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钢集团公司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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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钢集团公司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集团公司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及《三钢职工违规违纪处罚管理办法》,结合集团公司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与集团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各权属和托管企业参照执行)。

  第三条集团公司计生办负责公司人口与计划生育日常工作及本管理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集团公司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集团公司及各部门、各单位党政一把手是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是考核党政一把手及分管领导工作实绩的一项重要内容,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第五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坚持“谁用工,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

  第六条集团公司各部门、各单位要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年度工作计划,并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列入财务预算,保证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的经费。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七条集团公司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逐级目标管理责任制,自上而下层层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责任书》,确保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各项任务。

  第八条集团公司成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按规定配备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专(兼)职人员。各单位也要相应成立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负责本单位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具体管理工作,检查、督促、协调本单位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及时处理和解决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第九条为保证集团公司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落实,集团公司招聘职工时,必须要求被聘人员提供有效的婚育节育证明材料,对提供不出有效婚育节育证明材料的人员,一律不得录用,录用后,发现所提交的是虚假无效的计划生育证明,经查实一律解除合同。

  集团公司及各单位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必须对新职工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及《办法》的学习培训,并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合同书》。

  第十条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日常管理,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档案,每季度对车间(部、工段)检查一次。集团公司计生办每半年对各二级单位检查一次,年终进行考核评比。

  第三章 婚育、节育管理

  第十一条鼓励职工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男职工二十五周岁、女职工二十三周岁以上结婚为晚婚。

  一对夫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

  (一)晚婚后怀孕生育;

  (二)女方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

  (三)男方三十周岁以上生育。

  第十二条一对夫妻已有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

  (二)患不孕(育)症,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

  (三)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

  (四)夫妻一方因工致残伤残等级为四至一级,或者因公致残伤残等级为五至一级;

  (五)夫妻双方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回大陆定居,时间不满六年。

  再婚夫妻一方没有子女,一方再婚前已有一个子女的;或者一方丧偶后再婚,再婚前双方符合本条例规定合计有两个子女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第十三条根据《农村人口生育政策适用的规定》(闽人口发〔2008〕58号)规定,户口登记地址为村民委员会但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单位工作的临时人员,享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的社保、医保等相关待遇的,适用城镇人口生育政策。

  第十四条禁止违反《条例》多生育、婚外生育和未婚生育。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配偶之外的第三人发生的生育行为,或者第三人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其发生的生育行为,为婚外生育。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发生的生育行为,为未婚生育。

  第十五条生育子女应当按规定领取生育证。

  (一)符合政策生育一孩的职工,怀孕后应到户口所在地的居委会登记;符合政策生育二孩的职工,应按规定到男方户口所在地的街道计生办办理二孩生育证后方可生育。

  (二)非法收养、抱养、送养以及遗弃子女视为违反计划生育行为。

  第十六条男女职工办理结(离)婚登记后,应在一个月内告知所在单位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规范孕情检查制度。

  (一)已婚育龄职工实行知情选择避孕节育措施。已生育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妇,推行使用宫内节育器;已生育二个子女的,一方首选结扎措施。

  (二)集团公司所有育龄女职工,必须参加公司计生办每年组织的查环查孕。女职工请产假、哺乳假等长假的,必须每半年见面一次或提供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医疗机构出具的孕情检查证明。

  第四章 流动人口及重点人群计划生育工作管理

  第十八条集团公司流动人口指外来工程队及临时雇佣人员;重点人群指家属无业或农村户口、长期病假、驻外职工、离岗内退、再婚、离婚等职工,实行重点人群分类管理。健全“重点户”联系人制度,实行分管领导、计生干部亲自挂户,计生信息员分片包户的管理模式。

  (一)外来工程队的管理。用工单位与工程承包责任人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同时要签订计生管理责任书,计生部门应审验所有用工人员的婚育节育证明材料,发现有违反计划生育行为的,应及时报告用工主管部门。

  (二)临时雇佣人员的管理。用工单位要审验临时雇佣人员的婚育节育证明材料,如不符合计划生育要求的一律不得录用。

  (三)协议工、驻外职工、离岗休养、病退、家属无业或农村户口、再婚的职工,为一类重点人群。必须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合同书》,建档立卡,实行动态管理。对未采取节育措施和再婚不符合再生育条件的职工,向街道发放《重点人员通知书》,实行双向管理。

  (四)使用药具避孕、离异以及未婚的职工,为二类重点人群。应做好避孕药具知情选择的宣传工作,做好药具发放和使用情况的登记。教育离异职工和未婚职工树立正确的婚恋观。

  第十九条发挥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网络资源共享、相互监督的作用。建立二级单位、车间(部)、工段、班组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网络,完善班组长季度计生信息反馈制度。

  第二十条完善计划生育重点人群婚育节育状况信息定期反馈制度。男职工配偶不在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必须每半年提供一次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出具的孕情检查证明;男职工未按时提供证明的,单位应向男职工配偶单位或居住地进行计划生育函调;男职工居住在本市区的要进行入户随访,同时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力度,开展送避孕药具上门等服务工作。

  第二十一条列为计划生育重点人群的职工,应如实向单位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提供婚育节育情况,主动协助、配合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的家访和信函调查工作,不得阻止和阻挠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正常工作。

  第五章 优待与奖励

  第二十二条职工婚假、产假、照顾假、哺乳假按公司人力资源部有关规定执行;计划生育假(结扎、皮埋、上环、取环、带环人流)人员全额发放岗位工资、工龄津贴、效益基本奖和效益工资。

  第二十三条不符合生育二孩条件的职工应在孩子出生三个月内按要求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计生办办理。

  第二十四条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双职工或一方属非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由集团公司一次性发放一千元的奖励费;符合再生育条件自愿不生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由政府发给不低于一千元的奖励费;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和单方独生子女在2014年3月31日后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符合《条例》规定再生育条件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但必须退回独生子女奖励费和多享受的82天产假工资,并从批准之日起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符合单独二孩政策的夫妻,在2014年3月31日前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申请再生育的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

  第二十五条为鼓励职工积极采取节育避孕措施,职工符合政策接受以下节育措施的,凭医院手术证明,给予假期及补贴。计划生育措施专项补贴从集团公司福利费中支出。

  (一)上环、皮埋:2天,补贴100元。

  (二)取环、取皮埋:1天。

  (三)结扎:男扎7天,补贴300元;女扎21天,补贴600元。

  (四)带环人流:15天,补贴400元。

  第二十六条根据各单位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责任情况及《公司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考核方案》进行年度综合考评和责任兑现。设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先进单位、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单项先进单位及先进个人,被评为集团公司人口与计划生育优秀单位及先进个人的给予表彰与奖励。

  第六章 处分措施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未婚生育、多生育、婚外生育子女,根据《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征收。

  第二十八条根据《条例》和《三钢职工违规违纪处罚管理办法》的规定,职工有下列违反计划生育行为的给予处分:

  (一)未婚生育

  1.未婚生育子女的,但生育时已达到法定婚龄,并在被告知征收社会抚养费后三个月内补办结婚登记的,扣岗位工资一个月;

  2.未达法定婚龄生育的,留用察看一年。留用察看期满后,经用工单位考核合格的,恢复原有待遇;考核不合格的,解除劳动合同。

  (二)多生育、婚外生育

  1.多生育一胎的,留用察看一年,待遇按照《三钢职工违规违纪处罚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留用察看期满后,经用工单位考核合格的,恢复原有待遇;考核不合格的,解除劳动合同;多生育二胎及以上的,解除劳动合同。

  2.婚外生育的,解除劳动合同。

  (三)非法收养、抱养、送养的,留岗教育六个月;经公安、司法部门判定犯遗弃子女罪的,解除劳动合同。

  (四)其它

  1.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节育、婚育证明);

  2.藏匿、包庇违反计划生育人员的;

  3.不配合计划生育工作调查的,威胁、殴打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

  4.其它违反国家及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行为。

  以上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留岗教育二个月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九条违反计划生育行为的职工,从处理之日起两年内不得评先、评模,党员还须受到党纪处分。

  第三十条职工发生政策外生育的,该单位年度评先“一票否决”,单位党政一把手及计划生育责任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业务管理流程图见附件1、附件2、附件3。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计生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关于下发三钢集团公司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三钢计生〔2015〕65号)同时废止。

本文来源:http://www.guakaob.com/qiuzhizhaopin/512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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