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工作考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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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度全市畜牧工作考核评比方案
畜牧工作考评方案 第一篇

2013年度全市畜牧工作考核评比方案

(征求意见稿)

按照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安排部署,为全面做好对2013年全市畜牧工作进行总体评价和《绥化市2013年农业农村重点工作目标责任状》、《绥化市加快畜牧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实施方案》的兑标工作,推进全市畜牧业更好更快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考评内容

主要考评畜牧业产值、增加值及人均牧业收入,园区、规模场建设和畜牧产业安全三大方面内容,设定考核分值为100分。具体包括:

(一)畜牧业产值、增加值及人均牧业收入。设分值15分。畜牧业产值、增加值及人均牧业收入同比增长分别达到10%、12%和13%的分别记5分,每增减1个百分点加减0.1分。

(二) 园区、规模场建设等工作。设分值55分,主要考核畜牧示范园区和规模场建设、青贮饲料生产、畜牧经济合作组织、养殖环境治理、品种改良等项工作。在园区建设上,全面完成年初确定的畜牧示范园区建设任务,并达到畜禽良种化、养殖设施化、生产规范化、粪污无害化、防疫制度化等“五化”标准的,记15分。完成土建任务,但没有投入使用的,每个扣0.5分;在规模场建设上,全面完成绥化市2013年畜牧业规模养殖场建设任务的,记13分,每少完成1个,扣0.5分。有涉牧龙头加工企业的县(市、区)龙头企业兴办1个以上高标准规模养殖(示范)场的记2分,否则不计分;在秸秆利用和草原建设上,完成市里全年青贮玉米种植和草原改建任务的各记3分,完成年初市里确定的秸秆开发利用和青贮、青黄贮典型指标的市县记4分,每少完成1个,减0.1分;在合作组织建设上,年内新建畜牧

专业合作组织5个以上的市县记5分,每少完成1个,减0.1分;在粪污处理典型培养上,树立3个以上典型的市县记5分,每少完成1个,减0.1分;在品种改良方面,奶牛全部使用冻精配种、猪人工授精面达80%以上、肉牛、羊改良面达到50%以上的记5分,每少完成一项减0.1分。

(三)畜牧产业安全。设分值30分,主要考评动物疫病防控、兽医医政药证和动物卫生监督、兽药饲料等投入品监管、草原生态保护等项工作。畜禽强制免疫密度达到100%、常规免疫密度达到95%以上、免疫档案健全、开展结核和布病检疫净化工作、耳标佩戴齐全、无重大疫情发生的记6分,除未开展“两病”检疫净化工作扣1分外,其它每少完成一项,扣0.5分。产地检疫工作开展好的记4分,否则不记分;实行屠宰同步检疫的记2分,否则扣1分;设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所并有标牌的记3分,否则不记分。完成省里下达的县级动物诊疗机构规范、规模场兽药使用管理规范和开通兽药监管平台工作的记3分,每少完成一项扣0.5分。年内无饲料、兽药等投入品质量安全事件发生的,记3分,否则不记分;年内无畜产品安全事件发生的,记3分,否则不记分;年内无重大破坏草原违法案件发生的,记3分,否则不记分;年内无草原火灾发生的,记3分,否则不记分。

二、检查方法

这次检查考核评比工作,要在平时掌握情况的基础上,采取自查和抽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每个县(市、区)抽查2个乡镇,每个乡镇具体检查1个村,重点检查新上加工企业、新建示范园区、饲料兽药店、草原建设、奶站以及防疫等现场。各县(市、区)对各项工作任务指标完成情况要进行全面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市局组成检查小组于11月上旬深入各县(市、区),采取听取汇报、查看佐证材料、看现场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考核。

三、考核评价

每个检查小组对检查考核情况形成汇报材料,考评领导小组在听取检查考核情况汇报后,根据此次检查和平时掌握情况以及各业务科(站、所)对所负责的业务工作的评价,进行综合考核评定,打出分数,排出名次,并将这次检查考评结果作为市委、市政府对全市农村工作考核评比、对畜牧工作进行表彰奖励和向上级业务部门推荐先进的依据。同时评出畜牧科技示范园区建设、畜牧业产业安全、动物疫病防控、草原饲料工作、畜禽繁育改良、兽医医政药证和动物卫生监督检疫等单项奖。

四、组织领导

市里成立2013年畜牧工作考核评比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王桂芝,市委常委、副市长刘恒新,市政协副主席、市委畜牧产业推进工作包抓领导吕艳艳担任,副组长由市畜牧兽医局局长刘彦贵担任,成员由市畜牧兽医局主管业务工作的副处级以上领导组成。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畜牧兽医局畜牧科,具体负责检查考评工作的情况综合和督办落实。市畜牧兽医局成立五个检查考评小组,每个小组由市畜牧兽医局副处级以上领导带队,各科(站、所)负责人参加,每个小组检查2个县(市、区)。

现代畜牧业考核办法
畜牧工作考评方案 第二篇

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关于印发《现代畜牧业重点县建设考核认

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川畜食函〔2011〕285号

各市(州)畜牧食品(畜牧、畜牧兽医、农牧)局,成都市农委:

为加快推进现代畜牧业重点县建设步伐,落实省政府现代畜牧业重点(培育)县建设实行“动态管理、竞争发展、优胜劣汰”的要求,现将《现代畜牧业重点县建设考核认定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现代畜牧业重点县建设考核认定办法(试行)

2.现代畜牧业重点县建设考评表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附件1:

现代畜牧业重点县建设考核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现代畜牧业提质扩面,建成一批现代畜牧业重点县,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试点加快推进现代畜牧业发展的意见》(川府发〔2009〕14号)和现代畜牧业重点县建设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现代畜牧业重点县建设考核的范围是全省现代畜牧业重点培育县(以下简称重点培育县)。

第三条 现代畜牧业重点县建设考核工作,由省畜牧食品局现代畜牧业重点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四条 考核结果作为重点培育县建设动态管理、资金安排和省政府认定现代畜牧业重点县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指标

第五条 现代畜牧业重点县建设考核工作,坚持科学发展,切实转变发展方式,创新发展机制,突出重点指标体系,在量化打分的基础上进行综合考核。

第六条 现代畜牧业重点县建设考核以《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试点加快推进现代畜牧业发展的意见》(川府发〔2009〕14号)和《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关于深化试点加快推进现代畜牧业发展实施的方案》(川畜食函〔2009〕318号)内容为主要依据,重点考核各重点培育县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第七条 现代畜牧业重点县建设考核按百分制计算。考核结果采用量化指标计分确定。

第八条 现代畜牧业重点县建设考核的主要内容及指标:

现代畜牧业重点县建设应坚持用科学发展观统领现代畜牧业发展,以农民增收、企业增效、产业增值为目标,以“优品种,调结构”为先导,以转变生产方式为核心,以产业化经营为重点,以机制创新、科技创新、品牌创新为动力,以“种养结合、生态循环”为取向。加快养殖方式、资源利用方式和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着力提高畜牧业良种化、规模化、标准化、产业化水平,切实保障动物卫生安全和畜产品质量安全,推动畜牧业率先在农业中实现现代化,实现畜牧大省向畜牧经济强省跨越。

(一)基础指标(40分)

【畜牧工作考评方案】

通过培育实现现代畜牧业提质扩面,畜牧业产值占农业总产值比重达到60%的得10分,以生猪三元杂交面、肉牛良种及杂交改良面、肉羊良种及杂交改良面、禽、兔等为主导产业的良种面分别达到80%、42%、88%、85%、87%的得10分,农民人均畜牧业现金收入达到2500

元的得20分。此项共计分值40分。各项每增加或减少一个百分点加减0.1分,每项加减分最多不超过该项分值的10%。

(二)畜禽适度规模标准化养殖(15分)

畜禽适度规模标准化养殖小区(场)建设应按照“五化”即:畜禽良种化、养殖设施化、生产规范化、防疫制度化、粪污无害化的要求,实现种养结合、生态养殖。标准化规模养殖小区(园区)占规模养殖小区(园区、场)总量50%以上的得5分,生猪等为主导产业的畜禽规模养殖比重达到60%的得10分,各项每增加或减少一个百分点加减0.1分,每项加减分最多不超过该项分值的10%。有农业部或省局认定的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小区(场),每个小区(场)分别加1分、0.5分,最高加分不超过1.5分。

(三)良繁体系建设(5分)

推进畜禽良种工程建设,建立原种场、扩繁场、商品场相互配套的三级良种繁育体系。县和乡要有完善的人工授精改良网络,做到良种扩繁场到乡(镇)进村社,生产基地及辐射带动的养殖小区(场)做到自繁自养,全面实现良种化。此项分值5分,未达到要求的酌情扣分。

(四)动物防疫体系建设(5分)

建立健全动物防疫责任体系,动物卫生监督基础设施完善,科学编制免疫计划,免疫制度完善,全面推进畜禽标识及动物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县、乡(镇)、村标准化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分别完成60%、100%、30%。此项分值为5分,每减少一个百分点扣0.1分。

(五)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5分)

建立完善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制度。对规模养殖小区(场)实行备案制度,畜禽养殖档案管理完善的得2分。建立有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的得1.5分。建立有畜

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规模养殖小区(场)无公害畜产品比例达到60%的得1.5分。每项增加或减少一个百分点加减0.1分,最高加分不超过0.5分。

(六)创新发展机制(10分)

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提高农户组织化程度,增强抗风险能力。大力推行“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适度规模养殖户”模式,充分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联结功能、纽带功能、组织功能和载体功能,引导养殖农户进入现代畜牧业产业体系;大力推行种畜禽场、饲料企业、畜产品加工企业、合作社农户和金融、担保、保险机构共同参与“六方合作+保险”产业化经营新机制,成效显著,并在机制体制创新上有新突破。此项分值6分,未达到要求的酌情扣分。经工商注册的农民养殖专业合作社覆盖适度规模养殖户达到60%的得4分,每增加或减少一个百分点加减0.1分,最高加分不超过0.4分。

(七)组织保障(3分)

组织领导机构健全,安排落实推进现代畜牧业重点培育县建设专项工作经费;工作制度健全,部门责任明确,档案管理规范;按时完成省现代畜牧业重点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各项工作任务。此项分值3分,未达到要求的酌情扣分。

(八)畜牧科技建设(5分)

基层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服务体系健全,大力实施“畜牧科技助农增收行动”、“畜牧科技入户”和“新型农民培训”等工程。科技对畜牧业增长的贡献显著。此项分值5分,未达到要求的酌情扣分。

(九)资金投入(8分)

按照现代畜牧业重点培育县建设规划的要求,重点培育县建设专项资金全部落实到位,县及县以上项目资金整合和金融、企业、农户等社会力量投入的资金全部落实到位。此项分值8分。以各重点培育县建设规划的专项资金为基数,县本级重点培育县专项资金投入每超

过10%,加0.5分;引导社会力量投入的资金达到专项资金和整合项目资金之和的,每增加10%加0.5分。此项最高加分不超过0.8分。

(十)材料报送(4分)

重点培育县畜牧兽医部门按时向省局报送半年(7月5日前)、三季度(10月5日前)和年终(次年元月5日前)《现代畜牧业重点培育县建设进度表》及工作总结(三季度除外),及时总结推广好的做法和经验。按照公开、公平、透明的原则,在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上公布现代畜牧业提质扩面发展政策、建设标准和建设情况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此项分值4分。无特殊情况,不按规定按时上报《现代畜牧业重点培育县建设进度表》和工作总结,每推迟上报一天扣0.2分,直到扣完该项分值为止。

第九条 其他加分或扣分:

(一)重点培育县建设工作得到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肯定的,一次加2分,最多不超过6分。

(二)推进工作情况被省局《工作简报》刊发的,每期加0.5分,最多不超过2分。

(三)重点培育县建设过程中出现违规违纪的扣3~5分。

(四)重点培育县建设过程中发生畜产品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扣2~3分。

(五)重点培育县建设出现非正常集体上访的扣3~5分。

第三章 考核程序

第十条 根据本办法,按照重点培育县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市(州)核查,省局现代畜牧业重点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考核的程序组织实施。【畜牧工作考评方案】

(一)重点(培育)县自查。每年10月31日前,现代畜牧业重点培育县开展建设自查工作,并于11月5日前向所在市(州)报送本年度重点培育县建设自查报告。

2016年畜牧工作考核实施方案
畜牧工作考评方案 第三篇

为做好2016年度全市畜牧工作目标考核,全面、客观、公正地反映各地畜牧工作开展情况,根据全市畜牧工作目标考核任务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考核内容

从畜牧规模养殖发展、示范创建活动推进、畜牧业政策落实、信息化建设等方面进行考核。

二、考核方式

考核对象是四县六区。考核采取平时打分和年终检查相结合,其中年终检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和现场检查等方式,对县(区)进行分类分项考核。

1、听取汇报。在被查县区召开座谈会,听取对畜牧业发展、生产形势的分析判断、规模养殖等重点工作推进以及示范创建活动开展情况。

2、资料查阅。重点查阅规模养殖电子档案、有关扶持畜牧业发展和落实扶持政策的文件,查阅示范创建活动和相关项目材料。

3、现场检查。每县(区)随机抽查2个农业乡镇。规模养殖情况实地抽查每个畜种不少于3个场户。根据考核涉及的内容,实地检查县级生猪人工授精站和1~2个承担生猪、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和省级高效设施农业畜禽规模养殖建设项目(2016年度)的建设单位。

三、评分方法

总分为400分,其中单项考核中对涉及不到的考核指标得全市平均分。未下达到县(区)的考核指标,对县(区)不予考核。

(一)适度规模养殖发展(120分)

1、电子档案更新准确率(40分):分4个畜种考核(生猪、蛋禽、肉禽、奶牛),每个畜种10分。查阅规模养殖电子档案,每个畜种随机走访不少于3个场户。统计口径为生猪、肉禽2016年12月~2016年11月出栏数,蛋禽、奶牛为11月底存栏数。各地电子档案必须更新至11月底。

根据被调查场户实际养殖量(头、只)与被调查场户电子档案记录数据(头、只)是否相吻合打分,按畜种打分,1户不吻合扣3分,2户(含)以上不吻合,该畜种扣10分。

2、生猪规模比重实绩(20分):按完成率得分,最高20分。调查场户生猪实际养殖量与电子档案不吻合每1户扣5分。

3、生猪大中型规模比重实绩(40分):按完成率得分,最高40分。调查场户生猪实际养殖量与电子档案不吻合每1户扣10分。

4、大中型规模养殖场新增生猪出栏(20分):按完成率得分,最高20分。调查场户生猪实际养殖量与电子档案不吻合每1户扣5分。

(二)示范创建活动推进(80分)

1、宣传发动与业务指导(20分):制定下发示范创建实施方案或工作通知得10分,开展技术培训或业务指导得10分。

2、生态健康养殖示范创建(60分):按完成率得分,最高60分。

(三)畜牧业政策落实(120分)

1、重点工作推进措施(20分):政府制定印发发展现代畜牧业、推进畜牧业转型升级、出台扶持政策等有关文件的,得20分;农牧部门制定印发相关文件的得10分;未制定印发文件的不得分(行文时间均为2016年度)。

2、省级高效设施农业项目申报(20分):畜禽规模养殖项目申报的资金总额占当年高效设施农业省级下达资金控制指标的比重,按完成率得分。

3、生猪、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20分):项目已全部开工建设且按时序进度实施的得10分,未开工1个扣2分;定期开展督查指导且有工作记录的得6分;及时报送项目建设进度的得4分。若项目有变更的,每变更1个项目扣4分;若被省级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的,每通报1个项目扣10分。

4、生猪良种补贴(30分):生猪人工授精站建设规范、精液销售点达到省“八有”要求的得6分;项目档案资料记录规范的得6分;已完成计划补贴精液70%以上的得12分,完成50%-70%的得6分,完成50%以下不得分;项目资金累计下达70%得6分,不足70%的不得分。

5、奶牛良种补贴(20分):县级农牧部门制定冻精贮存、发放、使用等管理制度和配种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并执行良好的得8分;建立奶牛配种、产犊等相关信息档案,记录齐全的得8分;开展技术指导与培训的得4分。

6、生猪调出大县奖励(10分):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的得6分,资金使用符合《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的得4分。

(四)畜牧信息化建设(80分)

1、养殖场备案比重(20分):指畜禽养殖场备案数量占规模养殖场比重,按完成率得分,最高20分。

2、畜牧统计工作(20分):县(区)畜牧部门及时、准确、完整上报畜牧统计价格旬报、生产月报、生产年报的得10分,有超时报送、发回重报、报表不完整等情况发生,每次扣2分;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0日前准确报送2016年全省发展现代高效农业目标考核中的生猪大中型规模养殖比重指标得10分,有超时报送、发回重报、报表不完整等情况发生,每次扣2分。

3、信息报送(20分):紧密结合畜牧统计工作,县(区)报送的专题信息被省农委《农林工作简报》或《农业信息》采用一篇得2分,最高16分;县(区)畜牧部门《中国畜牧业》征订量达5份以上的得4分,低于5份的不得分。

4、畜牧信息宣传(20分)。县(区)畜牧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撰写的信息稿件等,被《人民日报》、《新华日报》、《农民日报》、地方党报等主要纸质媒体及中央电视台、电视台采用的,每条信息计2分,最高20分。

(五)附加分(40分)

优势产业基地(15分):生猪饲养量超80万头或家禽饲养量超3000万只的县,加5分;获省现代特色产业示范基地,加5分;肉牛、肉(毛)兔等特色养殖总量占全省比重达10%以上,加5分。本项加分累计不超过15分。

农业部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15分):县(区)每建成1个农业部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加15分。本项加分不超过15分。

市级畜牧规模养殖示范点创建(10分):县区每创建一个达到市表彰示范点加5分。本项加分不超过10分。

2016畜牧产品质量监管工作方案7篇
畜牧工作考评方案 第四篇

第1篇:畜牧产品质量监管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6〕106号)、《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的意见》(农质发〔2016〕1号)、《壮族自治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决定的行动计划(2016~2016年)》、《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关于贯彻自治区加强食品安全工作行动计划的实施方案(2016~2016年)》要求,根据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下发的《2016年全区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标本兼治,建立健全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机制,坚持严格执法监管和推进标准化生产两手抓、“产”出来和“管”出来两手硬,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落实监管职责,强化全程监管,切实保障动物源性食品安全。

二、总体要求

全面落实“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负主体责任”的水产畜牧产品安全责任制要求。坚持统一协调与分工负责相结合,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强化协作配合,形成全程监管合力。坚持集中治理整顿与严格日常监管相结合,重点围绕养殖投入品和养殖环节监管,强化检打联动,继续保持高压严打态势。坚持加强政府监管与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相结合,强化激励约束机制,培育诚信守法环境,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坚持执法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加强宣传教育培训,努力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坚持注重过程监管和风险防范管理相结合,推进监管示范市、示范县建设,积极探索、完善监管长效机制,开创监管工作新局面。

三、2016年工作目标

全市水产畜牧产品(含兽药、饲料投入品)监测样本2626个,其中监督抽检和专项抽检样本量806个,快速检测样本量1820个,全市兽药、饲料监测合格率分别达到89%、95%以上,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合格率达到98%以上,畜禽产品兽药残留抽检合格率达到97%以上,水产品药物残留抽检合格率达到96%以上。全市无重大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四、主要任务

(一)明确职责,积极争取编制和经费,建立健全水产畜牧产品(含投入品)安全监管工作机制。

继续完善市、县、乡三级水产畜牧产品(含投入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要按照“六有”(有编制、有人员、有职能、有场所、有设备、有经费)要求,积极争取编制和经费,选好配齐监管业务骨干,明确责任,建立和完善各项监管工作制度,依法全面落实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

(二)推进标准化和认证体系建设。

以创建畜禽标准化养殖场、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和开展“三品一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备案)为重点,积极推进水产畜牧产品标准化和认证体系建设。

(三)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构建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群防群控体系。

1.继续深入开展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治理整顿。继续深化水产畜牧产品(含兽药、饲料投入品)生产经营各环节的整治,重点排查和治理质量安全隐患。进一步规范生产经营秩序,清理整顿不符合相关质量安全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日常监管,对发现的问题要限期落实整改措施,到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从严处理。

2.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切实履行法定职责,进一步改进执法手段、提高执法效率,大力排查质量安全隐患,依法从严处罚违法违规企业及有关人员。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强化部门联动和信息共享,建立健全违法违规案件线索发现和通报、案件协查、联合办案、大要案奖励等机制,坚持重拳出击、露头就打,使严惩重处成为食品安全治理常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案件,要及时向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及辖区食安办报告。

3.完善监督网络,鼓励社会广泛参与。完善群众监督网络,强化社会监督,鼓励举报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经营领域违法行为。

(四)创新管理手段,着力构建信息化体系。

1.整合信息资源,实现信息共享。全面推行和实施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预警预报系统,构建县、市两级的预警预报网络,实现检测数据、风险防范信息实时报送和资源共享。

2.落实监管示范市、县建设项目。继续加强临桂、平乐2个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县建设,认真落实2016年新建的市、永福县监管示范市(县)的各项工作,在示范区内,逐步建立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管理体系。

3.加强信息化建设,开展可追溯管理试点。一是继续全面推进兽药GSp动态监管平台建设,督促企业如实录入数据,年底力争80%的企业全部实行条码管理。二是推行养殖环节动态监管平台建设。在市辖区和临桂县、平乐县等监管示范县实施养殖监管软件安装使用,推行养殖环节动态监管试点。三是继续推进检疫票证电子出证系统建设,探索建立畜禽从养殖环节到屠宰环节全程监管模式。

4.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和装备,提升现场执法效率。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和财政支持,加大预算投入,改善水产畜牧产品(含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现场监管技术装备,为一线执法人员配备监管执法车辆、照相机、录音笔、录像机、便携式快检设备等信息化监管装备,实现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现场监督检查、样品抽检、行政处罚等现场电子化办公。

(五)强化各环节监管,全面落实监管职责。

1.加强源头控制,强化兽药、饲料生产经营企业监管。一是严格资格审核,从源头把关,加强兽药经营企业的准入管理,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一律不予许可。二是加大对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企业日常监管和监测抽查力度,定期开展督导巡查和产品抽检,对辖区内生产企业实行全覆盖现场检查,落实检查不合格企业的整改查处措施,确保辖区企业建立健全各项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兽药生产企业严格按GMp规范组织生产,兽药经营企业严格按GSp要求开展经营活动,饲料生产企业按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组织生产。三是对检查、监测不合格、被举报、被投诉、被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企业进行重点监管。

2.加大对养殖环节的监管力度。督促养殖场(小区)完善养殖档案,落实规模养殖场备案制度,如实记录疫病发生、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来源和使用等情况,并保存发票、标签、包装袋等相关凭证,加大对生产档案的监督检查力度;积极引导和推动家庭农场、生产大户等水产畜牧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建立生产档案,鼓励水产畜牧产品生产经营散户主动参加规模化生产和品牌创建,自觉建立和实施生产档案。建立畜禽养殖安全承诺制度,要求畜主签署未使用“瘦肉精”、禁用药品和人用药,出售的动物及其产品已执行休药期的承诺书;结合查验养殖记录与抽样快速检测开展养殖场户的日常监督检查,每年对规模养殖场检查2次以上,并保存检查记录,对有安全隐患的,下发整改通知并监督落实整改意见。

3.强化屠宰环节和奶站监管。认真落实畜禽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管职责,严格生猪定点屠宰管理,督促落实进场检查登记、肉品检验、“瘦肉精”自检等制度。强化巡查抽检和检疫监管,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屠宰病死动物、注水及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格屠宰检疫,未经检验检疫合格的产品,不得出场销售。强化生鲜乳生产和收购运输环节监管,督促落实生产、收贮、运输记录和检测记录,严厉打击生鲜乳非法添加违禁物质。

4.加强收购、贩运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管。根据国家制定的农产品收贮运管理办法和制度规范,探索对水产畜牧产品收贮运主体和贮运设施设备进行备案登记管理,督促落实主体责任,推动落实产品从生产到进入市场和加工企业前的收贮运环节的交货查验、档案记录、自查自检和无害化处理等制度,消除安全隐患。【畜牧工作考评方案】

(六)加强监测工作,建立健全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体系。

1.实施水产畜牧产品监测计划和方案。在完成农业部和自治区监测计划基础上,各县(区)水产畜牧兽医局结合实际,根据全区统一的食品安全监测计划和自治区局水产畜牧产品(含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监测计划,突出重点地区、重点环节和重点产品,制定本县(区)监测计划和实施方案,统筹互补,形成监管合力。

2.规范工作程序,确保监测与监管的联动效果。按照《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关于转发〈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规范〉的通知》要求规范抽检、数据报送、分析和通报、查处等工作程序,监测结果(特别是不合格报告)及时向监督执法部门反馈,对不合格产品执法部门及时依法查处,强化检打联动,做到抽检一个产品、规范一个企业。

(七)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构建诚信体系。

1.建立生产经营者责任制。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督促辖区内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养殖企业、水产畜牧产品收购贩运企业、定点屠宰场落实主体责任,签订产品质量安全的承诺书。督促生产经营者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岗位责任制,落实责任,加强全员、全过程的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管理。

2.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开展知法守法生产经营宣传教育活动,注意发掘水产畜牧产品从业者的典型代表和感人事迹,开展失信行为反面案例警示教育和突出问题教育,督促生产经营者树立诚信意识,打造信誉品牌。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作用,签订行业自律公约,规范、引导、督促行业自律,营造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诚信环境。

3.依法监督生产经营者处置不合格产品。依法监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养殖生产经营者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采取补救、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做好相关记录,防止不合格产品再次流入市场。

4.落实“黑名单”管理办法和无公害产地认定管理办法,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一是继续加大《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管理办法》的执行力度,对符合列入黑名单管理的企业,辖区局要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按规定办理。二是严格执行《壮族自治区养殖业无公害产地认定管理办法》,严把新申报企业和换证企业准入关,对不符合要求的,坚决不予通过;采取辖区局每年对获证企业开展四次现场检查、自治区局开展飞行检查的方式,严查持证企业执行无公害管理规定的情况,对未建立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管理体系、不如实记录生产台帐、不按要求执行无公害管理规定的企业,坚决撤消资格并在媒体公布。通过倒逼机制,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八)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完善应急管理体系。

1.建立应急处置队伍,落实应急预案。各县(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建立水产畜牧产品应急处置队伍,修订、完善属地水产畜牧产品安全应急预案(含舆情信息处置内容),进一步明确各个部门、岗位应急处置的责任和措施,注意和相关单位应急预案的衔接,强化预案的可操作性,严格落实预案规定的日常防控、舆情监测、分析研判、隐患排查、紧急处置、事故调查、信息发布和跟踪评价等制度措施。

2.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强化应急装备和应急物资储备,提高应急风险评估、应急检验检测等技术支撑能力,组织开展应急演练,进一步巩固和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九)普及水产畜牧产品安全知识,构筑宣教培训体系。

1.加强对水产畜牧产品(含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执法监管、检验检疫等人员的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的学习培训教育。通过培训法律法规、标准、科学知识、监管专业技术、应急处置能力等内容,使执法监管人员、检验检测、检疫人员掌握行业管理新要求、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切实提高执法监督、监测评估、应急处置和服务指导能力,做到忠于职守、履行职责、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2.加强对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企业、养殖场、定点屠宰场相关人员的培训。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对辖区内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企业、养殖场、定点屠宰场的负责人、生产技术质量责任人等相关人员的培训教育,留存培训记录。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介,大力宣传科学养殖和安全监管,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要与辖区内的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企业及养殖场、定点屠宰场签订责任状(承诺书),全面落实质量安全承诺制度。

3.广泛深入开展公众水产畜牧产品安全教育。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等各类媒介,加大水产畜牧产品安全科普宣传力度,大力普及安全监管法律法规政策和安全知识,提高公众水产畜牧产品安全基本知识知晓率。支持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按规定发布信息。

五、深入开展五大专项整治行动

(一)“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在饲料生产经营环节,以生猪、肉牛和肉羊育肥用饲料产品为重点,严厉打击饲料生产中非法添加“瘦肉精”和非法经营含“瘦肉精”饲料的行为。在养殖环节,以生猪、肉牛、肉羊为重点,严厉打击养殖场(户)饲喂“瘦肉精”的行为。在收购贩运环节,严厉打击兜售“瘦肉精”、教唆养殖场(户)使用“瘦肉精”、收购贩运含“瘦肉精”活畜和贩运过程中使用“瘦肉精”的行为。此项整治由我局畜牧与饲料科具体负责,局属各相关单位参加。

(二)兽用抗菌药专项整治行动。在兽药生产经营上,严厉打击生产销售禁用兽药、假劣兽药以及不按兽药国家标准违规生产的行为,特别是擅自改变组方、违规添加禁用兽药、人用药品或其他药物的违法行为。严肃查处无兽医处方擅自销售兽用处方药行为。在兽药使用上,以兽用处方药的使用为重点,严厉打击超剂量超范围用药、违规使用原料药、不执行休药期、无兽医处方使用兽用处方药等违法行为。此项整治由我局医政药政科具体负责,局属各相关单位参加。

(三)畜禽屠宰专项整治行动。围绕生猪私屠滥宰的高发时段和地域,严厉打击生猪私屠滥宰行为,收购和屠宰病死畜禽行为,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行为,宰前使用“瘦肉精”的行为,特别是以增重为目的使用沙丁胺醇的违法行为。此项整治由我局防疫监督科具体负责,局属各相关单位参加。

(四)生鲜乳违禁物质专项整治行动。一是抓源头,重点加强奶牛养殖环节监管。建立健全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的来源、使用记录,严格执行休药期规定,指导养殖户规范养殖。二是开展全市生鲜乳收购站、生鲜乳运输车全覆盖检查。每年分两次全覆盖拉网式检查,重点检查生鲜乳收购“两证一单”(收购许可证、准运证、交接单),生鲜乳收购站的卫生及设施条件,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及各项记录的落实。三是加强监督检测。组织实施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阳性样品执法查处率达到100%。此项整治由我局畜牧与饲料科具体负责,局属各相关单位参加。

(五)水产品违法添加禁用物质专项整治行动。强化日常监管和监督抽查,围绕水产苗种、大宗和优势特色养殖品种,以获得“三品一标”认证、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出口水产品备案场等称号的苗种场和规模养殖场为重点,严厉打击养殖生产者违法使用硝基呋喃类药物、孔雀石绿等违禁物质的行为。此项专项整治由我局渔业渔政科具体负责,局属各相关单位参加。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各县(区)水产畜牧兽医局要认清确保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既是农业发展新阶段的重大任务,也是依法履职的重大责任,要切实负起责任,勇于担当,加强组织领导,将各项职责细化落实到具体部门和责任单位,采取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切实落实好属地监管责任。

(二)优化人员结构,加强队伍建设。根据实际需要,加强水产畜牧产品安全监管机构、执法机构和检验检测机构建设,合理配置人员,严格新进人员学历、职称、专业和年龄等基本条件准入,重点强化基层监管执法力量,充实专业技术人员。

(三)加大投入力度,管好专用资金。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增加投入,把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测(风险监测、监督抽检、快速检测)、日常运行和科普宣教等各项工作经费体系纳入财政预算,及时足额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并管好用好,做到专款专用,逐年提高安全监管经费保障水平。

(四)纳入绩效考评,严格责任追究。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纳入年度绩效考评指标,建立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和绩效考评办法,明确细化责任追究、方式、程序等,确保责任追究到位。

(五)强化统筹配合,推进工作落实。积极与编制、发改、财政、商务、食药等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加快建立农产品质量与食品安全监管有机衔接、覆盖全程的监管制度,严防出现监管漏洞和空白点。建立健全考评和监督机制,加强督促检查、中期考核和效果评估,推动各项任务落实。

(六)提炼典型经验,加强信息报送。各县(区)要注意收集、提炼典型经验和做法,查找存在问题和不足,认真总结工作开展情况,按要求填报每月及累计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统计表(见附表),分别于2016年6月5日、11月5日前将上半年和全年监管总结、专项整治行动总结以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报送我局医政药政科。

第2篇:动物疫病免疫计划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动物疫病免疫工作,落实农业部及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的有关精神,根据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制定的《壮族自治区2016年动物疫病免疫计划实施方案》桂渔牧发[2016]32号文,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对高致病性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口蹄疫、猪瘟等4种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群体免疫密度常年维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达到100%,免疫抗体总体合格率全年保持在70%以上。对新城疫、狂犬病力争做到全面免疫;对炭疽、牛出败、猪链球菌病等动物疫病,在近年疫情发生地及其周边地区实施免疫。严防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

二、时间安排

规模养殖场必须严格按照各种动物疫病免疫方案(见附件)规定的免疫程序、时间要求实施常年免疫。

散养畜禽实施春秋两季集中免疫和定期补免的方式。春季集中免疫时间为3月上旬至5月上旬;秋季集中免疫时间为9月上旬至11月上旬。

三、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动物疫苗调拨供应及管理。

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在每个季度末的最后一周向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报送下一季度动物疫苗使用计划。各县(区)水产畜牧兽医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动物疫苗管理制度,完善各级疫苗冷链系统,加强冷链的维修、维护和运行监控,严格按规定运输、保管疫苗,确保疫苗使用质量。要切实加强动物疫苗运输、储存、发放、使用各环节的监管,严格疫苗发放登记,建立完整的收发记录档案。疫苗收发记录档案要保存至疫苗有效期满后2年。要坚决打击非法销售、倒买倒卖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等违法行为。

(二)切实加强对自购动物疫苗养殖场的监管。

符合《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2016年第3号农业部令)第七条规定的养殖场使用自行采购的强制免疫用疫苗,必须及时将自购动物疫苗品种、数量和生产企业情况报所在地县级水产畜牧兽医部门备案,同时如实建立完整的动物疫苗采购使用记录档案,按规定保存疫苗。养殖场采购的动物疫苗,只限自用,严禁转手倒卖。县级水产畜牧兽医部门对自购强制免疫用疫苗击规模场建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对自购强制免疫规模场的监督检查,确保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到位。

(三)严格按程序规定实施免疫注射。各地要切实加强免疫技术培训,特别要加强对乡(镇)水产畜牧兽医站、养殖场以及村级动物防疫员的免疫技术培训,使其熟练掌握疫苗贮存、使用基本常识以及免疫程序、免疫操作规范,严格按免疫程序和操作规范实施免疫注射,严防免疫注射过程中人为传播动物疫病。规模养殖场要严格按免疫程序进行免疫;散养畜禽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地基础上,每月要以村为单位,各村按日轮流对漏免畜禽进行补免,对新补栏畜禽进行免疫;每次集中免疫或补免后,要进行二次强化免疫。对调出县境的种畜禽或其他非屠宰畜禽,须在调运前2周进行一次强化免疫;对调出县境的屠宰畜禽,须在调运前一个月进行一次加强免疫。

各地在实施强制免疫时,对出现免疫应激反应死亡、免疫抗体水平不达标和免疫失败等情况,要及时调查处理。出现免疫应激反应死亡的严格按免疫应激反应处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四)严格落实免疫档案管理制度。要按规定要求印制免疫档案,严格免疫档案的发放、使用管理。乡(镇)水产畜牧兽医站、村级动物防疫员、养殖场(户)要规划建立免疫档案,详细记录畜禽存栏、出栏及免疫等情况,特别要做好免疫用疫苗种类、生产厂家、批号、免疫时间等的记录,免疫档案记录的信息要与标识相符。

(五)严格规范检疫出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检疫证明,要严格核查调查畜禽的免疫情况。对调出县境的种畜禽或其他非屠宰畜禽,未在调运前2周进行强化免疫的;对调出县境的屠宰畜禽,未在调运前一个月进行一次加强免疫的;对调运的种蛋和未达首免日龄的仔畜,雏禽,未标明其供体免疫情况的,不得出具检疫证明,禁止调运。

(六)加强免疫信息报告

疫苗信息及免疫情况实行月报制度。县、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于每月底报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期间,动物疫苗调拨供应、使用和免疫工作进展情况实行周报告制度;县、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于每周四报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紧急免疫情况实行日报告制度;各县区水产畜牧兽医部门于日15时前向市水产畜牧兽医局报告。对自购强制免疫用疫苗规模场,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收集自购强制免疫用疫苗规模场信息,包括场名、地址、负责人姓名及联系电话、饲养动物种类、存栏量、自购强制免疫疫苗种类,于4月底前抄本级水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做好规模场的免疫技术指导,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切实加强规模局势稳定的免疫监督,重点监督养殖场子采购强制免疫用疫苗的渠道、疫苗种类、疫苗运输及储藏条件、免疫工作落实情况。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落实专人,切实做好规模场、散养畜禽免疫信息收集、汇总、统计、上报等工作,及时汇报免疫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县(区)水产畜牧兽医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共同做好动物疫病免疫工作。尤其要与财政部门沟通、协调,落实动物防疫工作所需的疫苗、耗材、人工、免疫效果监测、免疫应激反应处置等经费,加强经费的使用监管。局主要领导要亲自抓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工作,分管领导要全力抓、具体抓,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所机构主要负责人要狠抓工作落实。要层层签订责任状,有序组织力量,采取分片包干、整村推进等办法,将责任、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人,切实做好免疫注射工作。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切实加强疫苗运输、保管、发放管理,加强技术培训,加强免疫效果监测,实行常规监测与随机抽检、集中监测相结合,及时评估免疫效果,科学指导免疫工作,确保免疫效果,做好迎接农业部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检的准备。

动物卫生监督所要切实加强免疫监管和动物检疫等工作,对未按规定实施强制免疫的畜禽,一律不得出具检疫合格证明,不得运离产地。要严肃查处动物防疫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免疫工作有序进行。

乡(镇)水产畜牧兽医站要有序组织村级动物防疫员,重点做好散养畜禽的免疫注射、免疫档案建立、标识佩戴等工作。规模养殖场要组织兽医人员认真做好本场畜禽的免疫注射、免疫档案建立、标识佩戴等工作。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是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的责任主体,要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水产畜牧兽医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做好强制免疫工作,主动接受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监测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二)落实经费,保证所需。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经费由中央财政和自治区财政按比例共同分担。免疫工作开展、疫苗运输、保管以及免疫效果监测等经费由县(区)财政负担。

基层动物防疫工作补助经费以县(区)级财政为主,中央、自治区财政给予适当补助,中央、自治区下拨的基层动物防疫工作补助经费必须用于村级动物防疫员实施强制免疫注射等工作的补助。

(三)抓好宣传,营造氛围

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重点宣传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和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政策,普及动物疫病免疫技术和知识,使广大养殖者充分认识做好强制免疫的意义、义务和责任,依法做好免疫工作。

(四)加强督查,确保实效

要加大对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督查力度,特别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期间,要组织督查组下乡、进村、入场督查指导。要加强免疫效果监测,常规监测与随机监测、集中监测相结合,定期组织评价。对畜禽群体免疫抗体合格率未达标的,要及时组织力量进行强化免疫,做好迎接农业部及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随机抽检的准备工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免疫工作的监督检抽查,尤其要加强对中小规模养殖场的免疫监管,杜绝虚报免疫数字现象,确保做到“应免尽免,不留死角,规范有效”。对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的养殖单位有个人,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3篇: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方案【畜牧工作考评方案】

一、要求

对所有鸡、水禽(鸭、鹅)和人工饲养的鹌鹑、鸽子等禽只进行高致病性禽流感强制免疫,人工饲养的鹌鹑、鸽子参考鸡的相应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对进口国有要求且防疫条件好的出口企业,以及提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的家禽,经报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批准后,可以不实施免疫。

二、免疫程序

(一)规模养殖家禽和种禽的免疫。

1.种鸡、蛋鸡免疫。

雏鸡7~14日龄时,用H5N1亚型(或H5H9双价)禽流感灭活疫苗或禽流感-新城疫重组二联活疫苗(rLH5-6株)进行初免;初免3~4周后,再用H5N1亚型(或H5H9双价)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一次加强免疫。开产前再用H5N1亚型(或H5H9双价)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强化免疫。以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结果,每隔4个月用H5N1亚型(或H5H9双价)禽流感灭活疫苗免疫一次。

2.商品代肉鸡免疫。

(1)快大型肉鸡。7~14日龄时,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免疫一次。或者7~14日龄时,用禽流感-新城疫重组二联活疫苗(rLH5-6株)初免,2周后,用禽流感-新城疫重组二联活疫苗(rLH5-6株)加强免疫一次。

(2)饲养周期超过70日龄的,参照蛋鸡免疫程序免疫。

3.种鸭、蛋鸭、种鹅、蛋鹅免疫。

雏鸭或雏鹅14~21日龄时,用H5N1亚型(或H5H9双价)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初免;初免3~4周后,用H5N1亚型(或H5H9双价)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一次加强免疫。以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结果,每隔4个月用H5N1亚型(或H5H9双价)禽流感灭活疫苗免疫一次。

4.商品肉鸭、肉鹅免疫。

(1)快大型肉鸭。7~10日龄时,用H5N1亚型(或H5H9双价)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一次免疫即可。

(2)慢大型肉鸭(西洋鸭等)。7~10日龄时,用H5N1亚型(或H5H9双价)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初免,初免3~4周后再加强免疫一次。以后每隔4个月加强免疫一次。

(3)肉鹅。7~10日龄时,用H5N1亚型(或H5H9双价)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初免,初免3~4周后,再用H5N1亚型(或H5H9双价)禽流感灭活疫苗加强免疫一次。

(二)散养家禽的免疫。

春、秋两季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分别进行一次集中免疫,每月定期对新补栏家禽进行补免。每次免疫后适时进行二次加强免疫。

(三)鹌鹑、鸽子等其他禽类免疫。

根据饲养用途,参考鸡的相应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三、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要根据受威胁区家禽免疫抗体监测情况,要对受威胁区域的所有家禽进行一次强化免疫。防城港、崇左、百色三个边境市受到境外疫情威胁时,要对距边境线30公里范围内的所有家禽进行一次加强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家禽可以不加强免疫。

四、受变异毒株威胁时免疫

根据监测结果,受到变异毒株威胁的地区,经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申请、农业部批准后,使用变异毒株疫苗进行免疫。

五、使用疫苗种类

重组禽流感病毒灭活疫苗(H5N1亚型,Re-6株),禽流感(H5+H9)二价灭活疫苗(H5N1Re-6+H9N2Re-2株),禽流感-新城疫重组二联活疫苗(rLH5-6株)。

六、免疫方法

各种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七、免疫效果监测

实行常规监测与随机抽检、集中监测相结合。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组织两次全区性免疫效果监测和评价活动,各地应及时对免疫抗体进行检测。

(一)检测方法。

血凝抑制试验(HI)。

(二)免疫效果判定。

弱毒疫苗的免疫效果判定:商品代肉雏鸡第二次免疫14天后,进行免疫效果监测。鸡群免疫抗体转阳率≥50%判为合格。

灭活疫苗的免疫效果判定:家禽免疫后21天进行免疫效果监测。禽流感抗体血凝抑制试验(HI)抗体效价≥24判定为合格。

存栏禽群免疫抗体合格率≥70%判定为合格。

第4篇:口蹄疫免疫工作方案

一、要求

对所有猪进行○型口蹄疫强制免疫;对所有牛、羊、骆驼、鹿进行○型和亚洲I型口蹄疫强制免疫;对所有奶牛和种公牛进行A型口蹄疫强制免疫;对大新、宁明、凭祥、龙州、靖西、那坡、东兴、港口区、防城区等9个边境县(市、区)的所有牛、羊进行A型口蹄疫强制免疫。

二、免疫程序

(一)规模养殖家畜和种畜的免疫。

仔猪、羔羊:28~35日龄时进行初免。

犊牛:90日龄左右进行初免。

所有新生家畜初免后,间隔1个月后进行一次加强免疫,以后每隔4个月免疫一次。

(二)散养家畜的免疫。

春、秋两季分别对所有易感家畜进行集中免疫,每月对新补栏家畜进行补免。每次免疫后要适时进行二次加强免疫。有条件地方可参照养殖家畜和种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三、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受威胁区域的全部易感家畜进行一次强化免疫。防城港、百色、崇左三个边境市受到境外疫情威胁时,要对距边境线30公里范围内的所有易感家畜进行一次加强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家畜可以不进行加强免疫。

四、使用疫苗种类

牛、羊、骆驼和鹿:口蹄疫○型-亚洲Ⅰ型二价灭活疫苗、口蹄疫型○型-A型二价灭活疫苗、口蹄疫A型灭活疫苗和口蹄疫○型-A型-亚洲Ⅰ型三价灭活疫苗。

猪:口蹄疫○型灭活疫苗。

五、免疫方法

各种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六、免疫效果监测

猪免疫28天、其他家畜免疫21天后,进行免疫效果监测。

(一)检测方法。

1.亚洲I型口蹄疫:液相阻断ELISA。

2.○型口蹄疫:灭活类疫苗采用正向间接血凝试验、液相阻断ELISA。

3.A型口蹄疫:液相阻断ELISA。

(二)免疫效果判定。

1.亚洲I型口蹄疫:液相阻断ELISA的抗体效价≥26判定为合格。

2.○型口蹄疫:灭活类疫苗抗体正向间接血凝试验的抗体效价≥25判定为合格,液相阻断ELISA的抗体效价≥26判定为合格。

3.A型口蹄疫:液相阻断ELISA的抗体效价≥26判定为合格。

存栏家畜免疫抗体合格率≥70%判定为合格。

第5篇: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免疫方案

一、要求

对所有猪进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强制免疫。对未发生过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的地区或养殖场,禁止使用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活疫苗免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活疫苗区内仅使用TJM-F92株

二、免疫程序

(一)规模养猪场免疫。

商品猪:仔猪断奶后用活疫苗进行初免,4个月后加强免疫1次。或者,仔猪断奶后用灭活苗进行初免,在初免后一个月加强免疫1次。

种母猪:使用灭活疫苗或活疫苗进行免疫。150日龄前免疫程序同商品猪,以后每次配种前加强免疫一次。

种公猪:使用灭活疫苗进行免疫。70日龄前免疫程序同商品猪,以后每隔4个月加强免疫一次。

(二)散养猪免疫。

春、秋两季对所有猪进行集中免疫,每月对新补栏猪进行补免,每次免疫后适时进行二次加强免疫。有条件的地方可参照规模场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三、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受威胁区的所有健康猪使用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活疫苗进行一次强化免疫。防城港、百色、崇左三市受到境外疫情威胁时,要对距边境线30公里范围内的所有易感猪畜进行一次加强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猪可以不进行加强免疫。

最近1个月已免疫的猪可以不进行强化免疫。

四、使用疫苗种类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活疫苗(TJM-F92株)、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灭活疫苗。

五、免疫方法

各种疫苗的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六、免疫效果监测

活疫苗免疫28天后,进行免疫效果监测。高致病性猪蓝耳病ELISA抗体检测阳性判为合格。

存栏猪免疫抗体合格率≥70%判定为合格。

第6篇:猪瘟免疫工作方案

一、要求

对所有猪进行猪瘟强制免疫。

二、免疫程序

(一)规模养猪场的免疫。

商品猪:25~35日龄初免,60~70日龄加强免疫一次。

种公猪:25~35日龄初免,60~70日龄加强免疫一次,以后每6个月免疫一次。

种母猪:25~35日龄初免,60~70日龄加强免疫一次,以后每次配种前免疫一次。

(二)散养猪的免疫。

春、秋两季分别实施集中免疫,每月对新补栏猪进行补免。每次免疫后适时进行二次加强免疫。

三、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和受威胁地区所有健康猪进行一次加强免疫。最近1个月已免疫的猪可以不进行加强免疫。

四、使用疫苗种类

猪瘟高效细胞疫苗、传代细胞源猪瘟活疫苗。

五、免疫方法

【畜牧工作考评方案】

各种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六、免疫效果监测

免疫21天后,进行免疫效果监测。

【畜牧工作考评方案】

猪瘟抗体阻断ELISA检测试验抗体阳性判定为合格,猪瘟抗体间接ELISA检测试验抗体阳性判定为合格,猪瘟抗体正向间接血凝试验抗体效价≥25判定为合格。

存栏猪抗体合格率≥70%判定为合格。

第7篇:畜牧局质量安全监测方案

为了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加强水产畜牧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管力度,推进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和执法工作,保障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壮族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2016年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的通知》(桂渔牧发[2016]14号)文件精神,为按质、按量、按时完成监测任务,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监测任务

2016年计划监测水产畜牧产品样本2074批次,其中:水产品124批次、畜牧产品130批次、县级快速检测1820批次。

(一)水产品

共监测水产品样本124批次。其中,成品112批次,苗种12批次。样品抽取要求覆盖辖区所有无公害水产养殖基地、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出口水产品养殖备案基地、地理标志产品登记产地等。重点监测草鱼、鲤鱼等本地养殖优势品种和特色品种(鲢、鳙不列入抽样品种)。重点监测项目:氯霉素、孔雀石绿、甲基睾酮、硝基呋喃类代谢物、五氯酚钠、喹乙醇代谢物。具体采样时间、采样任务的分配、样本种类及数量等详见附件1。

(二)畜牧产品

共监测畜牧产品样本130批次,其中:猪尿100批次、猪肉10批次、禽肉15批次、禽蛋5批次。样品抽取要求覆盖辖区所有无公害产地、生猪出口或储备场、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等。重点监测品种:生猪、肉禽、禽蛋。重点监测项目: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磺胺类、氟喹诺酮类、三聚氰胺等。具体抽样样本种类及抽样数量等详见附件2。

(三)县级快速检测

十二县和雁山区快速检测共监测1820批次样品,其中:水产品260批次,畜牧产品1560批次。从屠宰场、养殖场抽取,样品抽取要求覆盖辖区所有无公害产地、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生猪出口或储备场、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具体抽样任务的分配、样本种类及抽样数量等详见附件3。

二、组织实施与分工

我局医政药政科、畜牧与饲料科和渔业渔政科负责组织协调,具体实施单位:市渔政站、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各县(区)水产畜牧兽医局以及指定的抽样和检测机构等。

(一)水产品

水产品抽样、送样工作由市、县渔政站承担;快速检测单位由各县(区)局指定检测单位负责检测,并按时上报监测结果到市局医政药政科。医政药政科汇总后报渔业病害防治环境监测和质量检验中心。

(二)畜牧产品

畜牧产品抽样、送样工作由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承担,市级快速检测由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承担,县级畜牧产品快速检测抽样工作由县(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承担,快速检测由县(区)局指定,检测单位负责检测并按时上报监测结果到市局医政药政科,医政药政科汇总后报畜牧产品质量检测中心。

三、监测抽样方法、检测依据和判定标准

(一)水产品

1.水产品抽样。抽样按《水产品抽样方法》(SC/T3016—2016)(见附件10)规定执行。每个品种样本取样400g(肉),等量分为2份,一份用于检测,一份留样,样品抽取后要及时送渔业病害防治环境监测和质量检验中心检测。暂时不能送样的,要存在于-18℃冰柜中冷冻保存,并妥善保管。被抽检单位要求留样的,则每个品种等量抽取3份样本,每份样本不少于200g(肉),其中2份送渔业病害防治环境监测和质量检验中心检测,另一份由被抽检单位保存,留给被检单位的样本应要求其在冰柜、冰箱等设备中-18℃冷冻保存。

除非出现阳性(超标)结果,否则一年内不能在同一地点(养殖场)重复抽样,每个被抽检单位一次最多只能抽取不同塘(池/网箱)的2个样本。

2.水产苗种抽样。按《水产苗种违禁药物抽检技术规范》(农业部1192号公告-1-2016)规定执行(见附件11)。应合理布设采样点,随机抽取样本,一个检验批次(指同一育苗场或养殖场内的同一品种、同期繁育、相同培育条件、同一来源的水产苗种,或同一暂养池中的水产苗种)抽取一个样本。抽样时避免损伤其他苗种,在鱼网内沥干水分后,装入样本袋内称重。抽样数量为:虾类不少于60g、其它苗种不少于100g。

3.检测依据和判定标准。见附件8。

(二)畜牧产品

1.抽样方法。抽样按《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抽样规范》(NY/T1897-2016)规定执行(见附件12)。样本采集后置于保温箱内并冷藏运输,运输过程中要保持保温箱内温度不高于4℃,24h内必须抵达检测单位。如果不能保证24h抵达,应利用当地冰柜、冰箱等设备中-20℃冷冻保存(禽蛋除外)。留给被检单位的样本应要求其在-20℃冷冻保存(禽蛋除外)。

2.抽样数量。猪尿样品只能从养殖场抽取,同一来源养殖场一次采样应不多于3个,其他样品同一养殖场一次采样应不多于1个。抽取样品的数量及质量应满足检测工作的需要,每份猪肉样品(净瘦肉)抽样量约600g,平均分成3份,每份约200g;每份禽肉样品(净肌肉)抽样量约450g,平均分成3份,每份约150g;每份禽蛋样品18枚,分成3份,每份6枚;每份牛奶样品抽样量约3000ml,混合均匀后,分装3份,每份样品不小于250ml。样品编号按监测市或县拼音首字母(雁山区用YSQ)+年份(后两位)+月份(两位)+流水号(三位数),如市GL1403001、平乐县pL1403001。

3.检测依据及判定标准。见附件9。

(三)县级快速检测

抽样方法及抽样数量参照水产品和畜牧产品。如实完整填写抽样工作单(附件5),检测采用统一原始记录(附件6),检测及判定标准依照快速检测试剂盒产品说明。

四、时间安排

(一)抽样检测时间

水产品抽、送样时间全年分四次,分别为3月、5月、8月、10月的10日-20日。畜牧产品抽、送样时间全年分两次,分别为3月、8月20日前。县级快速检测抽样检测全年进行(在重大节日期间重点抽检),10月30日前完成。

(二)监测结果报送时间

1.阳性样品确证和执法查处。市、县快速方法筛选的可疑阳性样本,水产、畜牧样品要在24h内分别送达渔业病害防治环境监测和质量检验中心、畜牧产品质量检测中心进行确证;检测中心应在样品送达3天内将确证结果报告所在地市、县(区)水产畜牧兽医局(附检测报告),可疑阳性样本和确证阳性样本,各地都要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置。

2.快速检测结果上报。各县(区)快速检测抽样检测全年进行,抽检时间及批次由各县(区)根据情况自行安排,应于10月30日前完成。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猪尿快速检测工作全年分四次,分别于4月10日、6月10日、9月10日、11月10日前完成。快速检测结果(格式见附件7)均以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形式按照水产品、畜牧产品报市局医政药政科。市局医政药政科按自治区要求分别于4月15日、6月15日、9月15日、11月15日前将全市快速检测结果上报渔业病害防治环境监测和质量检验中心、畜牧产品质量检测中心。

3.监测结果通报。市局在收到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的监测结果通报后,将及时向县(区)局通报全市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结果。

五、监测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

开展水产畜牧产品监测工作,是依法开展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内容,是确保不发生重大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重要技术支撑和措施。各县(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及局直属有关单位要认真落实监测方案,共同做好和完成2016年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任务。要明确监测工作的分管领导和联络员,落实分解抽样任务及落实承担抽样、检测任务单位和人员,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抽样、检测的有关要求。请各县(区)水产畜牧兽医局于3月7日前,将负责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局领导、承担抽样、检测单位及联系人、结果上报负责人的姓名和联系电话(附件4)报送到我局医政药政科,并发电子文档至。联系人:。要加强对承担监测任务机构的监督和管理,确保监测工作质量。同时,要积极配合有关区、市级检测单位做好全区农产品例行监测和监督抽查进行采样的相关工作。

(二)严格按照要求进行抽样检测,确保监测工作质量

各承担单位要认真做好抽样检测的各项记录,我局将把监测工作的质量列入2016年的绩效考核。各承担单位要严格按规范抽样、在规定的时间内送样;按规定及时检测、分析汇总和上报监测结果,确保监测结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按时保质完成监测任务。同时,各单位在抽样过程中,要积极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开展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的重要意义,指导养殖生产经营者推行无公害标准化生产,规范用药,保障产品质量安全。

(三)各受检单位要主动配合做好抽样工作

各受检单位要正确认识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的重要性和严肃性,自觉依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主动配合做好抽样工作。对无故拒绝或逃避抽样的,按规定作为监测不合格查处。

(四)依法规范监测结果的使用

要严格按有关规定管理监测数据材料。未经市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引用和对外发布监测结果。

(五)严格查处阳性样本

用好监测结果,强化监测与执法的联动机制,认真溯源和查处阳性样本。市、县(区)水产畜牧兽医局接到渔业病害防治环境监测和质量检验中心、畜牧产品质量检测中心确证阳性样本通知和全国产地监督抽查发现阳性样本的通知后,要尽快组织开展执法行动,依法查处,责令整改,消除质量安全隐患,建立长效机制,推进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并将查处情况及时报送市局兽医医政药政科。市、县(区)局对确证阳性样本的养殖单位,要认真对照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管理办法要求,适合列入“黑名单”管理的,要按程序上报,列入“黑名单”管理。出现阳性样本不依法查处的,我局将组织工作组追查原因,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六)加强协调和沟通

各承担单位要加强工作协调和和信息沟通,主动与业务对口单位联系,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2016农业产业结构调整考核工作方案
畜牧工作考评方案 第五篇

为鼓励各村在产业结构调整工作上做出成绩,做出各村的特色和亮点,加快我乡现代农业的发展,促进农业增收、农民增收,按照我乡提出的生态畜牧、优质粮油、绿色蔬菜、特色林果、优质水产的总体要求,制订如下考核方案。

一、鼓励农业产业规模化

集中成片流转农民承包耕地50亩以上、100亩以内,在不改变土地用途和符合国土政策的前提下,发展符合产业政策的特色农业项目,并签订5年以上的土地流转合同(以合同为准)并正常运行,奖励村工作经费1000元。集中成片流转农民耕地100亩以上、300以内,并签订5年以上土地流转合同并正常运行,奖励村工作经费3000元;集中成片流转农民耕地300亩以上、并签订5年以上土地流转合同并正常运行,奖励村工作经费5000元。

二、鼓励投资适度规模化养殖场

落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新建规模畜禽养殖场管理的通知》要求进行了并联预审获得选址同意,粪污处理符合环保要求的养殖户或成立家庭农场的:肉牛(奶牛)常年存栏100头以上、肉羊常年存栏100只以上、兔常年存栏5000只以上的规模养殖户,发展一家奖励村工作经费1000元;肉牛(奶牛)常年存栏200头以上、肉羊常年存栏200只以上、兔常年存栏10000只以上的规模养殖户,发展一家奖励村工作经费2000元。

三、鼓励特色水产养殖户发展

新建特色养殖基地,并办理了《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养殖水产品抽样合格。符合国土政策和环保要求的养殖场,成片面积达20亩以上的奖励村工作经费600元;成片面积60亩以上的奖励村工作经费1200元;成片面积100以上的奖励村工作经费3000元。

四、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的发展

发展一家县级专合社或家庭农场并正常运行的,奖励村工作经费600元;发展一家市级专合社或家庭农场并正常运行的,奖励村工作经费1200元;发展一家省级专合社或家庭农场并正常运行的,奖励村工作经费3000元;发展一家国家级专合社或家庭农场并正常运行的,奖励村工作经费6000元。

以上农业产业结构调整项目未完成一项或土地流转(特色农业项目)低于20亩的,农业农村工作综合目标考核一票否决,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执行。

2016畜牧养殖项目建设工作方案
畜牧工作考评方案 第六篇

一、搞好政策宣传和技术培训

我乡在扶贫实施贫困村开展了扶贫畜牧养殖目有关政策宣传,使农户知晓率达100%,乡分管领导,兽医站负责人,项目村村委干部于2016年6月16日在项目村委办公室召开(前期摸底调查,最终确定有发展意愿的)68户贫困户及3户示范户共计80余人的扶贫政策和畜牧养殖技术培训会.使项目农户科学养殖技术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为下一步项目有序推进打下了良好基础。

二、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乡成立了扶贫畜牧养殖项目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乡分管领导任组长,兽医站,项目村负责人任副组长,项目村村组干部,乡扶贫办,财政所,项目户,示范户等为成员的畜牧养殖项目建设.明确成员单位的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能,相互配合,共同参与项目农户的项目指导和技术服务。

三、项目实施概况及资金组成

(一)项目实施概况

1.项目实施区域:乡村。

2.项目涉及组户:9个小组,3个示范户,68个散户。

3.项目养殖畜种及数量:母猪,生猪(母猪133头,生猪150头)。

4.项目建设标准:散户自建大小适宜的圈舍和购种,面积和标准不作硬性要求.示范户每户自建标准圈舍100平方以上(按县畜牧站提供圈舍图纸施工),购生猪50头。

(二)资金组成

1.投资方式:先建,验收,后补。

2.资金组成(分总资金,自等资金,补助资金):预计项目总需资金100万元(含购买猪只,圈舍建设工程一切材料费,修建工程工资等),项目户自筹资金80万元(含购买猪只,圈舍建设工程一切材料费,修建工程工资等),补助资金20万元。

3.补助资金来源:县畜牧移民后扶资金。

4.补助资金标准:散户补助.母猪600元/头,最高补助1800元,示范户补助,4万元/户。

四、统一组织实施,促进动物检疫监管

2016年扶贫畜牧养殖项目建设规划项目散户68户,示范户3户必须按相关要求及修建标准,规划等要求统一组织实施,为确保项目村所购动物无疫病和畜牧养殖健康,由兽医站负责技术指导,并对项目户购进的母猪,生猪实施动物产地检疫,检疫合格并出具相关检疫证,检疫收费票据后进行饲养.要求各项目户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修建工程和购种任务.

五、建设规模和实施对象

2016年,在村实施贫困村扶贫畜牧养殖项目建设,示范户建设畜舍面积共计300平方以上。实施对象:示范户不一定为贫困户,散户是积极性高的贫困户。

六、项目进度安排

(一)2016年6月: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宣传动员,项目分解到户。

(二)2016年7月一2016年10月:组织项目实施。(建圈舍和购种)

(三)2016年11月上旬:村自查验收。

(四)2016年11月下旬:乡上验收。

七、实行遂级上报验收制,等待县级验收

我乡对项目农户的修建工程及购种情况实行先村自查验收上报乡上验收后再报县上验收.时间在2016年12月由政府上报自查验收报告情况,等待县级抽查组抽查验收后及时划拨补助资金兑现项目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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