由于一些行政性公司和企业集团占有很大的市场份额,一旦进入了经济领域,极易演化为经济性垄断

总之,行政垄断根本目的是在于保护地区和部门的利益,它的泛滥会使企业不再把精力如何提供经济效益和科学管理水平来进行正当的合法竞争,而是讲大量的费用用于政府寻租行为,这样必然导致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从而败坏社会风气。

12.反垄断法的规则对象

反垄断法的规则对象主要表现在:第一,对垄断协议的规则。即是规则那些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的协同行为。包括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第二,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则。即是对在相关市场中占支配地位的企业利用其支配地位实施的垄断行为进行规则。;第三,对经营者集中的规则。即是经营者集中行为达到一个企业能够直接或者间

接控制另一个企业。通常采用的是合并、股权或财产以及交叉任职等到达控制另一企业;第四,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则。即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优势,不正当的干预特定市场上企业间的竞争。

13.横向垄断协议的类型

第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是指限制商品的价格横向垄断协议,成为了各个国家反垄断法首先规则的对象;第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即是商品的生产或销售数量的横向垄断协议;第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是指以划分销售市场和原材料采购市场为内容的横向垄断协议;第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显示开房新技术、新产品;该行为阻碍了可惜技术的进步,加速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第五,联合抵制交易。是指竞争者直接联合起来不与其他竞争对手、供应商或者客户交易的横向垄断协议。从而使得其他的竞争对手置于不利地位。

15、纵向垄断协议的类型

纵向垄断协议限制竞争主要是通过限定转售的交易条件实现的。分为价格条件和非价格条件两类。价格条件又可以分为固定转售价格、限定转售的最低价格、限定转售的最高价格、在我过主要表现在一下:第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第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第三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16、在我国可以被豁免的垄断协议

第一,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第二,为提高产品质量、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第三,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第四,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第五,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第七,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17.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表现在:

第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 买商品,即垄断高价;第二,没有正当利益,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即掠夺性定价,并在将竞争对手排挤出市场以后又规定垄断价格的行为;第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即拒绝交易,典型的行为就是拒绝供货;第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即强制性的独家交易,;第五,没有正当利益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的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现在了交易相对人自由选择商品的活动,还会导致其他竞争对手的交易机会相对减少的后果,妨碍了市场的竞争自由。

18.企业过度集中对竞争的危害

企业集中并并不一定会削弱市场上的竞争。经营者集中规则的焦点是关注集中所导致的潜在的、对竞争不利的后果。因为其危害表现在:第一,竞争对手之间的集中会消除企业之间的竞争;处于市场支配对我的企业能更有效的操纵市场;第三,集中会增加其他企业进入市场的障碍;第四,企业的过度集中往往与排挤竞争对手的掠夺性定价等行为同时存在。

19.不正当行为的种类

一,市场混淆行为。是指经营者采用假冒或者模仿之类的不正当手段,使其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于他人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响混淆,而导致或者足以导致购买者误认的行为。

二。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活动中,为争取交易机会,特别是为争取相对于竞争对手的市场优势,通过秘密给付财物或者其他报偿等不正当手段收买客户的负责人、雇员、合伙人等能够影响市场交易的有关人员的行为。

三,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主要指采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宣传的内容与商品的实际情况不相符合,从而引人误解。该行为也侵害了竞争对手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 四,侵犯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

并经权利人采取报名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不仅会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还会给整个市场竞争环境、社会经济秩序造成极大的破坏。 五,违反规定的有奖销售。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附带下地向购买者提供物品、进去或者其他经济上的利益的行为。采用不正当的竞争手段,不仅会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而且会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六,商业诽谤。这是一种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经营者故意实施商业诋毁行为,以削弱竞争对手的市场竞争力,并 谋求自己的市场竞争优势为目的。

20.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一,民事责任制度。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第二,行政责任制度。因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侵害竞争对手和客户的私人利益,而且还侵害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国家主动干预。主要是涉及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等。

第三,刑事责任制度。主要是对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还有侵犯商业秘密罪等。

21.市场混淆行为的类型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二,是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灯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22.消费者的具体权利

一,保障安全权。这是消费者最基本的权利,它是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保障其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二,知悉真情权。是消费者享有的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三,自主选择权。是消费者享有的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四,公平交易权。是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享有的获得质量保障和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的权利。五,依法求偿权。是消费者在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的人身、财产损害时,依法享有的要求并获得赔偿的权利。六,依法结社权。是消费者享有的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有助于使消费者从分散、弱小走向集中和强大,并通过集体的力量来改变自己的弱者地位,以于实力雄厚的经验值相抗衡。 七,接受教育权。是消费者所享有的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八,获得尊重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表现,有助于形成公序良俗,也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内容。九,监督批评权。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此外,消费者还享有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23.经营者的具体义务。

一,依法定或约定履行义务。例如,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保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

二,听取意见和接受监督。这是与消费者的监督批评权相对应的经营者的义务。有利于提供和改善消费者的地位。

经济法笔记篇八
《读书笔记经济法 个人总结》

经济法读书笔记

学习经济法半个学期,可以说是受益匪浅。作为一个文科生,法律一直是我心目中高高在上的社会准则,契约精神也是人类文明发展至今的重要保障。而学习法律在之前也只是皮毛,所谓知法守法懂法用法最不可或缺就是学法。深入学习经济学的部分法律,愈来愈让我感受到法律的严谨性,在未来的人生中,虽然经济法这一门学科已经结束,但是我也会认真了解身边的法律知识,运用法律知识。

(一) 导论

一、主要内容

(一) 经济法概述

1. 经济法:调整经济关系的法

2. 分类:民事经济关系和行政经济关系

3. 民事经济关系:主体地位平等的经济关系

4. 行政经济关系:主体地位不平等的经济关系

5. 特征:①经济效益性②社会公正性③综合性

6. 目的:通过调整经济关系而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二) 经济法体系

1. 经济法基础理论

2. 市场主体法(主体法、主体权利法)

3. 宏观调控法(税法、金融法、经济监督法)

4. 市场调控法(市场管理法、房地产法、旅游法)

5.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

6. 经济仲裁和经济司法

(三) 经济法的渊源

1. 宪法:最重要的渊源——全国人大

2. 法律(基本法/非基本法):最主要的渊源——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 3. 行政法规——国务院

4. 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

5. 部门规章和东方政府规章——国务院各部委或地方政府

6. 自治条例和反省条例——自治区域权力机关 适用于该自治地区

7. 适用规则:⑴适用范围;

⑵下位法不得和上位法相冲突,否则无效;

⑶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适用。

(四) 经济法的调整方法

1. 民法的方法:主体协商——签订协议——履行合同——解决纠纷

2. 行政法的方法:命令——服从——复议或诉讼

3. 刑法的方法:赋予刑事责任予以惩罚

(五) 学习经济法的目的

二、重点难点

经济法的渊源

全国

范围 效力

宽 强

窄 弱

第二章 经济法基本理论

一、主要内容

(一)

经济法律关系理论

1. 经济法律关系的含义及特征:经济法调账后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2.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3. ⑴自然人;⑵法人;⑶其他经济组织;⑷行业协会;⑸政府

4.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5. 经济权利:⑴财产权;⑵管理权;⑶知识产权。

6. 经济义务:⑴守法;⑵纳税;⑶履行合同;⑷注意。

7.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物、行为、智力成果

8. 物:有用的、合法的、能够控制的物资财富;

9. 行为:人的主观意志的外在表现,分为作为和不作为;

10. 智力成果:人们创造性脑力劳动产生的结果,分为作品、发明创造和商标等。

(二) 经济行为理论

1. 经济行为:经济法主体设立、变更、终止经济法律关系的行为

主体有行为能力

2. 有效经济行为 意思表示真实

3. (经济法律行为) 内容合法

4. 效力待定的经济行为:行为人不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5. 可变更或撤销的经济行为:欠缺意思表示真实这一条件

6. 无效经济行为

7. 已被撤销和无效经济行为的法律后果: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或追缴财产

(三) 附条件与附期限的经济法律行为

8. 含义:以当事人意思表示选定的、将来可能发生的客观事实的发生与否为条件,决定经济法

律行为效力的开始或终止的经济法律行为

9. 所附条件的要求:⑴尚未发生;⑵发生的可能性;⑶合法;⑷法定事实之外的意思表示约定。

10. 条件的分类:延缓条件和解除条件

11. ⑴延缓条件(停止条件、生效条件)

行为成立—效力具备(有效)—条件未成就—引而不发(未生效)—条件成就—效力发作 ⑵解除条件(终止条件、失效条件)

12. 行为成立—效力具备(有效)—条件未成就—效力发作(生效)—条件成就—效力终止

(四) 代理理论

1. 代理的概念和特征: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与第三人进行法律行

为,其法律后果归被代理人承担和享有。

2. 代理的分类:⑴委托代理;⑵法定代理(父母子女关系、夫妻关系、村委会与村民关系、单

位与职工关系);⑶指定代理

3. 滥用代理权:⑴自己代理;⑵双方代理;⑶恶意串通

4. 无权代理:⑴无权代理;⑵越权代理;⑶终权代理

5. 表见代理: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但因某种表面现象,足以使第三人相信其具有代理权,因

而代理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代理。

(五) 经济奖励与经济责任理论含义:

1. 经济奖励是指经济法主体依照法定条件,对在不同岗位上为国家、人民和社会作出显著贡献

或模范遵守法律的相对人,给予物质或精神鼓励的经济法律行为

2. 种类:⑴物质奖和精神奖;⑵集体奖和个人奖;⑶单项奖和综合奖

3. 条件:⑴合法行为;⑵有特定成果;⑶符合法定的奖励形式和权限;⑷必须经过合法程序:

评选、审批、公示、授奖

4. 原则:⑴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⑵实事求是;⑶奖励适当;⑷公正平等;⑸保护受奖

主体的合法权利

5. 民事经济责任

1) 含义:经济法主体违反民事经济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 特点:⑴是违法者对受害者所承担的责任;⑵是用等价补偿的方法弥补另一方的损失;

⑶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可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违约责任 2) 种类 一般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特殊侵权责任

公平责任

3) 有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存在

4) 有损害结果

5) 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 构成民事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 的条件

6) 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法定责任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

6. 行政经济责任

1) 行政处罚的含义:具有经济处罚权的经济法主体依法对具有一般经济违法行为尚不构成

经济犯罪的相对人采取的一种经济性质才措施。

有行政违法行为

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2) 构成条件 行为人达到法定责任年龄且有责任能力

行政违法行为要造成社会危害后果

合法性原则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3) 原则 公开、公正的原则

处罚救济原则

及时处罚原则

4) 申戒罚-------- 警告

罚款

5) 财产罚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

责令停产停业

6) 资格罚 暂扣许可证、执照

吊销许可证、执照

7) 人身罚-------行政拘留

8)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9) 行政赔偿:

a) 行政赔偿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过程中,违法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时,

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

b) 行政违法,指行政主体违反行政法实施的行政行为。表现形式:⑴越权⑵滥用职权

⑶行政失职⑷行政程序上的违法

10) 行政补偿:

a) 行政补偿,是指行政主体因其合法行为造成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一定损失,

而由行政主体依法承担的一种金钱给付义务。

b) 行政补偿是由行政主体的合法行为引起的。它有两个特点:①致害行政行为的合法

性;②承担责任的主动性。

c) 行政补偿的方式通常是金钱补偿,它一般由行政机关按照国家规定的补偿标准确

定,或者当事人之间协商。协商不成,由行政机关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诉请人民

法院解决。

7. 刑事责任

(六) 时效理论

1. 诉讼时效

1) 种类:一般诉讼时效2年;特殊诉讼时效1年或4年不等

2) 开始: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超过20年仍不知情,法律不予以保护)

3) 中止:诉讼时效期间最后六个月,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是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

4) 中断:诉讼时效期间由于某件事使已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统归无效

2. 处罚时效:自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2年内

3. 追诉时效 :刑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时效

二、重点难点

1. 自然人的经济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出生指婴儿活着离开母体,死亡指自然死亡和

宣告死亡,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失踪满法定期限而其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失踪人死亡的法律制度。自然人的经济行为能力根据年龄和智力的正常成都划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18岁以上、正常)、限制行为能力人(10-18岁、不能完全控制自己)和无行为能力人(10岁以下、不能控制自己行为)。

2. 法人的经济行为能力和经济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其范围完全一致。

3. 行业协会作为经济法的主体,有两重身份:社会团体法人和经济管理者。

4. 政府作为经济法的主体,有三重身份:机关法人、经济管理者和国有资产所有者。

5. 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指内在表示意思与表示意思一致。

6. 附条件与附期限的经济法律行为:经济法律行为成立后,条件成就前,当事人恶意促使条件

成就或不成就的,推定为条件不成就或成就

7. 代理的行为是法律行为,以被代理人名义,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负责。

8. 可以代理的行为:经济法律行为、法定义务和诉讼行为。

9. 不能代理的行为:具有人身性质的行为(立遗嘱、签订劳动合同等)、具有人身性质的债务

(预约演出、绘画、演讲、约稿等)、侵权及违法的行为。

10. 表见代理是有效代理(第三方是善意第三方)。

11. 由于不可抗力和受害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害,可免除民事经济责任。

12. 行政补偿是国家赔偿的一种,区别行政补偿和行政赔偿。

13. 未授权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不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

第三讲 市场主体法

一、主要内容

(一) 企业法

1. 按投资方式和责任形式不同可将企业分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企业

2. 企业的法律地位:指企业是否以独立的法人参与经济法律关系。

3. 企业的设立

1) 条件:⑴企业的名称;⑵固定的经营场所;⑶必要的设施、组织机构和人员;⑷一定量

的资本;⑸明确的经营范围;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 程序:申请、审批、验资、登记

3) 法律后果:企业以独立的主体参加经济法律关系

4. 企业的变更 :

1) 形式:注册事项的变更;合并;分立

2) 程序:决定、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登记

3) 法律后果: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企业享有和承担

5. 企业的终止

1) 原因:撤销、解散、破产、其他原因

2) 程序:决定、清偿债务、登记

3) 法律后果:市场主体资格丧失

(二) 公司法

1. 公司的概念:公司是按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由股东投资而设立的企业法人。

2. 分类:

1) 按股东对公司的责任范围: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无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等

2) 按公司内部管辖范围:总公司和分公司

3) 按公司之间的控制关系:母公司和子公司

4) 按公司的国籍:中国公司和外国公司

3. 有利于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促进企业的科学民主管理:⑴股东股权(资产受益、重大决策

和选择管理者)和法人财产所有权的分离,有利于独立的管理阶层出现,使公司决策和管理科学化;⑵公司权力分立,有利于实现重大事务决策的民主化;⑶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采取选任制和聘任制,有利于形成一个人才竞争的市场

4. 公司是资本聚集的最有效形式

5. 公司是表现资本规模效益的有效形式

6. 有限责任公司:

1) 含义: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公司债务承

担责任的公司形式

经济法笔记篇九
《经济法总论笔记》

经济法复习笔记

--经济法总论

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市场调节与宏观调控关联耦合说)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通过民主法治途径促进市场机制与宏观调控相互配合而共同作用于社会经济生活。

经济法部门是能够反映市场机制调节与国家宏观调控关联耦合客观要求的,以促进和稳定二者耦合为目标,以调整市场规制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为主要任务的法律形式。 中国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可以确定为:在社会生产与再生产领域发生的市场规制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二者都是具有社会性和管理性特征的经济关系)

 市场规制关系

市场规制就是国家通过制定行为规范引导、调节、控制、监督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和规范、约束市场监管主体的管理行为,从而保护消费主体利益的一系列行为。 国家在规制市场主体和市场监管主体的行为过程中所发生的生产经营规制关系、市场竞争关系、市场监管关系等,就是我国经济法调整的市场规制关系。

 宏观调控关系

宏观调控关系是国家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运行进行规划、调节和控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它涉及现实社会中的国民经济整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根本与长远利益。

 我国经济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共同特点:经济性、社会性、管理性。这是它们之所以成为我国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客观根据。

 经济法的本质特征:

经济性、社会本位性、国家适度干预性、综合性、公法私法的兼容性

 经济法体系:一体两翼

确认经济法主体法律地位及资格取得的主体法、调整市场规制关系的市场规制法、调整宏观调控关系的宏观调控法

 经济法的价值:实质正义、社会效益、经济自由和经济秩序的和谐

 经济法的理念:以人为本、平衡协调、社会责任本位

1、 以人为本(核心要素):以人为本属于经济法具有的内在价值;经济法尊重人权特别是基本人权、贯彻经济民主和管理经济手段的人性化和弹性化。

2、 平衡协调(标志性要素):全面发展、协调发展、可持续发展。法律的目的是平衡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实现利己主义与利他主义的结合。

3、 社会责任本位(强制性要素):经济法维护人权的必然要求;经济法贯彻经济民主

的必然要求;经济法调整和管理手段的人性化和弹性化的必然要求。

法律部门的本位思想是指体现在这个法律部门中的解决社会矛盾的基本立场。社会责任的含义有两种:一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履行法律、法规所确定的应予完成的义务(积极责任或角色责任);二是指由于法律关系主体未履行或是未完全履行法定或约定义务而承担的不利后果或是必须接受的否定性评价(消极责任)。

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1、 经济法的社会本为原则:社会经济总体优先,兼顾社会公平

2、 经济法的平衡协调原则:实现市场、社会、国家三者之间的互补、互动和平衡协调

发展,最终实现社会整体经济利益

3、 经济法的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在经济法律关系中各管理主体和经营主体所承受的

权(力)利、利益、义务和职责必须相一致。

社会本为原则反映了经济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本位思想;平衡协调原则体现了经济法力求实现实质正义和社会公平;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不仅体现了经济法追求的秩序、效率的价值,而且是公有制与市场经济之契合和联结点。三项原则协同一致,致力于实现社会公正,维护公共利益和市场自由与效率的统一。

 经济法责任是与民法责任、刑法责任和行政法责任等相并列的独立法律责任

 经济法主体

所谓经济法主体,是指具有直接从事或管理生产经营、分配、交换、消费活动的经济权利能力和经济行为能力,依法成立或合法存在并能独立享受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主体。经济法主体必须是依照经济法规范成立或者由经济法规范确认其合法存在资格的法律关系主体。

经济法主体的体系结构:经济法的主体概括为消费者、经营者和经济管理者三类

 消费者主体(经济法的核心主体)

1、 经济法中的消费者,是指为了日常生活或公共产品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公

共产品或者接受服务,享受消费者权益的社会个体。主要包括为了满足生活消费或公共产品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公共产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自然人,也包括有上述行为的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简单来说,所谓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

2、 经济法中的消费者的消费活动主要是指生活消费(购买商品、使用商品和接受服

务)。即以劳动力的再生产为目的的生活资料的消费。

 消费者主体在经济法主体体系中的地位

应以消费者为中心构建经济法的主体体系

1、 “以人为本”的理念要求“以消费者为本”,消费者的保护应是经济法的第一要义。

2、 从经济学的理论出发,消费者也应该得到优先的保护。消费是生产的出发点,是生

产的目的。只有消费者的权利得到充分保护,才能刺激消费者的消费需求,从而增加产品和服务的供给,实现国民经济持续增长的目标。

3、 消费者处于弱者地位,应该给予特殊的保护。(经济法平衡协调理论)

 在消费者与经营者的交易中,经营者所承担的是经济风险,消费者除了承担经

济利益还必须承担生存风险

 在消费品交易中,经营者的利益可以得到即时的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只能在交

易完成、获得并使用消费品后才能得到满足

 经营者和消费者的信息掌握程度严重不对称

 消费者的一般权利

1、 自主消费权:最基本的权利、消费者主体得以存在的前提

2、 保障安全权:人身安全权、财产安全权;主观标准(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

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客观标准(即实践标准)

3、 知悉真情权:知悉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

4、 自主选择权:自主选择生产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和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

或不购买商品、接受或不接受服务;核心权利(侵权:搭售、强卖甚至谩骂打人)

5、 公平交易权:获得质量保障和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拒绝强制交易

权(存在的问题:乱涨价、“搭车涨价”、变相涨价以及牟取暴利)

6、 获得赔偿权:依法请求并获得赔偿的救济性权利

7、 依法结社权: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 改善消费者在市场交易中的弱势地位

 消费者组织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起着重

要作用(成立消费者社会团体的实际意义)

 有利于国际合作

8、 知识获取权: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9、 维护尊严权:人格尊严应当受到尊重、民族风俗习惯应得到尊重的权利

10、 监督批评权:对经营者的行为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和批评的权利 “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马克思

 消费者的一般义务

1、 支付相应对价的义务:支付对价;履行依法纳税、依法缴纳相关费用的义务

2、 节约资源的义务:贯彻国家建设节约型社会的政策

3、 理性消费的义务:主动学习获取知识和接受相关教育;学习辨别产品性能和质量

4、 理性维权的义务:必须运用法律赋予的手段和途径维权

5、 遵守法律的义务: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规定

 经营者主体

经营者(即生产经营者),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依法获准进入市场,从事商品生产、销售或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合伙企业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所谓经营者,是指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经营者作为经济法主体所具有的基本法律特征:

1、 经营者是与消费者相对应的一方当事人;

2、 经营者是一个经济实体;

3、 经营者以营利为目的;

4、 经营者必须具有直接从事生产经营、分配、交换、消费活动的经济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依法获准进入市场的经济活动主体(法律资格特征);

5、 经营者行为的价值取向反映了典型的经济法特征。(以社会整体利益为价值取向)

 经营者的分类

1、 根据人数的多少

 组织生产经营者:法人组织生产经营者和非法人组织生产经营者(合伙、联营)  个体生产经营者

2、 根据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

 独立承担责任的生产经营者:法人组织生产经营者

 非独立承担责任的生产经营者:非法人组织生产经营者和个体生产经营者

3、 根据所有制类型的不同

 全民所有制生产经营者

 集体所有制生产经营者

 民营生产经营者

 混合所有制生产经营者

4、 根据从事行业的性质不同

 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者:特殊企业

 一般竞争性行业生产经营者:普通的公司、企业

 经营者的一般权利

1、 所有权及其他物权:投入和获得的财产所有权及公司的法人财产权

2、 自主生产经营的权利:不接受指令性计划和任务;自行销售本企业的产品

3、 依法自主定价的权利

 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

 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价格

 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产品范围内的新产品的试销价格

 检举、控告侵犯其依法自主定价权利的行为

4、 拒绝摊派的权利: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机关和单位以任何方式要求经营者提供人力、物力、财力的,都属于摊派

5、 依法结社的权利:依法组成自己的维权组织的结社自由

6、 享有平等竞争、公平交易的权利

7、 获得救济的权利:有权依法投诉、起诉和要求赔偿

 经营者的一般义务

1、 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的义务

2、 遵守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和遵守商业道德的义务

3、 承担社会责任的义务

4、 依法生产、销售或提供服务的义务

5、 提供符合法定要求或合同约定的商品和服务的义务

6、 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

 经营者应保证其商品的安全性,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应说明真实情

况、做好警示、说明正确使用方法、标明防止危害的方法

 “说明”“标明”应能够让一般知识水平的消费者所能理解和接受

 当经营者发现其商品存在严重缺陷,必须立即且同时履行报告义务(向有关行

政部门)、告知义务(告知购买的消费者)、采取防治措施的义务

 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对消费者搜身、搜物,不得侵犯消

费者的人身自由

7、 维护市场秩序和开展公平竞争的义务

8、 出具凭证和单据的义务:购物或接受服务的发票、保修单等

9、 听取意见和接受监督的义务

10、 不得从事不公平、不合理交易的义务

从经营者的约定义务分析,根据我国《合同法》第60条的规定,在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还存在由诚实信用原则派生之互相照顾、通知、保密、保护等与主合同内容相关的附随义务。考察经营者是否已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主要看是否达到了法律、法规、规章、操作规程等所要求达到的程度,是否达到了同类经营者所应当达到的通常注意程度,是否达到了一个诚信善良的经营者应当达到的注意程度。

 经济管理者主体

经济管理主体(即管理者),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承担管理职能的当事人。

主要是根据宪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设立的,由宪法及相关法律明确其性质、职能、任务、隶属关系等,承担决策、协调、执行、监督等经济管理职能的组织或者机构;也包括由国家或法律授权,承担某种政府的或社会的经济管理职能的其他组织。

具体可分为:国家经济决策主体、国家经济执行主体、国家经济监督主体

 经济管理者主体的一般职权和职责

1、 经济职权:指法律赋予经济管理主体在实施市场规制和宏观调控等行为过程中所享

有的权力——命令与服从性质的权力

 经济决策权:宏观经济调控决策权、规划决策权、货币发行权、基准利率决定

权、汇率调节决策权、税率决定权

 经济执行权:经济禁止权、经济许可权、经济取消权、经济处罚权

 经济监督权:主要由国家各级权力机关和各级政府的发展改革、财政、税务、

物价、质量、工商、审计、国资监管、银行监管、证券监管和保险监管等行使

2、 经济职责:经济管理主体在依法实施市场规制和宏观调控行为过程中,所负担的必

须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责任。

 国家经济决策主体

经济法的国家经济决策主体,是指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享

经济法笔记篇十
《经济法重点笔记》

参考:经济法学 倪振峰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题后页码均指此书经济法学 顾功耘 上海人民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联合出版编辑日期:2011.12.29修改日期:2012.1.2 \ 2012.1.3,21:27 (一)论述1、经济法(主体)的概念和调整对象。(独立性)2、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3、市场经济主要有哪些弊端?经济法是如何克服这些弊端的?4、央行性质、职能。5、货币政策工具、金融管理、监管模式。(二)选择1.子公司、资本三原则:资本确定、维持、不变原则(判断等)P76、公司收购子公司股票(与证券交织)、公司章程P74、公司利益分配顺序、竞业禁止、信息披露、内幕信息P437、证券法基本原则、承销团P433。(三)案例:1、公司设立P78、董事会的权力行使问题P85。2、垄断、不正当竞争的11种行为(商业诋毁、商业秘密、假冒仿冒)。3、垄断协议适用、特征、形式P257。4、政府银行(政策性银行)的判断。5、商业银行的概念P368和业务P370,破产清算P138,银监会职责P373。(四)选择或简答或案例:1、个人独资企业的责任P52、合伙企业的种类P37、企业主体的登记P41、破产管理员P130、破产实质要件、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P131、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法律制度和立法规则、公司登记方式、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2、市场支配地位表现、行政垄断(危害性)、反垄断法的适用(规制对象)、反不正当行为的特征、消费者的判断、九项权利(内容、名词解释)、消费者组织的职能P209、什么是产品(简答)、产品责任(构成要件、侵权责任特征、缺陷的理解、默示担保(依法律规定产生)P179、价格法的适用范围、政府定价P223、政府定价指导价范围P226,价格法第十八条。广告法的一般原则(奶粉、化妆品<简单>P239、药品P237)3、税收法律关系的概念和构成要素、税收的作用、主要税种和解释、纳税主体权利、税收强制执行的措施P340、税款追征P341、税收特征P312、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价内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政府采购法的基本原则、流转税P316和个人所得税P329的类型范围、中央税P337、地方税P338、中央和地方共享P338、税收法律关系的消灭P316、政府采购方式和概念及其主体P301、规制对象、中央预算审查批准、财政预算职能P279。4、库存现金限额、土地使用制度、土地二级市场转让基本原则、三级市场抵押法律属性一、论述题经济法总论1、论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P6(1)概念:经济法是调整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现代民主政治国家及

其政府为了修正市场缺陷、实现社会整体效益的可持续发展而履行各种现代经济管理职能时与各种市场主体发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法律规范层面,经济法是以经济法律规范为核心或主体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有机总和。(2)调整对象;国家经济管理关系,即国家管理经济而发生的社会经济关系,可分为宏观调控关系与微观规制关系。但经济法是宏观着手,微观入眼,在国民经济某些领域,宏微观无法准确区分,因此理论服从实践,可分为五个具体的调整对象。其一,宏观调控关系,国家引导和促进经济而产生的关系。其二,微观规制关系,在微观经济领域中国家对不正当竞争,限制竞争行为的排除而产生的关系。其三,国有参与法,国家直接参与市场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关系。其四,涉外管制关系。其五,市场监管关系。2、试述经济法作为法的部门的独立性 P10(1)经济法调整的社会关系(调整对象)具备某种“同质性”,这个同质性就这些社会关系是由国家管理经济的行为而引发的。(2)将这些具备共性的法律规范进行综合并上升到法律部门的高度来研究是必要的;其一,实践中这类法律规范的存在已经达到一定的数量,任何人已经不能视而不见;其二,将这些规范综合为法律部门具备理论上的价值,即能更好地认识和总结规律,并更好地指导实践。综上,经济法可以成为独立的部门法。3、论述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区别 P12(1)性质不同:民商法属私法,是调整平等市场主体之间在市场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规范市场主体的组织与行为、保障市场主体独立与意思自治的重要法律规范。经济法属公法,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调整因国家管理经济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实现有效宏观调控的重要法律。(2)主体不同:民商法仅限于法人和公民。经济法包括法人、公民、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农户,且主体一方恒为国家。(3)调整对象不同:民商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经济法是调整国家管理经济过程中所产生的经济关系。(4)调整方法不同:民商法采用民事方法调整经济关系;经济法运用民事、行政、刑事方法,即奖励与惩罚相结合的综合性方法调整经济关系。(5)责任方式不同:民商法对违法行为采取民事责任方式;经济法对违法行为采取民事、行政、刑事相结合的责任方式。4、市场经济有哪些弊端?经济法是如何克服这些

弊端的?P8市场经济具有市场缺陷,即市场调节机制具有局限性。其一,市场障碍,即在市场上存在阻碍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因素,使得有些领域,市场机制不能进入施展其作用。主要涉及的是市场竞争秩序的问题。其二,市场的唯利性,是指投资经营者所关注的是经济利益,并往往重视眼前可实现的利益,有些经济领域它不愿意进入。主要涉及的是投资周期长、风险大的行业,私人资本不愿进入的问题。其三,市场调节的被动性和滞后性,是指市场主体掌握的信息严重不足和滞后,不能适时调整经营决策,往往等到市场供求严重失调、产品大量积压后才能作出反映,导致社会财富的浪费。因此,经济法针对市场障碍,国家强势介入市场,规制市场竞争秩序,打击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正对市场的唯利性,国家作为财产所有者,以国有经济的方式介入高风险和高额投资领域;针对市场的滞后性和盲目性,国家通过宏观调控社会经济的方式,保持国民经济的稳定发展。宏观调控法1、论述政府采购法的基本原则 P298(1)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2)自由竞争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扰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3)预算原则。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4)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原则。(5)实现目标政策原则。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6)国货优先原则。政府应带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法律规定的情形除外。(7)信息公开原则。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8)回避原则。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2、试述你对中国人民银行“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职能的理解。P360“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是中国人民银行的一般金融职能,对整个金融业进行宏观上的监督管理。为了能使中国人民银行更好地发挥金融监管职能,法律也赋予了其五项金融监管职权。其一,有权对金融市场实施宏观调控。中国人民银行依法监测金融市场的运行情况,对金融市场实施宏观调控,促进其协调发展。其二,直接监督检查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第32条,赋予其9项监督检查权。其三,建议监督检查权。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执行货币政策和维护金融稳定的需要,可以建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

融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建议之日起30日内予以回复。其四,全面监督检查权。当银行业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困难,可能引发金融风险时,为了维护金融稳定,中国人民银行经国务院批准,有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其五,信息收集权。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必要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和资料。微观规制法1、试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及构成要件。P153其一,概念:泛指经营者为了争夺市场竞争优势,违反公认的商业习俗和道德,采用欺诈、混淆等经营手段排挤或破坏竞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并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的过度竞争行为。其二,特征:(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即以盈利为目的的法人、组织和个人。(2)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违反市场经济基本准则的行为。(3)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扰乱市场秩序。其三,构成:(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指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的经营者。(2)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观方面,是指不正当竞争行为主体在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时的心理状态,通常为故意。(3)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客体,是指不正当竞争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具体来说,是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正常的经济秩序。(4)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客观方面,是指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外在表现,包括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危害结果,以及违法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2、试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的基本权利及其具体内容。P206共九项:其一,保障安全权(1)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2)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其二 ,知悉知情权(1)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2)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其三,自主选择权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1)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2)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3)自主决定购买或者

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4)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其四,公平交易权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1)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2)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其五,依法求偿权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1)商品的购买、使用者;(2)服务的接受者;(3)第三人:是指除上述人外,因为偶然原因而在事故发生现场受到损害的其他人。其六,依法结社权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其七,受教获知权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其八,维护尊严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其九,监督批评权(1)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2)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3)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二、简答题经济法总论1、简述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点P12概念:国家及其政府在管理经济过程中与各种市场主体发生的符合经济法律规范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1)经济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恒定为国家;(2)经济法律关系是受经济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经济关系;(3)经济法律关系是具有经济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但就国家这一方主体来讲往往表现为权力或权限。宏观调控法1、全国人大预算管理职权P280(1)审查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及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2)批准权,批准中央预算和中央预算执行情况报告。(3)变更撤销权,改变或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不适当的决议。2、采购法适用范围P297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3、我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有哪些P300(1)公开招标:主要采购方式。(2)邀请招标: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项目

本文来源:http://www.guakaob.com/caijingleikaoshi/80553.html

    上一篇:第一页

    下一篇:读书笔记 活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