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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法制教育讲稿
老师、同学们,大家好:
今天我来给同学们讲授一些通常的法律知识,以便同学们在今后学习和生活中有所作用。
我们知道,我们所处的时代是一个信息时代,同学们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接收到各种新鲜的事物,其中有健康的,也有一些不健康的东西,你们是否能分辨得清楚?你们是否想过你们日常的一言一行部必须受到法律约束,法律是至高无上的,是不可侵犯的,谁违犯了法律就必定受到法律的惩罚。
那么,什么行为是犯罪的行为呢?要远离犯罪,这是同学们首先耍弄清楚的问题。犯罪具有三个方面的基本特征:(一)犯罪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即犯罪具有社会危害性(二)犯罪是一种触犯刑律的行为,即犯罪具有刑事违法性(三)犯罪是一种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今天在坐的都是中学生,也就是说你们都是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犯罪,是未成年人危害社会、触犯刑律、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值得注意的是,对未成年人犯罪,我国《刑法》第17条做了年龄及犯罪行为种类上的限制。《刑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己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意思就是凡年满十六周岁的人,实施了刑法规定的任何一种的犯罪行为,都应当负责任。《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己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样规定,是充分考虑了他们的智力发展情
况,己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一般己具有事实上的识别能力,但由于年龄小,他们负刑事责任的范围应当受他们刑事贡任能力的限制,不能要求他们对一切犯罪部负刑事责任,因此,我国刑法规定"己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只有犯以上规定的八种犯罪,才负刑事责任"。那么有些同学会说我现在还不到十六周岁呢,在这里我要告诉你们,如果你实施犯罪行为时年龄虽末达到能追究刑事责任的界限,国家法律还是有惩罚的措施的,比如作治安处罚、送劳动教养、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等等。同时我认为一个人走上犯罪道路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常言道: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如从小养成了各种不良习性的话,以后要改正就很难,乎时又不注重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不注重规定自己的言行,不按照各种规章制度做事,最后必将酿成大错。在这里,我给同学们举几个说明未成年人由于不知道用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不懂犯罪概念而酿成大错的真实案例:一个是发生在2002午的一名十四周岁的中学生投毒案,这起案件发生在去年的四月份某天下午,该学生将自己买来未吃的冰袋咬破一口,再灌入一点老鼠药,而后放入附近一小学的某教室的一张课桌抽屉里,第二天,坐该课桌的小学生喝了这有毒的冰袋后,很快就死了。这起案件侦破后,该投毒的中学生后悔不已,他说自己没有想害死人,以为小学生吃了只会拉肚子,但是严重的后果己经造成,该学生的后悔不能代替法律的惩罚,根据《刑法》的规定,投毒致人重伤、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后该同学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再给同学们讲一个2002年发生的案件,被告人刘某年仅15周岁,原是四中的学
生,在一次偶然的情况下进网吧玩了一下,觉得挺好玩,以后就经常到网吧玩,之后一直沉迷于玩网吧和游戏机,但父母不给钱,怎么办呢,他想到了向同学下手敲钱,一天,他在四中操场玩时,看见同学方某,刘某就走上前要万某给他钱,并威胁万某说,你以前跟别人打过架,被打的人叫我来拿医药费,自己认识许多社会上的人,不给钱就叫人来打死你,万某很伯,将自己身上仅有的五元钱给了刘某,以后刘某陆续向万某耍了三次,共计六十余元,其中有一次,刘某逼方某带他到万某父亲那骗借了三十元,最后一次,被告人刘某逼方某拿五十元,方某不给,刘某便将方某带到一偏僻地万,用玻璃刮万某手掌,用烟头烫方某,并要求方某第二天中午把钱交到刘某手中,在这种情况下,方某才将这件事告诉其父亲,万某父亲马上到公安机关报案,并配合公安人员将被告人刘某抓获归案,刘某在接受审判时说道:"我以为只是敲点同学的钱好玩,不知道会有这么严重的后果",刘某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以上所列举的例子只是较为典型的几个案件,我知道有的同学其实很聪明,但他不用在学习上,而是用在调皮捣蛋上,喜欢逞强好胜,有事没事惹一下其他同学,比如别人走路时他突然伸出一只脚将别人绊倒;有些同学喜欢打架,将别的同学打伤;有些同学不爱护公物,故意毁坏公共场所的物品;有些同学以大欺小,没有钱买东西吃、没有钱进网吧就强行向弱小同学索要等等行为都是法律不允许的,如果情节严重的话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也就是说你这一逞强就有可能将自己玩进班房。所以在这里我耍告诉同学们平时一定要听老师和家长的
话,遵纪守法,什么游戏室、网吧、舞厅等地万,同学们f万不要进去,因为那种地万很容易接触到一些不健康的东西,有些平时表现较好的学生,就是由于在网吧、台球厅等地结识了一些不三不四的人后就被带坏,最后走向了犯罪的道路。
下面,我再给同学们讲一讲如何加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
同学们在成长的过程中,有时会碰到各种各样的不法侵害,比如说被人敲诈、被人殴打、被人抢劫等等,一旦碰到了,怎么办呢?我们要增强分辨能力,学会自我保护。国家的法律都是为保护一切合法权益、惩罚各种不法行为而制定的,也就是说在我们的合法权益受到罪犯的不法侵害时,我们要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面临危险的时候,同学们要机智勇敢地同犯罪分子作斗争。如果畏惧罪犯的话,就会助长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使他们有恃无恐地实施犯罪行为。 所谓犯罪的自我防范是指个人为减少被害的可能,进行自我保护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和万法,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0条的规定,末成人年人犯罪的自我防范意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指未成年人通过加强文化修养和法律知识,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另一方面是指未成年人在受到犯罪侵害后应通过法律途径,及时维护目己的合法权益。
具体来讲,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未成年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规范。
实践证明未成年人一且养成了种种不良习性后要矫正过来是很不容易的,需要花费更大的力气,因此,未成年人就应该在日常生活
中和学习中,处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共规范,遵重社会公德,从小养成良好习惯加强自我修养,自我调节、自我完善,自觉抵制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
(二)加强未成年人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
未成年孩子对犯罪的自我防范,除以上讲的,还必需懂得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应该采取哪些措施。根据实践经验,我们建议同学们如果在遭到违法犯罪行为侵害的时候,切切要记住两点。
第一、同学们要以躲避免受违法犯罪行为侵害为自己的首要任务,不提倡你们去同违法犯罪分子面对面博斗,比较明智的做法是遇事不慌,然后设法摆脱或向四周的大人呼救,或拔打"110"报警。 第二、如果同学们发现自己正在或己经受到非法侵害的就应该采取正确的途径解决。如及时向学样、家庭或者其他监护人报告,由家长、老师或学校出面制止不法侵害,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或者政府主管部门的报告。例如前面所举案例中的万某,他当时就没有通过正当的途径保护自己,如果他被刘某第一次抢劫时立即向父母或老师报告,就不会三番五次地被刘某抢劫。此外学生之间打架事件也要引起同学们的注意,据调查,一些学生被同学殴打后并不是向家长或学校汇报,而是自己作主到外面找人来报复,要知道报复伤人也是违法的,情节严重的是要构成犯罪的,要被判刑坐牢。
我再给同学们讲另一种自我保护的特殊情形。举一个案例说明:学生蒋某假期与邻居李某及张的几个朋友在一起玩,一天,蒋某和李某等人坐出租车出去玩,在出租车上,蒋某听李及朋友说:"等一下要
时间:2010年9月6日
内容:《学法、懂法、做一个守法的公民》 地点:寺头中学 主讲人:胡鹏飞 参加人员:全体师生、部分家长
各位家长、各位同学:
你们好!
今天我以法制副校长的身份,给大家上的第一堂法制课,希望大家进一步提高法制观念,在学法、知法、守法上有所帮助,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好公民,同时更是抛砖引玉。由于本人的学识和能力所限,加上时间有限,准备不足,有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正。我今天讲的题目是《学法、懂法、做一个守法的公民》
一、我们应懂得哪些法律常识:
(一)法是如何解释的这个问题,有无数种说法,汉语中的法字。古代写作 。左旁的水字是公平的意思。右旁的 来自“神明裁判”故事里的一头刚直的独角神兽。传说当两方打官司时,审判官便把 拉出来,它的角去顶撞谁,谁就是不直者,谁就败诉。律字是“均布”既“不偏不倚的意思。由此可知,在我国法律一词的本来含义就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保证的“公平、公正”,它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规定公民权利和义务,对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
(二)法制,有广义和狭义之解,广义的法制,指国家的法律和制度的总和。狭义的法制,指全体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职人员和公民都一律平等地严格按照法律办事。社会主义法制是按照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意志建立起来的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和制度,它是立法、执法、守法和监督法律实施几个方面的统一。中心环节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公职人员和全体公民都要严格地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以确立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实现统治和进行建设所必须的法律秩序。
(三)法律体系:我国的法律可概括为两大类,一类是宪法和法律,另一类从属于宪法和法律的规范性文件。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一切法律的立法基础。它经过严格的立法程序,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法律就其内容和制定机关而言,可分为基本法律和其它法律,基本法律是指刑法、民法、诉讼法律、行政法律、经济法律。其它法律是指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如森林法、商标法、海关法、食品卫生法。
(四)什么是违法与犯罪?
在这里,我先给大家讲一个案例,事情发生在2004年5月26日某县城水上花园小区的住宅楼,这天是星期日,三位中学生在四楼的楼道窗前嘻玩,甲失手将乙推出窗外,重重地从高达20米的四楼摔下,当时乙的脸色铁青,血从鼻孔、耳孔直往外流,在这里我给同学们出三个思考题:(1)第一步应该怎么做,(2)甲失手致伤乙,算不算犯罪,(3)如果甲构成犯罪,犯什么罪。结果应是(1)尽快送附近医院或是拔打120急救电话,治疗伤者,同时报警。前提是如果鉴定部门确定为重伤,且甲的年龄已满16周岁,首先是甲的这种行为构成犯罪,其次违反了《刑法》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二百三十五条,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处三年以下有徒刑或拘役。这个案例要考虑两个问题:一是受害人的伤势,如果是轻微伤,构成治安违法,如果是轻伤,则是自诉案件,适用刑法。再次就要考虑的是刑事责任年龄的问题。所谓刑事责任年龄,就是指对犯罪后果承担刑事责任的法定年龄。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的,应负刑事责任。同时《刑法》第十四条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所以在这个案件中,如果某甲不满16周岁,不构成犯罪。因为他是过失伤害,而不是故意伤害,但是某甲的监护人将承担治疗费用和行政处理。这里我特要提醒违法和犯罪不是同一个概念。
首先违法是指违反法律、法规禁止做的及不允许做的或是应当做的而不去做的行为。犯罪是指触犯《刑法》,严重危害社会,依照〈〈刑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
其次根据我们的办案实践,违法行为主要表现在违法治安管理的行为,触犯的法律是〈〈中华人
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犯罪触犯的是〈〈刑法〉〉。
第三,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违法的处罚种类有治安警告、治安罚款、治安拘留。按照〈〈刑法〉〉对犯罪分子处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从以上我给大家介绍的有关法律常识和案例分析,违法不等于犯罪,犯罪必定违法,无论是违法与犯罪,同学们都不能触犯,要从点滴做起,从遵守校纪、校规入手,做学法守法的好学生、好公民,禁止对老师的教育置若罔闻,否则就可能走上犯罪道路。
(五)、怎样区分打架还手和正当防卫: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现实生活中,人们经常遇到这样的情况,双方打了架,后动手的一方总说自己是在正当防卫,那么,双方打架后动手的一方其是正当防卫吗?一般说来,打架后动手的一方不属于正当防卫,这是因为正当防卫第一要件是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时,它包括有社会危害性的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对这些行为如果不采取防卫行为,停止侵害,将会对社会,人身等造成重大伤害。打架还手就不同了,甲动手打了乙,乙完全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解决。最佳的解决方法是学生应及时报告老师,公民可以报警,没有必要动手还击,动手还击引起互殴,不利于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秩序。所以两人打架,不论何方被打致伤,还手的一方一般不算正当防卫。如何因还手打架而使事态恶化,不论是先动手造成的还是后动手造成的,对方都要负法律责任,但如果遭到对方的非法暴力侵害,比如先动手的一方拿棍子或凶器施暴,你就应尽快避开,脱离危险,并报告老师,但却不可以正当防卫为借口打人,把事情闹大。任何时候都不能施暴。不论有理还是无理。我这里有一个案例,即是2002年7月在一个抗旱打水的甲乙两户人家,甲家因抽水路过乙家的田地,水流进了乙家,甲便在乙家田埂上加固,乙以毁坏庄稼为由,拒绝甲加固,双方撕扯,乙先用泥锹打伤甲,这时甲顺手拿起田旁的羊叉向乙刺去,致乙重伤,此案经公安机关侦破,甲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赔偿医药费2.7万元。多么惨痛的教训啊。2004年8月1日晚,两名男性乘客搭乘黄某的出租车至某超市旁时,持刀逼住黄某从其身上抢走现金200余元和一部手机,将车钥匙丢出窗外后下车逃跑。黄某拾回钥匙后,两男子已不知去向。黄某开车寻找,发现抢钱那两个人正要坐一台摩托车逃走。黄某便用出租车车头撞摩托车前轮,两男子跳下车逃跑。黄某继续驾车追赶,将其中一人逼在一处栏杆内。黄某在车内见这名男子手持尖刀在晃动,双方僵持了约10秒钟左右,这名男子又跑。黄某驾车将其撞倒,致其失血性休克死亡。后黄某拨打110报警。 此案例出租车驾驶员不属正当防卫,被法院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刑.在法庭上黄陈述时,还在讲是正当防卫。法庭剥回了诉讼请求。同时防卫过当,也要负法律责任。
面对不法侵害只要控制得住就行,那是1999年夏天的一个晚上,四合乡安墩村一户姓田的人家菜地里被一个小偷偷走两斤辣椒,一斤西红柿,被姓田的发现,他邀了四五个人,悄悄地将其逮住,对其殴打并致死。后姓田的依法被逮捕并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从这个案例来看,小偷偷东西是违法的,他应该受到处理。但不应该被打,他所触犯的是国家的法律,你没有权利对他殴打并致死,生命是至高无上的。任何人都没有剥夺生命的权利。即使判处死刑,也要经严格的司法程序,并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六)、遇到什么情况拔打110。
110系公安机关统一使用的报警电话,可以寻求警方的紧急救援,尤其是对正在进行的违法犯罪,可以拔打,交通事故112、火警119、(三台合一),拔打以上三类电话时,要冷静不要慌乱,最好用普通话,向值班民警说明发生了什么案件以及案发时间,地点,当时的情况,,尤其是案发现场及犯罪分子逃离方向,乘坐的交通工具及类型号牌,便于公安机关调配警力,指挥较近的公安机关民警出警,及时处置。但要说明的是110是一个指挥机关,他不担负出警任务。
时间:2010年10月14日
内容:《远离毒品,珍爱自己》 地点:寺头中学 主讲人:胡鹏飞 参加人员:全体师生、部分家长
远离毒品,珍爱自己
常识:
●特征
凡是吸毒成瘾者,其症状普遍表现为身体虚弱,面色腊黄,精神秃废,萎靡不振,一旦毒瘾发作,有的涕涎交流,顿足捶胸:有的站立不起,咳血不止;有的乱碰乱撞,啃墙吃土;有的满地打滚,哭天喊地。种种丑态,不一而足。
● 易染环境如下:
1、交上坏朋友
2、家庭富有
3、处于吸毒流行地区
●吸毒的危害【学校法制教育讲稿】
吸毒与犯罪是一对孪生兄弟。吸毒引起社会犯罪增加。一方面是吸毒者成瘾后,摆脱不了毒瘾的煎熬,为了满足毒瘾,铤而走险,进行偷扒抢窃,贪污、卖淫,甚至杀人的犯罪活动;另一方面是贩毒分子疯狂的报复,恐吓,暗杀等活动,严重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扰乱社会秩序。
●青少年如何防止吸毒:
1、接受毒品基本知识和禁毒法律法规教育,牢记"四知道":知道什么是毒品;知道吸毒极易成瘾,难以戒断;知道毒品的危害;知道毒品违法犯罪要受到法律制裁。
2、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不盲目追求享受,不以好奇心为由侥幸去尝试,不受不良诱惑的影响。
3、不听信毒品能治病,毒品能解脱烦恼和痛苦,毒品能给人带来快乐等各种花言巧语。
4、不结交有吸毒、贩毒行为的人。如发现亲朋好友有吸、贩毒行为的人,一要劝阻,二要远离,三要报告公安机关。
5、养成良好的行为,杜绝吸烟饮酒等不良嗜好,不涉足青少年不宜进入的场所,决不吸食摇头
丸、K粉等兴奋剂。
6、使自己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引诱、欺骗吸毒一次,也要珍惜自己的生命,坚决不再吸第二次。
● 发现周围有人吸毒怎么办
1、报警。吸毒者危害社会,也同样会危害到你。让警方去惩治,挽救他。
2、远离吸毒者,不要与之交往。
请时刻牢记:珍爱生命,拒绝毒品!
●有人给你药物、香烟时应怎样处理
任何不明"药物"都是危险的,千万不能服用。有的坏人会诱骗同学们,说某种"药物"可以治胃痛、减轻学习压力或放松精神„„这些药粉、药片或药水可能就是某种毒品,开始服用时可能有"疗效",但实际上你已经开始上瘾,等到发觉时一切都晚了!如果身体不舒服,应告知父母或老师,并及时上医院就诊。
除了毒品之外,还有很多精神药物也会使人产生幻觉、成瘾而损害健康,甚至会诱发人在迷乱的状态下从事违法活动,所以它们也是极端危险的。
香烟有害健康,更有坏人把毒品加在香烟里骗你吸食,需要时刻警惕。
时间:2010年11月1日
内容:《注意安全,保护自己》 地点:寺头中学 主讲人:胡鹏飞 参加人员:全体师生、部分家长
在现实生活中,天灾和意外伤害往往难以避免,但是如果我们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并加强对学生的防灾避险教育,当灾害来临时,是可以把损失降到最小程度的。
(一)交通安全:遵守"交规",禁骑摩托车上学,不乘坐拖拉机及无牌证车辆,横穿公路一看,二慢,三通
过,不抢道,不骑英雄车,不搭肩骑车,不猛拐弯,不攀爬机动车辆.
(二)游泳安全:不私自下溪,河,池塘,水库等水域游泳,洗澡或游玩,不在水边戏水,划船,捕鱼等.
(三)消防安全:不接触易燃易爆物品,不玩火,不得在野外使用明火,不准上山野炊,寄宿生宿舍禁用点蜡烛.不损坏消防设施.
(四)饮食卫生安全:不随便吃零食,野果,不买"三无"产品.不吃过期和霉烂变质食品,防止食物中毒.
(五)用电安全:不准随便接触电源和带电电器,不得在教室,宿舍私接电源,使用电器,不在雷雨时躲避于树下,电线杆下或其他容易引发雷电击伤的地方.
(六)校内活动安全:不翻越围墙,不攀爬树木或建筑物,不在教室,走廊嬉闹或进行不安全的戏闹(互相追逐,奔跑,动手动脚)不开不文明或过激玩笑.不往楼下投掷杂物.
(七)运动安全:体育课和课外活动,应注意场地,运动设施,器械是否安全,注意安全保护,体弱或有疾病的同学,应向老师请假说明,不要做激烈运动.【学校法制教育讲稿】
(八)劳动安全: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注意安全防范,清洗门窗,注意安全保护.
(九)校外活动安全:未经家长同意,不得私自外出,外宿和远游,防止绑架,拐骗和走失,不到危险地域游玩.要特别注意节假日安全(材料另附)
(十)注意自我安全防范,保护生命安全,时刻记住"生命第一"的宗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首先保护生命为第一.
注意:遇到有人向你敲诈勒索怎么办
如果同学们碰上有人向你勒索"保护费",或者以各种借口要你"赔偿"时,应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向学校、公安机关报告,你越怕事,越不敢声张,不法之徒就越嚣张。
2.不答应对方的要求。要相信警方、学校和家庭都能为你提供安全的保护,只有在这样的情况下,坏人才不敢威胁侵害你。如果屈服于对方,轻易得手的"灰狼"会永远盯上你这只"肥羊"。某校一名学生遭到外校生勒索后,不敢声张,拿了奶奶给自己的1千元"压岁钱"乖乖"交上去",结果到警方破案时,他已经被敲诈走了近4千元钱!
3.如果无法脱身,可以借口身上没钱,约定时间地点再"交"。然后立即报告学校和公安机关。警方会及时采取行动抓捕坏人,他就再也不能伤害你啦。
中学生法制教育讲稿
同学们、青少年朋友们,你们好!
今天能参加学校举行的法制课,我很高兴,借此机会从发生在青少年身边的典型事例,与青少年密切相关的一些法律知识,讲几个方面,与大家共勉。 常言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法律就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矩”。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与人们生产、生活的关系越来越密切。在一定意义上说,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在对外交往中,法律也是调整国与国之间关系的重要社会规范。作为21世纪主人的青少年朋友,学习、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是实现新世纪宏伟蓝图、振兴中华的需要,也是维护人类和平,促进世界发展的需要。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党和政府历来十分重视青少年法制教育。党中央、国务院批转的全国第五个五年普法规划,将少年儿童的法制教育列为重要内容。广大青少年应当抓住这一有利时机,积极接受法制教育,努力学习法律知识。 第一,通过学习法律知识,迈好人生的第一步。人生的路很漫长,打好基础是人生之旅的关键所在。青少年时代正是长身体、学知识的重要时期,只有学习了法律知识,才能知道什么是合法,什么是违法,学会分辨是非,识别善恶,从小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
第二,通过学习法律知识,争做新世纪合格公民。21世纪的中国将是一个法制更加完备的社会,要求每一个公民具有较高的法律素质。广大青少年只有学法懂法,才能树立民主法制观念,明确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才能依法办事,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成为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合格公民。
第三,通过学习法律知识,努力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接班人。21世纪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时代重任地落到青少年朋友的肩上。加强社会
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更好地肩负并完成历史赋予的重任,少年儿童必须用科学的理论武装头脑,必须具有坚定的信念和广泛的知识面,不仅要学习、掌握科学知识,而且要学习和掌握法律知识,增强法制意识。唯有如此,才能使我国实现依法治国的法制目标,才能保障我们伟大祖国的长期稳定、经济腾飞,才能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今天学校组织给同学们上法制课,通过听讲课、受警示、学法律,从发生在青少年身边的典型事例,与青少年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一点一滴积累,持之以恒学法、守法、用法、护法,逐步树立法制观念,增强法制意识,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争做一名新世纪的合格公民。
当前,未成年人包括在校学生犯罪问题,仍然是危害社会治安的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今天我用几个案例,说明一个道理:中学生应该学法、懂法,未成年人应该健康成长。
案例一:5个青年结伙抢劫,断送前程追悔莫及
2004年,5人青年纠集在一起,先后在中学、网吧等地,抢劫作案5次,抢劫现金113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第一次,2004年3月22日下午,抢得现金10元;
第二次,2004年4月7日下午抢得现金10元;
一共参与抢劫5次,张某参与抢劫5次,刘某参与抢劫4次,李某参与抢劫3次,肖某参与抢劫3次,吴某参与抢劫2次。所抢现金被5人用于吃喝零用。
张某等5人以暴力的胁迫手段多次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构成了抢劫罪。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是本案的主犯,且结伙多次持刀抢劫。对社会危害大,影响极坏,使学生上学无安全感,犯罪情节严重,应从重处罚。张某、刘某犯罪时已满十八周岁,在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应根
据其犯罪的情节从重处罚。李某、肖某、吴某犯罪时未满十六周岁,且是本案的从犯,应减轻处罚。法院2004年某月15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以抢劫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00元;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500元;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判处肖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判处吴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
这个案件中,涉及《刑法》总则中关于犯罪的7个概念。
1、刑事责任年龄:《刑法》17条规定:14周岁至16周岁是相对负刑事年龄段,这一年龄段的公民犯以下8种罪的,应负刑事责任。即: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2、缓刑:是指附条件的暂缓刑罚执行的制度。一般缓刑的适用条件:一是判处拘役和3年以下有期徒刑;二是根据犯罪性质和悔罪表现,使用缓刑不致于危害社会;三不是累犯。累犯不适用缓刑。
3、罚金。附加刑的一种。成人不少于1000元,未成年人不少于500元,强制缴纳。
4、共同犯罪。由二人以上故意犯罪为共同犯罪。
5、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根据规定,主犯包括了两种情况:(1)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他们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是犯罪集团的核心。(2)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6、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所谓次要和
辅助作用,是相对主犯的主要作用而言。
7、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从客观方面看,犯罪分子必须实施了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均使用了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劫走财物。这是所说的暴力,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人的身体实施打击或者强制,如杀伤、殴打、捆绑和禁闭等。这种暴力是犯罪分子用以排除被害人抵抗,从而劫取财物的手段。抢劫罪的胁迫,是指犯罪分子以暴力相威胁,迫使受害人不敢反抗,从而顺利劫走财物的行为,被胁迫的对象可能是受害人,也可能是受害人的亲属,朋友或者同事。张某等5人把作案对象选择在学生身上,正是利用在校学生不敢反抗或不能反抗的特点,各个犯罪分子纠集在一起,寻机作案,从身份上,是社会青年对付在校学生,力量对比上,或是三对一、四对一、甚至多对一,给受害人以暴力和胁迫,迫使受害交出财物或任其掏出钱物拿走,其行为完全符合抢劫罪客观方面的要件特征。
从客体上看,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不但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而且又直接侵害到公民的人身权利。以本案看,由于5人犯罪的行为,不仅使受害人的财产权利受损,学生身上仅有的现金被抢,而且使有的学生不敢上学,有的被致伤送医院治疗,有的辍学种地,甚至牵连到学生家长,对学生上学是迎送往来,严重地侵害了在校学生的身心健康,破坏了良好的社会风气,在学校和社会造成了恶劣影响。
在主观方面,抢劫罪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即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本案犯罪分子离开学校后,家庭管教不力,以至在外租房群居,生活无靠,便打起了抢钱的主意。尽管各犯罪分子万般抵赖,狡辩是借、要,但谎言不戳自穿,世界上没有向连名字都不知道,人也不认识的人借上钱的道理。揭开伪装,暴露出的就是肆意非法抢劫读书学生的零用钱,来满足这些不法之徒的吃喝玩乐。
主体方面,依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已满十四周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本案被告人均已满十四岁不满,达到抢劫罪的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且实施抢劫次数多,情节恶劣,完全符合抢劫罪的主体特征。【学校法制教育讲稿】
《刑法》263条规定,犯抢劫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1、入户抢劫;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3、抢劫银行;4多次抢劫或抢劫数额巨大;5、抢劫致人重伤或死亡;6、冒充军警抢劫;7、持抢抢劫;8、抢劫军用物资、抢险、救灾、救济物资。
案例二:两学生年幼无知,受欺骗引狼入室
邱某、武某盗窃案。
邱某,22岁,山东人,社会青年。武某,17岁;贺某,14岁;刘某,14岁,均是某一中学生。2005年5月11日下学后,在邱某授意下,对武某、贺某、刘某说:“某某地方好玩,你从家里偷些钱,我带你们到那里玩”。6月14日下午3时,贺某叫上同学卸掉了爷爷家的防盗门螺丝,武某、贺某入室、刘某放哨,偷了23500多元现金和两条香烟,刘某分得2000元,其余由武某拿着,四个人上某好玩地方,回来后,只剩3000元,其余均在邱某挥霍。
案发后,邱某、武某某分别被判有期徒刑3年6个月。
1、盗窃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是: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盗窃犯罪的对象是国家、集体和个人的财物,既包括有形财物,也包括电力、煤气、重要技术成果等无形财物。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所谓秘密窃取,是指犯罪分子采取自认为不使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经手者发觉的方法,暗中窃取其财物。
学校法制教育讲座稿
同学们:大家好
我是来自某派出所的民警XXX,今天在这里给大家讲法制教育是我的荣幸,希望你能认真听 ,对你有很大的帮助和教育。
青少年是祖国的希望和未来,十年树木,百年树人。把青少年培养成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共产主义新人,是关系到我们的事业是否后继有人的,关系到党和国家的前途,关系到民族兴衰的大事。在我们祖国正以日益强大昌盛的崭新姿态迈入21世纪,亿万青少年意气风发朝气蓬勃争做新世纪的主人的时候,我们也痛心地看到,有一部分青少年或由于教育方面的欠缺,或由于外界环境的影响,或由于法律知识的缺乏,或由于自控能力的不足小小年纪就以身试法,做了令自己抱恨终身,令亲人痛彻肺腑的事情,也给他人的社会造成了不同程度的危害和损失。如果把青少年比做花朵,那么误入犯罪泥潭的青少年就是被严霜打蔫了的花朵;如果把未成年人比做小树,那么在罪与罚的边缘挣扎徘徊的未成年人就是被冰雹摧折了的小树。全党、全社会都十分关注青少年的预防违法犯罪工作。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早在1979年中央八部委,(中宣部、教育部、文化部、公安部、劳动部、总工会、共青团、全国妇联)就青少年的预防违法犯罪工作,给中央作了《关于提请全党重视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的报告》,中共中央作了转发,并明确指出:报告中反映的情况是当前广大群众极为关心切望解决的重大问题,必须采取有力措施,抓紧解决好这个问题。中共中央于1985年又专门下发了通知,就青少
年违法犯罪的严峻形势,以及如何做好这方面的工作,提出了十个方面的任务。1999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又专门立法,制定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从法律上解决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司法保障问题。可以说全社会为培养、教育下一代做了大量的工作从总的情况看,我国青少年精神面貌和道德风尚的主流是好的,广大的青少年正在健康成长,他们是可以信赖的一代,是大有希望的一代。
但是,青少年违法犯罪仍然是个不可忽视的问题。特别是进入90年代以来,我国的青少年犯罪问题越来越严重。
一、现状及特点
当前青少年犯罪情况十分严重,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我收集两组资料,一组是:2000年至2001年10月,某县公安局共抓获768名青少年违法犯罪嫌疑人,占抓获的全部刑事犯罪嫌疑人的46.84%,其中19—25岁的564人,14—18岁的177人,14岁以下27人,年龄最小的仅13岁。二组是(清河法院审理数字) 青少年犯罪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侵犯财产性犯罪居高不下。768名青少年犯罪嫌疑人中,盗窃407人,抢劫25人,占总数的56%。
二、是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争强斗狠性案件突出。768名青少年犯罪嫌疑人中,寻衅滋事98人,伤害25人,占总数的16%。
三、是团伙作案趋多。在查获的青少年犯罪人员中有团伙45人,涉及280人,团伙成员占总数36。5%。这些团伙犯罪具有连续性、
疯狂性,且流窜作案。(案例)
四、是作案手段呈成人化、性质严重化的趋势。盗窃事先踩点,撬、撞、挖各种工具一应俱全。抢劫多以团伙作案,准备刀棍等凶器,且心毒手狠。(案例)
五、是低龄化犯罪呈上升趋势。768名青少年犯罪嫌疑人中,年龄在14—18岁的177人,占总数23%,14岁以下27人,占总数的3。5%。(案例)
以上的特点,呈现出“二低三多”的新趋势,即犯罪分子文化偏低、犯罪分子年龄偏低和暴力犯罪的多、辍学失学生多、家庭结构破裂的多。青少年犯罪问题已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
二、青少年犯罪的心理行为表现及其成因。
1、以自我为中心的意识强,社会责任意识差。多数青少年犯原在家庭中是“小皇帝”,长期生活在“大家围着转”的家庭环境里,家长对其处于服从地位,千方百计地满足他们的各种愿望和要求,结果使他们逐渐形成了以自我为中心的意识,为所欲为,十分任性,自私、贪婪和霸道。他们只注重自己的享受,只想自己吃得好、穿得好、用得好、玩得好,却不顾及他人或社会的利益,更别说什么社会的责任,为社会做什么有益的事,什么扶危济困,见义勇为,爱心,都与已无关。这种人崇尚金钱,追求自身利益,追求高消费,争强好胜而缺乏进取精神,甚至为了达到目的而不择手段。(娇宠的恶果案例)
2、独立意识强,承受挫折能力差。青少年在成长过程中大多一帆风顺,受到家庭的过度保护,始终被别人围着、护着、捧着,想独
立,想自己做主做些事情,想自己主宰世界,但他们从未尝过“逆境”滋味,不知道世事的艰难。在日常生活中,他们不能控制自己的不良行为习惯,甚至不能应付一些较小的挫折,心理承受力非常脆弱。他们在遇到挫折时,往往表现出过分的失望、焦虑、沮丧情绪,甚至意志消沉,自暴自弃,不能客观地分析自己原因和客观情况,使挫折的负面影响在其身上表现得非常明显,在不良刺激的诱惑或社会上不法分子教唆、拉扰下,萌发违法犯罪的念头,走上犯罪道路。(案例)
3、情感丰富,自我控制能力差。现在的青少年大多是独生子女,无兄弟姐妹,他们在父母的过度呵护和严格的监控下,日复一日,年复一年紧张的学习,他们渴望朋友,渴望交流,渴望了解社会,接触社会,但由于他们辨别是非能力不足,自我控制能力差,感情易冲动,敢爱敢恨,敢做敢为,在日常生活中常交上一些“情所意合”、够哥们、讲义气的朋友,在他们的熏陶下,人生观、价值观发生偏差,他们讲究吃喝玩乐,追求享受,他们只关注自己的需要,很少考虑别人的感受和社会的利益。当自己得不到别人尊重、自己的需要得不到满足时,便相互对立,仇恨,大打出手,甚至报复、伤害、故意杀人犯罪。(哥们义气案例)
4、模仿能力强,辨别是非能力差。多数未成年独生子女自我意识较强,在社会交往中具有探索未知、学习新鲜事物,模仿他人行为的求知欲,但由于他们年幼,缺乏是非辨别能力,把坏的当成好的,把腐朽当作神奇。把打架当成勇敢,把酗酒当作豪爽,把一起干坏事当作义气,把挥霍当作潇洒,把吸毒涉黄当作探索。(追星族案例及
盲目模仿问题)这些人极易被社会上存心不良的人拉下水,从而走上犯罪道路。
5、好逸恶劳心理突出,吃苦耐劳艰苦创业精神差。多数青少年从小生长在“衣来伸手、饭来张口”的优越家庭环境里,许多父母过分娇惯溺爱和迁就子女,尽可能多地给子女钱,供其挥霍,他们不知父母的艰辛,不知挣钱的不易,不知节俭,不知创业的艰难。养成了坐享其成,好吃懒做、自私任性、冷酷残忍、乖戾蛮横、脾气暴躁,以及鄙视劳动、厌恶劳动的不良品格。他们随着年龄的逐渐增大,他们的物质享乐欲望不断膨胀,他们赖以生活的经济来源,不能满足他们贪得无厌的需要时,便会铤而走险,就会用违法犯罪行为去维护好逸恶劳的习惯,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祸起虚荣案例)
(二)成因
青少年为何堕入犯罪深渊?主要从四个方面因素作剖析
社会因素。一是道德、价值取向的影响。社会道德水准下降,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利已主义蔓延,青少年耳闻目染,使他们世界观出现了偏差,走上了犯罪道路。二是不良的消费环境的影响。高消费的豪华生活方式,刺激诱惑青少年物欲的膨胀。由于他们追求物质享受的欲望强烈,讲享受、讲排场已成为追求的目标。而物质欲望和实际收入的强烈反差,使他们铤而走险,走上犯罪道路。三是不良文化的诱惑。电视、报刊、杂志、充斥暴力、色情、恐怖、怪诞、庸俗的内容情节,唯利是图者向未成年人开放营利性歌舞厅、录像室、电子游戏室,兜售精神垃圾。一些青少年缺乏社会常识和辨别是非的能力,
中学生法制教育讲稿
老师们、 同学们、你们好!
今天能参加学校举行的法制课,我很高兴,借此机会从发生在青
少年身边的典型事例,与青少年密切相关的一些法律知识,讲几个方
面,与大家共勉。
常言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法律就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矩”。
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与人们生产、生活的关系
越来越密切。作为21世纪主人的青少年朋友,学习、掌握必要的法
律知识,是实现新世纪宏伟蓝图、振兴中华的需要,也是维护人类和
平,促进世界发展的需要。广大青少年应当抓住这一有利时机,积极
接受法制教育,努力学习法律知识。
第一,通过学习法律知识,迈好人生的第一步。人生的路很漫长,
打好基础是人生之旅的关键所在。青少年时代正是长身体、学知识的
重要时期,只有学习了法律知识,才能知道什么是合法,什么是违法,
学会分辨是非,识别善恶,从小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
第二,通过学习法律知识,争做新世纪合格公民。广大青少年
只有学法懂法,才能树立民主法制观念,明确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才
能依法办事,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成为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合格公民。
第三,通过学习法律知识,努力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
格接班人。
当前,未成年人包括在校学生犯罪问题,仍然是危害社会治安的
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今天我用三个案例,说明一个道理:中小学生
应该学法、懂法,守法。
案例一:5个青年结伙抢劫,断送前程追悔莫及
2011年,5人青年纠集在一起,先后在中学、网吧等地,抢劫
作案5次,抢劫现金113元,所抢现金被5人用于吃喝零用。
张某等5人以暴力的胁迫手段多次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
犯了刑法,构成了抢劫罪。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是本案
的主犯,且结伙多次持刀抢劫。对社会危害大,影响极坏,使学生上
学无安全感,犯罪情节严重,应从重处罚。张某、刘某犯罪时已满十
八周岁,在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应根据其犯罪的情节从重处罚。李
某、肖某、吴某犯罪时未满十六周岁,且是本案的从犯,应减轻处罚。
法院20011年10月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以抢劫罪,判处张某有
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00元;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
1500元;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判处肖某有期
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判处吴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
年,并处罚金1000元。
案例二: 邱某、武某盗窃案。
邱某,22岁,山东人,社会青年。武某,17岁;贺某,14岁;
刘某,14岁,均是某一中学生。2012年5月11日下学后,在邱某授
意下,对武某、贺某、刘某说:“某某地方好玩,你从家里偷些钱,
我带你们到那里玩”。6月14日下午3时,贺某叫上同学卸掉了爷爷
家的防盗门螺丝,武某、贺某入室、刘某放哨,偷了23500多元现金
和两条香烟,刘某分得2000元,其余由武某拿着,四个人上某好玩
地方,回来后,只剩3000元,其余均在邱某挥霍。 案发后,邱某、
武某某分别被判有期徒刑3年6个月。
案例三:在校生酒后伤人。
张某,14岁,某初中二年级学生。2009年3月22日晚10时酒
后出宿舍门时,将下晚自习回宿舍的学生孙某撞了一下,孙到宿舍,
将此事告诉了同学杨某,让杨某处理一下,杨某答应后,孙某就将张
某叫到宿舍楼西侧说刚才发生的事情。正说着,叶某到了跟前,问:
“什么事?”杨某就将发生的事给他说了,孙某说:“没事”。叶某说:
“怎么没事呀?”并问张某这件事怎么处理,张某说:“你想怎么办
就怎么办。”这时,叶某就往张某的右肩打了一拳,后又用左手搂住
张的脖子,用右拳在张的身上打,用膝盖在肚子上顶,叶某抓住张某
时没有考虑背后,张某从口袋里掏出一把小刀,用左手抓住叶某的头
发,在叶某的胸部捅一刀,后连推带拉将叶某又捅二刀。经法医鉴定:
叶某身体多处被锐器刺伤,导致流血过多,因抢救无效死亡。 张
某故意持械伤人,致人重伤后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234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
同学们:从上述几个案例中,我们应当从中受到哪些启示呢?
我想应是5句话,15个字:这就是:慎交友、立大志、善慎独、敢
维权、要坦白。
1、慎交友。刘某等5人抢劫一案引起学校、家庭、社会关注的
青少年犯罪案件,经过公安机关深入细致的侦查,检察机关的进一步
审查,以及人民法院 的两次开庭审理,终于划上了句号。刘某等5
人纠集一起,在短短的一个月之内,作案多起,抢劫现金一百余元。
其结果令人吃惊。他们是怎样走上犯罪道路的呢,从本案的审理和走
访监护人等途经可以看出有几个原因。本案多数被告人过早离开学校,
失去了继续受教育的机会,过早涉足社会,沾染了社会上一些不良风
气,称兄道弟,哥们义气是非不分,以至胆大包天,以身试法。关某
上初中期间与李某等人相识,平时常在一起玩耍,因家中无人管教,
遂以无钱吃饭,交房租为名,要李某等人同其参与抢劫活动。李某等
人哥们意气驱使,走上了犯罪道路。和人交往,一定要慎重,牢记古
人忠告:“近朱者赤,近墨者黑”。不要和那些心术不正的人交往,更
不要和校外的劣迹者同流合污。
2、立大志。每个青少年都应加强思想品德修养。人的行为,是
受思想支配的,没有良好的思想,就不会有正确的行为。学校教育中
的思想政治课,法制课不是空的假的,而是实实在在的道理,我们要
从中悟出做人的理想价值,不仅学会做学问,学本事,更重要的是要
学会做人。张某、关某等人法制观念淡薄,不知道用道德、法律规范
自己的行为,相反地是用暴力或胁迫手段获取不义之财来满足自己好
逸恶劳的生活,从而走上了犯罪道路。古人云:“君子爱财,取之有
道”。道在何处?我认为,勤劳致富,才是正道。上好初中、高中,
考上大学,学好本领,参加工作获取报酬,才是正道。相反,坑、蒙、
拐、骗、偷、抢等手段弄钱,那就是邪门歪道,轻则受到道德的谴责,
重则要受到法律的追究。我们应该立大志,苦学成才,长大报效祖国,
用劳动所得改善自己的生活。
3、善慎独。刘某、李某、吴某原是某中学的学生,平时几个人
的表现都是不错的,张某叫他们作案,他们几个在校生不但不制止,
反而积极配合,足见对自己的行为缺乏“慎独”意识,缺乏自我约束
能力。我提醒同学们一定要有独立思考的能力。遇事该怎么做,不该
怎么做,要有自己的主见,且不可盲从。
4、敢维权。每一个青少年都应学法、知法、懂法用法,学会用
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刑法修订后,对正当防卫作了新的规
定,即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
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
的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对正在进行行凶、
杀人、抢劫、强奸、绑架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
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就学校而言,如果每个同学都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我们就能创造一个安定团结的学习环境,犯罪分子就没有藏身之地。
5、要坦白。一旦做错了事,甚至犯了法,就要坦白地向老师、
学校、有关机关把事情讲清楚,争取从宽处理。今天的几个案例中,
被告人都能如实供述犯罪过程,才被依法从轻发落,判了缓刑。所以,
我奉劝同学们最好是从小学法、懂法、守法,万一触上法网,就应该
主动坦白、自首,如实交待,争取从宽处理。已经踩上犯罪边缘线以
及准备实施此类行为的同学,如果再不悬崖勒马,亡羊补牢,那么,
张某等人的今天,就是你的明天,因为谁把法律当儿戏,谁就必然亡
于法律。
学校法制教育宣传标语
1、学法用法,做遵纪守法好少年。
2、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3、青少年学生的法制教育要做到制度化、规范化!
4、学法用法,做遵纪守法好少年!
5、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提高青少年法律素质!
6、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切实保护青少年合法权益。
7、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让青少年远离犯罪!
8、学法用法,争做遵纪守法的青少年。
9、加强青少年的法制教育,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
10、深入开展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月活动切实提高青少年法律素质。
11、净化青少年成长环境,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
12、遵纪守法,做对社会有益的人。
13、依法治校、法育未来。
14、增强青少年的法律意识,提高青少年的法律素质!
15、依法治校、法育未来!
16、弘扬法治精神,形成自觉学法用法守法的社会氛围。
17、遵纪守法,从我做起。
18、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优化青少年成长环境!
19、把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工作抓紧抓好!
20、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21、加强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
22、珍爱生命,远离毒品。
23、坚持不懈地做好青少年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24、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学校、家庭责无旁贷。
25、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
26、全社会关注青少年教育,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
27、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
28、有事想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
29、青少年学生要从小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品德!
30、社会、学校、家庭联动,优化青少年成长环境。
31、努力营造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
32、净化青少年成长环境,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
33、法制教育要从娃娃抓起。
34、学习法律,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
35、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青少年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36、坚持依法治校和以德治校相结合!
37、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让青少年远离犯罪。
第1篇:法制教育心得体会
通过学习《教师法制教育读本》,我了解了各种相关法律知识,既增强了法规意识,更新教育观念,又在学生面前树立了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提高自我反思、自主发展能力。还深刻地体会到师德决定了教师对学生的热爱和对事业的忠诚,决定了教师执着的追求和人格的高尚。高尚而富有魅力的师德就是一部教科书,就是一股强大的精神力量,对学生的影响是耳濡目染的、潜移默化的、受益终生的。
通过学习我知道了教师依法必须履行的义务: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依照《教育法》、《教师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而必须履行的责任,表现为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它是由法律规定,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履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
在学习了《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后,我更明确了,作为一名人民教师我该履行的义务和遵守的行为规范。在工作中,严格规范自己的思想和行为,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让学生满意,家长放心,社会认可,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讽刺,挖苦学生,不威胁、责难家长。时刻以教师的道德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不穿奇装异服,处处“身正为范”。对于后进生,不拔苗助长,不讽刺挖苦,要耐心教育。尊重每一个学生的特点,因材施教。
学生们像一朵朵稚嫩的小花苗儿,但每一颗都有与众不同的可人之处(
用《教师法》、《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来规范和鞭策自己,在传授科学文化知识的同时,还要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并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这样才可以使我们的事业走向辉煌,使我们的教育对象健康成长。我们作为教师,知法是重要的权利义务,学法是重要的必修课程,守法是重要的师德内容,用法是重要的基本功架,护法是重要的基本职责。
近年来,我国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案件逐年增多,由此引发的学校与学生家长之间的纠纷与日俱增,学生家长因学生在校期间受伤致残甚至死亡向学校索赔的金额不断攀升。校园伤害事故不仅会影响学校与学生家长的正常工作与生活,而且成为导致社会不安定的一个重要因素。当前我国校园伤害事故带来的负面影响,不仅波及教育系统内部,而且已经成为一个世人关注的社会问题。
因此,《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方法》适时出台,明确了学校对学生承担的责任性质是教育、管理、保护责任,确立认定学校承担责任的划分原则是过错责任,细化了学校管理责任的范围,规定了处理校园伤害事故的方式,界定了学生伤害事故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标准,提出了解决校园伤害事故损害赔偿的资金来源。《方法》为法院及其他处理机关严格依法处理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未成年学生和学校双方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依据。
总之,作为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我们,只有更好的学法,懂法,依法执教,才能更好的教育学生,才能培养出身心健康,全面发展的优秀人才,才能推动社会的进步。
第2篇:法制教育心得体会我是小学六年的班主任。我的学生们马上就要升入初中了。这些青涩懵懂的孩子们即将迎来了人生第一次选择,我们在为他们高兴的同时,也不免有些担忧,担心他们因为不懂法,或者听不进去家长的劝告而出现不应该的举动。
正在这时,为了让同学们更好地了解法律,学习法律,增强法制意识和维权意识,学校为我们组织了一节法制教育课。这节法律讲座的主讲人不再是教师,而是市级交警大队的特级警察志愿者为我们上课。这对于我们来说真是一场及时雨!看来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问题不仅仅是学校的事情,全社会都在关注。
听到这个消息,老师和学生都为之惊喜,盼望着他们的到来。当身着警服的警官走进班级的时候,学生们一双双企盼的双眼露出了笑容,热烈的掌声响彻了教室。
学生们挺直了腰板,瞪圆了眼睛,仔细聆听了两位警官的讲座。很多案例的发生让学生听得瞠目结舌。
例如:现在的孩子喜欢玩游戏,上网吧。当听到将官说“一个14岁的小男孩,去网吧玩CF之类的游戏,有一天有个小孩在网吧和它发生了冲突,他就把另一个小孩捅死了。”
例如:一个小孩结交了不好的朋友,结果抢钱5元,最后进了少管所花了5000元。真是得不尝失呀!这是个“慎重交友“的话题,这是一个处于失去自由的天空
的少年发自内心的悔恨和领悟。警官们把这些道理传达给拥有自由的孩子们。这对于他们来说是有很大的启发,甚至产生了心灵的震撼。大家都为那些误入歧途的青少年大为惋惜,在惋惜之余我们更清醒地认识到他们是法律的无知者,在法律面前没有敬畏之心,只凭一时冲动而铸成大错。在交友方面还要增强判断力,判断出该交的朋友和不该交的朋友,从而更好的发展自我。这正是六年的孩子们需要知道的法律知识。但是处于逆反期的孩子是听不进去家长的说教的,而一身正气的警官讲述的事例却让他们百分之百的信服,让他们对那些法盲的孩子感到同情,进而以此为鉴,拒绝错误的发生。
听后我问学生,你们有什么收获?他们都说讲的很生动,而且以前半懂不懂的法律知识都弄懂了。他们很高兴!不用走出校门就能拉近与社会的距离。这真是一节生动的法律教育讲座呀!
警官最后告诉同学们生命是美好的,生活是多姿多彩的,而要拥有这一切的前提是必须时刻加强安全意识,努力增强自我防范能力,作到警钟长鸣!这节课对于学生以后的人生道路起着重要的指引作用。要用法律知识来擦亮自己的眼睛,用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掌好人生之船的舵,让我们的生活美如万花筒!
第3篇:法制教育心得体会听了这次法制教育课,我明白了很多的道理,又使我纠正了一些错误。
我知道了:未成年人刑事年龄为11~16岁。未满14岁并有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要去少管进行劳动教育1~3年。而未成年人走向违法犯罪的原因是对法律的无知,法律意识淡薄。而且,跟他平时的习惯有关,不良习惯是他走向了违法犯罪。而且,我知道了:人的行为可以改变习惯,而习惯却决定着一个人的性格、未来。而人会在不知不觉中养成不良习惯,这些习惯会使人走向违法犯罪。
旷课、夜不归宿是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原因。还有一些未成年人由于盲目从众和猎奇心理而导致违法犯罪。比如携带管制刀具(匕首、菜刀、单人刀、弹簧刀、三菱刮刀),如果被发现,将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而高年级的同学向低年级的同学勒索、索要财物,以大欺小以强凌弱都是违法犯罪的行为,而这些行为都会被处以有期徒刑并罚款。
我还知道了未成年人的自控力和辨别是非力不强,所以分不清网络上的好坏,所以容易上当受骗。而未成年人走向违法犯罪是从进入娱乐场所、营业性的网吧(网瘾)开始的,后来就开始一些小偷小摸的行为,最后导致违法犯罪的。
我还知道了一些自我保护的常识:
1。上下学同学结伴而行;记住一些有用的号码和可信赖的成年人的号码,关键时刻打电话;做人要堂堂正正,不贪不沾,遵纪守法;对陌生人保持警惕性,适当时候放弃财物。
2。当我们遇险时,应使用烟雾光照等求救信号;可以用树枝构成SOS的图案。
3。防止盗窃:在灯光明亮处;远离车流;配带手电筒哨子等;上公交车,坐在靠近司机和售票员的地方。
我们正处于黄金时期,应抓紧学习,锻炼身体,提高素质,更要树立法律意识、自我保护意识,自觉遵纪守法防微杜渐;掌握一些自我保护常识;学会感恩;以刚正忠孝贤为自己的理想,培养高尚的品格,度过人生的金色年华。
第4篇:法制教育心得体会4月28日,学校组织观看一次别开生面的《法制教育讲座》,辅中国教育学院的两位博士深入浅出的分析了《未成年人保护法》《青少年如何维权》等法律法规的实施,举证了大量的案例,充分说明了少年儿童如何正确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使我受益匪浅。
作为教师,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青少年如何维权》等有关内容,知道执法是重要的权利义务,学法是重要的必修课,护法是重要的基本职责。教师在现实教育工作中充当重要角色。
教师要有教师的职业道德,要知法、懂法、守法,按法律法规去规范教育学生。教师是作为社会成员,应具备社会公德,作为家庭成员,应有家庭美德(
讲话稿一:小学法制副校长讲话稿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大家好!
很高兴今天能为大家作这个法制讲座。应当肯定,由于学校的高度重视,全体老师的辛勤教育,广大同学们遵纪守法意识逐步提高,学校在教学工作取得优异成就的同时,校园的治安秩序稳定,周边的治安环境良好,未发生大的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特别是学校内的治安防范越来越规范,正常的教学活动得到保障,师生的安全感不断增强。但我要提醒的事,也有个别学生不注重法制法规知识的学习,守法意识淡薄,这些问题虽然只是发生在个别人的身上,但会严重影响了我们学校的声誉和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在这里,我要提醒大家,时刻牢记遵纪守法,勤奋学习,今天的任务就是认真学习、掌握全面的科学知识和社会知识,为自己美好的明天奠定坚实的基础。
同学们,打击犯罪,保护人民是公安机关义不容辞的职责,我也要正告那些行为上有违法行为、思想上有糊涂观念的同学,尽早悬崖勒马,规范自己的行为,好好学习,一定要明白,法制是柄双刃剑,遵守他,就会受到他的保护,违反他,就要受到他的惩罚。在我们的工作中,公安机关将进一步加大对学校及周边的治安秩序整顿力度,从重从快从严打击影响教学、侵害师生的违法犯罪行为,不断健全社会治安防控网络,全力为学校提供法律法规方面的服务和保障。
同学们:作为学校的法制副校长,我诚恳地向同学们提三点建议:
1、加强道德修养,培养自身优良品行。具体地说,作为一名小学生,就是要自觉遵守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做到:自尊自爱,注重仪表,真诚友爱,礼貌待人,遵规守纪,勤奋学习,勤劳俭朴,孝敬父母,遵守公德,严于律己,培养积极向上、向善、向美的优良品格和心理素质。
2、遵守法律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预防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同学们入学后,学校组织学习了《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还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青少年犯罪法等法律的学习和宣传活动,同学们对法律和各项规章制度,不仅要认真学习,更要以此为标尺,在日常的学习、生活中进行对照,约束和制止不守法、不文明、不道德的行为,自觉抵制不良思想和不良文化的侵蚀,确保自身健康成长,确保学校安全良好的教学秩序,把我们的学校建设成一座远离犯罪、消灭违法违纪现象的真正的“平安学校”。
3、认真参加学校组织开展的“法制宣传月”活动,进一步增强法制意识。对青少年进行法制教育,是全民普法的重点。多年以来,我们学校一直坚持每年开展“法制宣传”活动,通过播放警示教育片、开设法制知识讲座等形式,在校园营造浓厚的学法、守法、用法的氛围。希望同学们积极参加各种法制教育活动,认真地进行分析和思考,通过活动,进一步丰富自身的法律知识,进一步增强遵守法律、遵章守纪,依法行使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充分尊重和保障他人合法权利的意识,从而在青少年时代,就在内心树立起强烈的尊重法治、崇尚法治、严格依法办事的现代司法理念。
同学们,新学年意味着新起点,我坚信,有学校领导的正确领导,有全体老师的辛勤工作,有全体同学的共同努力,我们的校园将会更加美丽,大家的明天将更加美好!
祝老师和同学们的身体健康,万事如意!
谢谢大家!
讲话稿二:小学法制副校长演讲稿
同学们:
最近我们身边常出现一些较严重的违纪现象,如有的同学带违禁物品来学校、携带管制刀具,到了学校拿出来炫耀,动手打人等等,种种现象,令人担忧同时也催人深思,因此我今天和大家共同学习和探讨小学生应当了解的法律常识,应当具备的自我防范能力及心理素质,应当自觉抵制不良行为等各方面应注意和应了解的问题:
一、从小养成良好习惯,自觉守法。
同学们听说过这样一句话:“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意思是说不要以为这件好事太小了而不去做,也不以为这件坏事太小而去做。《治安管理处罚法》涉及到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比如怎么样过马路,不能打扰别人休息,不能破坏文物,在乘坐交通工具时要注意什么等等。有很多事情在一些同学看来是不起眼的小事,像随地吐痰,乱闯红灯,还有携带管制刀具,到了学校拿出来炫耀,实际上这样做已经是违法了。因此大家要学习法律,增强是非判断能力,自觉遵守《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其它法律法规。关键是要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从小事做起,从遵守《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做起。
我知道有的同学其实很聪明,但他不用在学习上,而是用在调皮捣蛋上,喜欢逞强好胜,有事没事惹一下其他同学,比如别人走路时他突然伸出一只脚将别人绊倒;有些同学喜欢打架,将别的同学打伤;有些同学不爱护公物,故意毁坏公共场所的物品;有些同学以大欺小,没有钱买东西吃、没有钱进游戏室就强行向弱小同学索要等等行为都是道德与法律所不允许的,如果情节严重的话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也就是说你这一逞强就有可能将自己玩进班房,影响自己的一生。所以在这里要告诉同学们平时一定要听老师和家长的话,遵纪守法,什么游戏室、网吧、舞厅等地方,同学们千万不要进去,因为那种地方很容易接触到一些不健康的东西,而小学生明辨是非的能力有限,很容易导致走向犯罪道路。所以在这里我要告诉同学们平时一定要听老师和家长的话,遵纪守法。
还有些同学会说我现在还不到十四周岁呢,在这里我要告诉你们,如果你实施犯罪行为时年龄虽未达到能追究刑事责任的界限,国家法律还是有惩罚措施的,比如家人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等等。同时我认为一个人走上犯罪道路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常言道:千里之提,溃于蚁穴。如从小养成了各种不良习性的话,以后再改正就很难了,平时又不注重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不注重规范自己的言行,不按照各种规章制度做事,最后必将酿成大错,后悔也就晚了。
二、学会自护,运用法律保护自己。
同学们在成长的过程中,有时候会遇到各种各样不法侵害,比如被人敲诈,被人殴打,被人抢劫等等,一旦碰到了,怎么办呢?我们要冷静机智,要增强是非判断能力,丰富社会生活经验,锻炼各种应变能力,还要加强锻炼身体,增强体魄,这样有助于同学们在遇到侵害时,能够及时摆脱或者进行正当防卫,不至于受到违法人员的随意侵害。根据实践经验,我们建议同学们如果在遭到违法犯罪行为侵害的时候,切切要记住两点:第一、同学们要以避免受违法犯罪行为侵害为自己的首要任务,不提倡你们去同违法犯罪分子面对搏斗,比较明智的做法是遇事不慌,然后设法摆脱或向四周的大人呼救,或拔打“110” 报警;第二、如果同学们发现自己正在或已经受到非法侵害的就应该采取正确的途径解决。如:及时向学校、家庭或者其他监护人报告,由家长、老师或学校出面制止不法侵害,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或者政府主管部门报告。此外学生之间打架事件也要引起同学们的注意,据调查,一些学生被同学殴打后并不是向家长或学校汇报,而是自己作主到外面找人来报复,要知道报复伤人也是违法的,也会受到处罚。
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从身边做起。
最重要的还是需要我们自己积极学习《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小学生守则》,警惕学习生活中的不良行为,要从小做起,加强自身修养,用科学知识武装自己的头脑,做到明事理、辩是非,“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
同学们,在加强自身修养的同时,大家也要谨防来自别人对你的伤害,下面给同学们提几点建议:
1.珍惜学习机会。要坚持在校学习。自觉接受家庭和学校的教育管理。
2.提高鉴别能力。不要学习和模仿电视、电影、音像制品和文学作品中的犯罪行为。
3.谨慎交朋友。未成年人要做到尊师敬长,团结爱护同学,谨慎交往朋友,不要和社会上品性不端的闲散人员交往,特别是那些有前科劣迹的人。
4.切莫虚荣攀比。未成年人要克服虚荣、攀比心理,说话要谨慎,不要随意向外人透露和炫耀自己家庭的情况,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伤害。
5.增强防范意识。要保持必要的警惕性。单独回家的孩子,在进家门前要注意观察,不给坏人以可乘之机;独自在家的孩子,不要随便打开家门;在放学路上,不要跟陌生人说话。不要轻易相信他人的哄骗,遇事多留个心眼,警惕各种不良诱-惑,对陌生人给的玩具和食品等不要轻易接受。
6.掌握自救本领。首先要保护好自己,然后学会善于求助求救成年人,不蛮干,要学会用报警、呼救、反抗等方法抵制不法侵害。
最后祝愿所有同学们都能够学法、懂法、守法,奋发向上、健康成长!
同学们好:
今天我给大家讲的题目是“学习法律知识,做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需要法纪来维持,法纪相当于人们平常所说的“规矩”,“无规矩不成方圆”这句古训,就是人们在实践中总结出来的至理名言。画圆而无规,会因笔走龙蛇而画不圆;制方而无矩,会因角不正,线不直而制不出方来。它揭示了一个重要的理--要想做好任何事都要有规矩,懂规矩,守规矩。所以,我们的社会要进步、要发展、要“成方圆”,必须靠每一个公民的遵纪守法。法律与我们每个人的生活都密切相关。我国民法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即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直至死亡,因此只有多学习法律知识才能更好的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和屡行自己应尽的义务。法制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内容。一个现代化的社会,必须是一个法制完备的社会。为进一步规范立法活动健全国家立法制度,2000年3月15日我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同年7月1日实施。
那么什么是法呢? “法”字中国古代写作“灋”。左旁的水字寓意“平之若水,从水”是公平的意思。右旁的 “廌 ”( zhài)是传说中远古时代的一种独角神兽,它生性正直,有着明辨是非、判断曲直的神性,在人们相互间发生纠纷时,就由其裁决。廌用其独角“触不直者”,被触者即为“败诉”。律字与法字通用都是“均布、划一”既“不偏不倚”的意思。
法律不是从来就有的,法律是伴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产生的,原始社会没有法律,直到奴隶社会有了国家才出现法律。历史上最早的成文法有公元前20世纪西亚地区亚述王朝颁布的《亚述法典》和公元前5世纪中叶古罗马帝国制定的《十二铜表法》。在我国,早期的成文法是公元前536年,春秋战国时期郑国大夫子产铸在鼎上的《刑书》,魏国大夫李悝于公元前407年集诸国刑典之精华而制定的《法经》。
“法律”一词的定义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当代我国法律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全国人民意志的体现。
(一)法律具有以下特征:首先,法是调节人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即人与人之间的行为互动或交互行为。其次,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即法律必须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三、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这也是法的核心内容。四、法是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任何违法行为都必将受到国家制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二)法律体系:我国的法律可概括为两大类,一类是宪法和法律,另一类是从属于宪法和法律的规范性文件。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是一切法律的立法基础。它经过严格的立法程序,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法律就其内容和制定机关而言,可分为基本法律和其它法律,基本法律是指刑法、民法、诉讼法律、行政法律、经济法律。其它法律是指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如森林法、商标法、海关法、食品卫生法。
规范性文件
(1)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
(2)行政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各委员会制定。
(3)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较大的市人大常委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低触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规只在制定机关的管辖范围内生效。
(4)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5)特别行政区的法规。
(三)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法律运行的保障机制,它是指由特定的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赔偿、补偿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通常依据责任的法律性质可分为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和违宪责任。
(四)权利与义务。权利与义务是法的核心内容。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义务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受动的作为或不作为的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我们可以把权利理解为资格,即行动的资格、占有的资格或享受的资格。简单说权利意味着“可以”义务意味着“不可以”。权利和义务是互为实现的,没有不履行义务的权利也没有不享有权利的义务。
同学们,法律是一门涉及范围很广不断完善的社会科学,需要我们不断学习,我们要从小培养自己的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养成良好的习惯,要学会通过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同时要防微杜渐,防止形成不良习惯走上违法犯罪道路。让我们作一名知法、守法、用法、护法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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