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第三者的101条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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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第三者的101条建议(篇一)
《钱海燕绘本有关第三者111个建议》

1.条条大道通罗马,但……有的要先到地狱转一圈。所以,第三者这种费力不讨好的角色,能不当,还是不当的好。

2.假如你确实很好奇、很忍不住的话……那就干脆早点当——女人,哪有25岁开始吃青春饭的?

3.想嫁人……却与人搞婚外恋,就像是在正式晚宴前先吃一份垃圾快餐:暂时缓解问题,之后懊恼会很——名声还特低(你有那么饿吗?)

4.干一行爱一行:老想当第二者的第三者,不是好第三者。

5.不要说委屈——世界上没有委屈这回事:那只是一个人为他(她)想得到的东西付出的代价。(这句话翻译成白话文就是:该)。

6.女人在孤注一掷追求某个东西之前,不妨先看看那些已经追求到的人是否幸福。

7.辩证法就是说:别人的坏丈夫,是你的好情人(你想让他改行给你当丈夫?……)

8.他的太太若是个泼妇,你会很惨,若是贤妻……你会更惨。

9.别恨他的妻子——没她,你就是她,很幸运吗?

11.不管怎么说,常常和钱有点关系……

女孩子常为不花钱而得到的东西付出更大的代价,所以要早早学会自己付账,并以此为荣。

12.享受偷情而不受伤害有一个秘诀……迄今为止,还没有人知道。

14.没有知识是很危险的。

有空学习一下婚姻法吧。

15.天要下雨,中年男人不爱他太太,都属于自然现象——和你的魅力无关。

16.相信一个成功的已婚男人会离婚来娶你,就像交全款买期房一样,是幼稚荒谬到不应该被同情的行为。(你知道男人什么时候撒谎吗?知道,他们嘴巴在动的时候)

17.无论吃饭睡觉还是结婚(再加上离婚吧),会让你等的男人就不是好男人。

18.如果对他太太来说他不是个好男人,对你——虽然我承认你很特别——八成也不会是。

20.三角关系的真正原因是:他其实哪个都不爱。犹豫就是混蛋——混蛋就是那个不承诺未来只和你约会(或说厮混)的男人。

22.索菲亚罗兰说:不要为不能为你流泪的东西流泪。

23.所以,不要相信常常流泪告白的男人。

24.受虐狂有很多种表现方式,(以爱情之名)自愿给已婚人士当第三者是时下很流行的一种。

25.不是我咒你:甜蜜不会长久——要知道这种关系随时可能结束……当然了,你要是说生命也可能随时结束所以要及时行乐,我也真无话可说。

27.弱者才会时常觉得不公平。

28.用每分钟跳一百四十跳的心灵来谈恋爱?不,当然是用大脑——如果你有大脑的话。

29.有些男人,怎么说呢,和动物的区别不是没有,是很小。

33.被一个人辜负两次以上、超过半年,那一定是你自己的错。

39.其实世界上每种事物都有价格:定价不是耻辱,定低才是。

41.一个女人总想着对别人负责,那就是对自己不负责。

45.永远不要吵闹、哭求、失态、抓狂、谩骂指责、歇斯底里——这些事,等你走后他和他太太去做吧。

54.不必勉力做知音状听他滔滔抱怨老婆不讲理工作太辛苦上司是混蛋孩子不听话——那与你无关,有空不如去听场摇滚乐。

55.不必故作贤惠委曲求全为他着想,你是在谈恋爱,又不是做卧底(他暴露了是他活该)

56.诚实须讲对象,你不必事事对他坦白。

57.他是外人,不要给他钥匙。还有,请一个人进门时一定要想好——你是否能随时请他出 去。

61.当事人所谓天雷地火、轰轰烈烈、铭心刻骨、哀怨凄绝的旷世奇恋,在别人口中不过是奸夫淫妇八卦丑闻罢了:别说太多。

62.男人可以无公德无私德但一定不能无口德——也不能让他乱说。

67.有一个真理,知道吗?让你彻夜难眠、茶饭无心、沮丧哭泣、苦苦等待的是肯定是:坏事。

68.你不知道的事情不会伤害你——别打听了。

73.葛瑞哥说过:除非他整个是你的,否则他还是别人的。别争了。

84.你看,婚外情如同买股票:白痴都知道如何开始,但很少人能安全结束……快点抛了吧。

92.爱情像拔河,一个人松手,一个人会受伤……你只需先松手,但不值得同归……于尽。 101.分手如杀人,灭口之后不要回现场溜达,不要对任何人提起。

给第三者的101条建议(篇二)
《交通事故第三者造成工伤的处理建议》

第三者造成工伤的处理建议:

1、与第三者协商赔偿事项,及时确认赔偿项目及预计赔偿金额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包括以下内容: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其中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在办理工伤认定后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中有体现的可以不要求第三者支付。医疗费等差额部分要求第三者支付。

误工费:包括受害人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收入(该部分如确认工伤,单位全额支付,但可以全额追偿,建议协商解决)

2、及时办理工伤认定

工伤待遇中支付的医疗费、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及其他补助等如医疗费超出实际医疗费的要求第三者支付。

3、公司向造成工伤的第三者追偿,协商解决,避免走诉讼途径 根据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劳动者的工伤是因第三者责任而造成的,职工可以向第三者主张权利,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用人单位请求赔偿。用人单位赔偿的,可以向第三者追偿。

单位支付受害人停工医疗期间的所有工资待遇支出、社保、公积金支出等相关人工费用协商第三者支付。(工伤医疗期间规定由单位支付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但由于第三者全责造成停工,合理要求第三者支付受害者停工医疗期间的人工费用支出---简化单位追偿手续,受害人停工医疗期间单位另行聘用短期用工所支付的劳务费是否列入再行协商)

4、如造成工伤责任的第三者对单位追偿部分不配合解决赔偿,是否走法律途径,视工伤造成的损失情况确定。

给第三者的101条建议(篇三)
《我国现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制度的问题分析和建议》

我国现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制度的问题分析和建议 摘要: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承保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的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目前,美国、日本、英国等许多国家都已经以法律条文的形式赋予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强制性的特征,并分别建立了各自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各国的实践证明:机动车强制第三者险制度不仅能够有效地分散交通事故加害人的损害赔偿风险,而且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在我国,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机动车保有量也不断增加,导致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发生率逐年上升,使得机动车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问题正逐步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

关键字:机动车 第三者责任保险制度 强制

正文: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源于德国、瑞典及挪威,它是机动车辆相关人依照保险合同缴纳保险费,而于被保险人允许之合格驾驶人员于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依保险合同约定予以赔付的一种保险。其保险人为依法经营该险种之商业保险公司;投保人乃保险费缴纳义务人;被保险人系依法应负赔偿责任之人,而非灾害直接发生之对象;第三者即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之受害者。

我国现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具有以下特性:

1、强制性

目前,英、美、法、日、韩诸国及我国港澳台地区均通过专门立法或于民法典中规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之强制性。我国新近颁布实施之道路交通安全法亦顺应国际潮流,于其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由此确定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强制保险之法律属性。该种强制性,又称法定性,与志愿性相对而言,亦即基于国家社会政策、经济政策维护社会大众利益之需,通过颁布法律、行政法规形式强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实施强制保险,通过强制投保而将社会分散资金集聚起来,逐步形成具有保障实力之经济补偿功能系统,不仅有利于保障受害人合法权益,保护车辆所有人、驾驶人之正常生产经营,亦有利于交通事故之迅捷、妥善解决,避免矛盾激化。

2、商业性

保险依经营目的不同,分为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商业保险经营之目的,不惟“消化损失,分散风险”,亦在于营利;而社会保险经营之目标,不在于营利,而在于推行社会安全政策,具有公益性质。就我国现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而言,其保险人为商业保险公司,保险费由投保人负担,保险费之计算以危险大小及保险金额多寡为基准,保险金给付之多寡,乃依保险合同,非依法律规定。可见,实施强制保险,只是国家通过行政管理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手段之一,与其商业性质并不矛盾。

3、损害补偿性

损害补偿性是相对定额给付性而言的,是指于保险事故发生后,由保险人评定被保险人之实际损失而赔付保险金,无损失,即无赔付。该类保险设立宗旨在于满足被保险人因损害发生所产生之需要,使被保险人于遭受灾害、发生意外事故时获得经济补偿。当然,这种经济补偿具有一定条件:第一,保险合同订立后须有保险事故发生,并造成被保险人经济损失;第二,保险人责任以赔偿被保险

人实际损失为限度,且不得超过保险金额。作为责任保险之一种,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以机动车辆所有人对第三者之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其财产上之损失非因被保险人之财物或无形利益直接受到损害,而是因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负有损害赔偿责任发生。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以补偿被保险人实际损失为限,即以补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所负赔偿责任为限,乃一典型损害补偿保险。尤值一提的是,它所给予的补偿是十分有限的,强制保险作为一种只是实现最基本的保障目的的社会制度而存在,它所提供的亦仅仅是维护交通事故受害第三者最基本利益的一种保障。

为了解决法与法之间的矛盾和冲突,解决现实法律中的操作障碍,根据我国具体情况,借鉴国外立法实践,建立有中国特色的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法律制度,作者有以下几点建议:

一、以人为本,建立我国机动车强制保险法律制度

第一、完善立法体系,提高法律效力,以解决立法和执法上的冲突。笔者建议制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法》。

第二,在立法的目的和原则上要树立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要。以人为本,建设和谐社会是当今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我国党和政府一项基本政策。

第三,明确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的强制力。目前我国虽绝大部分省市以地方法规的形式规定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为强制保险,但立法层次较低。因此应在这部法律中规定全国统一实行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

二、明确机动车强制保险的性质。

从性质上看,机动车强制保险是一种带有社会保险性质的国家法定保险。但是,机动车强制保险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社会保险,也不是社会保障机制中的一种,只能说是在功能上,发挥着社会保障机制的作用的一种“类社会保险制度”所以,在机动车强制保险立法中要明确规定: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国家强制实施的,以被保险人对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的第三者所遭受的损失所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法定保险。

三、保障范围要限定在人身伤害的赔偿。财产损失可以由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自愿投保商业性的第三者责任保险。

商业性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注重补偿被保险人的法律责任风险,而机动车强制保险主要侧重“给受害人以及时有效的救助,维护社会利益”。所以,在建构我国机动车强制保险制度时,必须首先对该制度的性质和功能有一个科学的定位。

四、明确对机动车强制保险的经营管理

强制保险的性质是法定保险,属于国家行为,是带有一定福利性质的社会保障机制。根据强制保险的这一性质,国家应当设立机动车强制保险管理委员会,由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安部、农业部、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的相关人员组成,下设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专门负责对强制保险的监督管理和基金的经营管理。

五、明确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经营管理。

在救助基金的管理上要明确规定救助基金的设立、资金来源、垫付和管理问题。在基金的来源方面,一是强制保险的保费收入。二是向机动车生产商和进口商征收相关费用。三是将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由财政拨付一部分资金。四是发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在基金的经营管理方面,一要明确规定基金在每次事故中对每人支出的限额和标准;二是将事故救助与普通医疗分开,并尽快建立全国统一的救助医疗标准,控制医疗费用黑洞;三可以委托理财机构托管道路交通社会事故助基金,实现基金的增值。

六、赋予受害人对代为经营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直接请求权,明确代为经营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对第三者责任的性质。

机动车事故中受害人对保险公司直接请求权是借鉴了法治发达国家或地区的优秀成果。所以,首先,在立法形式上,要明确机动车事故中受害人有对保险公司的直接请求权,这一请求权不同于被保险人的保险金请求权,也不同于对加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而是一种独立的法定请求权。其次,在立法的内容上,限制保险公司的抗辩,保险公司的免责事由限于被保险人,不适用于受害人。再次,在实现的程序上,受害人在向保险公司主张直接请求权时必须履行一般的程序。比如向有关机构提交书面材料,履行一定的手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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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第三者的101条建议(篇四)
《交通违法对照表》

附件:

交通违法处理标准一览表

1

2

3

4

5

给第三者的101条建议(篇五)
《国际贸易复习资料》

国际贸易复习资料

一、选择

1、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规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引起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中国人民报修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分一般保险条款和特殊保险条款。一般保险条款包括三种基本险别: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特殊保险条款包括一般附加险、特别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三种。 对海上运输中被保险货物发生的下列损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①被保险人的故意或过失导致的损失②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③损失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经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造成的损失④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场跌落、运输延迟引起的损失或费用⑤属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中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保险责任起讫:①仓至仓条款②扩展责任条款

被保险人义务:①提货②交纳保险费③不得违反保证④索赔⑤保全货物⑥通知⑦提供单证。 索赔期限:保险单索赔时效,从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起算,最多不超过两年。

一般附加险包括:偷窃、提货不着险;淡水、雨淋险;短量险;混杂、玷污险;渗漏险;碰损、破碎险;串味险;受潮、受热险;钩损险;包装破裂险;锈损险;(共11种)

特别附加险:交货不到险;进口关税险;舱面险;拒收险;黄曲霉素险;出口货物到香港(九龙)或澳门存仓火险责任扩展险;卖方利益险;(共7种)

特殊附加险:战争险;战争险的附加费用;罢工险;(共三种)

2、共同海损是指在海上运输中,船舶、货物遭到共同危险,船方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和合理地作出特别牺牲或支出的特殊费用。共同海损的成立需具备以下条件:①必须有危及船、货共同安全的危险存在。②作出的牺牲和费用是特殊的、直接的。③牺牲和费用是有意的。④共同海损的行为是合理的。⑤共同海损的措施是有效的。 对共同海损所作牺牲和支出的费用,用获救船舶、货物、运费获救后的价值按比例在所有与之有利害关系的受益人之间进行分摊。共同海损属于部分损失,保险公司对共同海损牺牲和费用以及共同海损分摊都给予赔偿。

3、单独海损指货物由承保风险引起的不属于共同海损的部分损失。单独海损是海上运输中非任何人的有意行为造成的,只涉及船舶或货物单独一方利益的部分损失。因此这种损失只能由受损失方自己承担。保险公司对单独海损造成的部分损失是否给予赔偿,取决于当事人投保的险别以及保险单的条款是如何规定的。

单独海损指货物由于意外造成的部分损失

构成要件①非任何人的有意行为所造成

②只涉及船舶或货物单独一方利益的部分损失。

③单独海损由受损方自己承担

4、信用证(L/C)信用证是银行根据买方的请求开给卖方的一种保证有条件承担支付贷款的书面凭证。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最主要、最常用的支付方式。 信用证的付款程序:①买

卖双方应在买卖合同中明确规定采用信用证方式付款②开证申请③通知④交单⑤议付⑥付款赎单 信用证的主要内容:①信用证当事人的名称和地址②信用证的种类和号码③开证行保证条款④信用证的金额⑤汇票条款⑥单据条款⑦装运条款⑧信用证的有效期限⑨其他条款。 信用证的种类:①付款信用证、承兑信用证和议付信用证②可撤销信用证和不可撤销信用证③保兑信用证和不保兑信用证④可转让信用证⑤循环信用证⑥备用信用证。

5、贸易术语(6种):

FOB (Free on Board) 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

CIF (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 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CFR (Cost and Freight) 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FCA (Free Carrier…named place)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

CIP (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 运费及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CPT (Carriage Paid to…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 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6、国际货物买卖国际公约:

①两个海牙公约

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1964),于1972年8月18日起生效。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1964),于1972年8月23日生效。

②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CISG),公约的宗旨是以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为目标,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国际贸易,促进各国间的友好关系。 公约的内容:公约共分四部分101条:第一、四部分规定适用范围和最后条款;第二、三部分规定合同的成立与货物买卖。公约仅适用合同的订立和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而不涉及:⑴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惯例的效力⑵合同对所有权的影响⑶货物对人身造成伤亡或损害的产品责任问题。

二、名词解释4个、简答2个

1、销售合同的根本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蒙受损失,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

具体包括三项内容:

①卖方不交付货物,延迟交货或交货不符或所有权瑕疵构成根本违反合同;

②卖方声明他不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交货义务;

③在买方给予的宽限期届满后仍不履行合同。

2、卖方的权利担保。卖方的所有权担保又称追夺担保,是指卖方所提交的货物必须是第三者不能提出任何权利要求的货物。P52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含义有:

①卖方应向买方担保他确实有权出售该货物;

②卖方应担保货物上不存在在订立合同时不为买方所知的他人的权利;

③卖方应向买方担保第三者对其提交的货物不得以侵权或其他类似理由提出合法要求。 根据公约的规定,卖方的所有权担保责任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免除:

①买方同意在有第三方权利或要求的条件下接受货物;

②买方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不可能不知道第三者的知识产权主张和要求;

③上述权利和要求的发生是由于卖方要遵照买方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程序或其他规格; ④当卖方不知晓的情况下,货物被销往目的地以外的国家;

⑤当买方收到第三者的权利要求时,要及时通知卖方,如怠于通知,则免除卖方的所有权担保义务。

3、共同海损是指在海上运输中,船舶、货物遭到共同危险,船方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和合理地作出特别牺牲或支出的特殊费用。共同海损的成立需具备以下条件:①必须有危及船、货共同安全的危险存在。②作出的牺牲和费用是特殊的、直接的。③牺牲和费用是有意的。④共同海损的行为是合理的。⑤共同海损的措施是有效的。

4、单独海损指货物由承保风险引起的不属于共同海损的部分损失。单独海损是海上运输中非任何人的有意行为造成的,只涉及船舶或货物单独一方利益的部分损失。

单独海损指货物由于意外造成的部分损失

构成要件①非任何人的有意行为所造成

②只涉及船舶或货物单独一方利益的部分损失。

③单独海损由受损方自己承担

5、倾销是指一项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该产品在出口国的国内市场的销售价格(即正常价值)的行为。

6、提单是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单据。提单适用于散杂货定期航运, 是国际海上货运中最广泛适用的运输单据

三、论述

WTO争端解决程序

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的基本程序包括磋商、专家小组审理、上诉机构审理、裁决的执行及监督。除基本程序外,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也可以采取仲裁、斡旋、调解和调停等方式解决争端。

WTO争端解决:

①磋商;斡旋、调解和调停;仲裁。

②专家小组审理。

③上诉机构审理。

磋商是争端解决的必经程序。上诉审和专家组只审事实或只审程序。

争端解决程序规定了以下三种执行报告的方式:①实际履行②补偿,补偿是临时措施,只在被诉方未能实际履行争端解决机构建议裁决时适用,且应与WTO有关协议保持一致。③授权报复,如果争议方未能在合理期限届满后20天内就补偿问题达成一致,申诉方可以要求争端解决机构授权对被诉方进行报复,即终止履行应承担的给予被诉方贸易减让义务或其他义务。报复可以分为同部门报复、跨部门报复和跨协议报复三种。报复措施是临时性的,只要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报复措施应终止:a被认定违反WTO协议的有关措施已被取消;b被诉方对申诉方所受的利益损失提供了解决方法;c争端当事方达成了相互满意的解决办法。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特点:

区分违反之诉及非违反之诉

有统一的时限要求

一定程度的强制性

具有准司法性,不具有完全意义的司法效力

GATT(关贸总协定)与WTO的主要区别是:

(1)GATT是临时性的。GATT从未得到成员国立法机构的批准,其中也没有建立组织条款。WTO及其协议是永久性的。作为一个国际组织,WTO具有良好的法律基础,因其成员已经批准WTO协议,而且协议本身规定了WTO如何运作。

(2)WTO拥有“成员”,GATT拥有“缔约国”,这就说明了这样一个事实,即从正式角度讲GATT只是一个法律文本。

(3)GATT处理货物贸易,WTO还涉及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

(4)WTO争端解决机制与原GATT体制相比,速度更快、更主动,做出的裁决不会受到阻挠。 WTO争端解决机制与国内司法的区别。

1、WTO中磋商是必经程序,而国内司法不必经过磋商。

2、专家小组审理。

3、上诉机构审理。

4、专家组裁决后若违反规则的被诉方不实际履行,WTO采用授权报复的方式进行惩罚,而国内司法则是采用强制执行的方式。

四、案例

贸易术语(6种):

FOB (Free on Board) 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

CIF (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 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CFR (Cost and Freight) 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FCA (Free Carrier…named place)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

CIP (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 运费及保险费付

至(指定目的地)

CPT (Carriage Paid to…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 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C组的贸易术语中,卖方的责任:

①自费办理货物的运输手续并交纳运输费用;CIF和CIP术语中,卖方还要自费办理投保手续并交纳保险费用;

②在CFR和CIF术语中,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和费用;在CPT和CIP术语中,则承担货物提交给承运人以前的风险和费用;

③自费办理货物的出口及结关手续;

④向买方提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或相等的电子单证。

买方的责任:

①在CFR和CIF术语中,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和费用;在CPT和CIP术语中,承担货物提交承运人后的风险和费用;

②自费办理货物进口结关手续等。

CFR和CIF贸易术语只适用于海上运输或内河运输;CPT和CIP可以适用于任何方式的运输,包括滚装(滚卸)、集装箱运输,多式联运等。

风险划分原则:《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对风险转移确定了以下原则:①以交货时间确定风险转移;②过失划分原则;③国际惯例优先原则;④划拨是风险发生转移的前提条件。

风险转移的时间:

①涉及运输的交货。涉及运输的交货可以分为两种情况。第一,卖方没有义务在指定地点交货。此时风险于货交第一承运人时起转移给买方。第二,卖方必须在某一特定地点交货,此时,风险以在该地点货交承运人时起转移给买方。由于公约采用的是所有权与风险转移分离的原则,因此卖方保留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不影响风险的转移。

②在途货物的交货。对于在运输中出售的货物,公约规定,原则上从订立合同时起,风险转移到买方承担。假如卖方通过向买方转移运输单据作为交货依据,则从货物交付给签发载有运输合同的承运人时起,风险由买方承担。为了保护买方的利益,公约给出售在途货物的卖方施加了一项义务,即如果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知道或理应知道货物已经损坏或遗失,而不将这一事实告之买方,则上述风险转移的原则不予适用。

③不涉及运输的交货。不涉及运输的交货也有两种情况。A在卖方营业地交货,此时风险从买方接收货物时转移给买方;或在货物交买方处置但遭无理由拒收时起转移给买方;B在卖方营业地以外地点交货,当交货时间已到,而买方知道货物已在该地点交他处置时,风险开始转移给买方。

给第三者的101条建议(篇六)
《第三章国际货物买卖法》

给第三者的101条建议(篇七)
《交通扣分表》

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代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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