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党费收缴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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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党费收缴管理制度篇一
《党费收缴管理制度》

韩佐九年制学校党支部

党费收缴管理制度

一、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对党应尽的义务,是党员增强党性和组织纪律观念的具体体现。每个共产党员必须按时按照标准交纳党费。

二、凡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党员,应按上级党组织规定的比例交纳党费。党支部每年不少于两次对党员交纳党费标准进行审核。党员在缴纳党费时,必须严格执行规定,认真按照应交纳党费基数计算党费,做到准确无误。

三、所有党员应自觉地向所在党支部交纳党费。党员的正式组织关系在哪里,就向哪里的党组织交纳党费。

四、党员应按月由本人亲自交纳党费,一般在领取工资的当日至5日内,按照规定标准将党费交给所在支部组织委员,支部组织委员在5日内将收缴的党费汇总后转交机关党委,并将本支部的党费收入、上缴金额登记入册。

五、党员因外出统计、生病或年老体弱行动不便等特殊情况,交纳党费有困难的,经支部批准,可以提前集中交纳党费,也可以请他人或家属转交。党员除按规定交纳党费外,本人自愿多交不限,不允许少交或不交。对于不按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六、预备党员应同正式党员一样按规定交纳党费,以支部大会通过为预备党员之日起开始交纳。

七、加强对党费的管理。支部组织委员收缴的党费,应建帐管理,及时造册,统计清楚,按月上缴,并妥善保管好资料。机关党委每年年底前,向全体党员公布党费收缴情况。任何人不准借支和侵占党费,不准滥用党费。

八、党员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2015年党费收缴管理制度篇二
《党费收缴管理制度》

党费收缴管理制度

按期交纳党费,是党章规定的党员的基本条件之一,是党员对党应尽的义务,是党员关心党的事业的一种表现,也是党员增强组织观念的重要途径。

(一)党费收缴

1、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以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2、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在3000元(含3000元)以下者,交纳每月工资的0.5%。。

3、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的当月起交纳党费。

4、党员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交纳党费。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外出的党员,外出期间持证向外出所在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5、党员增加工资收入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6、党员自愿一次性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由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7、遇有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党员可以委托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但补交党费的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8、对不按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二)党费管理

1、党支部应指定专人负责党费收缴管理工作。每个党员应于当月2 0日前把党费交纳给所在党支部,后由党支部当月上缴上级党组织。

2、党支部每半年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2015年党费收缴管理制度篇三
《党费收缴管理制度》

中共山西太长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

襄垣收费站支部委员会

党费收缴与管理制度

按期交纳党费,是党章规定的党员的基本条件之一,是

党员对党应尽的义务,是党员关心党的事业的一种表现,也是党员增强组织观念的重要途径。

一、党费收缴

(一)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以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

1. 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津贴;

2.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职务工资、等级工资、津贴、奖金;

3. 机关、事业单位工人的岗位工资、等级工资、津贴、奖金;

4. 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和活的部分(津贴、奖金)。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奖金,是指年功津贴、

地区津贴、工资性津贴和按月发放的奖金。在职党员的津贴,包括:省岗位津贴、市岗位津贴、住房补贴、出勤补贴、地区粮油补贴、特殊岗位补贴等,均应列入计算基数。离退休人员中的党员,与在职党员相同的津贴,均应列入计算基数,离退休人员单独有的属福利性质的津贴,如护理费、特需费、交通费等,可不列入计算基数。

(二)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在 400 元(含 400 )以下者,交纳月工资的 0.5% ; 400 元以上至 600 元(含 600 元)者,交纳 1% ; 600 元以上至 800 元(含 800 元)者,交纳 1.5% ; 800 元以上(税后)至 1500 元(含 1500 元),交纳 2% ; 1500 元以上(税后)者,交纳 3% 。

(三)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以上年月平均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四)离退休人员中的党员,以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为交纳党费计算基数,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党员,以养老保险金为基数,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五)下岗待业的党员,依靠抚恤和救济为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以及学生党员(包括没有工资收入的研究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 2 角。

(六)合同工、临时工党员参照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交纳党费。

(七)停薪留职从事个体经营的党员,每月按上季度月

平均收入,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八)预备党员从党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的当月起交纳党费。

(九)党员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交纳党费。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外出的党员,外出期间持证向外出所在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十)党员增加工资收入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十一)党员自愿一次性交纳 1000 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由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十二)遇有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党员可以委托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但补交党费的时间不得超过 3 个月。

(十三)对不按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无正当理由连续 6 个月没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二、党费管理

(一)党支部应指定专人负责党费收缴管理工作。党支部统一使用所属组织部统一印制的《党支部党费收缴登记簿》,把所有党员的工资总额、应交纳额、实际交纳金额记入《登记簿》。每个党员应于当月 20 日前把党费交纳给所在党支部。

(二)党费由党总支、党支部统一收齐,于每季度第三个月的 20 日前上缴党委在银行的党费专用帐户上。

(三)党费上缴银行时,应填写三联单,直接到银行交款。然后将银行受理回单交基层党委,开具收据并贴在《党员交纳党费登记表》背面。

(四)党支部用所属组织部门统一印制的《党员交纳党费公布表》每半年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基层党委每年检查、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并于翌年一月底前将情况报上级党委。

2015年党费收缴管理制度篇四
《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制度》

十五、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制度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工作。根据中组部下发的《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对公司党员党费收缴、使用、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党费收缴

1、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作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公司员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固定部分(岗位(技)工资、非岗位性津补贴)和活的部分(奖金)。

2、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每月交纳党费的计算:月交纳党费=[岗位(技)工资+工龄津贴+地区补贴+月度基本奖金—(养老、医疗、住房三项基金之和+个人所得税)]×相应比例

3、劳务工党员的党费交纳标准为:月交纳党费=(月薪酬-社会保险费-税金)×相应比例。

4、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5、家属党员和复转到企业没有正式分配工作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1元。

6、离退休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7、有偿解除劳动合同员工中的党员、依靠抚恤和救济为生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学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8、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9、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10、党员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交纳党费。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外出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11、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12、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单位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由公司党委组织部上交省委组织部,通过省委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13、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14、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15、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16、党总支(支部)每月将收缴的党费全额上缴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出据收费(党费)凭证,作为总支(支部)向全体党员公布收缴党费情况的依据。

17、党费的上缴

(1)党组织关系在甘肃省委的厂(处)单位上缴比例为60%。

(2)党组织关系在陕西省委的厂(处)单位上缴比例为65%。

(3)党组织关系在宁夏自治区党委的厂(处)单位上缴比例为65%。

各厂(处)级党委每年按规定比例向公司党委清缴一次,党费清缴工作必须在当年12月10日前完毕。

(二)党费使用

1、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2、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是:

(1)培训党员。

(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

(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

(4)补助生活有困难的党员。

(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3、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党费管理

1、党费由党委组织部门代党委统一管理。各厂(处)单位党委应建立“两专三定”的党费管理制度:即党费由专人管理,有专门台帐,要定期公布,定期检查,定期清理。

2、公司及各厂处单位收缴的党费现金一律由财务部门建立专门台帐,经办管理。动用党费应坚持党费使用规定,严禁乱用滥支党费。

3、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厂处单位党委应当在党员大会或党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公司党委组织部门每年就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向下级党组织通报。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4、本制度施行后,以往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制度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2015年党费收缴管理制度篇五
《党费收缴管理制度》

党费收缴管理制度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157 更新时间:2010-11-11

一、党员必须按《党章》规定,自觉、按期、足额交纳党费。如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交纳或不能按月交纳时,经支委会同意后,可以委托其他党员代交或预交、补交。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二、党员交纳党费标准:党员以每月固定收入为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月工资收入3000元(含3000元)以下的按0.5%,3000-5000元的按1%,5000-10000元的按1.5%,10000元以上的按2%的比例交纳党费;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三、在增加工资收入后,要从领取新工资的当月起,重新核准交纳党费的工资基数;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党员自愿一次性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由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四、党员每月向党小组或党支部交纳一次党费,支部或总支每月要向基层党委上交一次党费。在收缴党费过程中,要建立党费收缴登记簿,做到专人管理,按时上缴。任何人都不得借支或侵占党费,不得任意滥用党费。

2015年党费收缴管理制度篇六
《党费收缴管理制度》

党费收缴管理制度

一、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对党应尽的义务,是党员增强党性和组织纪律观念的具体体现。每个共产党员必须按时按照标准交纳党费。

二、凡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党员,应按上级党组织规定的比例交纳党费。党支部每年不少于两次对党员交纳党费标准进行审核。党员在缴纳党费时,必须严格执行规定,认真按照应交纳党费基数计算党费,做到准确无误。

三、所有党员应自觉地向所在党支部交纳党费。党员的正式组织关系在哪里,就向哪里的党组织交纳党费。

四、党员因外出统计、生病或年老体弱行动不便等特殊情况,交纳党费有困难的,经支部批准,可以提前集中交纳党费,也可以请他人或家属转交。党员除按规定交纳党费外,本人自愿多交不限,不允许少交或不交。对于不按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五、预备党员应同正式党员一样按规定交纳党费,以支部大会通过为预备党员之日起开始交纳。

六、加强对党费的管理。支部组织委员收缴的党费,应建帐管理,及时造册,统计清楚,按月上缴,并妥善保管好资料。机关党委每年年底前,向全体党员公布党费收缴情况。任何人不准借支和侵占党费,不准滥用党费。

七、党员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八、党费收缴及管理由组织员办公室实施。

2015年党费收缴管理制度篇七
《党费收缴管理制度》

中共大田县人民法院总支部党费收缴管理制度

按时缴纳党费是每位党员的义务,各党员要按时缴纳党费,作为增强党性观念和组织观念的重要措施之一。把党费收缴工作列入每年党建工作的考核内容,使党员自觉缴纳党费。

一、党费的测算

总支部要在每年年初认真搞好党费测算,按党员工资总额确定比例计算党费,并填好党员缴纳党费测表。

二、缴纳的标准

自2009年1月1日起严格按照中组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2008〕3号文)缴纳党费。

新标准中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

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

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

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

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二、缴纳的时间

党员应在每月25号前将本月党费上缴给总支部,总支部应在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将上个季度党费上缴给县党群党委。

三、党费的管理

党总支部要指定专人负责党费的收缴、管理工作,定期收缴、登记建帐、及时上缴。党费的收、缴发票和其他一些原始凭证,要按年度整理清楚,并妥善保存、归档。每年底,党总支部要在党员大会上公布党员缴纳党费情况,并定期进行通报。

2015年党费收缴管理制度篇八
《2012年最新党支部党费收缴管理制度》

党支部党费收缴管理制度

按期交纳党费,是党章规定的党员的基本条件之一,是党员对党应尽的义务,是党员关心党的事业的一种表现,也是党员增强组织观念的重要途径。

一、党费收缴

1、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以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 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津贴;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职务工资、等级工资、津贴、奖金;

机关、事业单位工人的岗位工资、等级工资、津贴、奖金;

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和活的部分(津贴、奖金)。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奖金,是指年功性津贴、地区性津贴、工资性津贴和按月发放的奖金。在职党员的津贴,包括:省岗位津贴、市岗位津贴、住房补贴、出勤补贴、地区粮油补贴、特殊岗位补贴等,均应列入计算基数。离退休人员中的党员,与在职党员相同的津贴,均应列入计算基

数,离退休人员单独有的属福利性质的津贴,如护理费、特需费、交通费等,可不列入计算基数。

2、交纳党费的比例为:由过去的五个档次五个比例调整为四个档次四个比例,即“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每月3000元(含)以下的按0.5%,3000-5000元(含)的按1%,5000-10000元(含)的按1.5%,10000元以上的按2%的比例交纳党费。《党费收缴规定》对离退休人员中的党员,由过去参照在职人员党员交纳党费办法执行,调整为每月以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保险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及以下的按0.5%、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3、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以上年月平均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4、离退休人员中的党员,以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为交纳党费计算基数,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党员,以养老保险金为基数,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5、下岗待业的党员,依靠抚恤和救济为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以及学生党员(包括没有工资收入的研究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2角。

6、合同工、临时工党员参照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交纳党费。

7、停薪留职从事个体经营的党员,每月按上季度月平均收入,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8、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的当月起交纳党费。

9、党员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交纳党费。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外出的党员,外出期间持证向外出所在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10、党员增加工资收入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11、党员自愿一次性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由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12、遇有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党员可以委托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但补交党费的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13、对不按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二、党费管理

1、党支部应指定专人负责党费收缴管理工作。党支部统一使用县委组织部统一印制的《党支部党费收缴登记簿》,把所有党员的工资总额、应交纳额、实际交纳金额记入《登记簿》。每个党员应于当月20日前把党费交纳给所在党支部。

2、党费由党总支、党支部统一收齐,于每季度第三个月的20日前上缴党委在银行的党费专用帐户。

3、党费上缴银行时,应填写三联单,直接到银行交款。然后将银行受理回单交基层党委,开具收据并贴在《党员交纳党费登记表》背面。

4、党支部用组织部统一印制的《党员交纳党费公布表》每半年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基层党委每年检查、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并于翌年一月底前将情况报县直党工委。

2012-3-20

本文来源:http://www.guakaob.com/jisuanjileikaoshi/2374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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