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计划生育自治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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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2016计划生育自治章程
2016最新版广西人口计划生育条例全文

2016最新版广西人口计划生育条例全文

(2012年3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4年1月1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1月1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四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五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六章 管理措施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团结、经济繁荣与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户籍或者居住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公民应当遵守和执行本条例。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公益宣传。【2016计划生育自治章程】

第六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应当推行诚信计划生育长效机制,落实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实行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发展经济相结合、与帮助群众劳动致富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

人口发展规划应当包括控制人口数量、改善人口结构、增进生殖健康、促进优生优育、提高人口素质、加大经费投入、健全保障措施、完善考核评估、推进依法行政等方面的内容。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人口综合治理措施,制定和完善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的社会、经济政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制定与人口发展有关的社会、经济政策,应当征求同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意见。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将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的必要经费,并逐步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投入总体水平,使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的增长幅度高于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有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相适应的机构及工作人员;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有专人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工作责任制,确保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的人员和经费,并接受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建立人口信息共享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与发展和改革、公安、工商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教育、统计等行政部门应当相互提供有关人口数据,实行人口信息共享。

第十二条 农村村民委员会和城镇居民委员会应当将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村(居)民自治内容,落实计划生育的各项制度和措施。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将计划生育列入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与村(居)民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奖励、扶持内容。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三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禁止违法生育子女。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批准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一)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未生育过的;

(四)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确诊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五)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因伤致残,经依法鉴定,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夫妻双方定居在国境线五公里以内的乡村且连续居住十年以上,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七)法律、法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夫妻因子女死亡只有一个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一胎子女;夫妻因子女死亡无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两个子女。

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已各生育一个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一胎子女。

夫妻一方为本自治区户籍,另一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第十五条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持夫妻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和其他相关证件,向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批准领取再生育证后,方可生育。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篇二:2016计划生育自治章程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

(2012年3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4年1月1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1月1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四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五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六章 管理措施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团结、经济繁荣与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户籍或者居住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公民应当遵守和执行本条例。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公益宣传。

【2016计划生育自治章程】

第六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应当推行诚信计划生育长效机制,落实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实行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发展经济相结合、与帮助群众劳动致富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

人口发展规划应当包括控制人口数量、改善人口结构、增进生殖健康、促进优生优育、提高人口素质、加大经费投入、健全保障措施、完善考核评估、推进依法行政等方面的内容。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人口综合治理措施,制定和完善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的社会、经济政策。

【2016计划生育自治章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制定与人口发展有关的社会、经济政策,应当征求同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意见。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将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的必要经费,并逐步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经

费投入总体水平,使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的增长幅度高于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有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相适应的机构及工作人员;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有专人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工作责任制,确保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的人员和经费,并接受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建立人口信息共享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与发展和改革、公安、工商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教育、统计等行政部门应当相互提供有关人口数据,实行人口信息共享。

第十二条 农村村民委员会和城镇居民委员会应当将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村(居)民自治内容,落实计划生育的各项制度和措施。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将计划生育列入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与村(居)民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奖励、扶持内容。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三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禁止违法生育子女。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批准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一)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未生育过的;

(四)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确诊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五)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因伤致残,经依法鉴定,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夫妻双方定居在国境线五公里以内的乡村且连续居住十年以上,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七)法律、法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夫妻因子女死亡只有一个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一胎子女;夫妻因子女死亡无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两个子女。

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已各生育一个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一胎子女。

夫妻一方为本自治区户籍,另一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篇三:2016计划生育自治章程
2016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情况报告

【2016计划生育自治章程】

县计生协:

根据省人口委提出的“抓典型建机制年”活动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试点实施方案》的要求,我乡因地制宜在全乡开展了人口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试点工作,现将工作进展情况汇报如下:

1、提供组织保障,完善组织机构

我乡确定村为乡级村民自治试点。为保证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乡上成立了由乡党委书记任组长,村里成立了由村党支部书记任组长的计划生育村民自治领导小组,配强配齐计划生育专职干部,具体负责村计划生育日常工作,以协会评估认定工作为基础,建立村计划生育协会网络,经常性的组织开展计划生育活动,通过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的要求,选举产生了村计划生育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等人员。把热心计生公益事业,具有一定文化素质和技术特长的计划生育积极分子等吸收为新会员,壮大计生工作队伍,提高计生工作水平。

2、提供制度保证,建立各种规章制度

以村民自治和协会评估工作相结合,严格按照议事程序,在广泛征求群众和会员意见的基础上,有会员代表在会员代表大会上讨论通过了各村《计划生育协会章程》、《计划生育协会村民自治公约》、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制定了《协会工作制度》、民主参与与民主监督制度》、《会议制度》、《学习培训制度》、《活动制度》、《评比表彰制度》、《会员联系户制度》等相关制度,建立起“三册一簿”,即《协会花名册》、《特困家庭救助花名册》、《计划生育家庭提拔扶助对象花名册》和《协会活动记录簿》,完善了各种规章制度。

3、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知晓率

按照“内容温馨,书写规范、制作文雅,款式新颖,体现地方特色,突出人文关怀”的要求,创建宣传教育文化长廊一条街,更新国策墙两个,刷写标语16条,服务所联合医院在各村组开展了妇科病普查,环孕情服务,生殖保健咨询、优生优育、出生缺陷干预、发放避孕药具等服务,提升了服务所人员的技术水平,拉近了群众距离,提高群众知晓率。

4、强化人员培训,提高业务水平

组织全乡、村、组计划生育干部进行系统的业务培训,通过培训,统一思想认识,使大家明确开展村民自治是计生工作的内在要求,是基层文化发展的必然趋势,通过培训,提高了干部的自身工作水平和业务素质,为实施村民自治打下坚实的基础。

篇四:2016计划生育自治章程
2016计生双向承诺书

计生双向承诺书

甲 方: 县(市、区) 乡(镇、办事处) 村(居、社区) 代 表 人:

乙 方:姓名: 身份号:

户籍所在地: 现居地:

根据国家计划生育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及我村(居、社区)村(居)民自治章程、计划生育村规民约的规定,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现承诺协议如下:

一、 甲方承诺的内容

1、 在社会待遇、经济政策、开发扶贫、农业发展、产业结构调整、社会保障、政策扶持、项目扶持、普惠扶持、提供服务等方面给予优先优惠优待。

2、 及时足额兑现计划生育法定奖励和各级党委、政府制定出台的奖励扶助、少生快富、优先优惠、养老保障政策。

3、在教育、医疗、入学、就业、危房改造、新农保、低保、经营项目等发面给予优先优惠优待。

4、在项目、资金、物资、技术上给予优先优惠优待。

5、在组织分配集体资产及收益、征地补偿款时,维护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向独生子女户和计划生育女儿户倾斜。

6、对生产、生活中需要办理的各种事项,符合政策的优先办理。

二、乙方承诺的内容

1、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定按政策生育,在规定的时间内落实相关避孕节育措施,按规定参加妇检,积极配合计划生育管理。

2、教育子女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定按政策生育,在规定的时间内落实相关避孕节育措施,按规定参加妇检,积极配合计划生育管理,不早婚早育和非婚生育。督促外出子女返乡签订诚信计生双向承诺书。

3、自愿接受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处罚。

4、不违法收-养-孩-子,不代养未落实计划生育的孩子和不代管财产、代耕土地。

5、不做胎儿性别鉴定,不选择性别终止妊娠。

6、积极向村(居、社区)报告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人和事,不支持、包庇、藏匿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人和事。

三、违约责任

1、甲方不履行承诺的,乙方有权要求履行或向上级反映情况,提请对相关干部进行处理。

2、乙方不履行承诺的,自愿放弃有关政策的享受,接受有关部门的处罚,在办理个人业务受阻时,责任自负。甲方有权按村(居)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进行处理、有权暂停承诺的兑现,有权要求乙方对甲方损失进行补偿。

四、其他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乡(镇、办事处)备案一份。

甲方 乙 方:

法定代表人(签名): 乙方签名:

诚信计生双向承诺书

甲方:xx县xx镇 xx 村

法人代表: xx-x

乙方: 身份证号码 户籍所在地:xx镇xx村 组 现居住地: xx镇 xx 村 组 根据国家计划生育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各级党委政府对人口计生家庭的有关奖扶政策

及我村自治章程、计划生育村规民约的规定,甲方受xx镇人民政府委托与乙方在平等自愿的原则下达成诚信计生双向承诺协议,承诺内容如下:

一、甲方承诺的内容

㈠代表xx镇人民政府承诺:

1、对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政策的,在社会待遇、经济政策、扶贫开发、产业结构调整、社会保障、政策项目扶持、普惠政策提供服务等方面给予优惠优待。【2016计划生育自治章程】

2、及时足额兑现计划生育法规奖励和各级党委、政府制定出台的奖励扶助、少生快富、优先优惠、养老保险政策等。

3、在教育、医疗、就业、危房改造、新农保、低保、经营项目等方面给予优惠优待。

4、对生产、生活中需办理的各种事项,符合政策的优先办理。

5、提供计划生育全程优质服务。

㈡代表本村承诺:【2016计划生育自治章程】

l、在项目、资金、物质、技术上给予优先优惠优待。

2、是本村计生协会会员,落实诚信计生的育龄夫妇在发展种植业规模达20亩以上的项目,一个给100元的扶助金。

3、是本村计生协会会员,发展养猪年出栏达50头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00元的扶助金。

4、是本村计生协会会员,发展养鸡、鸭、鹅均年出栏达800只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00元的扶助金。

5、凡持有效生育证生育一孩、二孩在及时率内(一孩90天内上环,是剖腹产的210内上环;二孩90天内绝育)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安排车辆接送。)

6、是本村计生协会会员并按期缴纳会费的诚信计生家庭:会员本人或其子女考上大学的(本科指二本以上) ,本科奖励100元,重点大学奖励200元,研究生奖励300元;是农村“两户”子女的,本科奖励200元,重点大学奖励300元,研究生奖励500元。

7、诚信计生夫妇计划外怀孕,主动落实人流、引产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国家惠农惠民政策。

8、是本村计生协会会员并按期缴纳会费的诚信计生家庭,其家庭成员晚婚晚育的(男方26周岁,女方24周岁),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国家惠农惠民政策。

9、凡是违约户一律不得享受低保和季节性缺粮救济等国家惠农惠民政策。

10、会员每户每年自觉按时交纳会费10元。必须是入会家庭才能享受上述承诺。

二、乙方承诺的内容

1、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按政策生育,按规定落实长效(一孩上环、二孩绝育)

避孕措施,按时参加妇捡,积极主动接受计划生育管理,配合计划生育工作。

2、教育子女不早婚早育和非婚生育,督促子女返乡签订诚信计生双向承诺书。

3、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和本村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规定的自愿接受处罚。

4、不违法收养子女,不代养未落实计划生育政策家庭的子女和不代管财产、不代耕土地。

5、不做非医学需要的性胎儿性别鉴定,不做非医学需要的人工终止妊娠,不谎报出生婴儿性别,不谎报婴儿死亡,不弃婴,不溺婴。

6、积极向村镇报告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人和事,不支持、包庇、藏匿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人和事。

养费。

8、本人或子女违反《村规民约》的,自愿放弃低保和享受惠民政策的权利。

三、违约追究

l、甲方不履行承诺的,乙方有权要求或向上级反映,要求对相关干部进行责任追究。

2、乙方不履行承诺的,违约责任自负,并自觉接受违约追究。甲方有权按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进行处理。

3、本承诺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乙方(签名手印):

2016年 月 日 2016年 月 日 7、本人及子女政策外怀孕的并及时落实补救措施,出现政策外生育的要自觉缴纳社会抚

诚信计生双向承诺书

甲方:上塘乡 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村 组 身份证号码: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各级党政对人口计生家庭的有关奖扶政策及我村群众自治章程、计划生育村规民约的规定,甲方受新州镇人民政府委托与乙方在平等自愿的原则下达成诚信计生双向承诺协议,承诺内容如下:

一、甲方承诺的内容

(一)、代表政府承诺的内容

1.在社会待遇、经济政策、扶贫开发、产业结构调整、社会保障、项目扶持、普惠政策、危房改造、新农保、低保、上户、入学、医疗等万面提供服务或给予优先优惠优待。

2.及时足额兑现计划生育奖励和各级党委、政府制定出台的奖励扶助、少生快富、优先优惠、养老保险政策等。

3.在组织分配集体资产及收益、征地补偿时,维护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向计生“两户”倾斜。

4..对生产、生活中需办理的各种事项,符合政策的优先办理。

5.为计划生育家庭维权,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

6.提供计划生育全程优质服务。

(二)本村承诺的内容

凡本村计生协会会员按规定缴纳会费的可享受以下待遇:

(1)对政策内生育的计生协会会员,村协会组织产后访视并送上一套宝宝服和60个鸡蛋;

(2)政策内生育二孩并按期落实绝育手术的会员户,村报销落实手术的往返车费及伙食费;一次性补助100元。

(3)会员及家属死亡时,村计生协会组织送花圈并到场祭悼及补助100元慰问金;

(4)会员子女考取专科大学的,奖励100元,考取本科以上的,奖励2 0 0元,独生子女户、二女结扎户会员子女考取大学的,奖励200元;考取重点大学的,奖励500元;

(5)农忙期间,家庭缺乏劳动力生产困难的会员户,由协会组织人员无偿帮助农活,所发生的伙食费用由协会开支。

二、乙方承诺的内容

1.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按政策生育,在规定时间内落实相关避孕节育措施,按时参加妇检,积极配合计划生育管理。

2.教育子女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按政策生育.在规定时间内落实相关避孕节育措施,按时参加妇检,积极配合计划生育管理,不早婚早育和非婚生育,督促外出子女返乡签订《诚信计生双向承诺书》。子女外出生育的,督促其返乡兑现相关避孕节育措施。子女早婚的自愿接受处罚;子女早育的,自愿交纳社会抚养费;子女应落实相关避孕节育措施而未落实流出的,自愿接受处罚。

3.违反《村规民约》自愿接受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定的一切处罚。 4.不违反收-养-孩-子,不代养未落实计划生育政策家庭的孩子和不为其代管财产、代耕土地。 5.不做胎儿性别鉴定、不选择性别终止妊娠, 6、积极向村民委员会报告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人和事,不支持、包庇、藏匿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人和事。

7、本人或子女违反《村规民约》的,自愿放弃低保和享受惠民政策的权利。

三、违约责任

1、甲方不履行承诺的,乙方有权要求履行或向上级反映情况,提请对相关干部进行处理。

2、乙方不履行承诺的,甲方有权暂缓兑现各种优先优惠政策。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乡备案一份。

本承诺书从2016年 月 日起生效,若因法律政策调整,承诺内容可适时进行修改。

甲方: 村村委会(公章) 乙方签名:

村计生协会代表:

XX村(居)诚信计生双向承诺书

甲方: 村(居、社区)民委员会、 村(居、社区)计划生育协会

乙方: 村(居、社区) 组 、 夫妻 户籍所在乡(镇、街道) 现居住地址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村(居)计划生育村规民约,甲方与乙方在遵守

平等、自愿原则的条件下,达成下列计生双向承诺,并提请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于 年 月 日:

一、甲方承诺:

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乙方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政策,将在社会待遇、经济政策、扶贫

开发、农业发展、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普惠政策、子女入学等方面享受以下各项优先优惠政策:

(1)、符合国家部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条件的农村夫妻,年满60周岁后按人年均不低

于1200元发放奖扶金,直至亡故为止;

(2)、农村独生子女户女孩考生和二女绝育户考生,在参加全国普通高考报考省内院

校时给予加10分的照顾,参加全省中考时给予加10分的照顾。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招生考试录取高等专科以上学校的农村独生女户和二女绝育户考生一次性奖励5000元以上

(3)、农村符合少生快富条件放弃政策内二孩生育独生女户家庭一次性奖励6000元,

独生子户家庭一次性奖励4000元。

(4)、农村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家庭(落实上环术)和计划生育

二女家庭(落实绝育术),从落实避孕节育手术的次年起,夫妻双方每人每年享受领取不低于300元的节育奖励金,直至年满60周岁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接为止。

(5)、特别扶助。避孕节育手术后遗症经依法鉴定为三等及以上残疾者,每年领取不

低于2000元的特别扶助金;独生子女死亡的,一次性发放抚慰金30000元;独生子女伤残经依法鉴定为三级及以上者,一次性发放抚慰金20000元;独生子女伤残经依法鉴定为4级及以下的,一次性发放抚慰金10000元。

(6)、农村独生子女户和二女绝育户已享受低保的家庭成员,在其享受基本保障金的

基础上,按照不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20%增发。

(7)、农村独生子女户和二女绝育户夫妻及子女每年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金由

政府帮缴,医疗费用在享受正常减免的基础上,增加减免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的50%;

(8)、农村独生子女户和二女绝育户夫妻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各级政府每年补助缴纳养老保险基金不低于70元,年满60周岁后每月享受领取养老金不低于120元。

(9)、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项目;负责提供避孕节育和优生优育知识宣传、咨询等服务,开展人口计生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宣传活动。

2、积极向上级政府申报参加双向承诺对象执行计划生育获得的奖项,促成上级政府及时兑现各项奖励金;

3、组织分配集体资产、收益及落实征地补偿款时,坚决维护参加计划生育双向承诺家庭的合法权益,向独生子女户和二女结扎户倾斜;

4、及时组织群众解决农村参加双向承诺的计划生育家庭,在生产、生活中所产生的单家单家独户难以解决的困难和问题;

5、农村依法办理采伐指标、宅基地审批等各项事务时,同等条件下优先为参加计生双向承诺并遵守诚信的家庭办理。

二、乙方承诺:

1、家庭成员积极参加本村(居、社区)组织开展的计划生育宣传学习、履约执约等活动,认真学习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用法律法规指导婚育行为。

2、家庭成员须达到法定婚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后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申请办领《一孩生殖保健服务证》后开始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生育第一个子女后90天内女方到计生站依法落实上环手术;依法符合申请再生育子女的,申请批准并办领《二孩计划生育证》后,开始申请取环、怀孕、生育第二个子女,生育第二个子女后90天内夫妻双方到县计生站体检,体格健康、适宜一方依法落实绝育(结扎)手术;按照规定落实上环或结扎措施后意外怀孕的,主动及时到县计生站落实人流、引产措施。

3、家庭成员夫妻经申请批准怀孕后,不做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如出现孕情不明原因消失或婴儿不知去向的,自愿扣抵本户生育指标。

4、家庭成员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按政策安排生育时间和生育子女数,积极配合计划生育管理,不早婚和非婚生育,不违法生育,督促外出成员返乡签订《诚信计生双向合同》,有外出生育行为的,督促其落实相应的上环、结扎措施,有非婚生育或违法生育及违法收养子女的,督促其向村委会的缴清违约金和向上级政府缴清社会抚养费。成员有应落实相关避孕节育措施而未落实就流出的,自愿接受处罚并尽快落实相关避孕节育措施。

5、家庭成员不为逃避计划生育家庭代养孩子、代管财产、代耕土地以及从事各类社会活动,自觉参加(乡)镇、村(居)组织的妇检活动;外出务工及从事各类经营活动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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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育龄妇女,在外出前主动到乡(镇)计生办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妇检对象在外地期间每年不少于四次向乡(镇)、村(居)报告妇检结果。

7、家庭成员积极向村委会报告自己所知道的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人和事,不支持、不包庇、不藏匿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人和事;

8、家庭成员违反《计划生育村规民约》的,自愿接受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一切处罚,自愿放弃享受低保和其他各种惠民政策的权利。

三、违约责任

1、甲方不履行承诺的,乙方有权要求履行或向上级反映情况,属于工作不负责任造成的,提请上级对相关干部进行依法处理。

2、乙方不履行承诺的,违约责任自负,并视为自动放弃享受国家优先优惠优待政策,甲方有权组织履约,并将情况报上级政府依法处理。

四、其它

本承诺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报送乡(镇)计生办备案一份。本承诺自甲、乙双方签名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夫妻(签名):

村民委代表(签名): 男方

村计生协代表(签名): 女方

二○一二年 月 日 二○一二年 月 日

城关街道办事处诚信计生双向承诺书

城关街道办事处诚信计生双向承诺书

甲方:城关街道办事处________村(社区)

乙方:诚信计生小组组长:_________ 诚信小组成员:__________

为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人口计划生育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充分体现育龄群众是人口和计划生育的主人,推动诚信计生活动的有效开展,实现群众计划生育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根据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签订如下承诺:

一、权利义务

(一)、甲方承诺

1、兑现落实国家规定的特别扶助政策,确保资金足额发放到位。

2、对于农村夫妻双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从领证之日当月起子女年龄在16周岁以下的,每年发放12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

3、做好城市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的审核发放工作。

4、为乙方办理《生育登记报告单及生殖健康服务卡》、《再生育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送证上门。

5、免费为已婚育龄妇女提供生殖健康、优生优育知识、常见妇科病检查,免费为乙方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和补救措施,免费发放避孕药具,定期为乙方提供孕情、孕期保健服务,做好术后、生育后回访工作。

(二)乙方承诺

1、积极响应党和国家的号召。自觉实行计划生育,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中所规定的各项义务,主动接受计划生育管理服务;自觉参加妇检、孕情、优生健康检查及其他的生殖健康服务。

2、结婚、怀孕、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应当在一个月之内告知甲方并进行登记。

3、做到按政策生育、持证生育,持证怀孕后,不做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不违反规定做人流、引产。主动落实以长效节育措施为主的避孕措施。落实节育措施后意外怀孕或计划外怀孕的,应主动落实补救措施。

4、外出务工时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自觉办理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到达现居住地后主动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自觉接受户籍地和现居住地的计生管理服务。

5、当诚信小组成员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出现政策外怀孕、违法生育等行为时,其他成员应当积极主动做好其说服劝解工作,动员其采取补救措施和承担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处罚。

6、乙方未履行约定承诺的,按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依法处理,不能享受相关优先优惠政策;之前享受的奖励优惠待遇予以返还。

二、协议期限

本承诺书有效期2年,自双方签订之日起计算,期满后应重新签订。在协议有效期内,协议内容涉及的法律法规、政策发生修改变化,依据合法性原则,协议双方约定自动适应新的法律法规、政策法规。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甲方:城关街道办事处(盖章) 乙方:诚信计生小组组长:___________

___________村\社区(盖章) 诚信小组成员: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篇五:2016计划生育自治章程
2016乡镇计划生育群众自治工作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发挥《计划生育群众自治章程》、《计划生育管理合同》在稳定适度低生育水平的作用,不断推进计划生育群众自治工作深入发展,推进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由“人治到法治”的转变,根据省、市计划生育工作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制定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相关法律、法规、条例为依据,认真落实省、市对计划生育工作要求,进一步深化计划生育群众自治,夯实村级基础,提高自治能力;充分发挥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作用,加快“两委负总责、协会担重任、家庭为中心、群众做主人”新工作机制建设步伐,促进稳定适度低生育水平长期稳固,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健康发展。

二、目标要求

一要以《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人口和计划生育法》、《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条例》、《技术服务条例》和“禁非”规定为根本依据,紧密结合各村(居)实际,重新修订完善计划生育群众自治《章程》,签订计划生育《合同》。二要做到制约群众与为群众提供便利相结合,做到权利和义务对等,奖励与惩处并举。三要坚持“四个原则”。坚持合法性原则,做到内容不违背国家法律,特别是人口计生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既合法律法规,又合民情民意;坚持导向性原则,建立有利于实行计划生育的利益导向机制,让计生家庭政治上有地位、经济上得实惠、生活上有保障;坚持民主性原则,认真落实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让群众参与修改完善的全过程,做到公开透明,广泛采纳合理建议,尊重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决策权和监督权;坚持合理性原则,各村村情不一,不能千##第1篇律,必须结合各村实际情况制定,做到一村一章程、一户一合同。四要突出“四项内容”。突出男女平等、移风易俗的约定。改变陈规陋俗,体现关爱女孩,倡树婚育新风;突出对婚育管理过程的约定,引导群众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法规政策;突出优质服务的约定,体现“民需我为”的精神;突出对利益导向措施落实的约定,按照“有大钱出大钱、没大钱出小钱、没钱出政策”的思路,最大限度对计划生育家庭给予优先优惠,形成鲜明的利益导向。五要坚持严格规范程序,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在修订过程中,各村居要严格按照宣传发动、组织起草、召开会议、征求意见、修订完善、表决公布、组织发放、签订合同等八个程序来实施,不能流于形式,不能走过场,确保修订后的章程内容合法、程序规范,增强公信力和平等性。六要进一步规范村级经常性工作制度,建立基层群众自治工作的长效机制。要把修订完善计划生育群众自治制度与推进经常性工作落实结合起来,根据村工作特点,进一步明确和规范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日常管理服务、利益导向、政策落实、奖惩兑现、基础建设等经常性工作制度,明确工作任务、标准和责任,确保群众自治工作的健康运转。七要坚持注重实效。做到形式服从内容、数量服从质量、进度服从效果,积极稳妥,循序渐进,防止和克服为追求进度而急于求成的倾向。

三、方法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6年3月26日—3月31日)

1、镇成立领导小组,研究制定实施方案;要召开村两委主要负责人、计生办主任、计生协会秘书长参加的动员会议,进行思想发动;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广造声势,为工作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2、各村要召开村两委委员、协会会长和村计生主任参加的专题会议,认真学习各级进一步深化群众自治工作的文件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广泛发动,确保思想到位、认识到位、宣传到位、工作落实到位。

(二)具体实施阶段(2016年4月1—4月30日)

1、召开村两委全体成员会,按照上级要求,成立领导小组和起草小组,明确时间任务,强化责任,周密安排,结合本村实际,研究讨论起草意见,重新起草《计划生育群众自治章程》,形成初稿。

2、召开党员代表、村民代表、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充分征求代表们的意见和建议,对《章程》初稿逐款逐条进行讨论、修改完善,并形成讨论稿。

3、召开18周岁以上村民大会,全面征求村民的意见和建议,对《章程》讨论稿进一步修改完善,并按照法律规定超过半数人同意后表决通过,形成定稿;对村民难集中无法召开村民大会的村,要将《章程》讨论稿逐户征求群众意见,根据征求意见情况,进行修改完善,《章程》讨论稿经本人同意后签名通过,形成定稿,并做好记录。新《章程》要发放到各户中。

4、依据新的《计划生育群众自治章程》,通过民主协商方式,充分征求吸收群众合理意见或建议,重新制定完善《计划生育管理合同》。村委会主任与育龄妇女本人签订好合同,并注意保存。

5、实行资料归档管理,要将所有会议及入户活动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议程、主持人、记录人、参加人数、所提意见、表决情况据实作好记录,与《章程》、《合同》征求意见稿及相关资料一并存档。每个村的新章程要上报镇和县计生协会各一份备案。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6年5月1日—5月10日)

镇计生办将于5月初组织人员对计划生育群众自治工作进行专项检查验收,同时,县计生局将于5月中旬进行检查验收,并将情况列入日常工作监控考核。

四、组织保障

(一)切实加强领导。修订完善计划生育群众自治工作,政策性强,工作量大,任务繁重,各村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作为一项强根固本、提高计划生育整体水平的中心工作来抓,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措施,抓好工作落实。把进一步深化计划生育群众自治工作列入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制考核。

(二)强化职能作用。组织计生、民政、司法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优势互补,形成合力,增强实效。在指导村《章程》修订、合同签订工作中发挥好职能部门的作用,确保内容合法、程序合法。要督促各村认真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激励、优先优惠等保障政策,进一步强化村级责任意识,实现计划生育工作重心下移。要引导村民正确履行《章程》条款,严格执行合同内容,严格落实违约金征收“双代管”制度,确保公开透明。

(三)因地制宜、稳步实施。在深化计划生育群众自治过程中,要坚持立足实际、因地制宜、积极稳妥、循序渐进的原则。在镇计生、民政、司法等部门的指导下增强实效,促进各村计划生育群众自治工作的稳定健康发展。

篇六:2016计划生育自治章程
2016计生工作个人承诺书

计生工作个人承诺书

××社区对居民的承诺

一、组织居民进行计生知识培训,为群众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措施,免费发放计生宣传资料,使计划生育的科普知识发放到每家每户。

二、五期培训:为居民提供青春期、新婚期、孕产期、哺乳期、更年期的咨询指导。

三、优质服务:每两年由街道计卫合作优质服务中心(××医院)为居民免费进行生殖健康监测一次,一人一档,并及时反馈信息,使群众有病早治,无病早防。

四、多开展计生协会宣传和服务活动,丰富活动载体,强化服务功能,满足居民群众的生产、生活需求。

五、加强与居民的沟通,深入开展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工作,加强居民群众参与计生工作的积极性和能动性,提升社区的计生工作水平。

××社区计生办

××社区居民对计生工作应尽义务的承诺

一、应积极参与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方案的实施,落实好生育、避孕节育措施,做到优生优育,晚婚晚育。

二、积极主动参加每两年一次的生殖健康监测和一年四次的b超孕检工作。

三、自觉按照社区的居民自治章程,共同参与计划生育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组织网络和制度,充分发挥协会会员的信息指导作用,自觉履行计划生育义务,协助社区共同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承诺人:(签字)

计划生育个人承诺书(正式)

本人 (性别:男/女,出生日期: 年 月 日)于 年 月 日与 (性别:男/女,出生日期: 年 月 日)登记结婚,为初婚。 我与 至今未曾生育。

本人承诺以上均为事实,若承诺与事实不符,愿承担法律责任,与单位无关。

承诺人签字:

承诺人手印:

承诺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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