梦见买煤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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梦见买煤油篇一
《庆华集团煤化工1#轻质煤焦油竞买交易销售合同(征求意见稿)》

内蒙古庆华集团煤化工系列产品—1#轻质煤焦油竞买交易销售

合同(示范)

(征求意见稿)

合同编号:

甲方: 内蒙古庆华集团庆华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于 年 月 日通过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竞买交易系统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标的

内蒙古庆华集团所生产的煤化工系列产品—1#轻质煤焦油。

第二条 质量标准

本合同产品质量执行《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内蒙古庆华集团煤化工系列

产品—1#轻质煤焦油”竞买交易信息表》标准,具体质量指标以当日竞买信息公布为准。

第三条 数量及价格

第四条 货款结算与支付

1.付款方式

现汇:买方须在成交确认后第二工作日11:30前,在交易账户中将剩余95%

货款补齐,由相关银行代为冻结。买方完成提货后应向交易所发送《货物收讫证明》,交易所在买方确认完成提货且对质量无异议的第二工作日11:30前将买方货款划转至卖方账户。

2.结算

甲方根据当期成交价格和成交数量,在乙方提货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开具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五条 产品交付

乙方根据甲方开具的提货单(通知)进行产品交接。乙方需在规定提货日期前一个工作日前将提货委托书传真至甲方。

产品交付采取乙方自提的方式。

买方提出送货,买卖双方协商费用,费用由买方负担。

1)乙方根据甲方开具的提货单(通知)到甲方仓库(内蒙古阿拉善乌斯太经济开发区庆华循环经济工业园乌斯太精细化工厂区)进行自提。乙方提货时需携带自身开具的授权提货委托书(此委托书需在规定提货日期前一个工作日前传真给甲方),授权提货委托书内容应包括:购买产品的型号、数量;提货车辆信息;提货人员姓名、身份证明,加盖单位公章。

2)乙方在规定时间(一个月)内未能完成提货的,甲方将收取10元/吨/天的仓储费用。

3)如乙方与甲方就交付方式、交付时间等另有协议的,按双方协议完成。

4) 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甲方按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庆华集团煤化工系列产品—1#轻质煤焦油”竞买交易信息表》各项指标下定制,在甲方厂内由买卖双方共同取样,样品分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化验,另保存一份为争议样本凭证,以甲方化验结果为准,乙方认可后签字,甲方提供一份盖章的化验单给乙方,甲乙双方对化验结果有异议的,或协商解决,或甲乙双方各自派代表到现场监督取样、制样,交送内蒙古阿拉善质监局化验仲裁。复检不到场的一方视为自动认可取样结果。复检结果作为双方最终结算依据,复检费用由与最终检验结果偏差较大的一方承担。

2.在产品出厂前的风险及安全责任由甲方承担,乙方提货出厂后的风险及安全责任由乙方承担。

3.交付货物时,如果乙方有要求,则甲方要给乙方出具质量检验报告单。

第六条 计量及标准

产品交付数量以甲方产品出厂的法定计量为准,如果计量结果超过规定的范围,乙方应在甲方过磅计量现场通知甲方,甲方派人与乙方共同计量,所用计量器具必须经过有资质的计量机构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

第七条 验收

1. 乙方在接收甲方产品同时对产品型号和数量进行确认,如产品型号及数量与合同约定不符,须在现场向甲方提出异议,逾期不提出视为甲方所交付的产品型号和数量符合合同约定。特殊情况由双方协商后妥善解决。

2. 甲方交付产品5个自然日内,如乙方认为产品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应提出书面异议,双方协商不能解决的,由交易所指定内蒙古阿拉善质监局作为检验部门。该部门的检验结果是最终的,双方均受其约束。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乙方认为甲方产品质量符合合同约定。

第八条 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各自提交给对方的合同、文件、资料、数据等,或其他使用对方处于有利竞争地位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任何一方不得将对方商业秘密披露给任何除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之外的第三方或不当使用。不论本合同是否变更、解除或终止,本合同保密条款将持续有效。

第九条 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

甲乙双方须确保在销售、运输、存储、加工、使用等过程中,遵守质量、安全、环境与健康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并承担质量、安全、环境与健康责任。 乙方承运单位、车辆及驾驶员、押运员等须有安全运输资质,在提货过程中,应遵守甲方厂区、库房安全环保制度,接受厂区、库房及甲方的管理监督。否则,乙方将承担一切责任,并赔偿因其过错所产生的一切损失。

第十条 合同变更与解除

1.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合同变更或解除须采取书面形式。

2.本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因过错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无过错方有权解除合同,由此引起的后果由过错方承担。解除合同方在解除合同时,须履行通知对方义务。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甲方未能及时履行合同,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如果甲方没有及时通知乙方,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2.乙方未按照甲乙双方约定的日期或数量提货的,或者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及时交付货物的,守约方有权终止合同。同时,违约方应当承担由此对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3.发生其它违约情形,违约方应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及可预见的其他损失)。如属双方过错,应根据各自责任大小分别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如:地震、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及罢工、政变、战争等其它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社会事件,导致不能履行本合同的,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或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并向对方提供有效的书面证明文件;并有义务采取措施,将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降至最低程度。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合同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通过天津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第十四条 效力及其它

1.本合同有效期30个自然日(自成交当日开始计算,不含成交当日)。

2.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内蒙古庆华集团煤化工系列产品—1#轻质煤焦油”竞买交易办法(暂行)》规定执行,《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内蒙古庆华集团煤化工系列产品—1#轻质煤焦油”竞买交易办法(暂行)》是本合同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本合同履行地为甲方厂区。

4.乙方存留原件1份,确认签字盖章后传真或电子邮件发送给甲方,甲方确认签字盖章回复后即销售合同生效。

合同双方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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