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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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伤残就业补助金,是指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六级伤残,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以及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的伤残就业补助金额。下面是关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范文,希望你喜欢。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什么是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谁支付?

  什么是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工伤保险待遇项目之一,是指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伤残,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的就业补助金额。但我国并未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进行统一规定,由各地区按照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赔偿标准。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谁支付?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但具体赔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例如娄底一次性伤残就业赔偿标准如下:五级伤残36个月本人工资,六级伤残30个月本人工资,七级伤残15个月本人工资,八级伤残10个月本人工资,九级伤残8个月本人工资,十级伤残6个月本人工资。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如何计算?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赔偿标准依据伤残等级确定,不同等级、不同地方赔偿标准不一样。其计算公示如下: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赔偿基数×月数。需注意一点,部分地区赔偿基数为本人工资,部分地区赔偿基数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伤残就业补助金计算方式

  《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第2款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根据上述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赔偿金额的计算没有全国通行的标准,须参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规定执行。在各地区暂无规定的情形下,可参照《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中对一次性赔偿所作出的规定。

  公式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赔偿基数×月数

  赔偿基数为: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一至四级

  因为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要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工岗位,享受伤残津贴,所以就不存在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问题。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还应当参照当地的相关规定)。

  五至六级

  五级35个月、6级30个月。

  条件之一:①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②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25条第(二)、(三)、(四)项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

  ③用人单位依法破产、解散的。

  支付责任:工伤职工所在单位。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第二款(还应当参照当地的相关规定)。

  七至十级

  七级20个月,八级15个月,九级10个月,十级5个月。

  条件之一:①劳动合同期满终止;②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③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25条第(二)、(三)、(四)项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④用人单位依法破产、解散的。

  支付责任:工伤职工所在单位。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还应当参照当地的相关规定)。

  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超过5年(含5年)的,应当支付全额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不足5年的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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