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天津小产权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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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2016天津小产权方案
2016小产权房清理整治工作方案

2016小产权房清理整治工作方案

为有效遏制违法建设、销售“小产权房”行为,切实规范土地和房地产开发市场,促进全县新型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健康发展,根据《国土部、住建部关于坚决遏制违法建设、销售“小产权房”的紧急通知》和省市有关会议精神,现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中省市坚决遏制违法建设、销售“小产权房”清理工作有关要求,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上下联动、统筹推进”的原则,全面开展“小产权房”清理整治工作,切实摸清全县“小产权房”底数,依法依规分类处置,坚决遏制违法建设、销售“小产权房”行为,维护土地、房地产市场的正常秩序。

二、目标任务

全面摸底排查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和各集镇规划区周边区域(各镇负责)违法占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建设、销售“小产权房”的基本情况;坚决遏制违法建设、销售“小产权房”行为;依法查处顶风违法建设、销售,造成恶劣影响的“小产权房”案件。以本次清理整治工作为契机,积极探索建立“小产权房”预防、监管、查处的共同责任机制,从源头上杜绝“小产权房”现象的产生,规范房地产市场。

三、清查整治的方法步骤

全县开展违法建设,销售“小产房权”清理整治工作从2016年12月10日开始到2016年1月10日,分四个阶段进行。

1、动员部署阶段(2016年12月10日至12月15日)。组织召开“小产权房”清理整治工作会议,学习、传达、贯彻省市关于开展遏制违法建设、销售“小产权房”专项清理工作有关会议精神,全面动员部署,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工作目标、方法、步骤,掌握政策,落实责任。

2、摸底调查阶段(2016年12月15日至12月25日)。对县城规划区及集镇规划区周边区域集体土地上已建和在建房屋进行集中摸排,全面查清“小产权”房屋类型、数量、分布、建设及出售情况,分门别类进行登记造册,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处理意见。

3、查处阶段(2016年12月26日至1月5日)。对排查出的违法案件,由国土局、住建局、监察局、财政局、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安监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所涉镇等单位进行联合行动,对违法在建、在售的“小产权房”坚决叫停,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对顶风违法建设、销售,造成恶劣影响的“小产权房”案件进行公开处理,依法强制拆除。

4、总结上报阶段(2016年1月6日至1月10日)。县“小产权房”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本次“小产权房”清理整治开展情况进行汇总,报县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

四、工作要求

1、健全机构,加强领导。县政府成立县开展违法建设、销售“小产权房”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简称县“小产权房”清理整治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国土局、住建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监察局、财政局、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安监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全县“小产房权”清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指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国土局,负责“小产权房”清理整治日常工作。并从国土局、住建局、监察局、财政局、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安监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等单位抽调人员组成清理整治工作组,分组开展清理整治工作。

2、精心组织,密切配合。各成员单位要在县“小产权房”清理整治领导小组的统一领

导下,结合各自职能,切实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按照“小产权房”清理整治的内容和要求,把握重点区域,进行全面彻底清查,不留死角;要严格执法执纪,对依法应当拆除或没收的建筑物和坚决予以拆除或没收,确保清理整治成效。

3、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小产权房”是在集体土地上建设并销售的商品住房,扰乱了土地市场和房地产市场秩序,严重违反土地和城乡建设管理法律法规,对推进城镇化、加快城市建设带来很大影响和阻碍。各镇和相关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小产权房”清理整治工作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网络、报刊、短信、标语、宣传车等宣传媒体和宣传工具,向干部群众宣传开展“小产权房”清理整治工作的重大意义和具体内容,告知购买“小产权房”存在的风险,让政策宣传到村入户,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推动“小产权房”清理整治工作深入开展。

4、加强监管,严明纪律。国土局、住建局等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采取有力措施,加强监管。各镇要对集镇及周边安置区进行一次集中清理,未开工的“筒子楼”项目一律不得再开工建设。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责任追究,对违规为“小产权房”项目办理建设规划许可、建设用地批准书、发放施工许可证、发放销售许可证、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的,要严厉问责,追究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责任。对从事参与或支持、包庇、纵容“小产权”违法行为,监管不力、失职渎职、滥用职权、权钱交易的将依法依纪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篇二:2016天津小产权方案
2016版小产权房纠纷案件裁判规则

2016版小产权房纠纷案件裁判规则(法律规定+相关案例)

2016-07-07 民商事实务

作者:中银南昌建筑工程法律服务团队

来源:中银南昌建筑工程法律服务团队(微信ID:zyncjzgc)

本文主要是对司法实践中小产权房合同效力问题、小产权房抵押问题、离婚时小产权房处理问题等主要情形进行分类及法院对这几种情形处理的裁判观点进行归纳总结,帮助大家更加清晰的了解法院在审理小产权房纠纷案件中的裁判规则。

情形一: 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效力问题

1本集体组织成员之间买卖小产权房一般认定合同有效

【2016天津小产权方案】

法律规定:(1)《宪法》第10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国办发(1999)39号)

第二条规定:加强对农民集体土地的转让管理,严禁非法占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规定,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

律师解读: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法律明文规定农村住宅即所谓的小产权房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并禁止向城市居民出售,但并没有禁止小产权房在同一集体组织成员之间流转、买卖,根据私法原理,法无禁止即可为,我国法律法规并没有禁止本集体成员之间的小产权房进行买卖,因此,只要同一集体成员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签订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一般认定该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有效。

2本集体与他集体组织成员之间买卖小产权房一般认定合同无效

案例索引: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赣中民一终字第264号 案情简介:原告钟某系崇义县城XX镇XX村XX角村民小组(现更改为崇义县XX镇XX新村)村民,被告殷某为崇义县XX乡XX村XX组村民。2010年2月14日,原告与被告双方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原告将坐落在崇义县XX镇XX新村XX号小公路边新建的砖混结构第三层房屋及柴棚间卖给被告,因该《协议》约定由原告负责办理国有土地所有权房产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等,被告因未取得二证所以未把购房余款付清给原告。被告所购房经装修整理后已居住至今。后双方发生争议,诉至法院。

裁判要旨:(一审法院)农村集体土地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享有者特定身份相联系,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或变相取得。原、被告之间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的买卖标的物不仅是房屋,其中还包括相应的集体土地

宅基地的使用权。原、被告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违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协议。(二审法院)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是农村特定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居民。上诉人殷某的户籍虽属农村户口,但其是崇义县XX乡XX村XX组的村民,并非崇义县XX镇XX新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不具有使用XX镇XX新村宅基地的资格,而双方所签房屋买卖协议是一种集体土地上房屋买卖,该房屋买卖行为也未取得XX镇XX新村的同意,故上诉人殷某与被上诉人钟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同类案例: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赣中民一终字第254号;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西桃民初字第1018号。

3集体组织成员与城镇居民之间买卖小产权房一般认定合同无效

案例索引: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洪民三终字第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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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02年,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区工委、管委会决定对下罗村XX自然村实施拆迁。原告汪某的自建农房属于拆迁范围。2002年1月16日,下罗村委会与汪某签订一份《下罗XX自然村农房拆迁补偿协议》,该《协议》对拆迁补偿事宜进行了约定。2003年9月底,原告汪某获得下罗村委会拆迁安置房一套,即下罗新村X区XX号。2005年7月1日,原告汪某(作为甲方)与被告黄某(作为乙方,为城镇居民)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由乙方认购甲方所有的位于下罗新村X区XX号拆迁安置房一套。后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上述小产权房。

裁判要旨:(一审法院)农村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本案诉争的拆迁安置房附着的土地属于农村集体土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关于“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的规定,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仅能在农村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之间进行流转,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农民住宅的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该买卖行为一般是无效的。(二审法院)汪某与黄某签订的《房屋认购协议书》因违反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关于“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的规定而无效。

例外情形:城镇居民在签订小产权房买卖合同后取得了该集体组织户口并经相关部门批准,该房屋买卖合同一般认定有效。

案情简介:案件当事人马某原为城镇居民。1989年,马某与陈某签署房屋买卖合同,陈某将位于北京市海淀区XX乡XX河的农村房卖与马某,价款21000元。双方买卖行为发生后,马某向有关部门交纳了相应税款,取得了相应审批,并于1996年取得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颁发的房产所有证。此后,马某又于2005年将户口迁入诉争房屋。但陈某认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违反了国家法律规定,故于2007年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马某腾退房屋。

裁判要旨:(一审法院)因诉争房屋之宅基地属当地农村集体所有,马某属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虽签订买卖合同当时系双方自愿,且马购买后在院内增建了房屋居住至今,然地方房屋之买卖必然涉及土地使用人之变化,故不能排除此房屋买卖违反法律规定之性质。法院判决双方于1989年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马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腾退诉争房屋。(二审法院)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使用权人在对宅基地行使收益和处分权利时,应当受到严格的限制。在此前提下,

城市居民购买农村房屋的行为一般应当认定无效。但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应当结合个案的不同情况综合加以判断。本案中,马某作为城市居民,其与陈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已经过海淀乡政府的批准。此后,马某取得了该房屋的产权证书,并已于2005年将户口迁入。在十几年的时间中,马某在诉争房屋中实际居住,已对该房屋形成了稳定的占有关系。鉴于此,在综合案件当时的历史背景及从有利于维护现有的房屋占有关系角度考虑,应当确认马某与陈某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为宜。据此,二审法院作出撤销原审判决,驳回陈某诉讼请求的终审判决。

4小产权房买卖合同被认定无效之后的处理规则

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2)2006年9月14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及案件的处理原则问题》,明确在合同无效的原因方面,出卖人负有主要责任,买受人负有次要责任;在合同无效的处理上,应全面考虑出卖人因土地升值或拆迁、补偿所获利益,以及买受人因房屋现值和原买卖价格的差异造成损失两方面因素,平衡买卖双方的利益,避免认定合同无效给当事人造成利益失衡。(3)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下发的《关于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中规定:城镇居民就农村集体土地上修建的小产权房与他人所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由此而造成的损失由双方按过错责任大小分担。(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30日下发的《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亦明确:对于因买卖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开发的小产权房而引发的纠纷案件,要严格贯彻国家的公共政策和诚信交易秩序,依法确认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无效,并通过出卖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等方式避免当事人之间利益关系失衡。

(5)2013年4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整理了《当前民事审判中需要注意的几个法律适用问题》,再次明确了在确定赔偿买受人损失时,如诉争房屋之后已处于拆迁程序之中,房屋重置和区位补偿价格可参照拆迁程序中的评估结果予以确定;如尚未进入拆迁程序,可通过委托鉴定的方式确定房屋重置和区位补偿价格。

相关案例: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赣中民一终字第204号;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西桃民初字第1018号。

5上海地区对小产权房纠纷特别规定

相关法规:(《上海审判实践》 2008年第1期)(1)对于发生在本乡镇范围内的农村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该房屋买卖合同认定为有效;(2)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镇以外的人员,如果取得有关组织和部门的批准,可以认定合同有效;(3)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镇以外的人员,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的,如果合同尚未实际履行或者购房人尚未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该合同应做无效处理;(4)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镇以外的人员,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如果合同现实际履行完毕,且购房人已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对合同的效力暂不表态,承认购房人对房屋的现状以及继续占有,居住使用该房屋的权利。

情形二:小产权房抵押权效力问题

1小产权房未办理抵押登记时不被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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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索引(1):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渝民初字第02388号 案情简介:2012年7月23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第一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70万元,第二、三、四被告还分别与原告签订承诺书、承诺四位被告用各自所有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住房进行抵押担保(注这些抵押担保没有依法进行登记)。2012年7月24日原告向第一被告发放贷款70万元。现该笔借款期限己届满,但第一被告只归还了部分借款,还有513500元未履行还款义务,经多次催促未果,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第一被告还款,及原告对第二、三、四被告的房屋享有抵押权优先受偿权。

裁判要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由于四被告这些抵押担保没有依法办理抵押登记,原告与四位被告的抵押合同尚未生效,对善意第三人不产生约束力,原告主张对抵押物优先受偿权与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2):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月民一初字第960号 案情简介:被告童XX与被告朱XX系夫妻关系。2013年8月,被告童XX向原告借款人民币60万元。2013年8月22日,原告将借款转入被告童XX的银行账户。2014年9月3日,原告与被告童XX签订了一份《抵押合同》,约定被告童XX将位于贵溪市XX镇XX村委会XX村小组的四层半钢筋结构房屋(赣志村建字《村镇房屋建设许可证》,2007年9月14日)作为向原告等的抵押。该房屋原、被告童XX未办理抵押登记。因被告童XX自2014年8月22日起未支付原告利息,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对该房屋享有抵押权优先受偿权。

裁判要旨:原告要求优先受偿《抵押合同》中约定的房屋,因法律规定建筑物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童XX签订了《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未设立,故对该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情形三:离婚时对小产权房处理问题

1对自建或购买本集体的小产权房法院会做出使用权裁定

案件索引: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全民一初字第91号

案情简介:原告钟某与被告郭某于2007年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1月28日在全南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原告在广东务工,被告在全南务工,夫妻感情一般,2009年1月4日生育一个男孩钟某某。之后,原、被告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另,2006年,原告在全南县城车站西路水口围原告哥哥家二楼上面加建了一层套房,没有办理房产证,2008年装修好。

裁判要旨:位于全南县城老车站水口围的自建套房,因系在原告哥哥的房屋上加建,且未取得相关的合法审批手续,难于认定为合法的财产,故在相关部门对房屋未有处理结论之前,该房应归原告居住使用,但该房系婚后由双方共同出资装修,现被告仍居住在该房,离婚后被告将没有住处,故离婚时原告应给被告相应的经济帮助。

相关案例: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西少民初字第95号。【2016天津小产权方案】【2016天津小产权方案】

2对购买非本集体的小产权房法院通常不做处理或尊重夫妻协定

案件索引(1):江西省赣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赣民一初字第531号【2016天津小产权方案】

案情简介:原告肖XX与被告池XX双方于1997年8月确立恋爱关系。双方于1998年8月10日在赣县XX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2011年10月开始至今,被告池XX与原告肖XX因感情不和一直分居。2010年9月原、被告在章贡区X镇X村XX组XX坑购小产权房一套,原告以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并要求对该小产权房进行分割。

裁判要旨:对于双方争议的小产权房分割问题,因双方均未提供该房屋产权证明,本院认为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原、被告可以待证据充分后再另案处理。

案件索引(2):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西少民初字第95号 案情简介:原、被告于1997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1997年8月6日登记结婚,

2007年,双方购买了南昌市青山湖区住房一套及南昌市昌东工业区住房一套(属小产权房)。由于原、被告双方性格差异,双方在生活琐事上经常发生争吵,两人长期分居,故原告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诉诸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对该小产权房进行分割。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双方对所涉及的房产达成价格协议:坐落于南昌昌东工业区房产作价28万元。

裁判要旨:坐落于南昌昌东工业区房产系小产权房,本庭不宜对所有权进行分割,仅明确使用权为宜。判决坐落于南昌昌东工业区房产由原告邹某居住。

3离婚时未取得小产权房权证的法院通常不做处理

案件索引: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济少民终字第83号

案情简介:原、被告于1999年经人介绍相识,于1999年11月4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展某甲,2015年,原告以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及沟通,婚后夫妻之间缺少关心照顾,导致夫妻感情变淡,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对夫妻共同财产座落于济南市天桥区房屋一套进行分割。庭审中被告称其不清楚该房屋是否办理了产权登记,但产权没有办理到其名下。原告认可上述房屋系双方婚后购买,但认为该房屋系小产权房,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裁判要旨:对济南市天桥区房屋的处理,被告未证明该房屋办理了产权登记,原告认为该房屋系小产权房,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原、被告均要求居住使用该房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上述房屋未办理产权登记,未取得完全所有权,所以根据上述规定,在本案中对该房屋的所有权归属,不予处理。鉴于该房屋现由被告占有使用,且孩子随被告一起共同生活,在该房屋办理产权登记之前,由被告居住使用该房屋为宜。待该房屋办理产权登记取得完全所有权后,双方如有争议,可以另行主张权利。

篇三:2016天津小产权方案
2016计生局开展季服务活动方案

一、强化领导,综合施治,全力稳定低生育水平

县计生局积极谋求县委、县政府支持,提请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党政联席会议等,深入研究人口形势,周密安排工作任务。以县委、县政府,政府办名义,制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关于实行公共决策人口和计划生育初审制度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完善人口出生信息互通共享机制的实施意见》等系列文件,全面加大人口计生工作领导和推进力度,为稳定低生育水平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016年度,我县通过强化孕前管理、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群众自治等手段,构筑起防治政策外生育的牢固屏障,低生育水平得以持续稳定。全县总人口857443人,已婚育龄妇女175856人,2016年10月1日以来,出生人口12731人,其中政策内出生人口10843人,政策外1888人,人口出生率15‰,符合政策生育率达85.1%,统计求实率达97%。各项工作指标均达到或超出市责任目标要求。

1、开展季服务活动。今年我县春季服务活动动手早、安排细、措施新、督查严,两次在市调度会上作典型发言,并受到市计生委领导认可和表扬。整个春季服务活动历时4个月,共普查育龄妇女276291人次,服务率达到98%以上。

2、落实利导政策。认真落实各项奖励、优惠、优先政策。2016年度计生家庭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每月10元奖励人员已确认2354人,金额26.3万元,各乡镇已兑现奖励金19万元。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扶(自2016年每人每月由60元提高到80元)对象1504人,兑现金额144.3万元。农村独生子女中考照顾加分76人,高考照顾加分108人。为9名考入大学的农村独女和双女户家庭女孩发放关爱女孩助学金1万元。

3、强化综合治理。以政府办名义制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人口出生信息互通共享机制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要求法院依法加大对计生非诉执行案件的立案、裁定、执行力度,坚决顶住说清风,大力提高征费到位额度;卫生部门落实出生实名登记制度、中期引产批准书制度;公安部门规范新生儿落户计划生育信息登记工作;民政部门加强婚姻登记和收养管理;法院、公安、卫生、民政、工商等相关部门在每月5日前分别就征费强制执行、新生儿落户、人口出生、婚姻和收养登记、外来人口办理执照等人口信息向计生部门进行通报。

4、实施后进转化。与组织部门后进支部转化相结合,健全村级组织;实行县、乡、村三级干部联系分包制度;明确乡镇党委书记是后进转化第一责任人,动员乡镇行政干部和计生队伍合力攻克计划生育后进村。将后进村治理列为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向县委、县政府述职的重要内容。

二、创新管理,完善服务,全力夯实基层基础工作

1、建强基层队伍。实施“强基提质”工程,通过各种途径对计生专职人员进行经常性教育培训,提高计生专职队伍素质。从征费中抽出20%部分用于缴纳职工养老保险,结余部分用于解决历史拖欠问题。坚持和完善村专干“县管、乡聘、村用”职业化管理模式和“月报、月训、月发”制度,稳定村级计生工作队伍。

2、浓厚宣传氛围。多年来,计生工作把宣传教育放在首位。今年我们进一步加大了宣传力度,在大广高速立交桥、吴马庄等显著位置设置大型计划生育公益广告牌、宣传橱窗618块。清理更新计划生育固定标语5000多条。印制了1万多本计生挂历、5万多本计生折页、10万多份计划生育定向宣传单、1200多本《大名人口计生风采录》。共创建228个婚育文明村,16000个婚育文明家庭,452个人口文化图书角。今年以来,共在市级以上媒体刊播110篇,其中主流新闻媒体21篇,有力地宣传了全县计生工作。

3、加强技术服务。不断加强县乡服务站建设,完善基础设施和功能设置。今年以来共落实计划生育手术14172例,当年生育夫妇长效节育措施落实率达到86.43%,实现了计划生育基本技术免费服务全覆盖。“民心工程”共免费服务150729人,服务率90.81%,查出妇科疾病22038人,治疗20441人,转诊1597人。

4、提升流管水平。结合季服务活动摸清流出人口、空挂户等特殊人群底数,对流动人口数据库进行核查,逐级纠错,挤掉水分。与省内外38个县签订了双向协作协议书,交流信息资料,实现了“信息互通、工作互动、优势互补、感情互融”。

5、坚持依法行政。纪委监察局、检察院、审计局等相关部门联合开展专项检查,严查重处私征乱支、坐收坐支、搭车收费及放孕收费行为,清查并杜绝“违法施政”行为的发生。对违法收费案件进行全县公开处理,起到了良好的反面典型震慑作用。

6、推进行风建设。组织开展“阳光计生行动”,实施政务公开,定期参加“行风热线”节目,认真回答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建立健全了隐患排查、积案化解、前置介入、等制度体系,继续发布实施有奖举报制度,做好信访稳定工作。今年民主评议行风工作取得了较好成绩,13个乡镇计生办在乡镇基层站所排名第一。

三、扭住关键,力求突破,全力推进计生重点工作

在各乡镇间开展计划生育重点工作“月月比比看”活动,比征费到位率情况,比“两非”案件进展情况等,每月一通报。以“月月比比看”推动各项重点工作落实。

1、规范加强征费工作。进一步完善“四在县”模式,以规范秩序、提高标准为着力点,不断规范加强征费工作,遏制外生。法院执行局全面介入征费强制执行工作。为加强典型案件带动效果,先后制发6期征费执行布告,每期印发1000张,达到了执行一案带动一片的效果。

2、全力筹备优生检查。这是国家省、市、县拿钱给计划内出生夫妇免费开展的一项民心工程、德政工程。我县今年已被纳入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试点县,建成了高标准p2实验室,购买了全自动生化分析仪、尿液分析仪等器材和药品试剂,今年已服务11962人,目标人群覆盖率达80.08%,查出高危人群800人。

3、综合治理出生性别比。一是强化教育培训。承办了全市综合治理出生性别比培训会,聘请省计生委宣教处副处长杨秋义来县讲课,对邯郸市各县(市、区)进行了强化培训。二是强化责任包保。对所有包保对象进一步梳理,对包保责任进一步明确,对包保制度进行了进一步扩面完善,增加了对独女户、双女户的包保,有效防止“两非”案件的发生。三是提升防控手段。今年,我局拨付经费研究开发了“三级两全包保责任制”平台,能够方便、快捷查询全县包保对象的综合信息和个案信息,生成报表,对已怀孕人员全程监控,及时作出预警,有效预防“两非”案件的发生。四是严打“两非”行为。人口计生与卫生、药监、公安等部门联合开展了4次大检查,共查处案件10例,其中“两非”典型案例3起,处理3人,查扣B超2台、吸引器1台,罚款7.8万元。有效遏制了出生性别比持续升高势头。五是强化区域协作。今年我县在原有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跨区域协作电子信息交流平台,增强了跨区域协作的深度、广度、质量和效果,受到省、市人口计生委的认可。4月份在邢台召开的全省性别比治理工作会议上,作为经验材料进行交流。

五、科学谋划,重点突破,全力推动工作再上台阶

2016年我县人口计生工作虽然取得了较大的进步,但也面临着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是:育龄群众婚育观念尚未根本转变,“两非”打击难度大,后进村“拖腿”及征费执行难等。

2016年度人口计生工作总体思路是:扭住根本,突出重点,攻克难点,打造亮点,夯实基础,全面发展,争取整体工作再上新台阶。一是扭住根本点,稳定低生育水平。坚持推行目标管理责任制,严格落实重点管理、一票否决、追踪奖惩制度,确保人口计划高质量落实。二是抓死关键点,强化社会抚养费征收。狠抓程序质量,规范征管秩序,强化强制执行,提高征收标准,切实发挥其遏制外生的经济杠杆作用。三是突破难点,破除后进村“短板效应”。夯实计生工作组织基础,综合施治,合力突破后进村。四是突出重点,综合治理出生性别比。盯死孕情丢失,严格包保责任;开展专项治理,严打重处“两非”。五是营造亲民点,积极推进优生检测。强化宣传教育,调动广大育龄群众积极性;加强硬件、软件建设,形成雄厚的物质技术基础;规范和创新运作机制,确保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六是打造亮点,完善“包保”平台。强化资金投入和技术研发,进一步完善“三级两全包保责任制平台”,以信息技术为支撑,助推出生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探索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新机制。加强对新建小区、企业等流动人口聚集地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堵塞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漏洞;对流出人口强化区域协作交流,进一步摸清核实流出人口信息,推进流动人口“一盘棋”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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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2016天津小产权方案
2016交通安全教育保证书

交通安全教育保证书

经过入学教育和各种形式的安全教育,深感安全工作重要,关系到社会和学校的稳定,影响到个人和家庭的幸福.在全校上下大力开展"讲诚信,改陋习,树形象"的活动中,作为当代大学生应以诚信为本,为此我郑重保证:

一,遵守消防法规和学校防火工作的各种规定,自觉做到不违章用电,不使用违章电器,不乱拉乱接电线,不使用伪劣,故障电器,不躺床铺吸烟,不在禁烟场所吸烟,不乱扔烟头,不在校园内焚烧废纸和燃放烟花爆竹,不损坏消防设施,器材.自觉学习和掌握必要的防火,灭火,自救,逃生等知识技能.

二,自觉做好防范措施,防止失窃和上当受骗.做到保管好现金和贵重物品,宿舍人走关门,关门睡觉,在公共场所贵重物品不离开视线,不交给不相识的人保管.存折,磁卡要设置密码,不用出生日期等易被人识破的数字作为密码,密码要保密.不轻信不相识的人的花言巧语,不在街头,路边贪便宜,不在网络等媒体或其他场所轻易公开自己的姓名,住址,联系电话等个人基本情况,以防被骗,遭人恐吓.

三,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增强法律意识.遇事头脑清醒,冷静处事,不骂人打人;不侵占他人财物,不违反交通规则,做遵纪守法的好学生.

做好安全工作是学校对我们学生的关心和爱护,我坚决做到.违反第一,三条的,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愿意接受相应的处理.由于违反上述保证所造成的后果,由我本人承担.

特此保证

篇五:2016天津小产权方案
2016三严三实方面对照检查材料范文

最近学校党支部组织我们认真学习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严三实”的重要讲话,在学习过程中,我了解到,所谓“三严”即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三实”即谋事要实,创业要实,做人要实。在整个群众路线的学习过程中,我了解到,理论学习固然重要,但是,只掌握理论,只停留在理论层面,或者只是将政治理论学习流于形式,这是非常错误的想法。作为一名共-产-党员,我应将理论学习真正意义地应用在自己平时的工作之中,勤于反思,努力查找问题,积极总结提升;作为一名人民教师,更应该坚持群众路线的原则,时常自省,查找问题,进行反思,为成为一名人民满意的教师而做出努力。

接下来,我将根据我对“三严三实”的学习,围绕“六查六看六改”,对我自身存在的问题及工作中的不足进行自查自剩

第一、在修身方面,作为一名党员,我没能真正意义上提升自己的党性修养,总是将党的理论学习看成一种流于形式的应付了事,坚持共-产主义理想的信念并不强烈。在道德水准方面,虽没有低级趣味,但自身的道德境界并不高尚,没能以一名党员的身份去严格要求自己。在这方面,今后要时刻提醒自己,保持党性,在情操和道德追求上要保持理智,为自己树立榜样,提升自身的道德境界。

第二、作为教师,所面对的最大群体就是学生,我们手中所掌握的一切权利都是为学生服务的,是为了办人民满意的教育,为了传道授业解惑这一为师之本。而在实际工作中,有时并没有将这种权利落实到实处。常常抱怨学生学习不好,不好管理,有时甚至抱怨家长不负责任,埋怨家长存在问题等。今后,我要重新审视教师这一职业,以为人民服务的姿态去工作。

第三、在自我管理方面,我自身存在诸多不足。在许多事情上没能做到慎独慎微。在没有人督促的时候,经常会出现偷懒、放松等情况,工作方面不够积极主动,遇到问题时不能第一时间迎难而上,总是想着逃避、退缩;在较大的,分量较重的事情上还能积极重视,在小事上往往得过且过,顺其自然。这种想法是不对的。细节决定成败,作为党员,我应进行反思,今后在任何问题上,在任何时间,都应严格要求自己,端正态度,摆正位置,真正做到严于律己。

第四、在谋事要实方面,我做得不够好。在教学方面,有事没能做到从实际出发,去研究学生研究教材,而是会想当然地主观臆断,长此以往,教学成绩会有所下降,更不利于自身的发展。在今后的工作中,我要从实际出发,时刻保持从学生的年龄、身心发展、认知水平等方面出发,并坚持以课标为基础,去钻研教材,认真备课,积极反思,争取在教学水平及科研水平上不断提升。

第五、作为年轻人,作为第一批进入工作岗位的90后,在工作和日常学习中,我能真正做到脚踏实地,有事会出现投机取巧的想法和行为。遇到问题,总是想着如何逃避,而没能做到主动承担,勇于挑战。这是这个年龄的我不应该有的问题。在今后,我要发挥年轻人的优势,培养自己勇于承担的勇气及承担责任的能力,以积极向上的心态和顽强拼搏的精神去应对一切问题,脚踏实地,不屈不挠。

第六、在为人方面,较为老实,能做到做老实人,说老实话。但在生活中的许多问题上,还不能够十分的坦白。在一些情况下,还是不能直截了当地说出自己的真实想法,总是有所顾虑,有所隐瞒,不够坦荡。所谓“征于色,发于声,而后喻”,今后,要学会善于相信别人,勇于表达自己的真实想法,做到襟怀坦白,公道公正。

说实话,这是我第一次真正意义地去学习理论知识,去对照自身不足做出自查自省,这使我意识到,这次群众路线学习活动并不是流于形式。我的自查还较为浅显,在接下来的学习和工作中,还要积极反思,查找不足,努力改进。愿接受大家的监督,争取让自己在真正意义上提高党性修养,做一名称职的人民教师。

篇六:2016天津小产权方案
2016煤矿出事故善后保证书

煤矿出事故善后保证书

对煤矿企业来说,安全是其经营管理环节中的重要一环,任何的生产活动都要在安全的前提下进行。近期发生的一些重大安全事故警示我们:煤矿安全一刻都不能放松!

人类社会的一切经营活动都是以人为基础进行的,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能够有效遏制安全事故的发生。基于此,我保证:

在以后的工作中,以安全为第一前提,保证不“三违”,凡是按《煤矿安全规程》、《安全生产法》等一系列安全制度操作,从大处着眼,小处着手,防微杜渐。在材料管理岗位上,坚决保证杜绝未达到安全标准的材料下井,保证安全生产材料供给。

在工作期间,不私自脱岗,不做与工作无关的时,时刻紧绷安全弦,防患于未然,保证自己及身边无事故发生。

为了我们的生命安全和家庭的幸福,为了xx煤矿的明天更加美好,让我们携手共筑安全、共筑未来、共筑希望,相信在全体大刘人的共同努力下,安全的大坝会永远矗立在大刘煤矿和我们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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