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上市的抗菌药物分级管理中属于

| 信息系统管理 |

【www.guakaob.com--信息系统管理】

2016年抗菌药物的分级管理 试题及答案
新上市的抗菌药物分级管理中属于 第一篇

《抗菌药物的分级管理》培训试题

单位: 姓名: 分数: 一、单项选择(2*5=10分)

1、引起医院内感染的致病菌主要是( )

A革兰阳性菌B革兰阴性菌C真菌D支原体

2、在细菌所引起的医院内感染中,以( )感染在我国最常见。

A尿路感染B术后伤口感染C肺部感染D皮肤感染

3、抗菌药物的选择及其合理使用是控制和治疗院内感染的关键和重要措施,以下哪项说法不正确( ) A病毒性感染者不用 B尽量避免皮肤粘膜局部使用抗菌药物

C联合使用必须有严格指征 D发热原因不明者应使用抗菌药物

4、下列哪种手术宜预防性应用抗生素( )

A疝修补术B甲状腺腺瘤摘除术C乳房纤维腺瘤切除术D开放性骨折清创内固定术

5、耐甲氧西林的葡萄球菌(MRSA)的治疗应选用( )

A青霉素B头孢拉啶C头孢哌酮D万古霉素

二、多项选择(5*7=35)

1、抗菌药物的不合理应用表现在诸多方面:( )

A无指征的预防用药 B无指征的治疗用药 C抗菌药物品种、剂量的选择错误 D给药途径、给药次数不合理 E疗程不合理

2、抗菌药物治疗性应用的基本原则( )

A诊断为细菌性感染者,方有指征应用抗菌药物;

B尽早查明感染病原,根据病原种类及细菌药物敏感试验结果选用抗菌药物; C按照药物的抗菌作用特点及其体内过程特点选择用药;

D抗菌药物治疗方案应综合患者病情、病原菌种类及抗菌药物特点制订;

E非细菌感染也可以选择抗菌药物

3、抗菌药物治疗方案应综合患者病情、病原菌种类及抗菌药物特点制订,根据什么制订抗菌药物治疗方案( )

A病原菌B感染部位C感染严重程度D患者的体温E患者的生理、病理情况

4、抗菌药物治疗方案应综合患者病情、病原菌种类及抗菌药物特点制订,包括( )

A选用品种B剂量C给药次数D给药途径、疗程E联合用药

5、抗菌药物的联合应用要有明确指征( )

A原菌尚未查明的严重感染,包括免疫缺陷者的严重感染。

B单一抗菌药物不能控制的需氧菌及厌氧菌混合感染。

C单一抗菌药物不能有效控制的感染性心内膜炎或败血症等重症感染。

D需长程治疗,但病原菌易对某些抗菌药物产生耐药性的感染,如结核病、深部真菌病。

E、2种或2种以上病原菌感染。

6、外科手术预防用药目的( )

A预防手术后切口感染B清洁-污染或污染手术后手术部位感染

C预防呼吸道感染D术后可能发生的全身性感染。E预防消化道感染

7、抗菌药物分哪三类进行分级管理。( )

A非限制使用B限制使用C特殊使用D随意使用E经验使用

三、判断题(5*6=30分)

1、按照抗菌药物临床使用分级管理要求,将抗菌药物分为非限制使用、限制使用与特殊使用三类。( )

2、预防应用抗菌药物,术中需要追加的情况见于手术时间长(>3小时)或术中失血量大(>1500mL)。( )

3、新生儿禁用四环素类、喹诺酮类抗菌药物,可导致脑性核黄疸及溶血性贫血的磺胺类药和呋喃类药避免应用。( )

4、预防应用抗菌药物要求Ⅱ类切口的停药时间为3至7天。( )

5、术前已存在细菌性感染的手术,属抗菌药治疗性应用,不属预防应用范畴.( )

6、抗菌药物疗程因感染不同而异,一般宜用至体温正常、症状消退后72~96小时。

( )

四、简答题(25分)

1、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的分级原则?【新上市的抗菌药物分级管理中属于】

答案:一、BCDDD

二、1. ABCDE 2. ABCD 3. ABCE 4. ABCDE 5. ABCDE 6.ABD

7.ABC

三. √ √ √ × √ √ 四. 答(1)非限制使用:经临床长期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

(2)限制使用:与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相比较,这类药物在疗效、安全性、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药品价格等某方面存在局限性,不宜作为非限制、药物使用。

(3)特殊使用:不良反应明显,不宜随意使用或临床需要倍加保护以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而导致严重后果的抗菌药物;新上市的抗菌药物;其疗效或安全性任何一方面的临床资料尚较少,或并不优于现用药物者;药品价格昂贵。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系统
新上市的抗菌药物分级管理中属于 第二篇

PASS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系统简介

一、概述

PASS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系统,是四川美康医药软件研究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康公司)自主研发的一种数据库应用软件系统,它根据临床专业人员工作的特点和基本要求,结合《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等相关管理规范的要求,运用信息技术实现抗菌药物分级审查功能,并提供相关统计功能。为使此项功能得到真正地应用,PASS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系统通过标准数据接口读取HIS系统中的病人及医嘱信息,根据各种抗菌药物的作用特点、疗效和安全性以及药品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非限制使用、限制使用与特殊使用三类。由此,方便医院制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相关规定,完善抗菌药物的临床合理用药管理工作。

二、抗菌药物分级原则:

1、非限制使用:经临床长期应用证明安全、有效,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

2、限制使用:鉴于此类药物的抗菌特点、安全性和对细菌耐药性的影响,需对药物临床适应证或适用人群加以限制,价格相对较非限制类略高。

3、特殊使用:包括某些用以治疗高度耐药菌感染的药物,一旦细菌对其出现耐药,后果严重,需严格掌握其适应证者,以及新上市的抗菌药,后者的疗效或安全性方面的临床资料尚不多,或并不优于现用药物者;药品价格相对较高。

三、抗菌药物医生权力使用原则:

1、临床医师可根据诊断和患者病情开具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处方。

2、患者病情需要应用限制使用抗菌药物时,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才能开具。

3、患者病情需要应用特殊使用抗菌药物时,经具有高级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主任医师才能开具。

4、紧急情况下根据药物适应证或适应人群,临床医师可以越级使用高于权限的抗菌药物,但仅限于1天用量,如需继续使用,必须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四、统计分析报表

系统还提供对抗菌药物越权使用的相关统计报表功能,以便让医院监管部门了解全院整体使用抗菌药物的情况,方便对越级使用抗菌药物的医生及相关信息进行管理。可以按照时间(年、月、日)、按医生所在科室、按药品三种条件统计出以下3个表格:

1、药品越权使用流水统计报表

查询在一定的时间段内,某个或多个科室越权使用某种或多种抗菌药物的明细表情况。可查看符合条件的科室、开嘱医生、医生职称、病人姓名、越权使用的药品名称、越权级别等信息,并可以按任意字段进行排序查看。

2、药品越权使用汇总统计报表

统计在一定的时间段内,某个或多个科室中越权使用某种或多种抗菌药物的汇总表。可查看符合条件的科室、开嘱医生、越权使用的药品名称、越权使用同一抗菌药物的次数等信息,并可以按任意字段进行排序查看。

3、抗生素药品越权使用合计统计报表

统计在一定的时间段内,某个或多个科室中的医生越权使用某种或多种抗菌药物的汇总情况表。能够查看符合条件的科室、开嘱医生、越权使用同一抗菌药物的次数等信息,并可以按任意字段进行排序查看。

五、应用模式

【新上市的抗菌药物分级管理中属于】

PASS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系统通过标准数据接口读取HIS系统相关数据,或者结合PASS合理用药监测系统处方审查数据库进行工作。PASS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系统从HIS数据库提取相关数据,所有数据均为只读方式提取,从而最大限度地避免对HIS系统的影响。从HIS数据库读取的数据,只局限于满足PASS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系统相关功能的基础数据,不涉及HIS系统其他数据。一旦读取了相关数据,PASS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系统将释放和HIS数据库的连接,其他功能将在PASS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系统自带的数据库和PASS核心审查数据库基础上独立运行。PASS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系统首先通过其维护工具,获取医生、药品信息,并对医生及药品抗菌药物等级属性进行维护。在医生站通过调用PASS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系统的接口函数,传入医生和药品信息,逻辑处理药品是否为抗菌药,对于当前医生是否存在越权;采用弹出对话框的形式来呈现判断结果,并对是否越权进行处理。

2015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
新上市的抗菌药物分级管理中属于 第三篇

第1篇:抗菌药物使用的分级管理制度

2015年,卫生部就出台《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要求各医疗机构根据抗菌药物特点、临床疗效、细菌耐药、不良反应以及当地社会经济状况、药品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非限制使用、限制使用与特殊使用三类进行分级管理,明确各级医师使用抗菌药物的处方权限。

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是指:经临床长期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限制使用抗菌药物是指:在疗效、安全性、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药品价格等某方面存在局限性,不宜作为非限制药物使用的抗菌药物。特殊使用抗菌药物是指:不良反应明显,不宜随意使用或临床需要倍加保护以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而导致严重后果的抗菌药物;新上市的抗菌药物;其疗效或安全性任何一方面的临床资料尚较少,或并不优于现用药物者;药品价格昂贵。

一般对轻度与局部感染患者应首先选用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进行治疗;严重感染、免疫功能低下者合并感染或病原菌只对限制使用抗菌药物敏感时,可选用限制使用抗菌药物治疗;特殊使用抗菌药物的选用应从严控制。

临床医师可根据诊断和患者病情开具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处方。患者需要应用限制使用抗菌药物治疗时,应经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同意并签名。患者病情需要应用特殊使用抗菌药物,应具有严格临床用药指征或确凿依据,经由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委员会认定、具有抗感染临床经验的感染或相关专业专家会诊同意,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开具处方后方可使用。紧急情况下未经会诊同意或需越级使用的,处方量不得超过1日用量,并做好相关病历记录。“特殊使用”抗菌药物主要为:第四代头孢菌素:头孢吡肟、头孢匹罗、头孢噻利等;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亚胺培南/西司他丁、美罗培南、帕尼培南/倍他米隆、比阿培南等;多肽类与其他抗菌药物:万古霉素、去甲万古霉素、替考拉宁、利奈唑胺等;抗真菌药物:卡泊芬净,米卡芬净,伊曲康唑,伏立康唑,两性霉素B含脂制剂等。

第2篇:建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制度

卫生部8日发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要求医疗机构对抗菌药物使用趋势进行分析,对抗菌药物不合理使用情况及时采取有效干预措施。

管理办法共6章59条,提出建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制度,医疗机构抗菌药物遴选、采购、临床使用、监测和预警、干预与退出全流程工作机制和细菌耐药预警机制,同时明确了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管理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高价抗菌药不得在门诊使用

管理办法规定,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不得在门诊使用。这意味着一些价格昂贵的抗生素将不能列入门诊处方。

【新上市的抗菌药物分级管理中属于】

据了解,管理办法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行分级管理,根据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三级: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与特殊使用级。

管理办法要求严格控制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使用,不得在门诊使用。临床应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应当严格掌握用药指证,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指定的专业技术人员会诊同意后,由具有相应处方权医师开具处方。

根据管理办法,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医师可以越级使用抗菌药物。越级使用抗菌药物应当详细记录用药指证,并应当于24小时内补办越级使用抗菌药物的必要手续。

对抗菌药物应用进行排名公示

管理办法还指出,医疗机构应当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工作(

依照管理办法,医疗机构应当对排名后位或者发现严重问题的医师进行批评教育,情况严重的予以通报,对临床科室和医务人员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进行汇总,并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门诊抗菌药物处方率降至15%

卫生部医政司司长王羽8日说,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督导检查结果显示,受查医院门诊患者的抗菌药物处方率从2006年的27。8%下降至2011年的15%,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率从80。5%下降至58%。

据了解,抗菌药物不合理使用导致的细菌耐药,对用药个体和整个社会造成不良影响,已经成为全球性的公共卫生问题。去年4月以来,卫生部在全国组织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对全国430多家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的专项督导检查结果显示,门诊、住院患者的抗菌药物使用率明显下降,使用强度有所降低,微生物送检率逐步提高。

王羽还表示,清洁切口手术预防使用抗菌药物比例从2006年的99%下降到了58%,住院患者抗菌药物联合使用率从51。5%下降到不足30%,医务人员抗菌药物使用行为进一步规范。

针对部分患者对减少抗生素使用的不理解,全国合理用药专家委员会委员肖永红在发布会上指出,抗菌药物合理使用不仅仅是医疗机构的责任,也是全社会共同面临的挑战,因此医疗机构、药店、有关部门和媒体等方面都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做好患者教育,提高我国公众的科学素养。

第3篇: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制度

(一)医院将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工作纳入医疗质量与综合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各级责任人和各项责任内容,切实将各项管理要求落在实处。

(二)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全面负责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药事管理委员会下设“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小组”。

(三)抗菌药物管理小组的职责和任务

1、根据情况,参照我院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制订我院抗菌药处方集,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分级管理实施情况(检查项目参见附表),并根据临床需要,定期调整。

2、规范抗菌药物采购行为,对同一通用名的药品,每一剂型只能选定1~2家生产企业的药品。

3、每年至少2次定期公布抗菌药物使用情况,建立实施抗菌药物用量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制度。发现过度使用抗菌药物的行为时,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合理用药调查,对医师不合理用药情况提出纠正与改进意见,并对医院调整采购和使用抗菌药物提出建议。

4、督促临床医师按病情需要及早送验细菌培养及药敏,以根据病原菌药敏结果合理用药。

5、组织本单位相关医务人员进行抗菌药物合理应用的培训,每年至少2次,并有培训记录备查。

6、组织对临床科室和医师抗菌药物合理应用的检查和考评。

7、规范抗菌药物应用会诊制度,会诊咨询要有会诊单和记录。

8、组织开展抗菌药物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及时向有关临床科室通报监测结果以采取相应措施。

第4篇: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抗菌药物合理使用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临床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管理,特制定《安康市中心医院抗菌药物合理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按照安康市卫生局下达的目标任务和我院年度工作计划、目标,全院药品收入占业务收入的比例控制在40%以内,抗菌药物的比例控制在药品总收入的25%以内。

二、临床使用的抗菌药物实行分级管理,即分为非限制使用、限制使用、特殊使用抗菌药物(详见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以下简称(《指导原则》。

三、建立抗菌药物使用申请审批制度,并按使用性质进行分类管理。对注射用抗菌药物由医生填写申请表,并注明属预防性、经验性、治疗性(针对性)。

(一)预防性使用:主要是围手术期使用,一般使用不超过2次或48小时。特殊病种的预防性用药参照《指导原则》。

(二)经验性使用:能确定是感染性疾病,尚无病原学依据,可根据经验使用,但必须了解本地区或本单位微生物流行病学资料及其耐药性,熟悉针对病原菌的抗菌治疗原则,正确选择抗菌药物。经验用药前应尽量采集标本送病原学检查及药敏试验。经验性使用抗菌药物一般不超过3天。

(三)治疗性(针对性)使用:对有病原学依据的感染者,根据药敏试验结果使用,一般不超过5天。

四、抗菌药物使用实行分级审批管理。住院医生可以使用“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主治医师使用“限制使用”抗菌药物;所有抗菌药物均须经科主任以上人员审核同意后,方可使用。住院医师和主治医师级人员使用相应级别的抗菌药物均须填写《安康市中心医院抗菌药物使用审批表》;高级职称人员使用“特殊使用”抗菌药物,须填写《安康市中心医院特殊使用类抗菌药物审批表》,审批表随运行病历归档备查。

五、对抗菌药物使用进行定期动态监管。

(一)医院成立抗菌药物合理使用管理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药学部,负责日常工作。

(二)医院决定由药剂科负责每月对全院住院患者的抗菌药物使用状况进行分类统计、排名,即前10种抗菌药物(指药物价值金额,以下同)、月使用量(金额)前3种中的前10位医生。

(三)医院抗菌药物合理使用工作小组每月对全院抗菌药物使用情况进行调查,根据医生人均分管病员数及疾病轻重程度分析不合理因素,并对检查认定结果每月全院通报。

六、对抗菌药物促销和不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人进行相应处理。

(一)对发现药品促销、使用频率异常及滥用的抗菌药物停止使用。

(二)医生有不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经检查认定,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两次以上),造成不良影响者,除通报批评外,扣发当月超劳务奖;情节严重,给医院声誉造成不良影响,或造成不良后果引发医疗纠纷者,按医院有关医疗纠纷或差错、事故处理办法执行;情节恶劣者,吊销其处方权,并调离医生岗位。

(三)科主任是本科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第一责任人。对不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现象比较严重的科室,科主任负有管理责任,除全院通报批评外,扣除当月科主任津贴。

七、本《办法》实施后以此为准,其他类似规定同时废止。

八、本《办法》由药学部负责解释。

第二章抗菌药物遴选与采购制度

一、本院临床使用的抗菌药物由医院药剂科统一采购,其他科室或部门不得从事抗菌药物的采购与调剂活动。

二、医院应当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抗菌药物。

三、抗菌药物的遴选应当遵循“安全可靠、疗效确切、质量稳定、价格合理、使用方便”的原则。优先选用《国家处方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收录的抗菌药物品种。

四、严格控制抗菌药物购用的品规数量,抗菌药物的品种控制在50种,原则上不得超过50种,同一通用名称的药品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具有相同或相似药学特征的药品不得重复采购。

五、三代及四代头孢菌素(含复方制剂)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不得超过5个品规,注射剂型不得超过8个品规;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注射剂型不得超过3个品规;氟喹诺酮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和注射剂型各不得超过4个品规;深部抗真菌类抗菌药物不得超过5个品种。

六、医院引进新的抗菌药物品种,需由使用科室提交申请报告,经药学部门提出同意遴选意见后,提交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审核,报抗菌药物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方可列入采购供应目录。(见附表)

七、对存在安全隐患、疗效不确定、耐药严重、性价比差或者发现违规促销使用等情况的抗菌药物品种,临床科室、药学部门、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或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成员均可提出清退或更换意见。清退或者更换意见获得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50%以上成员同意后执行,并由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备案。清退或者更换的品种不得重新进入本机构药物采购供应目录。

八、因特殊感染患者治疗需求,又未列入医院药品处方集和基本药品供应目录的抗菌药物,可以启动临时采购程序。临时采购应由临床科室提交申请报告,使用统一制式的申请表,说明申请购入药品名称、规格、剂型、数量和使用理由。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核同意后由药剂科一次性购入使用。同一通用名抗菌药物品种启动临时采购程序不得超过5次,如果超过5次,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应进行调查,并讨论是否列入医院抗菌药物采购目录。调整后的采购目录抗菌药物总品种数不得增加。

第三章抗菌药物临时采购程序及管理规定

一、抗菌药物临时采购仅限于抢救、突发性疾病、灾情、疫情、干部保健、专科或外院专家会诊等急需的药品。由临床科室提交书面申请,须同时注明药品名称、规格、剂型、数量和申请理由等,报药剂科审核。药剂科主任经核实、签署意见后,报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议。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核同意后,由药剂科一次性购入。情况异常紧急时,可先通知药剂科报主管院长审批后购买,事后再补办手续。(见附表)

二、抗菌药物临时采购仅限于一次性采购,再次使用时需再次申请。申请人应保证该药品在有效期内使用完毕,若造成滞销,损失由申请人负责,并将在2年内不再受理该申请人的临时药物采购申请。

三、对同一临床科室在1个月内连续2次以上申请临时采购同一品种抗菌药物时,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应当进行调查,决定是否同意继续临时采购。

四、同一通用名称抗菌药物品种临时采购不得超过5次。否则纳入本机构抗菌药物常规采购目录,且不得增加医院抗菌药物总的品种、品规数。

五、抗菌药物临时采购情况,在召开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会议时,需向委员汇报,部分需长期使用的品种,经委员会批准,在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备案后,可作为医院正式引进的品种管理。

六、抗菌药物临时采购程序:科室提交申请→药剂科审核→药学部审核→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议→药剂科购买→市卫生局备案。

第四章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及目录

根据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5〕3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临床用药实际情况,特制定《安康市中心医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制度》。

一、抗菌药物分级原则

1、非限制使用:经临床长期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

2、限制使用:与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相比较,这类药物在疗效、安全性、对细菌耐药性影响、价格等某方面存在局限性。

3、特殊使用:不良反应明显,不宜随意使用或临床需要倍加保护以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而导致严重后果的抗菌药物;新上市的抗菌药物;其疗效或安全性任何一方面的临床资料尚较少,或并不优于现用药物者;药品价格昂贵。

二、分级管理办法

(一)组织管理

1、成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组,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进行监督管理。

2、成立感染性疾病临床诊治指导院级专家组,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进行指导。

(二)选用原则

1、临床选用抗菌药物应遵循《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根据感染部位、严重程度、致病菌种类以及细菌耐药情况、患者病理生理特点、药物价格等因素加以综合分析考虑,参照“各类细菌性感染的治疗原则及病原治疗”。

2、一般对轻度或局部感染患者应首先选用非限制使用类抗菌药物进行治疗。

3、严重感染、免疫功能低下者合并感染或病原菌只对限制使用类抗菌药物敏感时,可选用限制使用类抗菌药物治疗。

4、特殊使用类抗菌药物的选用应从严控制,使用前必需组织院级专家组成员进行病例讨论,并提出指导性意见。

5、外科I类切口手术和介入手术围手术期预防用抗菌药物一般选择非限制类抗菌药物,并按照预防用药原则使用。

(三)医师权限

1、所有临床执业医师均应参加“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培训”,并通过考试,未通过考试的无抗菌药物处方权。

2、所有具有抗菌药物处方权的注册临床医师均可开具非限制使用类抗菌药物。

3、具有抗菌药物处方权的主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医师,可以开具限制使用类抗菌药物。

4、患者病情需要选用特殊使用类抗菌药物时,应经感染性疾病诊治指导院级专家组的成员会诊同意后,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医师开具处方。

5、紧急情况下,临床医师可以越级使用高于权限的抗菌药物,但仅限1天用量,并做好记录,事后及时向上级医师汇报。

第五章特殊使用类抗菌药物管理规定

一、依据

按照卫生部颁布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卫医发[2015]285号)文件及《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医政发[2015]38号)文件的要求,医疗机构应该严格执行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二、成立安康市中心医院感染性疾病诊治指导院级专家组(详情见安医发[2015]14号)

三、感染性疾病诊治指导院级专家组的责任和权利

1、熟悉抗菌药物管理的有关文件及其要求。

2、带头规范、合理地使用抗菌药物,并保持24小时通讯通畅。

3、对本科室或分管的科室医生使用特殊类别抗菌药物时审核申请单,并在审核栏签字,并加强规范特殊类别抗菌药物使用的宣教、指导、监督。

4、应邀参加特殊使用类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会诊。

四、特殊使用类抗菌药物使用的原则

1、要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中“非限制使用”、“限制使用”和“特殊使用”的分级管理原则,建立健全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明确各级医师使用抗菌药物的处方权限。

2、特殊使用类抗菌药物的选用,原则上应根据病原学检查和药敏试验结果,如结果中有对非限制或限制类抗菌药物敏感,则不建议选用特殊使用类抗菌药物。

3、患者病情需要应用“特殊使用”抗菌药物,应具有严格临床用药指征或确凿依据,经由感染性疾病诊治指导院级专家组专家会诊同意后,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开具处方后方可使用。

4、临床医师在使用特殊使用类抗菌药物时要严格掌握适应证,特殊使用类抗菌药物不能作为预防性用药。

5、危重患者在未获知病原菌及药敏结果前,在经专家组专家审核通过后,可以使用上述药物,但经验性用药不得超过5天。

6、紧急情况下未经会诊同意或需越级使用的,处方量不得超过1日用量,并做好相关病历记录。

7、门、急诊处方不得开具特殊使用类抗菌药物。

五、特殊使用类抗菌药物使用的注意事项

1、使用特殊使用类抗菌药物必须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开具处方或医嘱,并于24小时内填写《安康市中心医院特殊使用类抗菌药物审批表》(见附表),请感染性疾病诊治指导院级专家组专家会诊同意后,方可继续使用。表格随运行病历归档备查,并做好相关病程记录。

2、紧急情况下需越级使用的,不得超过1日用量,并做好相关病历记录。如需继续使用,须专家组专家于24小时内审核。

3、工作小组会定期对全院特殊使用类抗菌药物的使用情况进行督查,对于做得好的科室及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于不遵守规定的科室或个人,予以批评和处罚。

第六章抗菌药物合理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培训及考核制度

一、医院应对全院医师和药师进行抗菌药物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培训。

二、培训的内容应包括:

1、《药品管理法》、《执业医师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中国国家处方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关于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医政发[2015)38号)等文件;

3、本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及管理的规章制度;

4、细菌耐药与抗菌药物的相互作用;

5、抗菌药物不良反应的防治。

三、培训结束后,进行抗菌药物相关知识的考核,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抗菌药物调剂资格。

四、被限制或取消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和被限制或取消抗菌药物调剂资格的药师,重新获得抗菌药物处方权或调剂资格,必须再次经过抗菌药物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第七章抗菌药物细菌耐药监测与预警制度

一、建立临床微生物室,开展微生物培养、分离、鉴定和药物敏感试验等工作,为病原学诊断提供技术支持。

二、临床微生物室负责本院常见致病菌分布和耐药监测工作,按月或季度定期发布细菌耐药信息,建立细菌耐药预警机制,针对不同细菌耐药情况,采取不同应对措施。

1、对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30%的抗菌药物,应及时将预警信息通报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办公室及本院医务人员。

2、对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40%的抗菌药物,应慎重经验用药。

3、对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50%的抗菌药物应参照药敏试验结果选用。

4、对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75%的抗菌药物,应暂停该类抗菌药物的临床应用,根据追踪细菌耐药检测结果,再决定是否恢复其临床应用。

三、在接受抗菌药物治疗的住院患者中,微生物检验样本送检率不得低于30%。

四、加入全国细菌耐药监测网,定期对本院细菌耐药监测情况进行上报。

第八章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与评估制度

一、医院成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组,负责每月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并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标进行统计。信息科应提供技术支持。

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的重点:

1、重点监测疾病:

I类切口围手术期抗菌药物的预防使用;

介入手术抗菌药物的预防使用。

2、重点监测药物:特殊使用类药物、氟喹诺酮类药物;

3、重点监测科室:外科系统、心血管内科等介入治疗科室、感染性疾病科和呼吸内科及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始终不达标的科室。

4、重点监测医师:抗菌药物使用量前3种中的前10名医师;检查中发现存在抗菌药物不合理应用现象较多的医师。

三、监测的内容应包括:抗菌药物使用的适宜性、使用时间(天数)、使用量、使用强度、用法及次数和抗菌药物的不良反应报告等。

四、对以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异常情况开展调查:

1、使用量异常增长的抗菌药物;

2、半年来使用量排名,始终处于医院前10位的抗菌药物;

3、临床经常超适应症、超剂量使用的抗菌药物;

4、企业违规销售的抗菌药物;

5、频繁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抗菌药物。

五、对抗菌药物不合理使用现象及时采取有效的干预措施。

六、定期对本院所使用的抗菌药物进行评估,对存在安全隐患、疗效不确定、耐药严重、性价比差和违规促销的抗菌药物品种予以清退。

第九章抗菌药物处方、医嘱专项点评制度及评价标准

一、成立抗菌药物处方点评工作组,工作组成员由药学、质控、医务、感控等相关专业、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任职资格的人员组成,负责具体实施抗菌药物处方、医嘱专项点评工作。

二、成立抗菌药物处方点评专家组,专家组成员由医务科、感控科、药学部门、感染性疾病科、临床微生物学室等部门负责人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组成。负责抗菌药物处方点评相关问题的咨询工作。

三、点评范围:全院门诊处方、运行病历、终末病历。重点抽查感染科、外科、呼吸科、重症医学科等临床科室以及I类切口和介入治疗病例。

四、点评内容:抗菌药物的分级管理、抗菌药物的治疗性应用、围手术期预防用抗菌药物、不适宜处方和超常处方等。详情见《抗菌药物合理应用评价标准表》附表1、附表2、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用药不适宜处方:

1、适应症不适宜;

2、遴选的药品不适宜;

3、药品剂型或给药途径不适宜;

4、无正当理由不首选国家基本药物及医保、农合报销品种;

5、用法用量不适宜:

6、联合用药不适宜;

7、重复用药;

8、有配伍禁忌或者不良相互作用;

9、其他用药不适宜情况等。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超常处方:

1、无适应症用药;

2、用药与诊断不相符合;

3、无正当理由开具高价药;

4、无正当理由超说明书用药;

5、无正当理由为同一患者同时开具2种以上药理作用相同的药物。

七、药师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药师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应当拒绝调剂,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应当记录,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教育培训、批评等措施,并给予其考核周期;一个考核周期内5次以上开具不合理处方的医师,应当认定为定期考核不合格,须离岗参加培训;对患者造成严重损害的,上报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给予相应处罚。

八、对出现抗菌药物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特殊使用级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限制其处方权后,仍连续出现2次以上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处方权。

九、医院每月根据点评结果,对合理使用抗茵药物前10名的医师,向全院公示,予以表扬;对不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前10名的医师,在全院进行通报公示和诫勉谈话;点评结果作为科室和医务人员绩效考核重要依据。

十、对拒不执行不合格处方修改,并侮辱、损毁处方调配药师人格的医师,取消其抗菌药物处方权。

十一、药师应按照规定审核抗菌药物处方与医嘱,若发现处方不适宜、超常处方,不得发药。

十二、药师未按照规定审核抗菌药物处方与医嘱,或发现处方不适宜、超常处方未进行药学干预的,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抗菌药物调剂资格。

第十章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督管理制度

一、医院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加强对医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医院建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排名、公示和诫勉谈话制度。对各临床科室和医务人员抗菌药物使用量、使用率和使用强度等情况进行排名,对排名情况予以公示;对排名后位或者发现严重问题的部门负责人、医师进行诫勉谈话,情况严重的予以通报。

三、医院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对抗菌药物处方、医嘱实施点评,并将点评结果作为临床科室和医务人员绩效考核依据。

四、医院对出现抗菌药物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特殊使用级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出现2次以上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处方权。

五、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医院取消其处方权:

(一)被责令暂停执业的;

(二)抗菌药物培训考核不合格的;

(三)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的;

(四)未按照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未按照规定使用抗菌药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牟取私利的。

六、药师连续3次以上未按照规定审核抗菌药物处方与医嘱,或者发现处方不适宜、超常处方未进行干预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药物调剂资格。

七、医师处方权和药师药物调剂资格取消后,在六个月内不得恢复其处方权和药物调剂资格。

八、医师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报请主管部门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或者被取消抗菌药物处方权后仍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使用未经批准抗菌药物的;

(四)索取、收受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财物或者通过开具抗菌药物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九、药师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报请主管部门按照《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二十六条、三十四条的规定,违法购入未经批准抗菌药物的;

(二)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未调剂审核处方、医嘱,造成患者严重损害的;

(三)未按照规定,私自增加抗菌药物品种和规格的;

(四)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在药品购销、临床应用中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十、医院加强对抗菌药物生产、经营企业在本机构销售行为的管理,对存在不正当销售行为的企业,及时采取暂停进药、清退等措施。

第十一章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通报和诫勉谈话制度

一、医院每月进行抗菌药物的专项点评,对不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前10名的医师,在全院进行通报,并由医院纪检监察部门组织诫勉谈话,进行教育,督促其改正。

二、医院每月对使用量排名前10位的抗菌药物及用量排名前3种中的前10名医生进行用药调查。对调查中发现不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医生由医院纪检监察部门进行谈话、教育。

三、对存在严重不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医生,由医院主管院长进行谈话、教育。

四、对谈话、教育之后,仍不改正的医师,按《药品管理法》、《执业医师法》、《处方管理办法》及医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考核奖惩办法》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十二章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工作任务及委员职责

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工作任务:

一、学习、贯彻药事管理法律、法规,监督检查全院药事管理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制(修)订安康市中心医院《基本用药目录》和安康市中心医院《处方集》。

三、指导、检查全院合理用药。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评价新老药物的临床疗效及不良反应。

四、组织分析医院药物使用情况,及时研究解决本院药疗事故、严重用药差错和医疗用药的重大问题。

五、组织检查医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及医用放射性药品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六、开展医院药学学术活动,举办药学进展、药物不良反应、临床药学、合理用药、药政管理等培训讲座。三个月办一期《药学通讯》。

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委员职责:

一、监督检查本院贯彻执行药政法规的情况。

二、负责制订和定期修改本院基本用药目录和处方手册,确定本院用药的品种范围;审定新药、新制剂的选用;讨论药品的正确合理使用。

三、审核本院新制剂,按有关规定上报。

四、监督检查本院新用药品、制剂的质量情况。

五、组织评价新老药物的临床疗效和不良反应,提出淘汰品种意见。

六、及时研究处理药疗事故、严重用药差错和其他医疗用药的重大问题。

七、组织医院药学学术活动,举办药学进展,新药介绍、药物不良反应、药事法规的讲座。【新上市的抗菌药物分级管理中属于】

八、制定医院疾病标准治疗方案,确保用药安全有效。

九、制定医院药源性疾病防控办法,促进医院感染管理的实践。

十、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委员要积极参与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在评价购进新药或淘汰药品的过程中,按照有关回避制度,从专家库随机抽取1/3以上委员进行投选,接到会议通知的委员,应按时参加会议,并执行会议要求保密的规定。

第5篇:某市人民医院抗菌药物分级使用管理制度

1、抗菌药物的分级使用管理是由医疗感染管理委员会领导,质管、院感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实施的。

2、抗菌药物的使用必须严格掌握适应症和禁忌症,减少毒副反应,减少预防性抗菌药物的使用。严格控制缺乏指征抗菌药物的使用,坚决制止滥用抗菌药物。积极开展并规范围术期用药。

3、必须贯彻有样必采的原则,药敏结果未报告前或病情不允许情况下,可根据临床经验用药。用抗菌药前采样(可多次)送培养和药敏,待药敏报告后再调整。

4、遵循分线用药原则,根据病情应用抗菌药物,提倡应用第一线药物,控制第二线药物,严格控制第三线药物的使用。

5、普通感染或预防性使用抗菌药物提倡首选一线抗菌药物;二线抗菌药物的使用,原则上应由主治医师以上批准后方可使用;三线抗菌药物的使用,应根据药敏或有关专家会诊或疑难病讨论意见,由经管医师提出申请,科主任审批,报分管院长或质管科审批后方可使用。

6、审批后的三线抗菌药物的使用期限不超过七天,若确需继续使用,应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7、实行三线抗菌药物使用审批登记制,具体由质管科负责。质管科每月对使用审批情况检查,检查结果纳入科室抗菌药物量化考核。

8、坚持量化考核结果与奖罚措施挂钩,对情况特别严重者予以通报处理。

2016农产品质量整治方案6篇
新上市的抗菌药物分级管理中属于 第四篇

第1篇

根据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局、市农业局有关专项整治工作部署,结合我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两高司法解释,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以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为主题,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以及到进入批发市场、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环节,围绕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实行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强化执法监管,严查大案要案,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使用农业投入品和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等危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查办一批大案要案,端掉一批黑窝点,严惩一批违法犯罪分子,公布一批典型案例。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能力进一步提升,案件查处率达到100%,举报受理率达到100%,形成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全民参与、社会共治的良好局面。农产品质量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隐患得到有效遏制,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稳中有升,努力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新上市的抗菌药物分级管理中属于】

二、整治任务

(一)农药及农药使用专项整治行动

1.整治重点:在农药市场监管上,以农药产品质量和标签监督抽查为重点,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假冒伪劣农药、非法添加隐性农药成分、捆绑销售未经登记农药的行为,确保农药产品质量,净化市场秩序;在农药使用管理上,以蔬菜、水果、、中药材等鲜食农产品生产用药为重点,严厉打击违法使用甲胺磷等禁用农药及克百威、氧乐果、水胺硫磷、灭多威、三氯杀螨醇等限用农药的行为。

2.主要措施:一是强化农药质量管理。加强农药生产企业、经营市场监督抽查,依法查处非法添加隐性农药成分、生产经营假劣农药等违法行为。在春耕、三夏、秋冬种等农事季节,针对蔬菜、水果、中药材用药质量,集中开展农药市场监督抽查、生产企业重点抽查和农药执法督导检查。二是强化农药经营管理。开展高毒农药定点经营,推动高毒(高风险)农药可追溯体系建设,加强禁限用农药管理。积极推进经营许可制度实施,鼓励发展直供直销、连锁配送等现代营销体系。三是加强农药残留监测。落实生产经营主体科学使用农药、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加强蔬菜、水果、食用菌等农药残留监测工作。四是加强农药使用管理。加大农药安全合理使用培训和指导力度,大力培训农民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服务组织人员,推广统防统治5万亩以上,提高病虫害防治效率。重点监督检查病虫害统防统治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种植大户、标准园创建等施药现场和用药记录档案,确保农药安全合理使用。

此项行动由局农林执法大队牵头负责,相关单位参加。

(二)“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

1.整治重点:在饲料生产经营环节,以生猪育肥用饲料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为重点,严厉打击饲料生产中非法添加“瘦肉精”和非法经营含“瘦肉精”饲料的行为。在养殖环节,以生猪、湖羊为重点,严厉打击养殖场(户)饲喂、使用含“瘦肉精”饲料和物质的行为。在收购贩运环节,严厉打击兜售“瘦肉精”、教唆养殖场(户)使用“瘦肉精”、收购贩运含“瘦肉精”活畜和贩运过程中使用“瘦肉精”的行为。

2.主要措施:一是开展饲料生产经营环节整治。督促饲料生产企业全面贯彻落实新的饲料法规体系,严格执行原料进厂把关、产品出厂检验、问题产品召回及报告等制度,继续开展《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示范创建;加强饲料经营门店监督检查,督促建立健全购销台账,严禁销售“三无”饲料产品和拆包、分装饲料;完善饲料中“瘦肉精”等禁用物质抽检制度,加强新型非法添加物隐患排查。二是开展养殖环节整治。督促养殖场(小区)完善养殖档案,建立活畜养殖安全承诺制度和出栏保证制度;加强养殖场户日常监督检查和“瘦肉精”抽检,对确证含有“瘦肉精”的案件和涉案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加强养殖场户宣传教育培训,让养殖户深知使用“瘦肉精”就是违法犯罪,提高质量安全责任意识,掌握风险防控方法。三是开展收购贩运环节整治。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下同)的监督管理,督促建立证明材料查验制度和收购贩运活畜交易记录制度;督促活畜收购贩运企业作出不兜售、不教唆使用“瘦肉精”和不收购贩运含“瘦肉精”活畜的承诺;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收购贩运企业,要及时向有关部门互通监管信息;省际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加强查验过往运载活畜车辆,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

此项行动由区畜牧兽医局牵头负责,相关单位参加。

(三)兽用抗菌药专项整治行动

1.整治重点:在兽药生产上,严厉打击生产禁用或未经批准使用于动物的药物、假劣兽药以及不按兽药国家标准违规生产的行为,特别是擅自改变组方、违规添加禁用物质、未经批准的药物、人用药或其他药物的违法行为。在兽药经营上,重点打击销售非法产品和标签说明书违规产品的行为。在兽药使用上,规范兽用处方药的使用,严厉打击超剂量超范围用药、违规使用原料药和人用药、及不执行休药期等违法行为。

2.主要措施:一是贯彻实施《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对兽药按处方药和非处方药进行分类管理,对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中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行为督促进行整改。二是整治和规范生产环节。重点加大不按兽药国家标准违规生产行为的监管力度,特别是对擅自改变组方、违规添加禁用兽药、人用药品或其他药物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将监督抽检、日常监管中发现违规添加组方外其他成分的企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实施动态跟踪;对不符合兽药标签说明书规定,随意扩大适应症适应动物、擅自改变用法用量等标签说明书内容的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加大力度排查地下制售假兽药“黑窝点”,及时捣毁制假黑窝点。发现跨区域作案的,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区农林局,确保案件有效查处。三是整治和规范经营环节。重点规范兽用抗菌药,特别是兽用处方药的经营活动,加大假劣兽用抗菌药查处力度,对非法产品一律清缴销毁,追根溯源,立案调查,及时处理,并将查处情况报省厅。开展不符合兽用抗菌药标签说明书的清理整顿,依法查处扩大适应症适应动物、改变用法用量等擅自改变标签说明书内容的违法行为。四是整治和规范使用环节。重点加强兽用抗菌药,特别是兽用处方药的使用监管,加大督查指导和巡查工作力度,严厉打击超剂量超范围用药、违规使用原料药和人用药品、不执行休药期等违法行为。

此项行动由区畜牧兽医局会同区农林执法大队负责。

(四)畜禽屠宰专项整治行动

1.整治重点:围绕生猪私屠滥宰的高发时段和地域,严厉打击生猪私屠滥宰行为,收购和屠宰病死畜禽行为,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行为,宰前使用“瘦肉精”的行为,特别是以增重为目的使用沙丁胺醇的违法行为。

2.主要措施:一是切实做好生猪定点屠宰许可管理工作。严格执行生猪定点屠宰的准入条件和标准,加强小型屠宰场点设置的管理。对于新设立的屠宰企业,要会同有关部门,严格按照准入条件、标准和《省贯彻落实全国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纲要(2016-2016)的实施方案》要求审核、备案。严肃查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定点证书和标志牌的违法行为,一经发现,报请区政府取消其定点屠宰资格。二是落实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管职责。督促屠宰企业加强台账管理,严格生猪来源登记和生猪产品流向记录,严格执行进场检查登记、肉品检验、“瘦肉精”自检和各项肉品质量安全管理等制度,严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出厂。要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环节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和屠宰废弃物监督,严厉打击定点屠宰厂(场)收购、屠宰病死猪,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行为,宰前使用“瘦肉精”的行为,特别是以增重为目的使用沙丁胺醇的违法行为。三是严厉打击生猪私屠滥宰。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加强重要节假日期间,城乡结合部、私屠滥宰专业村(户)和肉食品加工比较集中区域的巡查,严厉查处私屠滥宰、冒用或者使用伪造定点屠宰证书或标志牌的违法行为,取缔私屠滥宰窝点,没收涉及的肉品和屠宰工具。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查处。

此项行动由区畜牧兽医局牵头负责,相关单位参加。

(五)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

1.整治重点:以种子、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产品为重点,围绕春耕、三夏、秋冬种等重点农时,突出农业投入品生产企业和经营龙头企业以及交易集散地等重点区域,严厉打击无证照生产经营、制假售假等违法违规行为。

2.主要措施:一是加强源头监管。全面清查农资生产经营主体,结合农资监管与服务信息化建设推进工作,进一步建立健全农资生产经营主体档案。重点督促生产企业严格执行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依法严肃查处无证生产或擅自受托生产等违法行为。二是加强执法检查。采取集中的突击行动与日常的长效监管相结合,推行“3+X”绿剑行动计划。“3”,即分别在春、夏、秋三季组织三次全区性的集中执法行动;“X”,即与有关部门协同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执法行动,突出专题性、灵活性和经常性。对农资生产、经营企业开展经常性的日常巡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全面掌握、纠正和查处各类区域性、行业性风险隐患。在做好地面巡查的同时,充分运用互联网和农资监管与服务信息化网络平台,加强网上巡查,实行地面与网络巡查相结合。三是加强质量监督抽检。加强重点品种、重点企业和重点产品农业投入品抽检力度。进一步完善检打联动机制,健全监督抽查检验结果的通报、反馈、共享机制,对发现的问题产品及时查处,实现检测与查处的“无缝衔接”。四是加强案件查处。积极拓展案源渠道,认真研究违法行为的新特征和新方式,准确把握违法分子制售假劣农资的特点,做好线索的排查梳理。深挖假劣农资制售源头,按照“五不放过”的原则,采取挂牌督办、集中办案等形式严查大案要案。继续完善大要案通报表彰和案件督办制度,激发、引导基层执法机构办大案、要案的积极性和热情。五是加强信用体系建设。积极探索建立新形势下企业信用“红黑榜”机制,深入开展农资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加强农资企业信用管理,健全长效监管机制,进一步规范、净化农资市场秩序。强化农资生产经营企业责任意识,督促企业建立健全产品质量保证、进销货台帐、索证索票、优质服务承诺等制度,规范农资生产经营行为。六是加强宣传服务。推进放心农资连锁经营和配送,畅通农资销售主渠道,扩大放心优质农资产品的覆盖面。加强指导服务,充分利用技术优势,做好农资信息的收集、发布、技术咨询等各项服务工作,满足农民对农资信息的多样化需求。组织开展假劣农资集中销毁活动,营造打击假劣农资的强大声势和氛围。

此项行动由区农林执法大队牵头负责。

(六)水产品专项整治行动

1.整治重点。以水产品养殖企业、获“三品一标”认证的水产品养殖场、健康养殖示范场为重点,严厉打击养殖者违法使用硝基呋喃类药物、孔雀石绿等违禁物质的行为。

2.主要措施。一是加强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以硝基呋喃类代谢物、孔雀石绿、氯霉素等违禁物质添加为重点,针对市场上大众消费的主要品种,开展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测,对监督抽检不合格的水产品坚决依法查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手软。二是引导养殖生产者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督促水产品养殖企业、获“三品一标”认证的水产品养殖场、健康养殖示范场完善生产记录、用药记录、销售记录等档案,强化养殖场(户)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培训,提高生产者质量安全责任意识,掌握风险防控方法,使生产者不敢、不能、不想生产不合格的水产品。三是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日常监管,推动渔政机构建立健全日常执法监管机制,加强养殖场(户)日常监督检查,进一步强化检打联动,提高质量安全执法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水平。严厉打击养殖者违法使用硝基呋喃类药物、孔雀石绿等违禁物质以及原料药和不执行休药期等违法行为。四是着力完善长效机制。探索推动相关部门建立孔雀石绿定点经营、实名购买制度。扩大推行水产品产地准出及可追溯制度实施,进一步加大落实水产品生产单位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此项行动由水产站负责,区农林执法大队参加。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级农业部门要高度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按照区农林局的部署,完善组织机构,加大监管、检测、执法等工作经费投入,切实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要根据实际情况,尽快制定有针对性的工作方案,层层细化分解,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要加大督导检查力度,对重点地区和重点案件实施现场指导、督查督办。要充分发挥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员的作用。

(二)加强检查和监测。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围绕整治重点和苗头性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各类区域性、行业性风险隐患及“潜规则”问题。要加强巡查和执法检查。要制定科学有效的监测计划,加大监督抽查力度,及时发现问题。

(三)加大执法办案力度。各单位要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纳入农业综合执法范围,系统梳理有关法律法规,切实加大行政执法力度,重拳出击、露头就打。对于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做到有案必查、查必到底,查不清源头的决不放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涉嫌违法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要完善案件查处工作机制,采取挂牌督办、集中办案等形式,查办一批大案要案,严惩一批违法犯罪分子,曝光一批典型案例,充分发挥司法震慑作用。各地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鼓励人民群众监督举报,积极拓宽案源线索。

(四)加强协调配合。各单位要加强系统内的配合,强化与外部门的协调,形成合力,齐抓共管,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要着力突出源头治理,加强与市场监管局的协调配合,采取综合措施防止违禁化学物质及禁用药物流入种植养殖领域。对于食用农产品从产地到进入批发市场、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这一环节的监管职能,要与市场监管部门做好衔接;要加强与商务部门的衔接,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确保整治任务落实到位。案件查处过程中,要强化县(区)间的联合执法,建立案件会商、抽检结果共享、信息通报交流等制度,产地、销地衔接配合更加紧密,形成执法合力。

(五)健全长效机制。各单位要将集中整治和日常监管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注重总结整治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充分发挥主动性和创造性,在准出准入、质量追溯、诚信管理等方面,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监管制度机制,切实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效能。要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培训,指导生产者科学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加大专项整治成效的宣传,适时曝光典型案例,形成强大宣传声势,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六)强化信息报送。各单位要建立固定的整治信息报送机制,常规信息(附件1)实行季报制度,2016年4、7、10月和2016年1月的8日前报送前一阶段整治的统计信息;案件信息(附件2)实行月报制度,每月的8日前报送案件查处信息,大案要案(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要报送详细案情。各单位要切实做好信息统计报送工作,确定信息联络员,保证上报数据、信息的准确性。

第2篇

为了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规范监管程序,落实监管责任,强化工作考核,统一、有序、高效推进各项监管工作,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特制定《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规则》。

一、组织体系

二、职责分工

1、科技与信息科(质监科):负责局系统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牵头协调工作。组织制定全区农产品质量安全发展规划和监管工作计划,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组织协调,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制和配套制度建设,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检测体系建设工作;负责农业标准化项目的管理,农产品产地准出工作;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宣传、教育与培训,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收集综合报送;负责协调农产品质量安全重大事故应急处置;协助市绿办做好全区“三品一标”农产品的认证与管理工作,开展获证企业内部检查员的培训及业务指导工作,组织“三品一标”企业的年检、产品抽样、巡查等工作;负责指导基层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全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平台的开发与建设,通过区农林网等信息平台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信息。

2、产业科:负责制定高效生态农产品基地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优质安全农产品宣传推介和展示展销。

3、林业科:负责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牵头协调工作,制定全区林产品质量安全发展规划,承担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制和配套制度建设,并组织实施;承担林产品标准化具体指导工作,负责建立相应的质量安全预警机制,参与相应质量安全事故的查处,并提出处理建议。

4、法规与经管科:负责协调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指导监督有关单位依法行政。

5、执法大队:负责开展农资企业信用体系和规范化建设,组织开展种子、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质量监督抽查,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使用违禁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违法行为;组织开展农产品监督抽查,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不合格农产品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渔业污染事故。

6、畜牧兽医局:负责制定全区优质安全畜禽产品发展规划,承担标准化制订、技术指导、专业培训和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负责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专项监督检查,建立畜禽产品质量安全预警机制,推进病死动物“统一收集,集中处理”机制运行;依法实施动物防疫、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或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抽样与检测;组织开展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监管工作,对生产、销售和使用违禁药物、非法饲料、饲料添加剂等违法行为协助开展调查处理。

7、农作站:负责制定全区优质安全粮油、瓜菜产品发展规划,承担标准化生产技术制订、生产指导、专业培训和粮油蔬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建立相应的质量安全预警机制,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粮油、瓜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参与相应质量安全事故的查处。

8、植物保护检疫站:负责全区农作物病虫害的预测预报和防治技术的指导、专业培训和监督管理,制定并实施农药安全使用技术规程,引进、示范、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新农药,参与相应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和技术处理。

9、经作站:负责制定全区优质安全茶果产品发展规划,承担标准化制订、生产指导、专业培训和茶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建立相应的质量安全预警机制,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茶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参与相应质量安全事故的查处。

10、水产站:负责制定全区优质安全水产品发展规划,承担标准化实施、生产指导、专业培训和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负责建立相应的质量安全预警机制,承担水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的指导服务工作;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宣传、教育与培训;组织开展或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抽样与检测,参与相应质量安全事故的查处。

11、林技站:承担林产品标准化生产技术制订、生产指导、专业培训和林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林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参与相应质量安全事故的查处。

12、办公室: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经费、装备等保障,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行政效率的督察,并对工作人员的监管失职行为开展调查和责任追究。

局属各单位要明确本单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责任分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分管副局长是在各自分管条线范围内相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分管农产品质量安全副局长同时负责协调和监督工作,其他人员对应其岗位相关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负责。

三、工作流程

1、上级部署工作流程: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区食安委及其办公室统一部署下达的农产品、食品安全工作和专项整治行动,由局农安委统一研究部署并由其办公室牵头协调组织实施。

(1)综合性工作,由质监科牵头,相关单位参加,实行分工协作组织实施。

(2)农业投入品专项工作,由执法大队牵头,相关单位参加。

(3)种植业产品专项工作,由农作站牵头,执法大队、农作站、经作站、植保站等相关单位配合实施。凡涉及具体产品的专项监管,由相关产业单位(业务站)为主组织实施。

(4)畜产品专项工作,由畜牧兽医局牵头,执法大队、质监科等相关单位配合实施。

(5)水产品专项工作,由水产站牵头,渔政站、执法大队、质监科等相关单位配合实施。

2、横向协办工作流程。凡由质监、工商、贸粮、卫生、食药等区级部门要求协办或移送的案件,由质监科统一协调,交由相关职能单位限时办理,并将办理结果上报质监科和案件移送部门。

3、下级求助工作流程。凡镇村要求区级有关部门协同办理的,由相关职能单位协同办理,并将办理结果报质监科。

4、群众举报案件办理工作流程。凡属群众举报案件,实施首问责任制,接报后,及时向质监科汇报,质监科牵头或交由相关职能单位及时办理,将办理结果报质监科并反馈举报人。

5、上级督办案件办理工作流程。接上级政府或部门督办案件,由质监科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办理,并按督办要求,及时将办理结果反馈上报。

6、农畜水产品抽检工作流程。市级以上农产品、畜产品、水产品、农业投入品的例行监测、专项抽检、监督抽查、应急抽检、飞行抽检等工作,实行分工负责。

(1)种植类产品的例行监测、专项抽检、监督抽查、应急抽检、飞行抽检由质监科牵头协调,分解落实到局属相关单位。例行监测、飞检、专项抽检,由区农技中心各科站协助上级检测机构进行现场抽样及接待服务工作;“三品一标”抽检由科教科牵头;监督抽查由执法机构负责。

(2)畜禽产品例行监测和监督抽检,由畜牧兽医局(动物卫生监督所)牵头协调,抽检任务分解落实到各镇(开发区)及养殖场、农贸市场等,并协助上级检测机构进行现场抽样及接待服务工作。

(3)水产品例行监测和监督抽检,由水产站牵头、执法大队配合,抽检任务分解落实到各镇(开发区)及养殖场户,根据要求实施现场抽样送样或协助上级检测机构进行现场抽样及接待服务工作。

(4)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的监督抽查,由执法大队负责协调并落实现场抽样工作。

7、凡涉及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按《区农产品质量安全重大事故应急预案》执行。

四、协作机制

1、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由牵头单位召集、各成员单位负责人(或联络员)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原则上每季度召开1次,议题包括:研究全年工作要点;总结交流年度工作;学习上级重要精神;考察先进经验;通报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阶段性(专项)工作进展情况;讨论分析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对策措施,以及其它需要协商解决的重要事项,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目标任务的全面完成。

2、信息报送制度。建立以牵头单位为主的信息平台和信息报送制度,监管、检测、执法和产业等相关单位之间加强信息沟通,联络员负责日常信息工作,完成正常工作信息和风险预警信息的上报任务。

3、日常巡查制度。局农安委成员单位按职责要求,指导镇村开展日常巡查工作。建立巡查台账,明确巡查内容,创新巡查方式,落实巡查责任。同时,建立社会监督举报电话,建立以社会监督员为主的督查队伍,确保巡查取得实质效果。加大对检测不合格产品的依法监管力度,切实发挥监测结果的预警、引导、震慑和倒逼作用。

五、考核办法

1、考核对象:局农安委主要成员单位。

2、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目标任务完成,专项整治、农产品抽查合格率、信息报送与宣传、业务培训等情况。

3、考核工作由局农安委办公室组织实施,实行百分制定量考核(见附件《区农林局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目标责任考核评分表》)。由于失职、渎职引发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考核结果作为局对各成员单位年度工作评比表彰的重要依据。

六、预警管理

1、局质监科具体负责全区农产品质量安全预警管理工作的风险信息收集整理、分析和预警报告的制发,组织指导各镇(开发区)和局系统各相关单位开展预警管理工作。

2、预警信息来源包括各级农业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信息、各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的日常监管(包括市场调查获取的)信息、预警专家反映的信息、农产品生产者反映的信息以及新闻媒体播报的信息或消费者提供的信息等。各镇(开发区)和局成员单位联络员将质量安全信息以风险预警信息表形式及时报送局质监科。

3、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系统性风险的性质、程度及影响范围等因素,将农产品质量安全预警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3个级别。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级农产品质量安全预警:禁用农(兽、渔)药在全区范围内检出;在局部区域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二级农产品质量安全预警:禁用农(兽、渔)药在2个以上镇检出;非禁用农(兽、渔)药检出超标在全区范围内发生;本区发生2起以上不同产业的禁用农(兽、渔)药超标。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三级农产品质量安全预警:禁用农(兽、渔)药在2个镇发生;本区发生2起不同产业的禁用农(兽、渔)药超标;非禁用农(兽、渔)药超标在4个以上镇同时发生;全区范围内持续检出某种(类)农(兽、渔)药异常,且检出农产品类型较多。

4、根据预警级别实行的预警管理措施

发生一级农产品质量安全预警时:

区农林局质监科立即召集预警管理专家组对风险进行评估,必要时对某种投入品的禁用,提出应对和处置措施建议;相关产业部门、专业科室(站)立即跟进提供技术指导,提出产业防控措施并指导实施;区农林执法大队立即开展执法行动,组织开展全区专项执法检查。

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立即采取行动控制事态发展,正确把握舆论导向,迅速追踪源头,开展隐患排查,及时调查处理,举一反三立即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以避免相同情况发生。

发生二级农产品质量安全预警时:

区农林局质监科立即召集相关产业部门、专业科室(站)进行会商,分析潜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的危害程度、可能的流向和扩散范围,提出相应的监管措施,组织开展专项抽检。相关产业部门、专业科室(站)根据会商结果提供相应的技术指导。必要时,限用某种投入品。区农林行政执法大队对查处工作进行指导,加强对全区农业投入品的检查。

区农林局应切实做好不合格产品的查处工作,有针对性地加大相关农产品督查力度,开展专项检查,提高监测比例和频率,组织相应的技术培训,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发生三级农产品质量安全预警时:

区农林局质监科根据风险信息发布预警函,相关产业部门、专业科室(站)根据预警函要求提供相应的技术指导和结果反馈。

区农林局切实做好不合格产品的查处工作,加强对生产基地的监督检查,并根据情况进行专项抽检和培训。

5、各责任单位应根据预警函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将预警措施执行的结果反馈给局质监科,其内容主要包括接受到预警信息的时间及预警的级别、预警信息的处理、措施的落实及落实的效果等。

6、区农林局应委托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做出当年农产品质量安全评价报告,分析风险因子及其控制措施,于次年1月底前上报市农业局。

第3篇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

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是依法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掌握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手段。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改革进一步强化了农业部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在新的监管体制下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任务艰巨,责任重大,特别是对新增的监管环节,更需要农业部门加大监测力度。各单位要切实增强对“两段监管”后农业部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强化组织领导,加大投入力度,确保监测覆盖面,切实保障消费安全。

二、明确目标,有序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任务

各单位要按照有关要求,有效整合资源,进一步明确服务农业生产的功能定位,切实加强检测机构建设,乡镇以速测筛查为主。各单位要根据本地农产品生产消费实际和存在的主要隐患,合理安排全年监测任务和监测重点。区级年度定量检测200批次以上,乡镇快速检测200批次以上,基本实现年度监测覆盖所辖区域内每个生产主体。局执法大队承担全区农产品监督抽查、执法抽查。检测项目可根据当地实际,参照部、省有关要求执行。区农业部门要加强对乡镇速测筛选的指导和培训,各单位监测计划于2016年3月1日前上报区农林局农产品质量监管科备案。

三、规范程序,不断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水平

各单位要加强与各级农业部门的协作配合,合理确定抽样时间、抽样布点、抽样品种,做好抽样前的准备工作,共同做好抽样工作,确保样品代表性和有效性。在抽样的同时要做好生产基地调查,重点是农业投入品使用情况。要加强检测过程中的质量管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进行判定,确保检测结果准确。对检测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要及时报告,切实提高检打联动效率和时效性。要及时汇总分析抽样情况、检测情况、生产基地调查情况,形成检测分析报告并按规定程序及时报送。

第4篇

2016年是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和职能调整到位后的开局之年,也是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基层责任网络建设年”。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水平,适应新形势下保障舌尖上的安全的需要。现将我区今年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要点明确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要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奋战五年、再造”和“重振辉煌”的总目标,按照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以“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抓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以“努力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为目标,坚持严格执法监管和推进标准化生产两手抓、“产”出来和“管”出来两手硬,全面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年活动,确保全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稳步提升。

二、主要目标

1、进一步建立健全区、镇、村三级农产品质量安全队伍及制度建设,强化属地管理责任;

2、全面完成各级下达的抽检任务,确保全区农畜水产品检测合格率稳定控制在98.5%以上,确保全年无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

3、区、镇、村三级年度农产品质量安全目标责任书签订率达100%;全区规模以上农产品生产单位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签订率达到100%;

4、努力扩大主要农产品的监测面,各镇农产品检测实验室全面运行,重点对辖区内主要农产品开展上市前农药残留等快速检测,全年监测数量达到1000份以上;

5、着力推进“三品一标”培育工作,确保新增无公害农产品7只、绿色食品3只、无公害农产品产地面积1.2万亩以上;

6、探索开展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和可追溯制度建设,确保全区试点单位达到20家以上;

7、加大宣传力度,努力做到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告知全区所有种养殖农户。

8、打牢基础,为明年争创农产品质量安全放心示范县做准备。【新上市的抗菌药物分级管理中属于】

三、主要措施

1、强化宣传教育

通过文件制度的修改制定、会议、举办培训班、农业“五送”下乡等活动,打造“电视上有影、广播上有声、报刊上有字、网络上有信息”的立体式宣传格局;积极参加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周等活动;全面签订区镇村三级年度目标责任书及规模以上基地承诺书签订率达100%(3月20日前报区农林局);区农林局拟在3月上旬举办全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员及规模以上基地负责人培训班;在每个镇开展至少1天时间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现场宣传活动;局每季度将刊发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简报发至各镇、开发区,并抄送区领导。

2、强化队伍建设

建立健全区镇村三级监管队伍,进一步理顺监管规则;做到机构、制度、人员、经费、装备“五到位”,达到区、镇、村三级监管工作人员到位、任务明确、责任清晰。进一步通过参加各类培训、“送出去、引进来”、会议辅导等活动进一步提升全区监管员队伍处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面的各项业务能力,以适应新形势下如何监管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需要。各镇(开发区)于3月15日前报各单位工作班子及监管规则。

3、强化隐患排查

继续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将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纳入常态化工作,实施闭环管理。开展农产品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的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工作,加强管理,推动建立安全评价制度,依托相关技术和管理力量做好“三剂”的技术鉴定和审查备案。加大对重点区域、重点品种防腐保鲜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调入活畜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及时做好风险预警工作。继续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舆情监测,对问题农产品做到早发现、早处置,确保风险管控。

4、强化监督检查

加强对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活动的规范指导,严格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管理。加强农产品产地环境监管,加大对农产品产地环境污染治理。推进农业标准化示范项目建设,提升农业标准化实施率。

5、强化畜禽屠宰环节监管

严格生猪定点屠宰管理,督促落实进场检查登记、“瘦肉精”自检等制度,家畜屠宰场(厂)生猪“瘦肉精”抽样自检比例不少于屠宰量的3%。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定点屠宰畜禽质量安全的监督抽检、检疫和检验监管,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屠宰病死动物、注水及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食用农产品的例行监测和监督抽检,严防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和生产加工环节。

6、强化检验检测

强化技术支撑,推进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综合检测中心建设,全区9个镇农服中心实验检测室全部运行,做到定期对公众全部免费开放。全力配合支持全省万批食品抽检及各级对我区农产品开展检测抽检活动;9个镇(开发区)全年共完成农产品定性检测评价性抽检1000批次以上;各镇(开发区)于3月20日前报检测工作计划。

7、强化“三品一标”品牌发展

以保证产品质量、规范用标、查处假冒伪劣为监管重点,加强证后监管长效机制建设。全面落实企业年检、标志市场检查、内检员培训、风险预警、退出公告等制度,开展“三品”保真打假行动,“三品”质量安全抽检合格率98%以上。新增无公害农产品5个,绿色食品3个,产地面积1.2万亩。优先把经认证的“三品一标”基地作为享受政策支持的单位,强化政策上扶持。

8、强化责任追究

强化监督检查,及时查处和纠正存在问题,做到履职有痕,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奖惩机制,对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健全和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加大行政监察力度,严防监管中的失职渎职行为发生。

第5篇

为切实解决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突出问题,进一步提升全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根据《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百日严打行动实施方案》和《区食品安全百日严打行动方案》(浔政办发〔2016〕23号)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要求

按照今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的要求,加强全区范围内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区域的集中整治,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查办一批大案要案,端掉一批黑窝点,严惩一批违法犯罪分子,公布一批典型案例,有效解决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出问题和隐患,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具体实现“两个100%”:辖区内排查出来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出问题和隐患整治率达到100%,涉嫌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犯罪的案件线索移送率达到100%。

二、打击重点

(一)重点行为

1.在食用农产品种植、收购、贮存、运输等过程中,违法使用禁限用农药、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行为。重点检查蔬菜、水果等重点产品生产过程中是否使用禁限用农药及农药残留超标情况,食用菌生产过程中是否使用石蜡、荧光剂、消毒剂以及添加剂等有毒有害物质。(“蔬菜”由区农作站牵头、“水果”由区经作站牵头,局质监科、区农林执法大队、区植保站配合。)

2.在畜禽养殖、收购贩运、屠宰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兽药及非法添加“瘦肉精”等行为(区农林执法大队牵头,区畜牧兽医局配合)。违规从外地调入畜禽及其产品,非法收购贩运未经检疫、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畜禽及其产品的行为;不按规定对病死、检疫不合格畜禽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行为。(区畜牧兽医局牵头,区农林执法大队配合。)

3.在水产养殖、收贮、运输环节过程中违法使用禁限用投入品(如非法添加孔雀石绿)、未建立或者不按规定保存生产记录、伪造养殖生产记录、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等行为(如销售死因不明病死甲鱼等水产品)。(区水产站牵头,区农林执法大队配合。)

4.在农资生产经营中制售假劣农资的违法行为(如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农药、兽药,或违禁添加隐性成分,使用禁限用农药、兽药等)。(区农林执法大队牵头,区畜牧兽医局、区植保站配合。)

5.在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行为(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等行为)。(局质监科牵头,区畜牧局,区农林执法大队配合。)

(二)重点场所及重点品种

1.蔬菜、水果、食用菌等规模种植大户、家庭农场、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

2.畜禽养殖场。

3.水产养殖的苗种生产、规模养殖场等单位。重点检查中华鳖、乌鳢、加州鲈鱼和黄颡鱼等水产品。

4.饲料生产经营企业。重点检查自配料、非法添加禁限用物质。

5.农资生产经营企业、小作坊和黑窝点、销售的农资市场和乡间农资集散地。

各镇、开发区可根据日常监测和隐患排查情况,确定整治打击的重点品种、场所和区域,打主动、打坚决、打漂亮,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农产品安全事件底线。

三、时间安排

农产品质量安全百日严打行动时间为2016年3月1日至6月10日,分四个阶段组织实施。

(一)排查部署阶段(3月1日至3月10日)。充分利用近年来监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对辖区内存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进行梳理,研究对策措施,制定行动方案,统一部署工作。各镇(开发区)农业部门要按照要求,在食用农产品种养单位、生产基地张贴百日严打行动通告。

(二)集中整治阶段(3月11日至5月20日)。各镇(开发区)农业部门和局相关科站组织工作人员,围绕重点,联合行动,集中开展整治行动,清理各类隐患。强化对重点品种的监督抽检,加大打击力度,深挖案源,依法处置。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进行整治期间的宣传报道,营造氛围。

(三)约谈整改阶段(5月21日至5月30日)。将集中整治阶段发现问题的主体、存在隐患较多的主体作为本次约谈和重点整改对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对主体负责人进行约谈,同时要求被约谈单位落实整改,加强内部自律,提高诚信。

(四)总结提高阶段(5月31日至6月10日)。各级农业部门对百日严打行动取得的成效梳理总结,对存在的问题整理分析,不断加大综合治理,确保整治效果不反弹。同时结合整治成果,出台相关制度,着力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长效监管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镇(开发区)农业部门要充分认识百日严打行动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以高度负责的态度,把百日严打行动作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区农林局成立以局长为组长、有关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局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百日严打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质监科。各镇(开发区)农业部门要建立相应的班子和工作推进机制,切实加强领导和组织协调。

(二)明确职责,强化协作。各镇(开发区)农业部门要按照有关要求,切实肩负起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前的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区农林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区农林执法大队要加强与区食安办、市场监管局、公安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切实用足用好“两高”司法解释等法律武器,加大对食用农产品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形成监管合力。对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线索移送公安等部门。

(三)深挖线索,查找案源。各镇(开发区)要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发布百日严打行动信息,通过向社会公开征集打击重点和案件线索、对辖区内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开展排查,加大巡查力度,配合上级部门做好农产品监督抽检工作、筹措经费保证本镇(开发区)快速检测室正常运转并开展检测工作,深入发动群众举报,鼓励媒体参与监督等手段,寻找收集案件线索。各地在加大打击力度的同时,要公布一批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黑名单”,形成社会监督的氛围。

(四)加强督查,注重实效。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百日严打行动工作组将不定期对各镇(开发区)百日严打行动进度进行督查,对案件查处力度大、案件查处数量多的地方进行通报表扬;对打击不力,出现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地方进行通报批评。加大农产品质量安全行政问责力度,严防失职、渎职行为发生。

(五)强化宣传,规范信息。各镇(开发区)农业部门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百日严打行动的宣传,积极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加强百日严打行动信息舆论评估,在区食安办的统一把关下,配合做好相关工作。要指定专人负责信息统计报告工作,每月向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百日严打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百日严打信息、月报表。大案要案线索、查处的典型案件要随时报送。要及时对百日严打行动的具体做法、实质成效、存在问题及建议进行总结,于6月4日前报送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百日严打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6篇

一、加强领导,强化责任落实

“两节”期间是农产品的购销旺季,也是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较大的时段。各地要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继续深入排查农业安全生产及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及薄弱环节,全面落实农业安全生产指导和质量安全监管的“一岗双责”制度,采取有力措施,强化主体责任落实,不断巩固农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强网清源”集中行动及大排查的工作成果,全力以赴确保“两节”期间食用农产品生产消费安全及生产安全。

二、突出重点,强化监督检查

各单位要按照各自的职责,突出重点单位、重点环节、重点区域和重点品种,组织开展农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努力排除薄弱环节安全隐患。切实加强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围绕蔬菜、草莓、生猪、湖羊、家禽和温室龟鳖等重点品种及易出现用电、用火、特种设备、农业设施、农机、船舶等敏感地方,要积极深入农产品生产单位,依法监督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控制措施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和生产管理记录档案等关键环节。要加强农业投入品市场的监督检查,强化对禁限用农业投入品和非法添加物的经营和使用管理。加大市场执法检查和监督抽检力度,严防不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投入品进入农产品种养环节;积极督促易出现安全生产隐患单位整改问题。

三、加强监测检查,实施检打联动

各地要切实加强“两节”期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不断加大监测力度,增加检测频次,加强对蔬果种植生产基地、畜禽规模养殖场、水产养殖区、定点屠宰场及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的监督抽查,认真开展在线动态监测,积极引导企业实施自律性监测,确保不合格产品不流入市场。要强化检打联动制度,对检查、检测中发现的不合格农产品和群众投诉举报,要追根溯源,依法处置。对发现的违法问题,需要移交的,及时将有关线索移交相关部门。

四、大力宣传,营造监管氛围

各单位要充分利用“两节”有利时机,结合实际,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深入村户、市场、企业和基地,广泛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和《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等有关农业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推介种养标准化生产技术,传播农产品安全消费知识,结合局下发的《关于对重大事项申报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事先审查制度的通知》(浔农发[2016]54号)精神进行宣传,切实增强生产主体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提高广大群众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努力营造全社会关注和参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良好氛围。

五、加强值守,防控突发事件

各单位要严格落实节日期间值班制度,保证信息畅通。各镇农服中心要明确一名农业安全生产信息员,及时收集、掌握有关信息,加强各类信息的动态监测预警,防控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一旦出现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各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同时要保持高度敏感性,快速反应、准确处置、有效应对、正确引导,坚决防止事态的扩大和蔓延,维护社会稳定。

2016抗菌药物使用承诺书
新上市的抗菌药物分级管理中属于 第五篇

抗菌药物使用承诺书

为贯彻落实卫生部、甘肃省卫生厅关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文件精神,促进临床合理、科学使用抗菌药物,杜绝不合理使用及滥用抗菌药物现象,保障患者生命安全,提高医疗质量,维护患者的健康水平,特制定我院抗菌药物合理使用责任状,确定各科室主任为第一责任人,并向院长及全院职工郑重承诺下列事项:

一、必须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抗菌药物合理使用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精神,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及指导原则》、《关于加强全国合理用药监测工作的通知》、《中国国家处方集》等。积极推进科室临床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将抗菌药物专项整治工作与医疗质量万里行活动、“三好一满意”活动和争创“二级甲等”医院等紧密结合起来。

二、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安定区第二人民医院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办法》的规定,各级医师不得超越权限使用抗菌药物,紧急情况下,医师可以越级使用抗菌药物,但仅限于1天用量。

三、必须认真落实处方点评及医务科“四个排队”工作,对存在不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现象,严加考核,整改落实,并记录在案作为职称晋升、评先选优的重要考核指标。

四、住院患者和门诊患者抗菌药物使用率不超过60%和20%,接受抗菌药物治疗的住院患者微生物检验样本送检率不低于30%。

五、Ⅰ类切口手术患者预防使用抗菌药物比例不超过30%,使用时间不超过24小时,住院患者外科手术预防使用抗菌药物时间控制在术前30分钟至2小时或麻醉起效时。

六、各科室医师最好使用自己的工号开具药物处方和医嘱,不得借用或盗用他人工号;凡停用、更换、联合使用抗菌药物的必须在病程记录里详细记载说明,必要时要有科主任的签字。

七、将考核发现的不合理使用抗菌药物情况作为每月医务科医疗质量月分析记录的主要内容。

以上承诺经双方签字生效,并将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希望临床医师严格遵守,不得违反。

院方代表(主管院长)签字:

科室主任签字:

O一一年五月七日 二

河南省执业医师合理应用抗菌药物责任承诺书

为提高临床合理用药水平,保障患者权益和临床用药安全,特承诺如下:

一、严格遵守《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积极履行法律责任,自觉承担应尽义务,做到依法执业。

二、恪守职业道德,坚持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坚持患者利益至上,为患者保守医密;严谨求实,精益求精;做到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不以医谋私,不开人情方,杜绝大处方。弘扬正气,自觉抵制商业贿赂。

三、严格遵守基本药物制度,优先选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我省规定的基本药物品种,保障患者用药安全、合理、经济、有效。

四、严格遵守处方点评制度,按照卫生部《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要求,参与和支持处方点评,规范开具处方,保证处方质量。

五、严格按照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用药。在预防感染、治疗轻度或者局部感染时首选“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严重感染、免疫功能低下合并感染或病原菌只对限制使用类抗菌药物敏感时,选用“限制使用”抗菌药物;严格控制“特殊使用”抗菌药物的应用,

杜绝在门诊开具“特殊使用”抗菌药物,并严格遵守下列权限使用抗菌药物。

1、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由临床医师根据诊断和患者病情开具处方;

2、限制使用抗菌药物:由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任职资格的医师开具处方;

3、特殊使用抗菌药物:要具有严格临床用药指征或有确凿依据,经抗感染或有关专家会诊同意,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医师开具的药物,不越权使用。

六、严格执行预防使用抗菌药物行为,Ⅰ类切口手术一般不预防使用抗菌药物,确须使用时严格按照“三定”制度使用。

1、定时间:在术前0.5-2小时内或麻醉开始时首次给药,手术时间超过3小时或失血量大于1500ml,术中可给予第二剂,总预防用药时间不超过24小时,个别情况可延长至48小时;

2、定药物:须依据卫生部《常用手术预防用抗菌药物表》要求确定使用相关抗菌药物;

3、定执行人:必须采用正确的给药方法,明确给药实施人并准确记录。

七、认真执行细菌耐药监测制度,积极配合相关科室,开展临床微生物检测与细菌耐药监测工作,提高送检率,并根据病原菌种类及药物敏感性原则选用抗菌药物。

八、支持并落实临床药师查房制度,认真听取临床药师合理用药建议,优化治疗方案,不断提高临床合理用药水平。

第2 / 3页

九、及时上报药品不良反应。按照《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要求,发现药品不良反应后详细记录、分析和处理相关反应,并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上报有关部门,保障用药安全。

十、本人郑重承诺,如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愿意接受下列处罚条款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对一个考核周期内5次以上开具不合理处方的,认定为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离岗参加培训;

2、对出现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处方权;

3、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2次以上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处方权;

4、对未取得处方权或者被取消处方权后开具处方、未按照《处方管理办法》规定开具处方者给予警告或者责令停止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

5、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证书;

6、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有以上任一项处罚或违反本单位其它规定情形的,取消评先、评优、晋职、晋升资格。

承诺医师签名:

年 月 日

2016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工作方案
新上市的抗菌药物分级管理中属于 第六篇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促进我县抗菌药物合理应用,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要求,以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按照“突出重点、集中治理、健全机制、持续改进”的工作思路,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作为2016年工作的重要内容,通过广泛开展“医疗质量荆楚行”、“三好一满意”、“纠正医药购销领域不正之风”等专项活动,紧紧围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中的突出问题和关键环节进行集中治理,逐步完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长效工作机制,不断提高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水平和管理水平。

二、主要目标

通过开展全县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治理活动,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优化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结构,提高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水平,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有效遏制细菌耐药;针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采取标本兼治的措施加以解决;完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效措施和长效工作机制,促进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能力和管理水平持续改进。

三、活动范围

全县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四、活动内容

(一)健全组织,明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责任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特别是县直医疗机构要在原来专项治理的基础上调整充实抗菌药物管理工作人员,按照国家卫计委2016年工作要求组建相应的组织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负责人要与临床科室负责人分别签订抗菌药物合理应用责任状,明确抗菌药物合理应用控制指标,并制定相应的奖惩措施。

医疗机构负责人是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第一责任人,要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作为医疗质量和医院管理的重要内容纳入工作日程;明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组织机构,层层落实责任制,建立、健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制度和监督管理机制。

(二)全面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

1、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继续加强对院、科两级抗菌药物的临床应用管理,重点对抗菌药物品种(特别是排名在前10位的抗菌药物品种)、剂型、规格、使用量、金额加强管理,同时对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率、使用强度、I类切口手术和门诊抗菌药物处方比例进行常态监督。对不符合抗菌药物专项整治工作指标要求的(沿用2016年指标要求)的要加强干预。各医疗机构要进一步落实处方点评制度,临床药师制度,抗菌药物分级使用管理制度,抗菌药物处方动态监测和超常预警、干预制度,要严格控制抗菌药物占药品用量的比例,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率不超过60%,门诊患者抗菌药物处方比例不超过20%,抗菌药物使用强度力争控制在40DDD(40DefindeDailyDose)以下;I类切口手术患者预防使用抗菌药物比例不超过30%;住院患者外科手术预防使用抗菌药物时间控制在术前30分钟至2小时,I类切口手术患者预防使用抗菌药物时间不超过24小时。

县直医疗机构要定期分析本机构及临床各专业科室抗菌药物使用情况,评估抗菌药物使用适宜性;对抗菌药物使用趋势进行分析,出现使用量异常增长、使用量排名半年以上居于前列且频繁超适应症超剂量使用、企业违规销售以及频繁发生药物严重不良反应等情况,应及时采取有效干预措施。

2、二级以上医院必须设置感染性疾病科和临床微生物室,配备感染专业医师、微生物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和临床药师,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中,为临床医师提供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相关专业培训,对临床科室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进行技术指导,参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尚未开展此项工作的县中医院、妇幼保健院要重点落实。

3、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按“非限制使用”、“限制使用”和“特殊使用”分级管理规定,建立健全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明确医师使用抗菌药物的处方权限,要将医生抗菌药物处方权限在院内进行公示,通过公开监督等方式预防和纠正不合理应用抗菌药物的现象。

县人民医院要在试行临床药师制试点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工作制度,推动责任落实,采取相应的干预措施,充分发挥临床药师在抗菌药物治疗过程中的作用,安排临床药师直接参与临床药物治疗和围手术期的抗菌药物预防应用指导,协助临床医师做好药物鉴别遴选、审核用药医嘱或处方等工作。县中医院、县妇幼保健院今年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开展临床药师制工作,并在2016年能全面推行。

4、县直医疗机构要对目前正在使用的抗菌药物进行全面清理,清退存在安全隐患、疗效不确定、耐药严重、性价比差和违规促销的抗菌药物品种。严格控制抗菌药物品规数量,县人民医院抗菌药物品种原则上不超过35种,同一通用名称和口服剂型各不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三代及四代头孢菌素(含复方制剂)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不超过5个品规,注射剂型不超过8个品规,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注射剂型不超过3个品规,氟喹诺酮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和注射剂型各不超过5个品规,深部抗真菌类抗菌药物不超过4个品规。县中医院抗菌药物不超过30种、县妇幼保健院不超过25种,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继续严格实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品种和品规。各级医疗机构抗菌药物目录要向县卫计局备案。因特殊感染患者治疗需求,医疗机构需使用本机构采购目录以外抗菌药物的,可以启动临时采购程序。临时采购由科室提出申请,说明申请购入抗菌药物名称、剂型、规格、数量、使用对象和使用理由,经本机构药事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后,由药学部门临时一次性采购使用。

5、加强民营医疗机构特别是县城区内民营医疗机构的抗菌药物临床用管理工作。县卫计局医政医管股、县卫生监督局要在平时监督检查的过程中把民营医疗机构抗菌药物合理使用作为重点工作内容之一,要加强培训、检查并提供技术指导,对不参加培训、拒不接受检查和拒不落实整改措施的医疗机构要予以严处。

6、采取多种措施不断提高医务人员合理应用抗菌药物能力、增强医务人员和患者合理应用意识。通过开展人员培训、专题讲座、对口支援、知识竞赛等多种方式提高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感染性疾病诊疗能力和正确使用抗菌药物的能力,包括抗菌药物的选择、给药途径、用药时机及用药疗程等。要加大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宣教力度,广泛宣传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重要意义。

7、部门协同,认真落实抗菌药物处方点评制度。医疗机构要组织医务、感染、药学等相关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对抗菌药物处方、医嘱实施专项点评。每个月组织对25%的具有抗菌药物处方权医师开具的处方、医嘱进行点评,每名医师不少于50份处方、医嘱。要将处方点评制度与抗菌药物临床使用情况相结合,纳入医师定期考核重要内容,认真考核,严格奖惩,推动医师合理用药,规范诊疗。建立不合理用药警示谈话、通报和公示制度。根据点评结果,对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前10名的医师在全院公示,对不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前5名的医师在全院范围内进行通报。点评结果作为科室和医务人员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各医疗机构应对出现抗菌药物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特殊使用级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出现2次以上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抗菌药物处方权。

(三)加强监管,建立杭菌药物合理应用监管体系

县卫计局和卫生监督部门将按照《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组织专业人员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加大对抗菌药物不合理使用的查处力度。对存在抗菌药物临床不合理应用问题的医师,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医疗机构将视情形依法依规予以警告、限期整改、暂停处方权、取消处方权、降级使用、吊销《医师资格证书》等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存在抗菌药物临床不合理应用问题的科室,医疗机构应视情形给予警告、限期整改;问题严重的,撤销科室主任行政职务;对存在抗菌药物临床不合理应用问题的医疗机构,县卫计局和卫生监督部门要根据监测检查情况对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使用量、使用率和使用强度进行排序,并视情形给予警告、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处理,问题严重的,将召集医疗机构第一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或追究责任,并将有关结果予以通报。

五、时间安排

(一)自查自纠阶段(6月30日以前)

各单位要根据本方案的有关要求,加强本单位抗菌药物管理,积极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立即整改,对严重违反有关规定,或造成医疗质量和安全事件的人员要严肃处理。

(二)督导检查阶段(10月20日前)

1、专项检查。县卫计局将按照方案要求,组织开展本辖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专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进行通报。

2、重点抽查。县卫计局和卫生监督部门对医疗机构进行重点抽查,特别是对有患者投诉的要作为重点抽查对象,对检查出来的问题要严肃处理。

(三)总结交流阶段(12月15日前)

2016年12月15日前,各医疗机构要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总结报送县卫计局,县卫计局将适时通报督导检查情况。

六、具体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合理应用抗菌药物,既是保障患者得到最佳疗效、减少耐药菌株、降低医院感染率、实现安全有效经济合理用药的基本要求,又是缓解群众“看病贵”问题的重要措施。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专项治理行动,建立“一把手”责任负责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计划,落实工作责任,任务要“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实现全覆盖,确保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取得实效。

(二)突出重点,务求实效

各级医疗机构要根据本工作方案,制定本单位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分工、活动安排、工作重点,落实各项活动内容。各级医疗机构要结合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实际情况,认真剖析当前抗菌药物不合理应用的突出问题和重点环节,通过完善制度、健全工作机制、强化教育培训、加强治理力度等综合手段,集中治理,抓点带面,点面结合,逐层突破,确保活动取得实效。

(三)奖惩结合,建立机制

各级医疗机构要加强处方、医嘱点评和不合理用药预警监测工作,全面梳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要把合理用药情况纳入医师定期考核档案,并与医师晋升、职称评审、绩效考核挂钩。县卫计局将根据检查情况,对推进合理用药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通报表扬,对工作不力、执行规定不严的单位和个人将进行严肃查处,逐步建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长效机制。

本文来源:http://www.guakaob.com/jisuanjileikaoshi/53550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