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官员财产申报的阳光法案有没有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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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完善我国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思考》

一、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概述

(一)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内涵

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内涵可追溯到1883 年,英国议会通过世界上第一部有关财产申报的法律:《净化选举与防止腐败法》。该法案规定:如果官员个人财产与其正常收入之间存在差距,就必须作出解释和说明;如不能提供合法所得的证据,就会被认定为灰色收入,进而被治罪。

在1978年,美国政府颁布了《政府官员行为道德法》,1989年,又修订为《道德改革法》,这一法律是美国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蓝本。它规定:总统、副总统、国会议员、联邦法官以及行政、立法和司法三大机构的工作人员,必须在任职前报告自己的财产状况,上任后还须按月申报。同时,财产申报不只限于申报者本人,还必须包括其配偶或受抚养子女的有关情况。除在国家安全部门工作或其他不宜暴礴身份的官员外,各受理申报的机关均须将财产申报资料公开,供大众查阅复印,以便接受社会监督。

在我国学者对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内涵也有不同的理解,彭坤、韩磊、夏风云认为是指规定官员依照法定期限和方式向有关机关申报法定范围内财产并接受有关机关检查和公众监督的法律制度。[1]李秋芳认为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最早起源于230多年前的瑞典,是有关财产申报、登记和公布的制度。[2]汪玉凯认为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作为杜绝和惩治公职人员腐败行为的一种常用手段,主要是通过对官员财产变化的掌控,洞察官员的行为。而这样的掌控,又常常是以政府的公开、透明为前提的,社会公众在这一过程中扮演重要角色,成为一种强大的社会监督力量。[3]黄留国认为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是一种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要求特定人群对其家庭财产和收入情况进行如实申报、登记和公布的制度。[4]

笔者认为所谓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是指国家行政人员、公务员在担任国家公职期间,包括任职之初、任职期间以及离职以后的一定期限内,必须依法申报属于自己以及与其共同生活之亲属的财产,以接受有关法定机关的监督、检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从而有效地约束和规范国家行政人员、公务员行为的制度。

(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特点

1.公开性

官员财产申报制度,被喻为“阳光法案”,是以立法方式设定公职人员的义[1] 彭坤,韩磊,夏风云.关于我国财产申报制度的思考[J].理论研讨2009,(32):95.

[2] 李秋芳.浅谈官员财产申报制度[J].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2):64.

[3] 汪玉凯.深化改革要敢于触动既得利益[J].学习月刊,2009,(3):38.

[4] 黄留国.试论我国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建构[J].郑州大学学报,2012,(3):31.

务,强制其如实申报个人财产、来源及各种投资活动。[1]这就让官员们的财产状况公布在大众的眼中,接受社会的监督,必然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这项制度最早起源于240多年前的瑞典的家庭财产收入申报制度。1766年,瑞典公民就有权查看从一般官员到首相的纳税清单,这个制度一直延续下来,并被世界许多国家借鉴并不断完善,成为极具约束力的反腐机制,而官员的财产报告也摆在了公众的面前。目前,世界上已有英国、美国、新加坡、韩国、俄罗斯、墨西哥、越南、中国香港、中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都通过立法的形式确立了官员财产申报制度,进一步拓宽了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公开性。

2.申报主体的广泛性

国际上虽然各国的财产申报主体划定的范围宽窄不一,但大都包括官员及其家庭成员。不过,各国对官员及其家庭成员范围的规定不尽相同。新加坡是不分级别的,因为人口少,只要是公职人员,统统要求申报财产;韩国、法国、美国则有所区别,如美国规定,凡立法、行政、司法等联邦机关中年薪在5万美元以上的高级官员均须申报财产,根据美国《从政道德改革法》等法律法规,包括总统、副总统、国会议员、联邦法官在内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中一定级别以上的官员,必须按时公开申报其财产收入,韩国4级以上的公务员都要申报财产,对于申报财产的官员家庭成员的范围,一般规定了其配偶、子女与父母在内,基本上可以防止财产的转移。[2]由此可以看出,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对我国和他国的申报主体都具有相同的特性,同时申报主体主要是包括官员及其家庭成员,面对的是全国的官员及其家庭成员,群体范围广泛。

3.法律化

一项制度的实施必须要有法律作为保障,借鉴外国的经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法》是必不可少的。法律规定了惩罚措施,规范实施的细节,法律的强制性保证制度的顺利实施。这也是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

我国 1995 年颁布的《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规定》, 是第一次要求领导干部登记经济收入的廉政规定;2000 年底, 中央又决定“实行领导干部家庭财产报告制度”,2001 年这项制度首先在省(部) 级现职领导干部中推行。2006年8月29日,中共中央召开政治局会议,研究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作为重要的党内法规将颁布实施,中国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实质上就是借鉴、采纳世界上通行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2007年国务院常务会议于1月份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也未将官员的财产等个人情况列为政府必须[1] 张兆臣.我国财产申报制度的现实性分析[J].学海,2002,(6):86.

[2] 刘再春.发达国家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及其启示[J].理论探索,2011,(3):108.

主动公开的信息;9月份国家预防腐败局正式挂牌,有关人士曾表示:“正在抓紧研究财产申报制度,在适当时候将建立财产申报制度”。2008年1月20日,国家统计局原局长李成瑞、北大教授巩献田等50多位退休高官和学者联名,向全国人大、全国政协等国家机关提出“关于尽快制定《县处级以上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公布法》的建议书”;5月25日,阿勒泰地区纪委出台一份名为《县(处)级领导干部财产申报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的文件,规定全地区县处级以上官员都要申报财产。2009年1月1日起,新疆阿勒泰地区率先在全国试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韩德云提交《关于建立公务员财产申报法》的议案,并附上一份六千多字的法律草案。2010年《国家预防腐败局2010年工作要点》:严控因公出国,加强“裸官”管理。

国际上1978年美国国会通过了《政府行为道德法》,明确规定行政、司法、立法部门之官员必须公开本人、配偶及受抚养子女的财产状况,并按规定程序提交财产状况的书面报告。1985年又通过《众议院议员和雇员道德准则》,对众议员及雇员的家庭财产的申报作了更为详细的规定。泰国于1981年颁布了《国家公职人员财产与债务申报国家法令》,规定公职人员对其在国内和国外的财产和债务,以及申报人应得的与夫妻或其他人共有财产中的部分,都须按规定如实申报。墨西哥于2002年6月10日通过《信息公开法》,规定所有墨西哥公民有权监督国家公务员的收入状况,以杜绝腐败现象。墨西哥国家审计局为此在互联网上开通了专门的网站,供国家公务员公开自己的收入情况。2013年4月1日是俄罗斯政府高级官员递交个人收入和支出申报表原定的最后期限,俄罗斯总统普京以及总理梅德韦杰夫都已如期申报了2012年的收入状况。关于官员财产申报的阳光法案有没有提案

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不足及原因分析

(一)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问题

1.公开范围小

新疆阿勒泰地区公示的范围是最大的,当地1054名官员的财产申报情况,被放到阿勒泰地区廉政网上,任何人都可以看到。浙江慈溪市在公开的范围上不及阿勒泰地区,该市官员财产申报的内容被张贴在各单位的公告栏上,告知对象基本上是本单位的人员。从上述两个地方可以看出我国对于官员财产申报制度还处于试点阶段,同时试点的公开范围也是有限的,不能做到真正的官员财产公开,民众的参与度也没有调动起来,大部分的人不清楚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仅以《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规定》为例,申报主体仅只是“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县(处) 级以上(含县处级) 领导干部”,“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以及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负责人”。而我国的国家工作人员超过2000万,县(处)级干部只是其中极少一部分。

2.公开对象少

阿勒泰地区实行财产公示的官员范围,包括全体县处级领导干部和部分重要部门的科级干部;重庆江北区和湖南浏阳市实行财产公示的官员范围,目前仅限于拟提拔使用的干部,尚未推行到其他领导干部。由此可见,在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上还是有所欠缺,包括的对象是有限的,但是根据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具体性质,对象应该是广泛的,而不是有限的,以至于真正落到实处的依然还是很少的,只有一部分的公开对象,甚至是典型的推出人物,那么这样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很难取得应有的成效。关于官员财产申报的阳光法案有没有提案

3.受理机构难独立

受理公职人员的财产申报,其主要目的是为了监督。因此,当代设立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国家和地区都将受理申报的机构规定为具有监督职权的机关。而我国《收入申报规定》中所确定的受理申报机构为本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这两种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对中共和国家公职人员予以任免、考核和管理,并不具有独立的监督机能。因此,对其受理申报主体的财产申报也很难起到监督作用。根据《收入申报规定》的规定,负有专门监督职能的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政府的监察机关,则只对本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不受理申报。这种受理申报机构与监督机构相分离的机制,大大降低了财产申报制度应有的功效, 而且极易使监

督流于形式。[1]

4.信息登记不全面

官员财产申报制度需要详细的官员财产统计报告,才能根据事实依据进行监督、审查。以金融实名制来说,规定个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时,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件,使用实名。代理他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代理人应当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但是,在实行方面,还有许多的误区。我国仍大量通行现金交易,金融实名覆盖不全。金融实名制虽然进行了个人信息的登记,但是覆盖不了现金交易,不能避免私下底的财产流通。因此,个人信息的登记还有待完善。

(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原因分析

1.无明确的法律规范性

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在我国法律建设上还处于起步阶段,对于现在的财产申报体制依旧没有一个具体的法律标准,或者说是法律条文来明确规定。1995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此规定属内部规范性文件,不具有法律效力。此规定只要求申报工资、各类奖金、津贴、补贴及福利,从事咨询、讲学、写作、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企业单位的负责人只申报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等收入,并未要求申报所有财产。申报的主体只限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2001年中纪委和中组部联合发布《关于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报告家庭财产的规定(试行)》。此规定在财产申报的主体和范围上做了适当调整,将申报主体扩大到领导干部及其家庭成员,同时将申报财产的范围从收入拓展到主要家庭财产,家庭成员的范围包括本人、配偶和需要抚养的子女。关于家庭财产的范围已经基本上涵盖了目前我国领导干部的实际财产状况。其中还特别规定,合计价值1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债权或债务也应该申报。《规定》中要求领导干部退(离)休后的一个月内,应当进行家庭财产的报告,以后不再报告。但这一规定同样存在内容不完善、检查监督不力等诸多缺陷。

2.政府政策推行难

政府运作经历了从管制到管理到治理的过程,我们现在所看到的政府模式正在努力转变自身的职能,向服务型政府转变,提高办公效率,保障政府廉洁度,加强政府权威建设,这都离不开政府对于自身内部的建设。我们的政府是有限政府,不可能事事亲为,也不能什么也不管。管得好不好这是个学问,但是自身的建设是不可缺的,要建设高效廉洁的政府,就必须保证行政人员的廉洁、公正度,[1] 李秋芳.浅谈官员财产申报制度[J].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2):65.

篇二:《官员财产申报》

官员财产申报,新加坡是怎么做的

2015.03.26作者:熊志

新加坡公务员少,遇到的阻力小,财产申报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无缝覆盖,不难理解。李光耀依靠威权体制,强力反腐,虽然也饱受争议,但它是否也说明,在财产申报制度上,我们依旧缺少铁腕决心?

李光耀治下的新加坡,如何保证官员群体的廉洁?

答案并不单一,比如威权式的官僚管理,以薪养廉的薪酬制度,独立强势的反贪机构设置,等等。当然,还包括其成熟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

无独有偶,在李光耀离世引发新加坡模式关注浪潮的当口,中国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也迎来新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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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道显示,全国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基本完成了个人事项的填报工作,对于填报结果,已有十几个部门展开联合核查。

呼唤二十多年,财产申报艰难推进至此。但这是否意味着,中国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基本框架已搭建完成?与时下火热的新加坡比,我们的差距在哪?

财产申报,我们真有决心吗? 在新加坡的吏治廉洁高效这点上,持论者恐怕难有分歧。来自非政府组织透明国际公布的清廉指数显示,近些年来,新加坡一直稳居世界前十,亚洲第一。

新加坡文官体制的廉洁,并非历来如此。在建国前及建国之初的一段时间内,新加坡也饱受腐败问题的困扰。对于彼时的官场风气,李光耀曾形容道,“腐化到处盛行,从官僚政权的最高级到最低级!腐化已成为当权人物的一种生活方式。”

在这个背景下,李光耀及其领导的人民行动党,从成立反贪污调查局开始,推出了一系列反贪措施,来遏制贪腐之风。其中自然包括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而1952年成立的反贪污调查局,也成为财产申报的权威审核部门。

在立法方面,除了《财产申报法》这一专项立法外,涉及财产申报的,还包括《公务员守则和纪律条例》、《防止贪污法》等法规。 2

完善的法令,加上反贪污调查局的独立权威地位,新加坡的财产申报制度,很快完成了对公务员群体的全覆盖。

2012到2014年透明国际发布的清廉指数全球前十名。 李光耀当初面对的贪腐局面,中国在改革开放初期,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这一阶段,也同样面临。作为一种应对措施,财产申报制度,在1987年就有人提出,此后,各类条例、规定接连出台,财产申报进入地方试水阶段。

但财产申报的推进,也仅限于此。1994年,《财产申报法》就被列入立法规划,但直到今年两会,这一专项立法,还是停留在提案阶段。与此同时,由于没有至上而下的整体性统筹,很多地方试点工作,最后都是不了了之。

新加坡比中国小太多,公务员群体少,遇到的阻力小,财产申报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无缝覆盖,不是不能理解。李光耀依靠威权体制, 3

强力反腐,虽然也饱受争议,但它是否也说明,在财产申报制度上,中国依旧缺少铁腕决心?

副处级以下公务员不能免于申报 由于公务员群体数量较少,所以,与中国只是副处级以上的领导干部才需要填报个人事项不同,新加坡的财产申报面向所有公务员群体,上至李显龙,下至最基层的政务官,不分级别,都得填报个人财产。

按照要求,中国需要填报财产事项的公务员,数量超过150万;新加坡公务员全员申报,一共才7万多人。但如果考虑到,中国的公务员群体已超700万,还有四分之三的公务员无需申报,更不谈对外公示,这个进度就值得质疑。

再者,新加坡可以像管理一个城市那样,管理国家,但中国的社会管理体制,必须建立在基层治理上。在经济转型的当下,基层公务员,甚至说在体制末端之外的村官群体,都能通过插手拆迁事务,从中渔利。

而且,民众直接打交道的,反而通常是副处级以下的公务员群体,设卡寻租、贪污腐败的能量不可小觑。此外,军队干部也未涉及,这些让财产申报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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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方试点中,对于财产申报主体的规定,范围不一。 还得指出的是,对于新加坡的公务员而言,财产申报是入职的前提条件。在此之后,每年的7月1日,公务员都要对个人财产状况,做例行的申报,申报内容甚至包括个人的债务状况;更重要的是,公务员如果辞职或者退休,他还得就个人财产事项做离任申报。任前、任中、离任三套申报体系,确保了新加坡公务员群体的财产状况,能够为廉政机构实时掌控。

与之相较,中国目前推行的财产申报,存在很大不足。作为主要依据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了申报内容、申报范围,并要求官员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并要求“凡提必查”,但公务员任职前有无申报,离任时以及退休后要不要申报财产,都没有规定,只能靠试点地方去平衡、摸索。

缺少公示,财产申报将形同虚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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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当前我国推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治理》

当前我国推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治理

近年来,随着反腐倡廉渠道的多元化和反腐力度的增加,由于领导干部贪腐问题引发的问责事件甚嚣媒体,席卷全国。从山西表哥杨达才被爆有多块名表到房叔蔡彬被网友爆出22套房,再到国家能源局局长刘铁男被发现在25个银行账户中有1900澳元的存款,有超过9公斤的金条和25只罕见的钻石,非法所得超1.5亿元等等„„面对当今反腐形势的严峻挑战,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不光领导干部个人需要练就“打铁还需自身硬”的过硬内功,“把权力关进牢笼”的制度环境尤其不可或缺。特别是当前热议的官员财产公示制度,提出将领导干部的私有财产曝晒在阳光之下,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和评判,既保障了公众知情、参与、表达、监督的公共需求,又体现践行群众路线的务实作风,下喜上欣,不啻为肃贪治腐的一剂良方,可资探研借鉴。同时,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进行了重点部署,完善领导干部个人财产申报制度,有利于不断开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新局面;同时,财产公开还有利于让领导干部形成接受制度管理、敬畏制度管理的心态,这种心态久而久之会逐渐演变为廉政文化。依靠制度建设去营造反腐倡廉的软环境,才能在干部队伍中积蓄源源不断的正能量。

一、现有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存在的问题

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是国际上较多地用于预防腐败的“阳光法案”,对腐败行为有很强的威慑作用,有助于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目前中国的财产申报制度还处于尝试阶段,存在诸多缺陷,难以大面积铺开。

1.制度内容不完善

首先表现在申报范围不具体。《财产申报法》规定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申报个人收入,而科级以下领导干部却没有相应的立法要求。如因为严重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而受到惩处的孙锋、李丙春和郝鹏俊三人,恰恰都是科级领导干部。既然没有要求申报,他们当然不会主动申报。这就给防腐监管工作留下了一个很大的漏洞。除此之外,文件只要求领导干部申报个人收入,而没有涉及其亲属子女的收入。如果有人想隐匿个人财产,只要转到家属子女名下,就可以游弋在监管之外,轻松规避申报。其次是申报结果不公开。如一些地方申报的数量很模糊,哪些官员申报多少财产,比如报告自己有多少房产、存款以及其它收入等,从来都未对公众公示。不仅基层的人不知道,身边的同事都不知道,而且这样还可以哄骗上级部门和直接领导。而受理申报的几个人往往又无法彻底掌握实际情况。于是,虚报实报一个样,报少报多一个样、报和不报一个样,领导干部隐匿的私人财产依然未能透过财产申报的“向阳窗”接受公众的“日光浴”。第三是申报信息不完备,缺乏相关的配套措施与制度安排。现行的收入申报制度明显缺乏相关配套的法律、法规。纪检监察部门在这方面的相关工作由于没有可以依赖的法律、法规,由此就很难保障对领导干部收入的检查、核实工作。由于我国经济发展的水平总的来讲还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现金往来是经济活动中最主要的支付方式和结算方式,使得对收入的监控力度明显不够,致使违纪、违法官员可以利用种种方式来规避纪检监察部门对收入申报的检查、核实工作。

2.制度的连续性缺陷

目前领导干部的财产报告还是一个总结性的报告,缺乏阶段性的考察。第一,领导干部上任时没有要求财产申报,就不能掌握其已有的财产状况。有的干部可能在上任之前就聚集很多财产,并且很多财产本身来历不明,就带病提拔了这些官员。有些领导干部在上任前通过个人努力积攒了可观的财富,有的人的财产里面还包含了遗产继承等方面的财产,如果是合法收入和继承部分应当依法保护。第二,没有严格实行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和财产报告制度。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究竟聚集了多少财产不清楚,就无法确定他们在任职期间的廉洁状况,也无法评判其廉政与否。

3.组织审查与监督制度缺陷

目前对领导干部财产申报缺乏组织审查和监督。《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中,要求副处级以上及其相关领导向其所管辖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这只是对领导干部财产状况的掌握,对其财产的实际状况、来源情况等不做深究。第一,只报告。组织只要求领导干部必须真实报告,不过问报告的情况是否真实,只要填了报告就是。第二,没有明确哪一个机构对其审查和复核。这样官员为了表明自己清廉往往少报财产。譬如,某位“房叔”被查处之后,纪检部门核实其拥有21套房产,而他在财产报告中却只有2套房产。第三,不公开。这使得群众这个重要的监督主体无法核对和监督官员所拥有的财产。结果,“官员在纸上填完了,组织部门密封起来,就锁到柜子里去了”。

4.领导干部抵触和消极被动的心理关于官员财产申报的阳光法案有没有提案

由于官本位观念作祟,对仇富心理、个人隐私权的误解以及对财产公开风险的担忧,一些领导干部不能正确认识财产申报的必要性,因此不愿意如实申报。全国人大代表王全杰做的一项调查显示,接受调查的领导干部97%对领导干部财产申报持反对意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纪委原副书记刘锡荣认为:“肯定有的领导干部愿意,有的不愿意,有的还想最好是不要监督。”在今年的“两会”期间,一位省部级领导干部在回答记者提问时反问道:“为什么不公布老百姓财产?”这一言论是部分领导干部对财产申报存在抵触心理的真实反映,它将领导干部财产申报问题再次推上社会舆论的高峰。即使在实行官员财产申报制的一些西方国家,财产申报也并没有得到官员的普遍欢迎和自觉遵守,因为这项制度对于官员们来说体现的主要是义务,而非权利。任何制度的设置都是社会利益的调控,其中难免有利益获得者,也有利益受损者。从个人利益角度出发,财产申报对领导干部来说并非是利益的获得,这从多数领导干部对财产申报保持沉默中也可以看出。不积极的态度也从另一侧面折射出领导干部更具有普遍性的复杂心态。

二、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的复杂性

财产申报制度涉及到领导干部及其配偶和子女的财产、资产、婚姻、跨国(境)活动等多方面的情况,也涉及到对他们的隐私等方面的公开与保护问题,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实施起来难度较大。

第一,现阶段的财产公开制度难以实现。主要是一些领导干部的财产数额问题。中国的一些官员成为巨富,其财富中很多来历不明。一旦全部公开,贫富差距更加显现,会引起民众的愤怒,危及社会和谐稳定。领导者也心知肚明,在某些试点地区搞两套申报表,一份是公开申报表,明确规定相关部门对申报对象的材料和数据严格保密。对于任意泄露扩散申报材料内容的责任人,将视情节给予不同方式的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因此,在这4年时间里,领导干部财产公示一直处于试点阶段,很难公开推行。在某种程度上,财产申报成为“盲人的眼睛,聋子的耳朵”。

第二,领导干部财产所涉及的领域和人物关系复杂。现有的财产报告《规定》中,要求对领导干部、配偶及子女的财产、有价证劵、经营和投资、婚姻、移居国(境)外等14个方面的情况进行报告,但是,没有把领导干部的所有财产和情况涵盖进去。(1)字画和文物。一些字画和文物的价值是很大的,从几万到数千万元不等。从查处的官员的案例看,很多人都收藏有名贵的字画和文物等,其中很多是受贿所得。(2)贵重物品,如金银首饰、兰花、象牙,还有宠物等。在一个廉政教育基地,展示了一个贪官收受的一对精美的象牙,这对高品位的象牙估价以10万元计。(3)官员的各种关系复杂。从查处的官员看,官员的妻子、子女、情妇、国籍、投资等各种关系比较复杂,难以厘清并处罚。

第三,贪腐官员的阻力和社会的抗力。领导干部财产报告制度虽然试点了这么多年还没有头绪,也没有上升到制度化的层面,来自官员阶层的阻力和社会的抗力都很大。(1)官员的阻力。一些官员对财产申报持反对意见。一是他们的财产确实数额巨大,难以说明来源;二是涉及到官员、配偶及其子女的财产和隐私等方面的情况也使得官员反对公开财产。(2)关于官员财产申报的阳光法案有没有提案

关于官员财产申报的阳光法案有没有提案

社会的抗力。在仇官的时代,对于一些官员的信任度、亲近度和好感度都较低。从查处的官员看,绝大部分都与贪污受贿、情色、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有关联,这引起社会对官员持一定程度的反感。如果公开了官员的财产,又是巨额的财产,势必引发社会的抗力。

三、推行领导干部财产公开公示制度的探索和设想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党的十八大报告深刻指出:建立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是权力正确运行的重要保证。今年全国两会期间俞正声同志在答记者问时也明确提到,要逐步实行财产公开公示制度。在制度上建立一套完备的、便于群众监督的办法,才是管好自己的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最有效的途径。本文在研究探索的基础上拟对推行领导干部财产公开公示制度提出一些探索性建议和设想。

(一)高层垂范和新任新政,把握制度创新的突破口

一方面,党政领导高层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引导正确舆论导向,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建议我国省部级以上领导干部广泛利用网络、媒体、杂志等平台定时定期制度化公示私有财产,积极接受媒体、公众和机构的监督和问政,在财产公开公示方面积极树立示范带动作用,引推制度改革。如中央领导人带头进行财产公示。另一方面,拟从新提拔官员和新录用公务员逐步推行官员财产公开。建议从新提拔领导干部和新录用公务员做起,把公布家庭财产及子女财产情况作为提拔领导干部是否合格的条件之一,作为新录用公务员的必备条件之一。新提拔的领导干部和新录用的公务员,按期对家庭财产、子女工作及财产情况进行公示,树立楷模,为全面实现领导干部家庭财产公示铺开了顺利的道路,最终推动官员财产公开制度全面开花结果。此外,树立公信,转变认识即“财产公开是监督也是保护”。当前我国公务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主要存在的问题是,一些公务员特别是高级公务员财产相对较多,他们害怕财产申报公示之后将会引发一连串的反应,譬如,关于财产来源不明的揣测,关于家族收入的批评以及子女就业的讨论等。但是官员个人财产实行申报公示制度,定期核查,对官员来说未必不是一件好事。一段时间以来,手表、香烟、腰带、房产等都成为“人肉搜索”的切入点。没有财产申报公示,这样的网络监督可能会无限扩大。财产申报公示也是一种保护公务员的重要举措。实行财产申报公示之后,官员的偶然所得,比如购买股票、彩票等获得的收入,都可以通过公务员财产申报受到法律的保护。而且有利于提高执政者的公信力,得到公众的信赖,巩固执政基础。

(二)房产核查与金融审计,树牢制度监管的虎门关

建议中央纪检部门、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联合建立财产审计署,实行垂直管理模式,承担领导干部的私有财产审查核算职能。一方面,近段时间网络频频曝出某某官员拥有几处、十几处房产的消息,有的经过职能部门调查得到了证实,如果“房叔”的房产与其正常收入不相称,也就露出了腐败的马脚。这些足以说明,房产信息是官员财产信息的核心信息之一,将官员房产公开作为官员财产公开的一个重点关口,从技术手段和实际操作都是可行的,建议积极推行。另一方面,金融实名制、遗产税等金融配套审计工作必须加大监管力度,着力健全完善。在建立一套公民信用保障系统的基础上,要求每一个公民在任何一家金融机构开设任何账户时都必须使用实名和身份证号,所有的金融交易也必须使用实名制并将资金用途等信息记录在案,大额调用资金受到正确监管。为了规避贪官将财产赠予他人,还必须制定与金融实名制相应的配套制度,如遗产税和赠与税制度、公民信用保障号码制度、反腐败国际合作制度等,杜绝法律漏洞把好财经制度的虎门关。同时,实行“点面结合”,对领导干部形成心理震慑。财产公开分为审核、公示、惩治三个环节,在公示环节应通过点面结合的方式对腐败分子形成心理震慑。首先可在同级干部当中进行内部公开,利用同级干部相互竞争、相互监督的作用,其次才是在更大范围上的公开,形成立体化的监督网络。比如,在新加坡等地,公民持有效证件就可在官员财产公开的网络上查询信息。

(三)伦理引导与法制规范,培育制度发育的新合力

财产公开是通过倒逼方式促使官员清正廉洁,要与伦理引导、法制规范和其他纪检监察手段共同运用、协同作战,形成反腐新合力。一方面,作为人民公仆,向人民报告或公开个人财产状况,这是现代官员的基本职业道德,要加强正面教育,强化思想引导,通过宣传教育引导领导干部树立正确的伦理道德素质,自觉、自愿、自豪地申报私有财产公开公示,向组织和公众坦诚交底。另一方面,有关“官员财产公示”的法律,欧美等许多发达国家几十年前都已经先后立法。同为亚洲国家,日本、韩国早已立法,越南也已于2007年从立法部门开始实行财产申报和公示制度。以“立法”来解决当前官员财产申报中的问题也是一条切实可行的道路。我国现行关于财产申报的规定,在性质上都属于政策性文件,而非法律规范性文件。这就影响了公众对该制度的知晓程度和监督程度,也缺乏相应的法律权威性。党和国家应该痛下决心,果断出击,尽快推动官员财产公示制度进入立法程序,早日出台一部中国版本的防腐倡廉的《官员财产申报法》阳光透明法案。同时,各级官员的重大事项报告和收入申报应由纪检监察部门的专门机构来主管,增强行纪检政监察部门的垂直领导和在人事、财政等方面的独立性。申报主管机关应加强对申报项目的审查。要确定纪检监察部门在银行进行个人存款查询的权利与职责,必要时可以与同样负有法律监督职责和预防职务犯罪职责的各级人民检察院共同进行,以解决纪检监察部门在实际工作中可能遇到的银行不提供存款个人情况及相关资料的问题。

(四)公众参与与网络监督,夯实制度支撑的强根基

发挥新媒体如网络、微博、论坛等强大的社会舆论动力和公众参与的积极性。毛主席说人民群众既是实践的主体,也是历史的创造者。同样,领导干部的财产公开公示的终究目的在于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确保公共权力来源于民,用之于民。这也是在网络盛行的当下,网络作为公众参与的监督平台在反腐工作中往往发挥主阵地、主心骨、主力军作用的一个方面的根本原因。另一方面,在众多公民参与的形式中,最有效的是网络公民监督,网络监督具有成本低、速度快、效率高、操作强的优势,比如某个官员孩子在国外学习,每年的学费多少,官员的工资多少,把学费和工资进行比对,不合理的收入就会被迅速曝光,腐败因此立马现形,以网络公民参与倒逼官员财产公开是当前最为有效的措施。因此,我们建议要引导好、运用好、发挥好群众参与和网络监督的积极作用,充分积极探索公民监督的新形式,在宪法和法律规范的合理制度框架内公开有序地开展公众参与和网络监督工作,为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三清”环境夯实制度支撑的强大根基。

(五)推行财产申报问责制,健全制度执行的新机制

我国反腐倡廉举措频频出台,但腐败现象的蔓延没有得到有效的遏制,重要原因之一就是问责制的缺位。问责制是官员未履行自己的职责或者在履行自己职责的过程中滥用权力、违反规定职责和义务时,由特定主体追究其责任,令其承担某种后果的一种制度。实施问责制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的官员问责制没有建立和完善。建立健全问责制,就要解决有谁问、向谁问、问什么、怎么问等一系列问题。当前,我国问责制主要存在的问题有:一是问责主体缺位,二是问责客体不清,三是问责的标准不明确,四是问责的程序不规范。要实行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必须建立较为完善的问责制,这样,才能发挥财产申报制度“反腐利器”的威力。建立健全问责制度,首先,要明确问责的主体,厘清由谁来问责的问题。在问责制下,须强化上级监督下级的责任,强化上级党委和政府的问责责任,建立问责的长效机制。其次,统一问责标准。有什么样的权力,就应该负什么样的责任,没有相应的权力自然不必负相应的责任。最后,规范问责程序。这就需要建立相应的法律体系,使责任追究程序化,具体包含责任的认定程序、问责的启动程序以及问责的回应程序。通过实行问责制,对领导干部实行财产申报中的失职失误行为进行硬性的制度约束,

让“问题官”和无所作为的“庸官”下台,使其为所作所为付出代价。只有积极推行并严格实施问责制度,才能在我国真正建立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此外,问责制还应该引入刑罚机制,用刑罚这一强制手段惩治不申报或者不如实申报财产的申报人,以确保财产申报制度的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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