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至少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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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至少两名
2011年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资格考试题及答案 2

2011年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资格考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 (下列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是正确的)

1、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自 2002 年 9 月 1 日起实施。

2、城镇居民征收社会抚养费以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参考的基本标准。

3、农村居民征收社会抚养费以年人均纯收人为参考的基本标准。

4、当事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6、PADIS流动人口子系统的信息管理对象范围是,15周岁-49周岁的流动人口育龄妇女。

7、流动人口的生育行为在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均未被发现的,由首先发现地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征收决定。

8、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 30 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

9、征收社会抚养费,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抚养费收据。

10、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 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1l、当事人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 日起 30 日内向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

1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财政、计划 (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抚养征收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13、对截留、挪用、贪污、私分社会抚养费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撤职、开除行政处分。

14、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在作出征收决定之日起7日内送达当事人。

15、 《福建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自 2003 年 7 月 18 日起实施。

16、《福建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是政府规章。

17、代收代缴单位的征收管理费为社会抚养费总额的5%。

18、 违法生育双胞胎或多胞胎的, 征收社会抚养费以生育一个子女计算。

19、《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是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通过。

20、《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21、《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22、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23、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可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24、拒绝、阻碍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计划生育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制止。

25、拒绝、阻碍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要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6、拒绝、阻碍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7、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28、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计生部门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9、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多生育者,除按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外,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0、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31、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罚款。

32、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33、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34、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控制人口数量,加强母婴保健, 提高人口素质的措施。

35、大众传媒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义务。

36、学校应当在学生中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计划地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

37、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38、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制定。

39、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制定。

40、国务院领导全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41、国务院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工作。

42、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长效避孕措施。

43、对于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证明的,处理方式是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计划生育证明 。

44、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授权国务院制定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45、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 (三次)审议后通过。

46、单位过错出具计划生育证明的,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47、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行政责任的主要方式行政处分。

48、《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自2007年1月1日开始实施

49、下列四种情况,哪种不能申请计划生育行政复议?因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多生育而受到的行政处分

50、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有复议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申请计划生育行政复议的时效为 60天。

51、下列哪种情况不计入《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所称的生育(养育)子女数: 夭亡的子女。

52、符合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要求生育第二孩或第三孩的,由本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报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批准。

53、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多生育一个孩子的,按当事人违法行为被查出的上一年县 (市、 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民纯收人的二倍至三倍征收。

54、复议机关应当在受理计划生育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

55、农村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孩子,由实际困难,可要求再生育,下列哪种情况不符合再生育规定:夫妻双方均为劳动模范,只有一个孩子。

56、申请生育第一个孩子,需到哪级人口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领取生育证?乡(镇、街道)

57、下列属于行政法规的是(没有答案)。

58、下列哪种法律、规范性文件效力最高?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至少两名】

59、机关工作人员多生育的,下列哪个部门有权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规定?当地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

60、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61、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应当自到现居住地之日起30日内提交婚育证明。

62、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于 2009 年 10 月 1 日施行。

63、《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于2002年9月1日施行。

64、征收社会抚养费是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至少两名】

65、刘某夫妇92年5月多生育第二个孩子,一直隐瞒至98年5月才被清理发现。对刘某夫妇征收社会抚养费,应以97年收入为标准。66、林某夫妇 98 年生育一孩,夫林某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妻陈某为我省居民。两人要求再生育一孩,符合下列哪种条件可再生育一孩? 第一孩在香港定居

67、林某夫妇于92年3月多生育一个孩子,93年6月交社会抚养费五千元,尚有一万元未缴纳;93年7月,林某多生育的孩子夭亡。对此,该如何处理?原征收五千元不退回,余下不再征收。

68、陈某夫妇1995年5月生育第一个孩子(男),1999年多生育的一胎(三胞胎),陈某夫妇所在的乡计生办对他们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时,以多生育一个孩子处理。

69、申请人若对计划生育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70、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作出罚款决定,必须用书面形式。

71、根据《福建省人口计生委、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提高部分计生优惠政策奖励标准的通知》,决定于2009年起提高优惠政策奖励标准,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奖扶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6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960元。

72、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情况,作为考核各级人民政府政绩的重要内容。

73、下列哪种说法是对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独生子女的奖励费,一次性发给不低于五百元

74、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75、我省二孩生育间隔的时间为四年。

76、对不按规定落实有效的节育措施或计划外怀孕不采取补救措施的,应给予教育或警告,经教育或者警告后仍不落实的,由县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罚款。

77、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是地方性法规。

78、对社会抚养费征收对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决定的单位申请法院执行。

79、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决定,社会抚养费和罚款都可以,其它不行。

80、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诉讼中,被告负责举证。

81、《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复议和诉讼关系是或复议或诉讼。

82、、申请强制执行社会抚养费,执行机关是人民法院。

83、下列哪种情况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行为。

84、“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是《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85、计划生育罚款属于财产罚。

86、双方均为农村人口的夫妻,下列哪种情况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男方的兄弟均无孩子且已丧失生育能力。

87、下列哪种行为不属于提前生育行为?符合条件未领生育证生育第一孩 。

88、下列哪部法律是行政法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89、违反规定多生育一个孩子,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征收决定。

90、发生人口和计划生育重大案件,案件发生地的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在案件发生6小时内上报设区的市人口计生委,12小时内上报省人口计生委。

91、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下列哪种情况不能申请再生育?夫妻一方为高级科学技术人才。

92、刘某夫妇 2000 年 5 月多生育一孩,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对刘某夫妇征收社会抚养费 5 万元,刘某夫妇不服征收决定,应向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93、成年流动人口到现居住地后,应当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

94、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种社会组织实行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

95、已生育一个孩子的少数民族 (除壮族外)一对夫妻,下列哪种情形不符合再生育条件?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

96、乡(镇)、街道的计划生育部门在接到要求生育第一孩申请人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后,特殊原因不能当场发证,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送证上门。

97、下列哪种表述错误?持证对象生育后,乡镇计生办可以不注销其生育证

98、福建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条例 自2003 年 11 月 1 日开始施行。

99、医疗保健机构开展终止妊娠手术业务,必须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100、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终止妊娠业务,必须由设区的市级以上计生委批准。

101、下列哪种表述是错误的?(没有答案)

102、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经批准开展终止妊娠手术业务后,应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103、对于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十四周以上的妇女,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需要紧急终止妊娠的,可以根据诊断结果实施手术并应在四十八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报告。

104、关于终止妊娠药品的表述哪些是对的?医疗保健机构在使用终止妊娠药品时,必须建立终止妊娠药品的购买和使用记录

105、持有第一孩生育服务证的妊娠妇女选择性别造成新生儿死亡的,由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收回生育服务证。

106、持第一孩生育服务证的孕妇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三至五年内不批准生育。

107、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出违法销售、使用终止妊娠药品的,可以处以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08、下列哪些表述是错的?开展接生的医疗保健机构每季度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书面报告接生情况

109、组织、介绍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110、零售药店销售终止妊娠药品,以下哪个部门有权处罚?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111、C 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清查中发现 B 公司 (终止妊娠药品批发企业)将药品销售给 D(个人),以下哪项处罚是对的?没收 B 公司的违法所得

112、在某次组织的医疗机构专项检查中,检查人员发现 C 医院诊疗科目未设有医学超声项 目却购买了 B 超并用于

诊疗,下列哪项处理是对的?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没收 B 超并罚款

113、 林某 (国家工作人员)介绍朋友陈某到 A 医院进行性别鉴定, 事发后, 被人举报,如何处理?由林某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114、根据《福建省人口计生委、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提高部分计生优惠政策奖励标准的通知》,决定于2009年起农村二女绝育家庭的一次性法定奖励由500元提高到800元。

115、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征收社会抚养费,应当在决定生效之日起l80 天内提出。 116、下列哪些不属于计划生育行政处罚?征收社会抚养费

117、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了解已婚育龄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后, 不得再要求其回户籍所在地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118、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晚婚、晚育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男方照顾假为7-10日。

119、自愿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应在子女满十四周岁以前,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120、以下哪份文件不是地方性法规?福建省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

121、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孩子患非遗传性残疾,经治疗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现申请再生育一个,需要出具哪级机构的病残儿医学鉴定证明?设区的市以上

122、符合条件未领生育证生育第一孩,应接受以下哪种处理方式?处罚 500 元以下【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至少两名】

123、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

124、为收养关系当事人出具证明材料的组织,应当如实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由收养登记机关没收虚假材料。

125、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自 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126、 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可以开展下列哪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放臵宫内节育器

127、乡、镇已有医疗机构的,不再新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机构。医疗机构内必须设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科 (室),专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128、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129、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未经批准擅 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 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会同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对违法所得在 5000 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30、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131、以下哪项不是《婚姻法》中的表述?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132、下列哪些机构可以作出计划生育罚款决定?县人口计生委 (局)

133、藏匿、包庇、为违反计划生育人员提供便利,造成多生育行为,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处以 5000—10000 元

134、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双方晚婚的,婚假延长到一十五天

135、符合再生育条件 自愿不生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发给不低于五百元奖励费。 136、未取得法定执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未取得法定执业资格的人员施行计划生育手术,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

137、出具假生育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计划生育证明,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职权责令改正。

138、藏匿、包庇违反计划生育人员,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以下的罚款。

139、违反规定多生育或者婚外生育的,选为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经县级有关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确认,由村民会议依法予以罢免。

140、物业管理机构应当为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方便。

141、下列哪些表述是错的?接受绝育手术的一方需另一方照顾的,另一方所在单位给予七至十日假期

142、累计 三次被评为县级以上计划生育先进工作者的,享受同级劳动模范待遇。

143、下列哪些不属于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骗取、提交虚假无效的计划生育证明

144、藏匿、包庇违反计划生育人员的,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

145、阻碍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并对他们进行侮辱、伤害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

处罚。

146、对不履行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如何处理?行政处分

147、下列哪些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的违法行为?建计划生育服务站占用农民的宅基地。 148、不履行法定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社会公益性宣传义务的单位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行政处分

149、征收社会抚养费属于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

150、当事人对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受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作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应向哪级法院提交诉讼状?基层人民法院

151、下列哪些说法是对的?跨县 (市、区)流动的女性应当办理《婚育证明》

152、以下哪些说法是错的?临时 《婚育证明》的格式由各省规定

153、现居住地在3个月内补办期限内为流出人口办理临时 《婚育证明》。

154、我省奖励扶助制度 自2005年1月开始全面推行。

155、奖励扶助金由国家、省、市、县财政承担。

156、我省 目前奖励扶助金每年发放二次。

157、奖励扶助对象确认实行村、乡、县三级公布。

158、下列关于奖励扶助的表述哪项正确?奖励扶助是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年满60周岁后给予奖励。

159、下列关于奖励扶助的表述哪项不正确?60 周岁以上的城市居民也可享受奖励扶助

1360、奖励扶助年龄的确认哪项不正确?奖励扶助对象年龄的计算,以达到 60 周岁的当年为准,并计月份 161、奖励扶助金来源的表述哪项不正确?我省奖励扶助金由省、市、县、乡四级财政负担

162、下列哪对夫妇同时纳入奖励扶助对象?李某夫妇均为农业户口,生于 1935 年、1942 年,生育一个女孩 163、下列哪项是人口计划生育行政许可事项?再生育审批

164、 下列哪项不是人口计划生育行政许可事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证书的核发

165、符合下列哪种情形现居住地可以为其办理临时《婚育证明》?经核实,育龄妇女的婚姻、生育、节育信息完整准确的

166、 我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贡献奖励制度从 2006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

167、按省级文件规定,我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贡献奖励的标准是每人每月不低于30元。

168、 下面哪个是我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贡献奖励制度同时必须符合的条件?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169、因婚婚、收养、父母子女间投靠,户口登记地址由城市 (城镇)居民委员会变更为村民委员会,以从事农业生产 (农、林、牧、渔等)为主要生育来源的。自户口登记变更之日起,视为农村人口。

170、 《关于农村人口生育政策适用的规定》自2007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

171、下面哪项可纳入奖励扶助范围?王某 (农业人口)生于 1940 年,其妻林某 (居民人口)生于 1941 年,生育一女,林某死于 2005 年车祸。问王某可否纳入?

172、下面有关贡献奖励条件的表述,哪项是正确的?自愿放弃生育是指具有生育能力自愿不生育,并与基层单位签订贡献奖励协议书

173、下面关于奖励扶助制度与贡献奖励制度表述正确的是奖励扶助金和贡献奖励金都按照统一要求,建立对象个账户,实行专账核算和直接拨付的办法,由专门机构进行发放。

174、下面关于贡献奖励制度的表述哪项不正确?户口从外省农村迁入的,一律不享受我省的贡献奖励扶助政策 175、以下表述哪项是正确的?奖励扶助金与贡献奖励金标准不一样

176、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于2006年12月17日颁布。 177、《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是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第3个决定。

178、新时期必须建立健全人口和计划生育长效工作机制,即依法管理、村 (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

179、引起我国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的最直接原因是一些人利用超声波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180、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

篇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至少两名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监督规定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监督规定(试行)》的通知

人口政法〔2011〕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委机关各单位: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监督规定(试行)》已经2011年11月8日国家人口计生委第65次委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国家人口计生委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监督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监督,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有关行政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监督,是指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对下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事项进行的检查、评议、督促、纠正活动。

第三条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适用本规定。【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至少两名】

第四条 行政执法监督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将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加强能力建设及创新管理体制机制相结合,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第五条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第六条 行政执法监督的内容是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情况,主要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执法人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和持证执法情况;

(二)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三)计划生育证件办理、法定奖励落实、行政许可(审批)、社会抚养费征收、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执法情况;

(四)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以及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落实情况;

(五)违法行政案件调查处理情况;

(六)其他应当监督的事项。

第七条 行政执法监督的方式:

(一)组织执法检查、评议;

(二)行政复议;

(三)违法行政案件督办;

(四)行政执法信息汇总及案卷评查;

(五)其他监督方式。

第八条 实行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和抄报制度。规范性文件应当每隔两年进行一次清理。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修改或者废止。清理后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应当向社会公布。

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的同时,抄报上一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

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发现下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与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的,应当建议下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予以纠正。

第九条 实行行政执法工作报告制度。省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国家人口计生委报告上年度行政执法工作的总体情况、执法的难点与重点、相应的对策、取得的成效、需要改进的地方等。

建立行政执法信息系统,收集、汇总行政执法信息,对行政执法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

第十条 实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许可(审批)、社会抚养费征收、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等行政执法活动中形成的调查笔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应当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地方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定期组织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第十一条 实行行政执法检查制度。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检查。国家人口计生委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行政执法检查。

行政执法检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听取工作汇报;

(二)查阅有关执法文书、案卷、统计报表、工作台账;

(三)召开群众座谈会、随机访谈、问卷调查,征求群众对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评价;

(四)需要采取的其他方式。

被检查的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配合行政执法检查工作。

行政执法检查结束后,实施检查的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形成书面检查报告,指出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和解决建议。行政执法检查的结果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十二条 实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标准、过程和结果应当以一定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至少两名】

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对下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评估体系,并在考核中占有适当比重。

第十三条 实行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中的不当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对投诉、举报的行政执法问题应当及时调查处理或者转交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调查处理,并为投诉、举报人保密。

调查处理结果应当及时向投诉、举报人反馈。

第十四条 实行行政执法重大案件督办制度。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交办督办案件,应当采取书面督办的方式进行,并下达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案件督办通知书;交办督办案件,应当规定办理时限,提出工作要求。

承办单位应当按照要求时限书面报告办理情况及结果。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应当熟悉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行政执法业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在执法监督工作中,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依法履行职责,严格遵守保密和廉洁自律的相关规定。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工作者和其他人员担任行政执法监督员,参与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第十六条 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发现下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有不依法履行职责、执法不当或者执法错误的行为,应当要求其依法履行、纠正或者撤销具体行政执法行为。

第十七条 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发现行政执法人员有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以及其他违法行为,应当建议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有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九条 发生违法行政重大案件的,按照国家人口计生委《人口和计划生育重大案件预防和责任追究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不依法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责,有失职、渎职或者以权谋私行为的,应当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1年12月11日起施行。

附件:行政执法监督参考文书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案件督办通知书

( )执督通[ ] 号

( 人口计生委):

年 月 日我委收到( 案件来源 ),

反映( )的问题。

根据《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现将此件转给你们,请认真调查核实,如确实存在违法问题,请依法及时纠正,并将处理结果于 年 月 日前书面报告我委。

监督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投诉(举报)问题答复函

( )执督复[ ] 号

(举报投诉单位或者个人):

你(你单位)的投诉(举报)材料已收悉。我委已经(转交 )进行处理。

经调查核实,

特此答复。感谢您对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大力支持!

监督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行为纠正建议书

( )执督纠[ ] 号

( 人口计生委):

你单位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

等问题。

根据《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第十六条 规定,建议你单位在 日内对(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并将纠正后的结果于 年 月 日前书面报送我委。

监督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决定撤销建议书

( )执督撤[ ] 号

( 人口计生委):

你单位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不符合( )规定,根据《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建议予以撤销。

监督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篇三: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至少两名
2016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行政执法人员承诺书

作为计生战线上的行政执法人员,我行使的执法权是法律赋予的,必须正确使用,不能滥用。因此,我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认真依法办案,严格执行职业道德规范,自觉维护“科学、公正、热情、文明、廉洁、高效”的行业形象和行政执法队伍形象。现在,庄严承诺:

一、严格依法办事,正确实施法律、法规和规章,做到:

1、在法定地域和专业内执法,不越权执法;正确使用执法证件;依法检查和调查取证,保证证据准确、可靠、充分,具有关联性;依法履行告知义务,自觉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填写和送达执法文书;严格履行审(报)批手续,不擅自和越权签发执法文书;在法定期限内结案,及时如数移交罚没物品,整理、移交案卷材料和归档。

2、自觉依法执行回避制度。

3、保守国家秘密、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和其他秘密。

4、遵守国家的其他相关规定。

二、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做到:

1、不参与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宴请和营业性娱乐活动;不在执法时购物或在购物时执法;不以言代罚和提出与执法无关系的要求;不收受或者索要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不试用、借用和低价购买行政相对人的产品。

2、不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和违反行政处罚程序;不以收代罚、以罚代纪和以罚代刑;不擅自处理、留置罚没财物和样品。

3、不为行政相对人说情,包庇、纵容违法行为;不歪曲事实,不曲解法律、法规,伪造或者指使(暗示)他人伪造证据;不刁难和打击报复行政相对人。

4、不在工作时间内从事与本人工作无关的活动;不在企业或其他营利性单位兼职。

5、不在工作时间内饮酒,不酒后驾车。

6、不违反其他执法纪律和职业道德规范。

若违反此承诺,我愿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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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至少两名
2015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中存在的几个问题及对策

摘要:总结了近年来在基层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中所遇到的几个突出问题:一是部分乡镇领导和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观念比较淡薄;二是“自费执法”现象仍然存在;三是违反程序执法时有发生;四是职权异化;五是征收社会抚养费难以到位;六是执法队伍不够稳定、执法人员错位,素质偏低。然后从加强宣传、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强化计生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意识;健全和完善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监督机制,协调和发挥相关部门职能作用,提高计生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以及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提出了解决这些问题的对策。

关键词:计划生育 行政执法 问题 对策

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普法教育的不断推进,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近年来得到不断加强和提高。但在基层单位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由于这些问题的存在,给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带来了一定难度,也使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缺乏公平、公正。因此,正视和解决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是规范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行为,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提高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者的执法水平,确保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正确实施的前提。如何解决所存在的突出问题,笔者就近年来的工作经历谈谈个人的浅见。

一、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中存在的几个突出问题。

1、部分领导和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观念比较淡薄。行政管理机关及其人员在其职权所辖范围内,之所以拥有执法权是其法定职位所规定的,因此,其执法行为必须应当依据法律来开展,但是,在部分基层单位,由于领导法制意识不强,对由“人治”向“法治”转变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在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往往不是依法,而是依据个人的情感,情绪,以及依据和管理相对人的“关系”等因素开展工作,执法随意性比较明显,因此,也就将法律赋予的“职权”演变为“个人权利”,导致行政侵权,违反程序执法,甚至腐败等一系列现象发生。

2、“自费执法”现象仍有存在。由于受市场经济所引发一些腐朽思想冲击,在计生队伍中也有少数人往往因利益的驱动,出现了“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的现象。加之乡镇财政供给严重不足,个别乡镇将政策外超生等等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和罚款作为给计生机构的日常经费、职工福利资金的来源或补贴,造成了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行为与执法目的严重背离。

3、违反程序执法时有发生。法律的执行要求执行者必须严格依据法律所规定的一整套程序和步骤来进行,而在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由于长期以来就存在这样一些认识偏差:计划生育是国策,怎么搞都有理;计生工作任务重,时间紧,若按照法定程序办事,计生对象早逃之夭夭,消弱了工作力度等等,这些错误认识使少数部分计生执法者无视计生法律、法规之规定,或者为了追求工作的效率,不依法定程序,甚至违反程序执法的现象时有发生,虽然未背离执法目的,但程序不到位同样是违法。

4、职权异化。计划生育行政管理人员的执法权是一种职权,但在实际的运作过程中,职权往往被异化为个人权利或者特权。其职权异化的表现有:一是以“人情”作为执法的尺度。由于受历史传统影响,在计生执法工作中,常常出现面对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但执法尺度不相径庭,其执法尺度依据是违法者与自己是否有人情关系,这种关系的亲密度如何。二是权钱交易。有些执法人员难以抵制金钱的诱惑,把职权蜕变为个人私权,并将其作为筹码进行交易,使得违反计生法规者逃避了法律的追究;三是滥用权力。以权谋私、武断专横、拖延履行职责、该罚不罚、处罚程序和征收社会抚养费标准随意而定,甚至因个人恩怨而刻意报复等现象层出不迭。

5、社会抚养费难以征收到位。近年来虽然人们的生育观念有了转变,但个别育龄群众受传统的封建思想影响仍未根除,超政策外生育现象时有发生,乡镇人民政府及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对此依据法律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但很难征收到位,其原因是:一是超政策外生育者经济能力差,交不起。二是个别超生者抵制不交,作为计生部门无法律依据的保障措施及强制措施;三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法院的强制执行到位率也是很低的,这样给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带来了很大难度,也给计生工作造成了负面影响。

6、计生执法队伍不稳定、人员错位、素质偏低。现在的乡镇计生机构人员受乡镇行政管理,县级以上的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只负责其业务指导等。近年来各级计生部门对乡镇计生执法人员进行了法规知识培训,并为其办理了行政执法证件,但乡镇工作头绪多,机构也多,人员极不稳定,有的计生工作人员刚刚熟悉计生工作却又被调入其它单位,而新调入人员又缺乏工作经验和计生法规知识,形成恶性循环,导致人员错位,工作素质偏低,这些情况都严重制约着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顺利开展。

二、解决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之对策。

1、加强宣传,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

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观点、思想、心理和知识的总称,它对法治实践有重大影响。当今社会强调“法律统治”、“以法治国”,崇尚法治,政府同公民一样必须受法律的支配,所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必须服从法律规定。因此,要克服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中的“人治”等问题,必须加强宣传,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尤其是要增强计生干部依法行政、依法执法的观念,只有这样才能从执法主体思想意识层次上杜绝其违反执法、职权异化等现象,改变其淡薄的依法行政观念。

2、切实加强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自觉性

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其中“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是针对执法人员而言的。计生行政执法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与未能很好贯彻这一精神有关,比如“自费执法”、违反程序执法就是没有贯彻“有法必依”,而以“人情”为执法的尺度则是对“执法必严”的违背。因此,必须按照“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要求切实加强计生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克服其以“人情”为执法尺度等错误做法。

3、健全和完善计生行政执法的监督机制

虽然我们的行政执法监督体系在不断完善,但监督不力的情况却还存在,不仅其他行政部门如此,计生行政部门也是同样存在。要克服计生行政执法中的种种问题,必须健全和完善计生行政执法的监督机制。除了依靠整个国家行政监督机制的完善外,笔者认为更为重要的是健全和完善计生行政事业自身的监督机制,一是完善计生系统内部监督机制,建立以上级部门对下级执法行为进行监督为主的模式,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动态检查和静态检查相结合的方式,检查下级行政执法在执法程序、法律文书、档案管理是否规范;认定事实、处罚依据、案件定性是否准确。二是建立、健全、完善系统外部监督机制,通过政务公开,畅通群众信访渠道,增强计生行政执法透明度,同时充分发挥和拓宽村民自治委员会和计生协会在计生行政执法中的民主监督职能。只有真正建立了一套属于群众的监督机制,才能使执法人员不敢不依法,不敢随意执法。

4、协调和发挥相关部门职能作用

由于计生部门受法律法规之规定权力所限,征收社会抚养费及督促计生对象落实各项节育手术和“三查”等无强制性措施,致使行政执法难以到位,为此,各级政府应发挥相关职能部门作用,充分利用组织、宣传、公安、工商、监察、法院、广播、人劳等部门的职能作用,对于拒不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人和事,该采取组织措施的采取组织措施,该动用法律强制手段就动用法律强制手段,这样就形成全社会的齐抓共管局面,促使计生对象不敢不守法,不敢违法。

5、提高计生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

提高计生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是保证其依法执法和正确执法的重要基础。一是把好执法人员上岗资格关。二是对在岗执法人员强化法律基础知识,依法行政知识等学习。三是创造条件选送执法人员到法律院校进修,以适应法律知识、法律制度的更新。四是举办执法人员政策、法制理论研讨会,交流执法经验,解决执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只有建设好一支高素质的计生执法队伍,才能真正公正、公平地贯彻执行好计生行政法律、法规。

6、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不可否认计生行政执法中出现的问题,相当一部分是由执法者个人错误的思想意识造成的。因此,有必要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应当对计生干部坚持不懈地抓好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教育,搞好党纪政纪、工作纪律、人生理想教育,使执法者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真正做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只有树立了正确的依法行政理念,才能将计生行政执法中可能出现的许多问题防范于执法主体之思想意识中。

篇五: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至少两名
2015年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总结

2015年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总结

一年来,计生局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关于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的会议及文件精神,全面推进计划生育法制建设,努力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有力地推动了全区计划生育依法管理机制的全面建设。

一、 认真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培训活动,进一步提高干部群众的法制意识 为了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宣传力度,培训一支业务熟练的执法队伍,我们采取多种措施、开展了多渠道、多层次、全方位的学习宣传活动。一是抓好入户宣传和上街宣传咨询活动。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下发到镇、村、组,使育龄妇女人手一册。与此同时,我们先后组织了上街宣传咨询活动6次,接待咨询群众8000人,向群众散发宣传品7000多册。二是搞好执法培训。为了使广大计生干部学好法、用好法,2月3日,法规科利用春训会之机对中心户长以上干部进行了培训,截止目前,全区共举办专题讲座13场次,已有13000名中心户长以上干部普遍接受了一次轮训。三是面向群众进行全方位多形式的宣传普及。各镇办负责政策法规的干部自备讲稿,登台宣讲《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受到基层的普遍欢迎。四是组织部分民间艺人,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内容用秦腔、快板、三句半等文艺形式编排成文艺节目,由区计生局分别发至各镇办文艺队,编排成群众喜闻乐见的文艺节目,在各村巡回演出,收到了良好的宣传效果。通过深入扎实的学习宣传培训,使各级计划生育干部群众都能全面掌握《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提高了干部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意识,增强了群众自觉履行法定义务,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

二、 规范管理,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为了创造一个规范有序的行政执法工作环境。我们注重抓了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健全行政执法机构。计生局为政策法规科选配科长1名、工作人员2名,均为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为了推行执法责任,我们及时明确了科室的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及奖励考核办法,保证了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行。在此基础上,我们注重抓了执法队伍建设。截止目前,全区共落实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60名。二是认真建立并落实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和监督制。计生局年初与各镇办计生办都签定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目标责任书,各镇办与村(居)委会也签定目标责任书,将年度工作目标层层落实到基层、到人。使年度行政执法工作真正做到思路清晰、任务明确、措施具体、落实到位。与此同时,我们按照上级要求,狠抓了行政执法各项规章制度的建立。迄今为止,先后建立了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制度、民主评议制度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在村(居)委会一级推行了“一二三”工作机制,即“一带头”(党员干部带头),“二公正”(公正执法,公正奖罚),“三公开”(生育政策公开、管理程序公开、计生事务公开),将各种制度的落实情况纳入对各镇办计生工作的逐月考评,有力地促进了各项制度的落实。近两年以来,全区尚未发现计生干部有任何违法行政事件,也未因此引发群众上访。三是严格规范各种执法程序。在生育指标审批、病残儿鉴定、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时,我们严格把关,做到“领导不齐不上会、材料不齐不上会、审查有疑点不上会”,并实行严格的审批前审查制,有效地杜绝了错批二胎指标现象的发生。

三、 严格按照省《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抓好计生政策法规的落实 为了严格行政执法程序、建立起有效的依法行政机制,我们首先按照《行政处罚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省《条例》要求,在计生执法中统一推行并使用了“七种执法文书”,公布了有奖举报制度,设立了举报箱、公开举报电话,明确了区级、镇办级、村级三级执法监督员,使计生执法工作形成了全社会共同参与、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其次是大力宣传国家人口计生委“七不准”工作,将各种案件的处理情况向群众公布,并将群众对干部执法工作的满意度纳入计生工作考核,保证了干部正确执法、文明执法、依法行政。第三是认真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实行了领导干部信访接待周制度和领导干部轮流包查重要信访案件制度,保证了信访案件优质结案率年年达到100%。2015年度共处理群众来信和电话举报案件7例。第四是认真落实《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条例》基本项目免费规定,对群众在区镇两极服务站施行计生“四术”一律予以免费,保证了计生各项法规的落实。

总之,我们在一年的行政执法工作中做了一定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社会抚养费依法征收工作即是我们目前面临的执法难点和重点。在新的一年的行政执法工作中,我们将认真总结,深入研究,采取对策,努力探索和寻找新时期行政执法工作的新方法、新途径,真正做到正确执法、文明执法、公正执法,努力将全区计生行政执法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篇六: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至少两名
2016计生系统执法监督工作方案3篇

第1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八大会议精神,紧密结合市人口计生委和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推进科学执法、规范执法、文明执法、和谐执法,为建设幸福美好创造优良法制环境。

二、组织实施

在本委党组领导下,由政策法规股和执法监察大队联合牵头,负责监督检查工作。各乡(镇)计生办要认真按照本方案组织开展规范行政执法监督自查工作。

三、工作目标

通过规范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进一步促使全县人口计生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履责,切实做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努力实现行政执法质量不断提高,行政执法行为高效规范,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素质明显提升,行政执法案卷和社会抚养费征收案卷评查合格率达标,依法行政工作目标考评在全县保持前列。

四、检查范围、方式和步骤

1、各乡(镇)计生办、本委行政执法股室均在本次监督检查范围内。

2、监督检查采取自查与被查相结合、明查与与暗访相结合、全面检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发现问题与责任倒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3、本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分为以下四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准备部署。时间为7月20日至7月31日,各乡镇、本委各相关股室结合自身工作实际,明确责任、分解任务、细化措施,形成具体工作方案,确保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第二阶段:自查规范。时间为8月1日至8月10日,由各乡(镇)开展自查工作,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措施,不断自我规范,保证人口计生行政执法工作抓实、抓好、抓出成效,并将自查规范报告于8月15日前报送县人口计生委政策法规股和执法监察大队备案。

第三阶段:督查规范。时间为8月11日至8月20日,委政策法规股和执法监察大队将组成督查组对各乡(镇)行政执法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重点督查和依法依规问责;同时总结工作经验,挖掘产生问题的深层原因,积极探索治本措施,建立健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长效机制,有效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第四阶段:集中检查。时间8月21日至9月,迎接县联合检查组和市人口计生委检查组监督检查。

五、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2016(一)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情况2016

1.规范行政执法主体资格。重点检查:行政执法单位是否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乡、镇人民政府是否有县人口计生委社会抚养费征收委托书;行政执法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存在超越法定职权,越权执法行为。

2.规范行政执法人员资格。重点检查:行政执法工作人员是否持有有效行政执法证上岗、亮证执法;行政执法机关是否实现执法人员培训考核制度化,每年做到至少一次通用法律知识、专门法律知识培训和新颁法律法规专题培训。

3.规范行政裁量权。重点检查:行政执法机关是否采取控制源头、建立规则、完善程序、制定基准等方式规范行政裁量权,是否严格执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做到合法、合理、公正裁量,程序正当,公开透明。

4.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行为。重点检查:各地是否依照《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进一步规范了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和首征标准;是否进一步规范了行政处罚票据和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的管理。

5.规范执法文书和案卷管理。重点检查:行政执法机关是否使用统一格式的行政执法文书;是否严格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将相关行政执法文书、证据等资料入卷,归档保存;文书制作及案卷归档是否符合省政府制办《行政许可文书、行政处罚文书格式(样本)》、《省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和《省社会抚养费执法文书档案填写和管理》的要求。

6.规范行政执法礼仪。重点检查:行政执法人员是否遵守行政执法人员文明执法规范,遵守公务员行为规范和职业道德规范,做到执法过程注重礼仪,言语文明,举止得体。

(二)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情况

1.规范公开行政执法信息。重点检查:行政执法机关是否依法将行政执法有关信息,特别是与行政处罚、社会抚养费征收等密切相关的行政执法信息,或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行政执法案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阳光计生公开栏、电视等形式向社会及时公开。

2.规范行政执法检查。重点检查:各地是否对本系统的行政执法检查进行了清理;是否实现了行政执法登记制度。

3.规范调查取证行为。重点检查:是否完善调查取证程序和证据规则,做到取证合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时,是否依法制作询问笔录、检查笔录等法律文书。

4.严格遵守执法时限。重点检查:行政执法机关是否严格遵守执法时限,限时办结行政执法事项;对情况复杂的,是否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依法延长办理时限,并及时告知行政相对人。

5.加强行政执法流程建设。重点检查:行政执法机关是否编制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行政执法主体、依据、标准、时限、办案流程以及相关权利义务等,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三)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情况

1.加强内部监督管理。重点检查:行政执法机关是否建立了内部执法监督制度并有效落实;案件办理是否实行了案件的调查审核与决定相分离制度。

2.推进重大执法行为备案管理。重点检查: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及时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机关经审查发现违法的,是否及时责令纠正或者依法建议有关部门予以撤销。

3.加强行政执法、社会抚养费征收案卷评查和监督。重点检查:行政执法机关是否健全行政执法、社会抚养费征收案卷质量管理体系和行政执法、社会抚养费征收案卷评查制度,定期对行政执法、社会抚养费征收案卷进行评查。对案卷评查工作中发现的行政执法问题,是否向有关行政执法机关指出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整改建议。

4.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重点检查:各乡(镇)计生办是否明确执法人员岗位职责,解决职权不清、责任不明、出现过错难以查究的问题。对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是否严格按照《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宜春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

(四)实施行政许可行为情况

1.实施行政许可。重点检查:是否严格按照《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级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结果通知》的许可项目实施;实施行政许可是否遵循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程序步骤要求进行许可并做好了许可后的监督检查工作;是否存在违法设定许可、越权许可并通过许可乱收费现象。

2.行政许可文书格式。重点检查:是否符合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印发<行政许可文书、行政处罚格式(样本)>的通知》要求。

3.行政许可案卷。重点检查:是否按照《省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的要求整理装订归档。

(五)实施其他行政执法行为情况

1.行政不作为。重点检查:行政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存在有行政执法职能但是没有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没有很好地开展执法工作。

2.行政执法纪律。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过程中,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勒卡管理相对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在执法工作中,是否存在刁难行政相对人,态度野蛮、粗暴等不文明执法现象;是否以罚代管、只罚不管,限期改正决定后,是否及时履行监管职责。

六.工作要求

2016(一)加强领导,提高思想认识。各地要充分认识规范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重要性,将监督检查工作作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有效工作方式,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确保监督检查工作取得成效。

(二)严格要求,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各地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要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履行,要严格对照各项规范标准,切实做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

(三)落实制度,强化责任追究。各乡(镇)2016计生办要认真落实《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和《宜春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2016等制度,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努力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此次监督检查情况,将通过文件形式全县通报,对违法违纪的人和事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2篇

根据中央、省、市要求和《中共县委关于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委实际,特制定我委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开展教育实践活动,要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牢牢把握中央和省委、市委、县委提出的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基本原则、目标任务和方法步骤,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总要求,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题,对照理论理想、党章党纪、民心民声、先辈先进“四面镜子”,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县相关规定为切入点,突出作风建设,坚持动真格、见真章、真出汗、真治病的“四真”原则,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以补精神之“钙”、除“四害”之风、祛行为之垢、立为民之制为重点,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教育引导人口计生干部进一步牢记宗旨、转变作风、克己奉公、真抓实干,努力实现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为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基本原则

要充分借鉴运用第一批教育实践活动成果和经验,坚持主题不变、镜头不换,发扬“认真”精神,坚持正面教育为主,坚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坚持讲求实效,注重领导带头、层层示范,注重聚集“四风”、解决问题,注重敞开大门、群众参与,注重上下协力、衔接带动,注重严格要求、真督实导,确保教育实践活动不虚、不空、不偏、不走过场。

三、重点任务

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题,以整治“四风”、推进工作、解决问题为主要任务,以改进作风、服务民生、群众满意为目标,扎实推进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

1、以整治“四风”为重点,改进作风。重点解决贪图安逸、不思进取,庸懒散拖、迟到早退、醉心玩乐、推诿扯皮,工作不落实、服务不主动、办事“中梗阻”,得过且过、玩风盛行,心浮气躁、追名逐利,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乱收费、乱罚款、认真对号入座、对照检查,深刻剖析问题存在的原因,以猛药去疴、重典治乱的决心,大力清除“四风”之害。

2、以服务计生为载体,推进工作。突出一个主题:计生国策你我同行;把握一条主线:阳光计生诚信服务;推进八项工作:开展生殖健康进村服务活动,全面推进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完善计生特困家庭帮扶制度,严格依法行政,强化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完善人口计生优质服务体系,深化城镇社区人口计生管理服务,提高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

3、以“解决问题”为目标,群众满意。围绕服务改革、服务发展、服务民生、服务群众、服务党员,总结一批行之有效、群众认可的好经验、好做法,修订完善一批不合时宜规章制度,反映群众生育意愿,满足群众基本需求,解决群众实际困难。

四、范围对象

参加这次教育实践活动的对象是:委班子及班子成员、机关(含服务站、计生协会办、流动人口管理办)党员干部。

五、方法步骤

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在全体党员中开展,以委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为重点。教育实践活动从2016年2月开始至9月结束。着重抓好以下三个环节:

(一)学习教育、听取意见(2016年2月至4月)。着重围绕强化思想认识,搞好学习宣传和思想教育,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干部群众意见。

1、突出“四个讲清楚”,深入思想发动。突出“讲清楚开展教育实践活动的重大意义,讲清楚中央和省委、市委、县委的重点要求,讲清楚本单位开展活动的目标任务和工作安排,讲清楚对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具体要求”,进行思想发动。及时召开动员大会。开展现场评议。参加动员大会的人员进行现场评议,评议内容包括:对委班子及成员作风方面情况的总体评价;对委班子及成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对搞好教育实践活动提出意见建议等。

2、开展“三学三比”活动,搞好学习教育。围绕学党章、比履行义务好不好,学理论、比思想武装牢不牢,学党史、比立场信仰强不强,深入搞好学习教育。

(1)主要内容。一是理论武装。以《论群众路线——重要论述摘编》、《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学习文件选编》、《厉行节约、反对浪费——重要论述摘编》为主要教材,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党章和党的十八大精神、习近平同志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省委十三届七次、八次全会精神、市委和县委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有关精神、党的光辉历史和优良传统等重点内容。二是纪律教育。以“七不准”、“十禁止”等为主要内容,学习人口计生群众工作纪律。三是典型引导和警示教育。邀请先进模范人物作报告;观看《筑梦之基》、《永恒的信念》等电视专题片,反腐倡廉警示教育片,深入开展廉政教育。

(2)基本方法。采取个人自学、集中培训、专题辅导、事迹报告、典型教育等多种方式,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和讨论交流。每人撰写学习心得体会文章1篇,学习笔记5000字以上,并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党员领导干部还要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支部组织的专题学习。

(3)时间要求。学习讨论不少于40个学时,组织集中学习培训,开展集中讨论交流。

3、开展“三深入三强化”活动,深入调查研究。围绕深入基层了解情况,强化为民意识;深入群众听取意见,强化便民作风;深入实际发现问题,强化惠民方法;扎实开展调查研究。

(1)调研目的。了解社情民意,掌握党员、干部特别是班子及其成员在作风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群众反映较多的其他问题。

(2)调研内容。委领导班子成员分别带队开展社情民意调研,收集基层和群众对委领导班子及成员在作风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回应群众对生育政策调整的呼声,集中力量深入开展人口发展现状调研,提出完善生育政策的建议。针对“失独”家庭、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患者的诉求和困难,组织开展专题调研,提出化解历史遗留问题、帮扶特殊困难家庭的建议意见。

(3)调研要求。由班子成员带队,组织党员干部深入乡村计生管理部门,深入服务管理对象开展调研。班子及其成员要分别形成专题调研报告,并报县委督导组审阅。

4、开展“五个一”活动,广泛征求意见。落实“照镜子”的要求,召开一次专题座谈会、进行一次个别走访、开展一次问卷调查、组织一次群众评议、设立一部“10—12356”热线电话,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建议,并建立“问题台帐”。

(1)开门评风。采取无记名问卷调查方式,邀请市、县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离退休老同志代表,群众代表,对机关作风进行评议。

(2)问需群众。在干部群众中深入征求意见。

(3)基层问症。广泛听取基层单位、服务管理对象和党内外群众对委班子及成员和党员、干部作风建设等方面的意见。

(4)意见反馈。完善意见反馈机制,对调查研究和征求意见中查找出来的问题,逐一梳理,归类总结,建立“问题台账”,坚持边学边查边改边做。

(二)查摆问题、开展批评(2016年5月至6月)。重点是围绕“为民务实清廉”要求,找准抓住突出问题,对照党章、廉政准则、改进作风要求、群众期盼和先进典型,认真查摆和剖析“四风”方面的问题,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1、找准找实突出问题。按照“四照会诊”,即采取对照理论理想、党章党纪、民心民声、先进先辈“四面镜子”的方式,查摆剖析问题。围绕聚焦思想正不正、聚焦作风实不实、聚焦能力足不足,明确部门具体表现、明确班子具体表现、明确个人具体表现,深入讨论“四风”具体表现。对照党章,对照廉政准则和改进作风要求,对照群众期盼,对照先进典型,对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特别要对照中央提出的《党员干部在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联系本单位形成的“四风”具体表现,通过群众提、自己找、上级点、互相帮、集体议,认真查找宗旨意识、工作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的差距,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要自觉“对号入座”。

2、认真撰写对照检查材料。根据查找“四风”党性体验中找出的问题,撰写对照检查材料。对照检查材料的要求:一是要开门见山,逐项列出“四风”问题的具体表现、典型事例,对“三公”经费支出、职务消费、人情消费、公务用车、办公用房和住房、家属子女从业以及岗位工作情况等情况要作出说明。二是要从理想信念、宗旨意识、党性修养、政治纪律、担当精神等方面剖析根源,明确努力方向和整改措施。三是主要领导主持起草领导班子对照检查材料,并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班子成员要自己动手撰写个人对照检查材料。四是对照检查材料要从严审核把关,做到“四上四下”:领导班子个人对照检查材料形成后报主要负责同志审阅,根据反馈意见修改后报主要负责同志二次审阅,待修改审定后报督导组审阅,根据反馈意见修改后再报督导组审阅,最后报上一级教育实践活动办公室;科室负责人的对照检查材料要报分管领导审阅修改并完善,一般党员干部的对照材料要报科室负责人审阅修改并完善,做好层层把关,确保质量。

3、开好专题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委班子要组织一次坦诚的交心谈心会,组织一次高质量的专题民主生活会,以整风精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专题民主生活会要在县委督导组全程监督下进行,县纪检、组织部门派员参加,并邀请3至5名党员群众代表列席。会期不少于1天。会前,要全面开展谈心谈话,督导组与班子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与班子成员之间、班子成员相互之间、班子成员与股室负责同志之间都要开展谈心,平时有隔阂、有误解的同志要主动谈心、交换意见,并主动接受党员群众的约谈。谈心要坦诚交流沟通思想、推心置腹交换意见,特别是相互之间开展的批评意见,要在谈心时充分沟通交流。谈心谈话不限时间、不定次数,谈得越多越好,越充分越好,既要肯定成绩,又要指出问题和不足。班子成员彼此之间要以书面形式提出批评意见。会上采取“先班子、后个人,先一把手、后班子成员,先开展自我批评、再逐一开展批评,一个一个过”的方式,按照“人人说我、我说人人”的要求,开展严肃认真的批评和自我批评,真刀真枪提意见,满腔热情帮同志,既揭短亮丑、动真碰硬,又实事求是、出于公心,不发泄私愤,不搞无原则纠纷,要红红脸、出出汗、排排毒,努力达到团结—批评—团结的目的。会后,要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民主生活会情况,并形成专题民主生活会情况报告,报县委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党组织要召开专题组织生活会,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工作,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和办法,党员领导干部要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会。

(三)整改落实、建章立制(2016年7月至9月)。重点是针对“四风”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对策,制定整改落实的路线图、任务书、时间表和责任人,坚持开门整改、标本兼治。

1、制定整改方案。整改过程要做到“阳光促效”。即:要公开整改问题、公开整改措施、公开整改过程、公开整改结果、公开完善制度。(1)班子整改方案。针对查摆出来的问题,制定总的整改方案、专项整治方案和制度建设计划(以下简称“两方案、一计划”),明确任务书,落实时间表,既有中长期整改安排意见,更有近期整改任务要求,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要逐一提出整改措施和办法。“两方案、一计划”报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2)个人整改措施。每个班子成员和党员、干部要针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对照查摆出的问题以及民主评议意见,提出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科级领导干部个人整改计划,报本单位主要领导同志和县委督导组审阅。(3)建立整改工作台帐。针对“两方案、一计划”提出的整改问题,建立责任单位承办、督导组督办、责任单位办结报告、活动办调度销号管理工作机制。(4)公布班子整改方案。整改方案和整改措施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征求群众意见。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同志的整改方案、整改措施,以会议形式在本单位范围内征求意见和公示,并采取适当方式征求乡村计生管理部门和服务对象的意见;其他班子成员的整改措施,主要在班子内部和分管科室进行公示和征求意见。对群众反映强烈问题的整改,要作出公开承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2、强化正风肃纪。一要坚决整治特权病、冷漠病、懒散病、享乐病、挥霍病。坚决查处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对有问题不整改、大问题小整改、边整改边再犯的,要严肃批评教育,必要时采取组织措施和纪委措施。二要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教育管理。切实治理机关干部庸、懒、散、慢,不支持、不协作、不着急、不深入等“毛病”,坚决防止搬弄是非、当面不说、背后瞎说的不良习气,不断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三要加强和改进群众工作。结合开展集中整改,进一步把联系服务群众工作具体化,主要是研究出台三个方面的具体措施。(1)构建“科学计生”:着力解决促进人口计生工作转型的问题,建立促进人口计生工作向“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转型的长效机制,推进人口计生工作由管制型向服务型转变。着力解决群众办证难的问题,建立健全数字化服务管理体系,全面推行网络办证服务制度,群众通过网上预约办理相关证件。(2)构建“幸福计生”:着力解决新型城镇化、城乡一体化视野下的利益导向政策的过渡对接、城乡统一的问题。着力解决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发放在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经济组织中得不到落实的问题,联合相关部门采取措施促进企业、个体工商户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着力促进统筹解决“失独”家庭困难问题。着力解决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应检人员参检率不高的问题,预防出生缺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3)构建“和谐计生”:着力解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差异化问题,深化均等化试点工作。着力解决维护群众计生合法权益问题,稳妥推行办理生育服务证承诺制度,加强专项清理和督查,防止个别地方办理计划生育相关证件时人为增设前置条件等。四要加强对关键节点的监督检查。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制度规定为重点,加强对节假日等关键节点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顶风违规违纪行为,公开曝典型案例,通过一个节点一个节点抓,持续推动形成良好风气。

3、健全完善规章制度。全面开展“学、清、立、改、停”。学,就是深入学习贯彻中央和省、市、县委关于作风建设的一系列制度规定;清,就是对不适宜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立,就是根据工作需要,按照于法周延、于法有据、于事简便的原则,建立健全有效、管用的制度规范;改,就是修改不够完善或存在不足的政策制度办法;停,就是对不符合中央精神的政策制度办法及时废止。围绕解决“四风”方面突出问题,结合我局实际,进一步健全完善党员干部直接联系群众、畅通群众诉求反映渠道、体现群众意愿的科学民主决策、干部作风状况考核评价、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提升基层党组织服务群众能力等制度机制,增强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性。

六、推进措施

坚持把从严从实的要求贯穿于活动全过程、体现到活动各方面,着力在求实、务实、落实上下功夫,确保善始善终、善作善成。

(一)坚持以上率下,发挥“一把手”关键作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带头深入学习,带头查找和剖析“四风”问题,带头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带头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切实做到认识高一层、学习深一步、实践先一着、剖析解决突出问题好一筹为领导班子和党员干部做表率;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把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要求落到实处。整个活动决不能马虎了事,敷衍失责,走过场。

(二)坚持开门整风,接受群众监督。全过程要发动群众参与,整个活动要置于群众监督之下。要开门纳谏,到地处最偏僻、矛盾最集中、舆论最敏感的地方去征求意见。要开门会诊,特别是专题民主生活会会前要请群众提意见,会中要邀请群众代表参加,会后要通报情况请群众评议。要开门整改,坚持整改方案向群众问计,整改措施为群众着想,整改过程请群众参与,整改成效由群众评判,多数群众不满意的,要及时进行补课、返工。

(三)强化外力推动,接受上级督导。要自始至终坚持在县委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下开展好本单位教育实践活动工作,接受县委督导组的督导,严格按照群众路线教育实施方案抓好每个环节和步骤的落实,坚持标准,确保质量,防止降格以求。

七、加强组织领导

(一)落实领导责任。为落实责任,明确任务,成立党的群众路线教育活动领导机构,主要领导承担起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做到“一把手”带头,把教育实践活动紧紧抓在手上,发挥示范推动作用,一级带一级、层层抓落实。要研究制定好活动方案,对需要着重解决的问题,做到心中有数;对可能发生的情况和问题,进行分析预判,提出有效的预防和解决对策,防止教育实践活动走过场。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深入群众,带头学习调研,带头听取意见,带头查摆剖析,带头整改落实。坚持用好的作风组织开展活动,防止文山会海,力戒形式主义。

(二)落实领导责任。委党组是抓好县人口计生委教育实践活动的责任主体,委主要负责同志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党支部书记履行直接责任人的职责,切实抓好支部教育实践活动。

(三)加强宣传引导。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充分运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通过先进典型宣传、系列评论、工作综述、专题专栏等形式,营造浓厚氛围。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广泛宣传先进典型,及时曝光反面典型,强化舆论监督,促进教育实践活动深入开展。

(四)坚持两手抓、两促进。坚持教育实践活动的基本环节不能少、基本任务不变通、“自选动作”做扎实。正确处理好教育实践活动与日常工作的关系,促进教育实践活动与党员领导干部履职尽责紧密结合,与推动人口计生工作紧密结合,使教育实践活动与各项工作两手抓、两不误、两促进。

第3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八大会议精神,紧密结合市人口计生委和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推进科学执法、规范执法、文明执法、和谐执法,为建设幸福美好创造优良法制环境。

二、组织实施

在本委党组领导下,由政策法规股牵头,负责监督检查工作。各乡(镇)计生办要认真按照本方案组织开展规范行政执法监督自查工作。

三、工作目标

通过规范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进一步促使全县人口计生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履责,切实做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努力实现行政执法质量不断提高,行政执法行为高效规范,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素质明显提升,行政执法案卷和社会抚养费征收案卷评查合格率达标,依法行政工作目标考评在全县保持前列。

四、检查范围、方式和步骤

1、各乡(镇)计生办、本委行政执法股室均在本次监督检查范围内。

2、监督检查采取自查与被查相结合、明查与与暗访相结合、全面检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发现问题与责任倒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3、本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分为以下四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自查自纠阶段。时间为2月22日至3月8日,由各乡(镇)开展自查工作,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措施,不断自我规范,保证人口计生行政执法工作抓实、抓好、抓出成效,并将自查规范报告于3月9日前报送县人口计生委政策法规股备案。

第二阶段:监督检查阶段。时间为3月10日至4月10日,委政策法规股将对各乡(镇)行政执法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重点督查和依法依规问责;同时总结工作经验,挖掘产生问题的深层原因,积极探索治本措施,建立健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长效机制,有效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第三阶段:整改落实阶段。时间4月11日至5月10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采取约谈、通报批评等方式,责令乡镇进行整改并督促落实。对整改落实不力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

第四阶段:总结阶段。时间5月11日至6日10日,及时将专项检查工作中有效措施和经验转化为规范性的制度,进一步健全行政执法机制,完善生下执法责任制,严格执法监管,推进行政执法管理长效机制建设。

五、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情况

1.规范行政执法主体资格。重点检查:行政执法单位是否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乡、镇人民政府是否有县人口计生委社会抚养费征收委托书;行政执法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存在超越法定职权,越权执法行为。

2.规范行政执法人员资格。重点检查:行政执法工作人员是否持有有效行政执法证上岗、亮证执法;行政执法机关是否实现执法人员培训考核制度化,每年做到至少一次通用法律知识、专门法律知识培训和新颁法律法规专题培训。

3.规范行政裁量权。重点检查:行政执法机关是否采取控制源头、建立规则、完善程序、制定基准等方式规范行政裁量权,是否严格执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做到合法、合理、公正裁量,程序正当,公开透明。

4.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行为。重点检查:各乡镇是否依照《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县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进一步规范了社会抚养费征收和管理;是否进一步规范了行政处罚票据和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的管理。

5.规范执法文书和案卷管理。重点检查:行政执法机关是否使用统一格式的行政执法文书;是否严格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将相关行政执法文书、证据等资料入卷,归档保存;文书制作及案卷归档是否符合省政府法制办《行政许可文书、行政处罚文书格式(样本)》、《省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和《省社会抚养费执法文书档案填写和管理》的要求。

6.规范行政执法礼仪。重点检查:行政执法人员是否遵守行政执法人员文明执法规范,遵守公务员行为规范和职业道德规范,做到执法过程注重礼仪,言语文明,举止得体。

(二)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情况

1.规范公开行政执法信息。重点检查:行政执法机关是否依法将行政执法有关信息,特别是与行政处罚、社会抚养费征收等密切相关的行政执法信息,或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行政执法案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阳光计生公开栏、电视等形式向社会及时公开。

2.规范行政执法检查。重点检查:各乡镇是否对本系统的行政执法进行了清理;是否实现了行政执法登记制度。

3.规范调查取证行为。重点检查:是否完善调查取证程序和证据规则,做到取证合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时,是否依法制作询问笔录、检查笔录等法律文书。

4.严格遵守执法时限。重点检查:行政执法机关是否严格遵守执法时限,限时办结行政执法事项;对情况复杂的,是否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依法延长办理时限,并及时告知行政相对人。

5.加强行政执法流程建设。重点检查:行政执法机关是否编制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行政执法主体、依据、标准、时限、办案流程以及相关权利义务等,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三)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情况

1.加强内部监督管理。重点检查:行政执法机关是否建立了内部执法监督制度并有效落实;案件办理是否实行了案件的调查审核与决定相分离制度。

2.推进重大执法行为备案管理。重点检查: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及时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机关经审查发现违法的,是否及时责令纠正或者依法建议有关部门予以撤销。

3.加强行政执法、社会抚养费征收案卷评查和监督。重点检查:行政执法机关是否健全行政执法、社会抚养费征收案卷质量管理体系和行政执法、社会抚养费征收案卷评查制度,定期对行政执法、社会抚养费征收案卷进行评查。对案卷评查工作中发现的行政执法问题,是否向有关行政执法机关指出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整改建议。

4.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重点检查:各乡(镇)计生办是否明确执法人员岗位职责,解决职权不清、责任不明、出现过错难以查究的问题。对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是否严格按照《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

(四)实施行政许可行为情况

1.实施行政许可。重点检查:是否严格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级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结果通知》的许可项目实施;实施行政许可是否遵循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程序步骤要求进行许可并做好了许可后的监督检查工作;是否存在违法设定许可、越权许可并通过许可乱收费现象。

2.行政许可文书格式。重点检查:是否符合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印发<行政许可文书、行政处罚格式(样本)>的通知》要求。

3.行政许可案卷。重点检查:是否按照《省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的要求整理装订归档。

(五)实施其他行政执法行为情况

1.行政不作为。重点检查:行政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存在有行政执法职能但是没有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没有很好地开展执法工作。

2.行政执法纪律。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过程中,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勒卡管理相对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在执法工作中,是否存在刁难行政相对人,态度野蛮、粗暴等不文明执法现象;是否以罚代管、只罚不管,限期改正决定后,是否及时履行监管职责。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思想认识。各乡镇要充分认识规范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重要性,将监督检查工作作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有效工作方式,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确保监督检查工作取得成效。

(二)严格要求,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各乡镇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要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履行,要严格对照各项规范标准,切实做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

(三)落实制度,强化责任追究。各乡(镇)计生办要认真落实《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和《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等制度,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努力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此次监督检查情况,将通过文件形式全县通报,对违法违纪的人和事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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