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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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是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文件要求,本着"精减、效能"的原则,组建的直属于安顺市人民政府,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正县级事业单位。下面是关于安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范文,希望你喜欢。

  安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安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http://gjj.anshun.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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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修改部分提取、贷款政策的公开征求意见公告

  安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拟对部分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政策进行修改,现将修改后的《安顺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安顺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市民和相关单位的意见,希望市民和各单位就相关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

  有关意见请于2018年8月8日前以书面形式反馈,可直接寄送至安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综合科(安顺市顺安世纪新城B栋(烟草大楼后),邮编:561000),也可发送电子邮件到aszfgjj@163.com。

  安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8月1日

  关于政策修改部分的说明

  一、修改《安顺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六条第(三)款:提取住房贷款一年偿还额度的,可将所提金额转入主借款人账户;提前偿还部分贷款本金或全部结清贷款本息的,所提金额直接冲减贷款本金,提前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须在贷款发放满12个月后;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本市行政区域外住房贷款的,只能提取住房贷款一年偿还额度。修改为:提取住房贷款一年偿还额度的,可将所提金额转入申请人账户;提前偿还部分贷款本金或全部结清贷款本息的,所提金额直接冲减贷款本金,提前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须在贷款发放满12个月后;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本市行政区域外住房贷款的,只能提取住房贷款一年偿还额度。并修改《安顺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相应条款。

  二、修改《安顺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章第五条第(四)款: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或相关证明,所提金额转入申请人账户并销户。修改为: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辞职的,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期内,在异地开立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可以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封存半年后可以办理销户手续,所提金额转入申请人账户。已按程序申请销户的单位一年内不允许重新设立缴存帐户。

  三、修改《安顺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章第五条第(五)款:工作调出本市行政区域的,提供调动文件,所提金额转入申请人账户并销户。修改为:工作调出本市行政区域的,提供调动文件,通过调入地住房公积金中心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

  四、修改《安顺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五条第(十一)款:职工或配偶在公积金缴存地无自有住房租住住房,且月房租支出超过职工家庭月合法收入20%的(取消)。修改为:职工或配偶在公积金缴存地无自有住房租住住房。并修改《安顺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相应条款。

  五、修改《安顺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章第五条第(八)款:租住私有住房的,提供房屋产权管理部门或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夫妻双方当年无房证明、租赁纳税发票(取消)、一年内的租赁合同或协议、承租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取消),所提金额转入申请人账户。修改为:租住私有住房的,提供房屋产权管理部门或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夫妻双方当年无房证明、一年内的租赁合同或协议,所提金额转入申请人账户。

  六、修改《安顺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第四章第十一条:市公积金中心对借款申请人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关情况进行贷前审查,并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贷款或不予贷款的决定。准予贷款的,由市公积金中心向受托银行开具《安顺市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通知书》;不准予贷款的,应当退回申请资料并说明原因。修改为:市公积金中心对借款申请人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关情况进行贷前审查,并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贷款或不予贷款的决定。准予贷款的,由市公积金中心向受托银行开具《安顺市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通知书》;不准予贷款的,应当退回申请资料并说明原因。并修改《安顺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相应条款。

  七、修改《安顺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章第十四条:贷款审批。市公积金中心对借款人贷款申请实行三级审批制度。管理部受理资料,对借款人购房行为的真实性,偿贷能力,信誉状况,购房首付款、房屋交易价格的合理性等内容进行调查。并与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进行面谈,当面签署《借款人配偶(共同购房人)承诺书》及相关担保承诺书。符合贷款条件的,完成初审和复审工作,并上报市公积金中心审批,贷款初审至审批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通过的,管理部打印《安顺市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通知书》2份,委托指定银行办理贷款手续;审批未通过的,通知借款申请人并说明原因。如审批通过后因其他原因未能及时发放超过一年时效的,应重新审批。修改为:贷款审批。市公积金中心对借款人贷款申请实行三级审批制度。管理部受理资料,对借款人购房行为的真实性,偿贷能力,信誉状况,购房首付款、房屋交易价格的合理性等内容进行调查。并与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进行面谈,当面签署《借款人配偶(共同购房人)承诺书》、面签笔录及相关担保承诺书。符合贷款条件的,完成初审和复审工作,并上报市公积金中心审批,贷款初审至审批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通过的,管理部打印《安顺市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通知书》2份,委托指定银行办理贷款手续;审批未通过的,通知借款申请人并说明原因。如审批通过后因其他原因未能及时发放超过一年时效的,应重新审批。

  八、修改《安顺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六条第(八)款: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公积金贷款已还清或未发生。修改为: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公积金贷款已还清或未发生。如借款人与共同借款人系夫妻关系,在借款期内离婚的,另外一方离婚一年以后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并修改《安顺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相应条款。

  九、修改《安顺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章第八条: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须取得住房《不动产权证书》,并提供房屋形象进度依据(照片)。修改为: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须取得住房《不动产权证书》,提供房屋形象进度依据(照片),并将拟提供抵押物到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

  十、在《安顺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第八章 贷款档案的管理 增加第二十一条:贷款实体档案应保管至贷款还清后至少5年,经鉴定无未了事项后可销毁,贷款实体档案销毁应按国家相关规定审批、监销;贷款电子数据档案应永久存储。并修改《安顺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相应条款。

  安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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