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保证金按什么标准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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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简称残保金,是指在实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地区,凡安排残疾人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以下是中国招生考试网www.chinazhaokao.com 分享的残疾人保证金按什么标准缴纳,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残疾人保证金按什么标准缴纳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缴纳标准

  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应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当地统计部门发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跨年度征收,具体计算公式为:应缴纳的保障金=(单位上年末在职职工总数×1.5%-已安排残疾职工人数)×本地区上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成立不到1年的单位按月计算,不满1个月的不计算。安排残疾人就业不满1年的,按实际就业时间计算,不满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

  2016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在实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地区,凡安排残疾人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地方有关法规的规定,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交纳用于残疾人就业的专项资金。

  昨天,记者在2016年用人单位申报审核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媒体通报会上获悉,1至8级残疾军人首次纳入审核范围。此外,对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也不再“一刀切”。

  据北京市残疾人社会保障和就业服务中心主任赵子龙介绍,《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日前出台。用人单位达不到残疾人就业规定比例,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标准,由原来按上年北京市社会年平均工资的60%来计算,改为按照企业本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作为征缴标准,改变了原有标准“一刀切”的模式。

  该办法对于用人单位残疾人就业规定比例也进行了调整。今年首次将持有残疾军人证的人员纳入审核范围,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纳入了就业审核范围,改变了以往安排残疾军人就业不纳入安排残疾人就业范围的规定。按照规定,用人单位的残疾人就业规定比例为2名残疾人,1至3级残疾军人按照2人计算,4至8级残疾军人按1人计算。

  此外,管理办法还调整并限定了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审核时间。自2017年起,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审核时间为每年的4月1日至30日,保障金申报缴纳时间为5月1日至15日和9月1日至15日。超过规定时间未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的,将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

  凡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按其差额人数全额征收保障金;差额不足一人的,按差额比例计算缴纳。用人单位安排一名盲人按2人计算。

  应缴纳的保障金=(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1.5%(上海市为1.6%)-已安排残疾职工人数)×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在职职工总数,按用人单位年平均职工人数核定,也可参照人事、劳动、统计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的人数核定。

  安排残疾人就业必须是单位正式职工或与单位依法签定1年(含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国家规定由所在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职工。已安排的残疾军人和因工致残人员,经鉴定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残疾标准,并办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方可计入安置比例。

  北京地区残疾人保障金的征收标准: 应缴纳的保障金=(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7%-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假定您的公司在北京,贵公司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为80000元,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为200人,无残疾人。

  应缴纳的保障金=200*80000*1.7%=272000元。

  未按规定缴纳残保金如何处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由保障金征收机关提交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按照保障金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

  关于缴纳2015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浙江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浙江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和《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推进实体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绍政办发〔2016〕23 号)不高于上年标准征缴的要求,经研究,对缴纳2015年度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通知如下:

  一、缴纳范围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企业(含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开业满一年的外商独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包括外地驻虞单位),均须按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未达比例的,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缴纳标准及安排残疾人的认可

  1、未达到安排比例的单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标准按《十六届市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关于调整征收残保金收缴标准的决定》执行。缴纳款项,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按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25000元×比例差额人数计算;企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按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20000元×比例差额人数计算;建筑安装企业仍按资质等级标准缴纳(特级企业60000元/年,一级企业40000元/年,二级企业20000元/年,三级企业10000元/年,其它建筑企业5000元/年)。

  2、各单位实有职工人数,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以《2015年度劳动工资报表》为依据;企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为依据,按照其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核定计算应缴保障金数额。

  3、2015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采取先认可后征收的办法。先由区残联对安排残疾人单位进行认可,对认可后未达到安排要求、安排比例或未安排残疾人的单位,应主动及时地向地税部门做好申报工作,区残联不再制发《缴款通知书》(由上虞日报、区地税局、区残联网上公告),并统一在规定时间内足额将款项打入地税缴纳帐户。

  4、2015年度10至12月份各用人单位如有安排伤残军人(1至8级)就业的,可认可计入残疾人就业数,请有安置相关人员的用人单位在年检时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自行申报,未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处理。

  5、自工商注册之日起3年内,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可免征保障金,请符合条件的企业自行向所属地方税务分局进行申报,区残联不再对小微企业进行年检认可,不再出具《小型微型企业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证明》。

  6、2015年度按比例就业认可,统一采用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7、2015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核实认可工作的具体时间和方法等由区残联另行发文明确。

  三、缴纳方法和时限

  1、全区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应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区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请各单位于8月15日前向所属地方税务分局采用网上申报的方法申报缴纳保障金。

  2、缴纳金额根据文件规定自行计算,不得少缴漏缴。计算公式为:(2015年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1.5%-已安置残疾人数)×2015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基数×100%。建筑安装企业按资质等级标准缴纳。逾期缴纳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未缴款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全额缴入地方国库,列入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

  四、其他事项

  严禁弄虚作假。为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益,对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检查、认可中,凡发现用人单位采用工资挂名清单、多记少付、少报职工人数等方法骗取认可的,凡发现残疾人已在福利企业就业,或假称残疾人证遗失骗取第二本证,重复把残疾人证放在机关、企事业单位骗取工资及认可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各税务分局、各乡镇(街道)残联、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必须认真执行法规、政策,切实履行工作职责,严格把关,及时、足额收缴,以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顺利推进。

  绍兴市上虞区财政局

  绍兴市上虞地方税务局

  绍兴市上虞区残疾人联合会

  二0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本文来源:http://www.guakaob.com/jianzhugongchengkaoshi/8817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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