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战涉核人员优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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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战涉核退役人员的认定的办事指南
参战涉核人员优抚政策 第一篇

参战涉核退役人员的认定的办事指南

(一)申请材料:

1.本人申请;

2.户口本、身份证;

3.退伍军人证、参战/涉核岗位档案记载;

4.有效失业登记证明;

(二)认定对象:

1.1954年11月以后参战退役人员;

2.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是指原国防科工委21试验基地,1964年至1996年在新疆等地执行核试验任务的军队退役人员);

3.其他参加核试验部队退役人员(是指参加核试验效应试验退役人员、执行过核试验保障任务的退役人员、参加过核爆炸条件下军事演习的退役人员、原与8023部队驻同一区域内的其他部队的退役人员、

曾在核导弹、核潜艇等涉核岗位服役的退役人员;

4.以上人员认定的条件:退役后目前居在农村或城镇无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

5.认定参战、涉核身份的依据主要以本人档案参战涉核记载和中央军委、总参下发的参战名录为依据,档案记载必须与中央军委认定的14次作战时间、行动一致方可认定。

(三)办事程序:

1.参战、涉核退役人员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站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参战涉核人员情况说明表》,社区工作站进行初审后填写《广东省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登记审核表》上报街道办。

2.街道办调阅申请人档案资料,认真核实身份,符合条件的进行登记签署意见,将相关材料上报区级民政部门审核。

3.区级民政部门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定,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户籍社区工作站张榜公示。

4.对公示无异议的,区级民政部门将材料报地级市民政局复核,再

由地级市民政局报省民政厅备案。

5、待审定、复核、备案手续完成后,由区级民政部门填写《部分军队退役人员信息采集表》录入数据库统一管理,按规定享受相关补助和优待。

(四)受理单位:各区民政部门

关于涉核退伍老兵的诉求
参战涉核人员优抚政策 第二篇

涉核退伍老兵的诉求

尊敬的各级领导、首长!

你们好!我们是1986年退伍老兵,是甘肃省庆阳市合水县人,于1981年10月15日应征入伍,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甘肃省军区独立二团(84664部队)服役,1983年该部队整编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甘肃省总队第二支队。我们合水县的这12名老兵曾在这支部队担任守卫和运输核任务。武警二支队的二大队(五连、六连)守卫301库。三大队(8、9、10连)守五0四厂(其他连队不属涉核连队)现在五、六连队移交陕西武警管辖,由于这支部队多次更变番号,但守核的任务没有改变。

我们根据2007年7月17日中共中央宣传部、民政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部、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卫生部、解放军政治部等八部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有抚对象和军队退役人员有关工作的宣传教育提纲》和中宣发<2007>9号,其中的内容是给参战和涉核退役人员的生活补助、医疗、再就业、住房、社会保障等优抚政策。我们在本县民政部门多次上书,请求了三年,到现在政府否定我们的涉核,今年并由一名副县长出面发了政府的红头文件我们不是涉核人员,无任何优抚政策。更严重的是当时的红头文件上面说:“经调查是涉核人员,不能享受待遇,被李副县长批评了民政局的工作人员,把文件又收回了,把涉核属实的字样取消了,

说我们不是涉核人员,又第二天给我们发了文件(附合水县民政局文件),说我们要求按参试人员对待,并享受相关政策,我们从开始到现在没有一个人说我们是参试人员,为什么政府出尔反尔,随便更改文件。曾经给我们个别发放的优抚金现在已停止发放,这是地方政府对我们曾在部队流血流汗,日夜保卫国家安全,做出贡献的老兵彻底否定,也是对我们老兵荣誉尊严的严重伤害和打击,为了要回我们的名誉,维护我们的尊严,因此我们联名上书。有关部门各级领导给予我们一个合理的解释和满意的答复。

一、守卫的基本情况说明

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甘肃省总队第二支队担任涉核的宝鸡国防301库(二大队的五中队、六中队)担任涉核的兰州五0四厂(三大队的八、九、十中队)。当时支队长何虎,后任甘肃武警总队总队长,浙江武警总队长,武警工程学院院长何虎少将、陕西铜川人,现在还在,通过当年的老首长证明一下,我们这五个连队是否涉核。

二、部队的特殊性、是地方政府否认涉核:

①、这支部队,保密性特别强,每月一次保密教育,新兵三个月不准给任何人通信,写书信不得写部队番号和详细地址。

②、家属看望我们,不得接近部队,在宝鸡市、兰州市设有军人办事处。

【参战涉核人员优抚政策】

③、我们这五个连队和其他连队不一样,每月有一定的保密费和生活保健品。

④、定期每个军人体检一次,如发现异常,就得到了及时治疗。

⑤、每年原国防部长张爱萍将军在除夕晚上打电话慰问我们的指战员。

⑥、当年部队个别有当时防护措施不完善,死人事故也有发生。【参战涉核人员优抚政策】

由于我们这支部队保密性强,与地方隔离,重要的是中央军委只提到整团部队的番号,没有提到我们这支小连队。目前我们当年合水退役的二十几名战友由于核辐射有的疾病、有的死亡,现在只剩下十几名了,还身体不健康,根据以上说明,我们十二名老兵请求各级政府和领导为我们的名誉抽出一点时间调查和证实一下,我们是不是涉核的退伍军人,我们在部队有光荣加入了共产党员,深受队伍的教育,不无理取闹,不无事生非,文明上访,摆事实讲道理,生活待遇不重要,重要的是名誉、尊严。

甘肃庆阳合水十二名退伍老兵

2015年1月20日

关于参战参试部队退役人员身份认定有关关政策性问题解答
参战涉核人员优抚政策 第三篇

关于参战参试部队退役人员身份认定有关关政策性问题解答

1.问:关于在罗布泊核试验场区从事过水文地质勘探任务的部队退役人员能否按照与原8023部队驻同一区域退役人员对待?为核试验基地押运物资、核试验基地借调部队人员,在核试验基地驻扎一年两年的,是否登记?

【参战涉核人员优抚政策】

答:根据民政部《实施意见》的解释,只要与核试验部队驻同一区域的部队、在核试验场区内执行过任务的部队、为核试验提供后勤保障的部队退役人员,都应认定为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应予以登记认定。

2.问:关于参战参试部队退役人员证件档案丢失身份认定问题?

答:在具体工作中,对这类问题“易粗不易细”,只要本人确属参战或参试军队退役人员,经已经确认身份的同批战友2至3人的证明,即可认定。

3.问:“无工作单位”如何界定?

答:近年来,由于国有企业的改制、倒闭、破产、重组,所有制形势的多元化,“无工作单位”的界定问题很难把握。既要把政策落实好,又不能引起其他人员的攀比,造成新不稳定因素。根据部里有关领导的讲话精神和当前的信访形势,我们对“无工作单位”的界定问题提出以下原则:以是否领取退休金或养老金为界线,只要是因企业改制、倒闭、破产,没有领取退休金或养老金的失业(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应认定为“无工作单位”,应予以登记认定。

4.问:既是参战人员又是残疾军人,是否登记?

答:对既是参战参试人员又是残疾军人,应予以登记(城镇有工作单位的参战人员除外)。这类人员按就高原则,只享受残疾抚恤金待遇,不享受生活补助。【参战涉核人员优抚政策】

5.问:人户长期分离,无法核实工作情况的是否登记?

答:对人户长期分离的人员,必须要求本人到其户籍所在地进行登记认定,对不按程序办法登记、不积极主动配合向登记部门提供相关证件(证明材料)的,登记部门有权不予登记。

6.问:符合登记条件,但由于各种原因被开除公职的是否算无工作单位?

答:对参战参试军队退役人员中因各种原因被开除公职的,只要不是敌我矛盾,没有重大犯罪行为的,没有享受其他生活待遇的,应认定为无工作单位,予以登记。

7.问:参加抗洪抢险、唐山地震救灾、处置“六四”事件、处置宁夏回族骚乱事件的军队退役人员,能否按参战对待,予以登记? 答:根据民政部的《实施意见》,关于参战人员的界定范围非常清楚。参加抗洪抢险、地震救灾不属于对敌作战范围。“六四”事件和宁夏回族骚乱事件属人民内部矛盾,上述军队退役人员不能按参战对待,不予登记。

8.问:自主择业的参战参试军队退役干部和军队复员干部,能否享受生活补助? 答:参战、参试的自主择业军队退役干部和军队复员干部不能享受生活补助政策。当时,他们复员时,已按当时的社会经济水平拿到了他们的经济补偿。对参加过核试验的自主择业军队退役干部和军队复员干部,应予以登记,参照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的关政策规【参战涉核人员优抚政策】

定进行体检。

9.问:在《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中,原8023部队和其他涉核人员没有被纳入医疗保障范围。破产企业中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要求落实优抚医疗保障政策,如何解释?

答:根据民政部的解释,这次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的,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发放生活补助,这类人员虽然生活补助标准和参战退役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一致,但在待遇上是有区别的,这类人员只享受生活补助,不享受国家优待政策。因此,民政部等部门在制定《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时没有将这类人员纳入范围,是有依据的。

10.问:在乡和城镇的参战参试军队退役人员是否全部登记?

答:根据(民发〔2007〕99号)文件规定,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发放生活补助。因此,参战退役人员只登记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有工作单位的不予登记。 根据(民发〔2007〕100号)文件规定,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的,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发放生活补助,对其他参加核试验的军队退役人员,比照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进行体检,并按照规定落实相关政策待遇。因此,这次登记要求,对已体检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和还没有体检的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不论在农村和城镇的都要登记,对已体检和还没有体检的人员登记审核表进行分类上报。

11.问:参战但正在服刑的退役人员是否登记?

答:对这类人员,目前暂不予登记,待刑满释放后,再无犯罪记录且表现突出的,由村委会(区社)和派出所出具证明,县区民政部门方可认定身份,从认定之月起享受生活补助。

12.问:对这次漏报人员是否不再登记?

答:由于这次调查摸底认定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在不到一个月时间内完成,做到一个不漏,一个不重,是不可能的。对漏报人员,只要情况属实,县区民政部门应予以认定,逐级上报。

13.问:部分退役人员档案有参战记载,可退伍证上的部队代号不在认定范围,是否给予登记?

答:对本人档案有参战记载,部队代号不在认定范围的退役人员,应先予以登记,同时将部队代号、参战时间以及参战类别等详细情况上报省厅,省厅汇总后报民政部,由民政部与军方协调确认后,再予以认定。

14.问:对参战部队留守人员是否按参战人员对待? 答:对整建制参战部队的留守人员,应视为参战人员,给予登记认定。

优抚政策问答
参战涉核人员优抚政策 第四篇

优抚政策问答

咨询内容:什么是优抚对象?

答复内容:优抚对象是指以下人员: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服现役或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 咨询内容:国家对优抚对象是怎样抚恤优待的?

答复内容: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方针,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军人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

咨询内容:对烈士、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家属什么条件符合国家抚恤?

答复内容: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或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子女未满18周岁或已满18周岁因上学或天生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

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已满18周岁因上学或无生活费来源且由军人生前供养的;

符合上述条件的国家均给予生活费抚恤。

咨询内容:什么是残疾军人?

答复内容:残疾军人是指在部队服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经评定部门审定的军人,由残疾程度轻重确定级别。 咨询内容:残疾军人可享受什么抚恤待遇?

答复内容:残疾军人待遇有政治待遇、经济待遇、医疗待遇等,抚恤待遇就是经济医疗待遇,根据残疾等级,待遇也是不

同的,残疾军人都享有残疾抚恤金,残疾等级不同,残疾抚恤金标准也不一样。其中,一至四级还享受护理费,护理费的标准也按等级不同而不同,是根据当地城镇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按比例测算的。

咨询内容:什么是复员军人?

答复内容:复员军人指出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后经批准退伍的军人,统称复员军人。

咨询内容:复员军人有什么定期补助待遇?

答复内容:复员军人在乡退役人员全部享受国家定期补助,其中在职、离休、退休、退职、精简下放中的复员军人,国家已给予经济待遇的一律不称在乡复员军人,不能重复享受国家发给的经济待遇,两者只能任选其中一项经济待遇。复员军人的定期补助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定期定量生活补助。

咨询内容:什么条件下退伍军人可享受定期补助?

答复内容:除伤残军人享受伤残抚恤金外,1954年10月30日以前入伍的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且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退伍军人可以享受国家定期补助。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的退伍军人,本人在服役期间患有慢性疾病,达不到评残条件,能提供有关在部队期间的病情证明和现在病情证明,经民政局初审后报青岛民政局审批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 咨询内容:1954年11月1日后参战退役人员什么条件下可享受经济补助?

答复内容:1954年11月1日后参战退役人员,首先参加必须是中央军委认可的直接参战或后勤保障人员。其次在本人退伍档案中有明确参战记载或直接参战人员组织已认可的二人以上证明和其他明确的组织依据。

符合上述条件的在乡参战人员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的都可享受国家经济补助。

办理程序:符合条件的人员可到户口所在地的社会事务办公室填写《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审批表》,将相关材料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审核后报青岛市民政局审批。(相关材料包括:个人申请、村(居)证明、身份证、户口本、退役证复印件、原始档案参战材料)

咨询内容:优抚对象住院怎样给予补助?

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优抚对象,住院医疗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报销范围、限额内的住院医疗费用,按规定比例报销(补助)后的剩余部分,按照孤老优抚对象、“三老”优抚对象、其余优抚对象三个层次分别给予90%、70%、50%的医疗费补助,先由各定点医院结算时扣除,再由市民政局和各定点医院结算,即医疗报销和民政补助都在医院一次性结清(即“一站式”结算服务)。

咨询内容:听说国家对60岁以上的退役人员发放补助了,具体什么政策?

国家自2011年8月1日对部分农村退役士兵发放生活补助。具体人员是指:从1954年11月1日起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臵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补助标准为每服一年义务兵役(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每人每月发给10元。符合条件的人员可到户籍所在地社会事务办公室申请办理。

咨询内容:我父亲今年70多岁了,是烈士子女,家在农村,听

说国家对烈士子女有政策了?具体什么条件可以办理,怎么办理?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文件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给部分烈士子女和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每人每月发放130元的定期生活补助。政策实施对象的人员范围为,18周岁以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无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烈士证明书(其他可以证明烈士身份的材料)、错杀被平反人员平反证明材料、本人与烈士或错杀被平反人员关系证明、无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证明材料、近期1寸免冠照片4张等,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 咨询内容: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享受补助审批程序?

根据《民政部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民发[2009]166号)规定,符合文件中规定的条件,申请办理带病回乡待遇的,需提供以下材料:1、退伍档案中记载患有慢性病的退伍军人登记表或在服役期间军队体系医院出具的患慢性病证明;2、从原部队医院复印的盖有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在服役期间患慢性病原始病历和住院病历。”到青岛市优抚处指定医院鉴定后,到所在镇(街道)民政部门录入优抚信息平台并填写《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审批表》,通过信息平台连同纸制材料上报市民政局审核后,报青岛市民政局优抚处审批(纸质材料:审批表、身份证、户口本、村居出具的低收入证明、城镇户口需提供下岗失业证明、个人申请等,上述材料各一式三份)。

咨询内容:60岁以上老年义务兵生活补助审批程序?

根据《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办发[2011]11号)“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臵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界定为,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上述人员中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标准为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发给10元生活补助的标准”的规定,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薄、退伍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向本人户藉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材料齐全后到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填写有关登记审核表。通过优抚信息平台和纸制材料一并报市民政局审批后,报青岛市民政局优抚处备案。

咨询内容:烈士子女生活补助审批程序?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2‟27号)和民政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办发„2012‟3号)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给部分烈士子女和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以下简称错杀被平反人员)子女每人每月发放130元的定期生活补助。 政策实施对象的人员范围为18周岁以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

参战涉核人员情况说明表
参战涉核人员优抚政策 第五篇

参战涉核人员情况说明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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