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伍军人创业免税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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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退伍军人原为部队成员,根据其服役年限、服役种类、荣誉退役还是解除现役职务,或残废等级,按照法令规定有资格享受退伍军人法所规定的利益或特权。中国招生考试网www.chinazhaokao.com 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的退伍军人创业免税3篇供大家参考选择。

  退伍军人创业免税篇一

  关于你提出的以小规模纳税人办个养殖场,是属于税收优惠范围的。

  以北京为例(摘录):

  根据《关于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并结合北京市情况,对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从事的下列业务免征营业税:

  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所从事的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

  总体上

  国家税务总局曾作出明确规定,对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提供税收优惠政策。

  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营业税、所得税等多方面。如果士兵退役后自谋职业,自领取税务登记之日起,可获得多至3年的免征营业税优惠,即第一年免征,免税期满后由相关税务机关就免税主体及范围按规定逐年审核,如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免征1至2年。对士兵退役后自谋职业取得的经营所得和劳动报酬所得,从事个体经营的自领取税务登记之日起,从事独立劳动服务的自其持有效证明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但同样第一年免税期满后由相关机关逐年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免...

  具体执行,各地还有不同政策,可到当地政府咨询。

  退伍军人创业免税篇二

  退伍军人创业就业减免税优惠政策

  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国税局、自治区地税局日前联合下发《关于我区退伍军人创业就业减免税定额标准的通知》,对两种情形下我区退伍军人创业就业减免税定额标准作出规定。

  一是对自主就业退伍军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以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二是对商贸企业、服务性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伍军人,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上述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退伍军人创业优惠政策解读

  自谋职业的退伍军人可享受以下几方面的优惠政策:

  (一)对自谋职业的退伍军人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从事开发荒山、荒地、荒滩、荒水的,从有收入年度开始,3年内免征农业税。对从事种植、养殖业的,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有关种植、养殖业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对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和相关技术培训业务以及家禽、牧畜、水生动物的繁殖和疾病防治业务的,按现行营业税规定免征营业税。

  (二)自谋职业的退伍军人:报考成人高等学校的,投档总分可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以上的,投档总分可增加20分;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投档总分可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投档总分可增加20分;具有本科学历报考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予以复试或录取。

  (三)自谋职业退伍军人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凭《退伍军人自谋职业证》,3年内免交下列费用:①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②卫生部门收取的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③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④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⑤其他有关登记类、管理类的收费项目。

  (四)自谋职业的退伍军人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经济实体,经营资金不足时,可持《退伍军人自谋职业证》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符合贷款条件的,商业银行应优先予以信贷支持。

  (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业管理中心针对农业户口的退伍军人和农民工,可以免费参加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还可以为返乡农民工提供小额担保贷款。

  (六)持有关复员转业的证件到当地人武部或民政局申请创业贷款和自谋职业创业免税优惠。

  涉及税金的税率

  1、营业税税率:按营业收入的5%计算缴纳。

  2、城建税税率 (按营业税计算)

  (1)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

  (2)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

  (3)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3、教育费附加税:按营业税的3%计算缴纳。

  4、印花税:

  (1)财产租赁合同、仓储保管合同、财产保险合同,适用税率为千分之一;

  (2)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货运运输合同、产权转移书据, 税率为万分之五;

  (3)购销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技术合同,税率为万分之三;

  (4)借款合同,税率为万分之零点五;

  (5)对记录资金的帐薄,按“实收资本”和“资金公积”总额的万分之五贴花;

  (6)营业帐薄、权利、许可证照,按件定额贴花五元。

  5、个人所得税:

  工资、薪金不含税收入适用税率表

  级数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 税率(%) 速算扣除数(元)

  1 不超过500元的部分 5 0

  2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10 25

  3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15 125

  4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20 375

  5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 25 1375

  6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30 3375

  7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6375

  8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40 10375

  9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45 15375

  6、企业所得税税率:25%。

  7、房产税

  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8、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1)大城市1.5元至30元;

  (2)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3)小城市0.9元至18元;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退伍军人税收优惠政策

  一、纳税人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时,依法享受的权利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政策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二、减免税的概述

  减税、免税是对某些纳税人或课税对象的鼓励或照顾措施。减税是从应征税款中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是免征全部税款。减税、免税规定是为了解决按税制规定的税率征税时所不能解决的具体问题而采取的一种措施,是在一定时期内给予纳税人的一种税收优惠,同时也是税收的统一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具体体现。正确制定并严格执行减免税规定,可以更好的贯彻国家的税收政策,发挥税收调节经济的作用。减税、免税可以分为三种基本形式:税基式免税、税率式免税、税额式免税。减税、免税按照其在税法中的地位,可分为三类:法定减免、临时减免、特定减免。

  国家之所以在税法中要规定减税、免税,是因为各税种的税收负担是根据经济发展的一般情况的社会平均负担能力来考虑的,税率基本上是按平均销售利润率来确定的,而在实际经济生活中,不同的纳税人之间或同一纳税人在不同时期,由于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在负担能力上会出现一些差别,在有些情况下这些差别比较悬殊,因此,在统一税法的基础上,需要由某种与这些差别相适应的灵活的调节手段,即减税、免税政策来加以补充,以解决一般规定所不能解决的问题,照顾经济生活中的某些特殊情况,从而达到调节经济和促进生产发展的目的。

  三、纳税人办理减免税的程序

  符合政策性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办理减免税手续,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征收机关按审批权限审批。具体手续如下:

  1、纳税人持申请报告、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一份复印件)到主管征收机关大厅领取《减免税申请表》一式三份,按规定要求如实填写后,报送到主管征收机关办税大厅,同时按要求提供有关证明、资料。

  2、主管征收机关对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表》及有关证明、资料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根据分局分管领导审批意见,属审批权限范围内的,无论同意与否均拟文答复纳税人。属权限范围外的,应填写《减免税呈批表》报市局审批。经市局审批同意减免税的,由征收机关将《减免税申请表》和同意减免税的批复文件送纳税人一份。经同意减免税的企业,在减免税期间应按期填报纳税申报表向税务机关申报经营收入的情况。

  3、减税、免税期满,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享受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 15 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

  四、转业退伍军人税收优惠政策

  (一)营业税

  1、军转干部就业免税。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专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国转联2001]8号、财税[2003]26号)

  2、为安置军转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军转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及其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国转联2001]8号、财税[2003]26号)

  3、转业军人自主择业免税。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和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企业,从2003年5月1日起,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已经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和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企业,如果已按国转联[2001]8号文件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可继续执行到期满为止;没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自本通知生效之日起, 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体经营是指其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个体经营行为。(财税[2003]26号、财税[2005]18号)

  4、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伍军人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伍军人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财税[2004]93号)

  5、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伍军人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财税[2004]93号)

  6、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伍军人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和相关技术培训业务以及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繁殖和疾病防治业务的,按现行营业税规定免征营业税。(财税[2004]93号)

  (二)企业所得税

  1、军转干部就业免税。对为安置军队转业干部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军转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及其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2001]国转联8号、财税[2003]26号)

  2、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伍军人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商业零售企业。自2004年1月1日起,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伍军人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商业零售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伍军人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伍军人人数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伍军人人数÷企业职工总数×100%)×2。(财税[2004]93号)

  3、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伍军人就业而新办的从事商品零售兼营批发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自2004年1月1日起,对于新办的从事商品零售兼营批发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凡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伍军人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每吸纳1名自谋职业的城镇退伍军人,每年可享受企业所得税2000元定额税收扣减优惠。当年不足扣减的,可结转至下一年继续扣减,但结转期不能超过两年。(财税[2004]93号)

  (三)个人所得税

  1、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免纳个人所得税。(条例第4条)

  2、军转干部就业免税。从2003年5月1日起,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2001]国转联8号、财税[2003]26号)

  3、退伍军人自谋职业免税。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伍军人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国办发(2004)10号]

  4、转业干部自主择业免税。从2003年5月1日起,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2001]国转联8号、财税[2003]26号)

  (四)城市维护建设税

  1、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伍军人就业而新办的商业零售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伍军人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财税[2004]93号)

  2、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伍军人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财税[2004]93号)

  退伍军人创业免税篇三

  针对退役军人创业就业的税收优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

  自2004年起,国家对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给予税收扶持政策,有力地促进了城镇退役士兵创业就业。2011年10月29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首次制定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公布,城乡一体的退役士兵安置改革正式施行,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进入新的历史时期。为贯彻落实中央对扎实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新要求,经国务院批准,现就调整完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的,应当以实际月份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

  纳税人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当月,持《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的相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二、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本条所称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经营活动的企业以及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登记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纳税人按企业招用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核定企业减免税总额,在核定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定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定减免税总额的,以核定减免税总额为限。

  纳税年度终了,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定的减免税总额,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计算公式为:企业减免税总额=∑每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本企业工作月份÷12×定额标准。

  企业自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次月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并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当月,持下列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1.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2.企业与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3.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业工作时间表(见附件);4.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三、本通知所称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四、本通知的执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备案减免税管理,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税收优惠政策在2016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93号)自2014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其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3第一条第(十二)项城镇退役士兵就业免征增值税政策,自2014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在2014年6月30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五、如果企业招用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既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其他扶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重复享受。

  各地财政、税务、民政部门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把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主动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同时,要密切关注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逐级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反映。

  退役军人创业优惠政策

  退伍军人指:原为部队成员,根据其服役年限、服役种类、荣誉退役还是解除现役职务,或残废等级,按照法令规定有资格享受退伍军人法所规定的利益或特权。

  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可享受以下几方面的优惠政策:

  (一)对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从事开发荒山、荒地、荒滩、荒水的,从有收入年度开始,3年内免征农业税。对从事种植、养殖业的,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有关种植、养殖业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对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和相关技术培训业务以及家禽、牧畜、水生动物的繁殖和疾病防治业务的,按现行营业税规定免征营业税。

  (二)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报考成人高等学校的,投档总分可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以上的,投档总分可增加20分;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投档总分可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投档总分可增加20分;具有本科学历报考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予以复试或录取。

  (三)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凭《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3年内免交下列费用:

  ①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②卫生部门收取的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

  ③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

  ④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⑤其他有关登记类、管理类的收费项目。

  (四)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经济实体,经营资金不足时,可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符合贷款条件的,商业银行应优先予以信贷支持。

  退役军人创业贷款法规政策

  国家规定军人在退伍三年内申请贷款的话可以享受财政全额贴息贷款的政策,意味着国家会补助退役军人贷款所产生的利息,相当于不用付利息。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本人需要担负违约责任,并且一般此类贷款的额度都在5万元以内。对于申请人的限定是城镇复员转业的退役军人,并且女性不能超过50岁,男性不能超过60岁。一般个体经营贷款额度在5万元以内,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并经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可根据合伙(组织)人数、经营项目、还贷能力、信用状况等具体情况适当扩大小额担保贷款规模,最高限额不超过20万元。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劳动密集型企业,根据实际招用人数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贷款年限最长不超过2年。

  对于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军人,有以下政策:办理工商执照等证件免费;2-3年内免收工商费和税收;提供小额贷款5万元,2年内免利息;荣立三等功者,县里奖励1000元支持创业,二等功者奖2000元,一等功者奖3000元。

  退役军人申请的创业贷款,一般首先需要通过当地政府部门审核并批准以后才能办理。政府部门审核通过,再由当地银行审核,双方审核通过,政府部门在其中为借款人做担保,并给予贷款一定的贴息。退役军人申请的创业贷款利率多少,要以当地地方政策的的规定为准。一般退役军人申请的创业贷款,都是属于地方性政策。贷款利率一方面由银行规定,一方面受地方政策影响。对于条件满足的退役军人申请创业贷款,最高可获得全额贴息的贷款政策。具体以借款人的综合情况决定。

  退役军人贷款条件:1.具有贷款银行所在地的当地户口,并且还没有安置工作;2.有创业的意愿。具体做法是退役军人携带本人的退役证,退役士兵企业信息核查表,还有个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等,到当地政府进行认定,然后在当地的乡镇政府、工商部门进行申请了,申请之后带着所有的证明材料,到银行办理贷款申请即可。

  退役军人贷款需提交材料:

  1、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三份,并出示原件;

  2、《再就业优惠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三份,并出示原件;

  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二份(副本),并出示原件;

  4、配偶身份证复印件二份,并出示原件;

  5、担保人担保承诺书二份;

  6、担保人单位证明二份,单位负责人签字并盖章;

  7、担保人身份证复印件二份,并出示原件;

  8、租店协议或房产证明复印件二份;

  9、贷款人婚姻证明复印件二份,并出示原件;

  10、小额贷款申请审批表二份(以上资料一律用钢笔填写);

  11、合伙经营的应提交工商部门出具注明合伙经营的有效证件复印件二份,并出示原件。

  另附上国家贷款贴息微利项目

  家庭手工业、种养植业、修理修配、图书借阅、旅馆服务、餐馆服务、洗涤缝补、复印打字、理发、小卖部、搬家、钟点服务,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幼儿和学生接送服务等项目都可以申请小额贷款。

本文来源:http://www.guakaob.com/jisuanjileikaoshi/8266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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