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城市聋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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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关爱聋人 减少聋人犯罪
禹城市聋人罪 第一篇

摘要聋哑青少年犯罪现象越来越多,严重地危害到社会治安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已经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本文对聋哑青少年犯罪的成因进行了分析,对其犯罪的特点进行了归纳,提出了预防和减少聋哑人犯罪的措施,希望引起全社会的关注和重视。

关键词聋哑人 犯罪成因 法制教育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3-195-02

由于特教职业的原因,我们屡次到公安机关做手语翻译,协助警察审问聋人犯罪的案件,发现聋人犯罪现象越来越多,年龄越来越低,本该在学校读书,却走上了犯罪道路,令人痛心。这些残疾人自身是不幸的,他们给家庭、亲人、社会都带来巨大的精神上和物质上的压力。由于种种原因,残疾人的生活、教育、就业发展都落后于正常人,残疾人的情况不容乐观。近几年来,聋哑人犯罪案件呈上升趋势,且呈现出团体化、专业化和地域化的特点,他们所结成的团伙犯罪配合默契,手段狡猾,严重地危害了社会治安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已经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

一、聋哑人犯罪的原因

聋哑人的犯罪究其原因,笔者认为主要归结为社会因素、学校因素、家庭因素、个体因素等四个方面。

(一)社会因素

一是就业困难,随着社会的快速进步,残疾人社会保障系统的严重滞后,社会接纳聋哑人就业的能力下降,部分学生认为学后无望,而中途辍学。在就业竞争日趋激烈的今日,即使好不容易就业,工作繁重,工资福利待遇又低,与正常人物质生活差距很大,造成部分聋哑人不安心工作。二是不良文化思潮的影响,一方面高消费社会潮流的影响使一些青少年学生产生追求享乐的欲望和贪图虚荣的心理,一旦难以满足,极易走上歧途。另一方面一些以赚钱为目的青少年活动场所,对聋哑青少年吸引力很大,不良文化思潮和文化产品对缺乏辨别能力的聋生毒害很深。很多聋哑青少年犯罪是从这引起的,手段是从这学来的,恶果是由这造成的。三是非正常亲和力的影响,聋人群体的特殊性,使他们觉得天下聋人皆朋友,觉得进入自己聋人社会群体,才能真正体会到被理解和被接纳的快乐。一小部分犯罪的聋人正是利用一般聋人幼稚、单纯、智力不能充分表达,哄骗、威胁其他聋人犯罪。而大多数聋人容易轻信别的聋人的话,从而走上犯罪道路。四是对社会生活的不适应,部分聋哑学生在学校读了几年书,见过城市的繁华,而自己毕业后仍回到经济落后的农村,脸朝黄土背朝天地下地干活,家庭经济的困难,导致他们吃的、穿的不如在学校的时候、不如邻居家的孩子,实在不适应、不甘心,造成了部分聋人心理上的不平衡,因而一些人离家出走,长期漂泊,其中很多人走上了不归之路、甚至走上了犯罪道路。

(二)学校因素

一是法制教育淡薄,有些学校仍重智育、轻德育,对学生的思想和法制教育不重视,缺乏心理辅导和成长指导,导致许多学生缺乏正确的理想信念,大多数学校没有法律课程,学生不知什么是违法,什么是犯罪,缺乏普通的法律常识,头脑中没有辨别是非的标准,不懂法、不知法,也就谈不上遵纪守法,这也是导致聋哑青少年走上犯罪道路的又一个重要原因。二是忽视职业技术教育,特殊教育学校的聋哑学生大部分来自农村,除小部分继续求学外,大部分学生因为成绩不好或家庭经济原因,毕业后要回农村,而贫困地区的乡镇企业极为薄弱,靠安排就业十分困难,因而相当一部分学生毕业回家,由于没有技术,也不能自谋出路,有的就到社会上游荡,因而在不知不觉中误入歧途,从而走上犯罪道路。

(三)家庭因素

一是家庭的溺爱,有的家长认为孩子有残疾,生来就不如别人,多一点宠爱是应该的,可不

知不觉对孩子由宠爱滑向溺爱,孩子要什么给什么,要怎样便怎样,不仅给孩子吃好的、穿好的,还把孩子该做的事都代办了,这种一味迁就的做法,使孩子从小就养成了好吃懒做、好逸恶劳,自私自利、随心所欲的坏习惯,从小失去锻炼机会,失去了自强不息,奋发向上的精神动力,坐吃山空,懒于劳作,逐步误入歧途。二是家长的放纵,有的孩子因父母离异而被抛弃,有的因家庭面临解体而被父母遗忘,从而流入社会成为流浪汉。先是乞讨,后来几个孩子就能偷就偷、能抢则抢。他们晚上露宿街头或桥洞,白天就寻找机会偷窃或抢劫来维持生活,从而走上了犯罪道路。

(四)个体因素

一是由于自身的生理缺陷,思维偏激、易嫉妒,理智感、 道德感和美感往往是歪曲性格,价值观混乱。二是生活、教育发展落后于正常人,辨别是非的能力差,自控能力不强。三是法律意识淡薄,道德伦理观念浅薄,缺乏与社会的沟通和接受正常的法制教育,不知法、不懂法。四是有不良的社会交往。这都是导致聋哑青少年走向犯罪的内在原因。

二、聋哑人犯罪的特点

根据相关资料的调查研究,聋哑人犯罪主要表现为几个特点:

(一)文化水平低,年龄小

涉案聋哑人绝大多来自农村,也有一少部分来自城市中经济较为困难的家庭。在经济不够发达的农村,人们传统观念上对聋哑人的文化教育不够重视,甚至于对这部分弱势群体较为歧视,再加上经济上的原因等,导致他们接受教育的比例较低,甚至于相当一部分聋哑人从未接受过教育,因此为聋哑人犯罪的发生埋下隐患。从年龄来看,青少年居多,呈低龄化发展局势。

【禹城市聋人罪】

(二)以财产型犯罪为主

大多以占有财产为目的,主要罪名表现为盗窃、抢夺等,并以盗窃为主。财物不论大小价值多少,见东西就拿。

(三)团伙性较强

作案团伙化、职业化、组织化,结构牢固、分工明确,一人盗窃一人转移赃物,即使被抓获也因是聋哑人,且无赃物而逃避打击。

(四)流窜作案

跨地区流窜作案,其流动性非常强,团伙人员除极少数是本地的以外,大部分来自全国各地。利用现代通讯工具、因特网进行团伙间跨地区联络,不易被旁人察觉,破案难度较大。

三、聋哑人犯罪的预防【禹城市聋人罪】

一个社会对弱势群体的关注程度标志着这个社会的文明程度。的确,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国家对残疾人的权益保障也必将逐渐的完善起来。但是,在目前的物质生活水平下,我们对残疾人保障措施还是有限的,关怀仍然处于一时性的现状,而对他们的忽略却是更为长久的。我们的目标是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建立起更为规范性、长效性的制度,从物质保障、接受教育、生存技能、个人发展,甚至是政治生活等方面对残疾人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最终使他们和正常人一样地生活。

(一)努力提高特殊教育的普及率

目前,在广大的农村地区,残疾儿童义务教育的入学率仅达到60%,而聋哑儿童在义务教育方面入学率更低。因此,要进一步加快推进特殊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并将残疾儿童义务教育作为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重点,提高聋哑儿童的入学率,接受国家的特殊教育。特别是结合聋生的生理特点、认知特点及思想实际,开展思想教育活动,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切实提高聋哑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重视法制教育,增设专门的法律教育课,使聋生从小由浅入深,系统的接受法制教育,增强法律意识,逐步养成守法习惯,从源头上减少犯罪。

(二)切实解决聋哑人生存问题

在当前的市场经济模式下,聋哑人由于自身的生理障碍,在就业方面存在着重重困难。各

级政府应该认真贯彻落实《残疾人保障法》等一系列政策法规,采取一些切实可行的措施,努力解决聋哑人在职业技术培训、心理辅导、创业指导、残疾人安置、生活福利保障等方面的问题,使他们能够以更多合理、合法的方式满足自己生活需要,享受到正常人同样的社会地位,激发他们自尊、自信、自强不息的精神和个人发展的能力,并且该项工作应由专业的组织机构负责实施,要保证其持续性和专业化,使他们成为现代社会的有用之人。

(三)依法惩处与教育改造相结合

聋哑人犯罪与正常人犯罪尽管存在差别,但他们给社会和他人带来的危害却是共同的,因此,必须依法予以惩处。-些基层公安机关在处理偷盗财物数量不大的聋哑人案件时,-般都在追回赃物后,将聋哑人放掉。这在客观上给聋哑人造成公安机关不会把他们怎么样的错觉,以致这当中的一些人胆子变大,屡次作案,沦为惯偷。法不容情,但法律威严和社会情、道德情的积极作用是相辅相成的。只要我们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加强聋哑犯人的帮教工作,使他们经过教育重新做人,不要出来后重新犯罪,甚至腐蚀拉拢其他青少年犯罪,那么聋哑人刑事犯罪这一现象一定能得到有效地遏制并将逐步减少。

(四)需要全社会共同关爱聋哑人

聋人由于听觉障碍言语交际受阻,他们同外界的接触面狭窄,即使与家长之间的沟通也受到限制。走向社会后,就很难得到他人的尊重和理解,有的人看到聋人之间的手语交流觉得好奇,甚至围观,有的人还会用嘲讽的目光投向聋人,好像聋人是异类似的。这就从某种程度上导致了聋人的自卑心理,他们与健全人的隔阂、与社会的距离由此产生。因此,全社会的人都必须把聋人当作自己的兄弟姐妹一样,从各方面关心他们,让他们真正感受到人间的真情。 首先,要提高全社会的认识。政府、社会与每一位社会成员都应具有为社会治安与良好道德风尚支付必要成本的意识,在关爱、帮扶包括聋哑人在内的弱势群体上承担起应尽的责任。因此,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对聋哑人的管理和权利保障过程中应当切实担负起职责,更多地关注聋哑人的生存状态,引导社会多关心聋哑人的工作、生活、婚姻,力争使残疾人能和正常人一样不受歧视,消除孤立感和被遗弃感,从而能够真正地融入到社会健全人群中来,安居乐业。惟有如此,才可能收获社会的长治久安。

其次,监护人对聋哑人的关爱和照顾是非常重要的,因为父母作为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尤其对于聋哑人来说其监护作用更是不言而喻。在聋哑人的被监护阶段,家庭成员的言行举止和对聋哑人的态度直接影响着他们个人性格的形成和心理健康与否,而良好的个人生活习惯和健康的心理可以有效地避免他们遭受到来自外界的不法侵害。

第三,形成齐抓共管,相互配合的联动机制。做好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相互衔接,学校要开好经常性的家长会,要求家长明白加强管理子女的责任性和紧迫感,懂得如何做好成年孩子的思想教育工作,努力提高家长教育和管理孩子的能力。同时,学校还必须主动与相关福利厂取得联系,积极为厂方培养一些懂手语的管理人员,促进聋人与其他工人的交流,加强相互间的理解,减少隔阂、增进友谊。社区、其他社会团体组织的活动也可以真诚邀请聋人,提高聋人参与社会、融入社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让聋人了解社会、参与活动,早日从无声的“孤岛”回归到社会,最终融入社会。

聋哑人是我们社会大家庭的一员,他们的发展情况如何,将直接影响到社会的治安、人类的文明。聋哑人犯罪率的不断上升,这已经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应该引起全社会的关注和重视。杜绝和减少聋哑人犯罪,需要社会各界共同作出努力。如果社会各界方方面面的力量都来关爱聋哑人,那么聋哑人刑事犯罪这一现象一定能得到有效地遏制并将逐步减少。

聋哑人盗窃团伙落网记[2]
禹城市聋人罪 第二篇

【禹城市聋人罪】

聋哑人盗窃团伙落网记

2013年8月25日13时,安静的中午,武城县公安局110报警服务台被一声急促的电话铃声打破,老城镇刘女士报警:当日中午,其老城镇东环路的粮食收购点被盗现金和金银首饰共计7.5万余元。武城刑警迅速赶赴现场,一场较量就此展开序幕。

严查细访觅踪迹

办案民警到达案发现场后,兵分三路迅速展开案件侦破工作,一组找到受害人了解情况并走访附近群众寻找破案线索;二组认真勘查现场,仔细寻找犯罪份子留下的蛛丝马迹;三组延伸路线监控,调取沿途线路监控信息,筛查嫌疑车辆及人员。走访中,因中午群众都在家休息,办案民警并未获得有价值破案线索;根据现场勘查,办案民警初步判断作案嫌疑人至少两名;在监控信息的筛查中,两名驾乘红色无牌125摩托车的青年男子进入办案民警视野。该摩托于当时上午10时许进入案发现场区域,并于当日12时许极速离开。据现场勘查结果和监控信息情况,该两名青年男子行为可疑,有充分作案时间,民警判断该两名男子有重大作案嫌疑。

办案民警迅速延伸线路监控,确定红色摩托车的行驶轨迹,发现该摩托由老城镇东环路向北行驶,进入318省

道后向南逃窜,办案民警判断该两名男子的落脚点在南部地区。办案民警通过研究监控信息和走访确定了两名嫌疑男子的衣着及摩托车的主要特征。

办案民警迅速沉入县南部地区走访摸排,寻找犯罪嫌疑人的踪迹。茫茫人海寻找两名嫌疑人无异于大海捞针,但是功夫不负有心人,经过三天两夜的连续奋战,办案民警通过走访摸排和犯罪现场信息的仔细分析,一名外号小马的聋哑人进入办案民警的视野,据查小马系山东潍坊人,有盗窃前科,最近在武城县出现过,且有一辆红色摩托。办案民警在黑夜之后,见到了一丝曙光,犹如风雪中的一颗火苗,随时都有熄灭可能。

辗转两地端贼窝

办案民警迅速赶赴潍坊,以其户籍地为突破口寻找小马的踪迹,在当地民警的配合下,办案民警走访中获悉重要线索,小马很有可能在禹城市活动。办案民警火速转战禹城。

来到禹城后,办案民警在当地民警的配合之下迅速展开工作,经过三日连续工作,办案民警将小马的活动范围锁定到禹城市电厂家属院某出租房,经过严密部署,9日上午,办案民警决定进入出租房抓捕小马。

民警进入该出租房屋后,发现屋内有三名男子,其中包括小马在内的两名是聋哑人,经初步讯问,该三名男子

供认其在禹城和聊城周边县市区交叉结伙盗窃作案的犯罪事实。讯问中,民警得知小马还有同伙在聊城市东昌府区某小区内,办案民警马上奔赴聊城抓捕。在当地民警的配合下,办案民警在出租屋内将五名聋哑青年男子抓获。通过连夜突审,办案民警于9月11日在禹城市某宾馆内将另外两名团伙成员抓获。

至此,办案民警成功打掉一组织领导聋哑人撬盗门市的团伙,抓获团伙成员10人。分别是佳佳(男,32岁,山东临沂人)、小猫(男,22岁,山东潍坊人,聋哑人)、高峰(男,22岁,山东临沂人,聋哑人)、小田(男、19岁,山东滨州人,聋哑人)、小翔(男,27岁,山东临沂人)、小三(男,男,27岁,山东临沂人,聋哑人)、小马(男,20岁,山东潍坊人,聋哑人)、八喜(男、27岁,山东潍坊人,聋哑人)、阿宝(男、28岁,山东潍坊人,聋哑人)、帅帅(男、22岁,山东临沂人,聋哑人)。

后 记

办案民警将上述人员抓获后,请来德州市特殊教育中心的手语老师协助审讯。审讯中,办案民警克服重重困难,查明:自2013年8月份以来,犯罪嫌疑人佳佳、高峰为小马等八名聋哑人购买作案摩托车,帮助其租房,组织、领导八名聋哑人盗窃,从中抽取每月5000元的“红

【禹城市聋人罪】

利”。小马等八名聋哑人骑摩托流窜至德州、聊城部分县市沿街门市部,别门撬锁盗窃现金、香烟及金银首饰等物品,涉案价值达15万余元。目前,案件仍在深挖中。

浅谈聋哑人犯罪的原因和预防
禹城市聋人罪 第三篇

浅谈聋哑人犯罪的原因和预防 作

对残疾人的态度是衡量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残疾人是我国当前社会中最为困难的弱势群体,对这一群体的关怀和帮助,对残疾人的重视和关心,无疑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体现。目前,残疾人中特别是聋哑人犯罪越来越多,家庭、学校、行业等社会各界对聋哑人犯罪深感痛心,开始关注聋哑人生存生活等严峻问题。对司法机关办案而言,深刻分析聋哑人犯罪的原因,探索预防聋哑人犯罪的措施将是目前弘扬司法权威,维护公民权益,实现公平正义的重要课题。

一、聋哑人犯罪的特点

通过对几年来办理的聋哑人案件的梳理和分析,聋哑人犯罪主要呈现以下几方面的特点:【禹城市聋人罪】

(一)年龄偏小。2003年以来,我院共办理聋哑残疾人犯罪案件十余件,其中有近一半的案件是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他们辨别是非的能力差,容易受他人利用而作案。

(二)大多以占有财产为目的。作案类型集中在盗窃罪、抢夺罪等与金钱有关的侵犯财产型犯罪上。如2008年的杨某某盗窃案中,杨某某和另一聋哑人窜至一小商品副食店,采用一人问价格挡住售货员的视线,另一人寻机盗窃商店里的财物的方式作案,而后逃离现场;以及2009年的谭某抢夺案,利用驾驶员在人行横道线处等绿灯时,将副驾驶座上的包抢走。

(三)作案团伙化、组织化。其团伙组织严密,作案时分工明确。如今年在攀犯抢夺罪的谭某,2003年在深圳市福田区伙同一批聋哑人以上述方法抢夺

驾驶员财物一案,有组织、有分工,且一些人到案后拒不交代同伙和自己的任何信息,因此判决书中均是以哑巴A、哑巴B等进行标注。

(四)作案多次,有职业化倾向。多数聋哑人犯罪有前科在身,2008年杨某某盗窃案中,杨某某于2004年7月因盗窃被判处拘役4个月,2005年2月因盗窃被判处拘役4个月;2009年谭某抢夺案中,谭某也是于2003年2月因抢夺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现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

二、探究聋哑人犯罪的原因

(一)自身生理缺陷造成认知水平的低下、性格过分敏感和封闭。一方面,由于听觉障碍,聋哑人接受外界事物只能靠视觉,使得他们对事物的认识只能停留在表面的现象上,不能透过现象去看本质。另一方面,听觉的障碍,造成了语言的丧失,语言的进一步丧失,严重影响了正常的人际往来。没有语言能力的聋哑人很难与正常人进行沟通和交流,这样就使得他们只生活在自己的小圈子里,遇事想当然,自己想什么是什么,对同是聋哑人的人才会有认同感,对正常人反而会有抵触情绪。如谭某抢夺案,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谭某的母亲向检察官称,谭某多是与聋哑人打交道,连自己的母亲说的话都不相信,只认同自己圈内的人,因此在2003年才被他人骗去深圳,称是打工,实是骗他去抢夺,从此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二)受教育少,法制意识淡薄,是非能力差。由于身体缺陷,聋哑人只能在学校才能接受较好的教育。但从目前聋哑教育发展现状看,聋哑学校的发展都比较滞后于普通教育,教育的手段层次较浅,学生摄取知识的量也相对减少。更有一部份聋哑人因家庭等各种原因不能上学或中途缀学,这使他们得不到全面的知识教育,思想品质得不到健康发展,不知法,不懂法以及伦理道德意识、文明意识等淡薄,辨别是非能力差,在他人的引诱下容易误入歧途。

(三)就业机会少,受社会歧视和排挤,生活艰辛。如今社会找工作是件很难的事,而聋哑人作为弱势群体,要找一份正当而合适的职业更不容易。加之,缺乏社会和家庭关怀,在工作生活中受到冷遇和排挤,自卑、放纵、仇视、报复等心理日益加重,处事极端,极易产生违法犯罪等不良后果。如上述谭某,因生活困难,又吸毒,在没有钱的情况下,想起以前在深圳伙同其他聋哑人抢夺的事,觉得是一种容易谋取钱财的手段,因而在攀枝花又做了抢夺的事。

三、思考聋哑人犯罪预防措施

聋哑残疾人,属铁定的弱势群体。他们听不见、说不出,在无声的世界中苦寂生存,令人揪心。虽然极少数聋哑人利用自身缺陷,结成团伙作案,造成一定的社会危害性,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对大多数聋哑人来说,他们仍属于需要全社会平等对待、理解关爱的弱势群体。对于聋哑人犯罪这一特殊的社会现象,惩罚只能作为一种手段,教育和预防才是最终目的。如何根绝日渐增多的聋哑人犯罪,已经成为一个较为严重的问题摆在大家面前。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方面去预防,供大家共同探讨。

(一)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保护残疾人的法律法规。虽然我国《宪法》、《选举法》、《民法通则》、《婚姻法》等十多部法律法规中,都有国家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条款,也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但这些法律法规只是从原则上对残疾人应享受的权利作了规定,还需要制定一些细则,需要刚性的制约措施。只要有了较全面的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并且坚决贯彻执行,残疾人的社会问题就不难得到解决。

(二)全社会应正视聋哑残疾人生存、发展等社会问题。首先社会各界应用严肃认真的态度对待聋哑残疾人,正视他们的特殊困难和需求,千方百计地为之排忧解难,想方设法创造条件,让他们融进社会,平等地参与社会活动,

履行公民义务,享受公民权利。其次聋哑残疾人要正视自己残疾的现实,不讳言自己的困难,克服过分敏感、过于自尊和自卑的弱点,以平常心观察社会,平视他人;要勇敢地走出封闭状态,迈向社会;要坦然地接受帮助,这也是结交朋友、融入社会的有效途径。

(三)加强聋哑残疾人的教育。虽然我国对残疾人实行9年义务教育,为残疾人进入高等院校制定了特殊政策,但还没有建立起残疾人的教育体系,残疾人的教育很多情况下与正常人相比处于弱势。因此,国家应着手建立一套独立的残疾人教育体系,加快对聋哑学校建设,提高聋哑教育层次,改革聋哑教育现状,为聋哑人提供较好的学习环境。在改善学校环境,改革教育方法,拓宽知识面等方面为聋哑残疾人发展打好基础,进一步提高聋哑残疾人的思想文化水平和自身素质。

(四)要逐步建立和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我国虽对残疾人就业提供了一些机会办法,实行了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度,但同世界上发达和比较发达的国家相比,我们对残疾人的社会保障工作尚有一定差距,还没有建立起残疾人社会保障的独立体系,残疾人的社会保障往往混同于健全人的社会保障。随着经济的发展,我们在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时,应考虑到残疾人的特殊性,逐步建立起相对独立、体现社会主义优越性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

(五)提倡扶残助残的良好社会风气,营造社会和谐稳定环境。残疾人和健全人—样享有公民权利,但是总有一些人歧视、嘲笑甚至虐待残疾人,这种不文明行为不仅伤害残疾人的身体健康和心理健全,还极易引发社会矛盾。因此,要在全社会中大力弘扬人道主义精神,提倡扶残助残的良好社会风气,引导人们相互理解、尊重、关心、帮助,创造和谐的人际关系。残疾人问题是个社会问题,社会方方面面都有责任和义务承担一部分工作,不能光靠政府或某个部门来做,如果各单位都能在自己职权范围内解决好残疾人的几个问题,使

矛盾及时化解,消除不稳定因素,为维护社会安定团结,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

(六)加强基层残联组织建设。我国的残联组织一般到区县,但是最基层如街道、乡镇有绝大部分地方是没有残联组织的,有的地方即使有,也因为没有正式编制,形同虚设。而残疾人分布在各个村社中,能经常接触到残疾人的是基层残联,他们最了解残疾人的困难情况和思想动态,可以直接为残疾人服务,做残疾人的思想工作。基层残联工作强化了,不仅可以为残疾人解忧,还可以为党和政府分忧,因此,各级政府要给基层残联更多的关心,在人员编制、办公条件、活动经费方面给于支持,以切实加强基层残联的组织建设,增强其活力。

我们希望全社会的人都能力所能及地关心、帮助残疾人,关注残疾人全面、健康发展,积极思考解决残疾人生活困难和预防残疾人犯罪等社会问题,实现个人与社会的和谐一致,促进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聋哑人故意杀人案
禹城市聋人罪 第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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聋哑人故意杀人案

被告人:王新伟,男,22岁,河南省长垣县人,聋哑学校四年文化,无业,住长垣县城关镇南大街29号。1997年1月l0日被逮捕。

被告人:翟二鹏,男,24岁,河南省长垣县人,聋哑学校三年文化,系长垣县残疾人联合会福利长职工。住长垣县城关镇东大街尔锦巷1号。1997年1月l0日被逮捕。

被告人王新伟、翟二鹏均系又聋又哑人.因经常遭受本县城关镇南大街居民聋哑人刘继增的殴打欺负而心怀不满.共同预谋杀死刘继增以求报复。1997年1月1日凌晨1时许,两被告人以到新乡游玩为名,将刘继增骗至新乡火车站,又沿铁路向北站方

向行走。当走到京广铁路鲁堡地段592公里又875米的194

审 判

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新伟、翟二鹏犯故意杀人罪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刘继增的父亲刘照修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两被告人赔偿其经济损失6打欺负两被告人,两被告人是被逼无奈才义愤杀人;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聘请哑语翻译翻译可依法从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条的规定,于997年5月8日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如下:

15政治权利3年,赔偿附带民诉讼原告人刘照修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元。

【禹城市聋人罪】

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照修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元。

法律效力。

评 析

本案的案情并不复杂,但由于犯罪主体是两个又聋又哑的人,从而使本案具有—定的特殊性。

我国刑法第十六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修订后的刑法第十九条也作了与此相同的规定。根据这一规定,其一,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华慧司法考试网|应当负刑事责任。因为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虽然其生理有严重缺陷,但并未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不同于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其二,对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因为这类人具有聋哑或者双目失明的生理缺陷,接受教育,了解事物,都受到一定的限制和影响,其辨认事物的能力和控制行为的能力—般均低于正常人,对其处罚一般也应轻于正常人。但是,刑法规定的是“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而不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审判实践中,要根据行为人的生理缺陷状况和其实施犯罪的情节等具体情况,决定对其处罚的轻重程度。就本案而言,两被告人有预谋地杀死被害人.不属于情节较轻的故意杀人罪,依法应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但因两被告人均是又聋又哑的人,其辨认和控制行为的能力低于正常人,具有法定的从轻情节;此次犯罪又是因为经常受到被害人的殴打欺负所致,具有酌定的从轻情节,因此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他们从轻处罚是适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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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城市聋人罪 第五篇

一、整体解读

试卷紧扣教材和考试说明,从考生熟悉的基础知识入手,多角度、多层次地考查了学生的数学理性思维能力及对数学本质的理解能力,立足基础,先易后难,难易适中,强调应用,不偏不怪,达到了“考基础、考能力、考素质”的目标。试卷所涉及的知识内容都在考试大纲的范围内,几乎覆盖了高中所学知识的全部重要内容,体现了“重点知识重点考查”的原则。

1.回归教材,注重基础

试卷遵循了考查基础知识为主体的原则,尤其是考试说明中的大部分知识点均有涉及,其中应用题与抗战胜利70周年为背景,把爱国主义教育渗透到试题当中,使学生感受到了数学的育才价值,所有这些题目的设计都回归教材和中学教学实际,操作性强。

2.适当设置题目难度与区分度

选择题第12题和填空题第16题以及解答题的第21题,都是综合性问题,难度较大,学生不仅要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扎实深厚的数学基本功,而且还要掌握必须的数学思想与方法,否则在有限的时间内,很难完成。

3.布局合理,考查全面,着重数学方法和数学思想的考察

在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和三选一问题中,试卷均对高中数学中的重点内容进行了反复考查。包括函数,三角函数,数列、立体几何、概率统计、解析几何、导数等几大版块问题。这些问题都是以知识为载体,立意于能力,让数学思想方法和数学思维方式贯穿于整个试题的解答过程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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