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工作纪律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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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处理暂行规定
违反工作纪律的表现(一)

关于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处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机关作风建设,进一步规范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能, 保证政令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和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以及经授权、委托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违反工作纪律行为,是指本规定适用范围内的单位及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工作规范,影响正常秩序,损害机关形象,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四条 机关工作人员在省、市暗访检查中被发现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责任:

(一)擅离工作岗位,无故缺勤的;

(二)工作时间非本机关工作人员在其单位从事与工作无关事项的;

(三)不执行AB顶岗制度的;

(四)工作时间上网玩游戏、聊天、炒股、看视频、网上购物及处理与工作无关事项的;

(五)工作时间不坚守岗位,睡觉、串岗、聚众聊天的;

(六)工作日午间饮酒,影响干部形象的;

(七)推诿扯皮、故意刁难、吃拿卡要,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

(八)对待办事群众态度生硬、冷漠、蛮横,工作作风简单粗暴,影响干部形象的;

(九)在工作时间打牌、打麻将或参与洗浴、足浴、KTV等娱乐活动的;

(十)其他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

第五条 机关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规定第四条所列情形的,采取下列处理方式:

(一)机关工作人员有本规定第四条第(一)至(三)项所列行为的,视情况给予责任人通报批评、责令书面检查、诫勉谈话处理。

(二)机关工作人员有本规定第四条第(四)至(六)项所列行为的,年内发现一次的,给予责任人效能告诫1次,不得享受当年度年终考核奖金和文明单位奖金,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一年内不能提拔使用;年内发现两次的,给予责任人当年度考核应定为不称职或不合格,并视情况给予调整工作岗位、待岗、解聘、停职、辞退,直至党政纪处分。

(三)机关工作人员有本规定第四条第(七)至(九)项所列行为的,一律予以免职,并视情节予以党政纪处分,一般干部给予责任人纪律处分。

第六条 部门、单位有本规定第四条第(四)至(六)项所列行为的,采取下列处理方式:

(一)年内被通报一次的,责令单位“一把手”写出书面检查;对责任人和分管领导要进行待岗培训,培训费用由个人承担,培训时间为5天,培训结束后进行考试,考试合格者方可回单位工作。

(二)年内被通报两次的,给予单位“一把手”效能告诫处理;对责任人、分管领导和单位“一把手”要进行待岗培训,培训费用由个人承担,培训时间为10天,培训结束后进行考试,考试合格者方可回单位工作。

(三)年内被通报三次的,责令单位“一把手”辞职或予以免职,并视情节予以党政纪处分。

第七条 采取不定期明查暗访等方式,对单位和工作人员工作纪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查处违反工作纪律行为。各单位应当加强作风建设,完善内部监督管理机制,严肃工作纪律,加强本部门、本单位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严肃处理,特别是各单位“一把手”负主要责任,应当把作风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臵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第八条 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依照管理权限报送纪检监察、组织和人事部门备案。【违反工作纪律的表现】

第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其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规定由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违反工作纪律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违反工作纪律的表现(二)

环办发〔2011〕62号【违反工作纪律的表现】

中共环县委办公室

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环县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违反工作纪律、影响工作效能责任

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环县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影响工作效能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环县委办公室

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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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工作纪律的表现】

环县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违反工作纪律、影响工作效能责任

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严明工作纪律,加强和改进机关作风建设,进一步提高机关工作效能,树立“勤政、为民、务实、清廉”的机关形象,推动我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党的机关、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和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全县各级人大、政协、审判、检察机关及其所属部门机构和事业单位,群众团体以及经授权、委托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制度,不履行或者不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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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履行职责,影响机关作风建设和工作效能,导致损害管理或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由责任人所在单位或相关职能部门依照本办法追究责任。

第二章 责任追究内容

第四条 各级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反映的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管理的事项和问题不按规定给予答复或处理,或因漠不关心、处臵不当、故意刁难,导致错误结果造成矛盾激化的。

(二)作风漂浮、办事拖拉或不服从工作分配,在规定时限内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工作任务的。

(三)对管理和服务对象态度冷漠,举止粗暴,以

及有其他不文明行为的。

(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五)利用职务、工作之便为本人、亲友等谋取利

益的。

(六)利用职权向管理服务对象索要礼品、礼金、

有价证券或报销费用,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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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

及其他强令他人履行非法定义务的。

【违反工作纪律的表现】

(八)在工作时间炒股、上网聊天、玩电脑游戏以

及从事其他与工作无关的事情;无故旷工、请长假、常请假,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或经常迟到、早退,擅自离岗、串岗的。

(九)在工作时间(重大公务接待活动除外)出入

酒店、歌厅、洗浴中心等娱乐场所的。

(十)酒后执行公务的。

(十一)对党委、政府召开的会议,不遵守会议纪律,迟到、早退或未经批准派人顶替参会的。

(十二)对上级转办、交办的事项不按时、不认真

调查处理,不及时反馈和报送处理结果以及包庇、袒护、隐瞒本辖区、本机关工作效能问题的。

(十三)涉及多个单位共同完成的事项,不能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作,甚至相互推诿扯皮,不积极配合或在本单位事项完成后,需要移交其他单位却不移交或拖延移交的。

(十四)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或不宜由本单位

办理的事项不向当事人说明、不移送有关单位或臵之不理的。

- 4 -【违反工作纪律的表现】

(十五)机关负责人工作态度消极,管理不严,致

使所属工作部门效能低下;或对下属工作人员办事效率低下、作风不良等问题长期失察、管理不严、放任自流的。

(十六)其他影响机关作风建设和工作效能行为的。

第五条 各级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未按规定建立或不执行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首问责任制、窗口部门一次性告知制、失职追究、过错责任追究和效能责任追究等制度的。 (二) 制度不完善,措施不到位,致使本单位出现效能问题,引发群众投诉,或被媒体曝光,影响恶劣的。

(三)未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和文件管理规定,致使文件、档案、资料泄密、损毁或丢失的。

(四)领导干部外出未按规定执行报告、审批和请

销假制度的。

(五)对重大突发事项、灾情险情、安全生产责任

事故及单位其他重大事项不按规定报告或报告不及时的。

(六)不按规定公开有关服务事项、办事依据、办

事程序、承办机构、承办人员、办理时限、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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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党的组织纪律主要表现及典型案例
违反工作纪律的表现(三)

违反党的组织纪律主要表现及典型案例

第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强调,要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严格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财经纪律和生活纪律等各项纪律,克服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现象。党的组织纪律,是党的重要纪律之一,是处理党组织与党组织之间,以及党组织与党员之间关系的行为准则,也是维护党在组织上团结统一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下称《条例》)将违反组织纪律和违反人事纪律的行为在同一章节作了规定,鉴于组织纪律与人事纪律既有区别,又联系紧密,囿于篇幅,本文仅依据《条例》的相关规定,对办案实践中常见的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表现形式进行梳理。

总的来看,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大多发生在党员身份管理等4个方面。

党员身份管理方面

表现形式一:违反规定发展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条规依据:《条例》第六十条)

党员是党的肌体的细胞和党的活动的主体,发展党员工作是党的建设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党章和中共中央办公厅2014年6月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对发展党员工作作出了明确规定,其核心是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

党,目标是建设一支规模适度、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纪律严明、作用突出的党员队伍。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成党员的,或者所发展的党员虽符合条件,但发展程序不符合规定的,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均属于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

典型案例:某高等院校某系党支部书记王某,为促进应届毕业生就业,伪造支部会议记录等材料,突击发展了10名党员。

执行民主集中制方面

表现形式二: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条规依据:《条例》第六十一条)

民主集中制是无产阶级政党最根本的组织原则,中国共产党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任何违反民主集中制的行为,都为党的纪律所不允许。党章规定,党员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但在声明保留或提出意见的同时,在党组织改变决定前,党员必须无条件执行原决定,不得公开发表和散布与该决定相反的言论,更不能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自行其是。

典型案例:某县党员陈某对县委作出的决定存在异议,通过手机短信散布与该决定相左的言论,造成恶劣影响。 表现形式三: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条规依据:《条例》第六十一条)

党章规定,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亦作了类似规定。违反相关议事规则,擅自决定单位大额度资金运作、生产经营和企业改革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等事项,都属于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

典型案例:某国有企业党组书记、董事长黄某,在企业经营中,擅自决定向提供中介服务的某公司支付上亿元“中介费”,虽然该国有企业最终获得了数十亿元的利润,但黄某的行为属个人决定重大事项,违反了党的组织纪律。如果黄某的行为还造成了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则将构成滥用职权违纪。

【违反工作纪律的表现】

表现形式四: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上级党组织决定。(条规依据:《条例》第六十二条)

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是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之一,没有这样一条纪律,就没有党的团结统一。上级党组织作出决定之后,下级党组织如有不同意见,可以向上级党

组织提出,请求上级党组织改变原决定。但在上级党组织坚持原决定时,下级党组织必须无条件服从并予执行,并且不得公开发表不同意见。如果下级党组织对上级党组织的决定拒不执行,或者阳奉阴违,都是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 典型案例:某县某乡党委委员李某因违反廉洁自律规定被县委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乡党委书记黄某认为处分过重,在乡党委会议上公开提出对县委的处分决定不予执行。黄某作为下级党组织负责人,其行为违反了党的组织纪律。需要指出的是,本案中,如果该乡党委全体或多数党员均拒不执行上级党组织决定,本身又不能纠正,上级党组织可以依照党章第四十二条第三款和《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对该乡党委予以解散或者改组处理。

维护党的团结统一方面

表现形式五:在党内搞非组织活动,破坏党的团结统一。(条规依据:《条例》第六十三条)

党章规定,党员必须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党章同时对党的组织原则和组织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违反党章规定,搞小团体甚至拉帮结派,背离正常组织程序搞违反组织原则的活动,搬弄是非、挑拨离间或者散布不实情况,诋毁党组织或者其他党员,危害党的团结统一的行为,都属于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

典型案例:某村党支部成员于某等3人,为使于某能在

下届选举中当选村支部书记,分头向各村民小组散布现任村支部书记挪用征地补偿款的虚假消息。于某等人的行为,即属于在党内搞非组织活动,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行为。 涉外活动方面

党的外事纪律,是党的纪律的重要组成部分。早在1988年5月,中央纪委就公布了《共产党员在涉外活动中违犯纪律党纪处分的暂行规定》。由于外事纪律涉及外事活动的方方面面,各种违反外事纪律行为在行为性质及危害性等方面不尽相同,《条例》未对违反外事纪律行为作专章规定,而是在分则相关章节的具体条文中予以规定。具体而言,在涉外活动中应按违反组织纪律定性的行为主要有以下4种表现形式。

表现形式六: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条规依据:《条例》第六十八条)

首先需指出,以各种名义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行为,属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应按《条例》第七十八条等规定处理。认定违反组织纪律行为中所称的“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前提是公款出国(境)并非为了旅游。而这里所称的“以不正当方式”,主要指伪造或骗取邀请函、出国(境)批件,或利用本人工作或职务之便,挤占应属他人的公款出国(境)名额等。

典型案例:某市外办负责办理该市文化局出国举办展览

工作纪律制度
违反工作纪律的表现(四)

[篇一:工作纪律制度]

为了严肃劳动纪律,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完成,制定本制度。

一、考勤制度

全体工作人员要自觉遵守上下班纪律,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擅离工作岗位(包括学习夜)。凡迟到超过10分钟视作迟到,(按单位钟表为准)收回考勤记录表。年迟到累计超过12次以上,年度考核不得评为称职(合格);每次迟到超过半小时扣100元,超过一小时视作无故旷工半天(早退处罚与迟到一样)。工作纪律制度。工作人员每天上下班时都要登记签字,当月汇总后交办公室,每月张榜公布。

二、请销假制度

(一)病事假。凡因病不能上班者,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如遇特殊情况,可先口头请假,①、迟到、早退、擅离工作岗位,无故缺勤;

②工作时间玩电脑游戏、上网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页、聊天、炒股、看电影及与工作无关的录像视频;

③、违反大厅计算机操作规程,安装各类与业务无关的软件,感染计算机病毒,影响财务数据安全的;

④、工作时间乱串岗位、聚众聊天,大声喧哗;

⑤、不履行值带班制度,值日敷衍,值带班记录马虎的;

⑥、不爱护公共财物和办公环境,举止行为不文明的,吸烟、吃零食、乱扔纸屑。

⑦、办事推诿扯皮、敷衍塞责、贻误工作;

⑧、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⑨、对办事群众态度生硬冷漠,工作作风简单粗暴;

⑩、其他违反内部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贻误行政管理工作的;

2、大厅工作人员违反纪律,情节轻微,首次违反并给予训诫和教育;两次以上出现违纪行为,责令写出书面检查,并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给中心造成不良影响的,除责令做出书面检查,予以通报批评外,本年度不予评优评先,绩效考核不予奖励;情节特别严重,被上级检查发现,媒体报道,妨碍优化发展环境,影响全区机关工作效能的,从重处理,建议调离核算中心。

[篇三:机关工作纪律制度和处罚规定]

为了加强局机关工作作风纪律建设,倡导廉政勤政,遵章守纪新风,提高全体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和办事效率,使机关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制度和规定:

一、工作纪律制度

1、严格遵守机关工作作息时间,按时签到,按时上下班,上班时间不得无故串岗、离岗,不得上网娱乐,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

2、准时参加会议,不得无故缺会,会议期间手机调至震动或关机,不得剪指甲,不得随意走动、大声喧哗。

3、严格请销假制度。因病、因事需请假半天以内的由各股室负责人批准;半天以上2天以内(含2天)的由分管领导批准,3天以上(含3天)的,经分管领导初审后报jú长批准。凡请假必须履行请销假手续并及时告知办公室,请假手续送局办公室存档,严禁电话请假和事后补假。年请假时间累计不得超过15天。

4、各股室尤其是窗口服务工作要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坚持做到微笑、热情、周到、快捷、满意。对职责范围内的办理事项绝不允许推诿、拖拉、刁难;对确实不符合条件、不能及时办理或不在办理范围内的要耐心解释,说明理由和原因。同时要努力树立自身和单位对外的良好形象。接待群众要态度和气,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原因与群众发生争吵,更不能动手。

5、要坚持业务学习,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窗口服务业务要熟练、准确、快捷,工作无差错、无漏洞。bàn zhèng、交易等工作自受理之日起,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30个工作日发证;其他房屋所有权登记,20个工作日发证;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60个工作日发证;交易过户手续办理15个工作日完成;抵押权、地役权登记,10个工作日完成;预告登记、更正登记,10个工作日完成;房地产评估,100万元以下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100万元以上的,15个工作日完成;异议登记1个工作日;资料齐全,房屋测绘10个工作日完成;他项权证办理1个工作日。

6、公务车辆由办公室统一管理、统筹安排,办公室必须经领导同意后方可派车。在县境内的由分管领导批准,出县境外的由主要领导批准。车辆加油或维修由主要领导批准。车辆每天下班后和节假日不得随意停放,按县纪委要求必须停放在单位楼下停车场。

7、公务接待和办公用品购置由主要领导批准,办公室按局领导要求统一安排。

8、工作纪律实行中层领导负责制并负连带责任。各股室负责人要带头遵守局里各项纪律制度,管好自己的人,做好自己的事。

二、处罚规定

1、每周由局作风纪律督查小组组织抽查,对迟到、早退的每人每次罚款20元;上班时间串岗、上网娱乐、干私事者,每次罚款30元;无故离岗者按旷工处理,每日罚款50元;参会迟到、早退的每人每次罚款20元。

2、凡在局作风纪律督查小组组织抽查或受到群众反映、举报中,一般工作人员违纪的,股室负责人负连带责任,并受相应处罚;股室负责人违纪的,分管领导受连带责任,并受相应处罚。如同一个人在局里抽查中受通报批评或受到群众反映、举报连续3次的,责令本人在全体职工大会做书面检查并调整岗位;属临时聘用人员的责令其解除劳动合同并辞退。连续4次的责令本人回家休息,不再在单位上班,发基本工资。

3、凡上班时间上网娱乐被抽查到的,第一次罚款30元,第二次由办公室收回其电脑,重新分配。

4、连续旷工3天以上(含3天)者除按天数罚款外,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本人在干部大会上做书面检查;

5、年累计旷工达15天(含15天)以上或屡教不改的,按事业单位管理条例,视情节给予警告、记过、撤职或开除处分。

6、凡未经局领导同意擅自用车,经上级检查或举报受到县纪委通报批评1次的,属临时聘用人员的一律解除劳动合同并辞退;属正式职工的责令本人在全体职工大会做书面检查,并调整岗位;属股室负责人的做免职处理,并调整岗位。如果出现任何交通安全事故,一切责任由当事人和驾驭员承担。

7、凡工作或服务方面受到群众反映、举报等原因造成单位受到县纪委通报批评1次或与群众发生争吵1次的,除负相应责任外,属临时聘用人员的一律解除劳动合同并辞退;属正式职工的责令本人在全体职工大会做书面检查,并调整岗位;属股室负责人的做免职处理,并调整岗位。如果因同一个人连续2次受县纪委通报批评的,责令本人回家休息,不再在单位上班,发基本工资。

以上工作纪律制度和处罚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篇四:关于加强机关工作纪律的规定]

针对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查找出的“机关工作作风有待改进”的问题,为进一步改进机关作风,严肃工作纪律,提升工作效率,提高干部职工的中心意识、全局意识、服务意识和奉献意识,树立“勤政、务实、高效、廉洁”的良好形象,结合我局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工作纪律要求

1、所有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按时上、下班,不准无故迟到、早退,办公时间要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

2、上班时间严禁做与工作无关的事,包括打游戏、看视频、听歌、上购物网站等。工作时间不得随意离岗、串岗。

3、严禁在工作时间外出办私事,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需短时间外出者,应严格执行请假报告制度,并在外出告知牌写明去向,保持通讯畅通,以便联系。

4、凡参加自学、函授等各种形式学习请假的,应有学校出具的学习通知单。

5、全局(中心)工作人员、因事请假,半天以上报科室负责人知晓,并经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请假,并将请假条报办公室存档备查;科长因事请假或出差,半天以上经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后,交办公室存档备查;副jú长请假或出差,向jú长报告批准;假期满后,必须按时上班,并到办公室办理销假手续。病假须以县级以上(包含县级)医院证明为依据,否则视为事假。

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等以国家规定为准,书面请假并经分管领导和局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后报办公室存档备查。

6、窗口工作人员严格执行承诺践诺工作制度。对于前来窗口办事的群众,在充分了解其真实诉求的基础上,对办理事项作出办结时限的承诺。视具体事务,承诺在规定工作日之内办结回复,并将承诺书现场交由办事群众本人手中。

二、工作纪律督查要求

1、办公室负责督查全局机关干部职工的工作纪律和制度执行情况。采取定期与不定期、明查与暗访等形式,对各科室、“中心”干部职工工作纪律、服务态度、办事效率和履行岗位职责等方面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将检查出的问题,以<督查通报>的形式在全体干部职工大会上通报。一般情况下,每月督查二次。

2、各分管领导为分管科室工作纪律和工作作风的主要责任人,各科室负责人为本科室工作纪律和工作作风的首要责任人,在检查督查中如发现工作作风和工作纪律方面的问题,要向分管领导和科室主要负责人问责。

3、窗口工作人员承诺事项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对具体办事人员开展帮助教育谈话。

4、每次纪律督查结果以<督查通报>形式印发,作为考核评比依据之一,并与年终绩效考核、个人评优等挂钩。

[篇五:政府机关工作纪律制度]

一、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服从领导、忠于职守,办理各项业务要及时、准确、严谨、稳妥。

二、模范遵守<国家公务员保密守则>、保守党和国家秘密,保管好秘密物品、文件资料等。

三、自学遵守考勤制度,履行请销假手续,因公外出须告知负责人并上报办公室。

四、工作时间要高度集中精力,切忌三心二意,没有责任心,行走、坐立要讲究仪表风度,始终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

五、工作时间穿戴要整洁,切忌衣冠不正,邋遢散曼,男士头发不盖耳,不留胡须,女士化妆轻淡相宜,不浓妆艳抹,不穿奇装异服,穿戴装扮要符合国家公务员的身份。

六、接待来客,办事人员须在办公室内进行,不许在楼道内长时间停留,大声商议交谈;不许在楼前台阶闲坐、相聚闲聊,影响机关形象及办公。

七、接待来客,办事人员要主动、热情、大方、笑脸迎送,如遇有咨询者应诚恳做答,详尽解释党和国家的政策、规定,若政策不甭,无法做答时,也应领咨询者到有关部门,尽力做到使咨询者满意。

八、咨询问话要诚恳耐心,要根据部门职能及业务分管的有关规定和原则问答,不得以个意见代替部门意见或领导意见,禁止对他人做出自己职务、业务不相称的承诺,注意内外有别。

九、大力提倡干部职工团结互助、互尊互谅,积极参与文明健康向上的文体活动,禁止使用粗俗污秽言语,禁止嘲弄、侮辱以及损害他人,禁止酗酒、赌博、吵架,维护好公务员良好形象。

十、工作时间不得擅离职守或延误公务,禁止聚众聊天,禁止在办公时间内下象棋、打扑克等,严禁在工作时间办私事,杜绝在工作场所吃零食、大声喧哗。

劳动纪律管理制度
违反工作纪律的表现(五)

[篇一:员工劳动纪律管理规定]

1、公司员工要自觉遵守公司的作息制度,按时上下班,凡无故迟到早退者每分钟罚款2元,超过30分钟取消当日考勤并加罚50元。

2、公司员工有事、有病不能上班的,必须以请假条的形式亲自向部门领导或主管领导请假,批准后方可离开。未经批准或未请假不来者,按旷工对待。旷工一天罚款100元,月累计旷工三天以上者,予以除名。劳动纪律管理制度

3、公司员工在工作期间若有事需要离开,必须向主管领导请假,不得擅自离开,否则取消本日工资,并加罚30元。

4、无部门主管人员批准,员工不得私自换岗、顶岗、调班,发现一次取消双方当天(班)考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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