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案件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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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浅谈民间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的特点和处理
治安案件特点(一)

浅谈民间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的特点和处理

06级1区队:张密

指导教师:李颖

摘 要:

查处治安案件是公安机关的一项经常性的工作任务,但由于部分警察法制观念淡溥,工作责任心不强、业务素质低,导致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存在着执法不公、处罚不当、违反程序处罚、侵权处罚等等。为此应采取措施,提高办案民警的法制水平和整治,业务素质,以雏护法律的严肃性和人民警察的形象。

关键词: 民间纠纷 治安案件 特点 处理

Keywords: law and order in the case of civil disputes

Abstract: The law and order cases are investigated and dealt with the public security organs of a regular job, but part of the police because of the legal concept of light

Po, job responsibility is not strong, professional quality low, resulting in the process of law and order in case there is a process of denial of justice, punishment inappropriate, in violation of procedure penalties, infringement penalties and so on. To this end measures should be taken to improve police handling the case of the rule of law and regulation, professional quality to child carers solemn laws and people's police's image.

引 言:在执法实践中,基层民警对民间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的处理感到十分棘手,基

层把它俗称为“三痛”案件,即伤者自痛、案人心痛、公安心痛。笔者曾对辽

宁省的某些派出所进行调查,结果表明,当前派出所在处理这类因民间纠纷引

起的治安案件时,往往是以调节代替行政处罚,以赔偿损失、负担医疗费用代

替追究刑事责任。派出所的这种处理方式正确与否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

一、什么叫民间纠纷

何为民间纠纷?目前在理论上尚无明确的概念,时间中很多基层民警对民间纠纷、民事纠纷、矛盾纠纷这些名词认识模糊经常混为一谈。因此在探讨对此案件的处理之前,有必要明确民间纠纷的含义。

民间纠纷的构成须具备两个条件:

第一,纠纷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

第二,公民之间关系密切。这里所说的密切关系指的是家庭关系、邻里关系、同事关系。

二、民间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特点

(一)案件的发生一般都有着明显的发展过程

一般民间纠纷案件的发生都是因某些民事权益,或民间琐事瓜葛得不到满足,产生意见分歧,继而双方互不相让出现不满,发生争执。在感情失控后争执爆发,产生打架斗殴,损毁财物,造成一方或双方受伤,财物受损等后果。

(二)适用法律的特殊性——可以适用调解

1、对特定行为适用调解。调解是指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发生权益纠纷时,在一定组织的支持下,通过说服教育、劝导协商,使当事人在互相谅解的基础上,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它不是处罚,而是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因此在办理这类治安案件中一定要分清尺度,不是所有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一律调解。把握它的特定性,即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轻微才适合调解的范围,对于民间纠纷中违反非治安管理的行为同样不能适用调解。

2、法定界限内的调节。适用调解处理的,只限于情节轻微的行为。如果情节较为严重,即使具备了民间纠纷其它几个条件,也不适用调解处理,而应当依照《条例》及其它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先调解后裁决。对民间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且适合调解的,裁决时需以调解先导。这就要求我们办案人员做好说服和教育工作。如果一方或双方不愿意调解,再按其行为进行适当裁决。既要防止对应该调解处理,当事人也愿意调解处理,却不予调解。而裁决了事的简单化做法;也要防止对不该调解处理或当事人不愿意调解。而以调解代替处罚或者违规民约处罚或者强制调解的做法。

4、调解机关的特殊性和强制性。对于适合并愿意调解的民间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必须在公安机关支持下进行,并制作调解书。只有通过公安人员的法律教育,说服疏等一系列工作,才能达成调解协议,才能具有法律效力,同时一旦达成协议书,公安机关的调解地位变为强制力,来监督调解协议的实施,维护协议的法律效力。

(三)、民间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呈上升趋势

这是近年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此类案件呈现的新势态。特别是在广大农村地处偏远,封建传统根深蒂固,宗法观念强。因宅基地,家庭纠纷,自留地等引起的治安案件数量多而复杂。但目前农村民调会,治保会基本趋于瘫痪状态,许多问题不能及时解决于萌芽状态使治安案件急骤猛增。这样不仅影响了社会治安,而且使公安机关在处理这些案件中,花费了大量的人财物,造成经费紧张,工作的中心不能放在刑事案件的侦破和打击上,许多老百姓集中精于打官司,但因法律程序的问题从裁决,复议,诉讼到执行完毕,往往需要半年多时间,严重影响了正常的工作、生产。

二、民间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的处理

(一)处理此类案件应注意的事项

1、这类案件不但包括一般民间纠纷,还包括情节简单的或较小的经济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但无论使哪种民间纠纷,多发生在邻里之间,家庭内部,当事人彼此相识,常常打交道。然而,由于出现纠葛,存在某种权益之争,发生争执,予值冲突爆发引起斗殴,造成轻微伤害后,财物受损,名誉受损。这类案件一般都有调解的可能,因而应当采取积极态度处理,防止纠纷进一步激化或扩大,必须首先查明案件事实,分清当事人之间的是非曲直,抓住争议的关键,有针对性解决矛盾,如果事实不清,责任不明,或一味

地调合,和稀泥,不仅使当事人不能心愧诚服,予值得到解决,而且会使矛盾冲突严化,潜伏隐患,积下怨结,导致恶性循环。

2、要尽力寻求治安调解处理来最终化解双方的矛盾,达到公民间地和睦相处,这是由此类案件地性质决定的。这是因为从主观上讲这类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绝大多数是由于人们地文化素质,思想境界等方面的差异,而产生对物质生活的不同看法所形成的。如法制观念淡薄、封建主义、资本主义腐朽思想和生产习惯势力的影响、个人利益或公共利益失去平衡,个人的脾气及处理问题的态度粗暴等。从客观上看,大部分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的当事人确定存在这样那样一些实际问题。因此,如果简单从事,就事论事的处罚,不利于缓解矛盾,不可能造成双方长期结怨,甚至酿成刑事案件,同时我们在处理这类案件时,不要适度掌握当事人以前的表现,重点突破,从耐心疏通引导中,使双方当事人共同受教育,这样才能有利于缓解当事人偏激情绪,妥善有效地平息纷争,维护安定团结。

3、处理民间纠纷引起地损害赔偿时,一定要清楚赔偿损失是一种民事责任。行为人在承担这种赔偿责任的同时,并不能排除行为人所应该承担的行政责任,其原则是承担全部的损失,但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公安机关调解教育下双方了认得谅解,也可以部分赔偿或负于赔偿,但范围只限于不法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包括因伤害看病造成的误工工资和奖金、损失的物品,治伤的医药费,因伤害看病所乘合理的交通费以及公安机关认为应当赔偿的其它损失费用,不包括本应获得的滋生间接利益。需要赔偿损失或负担医疗费用的,由公安机关一次列出,认真核实清楚,以实际损失为依据,合理赔偿,该取证的一定要取证,以便双方当事人心悦诚服。赔偿损失或负担医疗费用的调解一定告知双方当事人。如果当事人认为不当,应告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起诉。

4、办案干警在做好证人思想工作的基础上,迅速准确高质量地获取原始材料,及时处理,不能因人情或其它原因拖延。由于这类案件当事人双方存在着某种关系,不但当事人双方相熟相知,如果不及时取证处理,很容易使周围人爱憎或观点不同形成分歧,这样不仅给取得真实证据造成了困难,或故意串通作伪证,或由于主观原因扭曲了真实事实,或由于与当事人得关系拒绝不利于处理部门公正合理得处罚或调解造成小题大做,引起复议诉讼等一系列不必要的麻烦,而且由于不能及时处理,往往引发事情的恶性化、复杂化,甚至引起宗族械斗等恶性事件。

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五条和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贯彻实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等十二条民间纠纷引起的行为责任由公安机关调解或裁决,损害赔偿经调解后达不成协议,当事人应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二者分离,同一案件,当事人需在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之间往返奔波,加之目前某些法院对于由民间纠纷引起的损害赔偿不予受理,推委于公安机关,更使当事人疲于奔走,增加了老百姓的负担,当事人耗不起,拖不起的只好忍气吞声,不了了之。公民自身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法律的严肃性、公正性不能及时显示,起不到震慑违法、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作用。从某种程度上助长了违法分子的气焰。《行政诉讼法》不能得以真正贯彻实施,严重影响了当事人得工作生活。案件得不到解决、新的治安隐患,刑事隐患潜伏下来,不利于社会稳定,特别是案发较多的农村社会治安稳定,由此多的隐患,如果不能引起足够的重视,将对社会主义经济的迅速发展带来了障碍。

(二)、对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中关于伤害案件的类型及处理

按照法医学上对伤害程度的划分,可以把因民间纠纷引起的伤害案件分为轻微伤害案件、轻伤害案件和重伤害案件。

1、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轻微伤害案件的处理,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其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条例》第五条。这里所说的“轻微伤害”,是指经过简单包括秩序或一般不需要长期住院治疗即可痊愈的肉体上的伤害。如果调解得当,就能达到调解和好的目的。作为公安派出所,应充分发挥其治安调解的职能,利于其在农村中的威信和影响,直接主持调解,或与村调解委员会,村综治委共同主持调解。必要时,还可以邀请双方当事人都比较信赖的家庭成员参与,加大调解力度,坚持合情合理、合法的原则,分清双方过错,划分各自责任、以达成谅解,将矛盾消除在萌芽状态。

在这类轻微伤害案件中,由家庭引发的纠纷比较处理,因家庭纠纷是一种特殊的民间纠纷,当事人之间具有亲情关系。笔者认为对这种特殊性质的案件,首先要考虑运用调解处理的方式。这既符合现行法律规定,又能够取得良好的社会结果。一般来说,家庭成员间发生纠纷后,要派出所民警解决,其真正目的并不是想追究另一方的嚣张气焰。而家庭社会的细胞,只有每一个家庭和睦稳定才能使整个社会和国家安定,才能为经济发展提供一个良好安定的社会环境。所以,调解应为处理这类案件最主要的方式。

当然,对于家庭纠纷引起的轻微伤害案件也不能只是一味的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或已达到一定的法定情节时,就不能因其是家庭纠纷而姑息迁就,应依法严肃处理。某派出所老干警就曾处理过这样一个案件,因处理得当而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又一户人家,兄弟俩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吵嘴打架,大哥常峙强欺负弟弟。有一次竟然将一瓢污垢之物倒进弟弟正在吃饭的锅里,此事在当地激起了民愤,村民纷纷要求绳之以法。在这种情况下,当然不可调解,办案民警当机立断对这位哥哥给予治安处罚,受到村民一致赞赏。笔者在基层派出所锻炼时也遇到过一个案例:一日,一名中年妇女跑到派出所求助,说丈夫多次殴打自己,这次又被其打得青一块,紫一块,并要求派出所将之严惩。派出所当即依法传唤了她丈夫,对他们进行了调解,丈夫是保证不再打老婆,并当面赔礼道歉。但不到一个星期,该中年妇女又来派出所报案,控告她丈夫又打了她,并声称办案人员若不对其丈夫作出处罚,她将在派出所当场自杀。派出所迅速立案,经公安局审批,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其丈夫作出治安拘留5日的处罚。同时,拘留所工作人员在其拘留期间,对其进行思想工作和法制教育,使其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触犯了法律,并表示以后不再重犯。后随访派出所的民警,这位丈夫真的不再殴打妻子,夫妻二人言归于好,日子过得不错。

因此,对这种特殊案件得处理,要把调解与处罚进行相结合,视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分别处理。

2、对因民事纠纷引起得轻伤害案件得处理

轻伤害案件,是指《刑法》第234条、第一款规定得犯罪案件。对这类案件的处理,能否采取调解的方式?目前尚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刑法》第234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这是对故意伤害他人,尚未制人重伤、死亡的犯罪的规定。也就是说,造成轻伤的已构成刑事犯罪,要追究肇事者刑事责任,只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事执法不严,有法不依的表现。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轻伤害案件可以由公安机关调解处理。理由如下: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二款规定,“被害人由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属于自诉案件。若被害人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伤情,证明伤害是犯罪嫌疑人造成的,且是轻伤害,便符合自诉的条件。《刑事诉讼法》第88条,同时又规定,“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17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调解处理。《刑事诉讼法》第84条规定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控告,公安机关应当接受。依法,同样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可以调解处理,公安机关也可以调解处理。

综上,对该类特定性质的轻伤害案件的处理,笔者认为公安机关原则上应立为刑事案件,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只有对那些虽为轻伤,但伤势痊愈,过程简单,当事人之间存在特殊关系,不愿进行诉讼的案件才进行调解。这样作很有必要,合法且合理。

3、对民间纠纷引起的重伤案件的处理。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致人重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规定的重伤,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使人肢体残废或毁人容貌;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它器官机能的;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

因民间纠纷引起的重伤害案件,属于严重的刑事案件。对此公安机关是不能进行调解处理,必须严格依照刑事案件办案程序给予立案侦查。但在执法实践中,一些办案人员怕麻烦图省事,有的甚至从中收受贿赂,往往对重伤案件也给予调解。例如2002年6月,某县丰产乡8村唐某与其邻居李某为地坝边界相争,继而发展到抓扯,致使李某右耳受伤,经法医诊断:右耳严重缺损,伤口长1厘米、宽2.5厘米,属重伤。唐某害怕承担刑事责任,通过熟人找到派出所要求调解处理,后仅给予李某2000元的赔偿。李某不服,要求公安机关严惩唐某,该派出所以调解结案为由,不再处理此案。此时的唐某则在村里扬言,有钱可以摆平一切。无奈之下,李某只好多次越级上访,在社会上造成及坏的影响。若公安机关经常以这种方式结案,一方面,使法律失去威严,导致此类案件发案率居高不下;另一方面也使得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从而对法律失去信心。

重伤害案件的处理,法律上原则规定由刑侦部门进行立案侦查。但笔者认为针对这种因民间纠纷引起的重伤害案件的处理,应归治安管理部门处理比较妥当。若就案件论案件,为执法而执法密视理顺相关人员的关系,稳定其情绪,极易引发群体性时间。而归口到治安管理部门管辖,一方面,他们可以利用自身贴近群众,善于作群众工作的伏势,及早发现案件线索,及时侦破案件,防止师太扩大;另一方面也顺应了公安部门关于治安部门管辖刑事案件,打击与防范犯罪有机结合的新的工作机制,有利于治安管理工作。江西省万年县公安局在这方面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总之,对民间纠纷引起的伤害案件的处理,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从有利于家庭和睦、社会稳定出发,以教育群众,提高其法律意识为主,综合考虑矛盾纠纷的性质,危害后果,社会影响等因素,采取多种积极有效的方法,把矛盾纠纷解决好,真正实现执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因此,有关立法部门在明确民间纠纷法律概念的同时,对民间纠纷引起的行为责任和损害赔偿的诉讼程序进行改善,是至关重要的。《条例》第五条规定的适用调解处理的治安案件调解天效后,应作出适当裁决,但如果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请求行政赔偿。这样就形成两个诉讼。其一是对具体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行政诉讼,其二是行政赔偿诉讼。前者由人民法院行政审理,后者则由人民法院民事庭审理,若两个审判庭不能协调统一将会阻碍案件审理进度。我认为如果将由民间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和损害赔偿划归一庭审理,既节省法院人力、物力也会对加快案件审理进度,及时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起到巨大的促进作用。

当前群体性治安事件的特点
治安案件特点(二)

引 言

中国的问题,压倒一切的是稳定。没有稳定的环境,什么也搞不成,已经取得的成果也会失掉。稳定是社会生活正常运行的必要条件,也是一个国家或地区走向繁荣昌盛的基本前提。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就是以政治稳定、经济形势稳定和社会持续安定之间的良性互动引领出了中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但是,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的政治、经济、教育等方面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我国的公安工作遇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所面临的治安形势也不容乐观,尤其是各种群体性治安事件不断发生,已成为影响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的一大问题。特别是一些突发性强、涉及面广、规模大、行为剧烈、危害严重的群体性治安事件甚至危及国家政局的稳定。因此,探讨当前群体性治安事件的特点,对公安机关处臵群体性治安事件具有重要的意义。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现阶段我国由于多种经济矛盾和社会矛盾的交织作用,上访、请愿、示威、马路、冲击党政机关,甚至堵塞铁路等等群体性治安事件不断发生,对社会稳定的冲击和影响越来越大。结合群体性治安事件的概念、构成及范围,总述了当前群体性治安事件的特点。

一、群体性治安事件的概念、构成【治安案件特点】

群体性治安事件,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处臵群体性治安事件规定》中表述,是指“聚众共同实施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它与刑事案件、治安案件、治安灾害事故一样,都属于具有社会危害性的治安问题。

群体性治安事件的构成,是指构成群体性治安事件所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构成群体性治安事件,一般具备以下四个方面的要件:

(一)主体要件

群体性治安事件的主体,必须是在特定环境下聚集并实施了一定危害社会行为的群体。群体性治安事件也可能是某些个体引发的,但其引起的危害性群体行为的出现才是事件认定的依据。作为事件主体的群体,由于在特定环境下形成了共同的情绪倾向和共同的行为,与通常所理解的群体概念是有区别的。认识群体性治安事件的主体的群体性,应从两方面入手:一是引发群体性治安事件的行为主体本身是社会群体;二是从群体性治安事件的形成发展的结果来看,个体引发的治安事件也往往具有群体性趋向。群体性治安事件的主体,一般可根据其集结过程的不同而分为有组织群体和偶集群体。有组织群体是指在一定的组织下有目的地集结并采取一定行为的群体,例如,某些有组织罢工、罢课、罢市

以及群体械斗等。偶集群体在聚集是并无明确地目的性,只是由于在特定环境下因偶然事件影响,而激发群体行为的。一些自发性的球迷闹事的主体,就是典型的偶集群体。

(二)客体要件

群体性治安事件所侵犯的客体是多方面的,包括社会秩序、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等。所谓社会秩序,是指通过国家机关对社会的管理活动所维护的符合法律规范的秩序。群体性治安事件侵犯的社会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工作秩序、生产秩序、教学科研秩序、生活秩序等。所谓公共安全,就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正常生活,生产、工作安全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

(三)主观方面

在主观方面,群体性治安事件主体的行为,均源于参与事件的群体或个人的内在需求。事件主体的主观心理状态,是其内在需求与社会相互作用的产物,而主要的决定因素是由于某种需要产生的内驱力。当某种需求无法满足或根本无法实现时,这种内驱力不断强化,在一定的外界条件刺激下,促使事件主体采取一些非法的方式表现和发泄自己的不满,并寻求需求的满足。随着我国全面进入小康社会,人们的需求将呈现多元化,不仅有物质方面的,而且更注重精神方面的要求,以实现自身的民主权利。引发群体性治安事件的需求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种情况:第一种是正当合理的,在社会规范内能够予以满足;第二种是虽属正当,但在现实生活中还难以满足,需要待今后逐步加以解决的;第三种是不正当的,属于违反国家和人民利益为前提的、非道德的、非法的无理要求。

(四)客观方面

在客观方面,群体性治安事件的主体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群体性治安事件所具有的社会危害性,都是通过群体或个人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来表现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在每个具体事件中都居于核心地位,没有危害的社会的行为,也就无所谓群体性治安事件。因此,客观的社会危害性是群体性治安事件构成的要件之一。具体来说,危害社会行为所表现的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往往呈现多层次的状态。在同一事件中,引发和卷入事件的人,他们所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其社会危害性往往有较大的差异:有的表现为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的则表现为社会危害性比较严重的触犯刑律的犯罪行为。这几种行为在事件的发生、发展、演变过程中,往往相互交织在一起。

二、当前群体性治安事件的范围

根据2000年4月公安部颁布的《公安机关处臵群体性治安事件规定》,现阶段群体性治安事件的范围:

人数较多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集会、游行、示威和集体上访活动中出现的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罢工、罢课、罢市;非法组织和邪教等组织的较大规模聚集活动;聚众围堵、冲击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重要警卫目标、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讯枢纽、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以及其他要害部门或者单位;聚众堵塞公共交通枢纽、交通干线、破坏公共交通秩序或者非法占据公共场所;在大型体育比赛、文娱、商贸、庆典等活动中出现的聚众滋事或者骚乱;聚众哄抢国家仓库、重点工程物质以及其他公私财产;较大规模的聚众械斗;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的其他群体性行为。

三、我国当前社会群体性治安事件的现状与特点 近年来,我国群体性治安事件的发生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事件的规模不断扩大,参与人数增多,涉及面广,发生频繁,重特大事件多,反复性大,行为方式趋与激烈,已成为当前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群体性事件已成为现阶段我国社会的一种多发现象,并出现了一些值得注意的特点。

(一)发生数量逐年上升,参与人员不断增多

随着改革力度的加大和经济结构的不断调整,各类矛盾仍将不断增加,参与人员不断增多,群体性治安事件将继续呈上升趋势。一是国有企业走出困境尚需时日,困难企业职工、离退休人员、下岗分流人员要求解决工资、离退休金、基本生活费和要求再就业而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将会进一步增多。二是国有企业、社会保障制度、金融财税、住房制度、医疗制度、粮食流通体制、政府机构改革等各项改革措施进一步深化,将在更深的层次打破原有的利益格局,涉及到更多人的切身利益,不可避免地出现几家欢乐几家愁的局面,引发一些社会震荡。三是农民增产不增收,少数地方仍然存在“三乱”现象,“减负”措施落实不到位,农民负担较重。入世后,国际市场低价农产品将大量涌入,加剧农产品“卖难”的矛盾,挫伤农民生产积极性,势必引起群众的不满,而少数基层干部工作方法简单,作风粗暴,容易激化矛盾,农村群体性治安事件预计将日趋增多,并呈扩大和激化趋势。四是因土地、矿产、森林、草场等资源权属的纠纷也会导致一系列的械斗事件。以湖南省为例,特别是湖南省湘南、湘西一些地方,人群聚集而居,宗族势力较强,民风剽悍,纠纷械斗历来比较突出。近几年来,这类事件也从未间断,加之地方保护主义、本位主义的影响,这类矛盾难以在短期内解决,往往在相当一段时间内影响稳定。此外,因区划调整、平垸行洪、通田还湖、移民建镇造成的遗留问题,城市拆迁改造以及农村退伍军人、乡镇邮电

治安案件查处期末复习
治安案件特点(三)

1 治安案件与刑事案件的区别与联系?

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的区别

1 程度情节上:治安案件未构成犯罪,情节轻; 刑事案件构成犯罪,情节重.

2 适用法律法规上:治安案件触犯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法;它不涉及国家安全,领土完整, 社会制度;刑事案件触犯的是刑法,外延更大些。

3 管辖主体上:治安案件处罚机关是公安机关; 刑事案件处罚机关是法院.

4 性质上:治安案件属于行政案件,另一个属于刑事案件

【治安案件特点】

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的联系

1 都侵犯了宪法所保护的客体--是违法行为;

2 违法的主体都是具有行为能力的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

3 都要受到司法机关的处罚.

2 什么是治安案件?治安案件的特点?立案条件?

治安案件是指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规,对违反治安管理尚不够刑事处罚而依法

应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组织调查、并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的法律事实。

特点:其具有违法性、危害性和当罚性。

立案条件:(一)对下列违法犯罪行为,情节较轻,不够立为刑事案件的,立为治安案件

(1)扰乱公共秩序;(2)流氓滋扰;(3)殴打伤害他人;(4)偷窃财物;(5)诈骗财物;(6)抢夺财物;

(7)哄抢财物;(8)毁坏公私财物;(9)赌博;(10)利用迷信骗取财物;(11)卖淫奸宿;(12)制作、

贩卖、传播淫秽物品;(13)伪造证件、票券;(14)违反枪支、刀具管理;(15)私种罂粟、吸食

毒品;(16)妨害公共安全;(17)妨害公务;(18)违反危险物品管理;(19)违反户口管理;(20)

其他违反治安管理,需要依法给予治安行政处罚的行为。

3 什么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特征?构成?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指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扰乱治安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

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尚不够刑事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

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

特征:

1、轻微的社会危害性。

2、治安行政违法性 3、应受治安处罚性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上述三个特征是具有内在有机联系的统一体,一定程度的社会危害性是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最基本的属性,是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内在根据,也是应当予以治

安管理处罚的基础;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法律表现,

也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依据;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则是行为

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的当然法律后果。

4 查处治安案件的原则?程序?(包括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其适用范围)

原则:1、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2、错罚相当原则

3、公开、公正、合法、及时的原则 ( 公开包括治安管理处罚的依据公开和治安管

理处罚公开两个方面)

4、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5、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处罚是手段,教育是目的)

治安案件查处的简易程序也称当场处罚程序,是指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事实确凿,被科

以处罚又较轻的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的法律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时应具备:a治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b符合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c有法定依据。

一般程序又称为普通程序,是指决定机关依法经过受理、传唤、调查、取证、告知、审核、决定的法律过程。

其特点:1 一般程序是治安管理处罚的基本程序 2 一般程序具有完整性

3 一般程序具有公正性【治安案件特点】

5 治安案件结案的前提条件?

1 事实清楚

2 证据确凿

3 定性准确

4 适用法律合法恰当

5 程序合法

6 法律文书规范

【治安案件特点】

6治安案件诉讼的期限?参与诉讼的主体?

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

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三)办案期限的计算

 办案期限“自受理之日起”计算。所谓“受理之日”也就是治安案件受理并登记的时间。

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时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治安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公安机关在治安管理活动中所作出的具

体行政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的

司法活动 。 治安行政诉讼属于解决争议的司法行为;有权提起诉讼的人是:被处

罚人、被侵害人、被决定采取法律措施的人;治安行政诉讼中的一方当事人必定是公安

机关或人民政府。

7 那些情形是属于国家赔偿(在治安案件中)?国家赔偿的标准?

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查办治安案件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

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国家赔偿责任的承担主体即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在支付赔偿费用之后应当依法责令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受委

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费用。

 治安行政赔偿是指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查处治安案件过程中,因违法行使职权

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由公安机关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的一种法律救济制度。

 二)治安行政赔偿的范围

 1.对侵犯人身权利行为的赔偿 (1)侵犯人身自由权的赔偿。主要包括两种: ①非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非法拘留是指对不符合拘留条件的人实施了拘留,或者超期拘留。 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是指在采取强制传唤,强制戒毒等法定强制措施的执行中具有违法行为。 ②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 非法拘禁是指拘留和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这主要是指公安人员用法律规定以外的名目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 (2)侵犯生命健康权的赔偿。 ①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暴力行为”既包括公安人员实施,也包括公安人员唆使他人殴打的行为。 ②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和死亡的 依照《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规定,如若违反并因此使公民身体受伤害

或死亡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8 治安案件的管辖?涉外案件的管辖?

治安案件的管辖,即治安案件的调查管辖,是指公安机关受理调查治安案件时在事物、地域、层级等方面的分工,或者说是确定某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该由哪一级和哪一个公安机关受理、调查的法律制度。 治安案件管辖的类别包括 地域管辖、级别管辖、共同管辖、指定管辖、职能管辖、专门管辖和移送管辖等。

地域管辖是指横向划分同级公安机关之间及其所属部门在各自辖区内受理、调查治安案件的权限分工。 级别管辖是指根据各级公安机关的职责确定其治安案件的调查管辖范围。 专门管辖,是指某一治安案件依照规定只能由某一机关内的某一职能部门管辖的制度。 按照我国的有关法律规定,除依法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公民以外,其他外国公民(亦称普通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内(含船舶和航空器)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都可以成为治安管理处罚的对象。对这部分外国公民的处罚,应该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实施。

9 治安案件拘留的时间?最长时间?最短时间?

治安拘留一般为十天之内,最长期限为15天。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刑事拘留最长为37天。)

10什么是劳动教养?劳动教养的期限?适用对象?劳动教养属于什么处罚?

劳动教养是指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依法对特定违反治安管理,屡教不改的行为或者有轻微犯罪行为,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的人所实施的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教育措施。

 劳动教养的期限为一至三年,必要时经审批可延长一年。 劳动教养的对象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尚不够刑罚处罚的违法人员。如结伙杀人、抢劫、强奸、放火等犯罪团伙中,不够刑罚处罚的人员;有卖淫、盗窃、诈骗等违法行为,屡教不改,不够刑罚处罚的人员;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煽动闹事等扰乱社会治安行为,尚不够刑罚处罚的人员。

对违法人员实行劳动教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中城市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审查决定。 劳动教养属于行政处罚.

11 治安拘留和刑事拘留的区别?抢夺与抢劫的区别?罚款与罚金的区别?

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案件与危害公共安全违法案件的区别?

 治安拘留与刑事拘留、司法拘留不同。

(1)三者的性质不同。

刑事拘留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

司法拘留是一种司法强制措施;

治安拘留是一种行政处罚。

(2)三者的适用对象不同。

 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对罪该逮捕的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在法定的紧急情况下适用

的;

 司法拘留适用于妨害民事、行政诉讼情节严重、但未构成犯罪的人;

 而治安拘留则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适用。

(3)三者适用的目的不同。

 对罪该逮捕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适用刑事拘留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其逃避侦

查、审判或者继续进行犯罪活动;

 对妨害民事、行政诉讼活动情节严重的人适用司法拘留,目的是保证民事或行政诉

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适用治安拘留,目的是让其接受处罚和教育。

(4)三者的拘留期限不同。【治安案件特点】

 刑事拘留一般为三日至七日,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 治安拘留分五日以下、五日至十日、十日至十五日三个档次,单项违反治安管理行

为的处罚最高限为十五日,合并执行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

 司法拘留一般为十五日。

(5)三者的法律后果不同。

 刑事拘留后可能会受到逮捕,从而继续接受公安司法机关的审查或审判;

 治安拘留期满后,处罚就算执行完毕,从而解除拘留;

 行为人被司法拘留后,如确有悔改表现,保证不再妨碍诉讼的顺利进行的,可以提

前解除拘留。

(6)执行的场所不同。

 被刑事拘留的人收押于看守所监管;

 治安拘留和司法拘留则是在治安拘留所执行。

(7)有权适用的机关不同。

 刑事拘留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适用;

 治安拘留由公安机关适用;

 司法拘留则由人民法院决定,并交由公安机关执行。

(8)三者适用的法定条件不同。

 刑事拘留的条件是《刑事诉讼法》规定;

 治安拘留条件是《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

 司法拘留的条件是《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的决定机关是人民法院,罚款的决定机关是公安机关;罚金的适用对象是犯罪分子,罚款的适用对象则是违反治安管理的人;罚金是一种刑事处罚方法,是我国刑罚中的一种附加刑,可以单独运用,罚款则是一种行政处罚方法;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二者的区别主要是:

1、客观行为不相同。抢劫罪表现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而抢夺罪表现为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财物,使他人来不及反抗;

2、客体不完全相同。抢劫罪不但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还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而抢夺罪则一般只侵犯了财产权利;

3、犯罪后果要求不同。抢劫罪对财物的数额没有要求,而构成抢夺罪要求抢夺的财物数额较大。根据司法解释,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4、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抢劫罪是希望或准备以武力或类似性质的力量迫使被害人失去财物,是希望在被害人不能反抗或无法反抗的情况下取得财物,而抢夺罪是以突然取得财物的故意实施的,是希望通过趁被害人不备而取得财物,而不是希望通过武力威吓迫使被害人失去财物。

(百度) 违法是指一切违反国家的宪法、法律、法令、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行为,其外延极为广泛。而犯罪则必须符合我国《刑法》关于犯罪的规定,必须具备以下特征:第一,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是犯罪最本质的特征。第二,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也就是说危害社会的行为必须同时是触犯《刑法》规定的行为,才构成犯罪。第三,犯罪必须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只有应受刑罚处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才被认为是犯罪。上述特征是确定任何一种犯罪必须具备的缺一不可的条件。《刑法》同时还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就说明,行为的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的程度是区分违法和犯罪的界限。

消防安全责任书范本
治安案件特点(四)

[篇一:乡镇消防安全目标责任书范本]

为切实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落实各部门、各单位消防安全目标责任制,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安全,为我镇经济发展和建设“平安**”、“和谐**”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镇政府与各村签订二0xx年度消防安全目标责任书。

一、工作目标

履行消防工作职责,认真落实各项消防法律、法规,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精神,坚持全面普查与分类整治相结合,组织集中排查与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全面开展消防隐患排查,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集中整治消除火灾隐患,努力做到火灾隐患“不增新量、减少存量”。同时,依法督促各部门和社会单位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出租房屋现状。确实需要改变的,应严格执行消防安全规定,并接受甲方的消防检查,杜绝火灾等隐患发生。

第九条:因乙方未全面履行治安消防责任(包括过失、故意等)所引发的火灾及治安事件,由乙方承担事件所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对甲方的经营及名誉造成损害的,由乙方承担经济损失,支付相当于房租价格一倍以内的违约金,并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条:本责任书未尽事项,由双方协商补充;协商不成的,按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一条:本责任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年月日。

第十二条:本责任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名):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名):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篇三:乡镇消防安全责任书]

为切实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落实各部门、各单位消防安全目标责任制,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安全,为我镇经济发展和建设“平安石塘”、“和谐石塘”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镇政府与各村(居)签订二0一四年度消防安全目标责任书。

一、组织领导。各村(居)要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成立组织,落实责任,主要领导是本辖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负总责。将消防工作纳入全年工作计划,加大投入,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会议,及时研究部署消防安全工作。

二、责任制建立。各村(居)要根据本辖区的实际制定<消防安全目标责任书>,与辖区内单位以及所属企业签订责任书,将责任和任务分解落实到人,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管理模式。各村(居)制定的<消防安全目标责任书>一式三份,签订单位各留存一份,交镇安办一份。

三、消防基础建设。各村(居)要积极加强消防志愿队建设,担负起本辖区一般火灾的扑救任务,同时编制消防规划专篇。

四、宣传教育。在元旦、春节、秋收、庙会等重要节假日和活动期间,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活动,并有图片、文字记录。各村(居)每季度进行消防安全培训不少于2次。利用广播电视、宣传栏等方式定期进行防火安全宣传,普及消防知识。深入开展“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进家庭”的消防宣传“五进”活动和“防火墙”工程建设工作。

五、消防专项治理。在元旦、春节、五一、十一等重要节假日期间,各村(居)要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做到有部署、有落实、有反馈、有记录,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消防违法行为。对易燃易爆危化品生产、储存、运输、经营、使用,公共娱乐场所、人员密集场所、重点防火单位、“五小场所”等消防安全容易出现问题的薄弱环节,进行经常性检查,督促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及时整改火灾隐患,杜绝出现重特大火灾和亡人火灾事故。

六、奖惩。镇政府每年对落实<消防安全目标责任书>情况进行考评验收。对落实情况较好的将给予表彰奖励;对责任书中明确规定完成时限的工作任务,完成任务目标较好的给予表彰,对未完成任务的给予通报批评。有重大火灾隐患未及时整改的、发生死亡1人以上及重特大火灾事故、一次火灾直接损失超过10万元的,施行一票否决,镇政府将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部门责任。

此责任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存档备查,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石塘镇人民政府(盖章)村(居)(盖章)

签名:_______签名:_______

[篇四:工厂消防安全责任书]

根据我厂生产的实际情况,本着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及"谁主管、谁负责;谁管理、谁落实"的原则,为进一步搞好消防安全工作,预防各类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全厂生产顺利进行,特签订本责任书。

一、各车间要建立以生产岗位为中心、要害部位为重点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本车间主任是消防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实行逐级防火责任制度,与生产班组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做到消防工作层层有人抓,处处有人管,不留死角。

二、加强内部消防队伍建设,针对本车间的工作特点,对职工开展经常性的防火安全宣传教育。建立车间义务消防队,并做到定期培训演练,使其掌握扑救初起火灾的技能,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三、车间、仓库要按规定配备灭火器材,并有专人管理,专人负责,专人定期检查维护。各类灭火器材、设施要布局合理,随时保持良好使用状态。

四、加强对火源、电源和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化学品的储存场所要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物品要分类储存,并做到定期检查。

五、车间责任人每周至少组织一次消防安全检查。重点部位应安排专人负责防火巡查,并做好防火巡查记录,每日工作结束时进行现场清理,发现导致火灾的不安全因素,要采取措施并加以排除,以保证安全生产。

六、车间、仓库要保护好防火标志,工作时保证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严禁将安全出口阻塞,上锁。

七、本责任书执行情况,将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管理考核内容之中,由厂保卫科、安全科进行考核。对未依法履行本责任书或违反消防安全制度,而导致发生火灾事故的,要依照有关法律和厂有关规定,对单位及车间责任人员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篇五:企业消防安全责任书]

为了切实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职责,强化责任,预防各类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广大职工生命财产和企业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此责任书。

一、按照“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工作的各项法律、法规。

二、各企业要自觉接受管理,深入落实安全防火工作,经常对全体员工开展消防知识、消防技能、消防器材使用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不断提高全体员工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保证本部门人员做到“四懂四会”,即:懂得本岗生产实验过程中的火灾危险性、懂得预防火灾措施、懂得扑救火灾的方法、懂得疏散逃生的方法;会处理险肇事故、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会疏散逃生。

三、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进行消防管理范围及责任划分,做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使企业的消防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具体到个人,同时要做到以下几点:

1、每天下班前应有专人检查安全。

2、必须保证各种用电设备、仪器正常运转,严禁超负荷运行,严禁设备、仪器带病作业。

3、办公室与宿舍禁止私接电源,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严禁使用电炉、热得快、酒精炉和煤油炉等灶器。

4、安装和修理用电设备、仪器时,应由电工或专业人员进行操作并认真检验。室内电路不准变动,因工作必须变动时,要经主管部门批准。

5、未经主管部门允许,不准使用大功率电器,不准私拉电力线路,必需的临时线路要随用随拆,以防火灾。

6、改造、装修,凡涉及变动原用电、用水线路及管道,或新安装线路的,应事先向主管部门申请,并提供改造、装修的线路布置图,以备日后检查、维修。

7、使用易燃易爆及其它危险品时,严格按照相关的各项法律法规及相关的规章制度。

四、严格消防设施的制度管理

1、各企业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消防器材要安置在制定地点,不准随意移动或作其他使用,不准在消防器材附近堆放任何物品,同时保持消防器材清洁完好、有效。

2、维护好本辖区内的消防设施。如灭火器、箱、消火栓、水带、应急疏散指示灯、应急疏散安全出口指示牌、疏散安全出口门标识等。

3、本辖区内的灭火器材无丢失和非正常损坏。

4、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器材应严格按照国家消防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设置。

镇政府负责人:_________

企业负责人: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篇六:消防安全责任书范文]

为加强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堵绝火灾危害,确保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泸州市政府有关法律、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责任规定,望各部门安全负责人积极支持,互相配合,共同遵守。

一、公司消防安全由人资中心行政部负责协调,各部门设立义务消防队(员)。

二、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各自所属范围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

三、由各部门指定义务消防员,并呈报行政部备案。

四、各部门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义务:

(一)落实公司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负责本部门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消防知识培训,定期进行灭火技术训练。

(三)负责内部防火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制止、纠正、违章行为,并消除火灾隐

(四)负责维护管理,保证消防器材的正常、有效使用,不得阻塞和遮挡。

(五)负责维护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证安全出口、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六)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不得占有疏散通道或者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上设置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不得封闭安全出口,不得遮挡安全疏散指示标志。

(七)发生火灾,及时报警、并迅速组织扑救和人员疏散。不得不报、迟报、谎报火警,或者隐瞒火灾情况。

(八)火灾扑灭,及时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并如实提供火灾事故情况。未经公安消防机构许可,不得进入、撤除、清理火灾现场。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义务。

五、各部门负责人负责管理消防栓与水泵接合器,定期检查,保持良好状态

六、公司保安队负责监察各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检查工作。

七、严格遵守安全用电管理规定,严禁超负荷使用电器,严禁乱接临时用电线路,以免发生事故。

八、发现火警,应立即告知公司保安部或拨打火警电话119、如火情较大,迅速撤离工作场所;如火情较小,立即用手提灭火器灭火。

九、根据消防安全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况处以罚款:

(一)偷窃、毁坏消防设施和器材或消防备用水源的处100元罚款。

(二)占有疏散通道或者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上设置影响疏散的障碍物,封闭安全出口,遮挡安全疏散指示标志的处50元罚款。

(三)其他影响消防设施使用的行为的处20元罚款。

十、擅自改变消防安全措施用途的,或者不按照<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内容要求进行整改的,处安全责任人的处200元罚款罚款,由此而导致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各部门的安全负责人,必须服从公安消防机构和公司行政部有关消防安全方面的管理,对刁难、辱骂或暴力等手段妨碍消防安全监督人员工作的有关人员,根据情况,处200元—500元罚款或行政拘留,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本责任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十三、本责任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同具法律效力。

总经理签字:_________部门负责人签字: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日期: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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