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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师范学院位于黄河之滨的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河南省省会郑州,是一所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学校坚持教师教育办学特色,立德树人,服务社会,培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基础教育优秀师资以及其他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 今天,中国招生考试网www.chinazhaokao.com 小编是为大家分享郑州师范学院专科分数线范文,欢迎参考!
郑州师范学院位于黄河之滨的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河南省省会郑州,是一所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学校坚持教师教育办学特色,立德树人,服务社会,培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基础教育优秀师资以及其他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
目前占地面积1060亩,校内实验实训室166个,校外实习实训基地131个,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价值1.6亿多元,,附属中小学6所,馆藏纸质图书150.1万册,并建有千兆光纤接入、万兆双核心校园网。
学校学科涉及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管理学、艺术学等10个学科门类。现有本科专业31个,专科招生专业12个。学校面向全国招生,现有普通全日制在校生1.9万余人。
学校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并为人才搭建科学研究、施展才华的平台。目前具有教授及其他正高级人员101人,副教授和其他副高级人员255人,博士119人,硕士652人。学校成立了教育科学、中原文化、生物技术、软件科学、3S、戏曲等6个研究所和河南省特殊教育、郑州市兰花工程技术、郑州市残疾人教育工作等3个研究中心,建立了河南省电子商务创业孵化基地。
学校承担有教育部教师队伍建设示范项目1项,教育部卓越教师培训计划改革项目1项,河南省卓越教师培养计划改革项目2项,省级重点学科1个,省教师教育改革创新实验区1个,省高等学校教学团队建设项目2项,省高等学校“专业综合改革试点”4个,省高等学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2个,省高等学校教师教育精品资源共享课程立项建设3项,省“十二五”普通高等教育规划教材立项2项,省级示范性实训基地1个,省级特色专业建设点4个,省级优秀课程2个,国家级精品资源共享课程2门,省级精品课程3门。我校承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7项,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7项。
学校积极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先后与美、英、加、俄等9个国家的12所院校建立合作关系,与俄罗斯、白俄罗斯、印度、马来西亚等国开展合作办学。
学校先后被授予“全国语言文字工作先进单位”、“全国文明单位”和“河南省教师教育先进单位” 等荣誉称号,并荣获2011年度“河南省本科院校综合实力20强”、2012年度“河南最具就业竞争力示范院校”,2013年被誉为全国科普教育基地、河南省教育教学先进集体、“高校科研实力与考生择校”2014年高考招生大型公益系列活动优秀组织奖、2015中国大学最具影响力学术论文排行榜100强、2015年度河南应用技术类型十佳示范高校和2016年荣获“最具品牌影响力的典范高校”等称号。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证我校普通高招全日制本、专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 郑州师范学院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章 学校概况第三条 学校全称:郑州师范学院(英文名称:ZHENGZHOU NORMAL UNIVERSITY),国标代码:12949
第四条 办学性质: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五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六条 学校是一所以教师教育为主,包括非师教育的多学科、多层次、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
第三章 组织机构第七条 根据有关规定,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研究制定学校招生政策,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第八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具体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全日制本、专科招生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九条 学校成立由纪委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监察工作领导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四章 招生规则第十条 学校本、专科招生的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及各专业相关报考要求,将分别由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向社会发布。
第十一条 外语语种:不限。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和考生情况,按照生源省的规定确定提档比例。学校执行国家规定的加分政策,原则同意各省级招办加分和降分政策。
第十三条 学校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录取规则第十四条 普通类本、专科录取规则
严格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制定的招生录取规则,对报考我校的考生,依据高考成绩及所填专业志愿的顺序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时,依次按语、数、外、综合科目的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对于所报专业已满、又不服从调剂的考生,我校将不予录取。
第十五条 音乐类专业录取规则
(一)河南省
1、音乐类本科:考生的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均须达到省定本科招生录取控制分数线。音乐学专业录取时按照(文化成绩×30% +专业总成绩×70%)的计分方法排序,从高到低录取,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时,依次按专业总分、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对主科的要求,以2015年河南省招办《招生考试之友》公布的原则为依据。
2、音乐类专科:考生的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均须达到省定专科招生录取控制分数线。音乐表演(声乐方向)、音乐表演(器乐方向)和舞蹈表演专业,录取时均按专业省统考主科成绩排序,从高到低录取,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时,依次按专业总分、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
(二)外省(自治区、直辖市)
考生的文化分须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本科或专科招生录取控制分数线,同时取得该省、自治区、直辖市专业统考或其他高校校考合格资格,录取时按文化成绩排序,从高到低录取,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时,依次按专业、语、数、外、综合科目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
外省录取本科音乐学专业,只招收器乐类考生,但不招收古筝和萨克斯两种乐器的考生。
第十六条 美术类专业录取规则
(一)河南省
1、美术类本科:考生的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均须达到省定本科招生录取控制分数线,录取均按照(文化成绩×50% +专业成绩×50%)的计分方法排序,从高到低录取,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时,依次按专业、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
2、美术类专科:考生的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均须达到省定专科招生录取控制分数线,录取均按专业成绩排序,从高到低录取,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时,依次按文化、语、数、外、综合科目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
(二)外省(自治区、直辖市)
1、有美术类统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的文化成绩和美术类专业成绩均须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本科或专科招生录取控制分数线,录取按专业成绩排序,从高到低录取,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时,依次按文化、语、数、外、综合科目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
2、没有美术类统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的文化成绩须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本科或专科招生录取控制分数线,同时取得其他高校美术类校考合格资格,录取时按文化成绩排序,从高到低录取,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时,依次按专业、语、数、外、综合科目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
第十七条 编导制作类专业录取规则
考生的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均须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专科招生录取控制分数线,录取时按文化成绩排序,从高到低录取,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时,依次按专业、语、数、外、综合科目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
第十八条 主持与播音专业录取规则
考生的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均须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专科招生录取控制分数线,录取时按专业成绩排序,从高到低录取,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时,依次按文化、语、数、外、综合科目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
第十九条 体育类专业录取规则
1.体育教育(本科)专业:考生的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均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录取控制分数线,招生主管部门按文化课成绩排序投档,我校对进档的考生,则按专业成绩排序,从高到低录取,考生专业成绩相同时,依次按文化、语、数、外、综合科目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
2.体育教育(瑜伽艺术方向)(专科)专业:按照普通专科类录取,不需要体育专业考试成绩,按文化成绩排序,从高到低录取。
第六章 其 他第二十条 按照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以及书本费、有关证件(卡)工本费等费用。具体学费标准如下:
文史类本科专业:3400元/生·年,理工类本科专业:3700元/生·年,艺术类本科专业:5700元/生·年。
文科类专科专业: 3300元/生·年,理工类专科专业: 3600元/生·年,艺术类专科专业:5600元/生·年;中外合作办学文史类、理工类专业:12000元/生·年,中外合作办学艺术类专业:13000元/生·年;软件职业技术学院专科专业:8000元/生·年(收费标准以2015年河南省招办《招生考试之友》公布的数据为准)。
住宿费800-1200元/生·年,住宿由学校统一安排。
第二十一条 具有郑州师范学院学籍的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学生,学习期满符合学校毕业标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发郑州师范学院本、专科毕业证书。本科毕业生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相应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将进行复查,复查中发现不符合录取条件或存在舞弊行为者,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三条 郑州师范学院没有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对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将依法追究其责任。望考生和家长不要轻信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的非法招生诈骗行为。
第二十四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郑州师范学院招生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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