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下载

| 留学生招聘 |

【www.guakaob.com--留学生招聘】

最新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2016最新版本)
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下载 第一篇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02年9月28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3年6月2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4年5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6年1月22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16年1月22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法人。

第三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热情服务,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计划生育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 全社会都应当积极支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考核政府政绩和单位负责人实绩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

村民会议、居民会议可以依法制定计划生育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与育龄公民可以依法签订计划生育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实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计划生育责任制,具体负责本单位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四条 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属地管理。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第十五条 卫生和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民政、司法行政、新闻出版广电等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第十六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统计应当及时、准确,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卫生和计划生育、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教育、统计等有关部门对有关人口信息资源实行共享。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贫困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政府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提供捐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费用。

第十八条 政府鼓励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域的科学研究和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九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生育第一个、第二个子女实行免费登记制度。

夫妻可以自行选择生育子女的时间,依法享受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二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批准可以再生育子女:

(一)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有子女经依法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夫妻曾患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两个子女后女方又怀孕的;

(三)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无共同生育子女的;

(四)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五)再婚夫妻各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六)省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再生育子女实行生育审批制度。申请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在妊娠前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证申领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生育证。申请办理生育证时应当提交生育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双方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在居住证申领地申请办理生育证的,还应当提交居住证;

(二)具有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证明。

乡 (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公民的生育申请及时受理、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将审核意见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报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 门审批。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对符合生育条件的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生育条件的以书面形式告知不批准生育的理由。

第二十二条本 省居民涉外生育,涉及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生育以及归国华侨和出国留学人员的生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病残儿医学鉴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婴儿。 溺婴、遗弃婴儿和违法送养子女的,不再批准其生育申请。

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五条 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第二十六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夫妻,享受以下奖励或者扶助:

(一)从申请当月起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止,每月领取不少于十元的奖励费。奖励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发百分之五十。机关、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从行政事业费中列支;企业职工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从企业公益金中列支;其他人员的奖励费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兑现,确有困难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二)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组织职工的,退休时按照省有关规定给予本人一次性退休补贴,其经费从原渠道列支。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对农村年满六十周岁,符合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扶助。独生子女父母为城镇其他居民的,由县 (市、区)人民政府参照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给予奖励扶助。

(三)各级人民政府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生育两个女孩已实施绝育手术的家庭在发展经济中,应当给予信息、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和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扶贫项目、社会救济、划分宅基地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四)对独生子女残疾、死亡后未再生育并且未收养子女的夫妻以及其他符合特别扶助条件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特别扶助。【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下载】

(五)对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并且未收养子女的夫妻,原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待遇不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给予高出最低生活保障线三分之一的照顾。

第二十七条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生育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光荣证,停止凭证享受的各种优待。

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大力发展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及其他社会福利事业,促进计划生育。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根据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办法。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应政策,鼓励组织和个人多方筹集资金,兴办不同形式的老年福利机构,逐步形成以社区为主体的老龄人口服务网络。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设立计划生育公益金。计划生育公益金由政府拨款、民间捐资、社会募捐、国际捐赠等资金组成,主要用于有关计划生育特殊情况的扶持和救助。

第五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三十条 公民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权。育龄夫妻自主选择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公民获得适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提倡已生育过子女的夫妻,选择长效避孕节育措施。

第三十一条 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承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宣传咨询、业务培训、药具供应等职责。

第三十二条 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普及避孕节育、孕期检查、随访服务、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科学知识,促进孕前管理,保证受术者安全,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免费项目、服务费用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鉴定和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提供孕产期保健和接生服务时,应当主动了解孕产妇的身份信息,并按照规定报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三十五条 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数,按照男女双方各自的子女数分别计征社会抚养费。

第三十七条 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情形之一,妊娠前未申请办理生育证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其妊娠后补办生育证;生育时仍未申请补办生育证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夫妻双方分别处以五千元罚款。

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每多生育一个子女,依照第三十六条规定基数的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三十八条 对符合法定结婚条件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自生育之日起六十日内补办结婚登记;逾期未补办的,依照第三十六条规定基数的五分之一征收社会抚养费。

对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而生育子女的,依照第三十六条规定基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子女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生育子女的,每生育一个子女,依照第三十六条规定基数的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三十九条 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流动人口征收社会抚养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第四十一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决定对当事人征收社会抚养费,应当向男女双方当事人分别送达征收决定书。当事人收到征收决定书,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

征收决定书必须盖有征收机关印章,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和地址;

(二)违法生育的事实和证据;

(三)对男女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法律依据和征收数额;

(四)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方式、地点和期限;

(五)不服征收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征收决定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名称和征收决定日期。 第四十二条 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

当事人实际收入水平过低,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分期缴 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应当到县(市、区)级财政部门指定的金融机构缴纳社会抚养费。指定金融机构收到社会抚养费,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抚养费收据。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五条 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除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外,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组织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组织依法给予相应处理。

第四十六条 收养子女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 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放置或者摘除宫内节育器,非法施行输精管、输卵管复通、终止妊娠等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未取得法定执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未取得法定执业资格的人员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三)利用超声技术或者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四)进行假医学鉴定的;

(五)出具假生育证、假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第四十八条 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九条 容留、包庇他人违法生育的,侮辱、伤害计划生育执法人员或者拒绝、阻碍计划生育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下载】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第五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7月20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6年10月14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正的《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同时废止。

2016最新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
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下载 第二篇

最新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2016最新版本)

目录

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五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2016年1月22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法人。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热情服务,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计划生育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全社会都应当积极支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考核政府政绩和单位负责人实绩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下载】

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

村民会议、居民会议可以依法制定计划生育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与育龄公民可以依法签订计划生育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实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计划生育责任制,具体负责本单位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四条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属地管理。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第十五条卫生和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民政、司法行政、新闻出版广电等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第十六条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统计应当及时、准确,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卫生和计划生育、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教育、统计等有关部门对有关人口信息资源实行共享。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贫困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政府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提供捐助。【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下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费用。

第十八条政府鼓励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域的科学研究和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九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生育第一个、第二个子女实行免费登记制度。

夫妻可以自行选择生育子女的时间,依法享受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二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批准可以再生育子女:

(一)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有子女经依法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夫妻曾患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两个子女后女方又怀孕的;

(三)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无共同生育子女的;

(四)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下载】

(五)再婚夫妻各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六)省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再生育子女实行生育审批制度。申请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在妊娠前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证申领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生育证。申请办理生育证时应当提交生育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双方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在居住证申领地申请办理生育证的,还应当提交居住证;

(二)具有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证明。

乡 (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公民的生育申请及时受理、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将审核意见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报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 门审批。

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对符合生育条件的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生育条件的以书面形式告知不批准生育的理由。

第二十二条本省居民涉外生育,涉及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生育以及归国华侨和出国留学人员的生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病残儿医学鉴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婴儿。

溺婴、遗弃婴儿和违法送养子女的,不再批准其生育申请。

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五条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第二十六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夫妻,享受以下奖励或者扶助:【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下载】

(一)从申请当月起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止,每月领取不少于十元的奖励费。奖励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发百分之五十。机关、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从行政事业费中列支;企业职工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从企业公益金中列支;其他人员的奖励费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兑现,确有困难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二)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组织职工的,退休时按照省有关规定给予本人一次性退休补贴,其经费从原渠道列支。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对农村年满六十周岁,符合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扶助。独生子女父母为

2015年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最新版)
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下载 第三篇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第48号)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由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5年5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5年5月30日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02年9月28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6月2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5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群众自治组织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热情服务,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计划生育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 全社会都应当积极支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考核政府政绩和单位负责人实绩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备专(兼)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

村(居)民会议可以依法制定计划生育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

村(居)民委员会与育龄公民可以依法签订计划生育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实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计划生育责任制,具体负责本单位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应当公开,自觉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四条 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属地管理。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第十五条 卫生和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民政、司法行政、新闻出版广电等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第十六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统计应当及时、准确,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

发展改革、卫生和计划生育、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教育、统计等有关部门对有关人口信息资源实行共享。

第十七 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贫困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政府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提供捐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费用。

第十八条 政府鼓励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域的科学研究和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九条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公民,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妊娠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第二十条 生育第一个子女实行免费登记制度。

夫妻可以自行选择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时间,依法享受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在生育后三个月内应当持《出生医学证明》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进行生育登记,享受计划生育优先优惠服务。生育登记实行首接负责制。

第二十一条 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二)经设区的市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三)曾患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四)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五)夫妻一方从事矿工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六)夫妻一方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七)夫妻一方为六级以上残疾军人的;

(八)夫妻一方因非遗传性残疾失去劳动能力,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九)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第二十二条 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且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男方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与女方父母共同生活并履行赡养义务的(女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二)兄弟两人以上,只有一个有生育条件,且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均已丧失生育条件并未收养子女的;

(三)在与内陆不连接的海岛定居的。

第二十三条 只生育一个女孩,母女均为农村居民且母亲居住在农村连续五年以上,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第二十四条 夫妻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均随前婚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第二十五条 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在妊娠前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证。申请办理生育证时应当提交生育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双方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二)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生育证明;

(三)已收养子女的,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明;

(四)具有本条例规定的特殊情形之一的证明。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公民的生育申请及时受理、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将审核意见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报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对符合生育条件的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生育条件的以书面形式告知不批准生育的理由。

第二十六条 本省居民涉外生育,涉及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生育以及归国华侨和出国留学人员的生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由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受理初审后报设区的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鉴定。申请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重新鉴定。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鉴定结论为终局鉴定。

第二十八条 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婴儿。

溺婴、遗弃婴儿和违法送养子女的,不再批准其生育申请。

2016气象局执法责任制工作总结
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下载 第四篇

气象局执法责任制工作总结

二0一0年,我局行政执法工作在市气象局,县政府法制局的领导下,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进一步提高行政管理能力和执法水平,认真贯彻落实县法制工作会议及市局行政执法会议要点精神,根据气象工作特点,加强气象法规基础建设,进一步增强执法干部的法律意识,积极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依法办事、依法行政水平,严格执法监督,全局依法行政水平不断提高。现将一年来行政执法情况总结如下:

一、加强普法培训和宣传,增强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自觉性

紧紧围绕各阶段的行政执法工作中心,积极开展法制培训。重点培训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山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以及部门的各种规章等。通过采取辅导与自学相结合、自主宣传与媒体宣传相结合,一般学习与典型案件教育相结合、开展普法教育与加强行政执法相结合等,集中培训、以考代训等形式多层次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增强了执法干部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和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结合县应急办公室组织的应知识宣传和安全生产月活动,我局组织了多次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工作,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应。

二、健全机制,完善制度,规范执法程序

为切实加强对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领导,调整充实了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一名副局长任副副组长,科室负责人及分管领导为成员。完善执法检查、处罚的集体研究制度。实行了严格的分工负责制,由执法人员负责下达检查通知,并对检查组材料、处理处罚资料进行整理;分管负责任进行把关,主管领导负责立案、处罚审批,实行严格的行政执法责任制。为切实增强执法工作的透明度,在全局推行办事公开制度,将公开事项上墙公布,将公开内容汇编成册。先行下达告知书;在处罚决定书中明确告之复议申请时限和复议机关以及时限。

三、依法行政,提高执法水平

我局切实加强了行政执法的基础工作,在执法中严格遵守《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违法和错案追究制度》。(

四、年度执法情况

本年度经县优化环境办公室审批对15个单位进行了行政执法检查,共下达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5份,经过检查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各单位均能按照规范的要求进行了整改。没有立案和处罚。

四、实行社会监督,强化内部管理

我局在加强行政执法、维护国家赋予的各项法律法规尊严的同时,坚持强化监督机制,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在行政执法中,我们虚心听取执法检查对象单位的意见。并切实强化内部监督,每年由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度领导小组对全年的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价,对重大案件重点调度,对查出的问题不护短,属制度方面的问题,及时完善制度;属人员素质的问题,加强教育、调整岗位;属人为因素造成的问题,严格依法依纪严肃处理。通过强化监督,完善制度,明确责任,没有发生一起复议、投诉案件。

2016个人工作情况承诺书
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下载 第五篇

个人工作情况承诺书

我代表____________公司向广发证券、基金、期货公司承诺:我司不会向贵司员工行贿。贵司员工如有受贿(从xx年9月开始)行为或索贿言行,我司会如实向贵司监事长吕平同志汇报。

我在此签名确认上述承诺

姓名: 职务:

公司:

投标项目: 日期:

说明:

1、 此承诺书的目的是使合作双方增加信任,保护员工职业操守,保障采购工作公开、公平、公正,避免违法行为,防范道德风险,降低合作成本,提高合作效率;

2、 如知情不报或谎报情况,或不签此书者将被贵司取消投标资格;

3、 此承诺书要由供应商在每次参加投标会时当众签好,递交给投标负责人;

4、 此承诺书由广发证券总裁助理沈浩亲自起草于xx年12月2日,如有必要或建议,可以修改。

个人工作承诺书

在这次校党委开展的创建先进基层党组织、争当优秀共-产-党员的活动中,作为一名从事人事管理工作的共-产-党员,我郑重承诺:

一、加强政治学习,提高理论水平。带头坚定信念,献身教育事业。

二、增强创新意识,努力与时俱进。带头钻研业务,提高服务水平。

三、加强党性修养,廉洁奉公守法。带头弘扬正气,争做道德模范。

四、立足本职岗位,提高服务效能。带头争创佳绩,争做党员标兵。

承诺人:桂祖祥

xx年9月1日

个人工作承诺书范文

一、积极推进学习型组织建设。

1、组织乡、村干部深入开展 “三新”主题教育活动,并经常性的在全体干部中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活动,找缺点、树典型、评先进。充分调动乡、村干部工作积极性,不断提高乡、村干部工作水平。

2、组织30名乡村干部赴山东、河南、杨凌学习金银花栽植技术;组织80名乡、村干部赴其它兄弟乡镇学习专项工作经验,如新农村建设、“一事一议”等;组织村两委会成员及村民监督委员会成员在乡机关开展培训班四期,并积极配合县级机关做好干部培训工作。

3、加强全乡青年干部培训力度,特别是选调生、大学生村官的培养教育。选派优秀青年干部驻村开展工作,通过在村上参与协调解决矛盾,开展计生等工作,切实加强青年干部的实际工作能力。

4、按时参加“彬县党建讲坛”。领导干部要按照县委组织部的要求按时参加县上举办的讲座,并结合工作实际勤思多想,不断开拓进取、创造性工作。

二、加强乡村干部队伍建设。

1、制定机关工作制度,加强机关干部日常管理。

制定车家庄乡政治业务学习制度、请销假制度、机关考勤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车辆及驾驶员管理制度、机关食堂管理制度。并严格按照制度落实办理,保障机关干部做事有章可循,切实加强机关干部管理。

2、实行机关干部工作报告制度。

实行机关干部工作报告制度,机关干部每月月末填写工作报告单,回顾和总结当月工作及其完成情况,由乡党政主要领导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评点,以提高工作效率,并为科学考核干部提供依据。

3、建立健全干部责任追究机制。

对村两委会干部实行干部责任追究,对工作不积极、与乡党委、政府不能保持一致,有抵触情绪、产生严重后果的干部,乡党委、纪检委将依据相关条例对其责任追究,轻者党内警告、记过,重者直接进行免职,以此促进全年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

4、建立完善党建工作责任制。领导干部有党建工作联系点,年初乡党委研究决定,乡党政9名领导分包9个重点支部,明确责任和职责,进一步夯实党建工作责任,每月到联系点指导一次工作,每季度到点讲一次党课,每半年为点办一件事实,努力把联系点建成党建示范点。同时要求每季度对各联系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通报。

三、抓好基层组织和党员队伍的建设。

1、抓好村级阵地建设工作。今年,在继续完成权家桥村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的同时,争取资金启动建设席家店、马家斜、新庄村村级阵地建设。

2、切实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发展党员工作责任制,高度重视和认真抓好党员发展工作,提高发展党员质量。今年要做好09年预备党员考察转正工作,使全乡党员累计达到267人。并培养发展预备党员20人,发展入党积极分子50人,及时向党内补充新鲜血液,努力发展35岁以下年轻党员,逐步改善党员队伍结构。

3、搞好党员服务队建设。吸纳一批新的党员服务志愿者,加入党员服务队行列,进一步扩大党员服务队规模,在原有服务队的基础上,根据村情实际、组织一些专业服务队。完善党员服务队工作计划,广泛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成果显著的为民服务活动,搭建党员经常受教育,群众长期得实惠的有效平台和载体。

4、及时更新完善流动党员信息,加大外派流动党员管理支部的建设力度,建立与所在党委的定期联系沟通制度,加强流动党员的联系、教育、管理和服务,并随时与流动党员的家属联系,了解他们的生活现状。

5、抓好全乡党员信息库建设。

严格按照县委要求做好全乡党员信息库建设工作,做到专人专管、设备专用,及时对党员信息更新。

6、落实“三会一课”、民-主评议党员、党委中心组学习、基层党组织定期学习制度,对不合格党员及时按照程序进行组织处理。

7、对大学生“村官”加强教育管理。明确岗位目标,乡镇主要领导、包村干部、村党支部书记要做好帮带工作,不断提升他们的实际工作能力,发挥他们的才能,将他们培养成农村工作的能手。

8、推行村党支部书记“一定三有”制度。建立健全村干部激励保障机制,确保村干部“劳有所得、干有所盼、病有所医、退有所靠”。

9、做好党费收缴管理工作。各村党支部必须按月按标准收取党费,每季度按时向乡党委缴纳一次。乡党委每半年足额向县委组织部党费专户缴纳党费,做好下拨党费的管理使用工作,杜绝胡支乱花。

10、全面利用各村村级远程教育网络,保证致富信息及时进村入户。

四、继续深化“升级晋档、科学发展”活动。

1、培育新产业,促进农民增收,加快全乡各村升级晋档速度。

认真开展 “一事一议”、“一村一品”工作,扎实深入调整产业结构,优化投资环境,促进农民增收。积极搞好升级晋档的资料整理工作,建好农民增收明白卡,按村装订成册。积极建成枣林、黄白、席家店3个“升级晋档、科学发展”示范村。

2、搞好党员致富示范点建设工作。

以农民增收为目标,全力抓好枣林、马家斜、闫家河金银花种植示范点、权家桥养鸡示范点、新庄村养羊示范点的建设工作。

3、切实做好各村跨越提升工作。

以“三类村”和“四类村”为重点,切实做好先进村带头示范和落后村帮扶提升。确保年底创建二类村级党组织一个,四类村级党组织全部晋升到三类;三类村级党组织累计达到九个。

五、全面推行“四议四公开”工作做法。

“四议四公开”重点要抓好八个方面工作。实施“四议四公开”,发挥八个环节作用,即发挥村支委提议的基础作用、村“两委”班子会议商议的论证作用、党员大会审议的带动作用、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决议的决策作用、决议和实施结果公开的反馈作用、村财村务公开的监督作用、年度述职公开的测评作用和离任结果公开的审计作用。同时,要建立“提议、商议、审议、决议”档案,做到记录清楚,存放有序,查阅方便,以严格的程序保证民-主决策。

六、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深入开展“三个一”活动,定期组织农业专家、优秀人才、农业技术指导员到各村为群众开展科级培训、技术服务活动。同时建立人才联系、慰问制度,及时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各类困难和问题,积极营造尊重人才、关心人才的社会氛围。深入发掘、积极推广人才队伍中的先进典型,树立一批人才致富标兵,切实增强各类人才的创业热情。

七、加强党史、组织史征研工作。

按时完成革命遗址普查工作任务,按时完成组织史资料第四卷初稿和2016年党委工作纪实征编上报任务。

个人工作作风承诺书

为进一步加强我厅党风政风行风建设工作,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增强履职能力,提高办事效率,推动全省工业和信息产业跨越发展,更好地为全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贡献,特向社会作出如下承诺:

一、像抓经济一样抓好作风建设,树立良好的工信团队形象。始终把作风建设作为一项根本性任务常抓不懈,强化作风建设的责任担当,发扬“爱拼才会赢”精神,树立创新、务实、拼搏、争优的工信团队精神。在抓好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制、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二十条规定,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以及整治“庸懒散奢贪”、“创先争优”和“改进作风”等专项活动中,着重从制度上入手,形成层层落实的长效机制。

二、深入推进改革,以优质的服务和拼搏争优的精神,推进全省工业和信息化事业快速发展。今年重点围绕园区管理体制、专项资金管理、行政审批、招商引资、信息化、党风廉政建设等八个方面,加大改革力度,建立创新高效的工作机制,释放企业和市场活力。强化服务和主动作为,把党风政风行风建设落实到抓项目上,落实到为企业排忧解难上,落实到为居民解决用电、用气保障上。在抓好发展同时,坚持环保优先,绝不能破坏xx的青山绿水,实现发展和保护的双赢。

三、推进效能建设,提升服务质量。简化审批和办事流程,除国家有明文规定外,我省所有工业和信息产业项目实施核准改备案制度;对原有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服务事项,实施审批流程“简化、优化、标准化、程序化”,进一步提高审批效能;全面推行网上审批,加强与有关部门的配合,力争审批事项互联网申报和办理达到80%。对项目核准备案实行绿色通道,能快则快,尽力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坚决杜绝“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现象和“不作为、乱作为”的行为。

四、坚持政务公开,打造阳光政府。主动在政府门户网站和新闻媒体上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各类事项信息,向管理和服务对象公开相关政策法规、办事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办理时限和办理结果等信息,做到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不定期开展银企对接、节能政策解读、资金申请培训等,为企业提供面对面的咨询服务。及时受理和回复群众申请公开的事项。

五、坚持廉洁从政,加强内部管理。严格遵守廉洁从政各项规定,认真编制权力清单和运行流程,建立严密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重点改革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方式,实行项目和资金分开管理,统一一个口进出,确保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安全。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在执行公务活动中,做到不以权谋私、损公肥私,不接受服务对象的馈赠和吃请,坚决纠正和查处在本行业中发现的损害群众利益的不良行为,坚决杜绝公-款旅游、公-款送礼、公-款大吃大喝等挥霍浪费现象。

六、畅通投诉通道,兑现公开承诺。在办公楼设置征求意见箱,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监督投诉电话,对于来信、来访、电话、网络等各类投诉,实行专人负责制,热情接待和认真处理群众来电来访,虚心接受群众合理化意见建议,满足群众合理诉求,对群众关心和反映的问题及时研究,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有错必改,有案必查、查案必果;认真兑现公开作出的承诺,认真办理并回复群众投诉事项承诺办理的结果,力求投诉办结率和满意率达100%。

我们将恪守以上承诺,真诚欢迎全省社会各界对我们的工作和履行承诺情况进行监督评价,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201x年x月xx日

个人工作承诺书

为了更好地完成2016年党委政府及上级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量化指标,细化任务,特向党委、政府和全镇干部职工作郑重承诺:

一、认真做好管区工作,具体做到:

1、做好农村稳定和人员稳控工作。做到工作下移,广泛排查管区各村矛盾纠纷,发现矛盾及时化解。做到矛盾纠纷不出村,稳控人员不出视线,如若出现人员失控,我代表管区承担一切责任。

2、做好各类税费项目的征收。具体包括:车船使用税、水费、慈心一日捐、新农合、农村养老保险、平安保险等收费项目。保证做到按时、按量、按党委政府要求完成任务。

3、做好各项惠农政策的落实。主要有小麦补贴、玉米补贴、农机补贴、良种补贴、能繁家畜的补贴,做到统计核实准确无误,上报及时,发放到位。

4、加强对村“两委”班子成员的管理。经常、及时与所辖各村干部座谈、了解、沟通。使各村干部团结、和-谐,充分增强村干部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5、完成党委交办的其它临时性、阶段性工作。保证按党委要求完成任务。

二、积极完成本人分管的工作。

1、做好对镇、村干部的建档和管理教育工作。对镇机关干部和行政村“两委”成员进行建档立卡,纳入管理,同时根据县委要求,对机关干部和行政村干部定期进行培训教育,以提高-干部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2、做好农村党员的培养教育和纳新工作。对农村党员再进一步核实统计,纳入微机化管理,对2016年新入党积极分子做好培养教育工作,超额完成我镇农村党员的纳新工作。

3、做好现代农村远程教育工作。做到超额完成省委要求的收看次数和收看时长。保证在县委组织的考核中名列前5名。

4、完成县委组织部安排的日常工作。做到材料撰写规范、上报及时,质量上乘,保证各项工作位居全县前列。

三、加强自身建设。

1、严格遵守考勤制度。做到出满勤,干满点。

2、增强集体荣誉观念。做到思想上、行动上和党委政府保持 高度一致。

3、搞好团结。做到不利于团结的话不说,不利于团结的事不 做。生活中尊敬领导、团结同事,关心下属。

4、加强自身建设。筑牢反腐介廉这道防线,做到清正廉洁 以上承诺敬请领导和同志们监督,有不当之处,请领导和同志们批评指正。

谢谢大家!

承诺人:

201x年x月x日

个人工作承诺书

根据机关党工会和委机关党委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认真开展“争先创优”活动,努力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争当优秀共-产-党员。在今后的工作和生活中,我郑重向党组织承诺:

1.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努力提高自己的政治理论水平,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坚定不移地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而奋斗。

2.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委的各项制度,严格按党员的标准约束自己的言行,认真履行党员义务,严于律己,自觉维护党的形象,坚决遵守党的纪律。

3.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区域合作交流工作,自觉加强党性修养和锻炼,时刻牢记共-产-党员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为我市的发展改革工作贡献自己的力量。

4.严于律已,清正廉洁,坚守党员的无私奉献精神,努力做到吃苦在前,享乐在后。牢固树立大局观念,弘扬团队精神,坚持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

2016个人计划生育承诺书
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下载 第六篇

个人计划生育承诺书

为加强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等计划生育政策,现结合烟草行业实际,签订本承诺书:

一、本人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等计划生育政策,并严格贯彻执行。

二、本人将严格执行《*****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确保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一)已婚育龄女员工每年一月、五月、九月月末前到居住地所在的街道(或县区)计生部门查环查孕,发现计划外怀孕的,必须及时落实补救措施,并及时向部门负责人报告。部门按要求收齐查环查孕证明复印件核对无误后,统一上交所在单位计划生育办公室(以下称“计生办”)。

(二)已婚男员工每年一月、五月、九月月末前将配偶的当地计生部门查环查孕证明交部门负责人审核。部门负责人收齐后,统一将证明复印件上交单位计生办。

(三)员工在领取结婚证二个月内到单位计生办备案。

(四)员工持合法生育证明,怀孕后应将证明复印件上报部门负责人并交单位计生办备案。

三、员工在****内部工作调动的,计生责任与义务在部门间作相应调整。

四、本人将主动按当地计生部门的要求配合其管理自有房屋承租(借)人的计划生育,若出现违反计生政策的,本人负全责。

五、本人如不认真落实前述条款之规定,造成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本人自愿按规定接受处罚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六、本承诺书壹式叁份,所在单位、所在部门、员工本人各执一份,从签订之日起生效。

部门负责人签名: 员工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计划生育协议书

为了更好的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的管理与服务,规范村组织的计划生育管理服务行为和育龄妇女的生育行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山东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终止妊娠的规定》等法律法规按照《村民自治章程》《计划生育公约》规定,经甲乙双方同意,签订如下协议:

一. 甲方:乙方向甲方交纳1000元二胎计划抵押金,乙方按要求生育二胎并按时落实长效节育措施后,甲方将抵押金全部退还给乙方。

二. 乙方:1.自批生育证之日起每月25号前到镇服务站查体一次,不及时到站查体一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元。

2.怀孕后2个月乙方不及时回报甲方,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元。

3.生育二胎后不按照规定及时落实长效节育措施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元。

4.怀孕后私自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并承担取消生育计划的全部责任。

5本协议自2016年3月18日起执行。

三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甲乙双方如发生争执,均按《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执行。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

甲方:(盖章)村书记## ##计生主任 乙方:夫## ##妻 东营村计划生育协会##年月 计划生育个人承诺书

为自觉遵守学校工作纪律和相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 在休假期间,我承诺做到:

1、 自觉遵守劳动纪律和请销假制度,严格执行请、批假手续, 按时返校。

2、 保证休假期间与学校的通讯联系的畅通,确保不因休假影 响单位工作,保证不失控。 (联系电话:手机: 座机: 家庭住址: )

3、 保证按时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计划生育上站检查活动。如 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回原单位,则自愿接受组织安排的其他任何形式 的异地检查,并自愿承担相关经济费用。

4、 如因上述三条中任何一条没能做到,给学校计划生育工作 造成损失,本人将自愿接受学校及教育行政部门的劳动纪律处罚,直 至解除劳动合同,开除公职。

承诺人(签字) :

时 间: 年 月 日

计划生育承诺书

社区居委会

本人 ,身份证号码: 户籍 在 于 年 月 日与 登记结婚,属(初再)婚。我们夫妻共生育过个 子女,分别如下:

我们保证,上述情况属实,所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有效。 我们承诺,如果日后发现有虚报计划生育情况,提供虚假证明,自愿接受按《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处理。

计划生育承诺书

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推进学校计生工作,本人对计划生育工作作出以下承诺:

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按政策生育,在规定时间内落实相关避孕节育措施,按规定参加妇检,积极配合计划生育管理;自愿接受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处罚,不做胎儿性别鉴定,不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积极向上级报告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人和事,不支持、包庇、藏匿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人和事。以上内容,若有违反,本人愿承担一切责任。

承诺人:

2016年3月5日

本文来源:http://www.guakaob.com/qiuzhizhaopin/54007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