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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7-26 信息来源:省卫生厅医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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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卫发 [2012] 168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省级医疗卫生单位:
为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提高我省抗菌药物合理使用水平,根据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4号)和《2012年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方案》(卫办医政发〔2012〕32号)精神,我厅制定了《浙江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12版)》,现印发给
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抗菌药物分级原则
根据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三级,即: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
用级与特殊使用级,具体划分标准如下:
(一)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病原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
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
(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但与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相比较,在安全性、疗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药品价格等方面存在局限性的抗菌药物,不宜作为非限制级药
物使用。
(三)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抗菌药物: 1.具有明显或者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的抗菌药物; 2.需要严格控制使用,避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的抗菌药物; 3.疗效、安全性方面的临床资料较少,不优于现用药物的抗菌药物; 4.新上市,在适应证、疗效或安全性方面尚需进一步考证的抗菌药物;
5.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 二、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情况说明
本目录根据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4号)精神,按照卫生部《2012年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方案》(卫办医政发〔2012〕32号)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通知》(卫办医发〔2009〕38号)要求,以《浙江省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指导方案》(2004试行)的分级目录为基础,主要对《国家处方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版)》、《第一批浙江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增补药物目录(试行)(2009版基层部分)》、《浙江省基本
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版)》所列抗菌药物进行分级。
(一)本目录所分类抗菌药物指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所定义的药品,即: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病原的药物,不包括治疗结核病、寄生虫病和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以及具有抗菌作用的中药制剂,也不包括抗麻风药物和
局用抗菌药物。
(二)本目录主要包括以下各种抗菌药物: 1.国家基本药物和浙江省增补目录; 2.浙江省社保、工伤、生育保险目录;
3.国家处方集;
4.虽未进入上述目录,但具有一定临床应用价值抗菌药物,包括新上市抗菌药物;
(三)本目录适用于二级以上各类医疗机构;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规定,基层医疗机构只能选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版)》和省增补目录中通用名相同的抗菌药物,使用品种数不得超过二级医院规定的品种数量,不再另行制定分级管理目录,其分级管理权限由各地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
际制定;其他医疗机构参照本《目录》执行。
(四)目录兼顾全省二、三级医疗机构整体情况,是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的最低要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可根据本机构具体情况将“非限制使用级”品种提升为“限制使用级”, 或将“限制使用级”品种提升为
“特殊使用级”加强管理,但禁止下调抗菌药物管理级别。
三、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措施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结合本机构具体情况,在本目录基础上,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管理要求,制定出各自的抗菌药物使用目录。二级以上医院应当定期对医师和药师进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培训。医师经本机构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得相应的处方权。其他医疗机构依法享有处方权的医师、乡村医生和从事处方调剂的药师,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授予相应的抗菌药物处方
权或调剂资格。
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应遵循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基本原则,根据感染部位与严重程度、病原菌种类以及细菌耐药情况、患者病理生理特点、药物价格等因素加以综合分析考虑,同时遵循以下有关分级管理的
要求,合理使用抗菌药物。 (一)不同类别抗菌药物的使用
原则上预防感染、治疗轻度或者局部感染应当首选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中重度感染、免疫功能低下合并感染或者病原菌只对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敏感时,可以选用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严格控制特殊
使用级抗菌药物使用。
1.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各级医师均具有处方权,需按各种药物适应证合理用药。 2.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住院病人由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医师开具处方或医嘱,无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医师的科室由科室主任开具处方或医嘱。门急诊病人由中级以上专业技术
职务任职资格医师开具处方或医嘱。
3.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住院病人由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开具处方或医嘱。无正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医师的科室由科室主任开具处方或医嘱。此外,经具有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会诊资格的医师或药师会诊同意,或多学科疑难病例讨论意见,可使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不得在门诊使用。急诊处方须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医师或科室主任开具,一次处方不得超过3天,必要时应请具有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会诊资格的医师或药师会诊同意后使用。 感染性疾病科、呼吸科、重症医学科专业医师在使用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时,
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要求可降低一个等级。
临床应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必须严格掌握适应症,积极开展相关病原学检查,提高特殊使用级抗
菌药物目标治疗使用率,原则上用于以下各种情况: (1)可能危及生命的重症感染初始经验治疗;
(2)病原菌不明确,有混合感染可能的病情较重患者经验治疗;
(3)免疫功能低下或基础病较严重的感染患者治疗;
(4)病原检查明确仅对该类药敏感; (5)国内外权威抗感染治疗指南推荐方案。 (二)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会诊人员确定
由具有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经验的感染性疾病科、呼吸科、重症医学科、微生物检验科、药学部门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药师担任。会诊人员的认定必须按照科学和负责任态度进行,会
诊人员需要具有良好的专业水平和工作态度;
会诊人员不宜过多,需要由各医疗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小组按照科学严谨工作方式认定,会诊人员资
质定期进行评审,不合格者及时停止其会诊权限。
(三)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会诊方式
各医疗机构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现场会诊或网络会诊等方式进行,无论何种会诊方式,均需要建立恰当的会诊流程,会诊人员做好会诊记录,对同意使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患者,需要有明确证据或指征。
(四)越级使用高于权限的抗菌药物的规定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临床医师可以越级使用高于权限的抗菌药物,处方量仅限于1天用量。越级使用抗菌药物应当详细记录用药指征,并应当于24小时内补充完成越级使用抗菌药物的必
要手续。
下列情况可越级使用抗菌药物:【《浙医一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制度》的规定,针对住院病人主治医师可开具下列那些抗菌药物】
1.感染病情严重,具有相应级别处方权的医师无法及时到场处方药物; 2.患者感染治疗需要,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会诊人员无法或没能进行会诊时; 3.已有客观证据表明病原菌只对限制使用级或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敏感的感染。
二○一二年七月十九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12版)
注:1.本目录收录153种抗菌药物品种,主要涵盖了《国家基 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中国国家处方集》、《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目录》和《第一批浙江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增补药物目录(试行)》(2009年版基层部分)的抗菌药物品种,其他一些具
有临床应用价值的抗菌药物也适当收录;
2.本目录所列抗菌药物只包括全身作用的抗菌药物(含抗真菌药物)。不包括抗结核病药、抗麻风
病药、抗病毒药、抗寄生虫药和抗菌中成药;也不包括局部用抗菌药物;
3.标注“*”的抗菌药物品种,原则上仅限于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使用。特殊情况下,其他医疗机构因个案治疗需要使用此类抗菌药物的,应采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规定,通过临时采购程序申
购使用;
4.未在本分类目录中抗菌药物,一般不推荐使用,确有需要使用者,按“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管理;
5.本目录为2012版,根据卫生部相关管理要求将适时进行调整。
关于印发浙江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的通知
浙卫发 [2012] 168号【《浙医一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制度》的规定,针对住院病人主治医师可开具下列那些抗菌药物】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省级医疗卫生单位:
为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提高我省抗菌药物合理使用水平,根据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4号)和《2012年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方案》(卫办医政发〔2012〕32号)精神,我厅制定了《浙江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12版)》,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抗菌药物分级原则
根据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三级,即: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与特殊使用级,具体划分标准如下:
(一)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病原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
(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但与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相比较,在安全性、疗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药品价格等方面存在局限性的抗菌药物,不宜作为非限制级药物使用。
(三)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抗菌药物: 1.具有明显或者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的抗菌药物; 2.需要严格控制使用,避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的抗菌药物; 3.疗效、安全性方面的临床资料较少,不优于现用药物的抗菌药物; 4.新上市,在适应证、疗效或安全性方面尚需进一步考证的抗菌药物; 5.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
二、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情况说明
本目录根据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4号)精神,按照卫生部《2012年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方案》(卫办医政发〔2012〕32号)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通知》(卫办医发〔2009〕38号)要求,以《浙江省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指导方案》(2004试行)的分级目录为基础,主要对《国家处方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版)》、《第一批浙江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增补药物目录(试行)(2009版基层部分)》、《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版)》所列抗菌药物进行分级。
(一)本目录所分类抗菌药物指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所定义的药品,即: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病原的药物,不包括治疗结核病、寄生虫病和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以及具有抗菌作用的中药制剂,也不包括抗麻风药物和局用抗菌药物。
(二)本目录主要包括以下各种抗菌药物: 1.国家基本药物和浙江省增补目录; 2.浙江省社保、工伤、生育保险目录; 3.国家处方集;
4.虽未进入上述目录,但具有一定临床应用价值抗菌药物,包括新上市抗菌药物; (三)本目录适用于二级以上各类医疗机构;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规定,基层医疗机构只能选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版)》和省增补目录中通用名相同的抗菌药物,使用品种数不得超过二级医院规定的品种数量,不再另行制定分级管理目录,其分级管理权限由各地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制定;其他医疗机构参照本《目录》执行。 (四)目录兼顾全省二、三级医疗机构整体情况,是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的最低要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可根据本机构具体情况将“非限制使用级”品种提升为“限制使用级”, 或将“限制使用级”品种提升为“特殊使用级”加强管理,但禁止下调抗菌药物管理级别。 三、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措施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结合本机构具体情况,在本目录基础上,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管理要求,制定出各自的抗菌药物使用目录。二级以上医院应当定期对医师和药师进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培训。医师经本机构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得相应的处方权。其他医疗机构依法享有处方权的医师、乡村医生和从事处方调剂的药师,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授予相应的抗菌药物处方权或调剂资格。
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应遵循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基本原则,根据感染部位与严重程度、病原菌种类以及细菌耐药情况、患者病理生理特点、药物价格等因素加以综合分析考虑,同时遵循以下有关分级管理的要求,合理使用抗菌药物。 (一)不同类别抗菌药物的使用
原则上预防感染、治疗轻度或者局部感染应当首选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中重度感染、免疫功能低下合并感染或者病原菌只对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敏感时,可以选用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严格控制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使用。
1.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各级医师均具有处方权,需按各种药物适应证合理用药。 2.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住院病人由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医师开具处方或医嘱,无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医师的科室由科室主任开具处方或医嘱。门急诊病人由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医师开具处方或医嘱。
3.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住院病人由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开具处方或医嘱。无正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医师的科室由科室主任开具处方或医嘱。此外,经具有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会诊资格的医师或药师会诊同意,或多学科疑难病例讨论意见,可使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不得在门诊使用。急诊处方须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医师或科室主任开具,一次处方不得超过3天,必要时应请具有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会诊资格的医师或药师会诊同意后使用。
感染性疾病科、呼吸科、重症医学科专业医师在使用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时,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要求可降低一个等级。
临床应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必须严格掌握适应症,积极开展相关病原学检查,提高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目标治疗使用率,原则上用于以下各种情况: (1)可能危及生命的重症感染初始经验治疗;
(2)病原菌不明确,有混合感染可能的病情较重患者经验治疗; (3)免疫功能低下或基础病较严重的感染患者治疗; (4)病原检查明确仅对该类药敏感; (5)国内外权威抗感染治疗指南推荐方案。 (二)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会诊人员确定
由具有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经验的感染性疾病科、呼吸科、重症医学科、微生物检验科、药学部门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药师担任。会诊人员的认定必须按照科学和负责任态度进行,会诊人员需要具有良好的专业水平和工作态度;
会诊人员不宜过多,需要由各医疗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小组按照科学严谨工作方式认定,会诊人员资质定期进行评审,不合格者及时停止其会诊权限。 (三)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会诊方式
各医疗机构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现场会诊或网络会诊等方式进行,无论何种会诊方式,均需要建立恰当的会诊流程,会诊人员做好会诊记录,对同意使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患者,需要有明确证据或指征。
(四)越级使用高于权限的抗菌药物的规定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临床医师可以越级使用高于权限的抗菌药物,处方量仅限于1天用量。越级使用抗菌药物应当详细记录用药指征,并应当于24小时内补充完成越级使用抗菌药物的必要手续。 下列情况可越级使用抗菌药物:
1.感染病情严重,具有相应级别处方权的医师无法及时到场处方药物; 2.患者感染治疗需要,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会诊人员无法或没能进行会诊时; 3.已有客观证据表明病原菌只对限制使用级或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敏感的感染。 二○一二年七月十九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12版)
关于印发浙江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的通知
浙卫发 [2012] 168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省级医疗卫生单位:
为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提高我省抗菌药物合理使用水平,根据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4号)和《2012年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方案》(卫办医政发〔2012〕32号)精神,我厅制定了《浙江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12版)》,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抗菌药物分级原则
根据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三级,即: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与特殊使用级,具体划分标准如下:
(一)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病原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
(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但与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相比较,在安全性、疗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药品价格等方面存在局限性的抗菌药物,不宜作为非限制级药物使用。
(三)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抗菌药物: 1.具有明显或者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的抗菌药物; 2.需要严格控制使用,避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的抗菌药物;
3.疗效、安全性方面的临床资料较少,不优于现用药物的抗菌药物; 4.新上市,在适应证、疗效或安全性方面尚需进一步考证的抗菌药物; 5.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
二、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情况说明
本目录根据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4号)精神,按照卫生部《2012年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方案》(卫办医政发〔2012〕32号)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通知》(卫办医发〔2009〕38号)要求,以《浙江省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指导方案》(2004试行)的分级目录为基础,主要对《国家处方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版)》、《第一批浙江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增补药物目录(试行)(2009版基层部分)》、《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版)》所列抗菌药物进行分级。
(一)本目录所分类抗菌药物指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所定义的药品,即: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病原的药物,不包括治疗结核病、寄生虫病和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以及具有抗菌作用的中药制剂,也不包括抗麻风药物和局用抗菌药物。 (二)本目录主要包括以下各种抗菌药物: 1.国家基本药物和浙江省增补目录; 2.浙江省社保、工伤、生育保险目录; 3.国家处方集;
4.虽未进入上述目录,但具有一定临床应用价值抗菌药物,包括新上市抗菌药物; (三)本目录适用于二级以上各类医疗机构;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规定,基层医疗机构只能选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版)》和省增补目录中通用名相同的抗菌药物,使用品种数不得超过二级医院规定的品种数量,不再另行制定分级管理目录,其分级管理权限由各地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制定;其他医疗机构参照本《目录》执行。 (四)目录兼顾全省二、三级医疗机构整体情况,是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的最低要求,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可根据本机构具体情况将“非限制使用级”品种提升为“限制使用级”, 或将“限制使用级”品种提升为“特殊使用级”加强管理,但禁止下调抗菌药物管理级别。 三、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措施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结合本机构具体情况,在本目录基础上,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管理要求,制定出各自的抗菌药物使用目录。二级以上医院应当定期对医师和药师进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培训。医师经本机构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得相应的处方权。其他医疗机构依法享有处方权的医师、乡村医生和从事处方调剂的药师,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授予相应的抗菌药物处方权或调剂资格。
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应遵循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基本原则,根据感染部位与严重程度、病原菌种类以及细菌耐药情况、患者病理生理特点、药物价格等因素加以综合分析考虑,同时遵循以下有关分级管理的要求,合理使用抗菌药物。 (一)不同类别抗菌药物的使用
原则上预防感染、治疗轻度或者局部感染应当首选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中重度感染、免疫功能低下合并感染或者病原菌只对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敏感时,可以选用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严格控制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使用。
1.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各级医师均具有处方权,需按各种药物适应证合理用药。 2.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住院病人由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医师开具处方或医嘱,无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医师的科室由科室主任开具处方或医嘱。门急诊病人由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医师开具处方或医嘱。
3.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住院病人由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开具处方或医嘱。无正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医师的科室由科室主任开具处方或医嘱。此外,经具有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会诊资格的医师或药师会诊同意,或多学科疑难病例讨论意见,可使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不得在门诊使用。急诊处方须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医师或科室主任开具,一次处方不得超过3天,必要时应请具有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会诊资格的医师或药师会诊同意后使用。
感染性疾病科、呼吸科、重症医学科专业医师在使用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时,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要求可降低一个等级。【《浙医一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制度》的规定,针对住院病人主治医师可开具下列那些抗菌药物】
临床应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必须严格掌握适应症,积极开展相关病原学检查,提高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目标治疗使用率,原则上用于以下各种情况: (1)可能危及生命的重症感染初始经验治疗;
(2)病原菌不明确,有混合感染可能的病情较重患者经验治疗; (3)免疫功能低下或基础病较严重的感染患者治疗; (4)病原检查明确仅对该类药敏感;
(5)国内外权威抗感染治疗指南推荐方案。 (二)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会诊人员确定
由具有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经验的感染性疾病科、呼吸科、重症医学科、微生物检验科、药学部门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药师担任。会诊人员的认定必须按照科学和负责任态度进行,会诊人员需要具有良好的专业水平和工作态度; 会诊人员不宜过多,需要由各医疗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小组按照科学严谨工作方式认定,会诊人员资质定期进行评审,不合格者及时停止其会诊权限。 (三)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会诊方式
各医疗机构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现场会诊或网络会诊等方式进行,无论何种会诊方式,均需要建立恰当的会诊流程,会诊人员做好会诊记录,对同意使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患者,需要有明确证据或指征。
(四)越级使用高于权限的抗菌药物的规定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临床医师可以越级使用高于权限的抗菌药物,处方量仅限于1天用量。越级使用抗菌药物应当详细记录用药指征,并应当于24小时内补充完成越级使用抗菌药物的必要手续。 下列情况可越级使用抗菌药物:
1.感染病情严重,具有相应级别处方权的医师无法及时到场处方药物;
2.患者感染治疗需要,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会诊人员无法或没能进行会诊时; 3.已有客观证据表明病原菌只对限制使用级或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敏感的感染。 二○一二年七月十九日
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中国国家处方集》、《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目录》和《第一批浙江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增补药物目录(试行)》(2009年版基层部分)的抗菌药物品种,其他一些具有临床应用价值的抗菌药物也适当收录;
2.本目录所列抗菌药物只包括全身作用的抗菌药物(含抗真菌药物)。不包括抗结核病药、抗麻风病药、抗病毒药、抗寄生虫药和抗菌中成药;也不包括局部用抗菌药物;
3.标注“*”的抗菌药物品种,原则上仅限于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使用。特殊情况下,其他医疗机构因个案治疗需要使用此类抗菌药物的,应采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规定,通过临时采购程序申购使用;
4.未在本分类目录中抗菌药物,一般不推荐使用,确有需要使用者,按“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管理;
5.本目录为2012版,根据卫生部相关管理要求将适时进行调整。
[篇一:门诊工作制度]
1、临床各科主任应加强对本科门诊的管理和领导,各科室参加门诊的医务人员同时接受医务科和门诊部的领导和指导。
2、门诊医务人员由各科室派出并相对固定,门诊各科室应按规定准时开诊,并提前做好开诊的各项准备工作。
3、对疑难病症不能确诊和两次复诊不能确诊者,应及时请上级医生会诊。科主任、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应定期出门诊,解决疑难病例。门诊工作制度。对某些慢性疾病和专科疾病,应根据医院具体情况设立专科门诊。
4、门诊医师要根据因病施治的诊治原则,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尽可能减轻病人负担。
5、对急重、高龄病员、离休干部、军人、残疾人、高级知识分子、港、澳、台胞、外籍人士及远地病员等病人应优先安排就诊。
6、门诊各科室与住院部和病区要加强联系,以便根据病床使用情况和病人情况,确保病人及时入院治疗。
7、门诊检验,影像等各项检查,必须做到规范操作、及时报告。
8、应根据条件和病情,严格控制门诊手术的适应症,对病情不适宜在门诊处置的病人要收治入院。门诊医师要加强对换药室、治疗室的检查指导,
[篇一:医院科室管理规章制度]
一、认真宣传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纪委的各项规定。
二、大力开展党风、党纪和廉政、廉医教育。坚持每年两次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纪检人员每季一次业务学习,半年一次检查考核,搞好自身建设,不断提高自身素质,更好地完成本职工作。医院管理制度。
三、积极接待纪检的来信来访,处理好群众的举报信件工作,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答复。做好登记和保密工作。
四、坚持原则,按照党的政策搞好案件的审理调查和处理工作,对上级转来的有关案件的处理不超过一到三个月,并将结果准时报告上级。在办案中,坚持实事求是认真搞好调查研究工作,依靠支部领导,依靠群众支持,迅速、准确办案,
[篇一:院内感染工作计划]
健全医院感染管理责任制,规范和落实各项规章制度按照<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完善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并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认真督导规章制度落实情况。有效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的发生,保证医疗安全。
1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医院感染管理体系是预防医院感染的重要前提。
2进一步完善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会议制度,至少每半年一次研究、协调和解决有关医院感染管理方面的问题,遇到问题随时召开专题会议,充分发挥委员会的领导和决策能力。院内感染工作计划。3进一步完善医院感染管理科多部门合作机制积极开展医院感染管理的各项工作,与医务科、护理部、检验科、药剂科、设备科,等相关科室积极配合,相互协调,使医院感染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
4临床科室医院感染管理小组加强管理及时监控各类感染环节,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本科室医院感染发病率。监督检查本科医师合理用药和合理使用抗菌药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