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房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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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房的管理制度篇一
《药房工作制度》

药房工作制度

1、药房工作人员凭本院医师处方配药,收方后应对处方内容、病员姓名、年龄、药品名称、剂量、剂型、服用方法、禁忌等详加审查后方可调配。

2、遇有药品用法用量不妥、禁忌处方或处方字迹辨认不清等情况时,由配方人员与开方医师联系更正后再进行调配,不得私自涂改或代开处方。

3、配方时应细心谨慎,严格遵守技术操作规程,变质、过期、包装不完整药品不得发出,不得估计取药,调配西药方剂时禁止用手直接接触药物。

4、含有毒药、限剧药及麻醉药的处方调配按“毒、限剧药管理制度”及国家有关麻醉药品的规定办理。

5、处方调配结束须严格核对并签名后方可发出,发药时应耐心向病员说明服用方法及注意事项,不得随意向病员介绍药品性质及用途,避免给病员增加不必要的顾虑。

6、发出的方剂,应将服用方法详细写在瓶签或药袋上。凡乳剂、混悬剂及产生沉淀的液体方剂,必须注明 “服前摇匀”。外用药应注明 “用前摇匀”及 “不可内服”等字样。

7、急诊处方必须随到随配,其余按先后次序调配。

8、严格执行门诊用药量规定。对超过用药量处方,药房工作人员应请医师修正后再调配。

9、加强药品管理,防止变质与失效。毒麻药品,设专柜加

锁保管,并由专人负责。

10、药房应定期清领药品,每日统计当天处方,并做好贵重药品逐日消耗登记。

11、加强与临床各科室的联系,征求对药品供应要求,了解用药情况,积极介绍、推荐新药。

12、普通处方保管一年,毒麻处方保管三年,到期报医院领导批准后销毁。

13、药房内应整齐、清洁,药品按类存放,器具用后放回原处。

药房的管理制度篇二
《药房药库管理制度》

药品、医疗器械采购管理制度

1、采购药品、医疗器械必须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严格采购假冒伪劣药品和医疗器械。

2、采购药品、医疗器械必须根据《基本药品目录》和药品使用情况及库存量,由药剂科提出采购计划,报经分管院长审核批准,拟采购首次使用的品种需经院药事管理小组研究批准,交药剂科采购人员不得擅自更改或增减品种和数量。

3、采购药品、医疗器械必须按规定要求向供货方索取生产(经营)许可证、批准证明文件等有关资料,并认真审核其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

4、采购药品、医疗器械必须与供货方签订购销合同,购销合同中要有明确的质量保证条款。

5、采购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必须制订年度采购计划,凭供应印鉴卡到指定的供应单位采购。

6、入库验收中发现数量短缺、破损、品种规格有差错,应及时与经销单位联系退货或协商解决;对质量可疑的药品或医疗器械,应及时报告药监部门,不得自行销售或退(换)货处理。

7、严禁任何形式的索取、收受贿赂,所有回扣和业务中让利款一律按规定处理,按实价开票。

药品、医疗器械验收入库制度

1、入库药品、医疗器械必须严格执行验收制度,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

2、采购人员与验收人员必须分设,不得由一人兼任。

3、验收药品应核对进货凭证、品名、规格、数量、批号、有效期、批准文号、供应单位、生产厂家、外包装情况、标签说明等内容。进口药品还应核对《进口药品注册证》(《医药产品注册证》)、《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验收医疗器械应核对进货凭证、品名、规格、数量、批号、《生产、经营许可证》号、注册证号、有效期、合格证等内容。

4、特殊药品应按特殊药品管理规定执行。

5、药品、医疗器械验收合格后,验收保管人员应在发票上签字。

6、药品、医疗器械验收要及时填写真实、完整的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后应放入相应库位的“合格品区”,按要求存放。

7、对验收不合格或质量可疑的药品、医疗器械不得入库,应及时防置“不合格区”,验收员应填写“不合格药品、医疗器械登记表”,及时报告,不得擅自处理。

西药房工作制度

1、药品调配工作应由具有一定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的药剂士以上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处方审查和发药审核的对外窗口应由专业理论知识扎实、实际工作能力强、有一定调剂工作经验的药剂师以上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承担;独立值班工作由不少于1年调剂工作经验的药剂士以上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承担。

2、调配处方需经第二人核对并签字,一人值班进由本人自行核对,双签字后方可发出,并于次日由负责药师审核。发药复核率应达100%,出门差错率小于1/万。

3、药房药品周转库存量不超过2周用药,每月对本部门药品进行一次质量检查,做到无假药劣药、无过期失效药品。周转库药品质量合格率应过100%。

4、药房工作人员不得私自为他人兑换药品。

5、麻醉药品管理必须有专人负责、志柜加锁、专用帐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必须有专人负责、专柜保存、专用处方。

6、每半年对已发出药品的处方进行一次分析评估。包括:处方各项内容的完整性及书写的正确性,不合理用药或禁忌处方等。

7、药房的设施、用具应保持清洁、整齐,物品放置有序,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药房。

8、药房工作人员应着装整洁、挂牌上岗、态度和蔼、讲解得体、主动热情为病人提供服务。

药品保管养护制度

1、按《药品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库房、药房药品进行养护。

2、药品保管养护人员应掌握一定的药学专业知识和保管经验,工作认真负责,做到安全储存、降低损耗、科学养护、保证质量。

3、药品应按不同贮存要求分别存放于冷库(柜)、阴凉库、常温库,药品与非药品、内服药与外用药、易串味的药品与一般药品分开存放,危险品严格与药品分库房存放,不合格药品和退货药品应单独存放,并有明显标。

4、药品应合理堆放,留有规定的间距,不倒置,不混堆,各仓库都应配置地架,货架。

5、库房应保持整洁卫生,认真做好防蛀、防霉、防鼠、防潮、防热、防冻、防火等工作。

6、在库房药品要按效期远近、批号顺序依次堆放,按先进先出原则发放使用。近效期药品应催报使用。

7、药房、药库要配置温湿度计,每天定时(上午9:00,下午3:00)观察并记录,根据温湿度情况及时采取通风、防潮、降温、保温等养护措施。在库药品应定期进行循环检查养护(养护周期:药房每月一次,药库每季一次)。

8、药品养护记录应及时、真实、规范。

药房的管理制度篇三
《药房管理制度》

第一章 药品进货、检查、验收管理制度

为规范购进渠道,保证药品质量,切实维护患者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采购药品必须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条 购进药品应以质量为前提,从合法的企业购进,购进时要审核购入药品的合法性;对与单位进行业务联系的供货单位销售人员,应进行合法资格的验证。

第三条 购进药品时,要向供货单位索取以下资料备查:

一、加盖供货单位原印章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注明质量条款的书面合同或质量保证协议;

三、企业法人代表签字或盖章的销售人员《法人授权委托书》;

四、销售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⑤合法票据;

五、从生产企业购进的药品应有该批号药品的质量检验报告书,并加盖原检验机构公章;

六、购进医疗器械还要向供货单位索取加盖单位原印章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和《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营业执照》,该批次的合格证明或《检验报告书》复印件等。

第四条 购进药品应签订有明确质量条款的购货合同或质量保证协议,并按购货合同中质量条款执行。合同中应明确:药品质量符合质量标准和有关质量要求;药品附产品合格证;药品包装符合有关规定和货物运输要求。

第五条 购进进口药品时应向供货单位索取盖有供货单位质量管理机构原印章的《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进口药品批件》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或注明“已抽样”的《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

第六条 购进特殊管理药品,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条 购进药品应有合法票据,并按实际购货情况的原始票据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记录,做到票、帐、货相符。购进记录内容应包括:通用名称、剂型、规格、生产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购进数量、购进价格、购进日期、验收结论等。购进票据和记录应妥善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

第八条 购进药品的质量检查、验收由质量验收员负责。从事药品验收人员应经县级(含)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药事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的培训。

第九条 验收人员对购进的药品,要及时进行质量验收,特殊管理的和需冷藏的药品应随到随验。验收时应根据原始凭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逐批次对来货品名、剂型、规格、批准文号、生产企业、生产批号、有效期、数量、供货单位及药品合格证明等逐一进行验收,并按规定对其外观性状、包装等进行检查。验收整件药品,包装中应有产品合格证。

第十条 在对药品验收中,发现质量可疑品种,应拒收并单独存放,作好标记及时报告分管质量负责人。

第十一条 验收医疗用毒性药品、外用药品、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其包装的标签或说明书上应有规定的标识和警示说明。其中毒性药品必须双人逐一验收到最小包装。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标签、说明书应有相应的警示语或忠告语,非处方药的包装还应有国家规定的专用标识。

第十二条 验收首次从生产企业购进的品种,应有该批号药品的质量检验报告书,若为复印件应盖有该生产企业原检验机构印章。

第十三条 验收进口药品应索取加盖供货单位质量机构原印章的《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进口药品通关单》和“检验报告书”或注明“已抽样”并加盖公章的《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进口血液制品等应有《生物制品进口批件》复印件,并加盖供货单位质量机构原印单。

第十四条 进口药品或医疗器械其包装的标签应以中文注明药品名称、主要成份以

及注册证号,并有中文说明书。

第十五条 质量验收员验收药品应详细填写验收记录,验收记录内容应真实、完整,包括供货单位、数量、到货日期、品名、规格、批准文号、生产批号、生产厂商、有效期、质量状况、验收结论和验收人员等项内容。

第十六条 药品质量验收记录应妥善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

第二章 药品验收管理制度

为确保购进药品的质量,把好药品入库质量验收关,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购进药品的质量验收由质量验收员负责。从事药品验收人员应经县级(含)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药事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的培训。

第二条 验收人员对购进的药品,要及时进行质量验收,特殊管理的和需冷藏的药品应随到随验。验收时应根据原始凭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逐批次对来货品名、剂型、规格、批准文号、生产企业、生产批号、有效期、数量、供货单位及药品合格证明等逐一进行验收,并按规定对其外观性状、包装等进行检查。验收整件药品,包装中应有产品合格证。

第三条 在对药品验收中,发现质量可疑品种,应拒收并单独存放,作好标记及时报告分管质量负责人。

第四条 验收医疗用毒性药品、外用药品、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其包装的标签或说明书上应有规定的标识和警示说明。其中毒性药品必须双人逐一验收到最小包装。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标签、说明书应有相应的警示语或忠告语,非处方药的包装还应有国家规定的专用标识。

第五条 验收首次从生产企业购进的品种,应有该批号药品的质量检验报告书,若为复印件应盖有该生产企业原检验机构印章。

第六条 验收进口药品应索取加盖供货单位质量机构原印章的《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进口药品通关单》和“检验报告书”或注明“已抽样”并加盖公章的《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进口血液制品等应有《生物制品进口批件》复印件,并加盖供货单位质量机构原印单。

第七条 进口药品或医疗器械其包装的标签应以中文注明药品名称、主要成份以及注册证号,并有中文说明书。

第八条 质量验收员验收药品应详细填写验收记录,验收记录内容应真实、完整,包括供货单位、数量、到货日期、品名、规格、批准文号、生产批号、生产厂商、有效期、质量状况、验收结论和验收人员等项内容。

第九条 药品质量验收记录应妥善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

第三章 药品陈列管理制度

为加强药品质量管理,保证使用药品安全有效,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陈列药品的货柜(架)应保持清洁和卫生,定期打扫药房卫生,尤其是墙面、地面卫生死角,防止人为污染药品。

第二条 应经常检查药品陈列环境和储存条件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第三条 应按药品品种、规格、剂型或用途以及储存要求分类陈列摆放和储存,做到整齐有序、分类合理,标签准确、字迹清晰。

第四条 特殊管理药品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存放。

第五条 危险品不得陈列,如因需要必须陈列时,只能陈列代用品或空包装。

第六条 拆零药品应集中存放于拆零专柜,并保留原包装的标签。

第七条 发现有质量可疑的药品,不得上架陈列和使用。

第四章 拆零药品的管理制度

为规范拆零药品行为,满足患者的治疗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拆零药品是指根据医疗的需要,所使用药品的最小包装单元不能明确注明药品名称、规格、用法、用量、有效期等内容的药品。

第二条 要配备拆零专柜,拆零药品不得陈列在开架陈列柜台中,要集中存放于拆零专柜,不能与其他药品混放,并保留拆零药品原包装或标签。

第三条 拆零药品前,要检查药品的外观质量,发现质量可疑及外观性状不合格的药品,不得拆零和继续使用,应报告质量管理员或部门主管及时处理。

第四条 拆零药品使用的工具如搪瓷方盘、药匙、药刀、医用手套消毒酒精棉球等和拆零药品包装袋应清洁卫生。

第五条 药品拆零销售时,应在符合卫生条件的拆零场所进行操作,并注明拆零时间,将药品放入专用的拆零药品包装袋中,发药时应在药袋上注明药品名称、规格、用法、用量、有效期等内容,核对无误后,方可交给顾客。

第六条 拆零后的药品不能保持原包装的,必须放入拆零药袋,加贴拆零标签,写明药品名称、规格、服法、用量、批号、有效期及门诊部名称。

第七条 药房人员应做好拆零药品销售记录,内容包括:药品通用名称、规格、批号、有效期、拆零数量、拆零销售起止期、操作人等。

第五章 近效期药品的管理制度

第一条 近效期药品的范围界定

一、近效期药品即临近药品包装标签上标注的有效期截止年月的药品,本公司暂规定将距有效期截止日期不足12个月的药品界定为近效期药品。

药房的管理制度篇四
《药房管理制度》

药房管理制度

1、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保证药品质量和安全。

2、执行《处方管理办法》,严格审方,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加强责任心,防止错误事故发生。

3、药房工作人员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中午派人推迟半小时下班。

4、热情服务,每一位前来批价、取药的患者和家属,耐心向其交待药品的服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5、每季度盘点一次,做到账目清楚。

6、每月清理药品效期,防止过期药品的发生,近三个月失效药品及时退回药房,集中处理。

7、药品明码标价准确,病人明明白白消费。

8、陈列药品摆放有序,坚持先进先出的原则。

9、贵重药品、麻醉药品专人管理。

10、药房物品摆放整齐,每天搞好卫生清点工作。

11、按程序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12、遵纪守法,严禁私自与药商发生药品销售业务和不正当的经济往来,如有发生,严肃处理。

地方病工作计划

本院地方病防治工作,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和谐社会相结合,加强部门协作,充分调动广大地方病防治人员的积极性,激发病区群众参与意识,继续查螺灭螺、疟疾防治、碘缺乏病的防治为重点。按照市、县文件精神,结合我镇的实际情况,特定本院地方病工作计划。

一、防治目标及任务

(一)血防工作

1、查螺

对流行村春季查螺,开展以村轮查,秋季查漏补缺,重点环境复查。以自查为主,对监测点设假螺点,设框查螺。对历史有螺区及复杂的毗邻地段全面细查,查出钉螺全部捕捉送县剖检。

2、查病

对各村历史病人进行清理扩治,用滴金免疫测定法检查,结果阳性者及时进行复查及治疗。

3、报螺制度

增加全民参与血防工作的意识,发现钉螺和可疑螺点,应及时向卫生部门报告。

(二)、碘缺乏病的防治与监测

开展碘缺乏病的防治和病情监测。坚持食盐加碘为主的综合防治措施,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县疾控中心做好病情监测点的工作。做好5月5日碘缺乏病防治日的宣传活动。

(三)疟疾防治

继续做好发热病人的门诊血检工作,加强流动人口管理,严防疟疾省外输入,防止内源性局部暴发流行,完成本地区2‰的血检任务。

(四)肠道寄生虫病防治

开展群防群治,以行政村为单位,有计划地开展集体驱虫工作,确保他们的身体健康。各村幼儿结合儿保工作进行普治。

二、工作措施

(一)继续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做好地方病防治工作。

保护和增加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保证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深刻认识到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迫切性。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增加投入,完成各项防治目标和任务。

(二)、加强组织队伍建设

坚持血防工作的长期性、经常性、科学性,增强责任心,加强业务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技术水平,建立血防工作目标责任制和奖罚制,切实提高工作质量,确保各项防治措施的落实。

(三)、加强血防健康教育

普及地方病防治知识,提高全民防病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行为,干预疾病的发生,增强全民身体素质。教育部门要开展各种形式的健康教育,认真配合卫生部门做好学生的地方病防治工作。

传染病工作计划

一、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工作

要着重规范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程序,狠抓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加大对疫情信息的利用,加强疫情预测预警,为我镇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提供及时、准确和科学的决策依据。

1、要高度重视传染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工作,落实各项制度,强化责任意识,确保直报网络正常运行。

2、要定期对疫情进行分析,全面掌握辖区内的疫情动态,对疫情分析结果要以信息、简报或报告等形式向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市卫生局报告。要及时审核数据质量。

3、加强传染病疫情的预测预警工作,要充分利用传染病疫情网络直报系统,对传染病信息进行实时监控,通过浏览报告卡片,主动搜索报告病例的聚集现象,及时发现潜在的传染病暴发,特别是出现时间、空间等病例聚集情况时,要实时做出预警。

4、要继续规范辖区内村级医疗卫生机构的门诊登记、传染病疫情信息核对、传染病报告卡的填报、传染病疫情网络直报等工作,明确传染病疫情报告流程,确保我院相关科室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衔接,保证疫情报告及时、科学、准确,杜绝迟报、瞒报、漏报现象发生。

二、传染病防制工作

要高度重视我区急性肠道传染病防控工作,进一步加强领导,明确职责,统一部署,要严防霍乱、手足口病等急性肠道传染病暴发事件的发生。

1、各有关单位要强化工作责任,专人负责肠道传染病防控工作,要完善急性肠道传染病各项应急预案,理顺肠道传染病工作流程。

2、加强腹泻病门诊监测工作

加强对腹泻病门诊和专桌的督导、管理工作,腹泻病门诊实行独立区域,实行24小时开诊。要强化医疗机构全员培训工作,开展医护人员全员培训,认真执行预检分诊制度,腹泻症状病人首先要到腹泻病门诊排查治疗,确保及时发现和隔离急性肠道传染病病人。

3、加强疫情报告,严格疫情处理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发现霍乱等肠道传染病病人或疑似病人时,要用最快办法逐级向市卫生局和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霍乱病人或疑似病人要尽快上送菌株进行鉴定。

4、卫生宣教

要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传单、黑板报等形式,大力宣传《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卫生法》和急性肠道传染病防治知识,以提高群众的防病能力和自我保健意识;

三、应急机制建设

1、举办呼吸道、肠道传染病防制与监测培训,以及辖区内传染病防控培训等,继续加强基层的应对能力;

2、开展那呼吸道、肠道传染病应急处置的演练,提高应对突发重大疫情、传染病暴发疫情应急处置能力。

一、总体目标: 结核病工作计划

(1)继续加强项目工作规范管理,项目人口覆盖率达到100%。

(2)做好疑似结核病人及结核病人的发现、转诊、督导及管理工作。

(3)全年力争发现治疗涂阳病人及重症涂阳病人45例,转诊病人10例。

(4)涂阳肺结核病人的治疗覆盖率100%,治愈率达到85%以上。

(5)加强结核病知识宣传工作,提高全民防痨意识。

(6)进步加强网络追踪,FIDELIS项目管理及督导。

二、业务措施

(1) 疑似病人的转诊及病人发现

发现和治愈涂阳肺结核病人是控制结核疫情最重要措施。卫生院及各区卫生室要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江苏省结核病归口管理办法,抓好疑似结核病人、结核病人的发现及转诊工作。认真开展痰检工作对发现的结核病人及疑似结核病人开展痰检后,及时对病人进行转诊。卫生院及区卫生室要按照网络追踪要求和FIDELIS项目要求,对病人开展追踪工作,督促病人就医提高病人治愈率。卫生院各科室及各村卫生室对结核病人的转诊必须按照县CDC慢性病科要求,开转诊单并做好相关记录以被查。

(2)结核病的管理

1、加强结核病控制项目督导工作,去防疫站对各区医院定期进行督导,每月督导2—3次,每个区每年不少于24次,区卫生院重点对涂阳病人的管理情况、疑似病人及结核病人的转诊情况、各项资料的完整性及上报情况进行督导。区卫生院督导要求:隔日督导病人1次,每月15次。督导内容包括:督导病人服药,做到看服到口,服下再走,督导病人按时复查,了解病人服药情况,有无副反应,如有副反应要及时处理上报,向病人及家属宣传结核的相关知识。

2、加强对结核病人的访视:区卫生院对涂阳病人全疗程至少12次家庭访视,对涂阴病人进行6次访视,每月最少访视病人4次并撰写访视记录。区卫生人员对病人实施具体服药指导和监督工作,每月至少15次并填写病人服药卡。访视内容:病人服药情况及药品毒负反应情况,病人按时复查及取药情况,结核病防治知识知晓率情况及治疗情况等。

3、区督导员每督导一次完成一次督导报告,要求内容详细、数据真实准确,能反应被督导单位及各人对病人实施治疗管理的具体情况,找出问题,及时反馈信息,以利于更好的实施项目工作。

(3) 资料管理及信息工作

加强对结核病人资料登记、收集、管理工作,做好登记本、卡使用的完整性和准确 性,按时统计和上报结核病控制项目月报、季报及年报表,做到字迹清楚,数据准确,不迟报不漏报,加强结核病信息交流。

(4) 结核知识培训

加强对全区结防人员的知识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拟于3月份对院结防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及考核。培训内容:如何预防肺结核及肺结核病人的隔离措施。

(5)结核病知识宣传

加强结核知识宣传,增强全民防痨意识,区卫生院及防疫人员要围绕“3.24”世界结核病防治宣传日,采取专栏及其它宣传方式加强对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宣传。

艾滋病工作计划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宣传教育力度,按照《北海市监管场所防治艾滋病工程实施方案》开展工作,全面完成北海市防艾办下达的各项任务。

二、组织领导

我局领导高度重视艾滋病防治工作,由唐倩副局长担任全市艾滋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局内部指定专人负责组织开展艾滋病预防治信息收集、材料报送等具体工作,同时做好与市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确保我局艾滋病防治各项工作的落实完成。

三、工作内容

1、按照《北海市防治艾滋病攻坚工程十大专项工程实施方案》和艾滋病防治工作协调会议纪要议定的部门职责和职能,牵头做好我市监管场所艾滋病防治工作。

2、按照市防艾办的要求做到年初有计划,年底有总结;有专人与市防艾办进行工作协调和信息报送,做到工作有台帐,活动会议有记录。

3、初步计划年内出版一期艾滋病防治工作板报。

4、初步计划年内举办一次艾滋病防治知识讲座。

5、按照市防艾办的要求,将禁毒防艾法律法规纳入“六五”普法规划和年度普法依法治理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积极参与全市范围内开展的“拒绝毒品、珍爱生命”等禁毒防艾主题宣传活动,切实履行司法行政职能,在全社会普及禁毒防艾知识。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毒品和艾滋病的防范意识和能力,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并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年度普法考试内容。

6、投入必要工作经费,以保障工作顺利开展,为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提供经费保障。

药房的管理制度篇五
《药房管理制度》

药房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我院药方管理,保障用药安全、有效,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人员管理

一、人员档案

从事药品质量管理、购进、验收、养护、保管、调配工作的人员应当建立个人档案,包含资料有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专业技术职称复印件、年度业务考核表等。

二、健康档案

从事药品质量管理、购进、验收、养护、保管等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每年应当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健康查体,并建立健康档案。

三、学习制度

从事药品质量管理、购进、验收、养护、保管调配工作的人员应当接受药事法律、法规及专业知识培训,每周集中学习时间不少于1小时。

第二章 药品管理

一、药品的购进与验收

购进药品应当以保证质量为前提,从具有合法资格药品生

产、药品批发企业采购药品,严格审核供货单位、购进药品及销售人员的资质,建立供货单位档案。

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收人员要逐批验明药品的包装、规格、标签、说明书、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

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验收记录,做到票、帐、物相符。购进验收记录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二、药品的保管

设置与诊疗范围和用药规模相适应的、与诊疗区和治疗区分开的药房、药库。药房、药库的内墙壁、顶棚和地面应光洁、平整,门窗应严密。

在常温(温度为0—30℃)、阴凉(温度不高于20℃)、冷藏(温度为2—10℃)条件下储存药品,相对湿度保持在45—75%之间。对储存有特殊要求的药品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或包装上所标注的条件及有关规定储存。做好温湿度的监测和管理,温湿度超过规定范围的,应及时调空并予以记录。

要平养护人员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和养护,并做好记录,库存药品每季度养护1次,陈列药品每月养护1次,重点品种每半月养护1次;对影响药品质量的隐患应当及时排除;对过期、污染或变质等不合格产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处理。

三、药品的调配

进行药品调配的人员必须具备药学专业技术相关资格。

调配的药品应当与诊疗范围相适应,必须凭注册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或者乡村医生开具的处方或医嘱进行,非医师开具处方不得调配药品。

药品发放应当遵循“先产先出”、“近效期先出”或按批号发放的原则。

调配、拆零药品,应当根据临床需要设立独立调配、拆零场所或者专用操作台并定期清洁消毒,保持工作环境卫生整洁;使用的容器和工具应定期清洗、消毒,防止污染药品;拆零时不得裸手直接接触药品,应当做好详细记录,至少保存1年。

在完成处方调配后,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存处方。

四、中药饮片的管理

从事中药饮片采购、存放、保管、调剂等工作的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相关的资格证书。

中药饮片的采购、存放、保管、调配和质量管理,执行《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

中药饮片调剂人员在调配处方时,应当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和中药饮片调剂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方和调剂。调配每剂重量误差应当在±5%以内。

五、医疗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

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购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管理的药品,应当从具有相应资格的药品生产或经营企业购

进。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应当设专库或专柜存放,做到双人保管,专帐记录,帐物相符。

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必须凭执业医师开具专用处方,单张处方的最大用量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部门的规定。处方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签署姓名,并予以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拒绝发药。

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加强管理。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

六、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

按照《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处置果断、依法处理的原则。

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当立即在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逐级报至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查清造成社会健康严重损害的原因,如重大药品质量事件、群体性药害事件、严重药品不良反应事件、重大制售假劣药品案件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突发药品安全事件。

第三章医疗器械管理

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从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生产企业或者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经营企业购进合格的医疗器械,并验明产品合格证明。

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不得重复使用;使用过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销毁,并做记录。

第四章有关档案、记录和凭证管理

1、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度,并严格执行。

2、相关人员、药品、购药单位等档案由专人负责保管。

3、医师处方按相关规定由专门人员保管。

4、开处方权限及医师签字,经医务科审批后,其处方签字笔迹应在药房备案。

第五章其他

1、工作人员必须具备相关的专业合格资格证书。

2、药房、药库的管理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3、医疗废弃物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中相关规定处理。

4、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药房的管理制度篇六
《药房各种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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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购进质量管理制度

一、目的

有效控制进货环节,确保购进药品质量。合理保证库存状况。规

范购销行为。

二、职责

1、药房科主任负责药品购进并按使用情况及库存结构对药品做出购进计划。直接负责对购进药品企业进行资质审核确定,对药品进行质量审核验收。

2、质量管理人员在形成购销前须索要供应企业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加盖红章)并与供货企业签订供货合同明确质量条款。

3、药品购进后应依据药品及原始票据建立购进记录,购进记录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以上,不得少于2年。

4、购进药品必须经验收人员进行质量验收(a、外在检验药品的名称、标识、批准文号、生产批号、效期、规格、数量、包装、产地、说明书、成分等法定项目;b、内在检测品质、含量、必要时可送药监部门送检)签字后方可存储、使用。

5、属进口药品、特殊药品、贵细药品的,依据使用情况确定购进计划,对这些药品进行资质审查并加盖供货企业的质量管理部门原印章的凭证如:《进口药品注册证》、《医药产品注册证》、《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等

7、由质量人员负责建立供应企业档案,总结供应企业供货质量信誉,并定期对供货企业、产品质量情况进行质量评审,分析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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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质量验收管理制度

一、 目的

健全验收程序,防微杜渐以防假劣药品进入医疗机构危害社会

二、 依据

《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三、 设置

任郭建华为专职验收员。

四、 程序

1、 药品验收员必须经地市级以上药品监管部门专业岗位培训考试合

格后方可上岗。

2、 药品购进后依据药品及原始票据对药品进行验收,验收药品品名、

包装、说明书、标识、批准文号、规格、剂型、注册商标、生产日期、有效期、生产企业、供货企业、供货数量等项目。发现质量可疑或不合格,应及时查询拒收,上报负责人处理。

3、 验收特殊、贵细、外用药品,应在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上检查标识和

警示忠告语。特殊、贵细药品必须双人验收到最小单位包装。

4、 验收首营品种,应有药品的质量检验报告书。

5、 进口药品验收时应凭盖有供货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原印章的《进口药

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及《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的复印件验收。检查其包装的标签应以中文注明药品名称、主要成分以

及注册号、中文说明书。实行进口报关的应附《进口药品通关单》。

6、 验收合格药品必须详细填写检查验收记录,验收员要签字盖章。验

收记录保存至超过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2年。

五、处罚

1、因工作失误,造成不合格药品入库的对当事人在年度总评考核中予以警告或处罚。

2、属工作失职或有意欺瞒,使不合格药品入库的,查明确定后解除当事人合同,情况、情节严重的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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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储存管理制度

一、 为保证对药品仓库实行科学、规范的管理,正确合理储存,保证药

品储存质量及在库储存期间、票、货、帐相符,根据《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特制定本制度。

二、 药品储存区内墙壁、顶棚和地面光洁、平整,门窗结构严密,有符

合规定要求的消防、安全设施。

三、 药房配置符合规定的货架等储存设施,配置必要的温湿度计、空调、

冰箱、冷藏柜、排风扇等。

四、 根据药品性质及储存条件要求,将药品分别存放于在0-30℃之间,

相对湿度在45%-75%之间的条件下储存;需避光阴凉的药品存放入冷藏柜内。

五、 按药品性能对药品储存实行分类标签储存、摆放管理。做到:

(一)药品与非药品分区存放、内服药与外用药分区存放。

(二)性能相互影响、易串味的药品分区存放。

(三)品名与外包装容易混淆的药品分开存放。

(四)特殊管理药品应专库存放、双人双锁保管、专账记录,帐物相符。

六、 药品应按批号及效期远近依次分开或相对集中存放,不同批号药品

不得混放。

七、 实行药品有效期储存管理,设立近效期药品专区,对近期药品建立

近效期药品一览表并公示于栏,每月20日上报催销。

八、 经验收员验收合格的药品方可入库储存。

九、 做好库存药品的管理工作,动态盘点,日清 日结,帐、货相符,

明确库存药品的结构及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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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养护管理制度

为确保药品存储质量,防止药品变质失效,依据《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特制定本制度

一、 职责

养护员负责陈列药品养护,质量负责人负责监督检查落实情况。

二、 内容

1、 库房应配备相应的养护设施设备仪器,如加湿器、空调等。

2、 养护员应根据季节、气候变化,做好温湿度管理工作,每日上午9

点、下午3点分别观测并记录温湿度,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采取干燥、通风、除湿、降温等措施,调节温湿度,并作详细记录。

3、 依据季节不同、养护品种不同在年初制定养护计划确定重点养护品

种。

4、 对储存时间较长(2年以上)、近效期、新品种、新剂型应重点养

护。

5、 养护药品质量检查:包装、外观批号、效期等;

6、 养护品种发现问题的,由药品质量管理员复查,确定有质量问题后

直接下架处理。

7、 建立养护档案备查。

8、 依据药品特性确定养护措施(如:对抗养护、通风养护、加湿养护

等)

药房的管理制度篇七
《医院药房管理制度》

药房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我院药房管理,保障用药安全、有效,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人员管理

从事药品质量管理、购进、验收、保管、调配工作的人员应接受药事法律、法规及专业知识培训,并建立个人档案。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每年应当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健康查体,并建立健康档案。

二、药品管理

1、药品的购进与验收: 购进药品应当以保证质量为前提,严格审核供货单位、购进药品及销售人员的资质,并建立供货单位档案。验收人员要逐批验明药品的包装、规格、标签、说明书、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做到票、帐、物相符。

2、药品的保管: 设置与诊疗范围和用药规模相适应的、与诊疗区和治疗区分开的药房、药库。 对储存有特殊要求的药品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或包装上标注的条件及有关规定储存。库存药品每季度养护一次,陈列药品每月养护一次,重点品种每半月养护一次;对影响药品质量的隐患应当及时排除;对过期、污染或变质等不合格产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处理。

3、药品的调配: 药品调配人员必须具备药学专业技术相关资格。调配的药品应当与诊疗范围相适应,必须凭注册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或

乡村医生开具的处方或医嘱进行,非经医师开具处方不得调配药品。药品发放应当遵循“先产先出”、“近效期先出”和按批号发放的原则。保持工作环境卫生整洁;使用的容器和工具应定期清洗、消毒,防止污染药品;拆零时不得裸手直接接触药品。在完成处方调配后,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存处方。

4、中药饮片的管理: 从事中药饮片采购、存放、保管、调剂等工作的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相关的资格证书。中药饮片调剂人员在调配处方时,应当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和中药饮片调剂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方和调剂。调配每剂重量误差应当在±5%以内。

5、医疗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 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购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管理的药品,并设专库或专柜存放,做到双人保管,专帐记录,帐物相符。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必须凭执业医师开具专用处方,单张处方的最大用量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处方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签署姓名,并予以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拒绝发药。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加强管理。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

6、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 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处置果断、依法处理的原则。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当立即逐级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同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查清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原因。

三、医疗器械管理

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从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生产企业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经营企业购进合格的医疗器械,并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因医疗器械造成的不良反应,按有关规定填写《可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表》并逐级上报。

四、有关档案、记录和凭证管理

1.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度,并严格执行。

2.相关人员、药品、购药单位等档案由专人负责保管。

3.医师处方按相关规定由专门人员保管。

4.开处方权限及医师签字,经医务科审批后,其处方签字笔迹应在药房备案。

树林召中心卫生院 锡尼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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