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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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如何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怎样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的一项重要内容。

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有两个显著的特点:一是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的自治,各民族自治的地方都是中国不可分离的一部分,各民族自治机关都是中央政府领导下的一级地方政权,都必须服从中央统一领导。二是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不只是单纯的民族自治或地方自治,而是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的结合,是政治因素和经济因素的结合。实践证明,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既符合历史的发展,又符合现实情况,具有很大的优越性。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形成与发展,是中国共产党在中国革命和建设实践中,逐步探索并不断完善的。深入探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形成与发展,对于科学把握党的这一民族纲领政策,使之更好地服务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历史进程,将会起到巨大的思想保证作用。

在进入21世纪之际,国际国内形势发展变化迅速,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入一个全新的阶段,我们的经济体制正在由计划经济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轨道。各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已经并将会出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需要有新的机制和促进社会发展的新办法。在这样的新形势下,而且随着社会的进一步发展,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面临了巨大的挑战。 因此,在新时期如何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显得尤为重要。我们应当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逐步探索和构建一些有利于增强民族地区自我发展能力,保障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人民的经济、政治权利,有利于这些地区民族团结、社会进步、政治稳定的制度机制,为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奠定良好的制度基础。

第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我国社会主义性质政权的根本标志,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取得成功的根本保障,是关系到我们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一个根本问题。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实质,就是要坚持党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领导核心地位,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第二,一切从民族地区实际出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一切从实际出发,是马克思主义的精髓,是中国共产党的思想路线。60多年的实践一再证明,凡是符合实际的做法,都能得到群众的支持和拥护,都能取得预期的效果。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充分认识少数民族的特点,一切从实际出发,是一条我们必须长期遵循的重要原则。

第三,注重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培养少数民族干部一直是一件党非常重视的具有战略意义的大事。正如毛主席早就指出的,要彻底解决民族问题,没有大批少数民族出身的干部是不可能的。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性的因素。因为少数民族干部和当地干部与群众有着天然的联系,他们的影响和作用是其他干部难以替代的,所以党在少数民族地区特别重视少数民族干部和当地干部的培养。新时期对干部的要求更高了,需要大量的专业人才和领导骨干来充实干部队伍。只有不失时机地培养和提高干部素质,才能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在少数民族地区的顺利实现。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第四,进一步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权,加强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制建设。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配套健全的法规体系,是加强民族区域自治法制建设的关键。用法律调整民族关系,保障各民族的平等权利,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促进经济文化事业的发展,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建立督促检查机制,是加强民族区域自治法制建设的保障。

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把马列主义民族理论与中国民族关系客观实际相结合,创造性地解决中国国内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它具有极大的优越性,是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一把钥匙。民族区域自治从党的一项民族政策转变为国家的一项政治制度,再到一项重要政治制度,再到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这表明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我国体制中的重要地位。在21世纪,我们仍然要继续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不动摇,但是经历了丰富实践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也要随着时代的不断变化而不断的发展和完善。在新世纪如何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这对于加强我国的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保持社会稳定,加快民族地区经济、文化的发展,促进社会进步,加快民族地区实现小康的步伐,实现各民族的共同繁荣,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篇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篇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制度。

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地位,原则上是依据各自治地方的地域大小和人口多少决定的。自治区与省同级,自治州与地级市同级,自治县与县同级。

一、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及其地位

(一)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组成和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或者单行条例规定。

(二)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行政地位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

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实行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负责制,分别主持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二、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自治权

(一)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民族特色

1、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2、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处理“离不开”与“不依赖”的关系,把国家帮助、对口支援和自力更生结合起来,用好全国支援,加快西藏发展,不断夯实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经济基础。要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进一步加大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力度,让改革发展的成果更好地惠及各族群众,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二)把民族团结优势发挥好,努力实现西藏和谐稳定、长治久安

团结稳定是福,分裂动乱是祸。维护民族团结是各项工作的生命线。我们要始终高举维护民族团结的旗帜,坚持把加强民族团结作为实现长治久安的根本之策,牢固树立“三个离不开”的思想,广泛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和创建表彰活动,大力弘扬“爱国、团结、和谐、发展、文明”为主题的核心价值观,不断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不断巩固和发展各民族的大团结。要坚持国家利益高于一切的原则,始终着眼于维护国家统一与安全,在思想上筑起坚决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的坚固长城,深入揭批十四世达赖的分裂图谋,旗帜鲜明地开展反分裂斗争,谋长久之策,行固本之举,扎实推进西藏持续稳定,努力实现长治久安。

(三)把法制保障优势发挥好,努力实现法律确定的各项自治权

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必须全面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这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必然要求,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是在具有中国特色的处理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上稳步前进的必然要求。要在各族干部群众特别是领导干部中大力加强对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学习、宣传和教育,切实提高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观念。要切实行使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的自治权,既保证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在西藏的贯彻执行,又从实际出发,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把各项富民兴藏优惠政策落到实处,真正体现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要加强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办法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制定,把法律的原则规定具体化,并建立健全监督机制,促进法律的贯彻实施,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我们要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坚持好完善好,开创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新局面,奋发有为地把建设社会主义新西藏的伟大事业推向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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