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司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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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司等级篇一
《土司制度》

"土司制度"是封建王朝统治阶级用来解决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民族政策,其义在于羁縻勿绝,仍效仿唐代的"羁縻制度"。政治上巩固其统治,经济上让原来的生产方式维持下去,满足于征收纳贡。因此它是从政治和经济两方面压迫少数民族的制度。广西壮族自治区的土司制度,开始于唐代的"羁縻制度",形成于宋代,繁荣于明代,崩溃于清代,结束于20世纪初,长达一千多年。土司制度是元明清中央与地方各民族统治阶级互相联合、斗争的一种妥协形式。在土司统治下,土地和人民都归土司世袭所有,土司各自形成一个个势力范围,造成分裂割据状态,从而使民族之

是对湘黔边,以雷公山为中心的地区及广顺、定番(今惠水)、罗甸交界处的开辟。

土司制度是我国历代封建王朝在少数民族地区,通过分封地方首领世袭管职,以统治当地人民的一种特殊政治制度。

隋唐时期,封建中央王朝在边疆及少数民族地区,设立竭糜州郡,实行羁縻制度:即在各族首领所辖领域的基础上,飞设置州县,其大者为都督府,其首领为都昔、刺 史,皆世袭","树其酋长,使自镇抚,以达其以夷治夷"的目的。

土司的疆城,五代时置二十州,包括沉、酉流域的南、北两江。宋初无变化,至淳 化以后,南江诸地各自向朝廷入贡,只北江(今永顺、保靖、龙山、古文、花垣等地步 保其原地。元代对西南各部族的大姓,因其请而以土司之职。明袭元制,凡结族来附 者,均以原官,并加以重用,土司便成为统治王朝倚重的疆吏,甚至同于藩国。明代土司与朝廷的关系甚为密切,土司制度更为完备。

土司与中央王朝的关系,在经济上表现为"纳贡"与"回赐"。土司必须服从封建王朝的征调。土司在其辖区内具有无上权威,为名符其实的"土皇帝",自设总理、家政、舍巴、土知州、土中军等。自宋代开始,所辖最小行政单位为洞。

土司统治等级森严,用等级确定权力和地位,主仆之分十分严格。土地按等级分配,土司占有肥田沃土,舍巳头人可分平地。土民只能在山坡上开一块"份地"。在住房上,土司《纺柱雕梁,砖瓦鳞砌",舍已头人"许竖梁柱,周以板壁",土民则"叉木架屋,编竹为墙",皆不准盖瓦,如有盖瓦者,即"治以潜越"之罪,俗云:"只准 家政骑马,不许百姓盖瓦。"讨土司出巡时,仪卫颇盛,土民见之皆夹道拜伏,否则以 谴责诛杀勿论也。》土司自称化日本爵",土民称其为"爵爷"、"都爷",土司居住的衙署自称为化金挛宝殿",其宿舍称"婪宫",其妻要有"三宫六院",其墓葬地称 "紫金山",其花园称"御花园",其宗柯称"太庙"。

残酷的刑法,是土司对土民实行野蛮残酷统治的重要手段。土司操有杀伐之权,其刑法有断首、宫刑、断指、割耳·挖眼、杖责等。土人有罪,小则知州长官治之,大则土司自理。

土司的残酷统治,给土民带来了深重的灾难,土民生活的困苦,连封建王朝也不得不承认。

唐、宋时期,在鄂西民族地区推行和完备的羁縻政策,到宋、元交替时期,逐步发展为土司制度。土司制度既是集历代王朝治理经验之大成,也是在宋代羁縻政策的基础上直接发展而来的。鄂西土司制度随着清雍正十三年(1735年)实行改土归流而消亡。

鄂西土司制度的源流及其特点

宋朝的羁縻制度,是一种松散的统治制度。各羁縻州与宋王朝实际存在着一种若即若离的关系。到宋王朝衰微、统治力量削弱时,各羁縻州酋长开始不服从宋王朝的控制。“宋室既微,诸司擅治其土,遍设官吏,……威福自恣”(同治《来凤县志》)。加之宋代在鄂西土家族设置的六个羁縻州所统辖的地区不大,相当一部分地方仍为各强宗大姓所占据,他们同羁縻州的豪强趁宋朝衰弱而纷纷崛起,各据一方。如“施州卫所属覃田二姓,在宋元未分之前,其势甚盛,颇为边患。”(道光《施南府志》)在元朝统治施州之后,又叛服无常。元王朝为笼络这些豪强,遂广置土司,进行绥抚。到了明代,鄂西设置三十一个土司。明王朝为加强对土司的控制,于洪武二十三年(1390年)改施州为施州卫军民指挥使司,以管辖控制诸土司。同时又实行大土司管辖小土司,形成层层控制管辖的隶属关系。

土司制度与羁縻州政策的区别在于由松散的统治变为严格的控制;在承袭、纳贡、征调等政策方面,土司制度均有严格的规定,从而加强了对鄂西民族地区的控制。

土司制度的特点表现为:

全面实行土司统治

在汉族与少数民族杂居之地,明王朝往往采用流、土分治之法;而在施州这类民族聚居之地,则是一概“统以土司”。

采用“卫所、土司”相结合的军事建制

明代土司职衔,分武职与文职两种。武职为宣慰司、宣抚司、招讨司、安抚司、长官司、蛮夷司诸种,隶兵部武选,省都指挥领之;文职为土府、土州、土县诸种,隶属吏部验封,省布政司领之。鄂西地区土司建制只设武职。除土司之外,朝廷还在边缘地带,设置卫所,驻扎重兵。明王朝在鄂西地区采用“卫所、土司 ”相结合的军事建制,其目的在于强化对这一民族地区的控制与统治。

用高职官衔实行笼络

鄂西地区设有四个宣抚司、九个安抚司。据明朝官制,宣抚使为从四品,安抚使为五品,均高于或相当于知州(从五品)的品秩。这是由于鄂西地区土司,地介川、黔、湘之间,又处“溪峒深阻”之地,明王朝才不惜以高爵予以笼络。除对土官授以实职外,还对有影响的土司或在战争中有功的土司,授以虚衔,以示其宠。无论实职之高、虚职之宠,都是为了“易为统摄”,“奔走唯命”(《四裔考·序》)。“假重爵,命威制,服属其势”(《蛮司合志》)。

大多土司的隶属关系属宗族关系

划定隶属关系时,“令覃、田、黄、向诸大姓各有所属”。(《蛮司合志·湖广》)施州所属田、覃二姓,自“永乐以来,二氏子弟分为十四司,传之后世”(同治《来凤县志》),此即“部领蛮落”(万历《湖广总志·兵防三》)之制,其目的,在于维护土司对土民的世袭统治。

始行长官司与蛮夷司分设之制。宣德二年(1427年),设剑南长官司,隶忠路安抚司;摇把峒、上爱茶、下爱茶三长官司及镇远、隆奉二蛮夷长官司,皆隶东乡安抚司;东流、腊壁峒二蛮夷长官司,隶散毛宣抚司;西关峒长官司、西坪蛮夷长官司,隶金峒安抚司。土司武职, “皆以其酋长为之。先是,忠路安抚司等各奏,前元故土官子孙牟酋蛮,各拥蛮民,久据溪峒,今就招抚,设长官司,授以职事。兵部以闻,帝以驭蛮当顺其情,宜有等杀。兵部议以四百户以上者设长官司,四百户以下者设蛮夷官司。元土官子孙量授以职,从所招官司管属。皆从之”(《明史·湖广土司列传》)。这种以四百户作为区分长官司与蛮夷政司之法,从此作为一代定制推行全国,并为清朝所承袭。

土司的各项政治制度

土司官制及承袭。元、明、清三朝代的土官官职,可分为文官属与武官属两类。鄂西地区土司的职官,属于武官属。按其职位尊卑,入流的大致有宣慰使、宣抚使、招讨使、长官等。其秩位品级与各司官位多少,则因朝代不同而略有差别。到了清代,宣慰使司为从三品,宣抚使司为从四品,安抚使司为从五品,长官司、蛮夷长官司为正六品。土官之属,有同知、经历、都事、吏目、儒学、教授、训导,皆以流官为之。清朝还设有土游击(从三品)、土都司(正四品)、土守备(正五品)、土千总(正六品)、土把总(正七品)等。以上均为朝廷命官。在土司统辖境内,还可自行任命官职,其职务有总理、家政、舍把、旗长、亲将、总爷、峒长、寨长等职。这些职务一般都由土司家族成员担任。

承袭,土司同封建帝王一样,子子孙孙世代相传,以保持独家统治特权。鄂西土司的承袭制度为封建世袭制,“所设宣慰、知州、长官,不问贤愚,总属世职”(《永顺县志》卷3),这种承袭制度是从古代发展而形成的,“自相君长”成为后世授世职的基础。到“唐初,溪峒蛮归顺者,世授刺史,置羁縻州县,隶于都督府,为授世职之始。宋参唐制……其酋皆世袭”(《明史·湖广土司列传》)。唐宋王朝,通过控制少数民族首领来达到控制少数民族人民的目的,沿用“以夷治夷”的羁縻之法,一律实行世袭,并用政令把世袭固定下来。后来,元王朝总结前代控

制西南少数民族首领的经验,以宣慰使、宣抚使、安抚使、招讨使、千户、百户等官职封予各少数民族首领,并在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府、州、县设立土官,逐渐形成土司制度。明参元制,对湖广等地土司的承袭办法、手续作了严格的规定:“土官承袭,务要验封司委官体勘,别无争袭之人,明白取具宗支图本 ,并官吏人等结状,呈部具奏,照例承袭。移付选司附选,司勋贴黄,考功附写行止。类行到任,见到者,关给札付,颁结诰敕。”作为湖广都司所辖的鄂西地区土司,也一循其例。

“承袭须奉朝命,虽在万里外,皆赴阙受职”(《明史·土司序》),这种承袭制度具有密切特殊君臣关系的作用。封建王朝由上而下进行控制,使土司臣服于王朝,土司接受册封后为朝廷命官,取得了对土民统治的合法权。封建王朝坚持“一朝天子一朝臣”,改朝换代之时,需要土司向新王朝贡表“投诚 ”、“归顺”,换取新王朝册封与颁发新的印信,才能成为新王朝命官。新王朝刚刚建立时,这样做对稳定边疆社会秩序、笼络少数民族首领都有好处。袭职者应持有袭职依据,这种依据元代为金、银、铜牌,明代为铜印,清代除土司印外,还需持有号纸。尤以清代的号纸最为完善和严密。

朝廷对袭位者是谁,一般没明确限制,原则上是“其子弟族属、妻女,若婿及甥之替袭,胥从其俗。”(同治《来凤县志》)多数是父死子袭,子死孙袭,代代相传。土司有子则长子袭,无子则弟或婿、妻以及侄辈都可袭。

土司承袭的年龄朝廷也有所规定。明代规定为十八岁,清代改为十五岁。年幼不能承袭,必须由本族土舍或母能抚孤治事者护理。明弘治十四年(1501年),明孝宗规定土司职官子弟,凡要承袭土职者,必须入学。不入学者,不准承袭(《明史·湖广土司传》)。自此,鄂西各土司均办学设馆,请汉学儒师任教,并派子弟去外地学习。

土司职官的升降

职级升降是封建王朝对土司控制的措施之一。新王朝建立后对来归附的前朝土司,首先是定职定位,实际上多数是复职复位。在土司定职定位后,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政绩考核,一般的奖励与参劾有之。随着职级升降,官司级别名称也随之变动。土司与流官待遇不同,流官可以按时升迁,有罪治罪,子孙不能承袭;土司不能按时升迁,有较大功过的一般就地升降,子孙可以承袭为世官。即使新旧朝代交替,也基本按此原则不变。

升降要有大功大过,结合战事胜败进行。明末曾被调到川东、荆州、房、竹一带镇压农民军的容美土司有“功”,得到“天子嘉其忠勤”的殊荣,由宣抚使晋升为宣慰使,容美属下的椒山、五峰、石梁、水浕四长官,都同时晋升为安抚使;唐崖长官元时有军功于朝,以武略将军授唐崖宣慰使世职,传给儿子,直到洪武四年(1371年)随廖永忠征蜀失败, 降为安抚使,后又因“多叛”,洪武七年(1374年)降为长官。由此可以看出:有大功于封建王朝则升,有大过于封建王朝则降。

朝贡

为了加强对土司地区的控制,中央王朝规定,土司应定期朝贡。土司向中央王朝进贡,是保持中央王朝与土司的联系,维持君臣关系的一种特定方式。因此,元明清封建王朝对土司的朝贡极为重视。王朝有专门部门负责管理朝贡 。在宋时由鸿胪寺负责,对朝贡土司以宾礼相待,引见皇上等,后改由礼部管理。

鄂西诸土司朝贡,有文字记载的始于宋时,到元明清时更为频繁。随着农业生产与商业贸易的逐步发展,各土司上层人物为密切与中央王朝的关系,取得更多的“回赐”,巩固自己的统治地位,也十分重视向朝廷“朝贡”。从宋到清的鄂西诸土司主要贡物是土特产品:如黄连、犀角、麝香、蜂蜜、茶叶、骡马等。鄂西诸土司的贡物历来质优,施南土司的贡茶因形色俱佳,深得乾隆皇帝的喜爱,赐之以“皇恩宠赐”匾牌。朝廷为了施惠于土司,回赐之礼往往高于贡物价值,给予金银、珠宝、绸缎、食盐等。朝廷对朝贡与回赐都作详细记载。

朝贡的弊端自宋至明越来越突出:开始单一朝贡,继而以朝贡为主结合经商,进而以朝贡为次经商为主。清王朝建立后,改变了明代进贡的办法,把少数民族首领贡物折银两入库,就地交纳,表报入朝,且不给回赐。这一改革使鄂西诸土司进京的少了,只有容美土司田舜年及其儿子田旻如进京觐见过康熙帝。

朝贡制度无论对土司或中央王朝,无论在政治上或经济上都具有积极意义,客观上起到经济文化交流的纽带作用。朝贡作为土家族与中央王朝统治者,尤其是汉族经济文化交流的一种方式,有利于中央王朝与土家族地区的相互了解,进行物资与技术的交流,这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鄂西社会经济的发展。

赋税

在土家族土司管辖地区,开始并不承担向封建中央王朝纳税的义务。宋咸平元年(998年),富州刺史向通汉曾“请定赋税”,宋贞宗以荒服不征,没有准许。嘉佑五年(1060年),土家族土司所辖区域开始缴纳赋税,“出租赋如汉民”(《宋史》卷493))。交纳的方式为不丈量土地,不编丁口 ,其纳赋税定额,主要是土司归附时,自报认纳之数。明代更加重视对民族地区赋税的征收,把它作为王朝增加经济收入的手段,作为土司接受中央王朝统治的一个重要标志。清王朝参照明代赋税额度定数,并有所增加,遇到闰年,还需加征。鄂西地区土司不仅要向朝廷缴纳赋税,还要负担大田千户所一部分粮饷,并规定了各土司的负担数额(王承尧《土家族土司简史》)。

土家族土司在政治上接受中央王朝的印信,在经济上有时也享受减免赋税的优待。减负优待或因天灾,或因战事,或为示恩宠。

在土司制度下,土司属下的百姓就是农奴,他们没有土地,除为土司提供繁重的无偿劳役和当土兵外,还要向土司缴纳或进贡各种实物,这种封建农奴制,就是土司制度的经济基础。尤其是有的土司强征滥取,如火坑钱、锄头钱、烟火钱等。土家族人民深受封建统治和土司盘剥的双重压迫,生活于水火之中。

土司等级篇二
《土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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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作者:刺骨朵 回复日期:2009-10-3 16:04:00 #

青海土族地区土司制度述略

● 罗惠仙

土司制度是元、明、清封建王朝对中国西南和西北地区

一些少数民族地区实行的统治制度。在这种制度下,由中央

政府册封各族首领世袭官职,充当地方政权机构长官。土族

为青海所特有之民族,据有关史料记载,青海地区共有土司

十九家,其中土族地区十四家,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

关于这一地区土司制度的系统阐述,论者殊少。本文拟就此

作初步的阐述,以期抛砖引玉。

元朝以前,历代中央王朝对边远少数民族地区进行拢络

统治,大都采用怀柔、和亲、羁縻等政策。到元代始设土司制

度,委任少数民族为首领,管理其民。明太祖朱元璋立国后,

仿效汉武帝“开拓河西四郡以隔绝胡、羌”①之策,在今甘肃、 青海地区建立卫所,以便“北拒蒙古,南制诸番”。卫所由土

官、流官参治,但“在土流比例上,大都以官籍汉族为多”②。

青海土族地区的土司,部分始于元代,正式受封于明代,

多为明代西宁卫所的指挥使、指挥同知、指挥佥事、千户、百

户等官,到了清初又归附了清朝。清朝政府仍然就其原职授

为土司。据《西宁府新志》记载:“按宁郡诸土司计十六家,皆

自前明洪武时授以世职,安置于西(宁) 、碾(伯) 二属,是时地

广人稀,城池左近水地,给民树艺;边远旱地,赐各土司。各

领所部耕牧。内惟土司陈子明系南人, (以) 元淮南右丞归

附。馀俱系蒙古暨西域缠头。或以元时旧职投诚,或率领所

部归命。嗣后李氏、祁氏、冶氏皆膺显爵而建忠勋矣。迨至

圣朝俱就招抚。孟总督乔芳奏请仍锡以原职世袭。今已百

年,输粮供役与民无异。俊秀读书亦应文武试。”③由此可

见,青海土族地区的土司都是由明、清相沿下来的,完全是武

职土司,在西宁卫所东部驻屯;而且土司的成份还包括有汉

族、蒙古族和维吾尔族。

土司一词,系指制度名称,并非官职。青海土族世袭土

司的官职,是按明代兵制中的军职授予的。其职父死子继,

无嗣,可由弟继,无弟,则由宗族大宗里血缘最近者继之。每

代世袭,均由当地政府具文上报,由兵部奏呈皇帝朱批下诏

授予,兵部无权直接任免。

土司之下,一般设千总若干,人数视其辖区大小和人民

多寡而定,一般是二至六人。另外还设有把总若干,把总下

设总管、稿官(文案) 、差役(亦称衙役) 、土兵等四部门。基层 单位是乡约,其职责是传达土司命令,摊派并催缴粮草、杂

役。千总、把总居于村内,不脱离生产,无俸禄,是土司授予

的功名制头人。

土司兵制,完全依照明初兵制执行,即划几个府为一辖

区,设卫,置都指挥一员,下设千户所、百户所、总旗、小旗四

等,其职为定期或长期守卫本辖区要塞,维持地方治安,参加

征剿。

土司的职责据《明史·官职》所载,主要是“各统其部落,

以听征调、守卫、朝贡、保塞之命”。④

征调:主要有二。一为征调土司兵马参加军事行动,或

必要的短期备御,保卫边地,拱揖王朝,一般以领兵千总、把

总率领,必要时指令土司亲率随征;二是由于土司兵制属寓

兵于农,平时征调来进行操练和检阅,由土司负其督导之责。

朝贡:土司授职后,即确定朝贡日期、贡品名称及数量,

一般是每二年或三年一次,为博龙颜之悦,贡品往往超过规

定数量。

土司除治理好本部族本辖区之外,还有保塞戍边和维持

地方社会秩序等职责。他们既是朝廷命官,又是辖区内的土

皇帝,权力极大,集政治、经济、军事、司法等大权于一身。为

维护其尊严,土司实行严格的等级制度,并推行愚民政策。

青海土司共计十九家,其中土族地区十四家,职分世袭

指挥使、指挥同知、指挥佥事及世袭土百户四等。皆自明洪

武时,授以世职,迨至清时,仍赐原职世袭。民国成立,废除

封建制度,实施改土归流,将全国土司的荫袭世职,明令废

止,而青海各土司的世职制度,亦渐渐废除了。

兹将各土司世袭颠末,分述于下:

3作者:刺骨朵 回复日期:2009-10-3 16:12:00 #

(1) 李土司(一) 自称是西域沙陀突厥李克用之裔,其

祖名李赏哥,元岐王府官,西番人,明洪武四年(1371) 归附,

始授都指挥世袭。二世李文,宣德时因在安定剿贼有功,授

陕西行都指挥佥事。正统元年(1436) 奉旨挂镇西将军印,充

总兵官,镇守山西大同等处。天顺元年(1457) 封为高阳伯,

二年封为顺天翊卫宣力武臣,特进荣禄大夫,柱国高阳伯,赐

之诰券,分茅列士,寓所于农。五世李祯有战功,升授指挥同

知职。九世李洪远,崇祯十六年(1643) ,辛恩贡攻破西宁,洪

远与妻暨家丁一百二十人死于难,清初奉旨赏赐忠臣烈妇匾

额。顺治七年(1650) ,洪远子珍品归附,仍授原职。十一世

李凌霄征服哈密有功。十二世李问彭于康熙五十七年

(1718) 征西藏有功,雍正时平罗卜藏丹津之叛阵亡。咸丰八

年(1858) ,李尔昌袭,同治元年(1862) ,撒拉回作乱,随军平叛

有功,赏戴花翎。凡十八世,历十八人,世居西宁县。

民舍六百余户,男女三千六百余人。兵制有土千总、土

把总各一员,马步兵各五十名。

(2) 李土司(二) 元李南哥之裔。南哥西番人,元西宁

21

古代史研究

《甘肃社会科学》1999 年论文辑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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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同知,明洪武四年(1371) 以州归附,授职指挥佥事世袭。

永乐六年(1408) 子英袭,因获番酋老的罕有功,进授都指挥

佥事。宣宗时,以功封会宁伯。四世李巩,成化辛丑科进士,

升尚宝寺卿。七世李光先,万历癸未科武进士,擢锦衣卫正

堂。至九世李天俞,顺治二年(1645) 归附,十年,授西宁卫世

袭指挥同知。以后子孙相袭,以至民国。凡十七世,历十八

人,世居民和县。

民舍四千余户,男女二万人。兵制有土千户一员、土百

户二员,土千总四员,土把总六员,马步兵各三百名。

(3) 东祁土司 元朵尔只失结之裔,朵尔只失结,蒙古

族,元甘肃行省右丞,明洪武四年(1371) 授指挥佥事职。子

端竹于洪武二十九年(1386) 袭,始以祁为氏,以功升授指挥

同知。至十世祁秉忠以功提督蓟辽。秉忠之子国屏于顺治

二年(1645) 归附,九年袭指挥同知职。十二世祁伯豸以功升

銮卫使。凡十七世,历十八人,世居乐都县胜番沟。

民舍千余户,男女三千余人。兵制有土千总二员,把总

四员,马步兵一百名。

(4) 西祁土司 始祖祁贡哥星吉,蒙古族,西宁土人,元

甘肃行省理问所官,明洪武元年(1368) 归附,授副千户世职。

二世锁南以功升正千户。三世贤,宣德元年(1426) 以功升为

指挥使。至八世于顺治二年(1645) 归附,五年封为指挥使世

袭。凡十七世,历十八人,世居西宁县彦才沟。

民舍千余户,男女六千多人。兵制有土千总一员,土把

总二员,马步兵一百五十名。

(5) 汪土司 始祖南木哥,蒙古族,西宁土人,明洪武四

年(1371) 归附,因功授世袭指挥佥事,调宁波副千户守御。 二世失加,调西宁卫副千户。三世福因功升为指挥使。六世 泽授都指挥佥事。至十一世升龙于清顺治二年(1645) 归附, 仍袭指挥佥事职。凡十八世,历二十人,世居西宁县海子沟。 民舍百余户,男女五百余人。兵制有土千总、土把总各 一员,马步兵二十五名。

(6) 阿土司 始祖失喇,蒙古族,元甘肃省郎中,明洪武 四年(1371) 归附。二世把尔加授小旗随征。三世阿吉起姓 阿,扈成祖北征阿鲁台,战魁列河有功,升授百户。至清顺治 二年(1645) 阿世慈归附,十二年袭指挥同知职。凡十八世, 历十九人,世居乐都县老鸦堡。

民舍三百余户,男女九百多人。

兵制有土千总、把总各一员,马步兵二十五名。

(7) 辛土司 元朵力 之裔。朵力 西宁州土人,明洪

武四年(1371) 归附,投充小旗。子七十狗替役,以功授总旗。 辛庄奴袭,始以辛为氏,以功授百户。清顺治二年(1645) ,辛 伟鼎归附授试百户职。光绪十二年(1886) ,由裕后袭职。凡 十五世,历十六人,世居民和县三川泉儿庄、辛家庄等地。 民舍百余户,男女二百多人。兵制有土把总一员,马步 兵二十名。

(8) 赵土司 元赵朵只木之嗣。赵为甘肃岷州人,藏族, 明洪武三年(1370) 归附授百户职。三世赵胜以功升授指挥 佥事。八世赵坤降袭指挥同知。清顺治二年(1645) ,赵瑜归 附,十八年仍授世袭指挥同知。凡十八世,历十九人,世居乐 都县赵家庄。

民舍三百余户,男女千余人。兵制有土千总,把总各一 员,马步兵二十五名。

(9) 纳土司 始祖纳沙密,蒙古族,明洪武四年(1371) 归 附,授以总旗。其子纳速剌,于永乐元年(1403) 升为副千户, 五世纳起以功升正千户。六世纳荣,于嘉靖间袭职,以功升 指挥佥事。九世纳如言,于万历三十一年(1603) 袭职。后升 固原提标游击。清顺治二年(1645) 纳元标归附,十年袭指挥 佥事职。凡十七世,历十七人,先居西宁县,后迁居互助县西 川。

民舍二百余户,男女千余人,兵制有土千总、把总各一 员,马步兵二十五名。

4作者:刺骨朵 回复日期:2009-10-3 16:23:00 #

土司等级篇三
《嘉绒土司历史》

 “嘉绒”为藏族的一支,分布在今四川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的马尔康、黑水、理县、金川、小金、汶川、茂汶等县及雅安专区、甘孜藏族自治州的部分地区。

清代乾隆年间,清政府在嘉绒地区进行了两次金川之役。大小金川之役不仅是乾隆“十大武功”中耗时最久、耗资最巨的战争,而且给嘉绒地区带来了巨大影响。

清初嘉绒社会

嘉绒地区,北有岷山,南有邛崃山脉。大小金川纵贯全境。境内山势险峻,河流湍急。当时人称其“地险阻异常,山则壁立千寻,水则怒涛万顷,溜坡陡磴,恶箐阴森。”这一带多寒少暑,高山嶂雾弥漫,春夏雨雪不断,只八、九两月稍有晴霁,到冬季,积雪丈许,河水凝结,道路阻绝难行。在历代民族斗争和人口迁徙中,弱小的部落被驱赶到这一片地势险峻、土地贫瘠,气候恶劣的地方。他们依山靠水,在纵横交错的山脉河流分隔下,形成一个个相对独立的群体,即后来的嘉绒各部。

清王朝建立后,积极经营少数民族地区,嘉绒各部也纷纷归附。顺治七年,沃日土司黑儿加归附,授沃日灌顶净慈妙智国师印信。顺治九年,瓦寺土司曲翊伸归附,缴明朝宣慰使印信,顺治帝授予其加渴瓦寺安抚司印。康熙五十九年,其孙桑朗愠恺随征西藏有功,被加赏宣慰司职衔。顺治九年,金川寺演化禅师浪朋归诚,仍授原职。康熙十九年,杂谷安抚司桑吉朋归诚,仍授原职,颁印信。木坪土司坚参南哈于顺治十八年投诚,康熙元年又将明王朝所授董卜韩胡宣慰使司印信缴于平西王。康熙十九年清朝颁给印信,无号纸。绰斯甲土司资立于康熙三十九年投诚。康熙四十一年,清政府颁给他安抚司印信号纸。巴底土司绰布木凌于康熙四十一年归附,授巴底安抚司职。单东革什咱土司魏珠布策凌于康熙三十九年投诚,授职安抚司,颁给印信号纸。

雍正元年,金川寺土舍色勒奔细随岳钟琪出征羊峒有功,经川陕总督年羹尧奏请,从金川寺分授出大金川安抚司。年羹尧在奏折中写道;“川省上司多有人众地广之处。理宜分立支派,互相钤束,如大金川土司之上舍色勒奔者,曾因出兵羊峒,著有勤劳,应请给以安抚司职衔,以分小金川土司之势,小金川实为强横故也。这位川陕总督的一纸奏文,充分讲明了清朝统治者对嘉绒各部实行“多封众建”,以“互为钤制”,实现分割治理的政策。

清代雍乾时期,嘉绒各部已形成了这样的势力分布:最东边的是瓦寺土司,管辖百姓一千二百户,有兵丁二百多人,他们接受汉文化的影响较深。瓦土西北为杂谷土司,是嘉绒最大的部落,有属民一万多户,兵丁六、七千人。杂谷属下梭磨副长官司,他属民五千多户,兵丁三千多人。卓克基、见那达各有百姓三千多户,兵丁二千多人。党坝土舍仅二百多僧众。杂谷、梭磨、卓克基、党坝几乎是从东向西排列在嘉绒各部的北边。从瓦寺向西南,翻过巴朗山(时称班烂山)便是沃日、小金川土司的势力范围。沃日土司管辖百姓七百多户,有五百兵丁。小金川土司管辖百姓六千多户,有兵丁四千人。小金川西边为大金川,大金川管百姓四千多户,有兵丁三千人。位于嘉绒最西北的是绰斯甲,绰斯甲土司有属民九千户。西部、西南部为巴底、革什咱、巴底安抚司有属民八百五十户,革什咱

安抚司有属民八百三十户。木坪明正土司处在嘉线各部最南边,虽部众不少,但不善征战。

土司在其辖区内有至高无上的权力。掌握当地的政治、经济、军事大权。土司为世袭职,父死子继,无子者土妇、兄弟、女儿均可承袭,如土司家族完全死绝时,还可迎请有土司“根根”者入嗣。土司下属有土舍、大小头人、朗松,土舍是土司直系亲属,为土司婚姻对象。头人,专为土司办事,由于他们地位高低、权利大小不同,所以有大小头人之分。在嘉绒土司衙门里几乎都设有管理政教的机构“朗松”,即“宗教官”。朗松一般由土司弟兄充任,等级次于土司,但土司的任何重大决策都必须取得朗松同意。土司境内的土地、山林均为土司所有。

嘉绒地区,既有农业又有畜牧业。但是,在畜牧方面,缺乏大片大片的肥沃草场;农耕方面,仅在河谷地带和半山腰栽种青稞、荞麦、碗豆等杂粮。耕作技术落后,还处在刀耕火种的原始农业发展阶段。

贫瘠的自然条件,交通阻塞,艰难的生活环境,促使嘉绒民族形成了好勇善斗的性格。各个土司,更是为了争夺更多的土地和人民,彼此争斗不已,互相掠夺、兼并,特别是金川土司,最为桀傲不驯,不断侵占邻近土司领地,使自己在这场角逐中.脱颖而出,这便与清政府在嘉绒地区实行的“多封众建”,“互为钤制”的治理政策发生了矛盾,导致了两次金川之役的爆发。

清政府在两次金川之役中的施政

第一次金川之役,从乾隆十二年三月起到十四年二月止,历时两年,清政府以妥协告终。第一次金川之役爆发不久,清政府就开始筹划金川事件的善后处理问题。乾隆十二年六月,清高宗谕军机大臣曰:“朕观金川情形,虽不可遽照苗疆之例改土设流,或分置卫弁,统辖汛兵,或亦派大员弹压,田赋狱讼,听其经理,简节疏目,驯扰羁縻,期于绥靖地方,约束蛮众,不致如土司之专有欺人易于蠢动,可以永除后患。”川陕总督张广泗等则上奏认为金川处在众士司之中,其地势险峻,饷运艰难,难以驻兵安营。应在金川平定后,从恭顺效力土司子弟、头人中,选择其从征有功者,分管金川,实行“众建其地而少其力”之策。清廷对此似为不满,以为是重蹈瞻对覆辙,决意废除土司。九月,乾隆皇帝主张战后金川归入西藏,令藏王珠尔默特那木扎勒管束,接受达赖喇嘛化导,以为“以番治番,较为妥便。”张广泗上奏认为以塞内土司归外蕃西藏管辖,实在不便,提出不如“以治藏之法治之。”主张在金川兴建、修葺喇嘛寺,以宗教来化导“番民”;同时招民佃种金川土地,酌留官员经理田赋狱讼;即行拆毁金川战碉。后来,张广泗再次上奏,详细提出了在金川实行“番屯”的建议:“查贼众不过五、六千户,而人多贫窘。因地狭故,若招集内地番民,宽授以地,大约可供三千户。逆酋岁收属番田赋颇重,若令内地番众量减其则,以供喇嘛香火,谅必有余。查川西汶川、保县一带所属番民,衣食性情无异,兼有勇于战斗者,若选精壮、无田土者,分授以地,仿古州屯卫之意,设立屯长,约束训练,必感激踊跃。较之招集汉民,风土相习,强弱迥异。较之现在所调士兵,其心之向背又各不同。此番屯胜于汉屯也。”然而实行番屯,仍得留兵护卫。乾隆皇帝认为仍不如划归西藏管辖。因此金川之役的善后措施,朝廷意见尚不一致。

在惩处金川土司问题上,清廷的态度是坚决的,认定金川土司历来不安分守己。今已派大兵征剿,不可再让它保持旧有势力了。所以在战争中,金川多次派人请降,都未被允许。张广泗曾告诉来降者:“该逆酋罪大恶极,更非瞻对可比,此番用兵,务期剿除凶逆,不灭不已,今岁不能至明岁。明岁不能至后岁,„„”但是,这次战役的进程和结果大大出于清廷意料之外。

从乾隆十二年三月起至十三年三月止,清政府征剿一年多时间,先后调兵六万二千五百六十余名,采用火攻、碉攻等办法,清军伤亡很大。张广泗、经略纳亲因战争失利先后问斩,但胜利依然遥遥无期。乾隆十三年九月,清高宗命大学士傅恒为经略将军,兼署四川总督,办理金川军务,并陆续添派东三省、甘陕、云贵、湖南、湖北等满汉官兵及亲兵二万余人,以求速胜。傅恒抵川,见金川地势险峻异常,据实以陈。乾隆皇帝见金川之事如此难办,花费了极大人力、物力,以致清王朝部库存银从乾隆十二年三千二百多万两锐减到只有二千七百多万两。于是决定,征剿事如数日内成功则更好,否则,过三四月,便应允许金川求降,“以省币费,以惜人力。”在清政府用兵失利,不得已改变态度,决定撤兵的同时,金川的形势也极为窘迫,番民众处于绝粮断炊的境地。据其头人称“刮耳崖现已无粮,勒乌围稍有些微,番民亦不能得食,人人思溃„„”从大金川逃出投诚的百姓称:“勒歪青稞一两银子止买得十五碗”。

乾隆十三年十一月初七日,金川头人得什阿郎赴营哭禀,郎卡现在病重,求差官往验。岳钟琪即令千总杨自功,把总周郁于初八日赴勒乌围。十二日回称,郎卡果然病重。经岳钟琪代奏,十四年正月二十日,大金川派头人呈献甘经(《甘珠尔》),顶经立誓,表示遵依六事:永不敢侵扰诸番;供役比各土司勤勉;退还侵占邻近土司土地;擒献从前误犯天兵的凶首;送还从前侵掠的人民、马匹;照数献出枪炮军器。二十八日,莎罗奔迎请岳钟琪亲自前往勒乌围,二十九日,岳钟棋与绰斯甲土司、郎卡、莎罗奔在勒乌围经堂佛佛前立誓。乾隆十四年二月初四日,莎罗奔命其众于傅恒军门外除道设坛。次日,郎卡率众喇嘛及头人等诣营,傅恒升帐受降,郎卡呈献古佛一尊、银万两。二月初六日,傅恒起程回京。留策楞、岳钟琪等处理善后事务。

策楞、岳钟琪在筹办金川善后事务中,并没有对金川土司势力有任何打击。既没有设镇安营,又没有兴屯移民,只采取了一些有名无实的防范措施,如劝谕邻近各土司和好,联络声气。欲以合纵之计弥衅。策楞、岳钟琪传集晓谕杂谷、革什咱、沃日、小金川四土司,让他们顶经发誓,联为一气,还以沃日女士司泽尔吉与小金川土司泽旺结为夫妻,以加强联合。

第一次金川之役,从不同角度来看,都表明是清廷的一次失败。第一,清政府调动了七省兵力,前后约八万余人的军队,邻近土司所派从征土兵一万,总共用银一千万两以上。几乎是倾全国的力量与金川一隅抗争,但最后不过得一所谓的“受降”名声而已。第二,大金川的势力并没有受到重创,大金川土司口服心不服,更加藐视朝廷,而其他小土司也更慑服于大金川的势力了。这次战役初期清政府关于金川事件的善后处理意见和措施完全落空。第三、清政府内部有大失朝廷威严的议论。乾隆皇帝自己也承认“上年劳师动众,实为不值。”这就为第二次金川之役种下了祸根。

第一次金川之役后,嘉绒各土司之间仍然争斗不已,清乾隆皇帝四川总督,也未能平息嘉绒地区的纷争。特别是乾隆十七年的杂谷事件,四川总督策楞、提督岳钟琪消灭了杂谷土司势力,一时间,与金川并称为嘉绒两强的杂谷土司分裂为梭磨、卓克基、松冈、党坝四个互不统属的弱小土司。在嘉绒各部中,杂谷一灭,稍能钳制大金川的只有绰斯甲和小金川,而地方官员无能,竟促成了大金川与两土司的联姻。这样,大小金川狼狈为奸,又有绰斯甲暗中相助,清政府以“合纵之计弭衅”的局面失去了,嘉绒地区出现大金川土司独据一方的局势,第二次金川之役在所难免了。

第二次金川之役,从乾隆三十六年六月到四十一年二月结束,共用了四年多时间。在这次战役中,清政府共调兵十二万五千五百余人,阵亡一万四干七百三十一人,其中官员九百零八人,受伤者无计其数,耗费银六千一百六十万两,米二百九十六万三千五百多石,火药四百二十万一千四百多斤,铅铁炮子三百多万斤,调派民夫四十六万二千多名。清政府对第二次金川之役确实下了决心,不惜一切代价,不灭金川土司势力誓不罢休,所以清军对两金川的嘉绒藏族实行了残酷的镇压。台湾学者庄吉发先生根据《平定两金川方略》统计,在第二次金川战役中,温福、桂林、阿桂、明亮等各路官兵所报歼戮“番兵”共一万二千八百余人。清军在木果木惨败后,阿桂下令屠杀小金川“降番”。清高宗曾谕阿桂等:在剿平大金川时,凡是反抗的人,格杀无论。后来,阿桂命令:金川土民凡“稍有可疑可恶情节,现即随时正法,断不肯稍存姑息。”在第二次金川之役中,清军前后诛杀两金川嘉绒民众实在不下二万人,就是在乾隆四十八年,号称两金川地区“降番”“生齿日繁”的情况下,两金川嘉绒民众也不过九千多人。即可佐证。

金川平定后,清政府对包括两金川在内的整个嘉绒地区推行了一系列新的政策措施。

(一)惩处土司头人,分发金川民众。

金川战争结束后,清政府将大金川土司索诺木兄弟、大小头人及其家属共二百五十余人,分批押解赴京。后经刑部审议,索诺木、莎罗奔冈达克等十二名要犯被凌迟处死,索诺木之母阿仓等十九人处以斩刑,其家口中未成年者永远监禁,其余的人均赏给厄鲁特、索伦、三姓及功臣为奴。

战争中投降的两金头人,除一些立功受赏者外,清廷认为均不便仍留住当地。于是清政府将他们及其家属也押解到京。据载,清政府曾把从金川解赴北京的一百八十九名嘉绒藏族,按照回人入旗例编一佑领,归入内务府正白旗,交键锐营大臣管辖,在香山附近令他们建碉居住。

两金川百姓在战争中投降者甚多,三路前后投出共二万多人。阿桂将他们分别赏赐、安插在绰斯甲、革什咱、梭磨、卓克基、从噶克、丹坝、明正、木坪、布拉克底(巴底)、巴旺、鄂克什(沃日)。瓦寺十二土司及杂谷屯练等地方分散统治。对于在此役中自行投降或被拘留送往成都的金川百姓,阿桂奏请分别对待。具体规定是,在乾降三十七年投降及四十年投降而其家室被土司、头人迫害的人,交明亮、桂林等酌量分住在两金川屯垦;凡是乾隆三十八年间投降的人,分给附近土司收管、安插;对于乾隆四十年内因官兵四面围困而投降者,不准留住当地,解京分赏。

这样,两金川旧有之势一去不复返。这次战役后,两金川幸存者,“皆系节次攻剿、歼戮之余,久知大兵利害,已不患其滋事”了。

(二)规定嘉绒各土司定期到京朝觐,以怀柔笼络手段加强对嘉绒各土司的控制。

金川之役后,清高宗规定嘉绒各土司等与蒙古土尔扈特王公、扎萨克、回疆大小伯克等一样,定期进京朝觐。早在乾隆三十九年,高宗即指示阿桂等人:“欲俟两金全定后,令各土司仿照回部伯克之例轮流入觐。使其扩充知识,得见天朝礼法。”乾隆四十一年十二月,第一批嘉绒朝贡者木坪、瓦寺等土司到京朝见清高宗,以后嘉绒各土司轮班到京朝见。这样,一方面让众土司得见“王会辐辏、益生震叠”;另一方面使他们目睹祖国“幅员广阔,人民富饶”,从而“同心向化,倾心归附”。

与此同时,清政府对这次在战争中恭顺、效力的土司大加赏赐,提高他们的职位。金川平定后,阿桂对出力勤劳的十二土司、士舍、头人共七十多名,屯土各弁及两金川投降立功的头目共四十余名,赏以银两。清政府的后五十名功臣图像中,也有不少嘉绒土司和头人。因梭磨土司特别出力,由安抚司升为宣慰司。巴旺、布拉克底因从征小金川有功,清政府以巴底安抚司印信归巴旺掌管,再加赏布拉克底土司宣慰司之职。

(三)打击本教势力

两金川地区的本教,在抵抗清军中起了极大作用,阿桂曾指出,“奔布尔邪教,专事咒诅镇压,实为众番滋事之端,若乘此时深为遏抑,以期渐次绝灭。”在战争中,清军对本教喇嘛大肆屠杀,战争结束后,又将两金川地区所有喇嘛、班第,除留一名年老班第看守雍忠寺外,都押解到京城。那些所谓罪大恶极的大喇嘛,当然被严惩示众,其余的或充为奴,或分发宁波、承德、京城各大寺庙。两金川地区的喇嘛寺,大部分被摧毁,一些存留寺庙,也用作了屯兵住房。特别是嘉绒地区最大的本教寺庙—一雍忠喇嘛寺,清政府派来人撤走寺中所有金顶、庄严华饰,运往了京城。

(四)在两金川地区设镇安屯。

早在第一次金川之役时,清高宗就打算在金川设镇安屯,张广泗对设番屯还提出了具体措施。但后因第一次金川之役没有结果未实施。第二次金川之役从一开始清政府就决定对两金川土司势力大加惩治。清高宗指出:“设镇驻兵,方为一劳永逸”,“至该处番众,则照黔省古州之例,改作屯兵。”所以金川平定后,清政府便在两金川地区积极推行设镇安屯措施:

首先,在大小金川留兵六千,授田耕屯,俗称军屯。清政府在大金川安设绿营兵三千名。于勒乌围设总兵、游击各一员,都司、守备各二员,驻兵一千名。噶拉依设副将一员、都司二员,驻兵七百名。噶尔丹寺设游击、守备各一员,驻兵三百名。茹寨设参将、守备各一员,驻兵四百名。马尔邦设游击、守备各一员,驻兵三百名。曾达设守备一员,驻兵三百名。又在小金川驻兵三千名。在美诺设总兵一员、游击一员、都司二员、守备三员,驻兵一千;底本达设都司一员,驻兵五百名;大板昭设守备一员,驻兵三百名;僧格宗设参将一

土司等级篇四
《土司制度》

自元朝开始,广西地区实行一种特殊的政治制度——土司制度。土司制度亦称“土官制度”。统治者在广西推行土司制度,其目的是“以夷治夷”。土司制度在唐宋时期称羁縻州制度,由中央王朝委任当地民族首领为府、州、县的文职土官,元朝加强了军事统治,设置宣使、宣抚使、安抚使、招讨使、长官司等武职土官。明沿袭宋、元制度,并进一步完备了土官的考核、任免、贡纳、征调等制度。土司制实质上是封建领主制,土官既是政治上的最高统治者,又是当地的大领主,掌握着军、政、财权,对农奴有“生杀予夺”之权。土司制建立了一套严密的统治机构,治理辖境的政治、经济、文化及诉讼、刑罚等。政治上依靠封建王朝,册封世袭,划疆分治,军事上实行土兵制度,以种官田、服兵役的方式,把农奴组织成土官武装,维持土官统治和供王朝征调。经济上,土官是辖境土地最高所有者,实行劳役地租、实物地租等经济剥削。文化教育方面,则不准土民读书和参加科举考试。明代为广西壮族地区土司全盛时期 ,太平、思明、镇安、庆远等皆为土府、土州、土县。明末清初土司制度走向衰落,清王朝在康熙、雍正和乾隆年间进行了大规模的“改土归流”。直至本世纪二十年代末,土官制度方宣告结束。广西地区的土司制度主要建立在今百色、南宁、河池、柳州等壮族和其它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其它地区虽亦有土司、土官,但为数很少。土司制度是一种封建领主制度,虽比封建制度落后, 但又是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适合于少数民族地区的一种特殊制度, 对少数民族地区生产力的提高、社会经济的发展,对加强民族间的交流和融合、捍卫多民族国家的统一均起了积极的作用。广西地区土司制度存在数百年之久,如今广西仍有丰富的土司文化遗存,主要有墓葬、遗址和文物等。墓葬多为明清墓,一般由封土堆、墓室、墓围、祭台和神道等部分组成。有单葬也有合葬,葬式均为一次葬。明代土司墓封土堆多为馒头形或盔帽形,清代土司墓则多为字塔式或亭阁式。土司遗址则有古城遗址、衙门遗址、军事遗址、道路遗址、寺庙、塔、阁、桥梁、石刻等。文物则有玉器、铁器、金器、碑刻、石雕、印章等。这些文化遗产是研究壮族地区土司制度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珍贵历史资料。土司制度的由来    土司制度是我国历代封建王朝在少数民族地区,通过分封地方首领世袭管职,以统 治当地人民的一种特殊政治制度。隋唐时期,封建中央王朝在边疆及少数民族地区,设立竭糜

州郡,实行羁縻制度:即在各族首领所辖领域的基础上,飞设置州县,其大者为都督府,其首领为都昔、刺 史,皆世袭(《新唐书卷四十三》)","树其酋长,使自镇抚,以达其以夷治夷"的目的。土家族地区的土司制度始于五代(初为竭糜制度),发展于宋,完备于元、明(由 褐糜制度发展成为土司制度),终止于清,历经后梁、后唐、后晋、后汉、后周和宋、 元、明、清各代,时达八百余年。 土司制度是我国历代封建王朝在少数民族地区,通过分封地方首领世袭管职,以统 治当地人民的一种特殊政治制度。隋唐时期,封建中央王朝在边疆及少数民族地区,设立竭糜州郡,实行羁縻制度:即在各族首领所辖领域的基础上,飞设置州县,其大者为都督府,其首领为都昔、刺 史,皆世袭(《新唐书卷四十三》)","树其酋长,使自镇抚,以达其以夷治夷"的目的。土家族地区的土司制度始于五代(初为竭糜制度),发展于宋,完备于元、明(由 褐糜制度发展成为土司制度),终止于清,历经后梁、后唐、后晋、后汉、后周和宋、 元、明、清各代,时达八百余年。元代对西南各部族的大姓,因其请而以土司之职。明袭元制,凡结族来附 者,均以原官,并加以重用,土司便成为统治王朝倚重的疆吏,甚至同于藩国。明代, 土司与朝廷的关系甚为密切,土司制度更为完备。历代封建王朝,给溪州彭氏土司集团及所属州、洞,分别给予刺史、宣慰使、宣抚 使、土知州、土巡检等大小不同的土官官职。各司还有同知、副使、敛事、经历等人 员。历代王朝对土司的职位,准其世代承袭,父死子袭,无子弟袭,侄赤可袭,其承袭 有长幼之分,不得擅越。明政府规定土司的承袭、升降、裁革和机构的置废,都必须听 命于朝廷。各级大小土司以中央王朝为靠山,接受封号谐命,使自己的统治合法化,便于在各自的管辖地区实行有效的统治,也乐于接受这种形式。土司与中央王朝的关系,在经济上表现为"纳贡"与"回赐"。向中央王朝纳贡, 唐代有贡"溪布"、"水银"的记载。宋、元、明以后日益扩大,计有虎皮、府脐、犀 角、竹鸡、锦鸡、土绸、溪布、水银、黄蜡、丹砂、珍贵药材、名马、大捕竹等。每次纳贡均得到皇帝相应的一些"回赐"。土司必须服从封建王朝的征调。土司所领之兵,原来只有守土之责,"无事则荷末 而耕,有事则修矛以战,军无远戍之劳,官无养兵之费"。随着土司制度的完备及与申 央王朝关系的密切,在明代,土兵成为朝廷的主要兵源之一,朝廷每次征战,土兵几乎 无役不从。土司在其辖区内具有无上权威,为名符

其实的"土皇帝",自设总理、家政、舍巴、土知州、土中军等。自宋代开始,所辖最小行政单位为洞。洞与洞之间有固定地段,一 般以山坡河流为界,颇与今日的区、社相似。洞下为旗,旗是土司政权兵民合一的组织,有事则调集为军,以备战斗,无事则散处为民,以习耕凿。永顺司所屏的三州六长 官司,其下有五十八旗。土司统治等级森严,用等级确定权力和地位,主仆之分十分严格。土地按等级分配,土司占有肥田沃土,舍巳头人可分平地。土民只能在山坡上开一块"份地"。在住房上,土司《纺柱雕梁,砖瓦鳞砌",舍已头人"许竖梁柱,周以板壁",土民则"叉木架屋,编竹为墙",皆不准盖瓦,如有盖瓦者,即"治以潜越"之罪,俗云:"只准 家政骑马,不许百姓盖瓦。"讨土司出巡时,仪卫颇盛,土民见之皆夹道拜伏,否则以 谴责诛杀勿论也。》土司自称化日本爵",土民称其为"爵爷"、"都爷",土司居住的衙署自称为化金挛宝殿",其宿舍称"婪宫",其妻要有《三宫六院",其墓葬地称 "紫金山",其花园称"御花园",其宗柯称"太庙"。各级土司过着奢侈豪华的糜烂生活。每逢岁时会节及舍已下乡,"具令民间妇女摆 项歌舞佰筋。"土司修有热洞,凉洞,为保暖避暑之所。其中设有林泉、花园、钓鱼台等,专供游玩。残酷的刑法,是土司对土民实行野蛮残酷统治的重要手段。土司操有杀伐之权,其刑法有断首、宫刑、断指、割耳·挖眼、杖责等。土人有罪,小则知州长官治之,大则 土司自理。土司的残酷统治,给土民带来了深重的灾难,土民生活的困苦,连封建王朝也不得不承认

土司等级篇五
《土司制度》

中国土司制度 摘要:中国的政治制度涉及面十分宽泛,从中央到地方行政无所不包,而在地方上,尤其是少数民族聚居地存在着一种特殊的行政制——土司制度,所谓土司,就是元、明、清各朝在少数民族地区授予少数民族地区首领世袭官职,本文分土司制度、元明清时期的土司制度、土司制度的历史意义三方面进行论述。

关键字:土司 制度 元 明 清 时期

一、土司制度简介 土司制度起源于“羁縻政策”,在秦、汉肇始时,不过略微管束,加以笼络,使之不生异心而已;至唐、宋时,才渐次趋于强化。至元代,元王朝在总结历代封建王朝特别是唐、宋以来推行的羁縻政策经验的基础上,施行“蒙、夷参治”之法,官有“流、土”之分,于是开始了土司制度。 到明代,随着社会的发展与王朝统治的深入,土司制度得到进一步的完善和发展,并达到了鼎盛时期。及清代,少数民族地区地主经济兴起,土司制度对于社会发展渐次起着阻碍作用,自是土司制度始行崩溃,并在清代中期以后逐渐消亡。土司制度曾在维护国家统一、保持民族地区安定、促进社会发展、巩固边防等方面起过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土司制度毕竟是“封土封疆”世袭统治的残余,残酷剥削压迫人民,愈来愈腐败,故终于在历史的长河中消亡。

二、元明清时期的土司制度

土司制度的初期阶段出现在元代。元朝在统一全国后,开始在南方民族地区普遍建立土司统治。由中央派蒙古官员达鲁花赤进驻各级地方政府,实现对多民族汉族的统治,在西南少数民族的地区也

有达鲁花赤与土官共治。元朝土司制度统治的具体方法有如下几点:

第一,设立各种土司职务。元朝土司官职大者有宣慰使、宣抚使、安抚使、招讨使、长官司诸职。

第二,任用各民族中的豪酋为各级土司土官。元朝比较广泛的任用南方民族的豪酋为土司土官,从宣慰使、宣抚使、安抚使、长官司到路、府、州、县的长官大多以各民族中的豪酋担任。

第三,明确了土司的义务。元朝对所任用的土司都规定必须向中央王朝尽一定的义务,贡赋包括朝贡和纳赋两项内容。

第四,规定了土官的信物、承袭、升迁、惩罚的制度。元朝对土司的管理,从土司的任命、承袭、升迁到对土司的惩罚等都有明确的规定。

以上反映出元朝的土司制度已经基本确立,只不过处在土司制度的初期阶段而已。明朝才是土司制度完善的时期。

明袭元制,并大为恢拓,将图司制度发展成为一种完整的制度。基于南方各民族社会发展的不平衡,各民族封建农奴制分散割据的

特殊情况,加之各民族豪酋的长期统治,采取“以夷制夷”为特点的土司制度。

明代是土司制度成熟的时期,主要有两个标志,一是专门设置了区别于流官的士官职衔,一是改元代单纯的怀远、安抚为驾驭。【1】 土司职衔的确立。元代虽然设立了土司制度,但是没有单纯的为土司设官职,土司和流官都可担任。明政府完善土司制度的首要一点,就是分别土流,专门设置了区别于流官的土司职衔有:宣慰使司,宣抚司,安抚司等;凡府、洲、县各级官职由土司充任着均冠以“与”字,以区别流官,如土知府、土同知、土通判等。【2】 驾驭土司的手段。明代改安抚政策为对土司的驾驭,企图以加强对土司的控制,牢固掌握对边疆地区的统治权。分三点:一是在土司继承问题上显示驾驭问题;二是从制度上规定,所有土司必须受地方文武长官的约束,这样就把土司的自主权压缩的很小;三是在土司衙门安插流官,以便对土司进行监视、制约。【3】

关于土司的俸禄,不如流官有俸银,皆以流官相同等级支给米,每月各支米俸如下:月二十六石者宣慰同知;月二十一石者:宣慰副使,宣抚司宣抚使;月一十六石者:宣慰佥事,宣抚副使,招讨使,安抚使,副千户;月一十石者:宣抚同知,长官司长官,宣抚佥事,副招讨;月八石者:副长官,安抚副使”。明朝对土官虽有

此规定,但实际上土官之俸米是取之于民,朝廷并不颁给,土官仍为无俸之官,只是在土官受罚俸处分时,则按月支米数受罚。 在承袭方面,明朝对土官的承袭规定甚严,前后变化较大,所有的明文法令皆在防冒袭及因承袭不明引起族人的争端。承袭的经过大概是:土司应将承袭之人依次呈报,在呈请袭职时,要取上司印结、本人宗支图及邻境保结方能承袭。根据《明会典》记载,明代各朝对土司承袭的规定是:1436年(正统元年)奏准:土官在任,先具应袭子侄姓名开报合于上司,候亡故,照名起送承袭。

在升迁与惩罚上,明朝对土司有考察制度,对土司实行升迁和惩罚。升迁途径有:军功,明代土司的升迁,以军功升官的最多;忠勤,一些土司“积有年老”,忠于职守,到一定时间给予升官;纳米,明王朝在边疆少数民族地区驻守大量军队,需要粮食,故采取“纳米升授”土司官职办法;进贡,土司以进贡取悦朝廷,从而得到晋升。惩罚办法有:典型,土司有罪,也与流官一样受到惩罚,而且惩罚也很严厉;革降,将违法土司裁革或降职;迁徙,把有罪土司迁到其他地方安置。[4]

清朝是土司制度走向衰微的时期。清代的土司机构大体都设置于顺、康、雍年间。在清代有新的民族首领归附,因此,清朝政府决定凡土司来降者,皆授原职世袭,雍正十年,在青海玉树地区进

行户口清查划定界限,将一百多个大小部落头人分别委任为土千户,百户,百长,又新增设七百多家小土司。在土司官职、承袭、朝贡、赋税、升迁、惩罚、限制等方面也制定有一套制度。其内容与明朝又有所区别。特别在清朝大规模改土归流以后,对残存土司的统治有了很大的变化,土司的势力大为减弱,只在形式上为土司统治,实际上是在清朝所设的各种流官机构的管辖之下。

改流后土司区的分布也发生了变化,四川土司数有明显的增加,而湖广、云南却有减少,尤以湖广减少最多,与明朝的土司制度已经有了显著的变化。说明清朝土司制度已经大大衰落,在南方民族地区推行了几百年之久的土司制度基本结束了。

三、土司制度的历史意义

土司制度是元、明、清三代在南方民族地区采取的一种封建民族政策,它产生的初期作为一种新兴的政治统治制度,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应当说是一种进步,因为土司制度适应了当时南方各民族的社会经济基础和生产关系,就必然对南方各民族社会产生一些积极的影响,总的来说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该制度暂时维护了地方的稳定和巩固了祖国的统一。元、明、清三朝建立和推行土司制度的意图,主要是为暂时安定情况十

土司等级篇六
《近六十年来嘉绒十八土司研究综述》

[收稿日期] 2011-12-20

[作者简介]叶小琴(1986- ),女,重庆忠县人,现为西藏民族学院民族研究院在读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藏族史。

近六十年来嘉绒十八土司研究综述

叶小琴

(西藏民族学院民族研究院 陕西咸阳 712082)

摘 要:嘉绒藏族是藏族的一个重要分支,主要分布在今四川省阿坝、甘孜地区,明清以来先后形成了

一些大小不等的嘉绒土司。学术界对嘉绒藏族的研究发端于 20 世纪三四十年代,在诸多方面譬如土司辖

区内各项制度、土司与各方关系、有关嘉绒土司的历史事件、历史人物以及土司祖源、分布、官寨、碑铭等

的研究,均取得了不少有益成果。但就目前而言,嘉绒土司在研究范围的拓展、研究资料的深掘、研究方法

的丰富以及范式的创新等方面仍有较大空间。

关键词:嘉绒藏族;十八土司;祖源研究;改土归流;土司官寨

中图分类号:K28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388(2012)04-0078-07

关于嘉绒藏区的土司数量,由于研究者本身

视角的差异,历来存在争议,但目前比较通行的说

法是“嘉绒十八土司”。

一般认为,“嘉绒十八土

司”即嘉绒藏区自元代以来陆续存在过的大大小

小的十八个土司及其统治区域。但有鉴于研究者

论及十八土司具体构成时所产生的各种含混与自

相矛盾,曾现江曾撰文指出,“嘉绒十八土司”并非

实指,而很可能源于苯教关于“十八”的数字崇拜

及相关的象征文化。

[1]

此说尚有待进一步考证。本

文据已有研究成果而保留“十八土司”之说,并且

认为其分别是:木坪、瓦寺、大金、小金、沃日、绰斯

甲、杂谷、梭磨、卓克基、松岗、党坝、巴底、巴旺、格

什札、明正、鱼通、沈边、冷边等。

就目前而言,关于嘉绒藏区的国外研究成果十

分少见,据笔者所能掌握的资料,主要有罗杰尔·格

来特里斯(Roger.Greatrex)的《第一次金川之役概

述》(A brief introduction To The First Jinchuan War)

[2]

和《明代嘉绒地区苯教的朝贡使团》

[3]

,丹·马丁的

《苯波教的教义与耶稣的大炮》

[4]

,卫周安的《中国

的战争文化:帝国与清朝军事》

[5]

以及艾里克·汉尼

希的《东部藏区的开发:18 世纪中国人移民的记

录》

[6]

等。从研究的内容来看,以上研究成果涉及最

多的是金川战争,其次是嘉绒土司的宗教信仰情

形。总的来说,关于嘉绒土司的国外研究成果不仅

数量少,而且其所涉领域也极为有限。

相对而言,国内关于嘉绒土司的研究则丰硕

得多。其大致可以分成几个阶段,即 20 世纪三四十

年代的肇始期、50 年代中期的迅速发展期、60 年

代的低迷期、70 年代末的复兴期以及 21 世纪以来

的多元发展期。以下便着重介绍国内研究情况。

一、土司的祖源、分布、官寨与碑铭研究

(一)祖源

祖源记忆属于“社会记忆”之“历史记忆”的一

种,它是历史人类学研究中经常出现的一个名词,

也是社会人类学学者关照“历史”的重要手段之

一。在历史人类学看来,祖源记忆即某一具有血缘

第 33 卷 第 4 期

Vol. 33 No.4

西藏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Tibet Nationalities Institute (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2012 年 7 月

Jul. 2012

- 78-关系的社会群体对自身来源的追忆,也是对先祖

事迹的追述,具有群体认同的社会意义。对于“历

史记忆”以及“祖源记忆”,王明珂关注较多,他曾

对瓦寺土司的三种祖先来历及家族起源进行过分

析研究,并将其分别冠以“历史”“、神话”及“乡野传

说”三种名称

[7]

。当然,他的重点还不是辨析以上三

种土司祖源的合理性,而是探讨三种文本产生的

内在原因。《四川省阿坝藏族社会历史调查》

[8]

通过

对绰斯甲、瓦寺、巴底、木坪等土司世系传说的对

比分析研究,得出结论:绰斯甲、沃日、革什咱、木

坪、巴底、促浸、赞拉等土司及其百姓皆由琼部三

十九族迁来;巴旺土司系由巴底分出;杂谷土司由

革什咱分出,再由杂谷衍生出梭磨土司,其始祖为 诺达工朝尔基。诺达工朝尔基生三子一女,其中囊 索河甲坚木灿留继梭磨土司位,良尔吉分派至卓 克基,松纪尔甲分派为党坝土司,其女色噶尔玛为 松岗土妇,赘夫生子后,为松岗土司之祖先。瓦寺 土司据说以木坪衍派为可靠。贾霄锋亦持相似观 点。他认为,吐蕃派驻巴蜀的戍边元帅察哇科盘乃 嘉绒十八部的首领,其部众后来更形成了嘉绒十

八大土司。绰斯甲、沃日、丹东(即革什札)、木坪、 巴底、促侵、赞拉等土司及其部分百姓皆由琼布三 十九族迁来,融入当地蕃民,世居于此。

[9]

邹立波的

《历史记载与祖源记忆———对瓦寺土司两种祖源 历史文本的解读》

[10]

一文则重点就瓦寺土司祖源问

题进行了专门探讨。作者认为,与民国《汶川县志》 相比,《天下郡国利病书》所记载的瓦寺土司祖源即 “董卜韩胡说”比民国《汶川县志》所记载的“乌思藏 说”更令人信服。吴吉远对鱼通、天全二土司的来历 以及二者在历史上的关系做了细致考证。

[11]

(二)分布

嘉绒藏族内部常将嘉绒地区按照十八土司辖

区分为本部和冲部两大板块,所谓本部,即嘉绒的 核心区域,而冲部则指其外围区域。林耀华的《川 康边界的嘉戎土司》

[12]

较早记载了这种分类。作者

认为,本部可细分为三小部,其中“四土部”包括梭 磨、卓克基、松岗、党坝四土司地;“大金部”包括绰 斯甲、促侵、巴底、巴旺、丹东五土司地;“小金部” 包括赞拉、沃日、穆坪(即木坪)三土司地;冲部也 可细分为三小部,其中“来苏部”原系杂谷土司管 辖之地,乾隆年间改土归流,来苏部划归梭磨土司 管辖;“杂谷部”包括五屯地,即九子、上孟、下孟、 甘堡、和杂谷五屯;“瓦寺部”即今之瓦寺土司地。 但杨嘉铭认为这种划分尚未完全包括嘉绒十八土 司,故建议将原属明正土司的丹巴县境内的十七 土百户划入嘉绒本部,明正土司所辖其余地区以及 鱼通、冷边、沈边等可划入中部地区。《四川省阿坝 藏族社会历史调查》

[8]

则对“本部”与“冲部”的大致

范围做了较为详细的划分。该书认为,马塘以西十 二土司之地称为嘉绒藏族本部,东起马塘,西达大 小金川流域;马塘以东则称为冲部。

关于嘉绒十八土司的具体地理位置,杨嘉铭

的《解读“嘉绒”》

[13]

一文阐述得较为详细。该文指

出,明正土司地跨今甘孜州康定、泸定、道孚、雅 江、九龙、丹巴等;木坪土司在今四川省雅安地区 宝兴县境内;巴底土司、巴旺土司在今甘孜州丹巴 县境内;梭磨土司地跨今阿坝州马尔康、红原、理 县、黑水等县;瓦寺土司在今阿坝州汶川县境内; 绰斯甲土司地跨今阿坝州金川、壤塘和甘孜州色 达等县;丹东土司在今甘孜州丹巴县境内;大金土 司在今阿坝州金川县境内;小金土司在今阿坝州 小金县境内;松岗土司在今阿坝州马尔康县境内; 杂谷土司地跨今阿坝州理县、茂县、黑水等县;沃 日土司在今阿坝州小金县境内;鱼通土司在今甘 孜州康定境内;冷边土司在今甘孜州泸定县境内; 沈边土司在今甘孜州泸定县境内;党坝土司、卓克 基土司在今阿坝州马尔康县境内。

(三)官寨

若以历史人类学的视角来看,土司官寨研究当

是其关注的重点之一。譬如,按照成臻铭《清代土司 研究》的分类,“土司官寨”便应当归入“土司文化” 之“土司政治文化”目下。在其分类中,土司政治文 化包括:职官(土官、土司、土司自署职官);机构(土 司衙署);行政区(土官区、土司区、土司带);管理制 度(土官制度、土司制度)四个方面。

[14](P7)

从目前所见

的几篇关于嘉绒土司官寨的文章来看,基本上以 表层性的描述为主,而深层性的分析相对不足,其 代表主要有陈学志的 《卓克基土司及其土司官 寨———兼谈嘉绒藏族民族建筑的一些特点》

[15]

和郝

占鹏的《川西北土司官寨建筑研究》

[16]

等文章。其

中,前者分析了卓克基土司官寨的建筑特点及其 风格。作者认为,卓克基土司官寨建筑规模庞大, 构造精细,几乎囊括了嘉绒藏族数千年积累的建

筑技术精华,是藏汉民族建筑艺术高度融合的典 范,具有很高的建筑研究价值。而后者系从建筑设 计角度对嘉绒藏区土司官寨进行专门性、系统性 研究的一篇文章。该文以官寨的建筑历史文化为 背景,利用传统建筑理论和现代建筑理论,对官寨 叶小琴:近六十年来嘉绒十八土司研究综述

- 79-的选址、空间形态,建筑材料和建造技术以及官寨 和聚落的关系进行研究,由此揭示土司官寨的文 化内涵。

(四)碑铭

碑铭石刻同样是历史人类学研究赖以依凭的

重要资料。张勋燎的《咸丰三年茂汶<瓦寺土司差 役碑>初析》

[17]

一文对《瓦寺土司差役碑》的字句做

了细致的考订并在此基础上分析得出了以下结 论:清代道、咸年间瓦寺地区的经济形态为封建领 主制;清王朝政府和土司联合进行统治,土民遭受 到比汉族劳动人民更为残酷的双重剥削;统治者 的残酷剥削和压迫,造成了生产力的严重破坏,阻 碍了生产的发展;遭受严重压榨的瓦寺土民对封 建领主进行了激烈的反抗斗争。作者还指出,尽管 《差役碑》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瓦寺土民对封建剥 削的反抗,但它只不过是统治者利用土民的反抗 斗争来缓和彼此间矛盾、平衡彼此间利益的产物, 具有很大的欺骗性。此外,关于嘉绒土司碑铭研究 的文章还有黄清华的《<御制平定金川勒铭噶喇依 之碑>考介》

[18]

、《<御制平定金川勒铭勒乌围之碑>

解析》

[19]

等。

上述研究所表现出来的共同特点便是研究方

法较单一且研究深度不够,尤其是在研究深度上, 表现得尤为明显。譬如论者对嘉绒土司地理分布 的研究,目前基本仍停留在厘清十八土司的空间 分布上,尚未出现从宏大而深层的视角探讨其空 间分布的文化内涵的作品。

二、土司统治区的制度研究

关于嘉绒土司区的政治制度,《四川省阿坝藏 族社会历史调查》

[8]

作了较为详细的论述,并且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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