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车,公司用,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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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 个人车,公司用,个人所得税
公司租用员工车辆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公司使用员工车辆,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给职工发放车补,另一种是员工和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公司租用员工车辆并支付租赁费用,两种方式对员工的税务影响不同。 

  公司与员工签订租赁合同的,支付给员工的租金等费用,员工向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是按“财产租赁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没有签订租赁合同而支付给员工的所得,员工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案例:

  甲乙都是某公司的员工,都将自家车交由公司使用,车辆租金每月均为3000元,乙与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而甲没有。则所缴个人所得税就有差别。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第一条规定,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若甲和乙扣除“三险一金”后的工资均是4500元,车辆租金均为3000元。那么,甲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款为(4500+3000-3500)×10%-105=295(元)。 

  而乙由于签订了租赁合同,其取得的收入属于财产租赁所得,应按照财产租赁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假设其财产租赁所得还要缴纳综合税率5.5%的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则乙应缴纳各项税款为(4500-3500)×3%+3000×5.5%+(3000-3000×5.5%-800)×20%=602(元),两种方式应缴个人所得税相差307元(602-295)。因此,租用方式不同,个人税负就有差别。

  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2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近来,一些地区要求明确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各种形式的补贴收入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据了解,近年来,部分单位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对用车人给予各种形式的补偿:直接以现金形式发放,在限额内据实报销用车支出,单位反租职工个人的车辆支付车辆租赁费(“私车公用”),单位向用车人支付车辆使用过程中的有关费用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的有关规定,现对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各种形式的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具体计征方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的有关规定执行。
 

篇二 个人车,公司用,个人所得税
2017年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个体户怎么交税

  个体工商户体户一般为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额人,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个体工商户一般都定期定额向税务机关交税。那么,2017年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是怎样的?个体户怎么交税,个体户纳税标准有哪些呢?

  个体户怎么交税?

  一、个体户的纳税义务。

  个体工商户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个体户应按照税务部门的规定正确建立账簿,准确进行核算。对账证健全、核算准确的个体户,税务部门对其实行查账征收,对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个体户,税务部门对其实行定期定额征收,具有一定情形的个体户,税务部门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实行核定征收。

  二、个体户纳税标准。

  1、销售商品的缴纳3%增值税,提供服务的缴纳5%营业税。

  2、同时按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之和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3、还有就是缴纳2%左右的个人所得税了。

  4、如果月收入在5000元以下的,是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也免征。

  三、2017年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注:

  1、表中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成本、损失)后的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3、应交个人所得税的计税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4、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5、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6、对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个体户的定期定额纳税。

  税务部门对个体户一般都实行定期定额办法执行,也就是按区域、地段、面积、设备等核定给你一个月应缴纳税款的额度。开具发票金额小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收,开具发票超过定额的,超过部分按规定补缴税款。如果达不到增值税起征点的(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各省有所不同),可以免征增值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一、办法适用对象和范围

  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包括:

  1.依法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2.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办学、医疗、咨询等有偿服务活动的个人;

  3.其他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个人。

  二、计税基本规定

  1.权责发生制原则

  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收入和费用。本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2.税会差异处理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个体工商户会计处理办法与本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本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计算。

  3.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4.资产损失扣除规定

  个体工商户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规定扣除。个体工商户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收回当期的收入。

  5.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

  个体工商户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6.不得扣除项目

  个人所得税税款;

  税收滞纳金;

  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不符合扣除规定的捐赠支出;

  赞助支出;

  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

  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准扣除的支出。

  三、扣除项目和标准

  1.家庭生活混用费用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

  2.存货和净资产

  个体工商户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体工商户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工资薪金

  个体工商户实际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4.“五险一金”

  个体工商户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其业主和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个体工商户为从业人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从业人员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分别在不超过该计算基数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5.商业保险

  除个体工商户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从业人员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或者为从业人员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6.利息支出

  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个体工商户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

  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向非金融企业和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7.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个体工商户向当地工会组织拨缴的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的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工资薪金总额是指允许在当期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数额。

  职工教育经费的实际发生数额超出规定比例当期不能扣除的数额,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向当地工会组织缴纳的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在本条第一款规定比例内据实扣除。

  8.业务招待费

  个体工商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业主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个体工商户的开办费。

  9.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个体工商户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10.固定资产租赁费

  个体工商户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11.开办费

  个体工商户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费用,除为取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支出,以及应计入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外,作为开办费,个体工商户可以选择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自生产经营月份起在不短于3年期限内摊销扣除,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12.研究开发费

  个体工商户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开发费用,以及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的购置费准予直接扣除;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按固定资产管理,不得在当期直接扣除。

  四、热点问答

  1.核定征收方式以及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的个体工商户能否适用新《计税办法》?

  答:新《计税办法》规定,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对于采取核定征收方式或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管理的纳税人,不适用新《计税办法》。

  2.个体户业主本人的私人车辆发生的油费、修理费等是否允许在个人所得税中扣除?

  答:新《计税办法》规定,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等不得扣除。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

  3.个体户经营者(业主)本人取得的工资,能否与个体户的雇员工资一并计算后,在税前进行扣除?

  答:新《计税办法》规定,个体工商户实际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个体户业主所取得的工资不能作为“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税前扣除项目,但计算个人所得税时符合税法规定的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可以减除。

  4.个体工商户为业主以及员工缴纳的社保费、住房公积金,能否进行扣除?

  答:新《计税办法》规定,个体工商户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其业主和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5.个体工商户为业主以及员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能否进行扣除?

  6.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分别在不超过该计算基数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个体工商户为从业人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从业人员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7.个体户为业主以及员工购买的商业保险费,能否进行扣除?

  答:除个体工商户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从业人员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或者为从业人员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8.个体户业主为其存货所购买的财产保险,是否允许进行扣除?

  答:个体工商户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9.个体户承租其他单位的房产进行经营,一次性支付了三年的房租,是否允许在支付当年全部扣除?

  答:个体工商户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因此,对于一次性支付的三年房租,应在3年期限内按月均摊租金支出,支付当年仅能扣除属于当年部分的租赁支出。

  9.个体户摊主向市场支付的摊位费能否税前扣除?

  答:新《计税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个体工商户按照规定缴纳的摊位费、行政性收费、协会会费等,按实际发生数额扣除。

  10.由个体户负担的员工“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能否在“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中扣除?

  答:新《计税办法》第三十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代其从业人员或者他人负担的税款,不得税前扣除。

篇三 个人车,公司用,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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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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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个人车,公司用,个人所得税】

【标    签】股东个人购买汽车,个人购买汽车,征征收个人所得税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函﹝2005﹞364号

【发文日期】2005-04-22

【实施时间】2005-04-22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利用资金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辽地税发〔2005〕1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有关规定,企业购买车辆并将车辆所有权办到股东个人名下,其实质为企业对股东进行了红利性质的实物分配,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考虑到该股东个人名下的车辆同时也为企业经营使用的实际情况,允许合理减除部分所得;减除的具体数额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车辆的实际使用情况合理确定。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及有关规定,上述企业为个人股东购买的车辆,不属于企业的资产,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折旧。

关联知识:

1.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批复的

通知

篇四 个人车,公司用,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国税函[2005]364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利用资金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辽地税发〔2005〕1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有关规定,企业购买车辆并将车辆所有权办到股东个人名下,其实质为企业对股东进行了红利性质的实物分配,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考虑到该股东个人名下的车辆同时也为企业经营使用的实际情况,允许合理减除部分所得,减除的具体数额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车辆的实际使用情况合理确定。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及有关规定,上述企业为个人股东购买的车辆,不属于企业的资产,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折旧。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财税〔2003〕1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管理,确保依法足额征收个人所得税,现对个人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个人投资者以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消费性支出及购买家庭财产的处理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的上述支出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二、关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1〕57号)中关于对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后剩余利润,不分配、不投资、挂账达1年的,从挂账的第2年起,依照投资者(股东)出资比例计算分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个人车,公司用,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江苏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地税局《关于以企业资金为个人购房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苏地税发[2007]11号)

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的有关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或其他财产,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的;

(二)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

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

二、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

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六月十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 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篇五 个人车,公司用,个人所得税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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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

【个人车,公司用,个人所得税】

策划  乐税网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

得税的批复的通知

【标    签】所得税的批复

【颁布单位】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穗地税函﹝2005﹞146号

【发文日期】2005-07-13

【实施时间】2005-07-13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的通知》(粤地税函〔2005〕364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的汽车同时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我市统一按购买车辆支出的20%比例减除应纳税所得额。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的通知  2005年7月7日   粤地税函﹝2005﹞364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64号)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篇六 个人车,公司用,个人所得税
员工车辆过户给公司合理避税方案

***公司收购员工车辆进行纳税筹划的草案

一、操作原则

1、以依法合理纳税,合法阳光避税为首要原则。

2、以不损害集团、公司及个人利益为原则。

3、以个人自愿参与,车辆转让后公司指定原车主使用为原则。

4、以新车或原车不变按市场作价为原则。

5、以车辆转让费支付完毕、公司按固定资产折旧完成、员工调离或离职等,车

辆无偿过户给原车主为原则。

6、以公司个人利益共享,成本费用共担为原则。

7、以积极摸索完善,稳妥低调推进,分别实施为原则。

二、具体操作流程

1、公司与员工签订车辆转让协议。

2、员工与公司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3、车辆成为公司固定资产,公司向员工出具车辆转让费欠条。

4、公司按照固定资产管理方式对车辆进行折旧。

5、公司向员工逐月分期支付车辆转让费(车辆转让费欠条金额对等减少,并由车辆转

让人在欠条上签字确认每月减少金额),车辆使用人每月限额报销燃油费和过路费等。员工

新工资额等额减少。

6、车辆转让费支付完毕或车辆折旧完成,公司进行固定资产清理,公司车辆无

偿过户给员工,员工退回车辆转让费欠条。

7、因各种原因员工离开公司,公司车辆过户给员工,员工退回车辆转让费欠条。

三、相关分析

公司期初净资产不变,但公司总资产增加,公司负债同时增加。通过固定资产折

旧管理和车辆日常燃油费等,公司运营成本增加,企业所得税从而相应减少。

员工工资总额不变。员工工资变为三部分组成,即新工资额、车辆转让费、限额

报销费。新工资额显著减少,员工工资个人所得税得到合理减少。

(一)方案假设

2007年10月,公司高管及主管已自购小车,主要用途为上下班和公司业务,目

前市场价值8-15万元。该公司有以下两种方案可以选择。

方案一:公司按现行制度处理,公司报销部分燃油费。

方案二:公司将员工车辆收购,小汽车过户给公司,作为办公用车,但指定主要

归某人使用。车款在2-3年内分期支付。小车预计使用3年,残值考虑为购入市场价

10%,按直线法折旧,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

其它假定:

1、高管汽车1年的固定使用费用(不包含保险、养路费等公司已经购买的费用)

如停车费、过路费、车辆保养等为1万元,1年的油耗及修理费为2.34万元。燃油补

贴现为1000元/月。

2、主管及骨干员工汽车1年的固定使用费用为5000元,1年的油耗及修理费为

10000元。燃油补贴现为300-500元/月。

(二)相关法规

本例主要涉及的税收法规有:

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

税[2003]158号)中关于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本金为本人、家庭及相关人员支付消费

性支出及购买家庭财产的处理问题的规定:除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

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的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经营无关

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

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

函[2005]364号)规定:企业购买车辆并将车辆的所有权办到股东个人名下,其实质

是为股东进行了红利性质的实物分配,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

人所得税;考虑到该股东个人名下的车辆同时也为企业经营使用的实际情况,允许合

理减除部分所得,减除的具体数额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车辆的实际使用情况合理确

定。企业为股东购买的车辆,不属于企业的财产,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折旧。

(三)方案分析

1、对于方案一来说,根据上述有关税法的规定,员工购买的车辆,不属于公司

的财产,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当然,汽车的日常使用费用也不能在税前扣除。

公司考虑的交通费用以工资形式发放给员工,该员工须按工资总额缴纳个人所得税。

除去公司限额报销燃油300-1000元/月外,每年个人还要支付日常费用0.4-2.14万

元。

2、方案二中,分期付款,高管2年付清,主管3年付清。直线法3-5年折旧。

(1)公司高管

高管小汽车的年折旧额=(15-15×10%)÷3=4.5(万元),小汽车的年日常使

用费用抵税额为:1+2.34-1.2=2.14(万元),对公司年形成的新增税后收益为

(4.5+2.14)×25%=1.66(万元)。

对高管,原工资分为三部分,即新工资、车辆款、限额报销的车辆日常使用费用,

车辆款为15/24*10000=6250元/月,限额报销的车辆日常使用费=(1+2.34)

/12*10000=2783.33元/月,新工资为18000*1.4*12/13-6250-2783.33=14228.21元/

月,新缴纳个人所得税为(14228.21-1600)*20%-375=2150.64元/月。

原月缴纳个人所得税=(18000*1.4*12/13-1600)*25%-1375=4040.39元/月。 高管个人工资年节税=(4040.39-2150.64)*12=22677元

(2)主管及骨干员工

对于公司主管及骨干员工小汽车的年折旧额=(8-8×10%)÷3=2.4(万元),

【个人车,公司用,个人所得税】

小汽车的年日常使用费用抵税额为:0.5+1-0.6=0.9(万元),对公司年形成的新增

税后收益为(2.4+0.9)×25%=0.825(万元)。

对主管,原工资分为三部分,即新工资、车辆款、限额报销的车辆日常使用费用,

车辆转让费为8/36*10000=2222.22元/月,限额报销的车辆日常使用费为(0.5+1)

/12*10000=1250.元/月

新工资为5500*1.4*12/13-2222.22-1250.00=3635.47元/月

新年缴纳个人所得税=((3635.47-1600)*10%-25)*12=2142.60 主管现应税工资为5500*1.4*12/13=7107.69元/月

主管现年应缴纳个人所得税=((7107.69-1600)*20-375)*12=8718.46元。

主管可节税=8718.46-2142.60=6575.86元/年

(3)公司高管3名,主管及骨干员工10名,13台车,通过公司收购车辆行为:

每年可为公司形成税后收益=16600.00*3+8250.00*10=132300.00元

公司管理人员 个人年节税=22677.00*3+6575.86*10 =133789.60元 可见,采用第二方案时,高管在名义上不拥有小汽车的所有权,2年中,不仅公

司每年新增税后收益16600.00元,该高管个人每年可少缴个人所得税22677元;主

管级在3年中,不仅公司每年新增税后收益8250元,该主管个人每年可少缴个人所

得税6575.86元。

每年公司税后收益13.23万元,个人节税13.38万元。

(4)公司收购车辆及办理过户手续等费用

公司购入时:

过户手续费:100-200元/车;

开具发票费:1050-2275元/车,发票金额-20000后的1.75%;

购入时费用:1150-2475元/车。

过户给个人时:

过户手续费:100-200元/车;

总费用:1250-2675元/车。

过户相关手续费由公司和个人各承担50%。

需准备的资料:

出让方:车辆登记证、行驶证、车购证、养路费、保险费;

受让方: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盖鲜章)、介绍信

车辆转让协议

出让人: (身份证号: )

受让人:****有限公司

为满足工作需要,出让人转让其拥有的车辆给受让人使用。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1、出让人转让其拥有的汽车一辆以满足受让人之工作需要。该汽车车型

为 ,车辆号牌为 。

2、双方一致认定该车市场价值为RMB 。受让人受让上述车辆并在办理完结相关过户手续后,向出让人出具等于双方认定车辆市值的车辆转让费欠条一张。

3、受让人在受让车辆后,将该车辆指定给出让人用于上下班以及工作时间内外出办事使用,出让人对此无异议。

4、受让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次月起每月支付出让人车辆转让费RMB ,车辆转让费欠条金额相应减少,直至欠条欠款金额为零。车辆出让人每月收到车辆转让费时在欠条上签字确认减少金额。

5、出让人因故调离受让人单位(特指*****有限公司),本协议自出让人调离之月起终止,出让人交通补贴按原办法发放,出让人交回受让人出具的车辆转让费欠条,受让人将车辆无偿过户给出让人。

6、出让人因故离职等,本协议自出让人离职之月起终止,出让人交回受让人出具的车辆转让费欠条,受让人无偿将车辆过户给出让人。

7、车辆转让费支付完毕或受让人对车辆按固定资产折旧完成,受让人无偿将车辆过户给出让人,双方协议终止。

8、出让人在使用受让人提供车辆时需谨慎安全驾驶,如因驾驶车辆出现违章驾驶或交通事故等情形,其所产生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均由出让人自行承担,受让人不承担任何经济以及法律责任,出让人对此予以认可。

9、车辆过户等相关手续费用由出让方和受让方各承担50%。

10、本协议自出让人签字、受让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出让人: 受让人:****************

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码: 受让人代表:

2007年 月 日 2007年 月 日

附件2: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500元的 5 0

2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10

3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15

4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20

5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 25

6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30

7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8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40

9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45

25 125 375 1375 3375 6375 10375 15375

篇七 个人车,公司用,个人所得税
公车私用的个税涉税分析

公车私用的个税涉税分析-来自网络浪子王俊

2012-04-29 17:56:06| 分类: | 标签: |字号大中小 订阅

一、总局文件【个人车,公司用,个人所得税】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 2006年3月6日发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近来,一些地区要求明确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各种形式的补贴收入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据了解,近年来,部分单位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对用车人给予各种形式的补偿:直接以现金形式发放,在限额内据实报销用车支出,单位反租职工个人的车辆支付车辆租赁费(“私车公用”),单位向用车人支付车辆使用过程中的有关费用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八条的有关规定,现对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各种形式的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具体计征方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1999年4月9日发文的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

二、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点评】包括公务用车补贴在内的公务交通补贴中包含一定比例的公务费用,这部分公务费用应由单位承担,不构成员工的个人所得,也不征收个税。扣除一定比例的公务费用以外的部分相当于企业承担了一部分员工的个人费用,但是不倾向于将其理解为企业承担了跟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仍然应该理解为员工为企业提供服务,企业相应地支付对价。

在企业所得税层面,我倾向于将其理解为职工福利费,国税函【2009】3号文也有相应规定。有网友长长远发展的眼光来看,期望将公务用车补贴推定为工资薪金,但当前执行应仍以国税函【2009】3号文为宜。

二、地方规定

1、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相关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深地税发【2007】186号)规定:公务用车改革后,单位为员工报销的相关费用,以及以现金或实物形式发放的交通补贴,在给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同时应并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点评】此处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应以最新规定为准,但个税层面意味着在深圳交通补贴无论采取实报实销还是现金发放形式均为不征税标准。

2、《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费补贴有关公务费用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的通知》(黑地税函【2006】11号)第一条规定:实行公务用车改革的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交通费用补贴每人每月扣除1,000元,超出部分计征个人所得税。其他形式的交通费补贴一律计征个人所得税。

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辽地税发【2009】76号)第三条规定:实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单位,其职工以现金或实报实销方式取得的车改补贴收入,均扣除70%的公务费用后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扣除最高限额为每月2500元,超过的部分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未备案的公务用车改革单位,其向职工个人支付的现金补贴或限额内实报实销的公务用车费用,均应全额并入当月工资薪金中征收个人所得税。

【点评】辽宁比黑龙江更大度,但相对来说比例似乎比定额更合理一些。不过对于普通企业而言,几乎是无法享受的,因为公务用车改革本身就是特定单位的特定改革措施。

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的公车改革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吉地税发【2007】69号第三条规定:个人从本单位取得的符合前两项规定条件的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补贴收入(以下简称补贴收入),公务费用扣除标准为:长春、吉林市暂定每人每月2500元、其他市(州)暂定2000元、县(市)暂定1500元。补贴收入低于上述扣除标准的,在计征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超过扣除标准的,就超出部分并入当月工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5、《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云地税二字[2006]37号)规定:我省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公务用车和通讯补贴收入的公务费用扣除标准问题,目前正做调查研究,待省政府批准确定后执行。在省政府尚未批准确定以前,暂不作公务费用的扣除。

6、《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鲁地税二函

[2005]15号第二条规定:关于机关车改补贴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的有关规定,对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补贴收入,可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费用扣除标准应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由于我省目前尚未进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对个别地区和单位发放给个人的公务用车补贴,应并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点评】没有查询到山东地税的后续政策,山东没有出台具体的公务费用标准,实际执行中不允许扣除。

7、《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和通讯费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藏国税发【2006】83号)第二条公务费用扣除标准规定,为体现个人所得税调节高收入和税收公平原则,根据近年来全区实际发放公务用车补贴和通讯费情况,现将公务费用扣除标准制定如下:公务用车补贴每人每月600元,通讯费补贴每人每月400元。

8、江苏省常州市2011年3月8日明确:个人取得交通费补贴、通讯费补贴的征免规定有哪些?(1)经纪委、监察部门批准的交通费补贴、通讯费补贴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2)虽未经纪委、监察部门批准,但企业制定(须经董事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了交通补贴、通讯补贴规章制度。企业按制度规定,在合理范围内以现金形式发放的交通补贴、通讯补贴,按实际发放金额的70%计征个人所得税;在合理范围内按实报实销形式形式发放的交通补贴、通讯补贴,按实际报销金额的50%计征个人所得税。超过制度规定标准报销或发放的交通补贴、通讯补贴应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他雇员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点评】常州的规定特别之处在于向投资者实际发放的超标的补贴需要视同股息红利征收个人所得税。

9、厦门地税暂时执行有关纳税人取得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补贴收入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的标准是:一、企业有详尽真实的车改方案,并经主管政府部门审批同意;二、实行车改后,交通费用整体下降;三、月车改补贴在3000元以内;

四、公务费用扣除为50%,剩余部分并入工资所得。

注:信息提供者特别提示,没有文件,理解为实际执行的尺度。这样做比某些地区没有文件就按照没有公务费用(公务费用=0)来理解要更实事求是,如山东。

10、《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宁政函【2006】123号)规定:实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允许在个人所得额中扣除一定公务费用标准后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扣除标准为:以现金支付的,每人每月扣除费用不超过1200元;凭票报销的,每人每月扣除费用不超过1800元。凭票报销的费用包括:燃油(燃气)费、保险费(个险、车险)、过路过桥费、停车费、养路费。

【点评】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实务中有不少税务机关对于报销车辆保险费、车船税的做法不予认可,认为这些都属于车辆的专属费用,无论是否用于公务都会发生、对于涉及公务用车补贴涉及的发票,实务中亦争议是否需要开具单位抬头的

发票。我们认为,基于公务时用的目的,对于汽油费发票等宜取得单位抬头的发票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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