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出租车辆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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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 个人出租车辆个人所得税
公司租用员工车辆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公司使用员工车辆,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给职工发放车补,另一种是员工和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公司租用员工车辆并支付租赁费用,两种方式对员工的税务影响不同。 

  公司与员工签订租赁合同的,支付给员工的租金等费用,员工向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是按“财产租赁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没有签订租赁合同而支付给员工的所得,员工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案例:

  甲乙都是某公司的员工,都将自家车交由公司使用,车辆租金每月均为3000元,乙与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而甲没有。则所缴个人所得税就有差别。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第一条规定,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若甲和乙扣除“三险一金”后的工资均是4500元,车辆租金均为3000元。那么,甲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款为(4500+3000-3500)×10%-105=295(元)。 

  而乙由于签订了租赁合同,其取得的收入属于财产租赁所得,应按照财产租赁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假设其财产租赁所得还要缴纳综合税率5.5%的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则乙应缴纳各项税款为(4500-3500)×3%+3000×5.5%+(3000-3000×5.5%-800)×20%=602(元),两种方式应缴个人所得税相差307元(602-295)。因此,租用方式不同,个人税负就有差别。

  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2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近来,一些地区要求明确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各种形式的补贴收入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据了解,近年来,部分单位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对用车人给予各种形式的补偿:直接以现金形式发放,在限额内据实报销用车支出,单位反租职工个人的车辆支付车辆租赁费(“私车公用”),单位向用车人支付车辆使用过程中的有关费用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的有关规定,现对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各种形式的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具体计征方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的有关规定执行。
 

篇二 个人出租车辆个人所得税
工薪层个人所得税的合理避税方案

  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个人的收入来源也越来越多,与之相应的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也越来越多。然而,收入偏低的工薪阶层从自己本身相对较少的工资中拿出一部分来缴纳个人所得税,还是有点舍不得。因此,想方设法的在合法的情况下合理避税,成为目前热议的话题。就目前而言,对于那些工薪阶层以缴纳个人所得税为主。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公民的工资、薪金所得,、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面对如此繁多的纳税项目,作为工薪阶层的个人,应该如何让筹划纳税方案,才能减轻自己的税负呢?因此,有必要先了解一下个人所得税的有关知识。

  一、纳税筹划

  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的基础上,运用投资规划和理财的知识进行统筹规划,它具有合法性、灵活性等特点,总的来说纳税筹划的目的是帮助纳税人进行合理的避税降低纳税人的纳税义务。通过优化纳税方案,选择适合自己的目前实际情况的税收筹划方案进行纳税,以取得纳税人正当的权益,从而减少纳税人的税负负担,这是法律所允许的,这样一来,相同的收入通过避税筹划,所承担的税负也是不一样的,因此,针对不同的税收项目进行合理的避税规划,既满足了纳税人依法纳税的义务,又能够最大限度的为纳税人节省纳税支出,达到共赢的局面。

  二、偷税与合理避税的区别

  偷税与避税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前者是属于违反税法的行为,是法律所不能容忍的。而后者则是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通过合法手段来达到减少纳税义务的行为。而偷税漏税则不同,这种行为违反了税法的有关规定是,触犯法律的行为。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的颁布和实施,国家加强了税收方面的征管力度,同时加大偷税漏税和逃税的惩罚力度,而对于纳税人特别是工薪阶层的纳税人来说,通过税收筹划来减少纳税负担,是目前研究的主要问题。因此,接下来结合实际情况对浅谈工薪阶层的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方案。希望能给正在研究合理避税筹划方案的工薪阶层提高帮助。

  三、工薪阶层个人所得税的避税筹划方案

  1、实行“双薪”制度,均衡工资收入和年终奖金所得

  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法采用的是九级超额累进税率来计算个人所得税。如果工薪阶层的全年收入比较稳定,就可以通过税收筹划,减轻税负。因为公民的工资收入项目越高,税率就越大,所必须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也就越多,因此,为了能够合理避税,必须均衡其工资收入和奖金所得。

  以梁某为例,结合个人所得税法,计算工资、奖金变动对纳税额的影响。假设梁某全年的收入之和为24000元为基点,其中月工资为6000元,年终奖金为18000元。

  1.当梁某的收入由24000增至29000时,即增加一档税率工资,该如何纳税?(1)增加部分计入工资,工资由6000元增至11000元,工资纳税额950元[(11000-3500)×20%-555],奖金纳税额540元(18000×3%),梁某累计纳税1485元。

  (2)增加部分计入奖金,工资纳税额145元[(6000-3500)×10%-105],奖金纳税2195元[(18000+5000)×10%-105],梁某累计纳税2440元。因此,增加的收入应该计入工资计算。

  2.当薪金由24000元增加31000元至55000元时,又该如何纳税?

  (1)增加部分计入工资,工资由6000元增至37000元,工资纳税额7370元[(37000-3500)×25%-1005],奖金纳税额不变540元(18000×3%),梁某累计纳税7910元。

  (2)增加部分计入奖金,工资纳税不变145元[(6000-3500)×10%-105],奖金纳税4795元[(18000+31000)×10%-105)],梁某累计纳税4940元。结果是增加薪金应该计入奖金范围。

  工资与奖金在此段范围内增减变动的纳税临界点在哪里?因此假定纳税临界点的薪金总额为X,则有: [(X-3500-18000)×25%-1005]+(18000×3%)=[(6000-3500)×10%-105]+[(X-6000)×10%-105] 解之得X=37466.7(元)

  也就是,当薪金总额在24000元至56500元范围变动时:纳税平衡点为37466.7元,当薪金总额等于37466.7元,增加的部分计入工资或计入奖金纳税额相等,薪金总额小于37466.7元时,增加部分应该计入工资,薪金总额大于37466.7元时,增加部分应该计入奖金。

篇三 个人出租车辆个人所得税
租赁车辆交纳的税种

增值税:税率3%

印花税:0.1%

城建税:7%

教育附加:3%

个人所得税: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20%。

需要携带租赁合同、行驶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购车发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篇四 个人出租车辆个人所得税
企业租用职工私家车

企业租用职工私家车,签订协议的,汽油费、过路费和停车费允许在税前扣除;而保险费、修理费不能扣除。若没有签订协议,上述费用则均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单位反租职工个人的车辆,并支付车辆租赁费的基本做法是:单位向职工个人租用车辆,并签订租赁合同,出租车辆的个人向税务机关开具租赁发票并缴纳增值税后,租车单位以税务机关开具的租赁发票列支费用。在这种方式下,单位支付的租金即是个人收入金额,单位应在与员工签订车辆租赁合同时,约定使用个人车辆所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对应该由员工个人负担的费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例如车辆保险费、维修费、车辆购置税、折旧费等都应由个人承担。因此,企业在这方面一定要核算清楚,否则将存在税收风险。

出租方为本企业职工,并且签订了租车协议(需贴印花税),缴纳个人财产租赁所得税;若无租车协议,则需缴纳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税。出租方为非本企业职工,则所有费用均按劳务报酬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企业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在职工福利费用中列支。在这种方式下,单位在费用中列支的给个人报销的金额即是个人收入金额,应并入报销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

篇五 个人出租车辆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习题及答案

1.【例题·单选题】韩国居民崔先生受其供职的境外公司委派,来华从事设备安装调试工作,在华停留60天,期间取得境外公司支付的工资40 000元,取得中国体育彩票中奖收入20 000元。崔先生应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

A.4 000元B.5 650元C.9 650元D.10 250元

『答案』A 『解析』在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我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境内所得境外支付部分免税,应纳税额=20 000×20%=4 000(元)。

2.【例题·多选题】(2010年)下列关于个人所得税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天的个人,为居民纳税人

B.连续或累计在中国境内居住不超过90天的非居民纳税人,其所取得的中国境内所得并由境内支付的部分免税

C.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一次居住不超过30天的个人,为非居民纳税人

D.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中国境内居住超过五年的个人,从第六年起的以后年度中,凡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案』ACD

『解析』连续或累计在中国境内居住不超过90天的非居民纳税人,其所取得的中国境内所得并由境内支付的部分纳税;居民纳税人是指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所以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天的个人,属于居民纳税人。

3.【例题·综合题】(2010年节选)中国公民王某就职于国内A上市公司,A上市公司于2010年11月与王某签订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A上市公司一次性支付已在本公司任职8年的王某经济补偿金115 000元(A上市公司所在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25 000元)。

要求:计算公司11月支付王某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个人出租车辆个人所得税】

『正确答案』超过免税标准的补偿金为:115 000-25 000×3=40 000(元),40 000÷8-2 000=3 000(元),适用15%的税率,速算扣除数为125。

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3 000×15%-125)×8=2 600(元)

4.【例题·计算题】王某支付150万元从甲企业购入“打包”债权,其中:A企业的50万,B企业的80万,C企业的120万,账面价值共计250万。王某与A企业达成协议,收回A债务人的36万,其他豁免。计算王某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答案】王某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36-150×50÷250-费用)×20%【个人出租车辆个人所得税】

5.例题·单选题】孙先生所在的A公司2009年实行雇员股票期权计划。2009年4月18日,A公司授予孙先生股票期权60 000股,授予价2元/股;该期权无公开市场价格,并约定2009年11月18日起可以行权,行权前不得转让。2009年11月18日孙先生以授予价购买股票60 000股,当日该股票的公开市场价格5元/股。计算孙先生股票期权行权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元

A.0 B.28 000 C.35 000 D.35 375

『答案』D 『解析』孙先生股票期权行权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60 000×(5-2)÷7×25%-1375〕×7=35 375(元)。

6.【例题·多选题】根据现行税法规定,下列所得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有( )

A.购买国家金融债券取得的利息

B.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的收入

C.商业保险赔款

D.个人出租自有居住用房的收入

『正确答案』AC

『答案解析』国家金融债券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保险赔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7.【例题·多选题】(2009原制度)下列有关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国债利息和保险赔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B.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C.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出租车辆个人所得税】

D.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选项ABCD均符合个人所得税的免税政策。.

8.【例13-12】某纳税人在2010纳税年度,从A、B两国取得应税收入。其中:在A国一公司任职,取得工资、薪金收入69 600元(平均每月5 800元),因提供一项专利技术使用权,一次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收入30 000元,该两项收入在A国缴纳个人所得税5 200元;因在B国出版著作,获得稿酬收入(版税)15 000元,并在B国缴纳该项收入的个人所得税1 720元。

计算其抵免限额,及需要在我国补交的个税。

『正确答案』其抵扣计算方法如下:

1.A国所纳个人所得税的抵免限额:

按照我国税法规定的费用减除标准和税率,计算该纳税义务人从A国取得的应税所得应纳税额,该应纳税额即为抵免限额。

(1)工资、薪金所得。该纳税义务人从A国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应每月减除费用4 800元,其余额按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表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每月应纳税额为:

(5 800-4 800)×10%(税率)-25(速算扣除数)=75(元)

全年应纳税额为:75×12(月份数)=900(元)

(2)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该纳税义务人从A国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应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按20%的比例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应为:

应纳税额:30 000×(1-20%)×20%(税率)=4 800(元)

根据计算结果,该纳税义务人从A国取得应税所得在A国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的抵免限额为5 700元(900+4 800)。其A国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5 200元,低于抵免限额可以全额抵扣,并需在中国补缴差额部分的税款,计500元(5 700-5 200)。

2.B国所纳个人所得税的抵免限额

按照我国税法的规定,该纳税义务人从B国取得的稿酬收入,应减除20%的费用,就其余额按20%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并减征30%,计算结果为:

[15 000×(1-20%)×20%(税率)]×(1-30%)=1 680(元)

即其抵免限额为1680元。该纳税义务人的稿酬所得在B国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1720元,超出抵免限额40元,不能在本年度扣减,但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的该国减除限额的余额中补减。

9.【例题·综合题】(2010年节选)中国公民王某5月赴国外进行技术交流期间,在甲国演讲取得收入折合人民币12 000元,在乙国取得专利转让收入折合人民币60 000元,分别按照收入来源国的税法规定缴纳了个人所得税折合人民币1 800元和12 000元。

要求:计算王某5月从国外取得收入应在国内补缴的个人所得税。

『正确答案』在甲国演讲收入按照我国税率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12 000×(1-20%)×20%=1 920(元),应补缴个人所得税1 920-1 800=120(元)

在乙国取得专利转让收入按照我国税率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60 000×(1-20%)×20%=9 600(元),由于在国外已经缴纳12 000元,所以不需要补缴个人所得税。

10.自行申报纳税的纳税义务人

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

2.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4.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例题·多选题】(2009年)下列各项中,纳税人应当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有( )

A.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B.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C.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D.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以上选项均属于需要自行申报的情况。

11.【例题·多选题】(2008年)下列各项中,计算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的年所得时允许扣除的项目有( )

A.财产保险赔款

B.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C.国际组织颁发的环境保护奖金

D.商场购物取得的中奖所得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商场购物取得的中奖所得应当按偶然所得征税。

12.【例题·单选题】(2010年)下列关于个人所得税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扣缴义务人对纳税人的应扣未扣税款应由扣缴义务人予以补缴

B.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C.在判断个人所得来源地时对不动产转让所得以不动产坐落地为所得来源地

D.个人取得兼职收入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答案』C 『解析』扣缴义务人对纳税人的应扣未扣税款应由纳税人予以补缴,不过需要对扣缴义务人予以处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兼职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篇六 个人出租车辆个人所得税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出租汽车个人所得税征收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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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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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出租汽车个人所得税征收办法的

通知

【标    签】个人所得税征收,个体出租汽车

【颁布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京地税个﹝1999﹞203号

【发文日期】1999-04-21

【实施时间】1999-04-2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发票管理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目前,根据部分区、县地税局反映,我市对个体出租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具体办法已不适合实际情况,考虑到出租汽车的运营特点,决定对个体出租汽车司机暂采取定额方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定额办法如下:

  1、收费单价为1元/公里-1.2元/公里的个体出租汽车月定额个人所得税税款为180元。【个人出租车辆个人所得税】

  2、收费单价为1.6元/公里(含)以上的月定额个人所得税税款为200元。

  此征收办法自1999年7月1日开始执行,京地税个[1997]329号文件中对个体出租汽车采取按收费单价核定运营收入依照3%-7%的附征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办法同时废止。  另外,出租汽车收费单价调整后,对承租经营的客运出租汽车仍暂按京税五[1994]29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即:

  1、收费单价为1.6元/公里-2元/公里的车辆每月征收个人所得税75元。

  2、收费单价为1元/公里-1.2元/公里的车辆每月征收个人所得税60元。

篇七 个人出租车辆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机动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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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机动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标    签】出租汽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发﹝1995﹞50号

【个人出租车辆个人所得税】

【发文日期】1995-03-14

【实施时间】1995-04-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通知略)

  机动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机动出租车驾驶员(包括大、中、小客货运机动出租车驾驶员,下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种机动出租车驾驶员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其从事出租车运营取得的收入,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 税务机关可以委托出租汽车经营单位、交通管理部门和运输服务站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单位)代收代缴出租车驾驶员应纳的个人所得税。被委托的单位为扣缴义务人,应按期代收代缴出租车驾驶员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第四条 没有扣缴义务人或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扣缴税款的,出租车驾驶员应自行向单位所在地或准运证发放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五条 出租车驾驶员办理了个体出租车营业执照的,应在领取营业执照后30日内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第六条 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出租车运营取得的收入,适用的个人所得税项目为:

  (一)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对出租车驾驶员采取单车承包或承租方式运营,出租车驾驶员

从事客货运营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二)从事个体出租车运营的出租车驾驶员取得的收入,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出租车属个人所有,但挂靠出租汽车经营单位或企事业单位,驾驶员向挂靠单位缴纳管理费的,或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将出租车所有权转移给驾驶员的,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运营取得的收入,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税。

  第七条 县级以下(含县级)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出租车的不同经营方式、不同车型、收费标准、缴纳的承包承租费等情况,核定出租车驾驶员的营业额并确定征收率或征收额,按月征收出租车驾驶员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第八条 出租车驾驶员能够提供有效停运证明的,税务机关应根据其停运期长短,相应核减其停运期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第九条 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缴纳、扣缴个人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应当在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或纳税申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或代收代缴的税款,付给2%的手续费。

  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原则,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有关具体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从1995年4月1日起执行。

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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