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级民主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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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民主管理制度篇一
《完善村级民主管理制度》

完善村级民主管理制度

提高依法治村水平

依法保障农村广大群众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权力,既是农村民主法制建设的基本内容,也是提高依法治村水平的关键。从农村群体上访事件看,村级民主管理制度不完善、公开监督制度不落实而引发的占有较大比例。因此,我们建议,在全市村级换届选举工作完成后,***年在农村依法治村工作中,应重点抓好农村民主自治和管理制度的制订与落实,使村级工作一开始就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一是要健全民主管理制度。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引导全体村民紧密结合实际,按照程序到位,内容合法的原则,制订和完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级规范化管理化细则,明确村民的权利和义务、村级各类组织间的关系和工作程序(如村民大会职权、程序、村民大会授权议事会讨论决定的事项范围、村民代表议事会议事规则、村委会工作规范等等),使经济管理、规划建设、社会治安、村民风俗、婚姻家庭、计划生育、环境卫生等工作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保证村务活动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二是要落实党务、村务、财务“三公开”制度。对规定公开的内容应经村民主监督小组审核;财务公开要视村的经济发展程度和村民意愿,分类确定公开次数和时间,对经济来往频繁的强村,财务公开每月一次,一般的村可一季度一次;在公开形式上,每村都要在便于群众观看的地方建固定栏,并附设意见箱,听取群众意见接受村民监督。

三是要实施好民主评议村干部制度。村干部每年初应把工作目标责任公布于众,每年底召开村民大会,对村干部进行民主评议。有条件的行政村可以推出集村委会报告工作、个人述职、民主测评和百分制考核为一体的民主评议制度,由每位村干部公开述职,然后由全体村民对干部在思想政治建设、廉政建设、工作实绩等方面进行民主评议,把评议结果公布于众,并与村干部工资、奖金及任职相结合,进一步增强村干部的责任心、事业心,促使村干部勤政廉洁,克尽职守。

四是要强化监督制度。由村民民主推选或者聘请有威望的老干部、老党员及村民代表,也可以适当吸纳有财务专长的村民,组成监督小组,落实监督的审核权、纠正权和评议权,把监督工作贯穿于村民代表大会决议

的执行、财务收支、计生指标的分配、土地征用、宅基地审批、村级重大事务的全过程。

五是要建立重大决策咨询制度,这对一些经济强村来说尤为重要。如村重大建设项目的立项、承包、管理等方案,实施前应进行法律咨询,通过可行性论证后,提交村民代表大会讨论表决,使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真正落在实处。

村级民主管理制度篇二
《农村的民主管理制度》

村级民主管理制度篇三
《村级事务民主管理制度》

XXX村级事务民主决策制度

一、村级事务民主决策的基本组织形式是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一)村民会议: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2/3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二)村民代表会议: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必须有4/5以上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经全体代表的2/3以上通过。

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不得与村民会议的决议、决定相抵触,村民会议的决议、决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二、村级事务民主决策的内容

(一)村民会议民主决策的内容包括:

1、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2、审议村民委员会工作报告、村财务收支情况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3、罢免、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

4、撤销或者改变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5、撤销或者改变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

6、讨论决定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

(二)村民代表会议民主决策内容包括:

1、村发展规划;

2、村年度发展计划;

3、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4、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5、兴修水利、修建村道路等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和用工方案;

6、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

7、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

8、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9计划生育指标安排;

10、村民代表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三、村级事务民主决策的程序

(一)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1/10以上村民联名、1/5以上村民代表联名提出议案;

(二)由村党组织统一受理议案,并召集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具体意见或建议;

(三)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及时公布表决结果;

(四)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村民民主决策事项的办理;办理结果要及时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XX镇XXX村党支部

XXX镇XXX村委会

XXXX年X月XX日

村级民主管理制度篇四
《健全农村民主管理制度》

健全农村民主管理制度

詹成付

党的十七届三中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决定的决定》把“健全农村民主管理制度”作为今后农村工作必须大力加强的六项制度建设之一,这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对农村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作出的重要部署,我们要认真学习领会,切实贯彻落实。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健全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的重大意义

我国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是指广大农民群众在党领导下对农村基层经济、政治、文化和其他社会事务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政策、法规、程序、规范的总称,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和重要基础。它发源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探索于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广泛实践于改革开放时期,在当今农村社会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国正站在新的历史起点,朝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不断迈出坚实步伐,我们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健全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的重大意义。

健全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是在农村建成全面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是我国建设的目标方向,农村全面小康社会建设是包括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在内的全面建设。正因为如此,党的十七大报告把“扩大社会主义民主,更好保障人民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基层民主制度更加完善”等内容纳入到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新要求之中;党的十七届三中《决定》把“农村基层组织建设进一步加强,村民自治制度更加完善,农民民主权利得到切实保障” 等内容

纳入到2020年农村改革发展的基本目标任务之中。只有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日益健全了、完善了,才能完整实现在农村建成全面小康社会的目标任务。

健全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科学发展观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从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谋发展、促发展,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的成果由人民共享。这就要求我们始终把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从各个层次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努力营造人民群众充分发挥聪明才智的社会环境。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日益健全了、完善了,就能有力保障农民群众的物质利益和民主权利,大大激发他们当家作主的责任感,形成推动科学发展的强大力量,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健全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是保持农村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目前,我国社会总体上是和谐的,但在发展过程中也有不少影响社会和谐的矛盾和问题。在一些地方,旧的矛盾和问题还没有完全解决,新的矛盾和问题又纷纷涌现,特别是一些农村因土地征用、移民搬迁、环境污染、集体资产处置、干群关系等问题诱发的群体性事件呈持续多发态势。同时,还要看到,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明显加快。西方工业化国家在二三百年内围绕工业化、城市化陆续出现的问题,在我国加快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集中凸显了。只有及时化解这些矛盾,才能真正保障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健全了、完善了,就能有效引导农民群众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约束,把大量矛盾化解在基层、大量问题解决在基层,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健全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是巩固党在农村执政基础的必然要求。我们党来自人民,植根人民,只有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始终做到心中装着人民、工作依靠人民、一切为了人民,才能获得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力量源泉,才能永远立于战无不胜、攻无不克的不败之地。目前,我国农村有乡镇党委、村党组织68万多个,约占全国基层党组织总数的20%;农村党员3029万名,约占全国党员总数的43%;农村基层干部680万人。农村基层组织和党员干部联系着广大农民群众,他们能否做到一心为民,直接影响农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评价,直接关系党在农村各项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健全了、完善了,农民群众的监督更加有力了,就能促进党员干部密切和农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促进党员干部坚持群众路线,真实反映群众愿望,真情关心群众疾苦,多为农民群众办好事、办实事,把广大农民群众紧紧团结在党和政府周围,同心同德为实现国家富强和人民幸福而奋斗。

总之,健全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是一件关系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关系农民切身利益、关系农村和谐稳定的大事,我们要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决定》精神上来,在已有工作基础上把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建设继续推向前进。

二、正确理解健全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的新要求新任务

健全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涉及基层政权、基层群众自治和社会自治等多个层次和领域。《决定》继承党在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建设上的成功做法,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变化,顺应农民扩大民主的新期待,以扩大有序参与、推进信息公开、健全议事协商、强化权力监督为重点,对健全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新任务,概括起来说,主要有以下七个方面。

(一)健全县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县级(包括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和乡级(包括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县、乡国家权力机关,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层次,是农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的重要渠道,分别行使15项职权和13项职权。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均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截至目前,全国县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进行过16次,乡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进行过17次。针对目前县级人大代表名额是按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镇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县乡人大中普通农民群众的名额往往被干部挤占,有的代表听取原选举单位的意见不多、反映群众要求不够、联系群众不多、接受群众监督不够等问题,《决定》提出了“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扩大农民在县乡人大代表中的比例,密切人大代表同农民的联系”的要求,这对于更好地发挥县乡人民代表作用,加强县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切实履行县乡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必将产生重要促进作用。

(二)完善乡镇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乡镇政府是我国设在农村的基层政府,2007年底,我国(不含港澳台地区)有乡镇34369个,其中乡、民族乡15120个,镇19249个。取消人民公社、恢复乡镇建制以来,许多乡镇政府职能转变一直没有到位,突出表现在政企不分、政社不分,许多乡镇政府仍然把主要精力放在兴办企业、招商引资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按照公共行政的原则,乡镇政府应该履行哪些职责,如何有效的发挥作用,已经成为一个重大课题。自2004年3月中央决定将乡镇机构改革作为农村税费改革的配套内容以来,各地按照中央精神,积极开展乡镇机构改

革试点,着力推动职能转变,在调整党政机构、改革整合事业站所、精简分流富余人员等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到目前为止,全国试点乡镇已占乡镇总数的52%。根据党的十七届二中全会精神和各地的实践经验,《决定》提出,要“继续推进农村综合改革,二O一二年基本完成乡镇机构改革任务,着力增强乡镇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这就为乡镇政府转变职能,有效发挥作用,密切基层政府与农民群众的关系,进一步指明了方向。

(三)完善与农民政治参与积极性不断提高相适应的乡镇治理机制

随着农村社会权利意识、民主意识、法律意识的普遍提高,越来越多的农民群众不仅关注自己的经济利益、身边的经济利益、眼前的经济利益,而且也会关注群体利益、长远利益;不仅关注经济利益,而且关注政治利益、精神文化利益以及社会利益、环保利益等。近年来,一些地方的农民群众要求乡镇政府及时公开政务情况,积极参与乡镇预算编制和分配情况讨论,就是这种政治参与积极性增强的表现。顺应农民群众的愿望,《决定》指出,要“完善与农民政治参与积极性不断提高相适应的乡镇治理机制,实行政务公开,依法保障农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这是党的历次中央全会文献中第一次出现“乡镇治理机制”的概念,充分体现了党的十七大关于“政治体制改革作为我国全面改革开放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而不断深化,与人民政治参与积极性不断提高相适应”的精神,为扩大农民群众在农村基层经济、政治、文化和其他社会事务的有效参与指明了方向和路径。

(四)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

村级民主管理制度篇五
《XX村民主管理制度》

XX村民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各项方针政策,推进农村基层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农村基层民主管理新体制,促进农村稳定、结合XX村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村务公开制度

第二条 村务公开,就是村级组织把所履行的各项涉及到广大农民群众利益的事务向农民群众公开,充分发扬民主,让群众参政议事,了解实情,参与管理、监督和决策,避免决策失误,规范干部行为,搞好廉政建设,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

第三条 村务公开的主要内容,村务公开主要是村级行政事务及经济收支活动的公开,财务公开是村务公开的重点,也是解决农村各种矛盾的关键。村务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财务公开

1.正常的财务公开。主要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开展日常经济活动而按财务制度或政策规定所

发生的各项收支情况。收入部分包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收入,即各业承包者上交的承包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的各项收入;集体资产收益;按政策规定提取的村提留和乡镇统筹款;

2.专项的财务公开。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包括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所属企业净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服务代收代结包括为农户服务代收代结的水费、电费等项目的收费标准及实际结算情况。

(二)政务公开

1.法律规定公民应尽的义务公开。包括党和国家有关的路线、方针、政策及贯彻落实的措施;上级政府下派的任务及落实办法。如计划生育,应将国家政策规定、年度人口规划、生育指标及名单、节育措施、超生名单、罚款收缴使用情况及对超生人员的其它处罚等内容向村民及时公开。农民负担,应及时公布定购任务和收费项目的依据、标准、数额和使用情况等。服兵役、民政事务、公安司法、文化教育等内容,也应及时公布。

(三)其他村务公开

主要是指除上述公开内容以外的一些与农民切身利益直接相关、群众反映强烈的需要公开的内容。主要有:

(1)新上的经济项目;(2)农产品合同定购任务的分解和落实;(3)计划生育指标;(4)集体土地和经济实体的发包情况;(5)征用土地和宅基地审批;(6)救济、救灾钱物的发放;(7)村干部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奖惩情况;(8)农民群众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村务公开的具体方法

1.公开的形式。主要形式和主渠道是村民代表会议、村级理财小组、固定的公开栏等。公开栏应采用木制或铝合金制作的永久性橱窗,公开的地点必须安置在主要交通路口等群众易于观看的地方。

2.公开的时间。依据公开内容的时效特点,做到及时或定期公布。

3.公开的程序。村干部年度工作目标及完成情况通过村党支部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以村干部述职的形式予以公布。对村民建房宅基地审批、计划生育指标核准等不经常发生的村务活动,做到有则公布。各项村务公开后,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民主理财小组的负责人和会计,应安排一定时间接待群众查询,并负责做好核查、纠正和解释工作。

第三章 民主选举制度

第五条 村一级的各项民主选举要坚持直接、平等、差额、无记名投票等原则,充分体现选民意愿。

1.村党支部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

2.村党支部委员会委员应差额选举产生,差额为应选人数的百分之二十。

3.村党支部委员候选人,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确定,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

4.村党支部的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上届委员会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不设委员会的村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全体党员充分酝酿,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党员大会上选举产生。

5.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选举人不能写选票时,由本人委托非候选人按选举人的意愿代写,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党员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被选举人获得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的一半,始得当选。

6.选出的村党支部委员,报上级党组织备案;书记、副书记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

1.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2.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3至7人组成,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3.年满18周岁的村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凡具有选民资格的村民,应在户口所在村的村民委员会登记。

4.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候选人,可以由村民小组或10人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推荐,党支部和人民团体在村里的基层组织也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也可以采取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推荐。

5.所推荐的候选人名单,应在选举日的7天以前公布,经村民反复酝酿、讨论、协商,最后确定正式候选人,并按姓氏笔划为序在选举日的3天以前公布。

村级民主管理制度篇六
《村民主管理制度》

村民自治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自治,调动村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积极性,促进本村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组织法》)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联系本村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村实行村民自治,在党的现行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在村党支部(总支、党委)的领导下,由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依法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第三条 本章程是本村村民组织和全体村民的行为规范,在章程面前人人平等,必须严格遵守。

第四条 本章程由村委会具体组织实施,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

第二章 村民组织

第一节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五条 村民会议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是全村的最高决策机构,村民会议设立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由各村民小组根据人口多少推选若干名村民代表组成。

村民代表必须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具有一定的政治觉悟和参政议政能力,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敢于坚持原则、主持正义,在各项工作中起模范带头作用,在群众中有一定威望的村民。

村民代表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必要时可以撤换和补选。

第六条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由村委会负责召集和主持,村民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村民代表会议半年召开1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有1/10以上的村民提议时,应召开村民会议。有1/3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时,应召开村民代表会议。

第七条 村民会议的主要职权

(一)选举、罢免、撤换、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

(二)依法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三)审议和决定本村的建设和发展规划;

(四)听取和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情况报告,监督村务公开制度的落实;

(五)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六)改变或者撤销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讨论决定兴办公益事业向村民筹资筹劳的具体方案;

(八)讨论并决定《组织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2/3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村民的过半数通过方能有效。

第八条 村民会议的职权,除第七条(一)、(二)、(六)项外,其余可由村民代表会议代行。

当有1/10以上的村民对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持不同意见并提议时,应召开村民会议重新讨论表决。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由全体村民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方能有效。

第二节 村民委员会

第九条 村委会是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受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和村党支部(总支、党委)的领导,代表全体村民处理对内对外各项事务。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按照职责和本村各种规章制度及村规民约管理本村事务。

村委会成员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条 村委会的职责:

(一)教育、组织村民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三)带领村民积极完成本村的行政、经济等各项工作任务。

(四)维护和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引导村民履行公民义务。

(五)组织村民发展经济,做好本村村民小组生产的服务协调工作。积极发展本村集体经济,促进集体经济积累。

(六)办理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治安,保持农村稳定,做好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向上级政府反映村民意见、建议和要求。

(七)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提高村民的致富本领;促进组与组之间的互助、团结,带领群众开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八)经营管理和使用好本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切实保护耕地,教育村民爱护公共财产,合理利用和开发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九)做好优抚优恤、救灾救济、五保供养等社会保障工作。破除农村封建迷信活动,开展移风易俗教育。

(十)做好计划生育工作,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村委会的主要工作制度

(一)学习制度。每月至少集中学习1次,由村党支部(总支、党委)统一组织,主要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和各级党委、政府有关政策、文件,不断提高理论水平和法律、政策水平。

(二)会议制度。村委会每月至少召开1次村民委员会会议、半年1次总结汇报会、年终一次总结会。根据工作需要,也可随时召开村民委员会会议。

(三)建立任期目标、年度计划和分工负责及考核制度,定期进行总结检查。

(四)村务公开制度。村务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上级党委政府有关政策规定、本村重要公共事务、村干部的分工和职责情况、财务收支、集体企业和财产的承包以及租赁、集体基建项目投资和招投标、计划生育、救灾救济、优抚政策等村民关心的重大问题。一般的村务事项和财务收支情况至少每季度公布1次,涉及到农民利益的重大问题以及群众关心的事项要及时公布。村务公开可采取建立村务公开栏、广播电视、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等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村委会下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文教卫生、计划生育等工作委员会。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主要责任是: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协助政府和司法行政部门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工作;调解民间纠纷;对违反村规民约的事项进行调处。

(二)治安保卫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发动和依靠群众维护好本村社会治安秩序,协助政府和公安机关做好治安保卫工作。

(三)文教卫生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科技兴村、普及科学技术、卫生健康等知识,不断提高村民素质,搞好环境卫生和防疫工作。

(四)计划生育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切实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节 村民小组

第十三条 村民小组是开展群众性自治活动的基层组织,是村委会联系村民的桥梁和纽带。

第十四条 本村划分为 个村民小组,每个小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至2人,由本组村民民主选举产生,报村委会备案。

第十五条 村民小组长必须由年满18周岁以上,热爱集体,遵纪守法,热心为村民服务,受群众信赖的村民担任。

第十六条 村民小组长的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负责组织全组村民的活动,及时向村委会汇报工作。

(三)经营管理属于本组的集体土地、山林、企业及其它资产。

村级民主管理制度篇七
《村民主管理制度汇编》

@@镇@@村民主管理制度汇编

1、村民自治章程

2、村规民约

3、村务公开制度

4、财务公开制度

5、民主理财管理制度

6、村民代表会议制度

7、村“两委”年终总结报告制度

8、村两委工作目标责任制

9、村民委员会主任职责

10、村民委员会会计(文书)职责

11、村计生服务室工作职责

12、@@镇@@村选聘生工作职责

13、民主评议村干部制度

14、村两委廉政述职制度

芜湖县@@镇@@村村民自治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本村村民依法自治,加强村民委员会建设,保证村务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促进本村三个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实施村务管理必须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进行,必须体现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原则,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积极协助乡(镇)政府做好各项工作,完成乡(镇)政府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布臵的各项任务。

第三条 为了保障村务各项工作的依法、规范、有序运行,村民委员会下设治保、调解、文卫计生、社会保障等委员会,接受村民委员会领导,对村民委员会负责。同时,建立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村务公开制度、民主理财制度、村规民约制度,以确保村民自治各项规章的贯彻落实。

第四条 本章程在广泛征得本村村民意见基础上由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本章程既是村民委员会实施村务管理工作规程,也是全体村民的行为规范,无论干部群众都必须遵守。

第五条 本章程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

第六条 村民(社员)会议。一些涉及本村绝大多数群众利益调整的事项,可采取全体村民公决,但公决结果不得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党委、政府的有关政策规定。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前十天通知村民。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法律对召开村民会议及作出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条 村民代表会议议事程序。

(一)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或村党组织负责人召集。村民代表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

(二)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决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有关事宜。

(三)试行村民代表会议主席团、工作委员会等制度的村,可由村民代表会议主席团主席、工作委员会主任等主持会议。

(四)讨论决定村民委员会选举问题的村民代表会议,由村党组织负责召集。

(五)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六)村民代表会议议题一般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提出,经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研究后提交村党员大会或党员

议事会讨论。

(七)重要事项应通过民主恳谈(听证)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但不得以此代替村民代表会议。

(八)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的3日前,将需要讨论的内容告知村民代表,重要事项应提供相关材料,以便代表广泛征求意见。

(九)会议需要讨论的内容应当及时告知村民。

(十)村民代表会议按以下程序召开:

1、村民代表签到,清点参加会议人数;

2、主持人提出会议议题,介绍并说明提供决策的方案;

3、对决议事项进行讨论和审议,对方案进行修改;

4、采用无记名投票或举手的方式进行表决,通过或否决都要形成决定,并当场宣读表决结果;

5、会议小结。

(十一)村民代表会议应安排专人负责记录,记录内容包括:会议名称、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主持人、参加会议人数、缺席人员、会议议题、讨论情况、表决结果等。

会议记录、决定文本、代表签名、表决结果等资料应按有关规定整理立卷归档。

第八条 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执行。

(一)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决定,应及时通过村务公开栏公告或以其他形式向村民公布。

(二)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决定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按

分工组织实施,并接受村民的监督。

(三)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不适当决定,村民会议有权予以撤销或者改变。

第三章 村务管理

第九条 本村村务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村民民主理财小组。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代表中推选产生,负责监督村务公开的执行情况,并及时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从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负责对本村集体财务活动进行民主监督,参与制定本村集体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有权检查、审核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有权否决不合理开支。

第十条 为了增加村务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广泛吸取村民意见和建议,设立村务公开栏和村民意见簿。村务公开栏公开的内容应包括本章程贯彻执行中有关问题,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村务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小组公布的财务清查,审计结果,以及村民关心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村民反映问题可以署名,也可以不署名。村民意见箱由村民代表会议指定专人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开箱,收集到的村民意见应在村民代表会议上宣读。村“两委会”要重视村民意见建议,认真研究处理。处理情况及时在村民代表会议上通报,必要时在村务公开栏上公开。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承担的各项行政性事务工作,可以采

村级民主管理制度篇八
《村级“三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

XX镇XX村“三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XX村党务、村务、财务公开工作,保障党员和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制定本制度。

一、公开的内容

(一)党务工作

1.党组织基本情况;2.基层党务工作情况;3.日常性活动情况;4.重大事项通告;5.党员向党组织反映情况渠道;

6.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及相关制度贯彻落实情况;7.其他应当公开的情况。

(二)村务工作

1.党和国家在农村的方针政策;2.农村计划生育政策措施;3.征用土地和宅基地审批政策措施;4.农村征兵政策措施;5.定向考录村干部进入公务员队伍的政策、条件及程序;6.解决“三农”问题的政策措施及落实情况;7.村级集体资产资源的处置情况;8.其他应当公开的情况;

(三)财务工作

1,财务预算;2.财务收支执行情况;3.财务决策的重要事项;4.村集体经济组织债权债务、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各种涉农补贴、退耕还林还草款物兑现,以及国家其他补贴农民、资助村集体经济

资助的政策落实情况;5.其他应当公开的情况。

二、公开的时间

(一)年度公开。时间一般在年初或年底,如党建工作目标、村委会年度工作计划等。

(二)半年公开。时间一般在6月底和12月底,如上半年工作完成情况、下半年工作计划等。

(三)季度公开。每季度公开一次,如财务工作、计划生育指标分配等。

(四)即时公开。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公开,如救灾救济款物的分配、各种强农惠农政策的兑现等。

三、公开的程序

(一)内容提出。公开的内容由村党总支、村委会共同提出,也可由村民代表会议研究确定。

(二)审核把关。由纪检监督小组、民主理财小组审核把关,对公开的内容进行补充完善后再向村民公开公布。

(三)公开公布。将经新发村纪检监督小组、民主理财小组审核通过的公开内容采取各种形式向村民如实公布。

(四)听取意见。广泛征求和听取村民的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村民的监督,并认真收集整理群众意见。

(五)答疑解释。认真对待村民对公开内容的质询和查询,力求让每一位村民都满意。

(六)建立台账。在将新发村党务、村务、财务全方位

向群众公开的基础上,还应建立“三务公开”管理台账,对所公开的内容、时间、地点以及群众意见、答疑解释等情况进行认真登记,便于群众随时查询。

四、公开的形式

(一)设定固定公开栏公开,

(二)召开会议公开。

(三)发放明细卡、入户卡、公开小册子进行公开。

(四)通过广播、电视、网络进行公开。 。

村级民主管理制度篇九
《河北省村级民主管理条例》

河北省村级民主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农村基层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进程,保障村民的民主权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农村基层民主管理新体制,促进农村稳定、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根据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关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精神,以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章程,结合 河北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民主,本质就是人民当家做主。建立农村基层民主管理新体制,就是要通过健全村级民主管理组织体系和民主管理制度体系,规范村级工作管理、个人行为和各项制度的运作,保证村民直接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依法 管理自己的事情,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

第二章 村级民主管理组织体系

第一节 党支部(总支、党委)

第三条 党支部在民主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村党支部是村级组织和各项事业的领导核心。党支部对村级民主制度建设负领导责任;要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切实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督促落实民主管理制度,教育党员模范遵守,制止、纠正侵犯村 民和党员民主权利的行为。

第四条 党支部在民主管理方面的工作制度。

(一)坚持集体领导,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凡村内大事及涉及群众利益的重要问题必须集体讨论决定;

(二)每季度至少向党员报告一次工作,要广泛听取党员或村民的意见,接受党员和村民监督;

(三)党支部和支部成员都要建立任期和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

第二节 村民委员会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接受乡(镇)、村党组织的领导和乡(镇)政府指导。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3—7人组成,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要及时进行换届选举,成员可连选连任。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在民主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教育村民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的决议;

(三)落实村务民主管理各项制度;

(四)负责日常村政村务管理;

(五)广泛听取村民意见,接受群众监督。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在民主管理方面的工作制度。

(一)实行民主集中制,决定问题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

(二)村民委员会要坚持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建立定期报告工作制度,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都要制定任期和年度目标责任制;

(三)每年至少向村民会议报告一次工作,每半年向村民代表会报告一次工作。

第三节 村民会议

第九条 村民会议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村民会议的召开由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和村民代表会提议研究确定。由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每年至少召开1-2次。

第十条 村民会议有权罢免和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听取审议村民委员会工作报告和村民代表会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讨论制定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讨论决定村政村务重大事项和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重要问题。

第十一条 村民会议对本村村务享有最高决策权,村民会议必须由半数以上的村民或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必须由参加会议的村民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二条 村民会议的决议由村民委员会负责落实。

第四节 村民代表会

第十三条 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村民代表会是村民行使民主权利的一种重要组织形式,是村务决策、监督组织。村民代表会由村民民主推选的村民代表组成,一般5户至15户推选1名代表,村民代表中要有适当比例的党员和妇女代表。

第十四条 村民代表的条件和产生。

(一)村民代表的条件是: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公道正派,热爱集体,关心群众,有群众威信。

(二)村民代表的产生:根据村人口规模,按居住范围或村民小组,民主推选代表。村民代表报乡人大备案。村民代表的撤换须经选区选民同意或由村民代表会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 村民代表会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任期一致,每届三年,村民代表可连选连任。 第十六条 村民代表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民主理财、村务监督等若干小组,小组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

第十七条 村民代表会的主要职责。

(一)代表村民参政议政,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

(二)监督村民委员会工作;

(三)向群众宣传村民代表会决议,并带头执行村民代表会决议;

(四)广泛搜集村民意见,及时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工作建议;

(五)必要时提请召开村民会议。

第十八条 村民代表会议事程序。

(一)由党支部书记或村民委员会主任召集;

(二)在村民会议授权范围内,议事内容由党支部、村民委员会研究确定,并提前通知村民代表,由村民代表征求村民意见,再召开村民代表会讨论决定;

(三)村民代表会要做好文字记录;

(四)村民代表会决议必须由全体村民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章 保障村民民主权利的基本制度

第一节 民主选举制度

第十九条 民主选举要坚持公开、直接、平等、差额、无记名投票等原则,充分体现选民意愿。 第二十条 党支部的选举要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选举工作条例》进行。

第二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要严格按照《》及其他有关

规定进行。

第二十二条 村民主理财、村务监督等组织成员由村民代表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二节 民主决策制度

第二十三条 民主决策的内容。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村级财务预决算和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三)村政发展规划;

(四)乡统筹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

(五)本村享受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六)村所得收益的使用;

(七)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

(八)村集体经济和村公益事业项目的立项、建设承包方案;

(九)村集体土地及各业的承包经营方案;

(十)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十一)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第三节 民主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民主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经济管理;

(二)社会治安;

(三)村风民俗;

(四)婚姻家庭;

(五)计划生育;

(六)粮食定购;

(七)农民承担的费用及劳务;

(八)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九)水电费收缴;

(十)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及其他。

第二十五条 民主管理的办法。

要依据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通过村民会议制定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把村民的权利和义务,村级各类组织间的关系和工作程序以及民主管理的内容,纳入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规定明白,认真付诸实施。

第二十六条 民主理财制度。

(一)村内年度收支计划、重大财务收支项目,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讨论通过;

(二)严格财务开支审批权限,任何人不得越权审批;

(三)健全财务监督制度,村内所有收支票据,必须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定期审核;

(四)乡农经站、县以上农经管理部门要定期对村级财务进行审计;

(五)在所有权、经营使用权及收益分配权不变和自愿的基础上,可实行村有资金乡代管。

第四节 民主监督制度

第二十七条 村务公开。

(一)公开的内容:1、财务收支;2、乡统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3、本

村享受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4、村所得收益的使用;5、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6、村集体经济和公益事业项目的立项及建设承包方案;7、土地及各业承包经营

方案;8、宅基地的使用方案;9、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及实施情况;10、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11、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情况;12、水电费的收缴以及涉及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二)公开的形式:在便于群众观看的地方设置固定防雨的公开栏,同时还可以采取发放明白纸等辅助形式加以说明。

(三)公开的时间:村务公开要根据内容和需要,坚持每季一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要随时公开。

(四)公开的程序:公开的内容由村民委员会负责整理,经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审核,方可公开。每次公开后村委会要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认真听取村民的意见,答复、解决村民提出的问题。

(五)公开的管理。市、县两级要建立村务公开的检查制度,乡、村要建立村务公开档案,保证公开真实、及时,群众满意。

第二十八条 民主议政日制度。

(一)民主议政日以村民代表、县乡人大代表和老党员、老干部为主体,村民自愿参加,一般一年两次,分别在1月和7月进行,也可根据本村实际,自行安排;

(二)民主议政日由党支部书记和村民委员会主任负责组织;

(三)由党支部、村民委员会通报工作情况;

(四)与会村民就村内有关工作进行评议和质询;

(五)对村民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作出明确答复。

第二十九条 民主评议村干部制度。

(一)民主评议村干部由乡(镇)党委组织,由村民代表、本村县、乡人大代表、党员代表参加;

(二)民主评议村干部采取村两委班子成员述职,代表测评的办法进行;

(三)测评结果作为对村干部使用的重要依据。一般情况下,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连续两年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的给予警告,不称职票超过半数的由乡(镇)党委提请按有关程序予以调整;

(四)民主评议村干部一般一年一次,可在每年1月份评议上年的情况。

第三十条 财务审计。

对村级财务要严格实行专项审计、干部离任审计和年终审计制度。审计工作以农经管理部门为主,村民主理财小组应积极配合,必要时也可吸收审计部门参加,审计结果要向群众公布。审计出的问题要认真查处。

第四章 村级工作管理规范

第三十一条 村级组织之间的相互关系。

(一)村党支部是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以及其他组织的领导核心;

(二)村民代表会在村民会议授权范围内行使村政村务的决策监督权;

(三)村民委员会对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负责,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的决议,负责村务的日常管理。

第三十二条 村干部民主施政守则。

(一)坚持党的群众路线,遇事同群众商量,尊重村民的民主权利;

(二)以身作则,带头执行农村民主管理的各项制度;

(三)坚持集体领导与分工负责相结合,认真做好分管工作;

(四)在公务活动中不徇私舞弊,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五)办事公道,廉洁勤政,带头遵纪守法;

(六)严格执行组织纪律,增强团结,严禁搞宗族派性活动,严禁压制群众和对群众打击报复。

第三十三条 村民行为规范。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关心国家大事,积极参政议政,正确行使民主权利;

(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的决议,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村规民约,认真履行村民义务;

(三)增强集体观念,维护集体利益,关心、热爱集体;

(四)敢于监督,勇于同侵犯民主权利、损害集体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五)服从党支部、村委会的领导,严禁搞宗族派性活动;

(六)讲文明、守公德,争创遵纪守法文明户,争做社会主义的“四有”新人。

第三十四条 违反《》行为的惩处。

(一)对侵犯党员、村民民主权利,违反民主管理制度,情节轻微的,要责令其停止侵权行为,作出检查,进行批评教育。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1、用非组织活动拉选票,破坏选举,妨碍选举人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2、对正当行使民主权利的检举揭发人进行打击报复的;3、有意阻挠有选举权的人参加选举的;4、违反民主决策、民主管理程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5、有其他严重侵权行为,破坏民主管理制度的。

(三)对村级组织侵犯民主权利或违反民主管理制度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对村务公开不及时、不全面、不真实,群众有意见的,乡、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调查核实,责令改正,确有违法行为的,应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对不履行村民义务的,根据国家法律和政策,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第三十五条 村红白理事会、禁赌会、道德评议会等组织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好形式。要加强管理,完善制度,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第五章 配套措施

第三十六条 干部岗位培训。

(一)以县乡党校为阵地,对村级干部进行岗位培训,每年至少培训一次。其中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由县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15天,其余干部可由乡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7天。

(二)培训的主要内容:邓小平理论、党的方针政策、法律知识、民主管理知识、市场经济知识、文化科技知识等。

(三)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开展学历教育。

第三十七条 村民教育。

(一)建立村民教育制度,每个村民每年参加学习、接受教育的时间不少于5天。

(二)村民教育主要是党的方针政策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法制教育和科技文化教育等。

(三)村民教育的形式要灵活多样,可由村民小组组织,也可由村民代表组织。要做到教育时间、教育内容、教育组织三落实。

第三十八条 加强组织领导。

(一)各级党委、政府负责本条例的实施、监督和检查。县级党委要明确一名负责同志主抓这项工作,乡镇党委的主要领导要亲自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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