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中等职业教学校网上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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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中等职业教学校网上招生(一)
安徽省中等职业学校网上招生录取平台入口:http://218.22.22.73/index.aspx

2015安徽省中等职业学校网上招生志愿填报入口已经开通,截止时间为8月20日,特殊情况可延至8月31日,下面是中国招生考试网为您提供的安徽省中等职业学校网上招生录取平台入口,希望考生能够尽快进入安徽省中等职业学校网上招生录取平台进行志愿填报,在这里小编预祝每个考生都能顺利进入自己理想中的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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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中等职业教学校网上招生(二)
2016年安徽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申请人员 网上报名操作流程

2016年安徽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申请人员

网上报名操作流程

一、网上报名流程

5月9日-5月20日,各校组织本校申请人员进行网上报名,操作流程如下:

1.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

(1)资格种类: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省份:安徽省;认定机构:安徽省教育厅;任教学科:不允许选择“xx类”、“xx大类”。

(2)选择“现场确认点”时,申请人员应选择自己的工作院校;

(3)仔细阅读“注意事项”;

(4)认真填写并细致核对所填报名信息。

(5)确认无误后提交报名信息。

(6)提交成功后,系统返回此次报名生成的报名号,请申请人牢记报名所填写的电子邮箱、密码及报名号,这些资料是以后修改报名信息、找回密码以及现场确认时的必要查询条件。

申请人员要按照系统提示如实、准确、完整的填写申请信息,如因信息填写不规范、不完整造成不能认定的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2.申请人自行打印“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正反两面打印)。下载并打印“思想品德鉴定意见”表,如实填写后交所属系部鉴定盖章。

3.报名结束以后,请点击“退出”按钮关闭报名页面,以免信息被他人更改,给申请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2、现场确认

5月23日-5月27日,各高校进行现场确认。申请人须在规定时间进行现场确认,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现场确认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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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中等职业教学校网上招生(三)
安徽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教育部2010年5月31日教职成【2010】7号文件发布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的学籍管理,“3+2”分段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学生前三年学籍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健全学籍管理部门和相关制度,保障基本工作条件,落实管理责任,切实加强学籍管理。国家、省(区、市)、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学籍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具有统筹管理的责任。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按照省级有关部门职业教育招生规定录取的学生,持录取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或户籍簿,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到学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新生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取得学籍。【安徽省中等职业教学校网上招生】

第五条 学校应从学生入学之日起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1.基本信息;

2.思想品德评价材料;

3.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技能课程成绩;

4.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学费减免的信息;

5. 在校期间的奖惩材料;

6.毕业生信息登记表。

学籍档案由专人管理,学生离校时,由学校归档保存或移交相关部门。

第六条 学校应当将新生基本信息,各年级学生变动名册(包括转入、转出、留级、休学、退学、注销、复学、死亡的学生等情况)及时输入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并报教育主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上报至国家教育行政部门。

第七条 新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时间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应当持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如在学校规定期限内不到学校办理相关手续,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发现其不符合招生条件,应当注销其学籍,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新生实行春、秋两季注册,春季注册截止日期为4月20日(限非应届初中毕业生);秋季注册截至日期为11月20日。

第十条 外籍或无国籍人员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就读,应当按照国家留学生管理办法办理就读手续。港、澳、台学生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办理就读手续。

第十一条东部、中部和西部联合招生合作办学招收的学生,注册及学籍管理由学生当前就读学校按学校所在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重复注册学籍。

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注册学生学籍,不得为同一学生以不同类型的高中阶段教育学校身份分别注册学籍,不得以不同类型职业学校身份分别向教育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学生学籍。

第三章 学习形式与修业年限

第十二条 学生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主要招收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基本学制以3年为主;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或同等学力者,基本学制以1年为主。

采取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的修业年限,初中毕业起点或具有同等学力人员,学习时间原则上为3至6年;高中毕业起点或具有同等学力人员,学习时间原则上为1至3年。

第十三条 学校对实行学分制的学生,允许其在基本学制的基础上提前或推迟毕业,提前毕业一般不超过1年,推迟毕业一般不超过3年。

第四章 学籍变动与信息变更

第十四条 学生学籍变动包括转学、转专业、留级、休学、注销、复学及退学。采取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原则上不予转学、转专业或休学。

第十五条 学生因户籍迁移、家庭搬迁或个人意愿等原因可以申请转学。转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学校同意,再向转入学校提出转学申请,转入学校同意后办理转学手续。对跨省转学的学生,由转入、转出学校分别报所在市级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在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未满一学期的,不予转学;毕业年级学生不予转学;休学期间不予转学。【安徽省中等职业教学校网上招生】

普通高中学生可以转入中等职业学校,但学习时间不得少于1年半。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学校批准,可以转专业:

1.学生确有某一方面特长或兴趣爱好,转专业后有利于学生就业或长远发展;

2.学生有某一方面生理缺陷或患有某种疾病,经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不宜在原专业学习,可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3.学生留级或休学,复学时原专业已停止招生。

已经享受免学费政策的涉农专业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入其他专业,特殊情况应当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跨专业大类转专业,原则上在一年级第一学期结束前办理;同一专业大类转专业原则上在二年级第一学期结束前办理。毕业年级学生不得转专业。

第十七条 学生休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生因病必须休学,应当持县级及以上医院病情诊断证明书。

学生休学期限、次数由学校规定。因依法服兵役而休学,休学期限与其服役期限相当。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第十八条 学生退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办理退学手续。学生退学后,学校应当及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学校可以做退学处理:

1.休学期满无特殊情况两周内未办理复学手续;

2.连续休学两年,仍不能复学;

3.一学期旷课累计达90课时以上;

4.擅自离校连续二周以上。

第十九条 学生非正常死亡,学校应当及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教育主管部门逐级上报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已经注册的学生(含注册毕业学生)各项信息修改属于信息变更,主要包括学生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户口性质等。对信息变更,应当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提供合法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学校修改后及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 成绩考核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参加教学活动。采取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公共基础课程教学应达到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专业技能课程教学应当达到相应专业全日制的教学要求。

第二十二条 学校按照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和要求组织考试、考查。采取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的专业能力评价可以视其工作经历、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情况,折算相应学分或免于相关专业技能课程考试、考查。

第二十三条 学业成绩优秀的学生,由本人申请,经学校审批后,可以参加高一年级的课程考核,合格者可以获得相应的成绩或学分。

第二十四条 学生所学课程考试、考查不合格,学校应当提供补考机会,补考次数和时间由学校确定。学生缓考、留级有学校规定,学校应当及时将留级学生情况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考试、考查和学生思想品德评价结果,学校应当及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六章 工学交替与顶岗实习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文件规定组织学生顶岗实习。实施工学交替的学校应当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安徽省中等职业教学校网上招生】

第二十七条 学生顶岗实习和工学交替阶段结束后,应当由企业和学校共同完成学生实习鉴定。学校应当将学生实习单位、岗位、鉴定结果等情况记入学籍档案。

第二十八条 采取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有与所学专业相关工作经历的,学校可以视情况减少顶岗实习时间或免除顶岗实习。

第七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表现突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生奖励分为国家、省、市、县、校等层次,奖项包括单项奖和综合奖,具体办法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分别制定。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应当予以公示。

第三十条 学校对于有不良行为的学生,可视其情节和态度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

学校做出开除学籍决定,应当报教育主管部门核准。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过一段时间的教育,能深刻认识错误、确有改正进步的,应当撤销其处分。

第三十一条 学生受到校级及以上奖励或处分,学校应当及时通知学生或其监护人。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学生申诉的程序与机构,受理并处理学生对处分不服提出的申诉。 学生对学校做出的申诉复查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教育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诉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并答复。

第三十二条 对学生的奖励、记过及以上处分有关资料应当存入学生学籍档案。

对学生的处分撤销后,学校应当将原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从学生个人学籍档案中移出。

第八章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三条 学生达到以下要求,准予毕业:

1.思想品德评价合格;

2.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或修满规定学分;

3.顶岗实习或工学交替实习鉴定合格。

第三十四条 学生如提前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达到毕业条件,经本人申请,学校同意,可以在学制规定年限内提前毕业。

第三十五条 毕业证书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格式并监制,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学校颁发。采取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毕业证书应当注明学习形式和修业时间。

第三十六条 对于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考核成绩(含实习)仍有不及格且未达到留级规定,或思想品德评价不合格者,以及实行学分制的学校未修满规定学分的学生,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对未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而中途退学的学生,学校应当发给学生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十八条 毕业证书遗失可以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出具学历证明书,补办学历证明书所需证明材料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学历证明书与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运用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准确填报、更新学生学籍信息。

第四十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需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教育部颁发的原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安徽省中等职业教学校网上招生(四)
2016年安徽省应用型本科高校面向中职毕业生对口考试和招生工作实施方案

2016年安徽省应用型本科高校面向中职毕业

生对口考试和招生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全国全省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81号)及《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引导部分地方普通本科高校向应用型转变的指导意见》(教发〔2015〕7号),不断深化职业院校分类考试和招生制度改革,构建从中职、专科、本科到专业学位研究生的系统培养体系,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培养高素质的技术技能人才,现就做好2016年我省应用型本科高校面向中职毕业生对口考试和招生工作(以下简称“对口招生”)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招生对象

全省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成人中专、中等技工学校,下同)的应历届毕业生(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或学历,不含普通高中举办的综合班),包括具有中职学历的农民工、退役士兵、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失业人员等。

二、考试内容

考试内容为“知识+技能”,以教育部颁布的现行教学大纲为依据。具体内容可参考新修订的《2016年安徽省普通高校对口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考试纲要》。

知识部分考试科目包括文化课和专业理论。其中,语

文、数学、英语三科文化课考试实行合卷,内容各占100分,满分300分;专业理论满分300分。知识部分考试总分为600分。

技能测试分值为150分,计入总分。90分及以上为合

格,90分以下为不合格。

知识部分和技能测试部分合计总分750分。

艺术、体育、学前教育类等专业的专业理论考试与

技能测试合并实施,具体分值计算及操作方法由招生院校自行确定。

三、考试方式

文化课、专业理论考试及技能测试均由对口招生院校

自主命题、组织考试并阅卷评分。

文化课、相同或相近专业理论及技能测试可以实行联

考。具体方式由招生院校商定。

四、鼓励政策

1.近三年来(含2013年)获教育部主办或联办的全国职业- 2 -

院校技能大赛三等奖及以上奖项的考生、获安徽省教育厅主办或联合主办的但未纳入当年国赛项目的省级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前3名且为一等奖的考生,报考相应专业,填报学校志愿,经招生本科院校面试合格,可直接录取。

2.获得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主办或联合主办的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三等奖或市赛一等奖及以上的,或获得县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先进个人称号在职在岗的,或工作满3年且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能等级证书的考生,报考相应专业,总分可加10分,加分项目不累计计算。

五、报名和录取

(一)报名

高考平台报名:根据《安徽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关于做

好2016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皖招考〔2015〕32号),对口招生的考生统一使用全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平台,参加其中的中职毕业生升学考试招生报名。

对口招生专业报名:考生参加2016年高考平台报名获通过后,方可参加应用型本科院校对口招生考试专业报名(具体时间、方式由各招生院校自行确定)。每位考生可选择一个与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的专业报名,不得兼报多个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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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录取

招生院校依据考生的知识考试和技能测试总成绩,按照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技能测试不合格者,不得录取。招生院校可根据人才培养需要设定其他单项最低控制分数线。

符合免试条件的考生,须经招生院校面试合格后方可直接录取。

各院校拟录取学生名单须在本校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后,报省教育考试院并办理相关录取手续。录取工作于4月10日前完成。

六、管理与就业

在校学习期间的收费标准按普通高校相同专业收费标准执行;师范类专业的学生在校期间享受相同专业学生的同等待遇;在校学生的管理按《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执行。

对口招收的毕业生按照我省当年的就业政策,享受普通高校同类毕业生的同等待遇。

七、2017年对口招生政策调整安排

为深化职业院校分类考试和招生制度改革,更好地引导部分地方普通本科高校向应用型转变,大力促进我省现代职业教育发展,强化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结合我省职业- 4 -

【安徽省中等职业教学校网上招生】

教育实际,2017年将对我省应用型本科高校面向中职毕业生对口考试和招生政策进行调整和完善。在考试内容方面,进一步提高技能测试分值比重,优化“知识+技能”考试结构。在考试方式上,文化课考试实行全省统一考试;专业理论考试和技能测试由牵头本科高校负责命题、组织考试或测试及阅卷评分等。在报名、志愿和录取方面,进一步完善考生专业报名办法、志愿设置、志愿填报及录取方式等。同时,进一步规范有关招生鼓励政策。

八、有关要求

应用型本科高校面向中职毕业生对口招生工作是教育招生考试制度的重大改革,事关教育改革发展全局。各市教育部门、各有关本科高校必须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积极做好招生考试工作。

(一)省教育厅成立应用型本科高校面向中职毕业生对口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筹负责对口招生政策制定、招生计划、招生管理与指导工作。省教育厅职成处会同高教处、发展规划处、考试院、教科院共同制订对口招生工作实施方案,确定对口招生院校,审定各分类招生院校的对口招生方案、招生章程和人才培养方案;发展规划处做好对口招生计划的管理;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负责录取工作和对招生院校的考务指导工作;省教育科学研究院负责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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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中等职业教学校网上招生(五)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公布2014年度具有普通 中专教育招生资格学校名单

皖教秘发〔2014〕69号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公布2014年度具有普通

中专教育招生资格学校名单的通知

各市、省直管县教育局,有关高职院校,省属中专学校:

为加强普通中专教育宏观管理,增强政府信息服务功能,确保普通中专教育质量和正常的办学秩序,根据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管理规程》和《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放普通中专教育招生计划管理职能的通知》(皖教秘发〔2014〕58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现将2014年度具有普通中专教育招生资格学校名单(名单详见附件)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4年度全省具有普通中专教育招生资格的学校共147所。未列入公布名单的学校或教育机构,2014年不得擅自招收普通中专教育学生,擅自招收的学生将不予学籍注册。

二、各市、省直管县教育局要做好招生工作的组织和管理,确保招生工作有序进行,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各学校要加强对本校招生工作人员的教育监督与管理,防止违规现象发生。对

违犯招生政策纪律的,要追究相关学校及人员责任,严重的将取消学校招生资格。

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为具有招生资格的学校提供良好的招生环境和优质服务,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招生宣传活动,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附件:2014年度具有普通中专教育招生资格学校名单

安徽省教育厅 2014年4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 2 -【安徽省中等职业教学校网上招生】

附件

2014年度具有普通中专教育招生资格学校名单

一、普通中专学校(123所) (一)合肥市(36所) 合肥铁路工程学校 中科院合肥科技学校 安徽省汽车工业学校 安徽能源技术学校 巢湖建筑工程学校 合肥工业经济学校 安徽省明星科技中专学校 安徽新华学校 安徽电气工程学校 合肥工业学校 合肥第二工业学校 安徽生物工程学校 庐州卫生科技学校 安徽工商行政管理学校 合肥经济管理学校 安徽建设学校 安徽省青年政治学校 合肥体育运动学校 (二)芜湖市(10所) 芜湖工业学校 芜湖河运学校

安徽合肥金融学校 安徽华夏旅游学校 合肥建设学校 安徽合肥服装学校 合肥汽车机械技术学校 安徽兴鹏科技学校 合肥机电学校

安徽省特殊教育中专学校 安徽旅游学校 安徽合肥电子学校 安徽合肥旅游学校 安徽红十字会卫生学校 合肥市通用技术学校 合肥经济贸易科技学校 合肥腾飞学校 肥西师范学校 安徽艺术学校 合肥肥东理工学校

芜湖财经工业学校 芜湖机电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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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汽车工程学校 芜湖应用技术学校 芜湖电缆工业学校 (三)蚌埠市(9所) 安徽省第一轻工业学校 安徽省蚌埠工艺美术学校 安徽科技贸易学校 安徽电子工程学校 蚌埠科技工程学校 (四)淮南市(5所) 安徽机械工业学校 安徽动力工程学校 淮南工业学校 (五)马鞍山市(6所) 马鞍山工业学校 马鞍山经济技术学校 马钢(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卫生学校(六)淮北市(5所) 安徽省淮北工业学校 安徽省淮北卫生学校 安徽省淮北商贸中专学校 (七)铜陵市(1所) 铜陵市工业学校 (八)安庆市(8所) 安徽化工学校 安徽理工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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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师范学校 芜湖机械工程学校

蚌埠体育运动学校 蚌埠建设学校 蚌埠汽车工程学校 怀远师范学校

淮南经济技术学校 安徽省淮南卫生学校

马鞍山体育运动学校 马鞍山市信息技术学校马鞍山幼儿师范学校

【安徽省中等职业教学校网上招生】

淮北艺术学校 淮北师范学校

安庆工业学校 安庆枞川经济技术学校

安庆市建筑工程学校 安徽天柱山旅游学校 (九)黄山市(4所) 黄山市旅游经济学校 安徽省行知学校 (十)滁州市(10所) 安徽机电工程学校 安徽省滁州卫生学校 滁州市机电工程学校 天长市工业学校 定远化工学校 (十一)阜阳市(9所) 阜阳工业经济学校 安徽省阜阳农业学校 阜阳卫生学校 安徽省阜阳商业学校 阜阳工商贸易学校 (十二)宿州市(6所) 安徽工程技术学校 安徽省宿州工业学校 安徽省宿州卫生学校 (十三)六安市(4所) 皖西经济技术学校 舒城师范学校 (十四)亳州市(4所) 亳州中药科技学校

安庆浮山科技工程学校 安庆皖江中等专业学校

黄山旅游管理学校 徽州师范学校

滁州市机械工业学校 滁州市信息工程学校 滁州市旅游商贸学校 滁州市应用技术学校 凤阳科技学校

阜阳体育运动学校 阜阳乡镇企业中专学校 阜阳计算机学校 阜阳师范学校

宿州逸夫师范学校 萧县师范学校 灵璧县师范学校

霍邱师范学校 安徽金寨职业学校

亳州汽车工业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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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中等职业教学校网上招生(六)
安徽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实施细则

安徽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相关制度,强化专业设置的目标管理、过程管理和质量管理,形成由学校依法自主设置、行业企业积极参与、行政部门进行宏观规划与监控指导的专业设置质量保障体系,引导中等职业学校提高专业建设水平,促进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水平的提高,依据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教职成厅〔2010〕9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以改革创新为动力,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适应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需要,适应各地区、各行业对生产、服务一线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培养的需要,适应学生职业生涯发展和终身学习的需要。

第三条 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应以教育部颁发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2010年修订)》(以下简称《目录》)为基本依据。

第四条 各市和省直管县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做好专业建设规划工作,对区域内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建设进行有效指导。中等职业学校要在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全力加强专业建设。要根据区域产业结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和停办不适应的专业,形成科学合理的专业布局,避免盲目设置和重复建设。

第五条 中等职业学校新设专业实行总量控制。必须切实具备条件,防止违背规律,反对一哄而起。

第六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的宏观管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中等职业学校相关专业设置的指导工作。市和省直管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所属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布局、相关专业设置的宏观管理工作。中等职业学校根据本实施细则,履行相关程序,可自主开设、调整和停办专业。

第二章 设置条件

第七条 中等职业学校设置专业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所设专业紧贴地方(行业)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有明确的用工需求。

(二)符合学校定位和发展规划及学校专业布局和结构调整优化方案,能有效支撑学校的专业群建设,提高现有教育资源的利用率和整体效益,有利于学校形成专业特色、专业优势、专业品牌。

(三)能依据国家和安徽省有关文件规定,制订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实施性教学计划和相关教学文件。

(四)具备专业必需的开办经费和校舍、仪器设备、实习实训场所(包括校企合作单位),以及图书资料、数字化教学资源等基本办学条件。

(五)具备完成开设专业教学任务所必需的教师队伍、教学辅助人员和相关行业、企业兼职专业教师;每个专业一般要配备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专业课教师;行业、企业兼职教师应保持相对稳定。

(六)有较为完善的专业教学质量管理监控体制、运行机制和基本制度。

第八条 各市和省直管县教育行政部门在审查新设专业时,应对照地方专业建设规划,指导区域内中等职业学校发挥自身优势,重点建设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紧缺的技能型专业和方向,重点建设与学校分类属性相一致的专业和方向,积极培育优势专业、特色专业,推动中等职业学校优化专业结构,办出特色,办出品牌。

第三章 设置程序

第九条 中等职业学校设置专业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组织力量对相关行业、企业和就业市场进行调研,做好人才需求的分析和预测,并形成《专业人才需求分析和预测调研报告》;

(二)进行专业设置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并形成《专业设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报告》;

(三)根据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制订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完整的实施性教学计划和相关教学文件;

(四)开展专业设置论证。学校设置《目录》内专业,由学校聘请相关专家论证;学校设置《目录》外专业,由市或省直管县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相关专家论证。专家论证不少于5人,其中行业、企业专家不少于2人,且应具有与所开专业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五)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六)上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 中等职业学校开设《目录》内专业,须经市级、省直管县教育行政部门或省属中等职业学校主管部门同意,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开设《目录》外专业,由市级、省直管县教育行政部门或省属中等职业学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试办,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中等职业学校开设医药卫生、公安司法、教育类等国家控制专业,应严格审查其办学资质。开设“保安”、“学前教育”专业以及“农村医学”、“中医”等医学类专业,由市级、省直管县教育行政部门或省属中等职业学校主管部门审

查办学资质并提出申请,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开设。其中,“保安”、“农村医学”、“中医”等医学类专业需经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及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中等职业学校设置专业备案时需提交的材料:

(一)学校新设《目录》内专业需提交以下材料:《安徽省中等职业学校新设专业备案表》、《专业人才需求分析和预测调研报告》、《专业设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报告》、专业实施性教学计划等教学文件、专业师资队伍一览表、专业设置专家论证意见等。

(二)学校新设《目录》外专业除须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交专业论证报告,并按教育部专业简介的规范要求,提供500-800字的专业简介。

第十三条 中等职业学校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职业岗位和就业市场需求变化,及时对已开设专业的专业内涵、专业教学内容、实施性教学计划等进行调整。 中等职业学校根据办学实际停办已开设的专业,报市级、省直管县教育行政部门、省属中等职业学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市级、省直管县教育行政部门、省属中等职业学校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2月底前将所属中等职业学校拟新设专业、专业设置情况、专业异动情况进行汇总,并填写《安徽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情况备案表》,报省教育厅备案。次年3月,省教育厅向社会集中公布当年具有招生资格的学校和专业,未经备案与公布的学校和专业原则上不得招生;对新设的《目录》外专业,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同意试办后同时报教育部备案。

第四章 指导与检查

第十五条 机构与职责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建立由行业企业及其主管部门、教科研机构、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专家组成的安徽省中等职业教育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专业设置的管理与规范、专业布局的规划与调整、专业教学质量的指导与监控、专业品牌的建设与推进。各市和省直管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相应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建设指导组织或机构,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需求,对区域内学校的专业设置和建设进行统筹与调控。各中等职业学校骨干专业应建立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开展经常性自查和自评工作,根据学校专业建设规划,定期研究和规划学校专业设置与调整工作,不断提高专业教学质量。

第十六条 评估与指导

(一)省、市和省直管县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分别对省属和市县属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教学质量及学生就业等方面进行论证、检查和评估。对学校设置《目录》外专业,在其试办第2年期间,检查评估其设置科学性、可行性及教学质量等;对学校设置《目录》内专业,在其有一届毕业生时,抽查评估其教学质量。

(二)根据检查评估结果,对办学条件不达标、教学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下、就业率过低的专业,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停止该专业招生。

(三)省、市和省直管县教育行政部门对所属中等职业学校开设专业的招生情况进行监控,适时公布各专业招生情况。凡新设专业3年未招生的,撤销备案。 第十七条 各中等职业学校不得与不具备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办学资质的学校或机构联合举办专业教学点,不得将中等职业学校的专业办学权以任何方式授予任何校外机构和自然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市、省直管县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本实施细则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相关规定,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实施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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