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车给企业,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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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 租车给企业,个人所得税
公司租用员工车辆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公司使用员工车辆,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给职工发放车补,另一种是员工和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公司租用员工车辆并支付租赁费用,两种方式对员工的税务影响不同。 

  公司与员工签订租赁合同的,支付给员工的租金等费用,员工向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是按“财产租赁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没有签订租赁合同而支付给员工的所得,员工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案例:

  甲乙都是某公司的员工,都将自家车交由公司使用,车辆租金每月均为3000元,乙与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而甲没有。则所缴个人所得税就有差别。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第一条规定,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若甲和乙扣除“三险一金”后的工资均是4500元,车辆租金均为3000元。那么,甲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款为(4500+3000-3500)×10%-105=295(元)。 

  而乙由于签订了租赁合同,其取得的收入属于财产租赁所得,应按照财产租赁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假设其财产租赁所得还要缴纳综合税率5.5%的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则乙应缴纳各项税款为(4500-3500)×3%+3000×5.5%+(3000-3000×5.5%-800)×20%=602(元),两种方式应缴个人所得税相差307元(602-295)。因此,租用方式不同,个人税负就有差别。

  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2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近来,一些地区要求明确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各种形式的补贴收入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据了解,近年来,部分单位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对用车人给予各种形式的补偿:直接以现金形式发放,在限额内据实报销用车支出,单位反租职工个人的车辆支付车辆租赁费(“私车公用”),单位向用车人支付车辆使用过程中的有关费用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的有关规定,现对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各种形式的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具体计征方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的有关规定执行。
 

篇二 租车给企业,个人所得税
2017年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个体户怎么交税

  个体工商户体户一般为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额人,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个体工商户一般都定期定额向税务机关交税。那么,2017年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是怎样的?个体户怎么交税,个体户纳税标准有哪些呢?

  个体户怎么交税?

  一、个体户的纳税义务。

  个体工商户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个体户应按照税务部门的规定正确建立账簿,准确进行核算。对账证健全、核算准确的个体户,税务部门对其实行查账征收,对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个体户,税务部门对其实行定期定额征收,具有一定情形的个体户,税务部门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实行核定征收。

  二、个体户纳税标准。

  1、销售商品的缴纳3%增值税,提供服务的缴纳5%营业税。

  2、同时按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之和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3、还有就是缴纳2%左右的个人所得税了。

  4、如果月收入在5000元以下的,是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也免征。

  三、2017年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注:

  1、表中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成本、损失)后的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3、应交个人所得税的计税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4、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5、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6、对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个体户的定期定额纳税。

  税务部门对个体户一般都实行定期定额办法执行,也就是按区域、地段、面积、设备等核定给你一个月应缴纳税款的额度。开具发票金额小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收,开具发票超过定额的,超过部分按规定补缴税款。如果达不到增值税起征点的(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各省有所不同),可以免征增值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一、办法适用对象和范围

  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包括:

  1.依法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2.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办学、医疗、咨询等有偿服务活动的个人;

  3.其他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个人。

  二、计税基本规定

  1.权责发生制原则

  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收入和费用。本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2.税会差异处理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个体工商户会计处理办法与本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本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计算。

  3.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4.资产损失扣除规定

  个体工商户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规定扣除。个体工商户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收回当期的收入。

  5.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

  个体工商户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6.不得扣除项目

  个人所得税税款;

  税收滞纳金;

  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不符合扣除规定的捐赠支出;

  赞助支出;

  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

  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准扣除的支出。

  三、扣除项目和标准

  1.家庭生活混用费用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

  2.存货和净资产

  个体工商户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体工商户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工资薪金

  个体工商户实际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4.“五险一金”

  个体工商户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其业主和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个体工商户为从业人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从业人员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分别在不超过该计算基数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5.商业保险

  除个体工商户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从业人员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或者为从业人员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6.利息支出

  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个体工商户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

  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向非金融企业和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7.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个体工商户向当地工会组织拨缴的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的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工资薪金总额是指允许在当期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数额。

  职工教育经费的实际发生数额超出规定比例当期不能扣除的数额,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向当地工会组织缴纳的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在本条第一款规定比例内据实扣除。

  8.业务招待费

  个体工商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业主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个体工商户的开办费。

  9.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个体工商户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10.固定资产租赁费

  个体工商户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11.开办费

  个体工商户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费用,除为取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支出,以及应计入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外,作为开办费,个体工商户可以选择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自生产经营月份起在不短于3年期限内摊销扣除,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12.研究开发费

  个体工商户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开发费用,以及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的购置费准予直接扣除;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按固定资产管理,不得在当期直接扣除。

  四、热点问答

  1.核定征收方式以及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的个体工商户能否适用新《计税办法》?

  答:新《计税办法》规定,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对于采取核定征收方式或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管理的纳税人,不适用新《计税办法》。

  2.个体户业主本人的私人车辆发生的油费、修理费等是否允许在个人所得税中扣除?

  答:新《计税办法》规定,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等不得扣除。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

  3.个体户经营者(业主)本人取得的工资,能否与个体户的雇员工资一并计算后,在税前进行扣除?

  答:新《计税办法》规定,个体工商户实际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个体户业主所取得的工资不能作为“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税前扣除项目,但计算个人所得税时符合税法规定的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可以减除。

  4.个体工商户为业主以及员工缴纳的社保费、住房公积金,能否进行扣除?

  答:新《计税办法》规定,个体工商户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其业主和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5.个体工商户为业主以及员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能否进行扣除?

  6.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分别在不超过该计算基数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个体工商户为从业人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从业人员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7.个体户为业主以及员工购买的商业保险费,能否进行扣除?

  答:除个体工商户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从业人员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或者为从业人员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8.个体户业主为其存货所购买的财产保险,是否允许进行扣除?

  答:个体工商户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9.个体户承租其他单位的房产进行经营,一次性支付了三年的房租,是否允许在支付当年全部扣除?

  答:个体工商户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因此,对于一次性支付的三年房租,应在3年期限内按月均摊租金支出,支付当年仅能扣除属于当年部分的租赁支出。

  9.个体户摊主向市场支付的摊位费能否税前扣除?

  答:新《计税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个体工商户按照规定缴纳的摊位费、行政性收费、协会会费等,按实际发生数额扣除。

  10.由个体户负担的员工“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能否在“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中扣除?

  答:新《计税办法》第三十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代其从业人员或者他人负担的税款,不得税前扣除。

篇三 租车给企业,个人所得税
公司租车协议

租 车 协 议

承租方(甲方):

出租方(乙方): 身份证明号码: (后附复印件)

乙方家庭住址: 电话:

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就租车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关于车辆:

甲方租用乙方 色 牌(发动机号码: )一辆,牌照号 ,载人数量为 人(含司机),车辆所有人 ,合同签订日车况: 行驶里数: 已使用年限: 新旧程度: 。(后附驾驶证及行车证复印件)

车辆所有人非出租方的,请说明关系:

二、协议期间的出车时间及费用:

1、出车时间

出车时间由甲方指定项目负责人 ( 项目)根据工程及公司事项需要安排, 乙方在甲方服务期内无公休日并要求乙方24小时随时待命。

当指定项目负责人发生变动时,甲方将重新指定项目负责人,并通知乙方。

2、租金及相关费用。

2.1甲方每月支付乙方租金 元,公司代扣该费用含租车费用及司机所有报酬,并一次性包死,缺勤按日租金扣缴,每月15日以现金形式支付至乙方银行账号,个人所得税,公司代扣代缴。

开户行为: 农业银行

账号为:

2.2电话通讯费:根据工作需要甲方为乙方报销电话费用,报销额度以乙方每月实际缴费凭证作为报销结算依据, 报销额度为50元/月,超出部分由个人自行承担,不足50元的以实际发生额为准予以报销。每月1~10日凭单报销,过期作废。

出车不满一个月的,按实际出车天数计算电话费用予以报销。

2.3关于餐补:乙方在岗期间,公司按考勤记录发放餐费,在项目时餐费随项目(10元/天),在公司餐费随公司(11元/天)。由所在项目的项目经理对乙方考勤负责。

2.4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规定制度,若有违反按规定处罚,

三、 协议期间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 出车事宜,由甲方项目负责人及其领导合理调度安排,雇佣车辆已箱货为首选,如遇项目需配备两辆车辆情况

下,箱货主要负责载货使用,乘用轿车主要负责载人使用,根据现场实际工作情况听从项目负责人调派。甲方需避免司机疲劳驾驶。乙方需服从项目负责人安排调度,自觉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行车安全。

2、 乙方须遵守出车时间,按指定时间准时到达项目办公室待令派遣。特殊情况,甲乙双方依照协商结果执行。

3、 乙方需严格遵守甲方的用车制度,另特别提示如下:

3.1需每周将行车记录上报综合部,由综合部行政司机汇总;如当月用油量超出充值分配量,且无正当理由的,公司不予承担。行车记录必须真实填写,并由项目经理、行政司机及用车人确认签字后方可上报综合部。对于伪造行车记录的恶意欺骗行为,视情节严重程度发现一次给予最低200元的罚款,并终止租车协议。

3.2统一使用加油卡加油,在签订本协议当日到综合部行政司机处办理领取加油卡手续,加油卡妥善保存,严禁使用现金加油,如遇异地无相关加油站或加油站无法使用加油卡的情况,需提前通知综合部行政司机及项目经理,经核实同意后并由主管项目经理及用车人在报销凭证及行车记录上签字确认后,公司予以报销。

3.3项目部车辆一车一卡制:车辆油卡需和外聘司机使用车辆车牌号相对应,另加油卡密码。(密码会另行告知使用人)

3.4根据项目部车辆实际使用情况,公司决定每部车辆油卡余额圈存伍佰元整。

1)、油卡实际使用人需使用加油前,通知综合部告知加油时车辆里程表数。并详细填写外出登记表(加油里程数,加油金额)

2)、油卡内余额不足需提前通知综合部相关人员,以便及时为项目部车辆补充油款。先短信后电话通知。否则遇油卡无费用,车辆不能正常使用耽误现场工作由司机个人负责,并视情节严重性扣除当天工资,严重者解除租赁合同。

3)、因综合部相关人员工作疏忽,在项目司机提出油卡余额不足且理由正当情况下,没有及时为项目车辆补充油款耽误现场正常工作,视情节严重性捐款每次100元。

3.5司机每周六需和项目部相关人员公司报销,开会。为了方便公司统一管理车辆每周实际使用情况,周六当天需在长江道加油站使用固定油卡加油。请项目司机提前做好加油计划,以便统一加油。(遇特殊情况不能到司需提前通知综合部,如无正当理由必须按公司规定统一加油。)

3.6根据项目车辆以往使用情况特别需强调说明:

1)、项目司机不得使用加油卡回家加油,购买其他物品,处理项目其他无工作关联事物。

2)、不得将加油卡转借其他车辆,如特殊原因更换车辆需要提前通知综合部,办理油卡信息变更。

3)、加油卡只作为车辆加油使用不得将汽油加注备用油桶作为不时之需,更不能以任何形式倒卖给他人。

发现有违反上述问题驾驶员除扣除其违规加油金额外还需缴纳违规金额的双倍罚款,屡次违反该制度的需解除租赁合同,并扣发当月租赁费用,且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力。

3.7乙方清楚并领会甲方用车制度的具体内容,如未领会理解,乙方可拒签本合同。

4、 乙方在工作时间严禁安排或自行出车办理私事,在此过程中出现任何问题及发生的任何费用均与甲方无关,由

乙方负全责。

5、 乙方的车辆维修费、各种保险费等一切费用自负(甲方要求乙方车辆需缴纳商业保险),甲方只提供租用期内为

甲方提供服务的燃油费、过桥费。

6、 乙方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行车,发生任何违章或无论责任归属的交通事故,一切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

无关。

7、 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管理人员指派的违章违法行车安排。

8、 工作时间乙方禁止饮酒,一经发现将与其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9、 乙方在工作期间内利用车辆参与盗窃现场施工材料等违法活动一经发现立即解除租赁合同,按货物实际价值赔

偿并扣发当月租车费用,情节严重者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

10、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平等协商解决。

四、违约责任

1、 因乙方未按照双方约定的要求出车,导致甲方延误工作,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2、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在协议期内终止合同,需提前10天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否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以一个

月租金为基数),乙方严重违规的除外。

3、 若一方提出终止合同,对方同意后,乙方主动交接油卡、出车单等未尽事宜,办理交接手续,并在交接表上签

字确认后,甲方认可交接结果,否则甲方可迟付租金直至交接完成。

五、 协议期限

本协议自 年 月 日起生效,截止日期按 执行。

⑴由甲方视施工情况而定;

⑵ 年 月 。

六、 协议文本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时生效,并具有法律责任。

承租方: 出租方:

公章: 指印: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篇四 租车给企业,个人所得税
企业私车公用涉及的税务处理

私车公用协议和私车租赁协议下的法理和税务处理分析

所谓的“私车公用”是指公司自有车辆不够或者员工特殊岗位的原因,员工个人将自有的车辆用于公司的公务活动,公司给员工报销诸如:汽油费、路桥费、汽车维修费、保险费等费用的一种经济行为。实践操作过程中,员工与公司要么签订私车公用协议,要么签订私车租赁协议来解决私车公用的问题。这两分协议下的税务处理是不同的,具体分析如下。

(一)私车公用协议和私车租赁协议的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九届第15号)第二条: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二百一十五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二百一十四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基于以上法律规定,公司员工与公司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出于自愿和不是胁迫签订的私车公用协议和私车租赁协议都具有法律效力。

(二)私车公用协议和私车租赁协议下的税务处理

1、增值税的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五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基于次规定,在会计上登记为企业的固定资产必须是固定资产是企业拥有和持有的,即固定资产的所有权在企业名下。公司员工自己购买的车辆,在当地车管所登记的是员工本人的名字,机动车发票上的收票人也是员工本人。因此,员工购买的车在会计上不可以登记为公司的固定资产。

(1)员工购买车的增值税进项税不可以在公司进行抵扣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条例第十条和细则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对企业购入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取得提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由于私家车的车主是公司员工而不是公司,所以员工个人购买的私车与公司无论签订私车公用协议还是签订私车租赁协议,该车购进时的进项税金都不可以在公司进行抵扣。

(2)私车公用开具的租赁发票能否抵扣增值税进项税

员工个人或其他个人与公司签订租车协议,公司支付给员工或其他个人的租金,到当地税务主管部门代开的发票依据《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4]153号)第六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时,可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第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的规定,如果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与公司签订私车租赁协议,可以将租金到当地税务部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公司可以抵扣3%的增值税进项税;如果员工个人与公司签订租车协议,则员工个人到当地税务主管门只能代开租赁业普通增值税发票,不能够抵扣增值税进项税。

(3)公司使用私车发生的汽油费、修理费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基于此规定,员工私车与公司签订私车公用协议或私车租赁协议的车用于企业使用,用于生产经营所耗用的汽油费及修理费如果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2、公司使用私车发生的费用的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的有关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所称的合理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资产成本的必要与正常的支出。

基于此税法政策规定,企业发生的费用支出必须同时满足上述规定的真实性、相关性及合理性方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允许抵扣或不能抵扣的情况如下:

(1)签订私车公用协议的情况下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在私车公用协议中定额约定的企业真实发生的与取得收入相关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等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的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

扣除。但是应由车主承担的汽车本身的支出如:车辆保险费、车辆购置税、折旧费等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签订私车租赁协议的情况下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如果到当地税务部门代开发票的情况下,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在租赁合同约定用途并由公司承担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等,在取得发票的情况下,则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不能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应由车主承担的汽车本身的车辆保险费、车辆购置税、折旧费等支出,否则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

3、个人所得税的处理

公司使用员工车辆,有三种方式,一种是直接给职工发放车补或者允许员工在公司凭发票报销一定的费用;第二种是员工和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公司租用员工车辆并支付租赁费用;第三种是公司与员工签订私车公用协议书,在协议中定额约定由公司承担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三种方式对员工个人所得税的税务影响不同。

(1)私车租赁协议情况下的个人所得税处理【租车给企业,个人所得税】

公司与员工签订租赁合同的,支付给员工的租金等费用,员工向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是按“财产租赁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直接给职工发放车补或者允许员工在公司凭发票报销一定费用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第一条规定,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基于此规定,在没有签订租赁合同,也没有签订私车公用协议书,只是支付给员工车补,或者允许员工拿票在公司报销一定的费用,则员工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签订私车公用协议情况下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如果公司与员工签订私车公用协议书,在协议中定额约定实际经营中发生的并由公司承担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不属于员工在公司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篇五 租车给企业,个人所得税
公司员工私家车费用在公司报销的相关税收问题

公司员工私家车费用在公司报销的相关税收问题

【租车给企业,个人所得税】

一、私车公用税务风险

随着个人经济收入的快速增长,私家车越来越多,私车公用现象也越来越普遍。由于汽车的所有权不属于公司,并且纳税人对私车公用的税务处理,税务总局也没有统一的具体的规定,对纳税人带来很大的税务风险,遇到的主要问题有:

1.使用汽车发生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2.汽车发生的费用能否在所得税前列支?

3.员工取得收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决上述税务问题,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地方税务机关有具体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2.地方税务机关没有具体规定的,按所得税处理的一般原则判断,或则按主管税务机关通行的做法处理。因为没有具体的统一规定,税务机关有自由裁量权,对某些问题的处理会有一些惯例。

二、企业所得税处理

外资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遵循据实扣除的原则,内资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规定,准予扣除项目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 因此,私车公用发生的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但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公司与员工签订租赁合同。

但若无偿使用会有税务风险,税务机关可能会核定租金要求纳税。

2. 在租赁合同中约定使用个人汽车所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3. 租赁支出和承担的费用能取得发票。员工取得租金可以申请税务机关代开具发票。

4. 费用支出属于使用汽车发生的,对应该由员工个人负担的费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可以在所得税前列支的汽车费用包括: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

不可以在所得税前列支的汽车费用包括:车辆保险费;维修费;车辆购置税;折旧费等。

以下是部分地区的税务规定,可以参考:

北京地税的规定:

《关于明确若干企业所得税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2003]646号)第三条规定,对纳税人因工作需要租用个人汽车,按照租赁合同或协议支付的租金,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对在租赁期内汽车使用所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和停车费,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其它应由个人负担的汽车费用,如车辆保险费、维修费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江苏国税的规定: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业务问题的通知》(苏国税发[2004]097号)规定,“私车公用”发生的费用应凭真实、合理、合法凭据,准予税前扣除,对应由个人承担的车辆购置税、折旧费以及保险费等不得税前扣除。

大连地税的规定: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大地税发

[2004]198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以承担修理费、保险费、养路费、油费等方式有偿使用,包括投资者在内个人的房屋、交通工具、设备等其相应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如确属租赁性质应按双方签订的合规的书面租赁合同,凭相关发票,其相关费用允许税前扣除。

三、个人所得税处理

私车公用对企业来说,另一个税务风险就是个人所得税扣缴问题。哪些所得应该扣缴个人所得税,究竟该按哪个税目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少扣缴个人所得税,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对公司要罚款,对个人还要追缴税款。

企业支付个人车辆的支出,需按以下方法扣缴个人所得税:

1.公司与员工签订租赁合同的,支付给员工的租金等费用,员工按“财产租赁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还要交纳营业税);没有签订租赁合同而支付给员工的所得,员工按“工资薪金所得” 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支付个人车辆的支出采用报销形式的也应扣缴个人所得税。【租车给企业,个人所得税】

有公司对使用员工汽车发生的费用采用报销的形式,本来不属于员工个人的所得,但按照税法的规定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规定,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因此,各地的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会有不同,有的地方还没有制定扣除标准。

以下是地方的税务规定,可以参考:

北京地税的规定: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个〔2002〕568号)规定,对企业支付个人车辆的支出,均应视同企业向个人支付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但能够提供租赁合同的,可按财产租赁所得计算纳税。

四、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股东需要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可以对所得扣除一定比例后纳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

[2005]364号)的规定:

1.企业购买车辆并将车辆所有权办到股东个人名下,其实质为企业对股东进行了红利性质的实物分配,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考虑到该股东个人名下的车辆同时也为企业经营使用的实际情况,允许合理减除部分所得,减除的具体数额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车辆的实际使用情况合理确定。

目前广州的标准:广州地税(穗地税函[2005]146号)规定,广州市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的汽车同时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统一按购买车辆支出的20%比例减除应纳税所得额。

3.允许合理减除部分所得,减除的具体数额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车辆的实际使用情况合理确定。

4.企业为个人股东购买的车辆,不属于企业的资产,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折旧。 针对这种情况,从纳税的角度来看,购买的汽车所有权办到公司名下,对公司和股东都比较有利。

总之,对私车公用问题,是否签订租赁合同,决定了公司和个人如何缴纳所得税。要降低私车公用的税收负担,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可以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采用租赁的方式,公司与员工签订租赁合同;

2.支付汽车费用避免采用员工报销的形式;

3.员工可以用汽车投资入股;

4.员工可以将汽车卖给公司,只要售价不超过原值,免征增值税。

采用3、4两种方式的不仅所有的费用在所得税前列支没有问题,固定资产还可以计提折旧在所得税前扣除。

备注:私车公用涉及到的税金

(1)个人所得税:

A. 出租方为本企业职工,并且签定了租车协议(需贴印花税),举例如下: 租金3000元/月,则:工资-3500后缴纳个人工薪所得税。

按(3000-800)×20% 缴纳个人财产租赁所得税。

B. 出租方为本企业职工,但无租车协议,则需缴纳个人所得税额为:

(工资+3000-2000)×适用税率

C. 出租方为非本企业职工,则所有费用均按劳务报酬缴纳个人所得税。

(2)企业所得税:

A. 在签定协议的基础上,下列三项可税前列支:

a. 汽油费 b. 过路费 c. 停车费

B. 在签定协议的基础上,下列四项不可税前列支:

a. 养路费 b. 保险费 c. 修理费 d. 停车泊位费

C. 无协议时,上述七项均需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篇六 租车给企业,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租车给企业,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

批复

【标    签】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承包承租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征税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函﹝2000﹞395号

【发文日期】2000-01-01

【实施时间】2000-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商业企业改变经营方式后如何确定个人所得税税目的请示》(大地税函[2000]6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随着企业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企业内部的经营方式也不断探索,出现了各种形式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为了准确划分各种类型的承包(承租)人取得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所适用的应税项目,总局于1994年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对企事业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取得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79)。该通知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协议)的规定只向发包、出租方交纳一定费用后,企业经营成果归其所有的,承包、承租人取得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

  你局来文所反映的商业企业在职职工对企业下属部门实行自筹资金、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承包、承租经营方式,虽不是对整个企业的承包、承租经营,但其承包和经营的方式基本与上述规定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相同。为公平税负,合理负担,对你局来文所反映的在职职工从事承包、承租经营取得的所得,应比照“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对企事业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取得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

篇七 租车给企业,个人所得税
第10章 个人所得税

第十章个人所得税

一、单项选择题

【租车给企业,个人所得税】

1.下列人员属于个人所得税居民纳税人的是()

A.2014年在中国境内居住时间为156天的台湾同胞

B.自2014年3月12日至2014年12月31日,在中国境内工作的外籍专家

C.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不居住的外籍人员

D.在北京开设小卖部的个体工商户中国居民王某

2.根据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居住满5年的个人,对其第6年来源于境内外的所得,下列税务处理中,正确的是()

A.应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B.凡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应当就其来源于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C.个人在临时离境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仅就由中国境内的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

D.在境内居住不超过90天,其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应全额缴纳个人所得税

3.下列个人收入中,应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是()

A.在其他单位兼职取得的收入

B.退休后再受雇取得的收入

C.在任职单位取得董事费收入

D.个人购买彩票取得的中奖收入

4.以下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是()

A.参加有奖销售所得赠品

B.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

C.个人对其任职公司投资取得的股息

D.个人取得任职公司股票增值权和限制性股票的所得

5.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允许税前全额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是()

A.用于政府机构的捐赠

B.通过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向教育事业的捐赠

C.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革命老区的捐赠

D.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贫困地区的捐赠

6.某国有企业职工张某,于2014年2月因健康原因办理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尚有18个月),取得单位按照统一标准支付的一次性补贴72000元。当月张某仍按原工资标准从单位领取工资4500元。则张某2014年2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合计为()

A.30元B.270元C.300元D.320元

7.2014年中国公民李某被公司派往A国工作6个月,在A国工作期间,工资由公司设在A过的分支机构支付,每月工资折合人民币50000元,并由该分支机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0000元;李某取得A国劳动报酬折合人民币40000元,按A国税法缴纳了个人所得税10000元。2014年李某在我国应补缴个人所得税()元。

A.2430 B.1110C.2400 D.3510

8.下列与个人任职有关的收入中,可按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是()

A.股份制企业为职工购买的月饼礼盒

B.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

C.机关单位员工取得年终双薪

D.办理提前退休取得一次性补贴收入

9.下列属于劳务报酬所得的是()

A.在校学生因参与勤工俭学活动取得的奖励

B.个人提供专有技术获得的报酬

C.个人发表书画作品取得的收入

D.个人出租财产取得的收入

10.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同一作品再版取得的稿酬,应按两次所得纳税

B.同一作品出版后,加印取得的稿酬应按两次所得纳税

C.同一作品再两处同时出版,发表取得的稿酬所得合并为一次纳税

D.同一作品先在报刊上连载,然后再出版取得的稿酬所得应合并为一次纳税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各项中,不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是()

A.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将出租车所有权转移给驾驶员的,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运用取得的收入

B.个体工商户对外投资的所得

C.个人独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

D.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E.承租人对承租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取得的所得

2.依据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A.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B.作者去世后,财产继承人取得的遗作稿酬免征个人所得税

C.个人取得特许权的经济赔偿收入,应按“偶然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D.个人独资企业为投资者支付的个人工资,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E.对个人购买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奖券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万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3.下列所得中,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有()

A.编剧从任职单位取得的剧本使用费

B.雇主为员工购买的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

C.个人从任职的上市公司取得的股票增值权所得

D.出版社的专业作者撰写、编写或翻译的作品,由本社以图书形式出版而取得的所得

E.任职、受雇于报社、杂志社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

4.下列收入中,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有()

A.个人取得特许权经济赔偿收入

B.某作家的文字作品手稿复印件公开拍卖取得的收入

C.某电视剧编剧从任职的电视剧制作中心获得的剧本使用费收入

D.某广告设计者转让广告制作使用权取得的转让费收入

E.出版社专业作者翻译作品后,由本社以图书形式出版而取得的收入

5.依据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下列各项中,纳税人应当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是()

A.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B.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C.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D.从中国境内两处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E.取得免税所得的

三、计算题

1.中国公民张某为某大学教授,2014年取得收入如下:

(1)每月工资收入8400元;

(2)受邀为境内某企业演讲,取得演讲收入60000元,将其中的15000元通过国家机关捐赠给贫困地区;

(3)将自己的一部小说手稿复印件在国内公开拍卖,取得拍卖收入90000元;

(4)当月赴国外进行技术交流期间,在加过演讲取得收入折合人民币12000元,在乙国取得专利转让收入折合人民币60000元,分别按照收入来源国的税法规定缴纳了个人所得税折合人民币1800元和12000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计算

(1)2014您张某取得工资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2)张某为境内企业演讲取得演讲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3)张某拍卖小说手稿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4)张某取得的境外所得应在我国补缴的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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