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损坏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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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损坏赔偿处理办法
固定资产损坏赔偿 第一篇

固定资产损坏赔偿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增强全院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财产的责任心,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维护固定资产的完整、完全和有效使用,避免丢失和不正常的损坏,保证教学、科研、行政办公、后勤生产等工作任务的顺利进行,为了提高设备器材的投资效益,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办法》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院师生员工都应该自觉地爱护设备、节约器材。各部门应该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勤俭办学、爱护国家财产的思想教育,并做到加强对设备、器材管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建立科学的严格的保管和使用制度,制定各项必要的技术操作规程,积极推行岗位责任制度;改善物资保管条件,做好经常的检验和维护工作并进行必要的基本技术训练;切实防止设备器材的损坏和丢失。一旦发生丢失、损坏事故,当事者要及时填写“固定资产损坏报告单”。

第三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设备器材丢失的,当事者应予赔偿。

1、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包赔同规格型号的新设备器材,或按现行市价交款: (l)属个人责任丢失录相机、电视机、录音机、照相机、电风扇、电吹风、电子表、计算器、电取暖器等家用电器和生活用装具、工具、服装等低值易耗器、材料者;

(2)公物私用,丢失各类设备器材者。

2、丢失某些稀缺珍贵物品,则按原价的2—3倍赔偿。原价低于现行市价的,按现行市价的2—3倍赔偿。

3、属于个人责任丢失非生活用器材者,应根据事故性质、设备器材丢失时的新旧程度和造成的后果等情况,以及赔偿人的态度,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区别对待。对一贯遵守制度爱护设备、器材,偶尔疏忽造成丢失,情况及影响不甚严重、检查深刻者,可酌情减少赔偿费,一般掌握在价10—80%。对态度恶劣、情节严重、影响很坏者,应加重处理。

第四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责任事故,损坏的设备器材尚能修复,不降低性能和精度者,应赔偿维修费和损坏的零件费,认识错误态度好的,赔偿费减少

50 %。

1、不听从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进行工作;

2、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改设备器材;

3、尚未了解性能及使用方法或未掌握操作技术,轻率动用设备器材;

4、工作失职、不负责任,教师指导错误或不及时,保管、提运不当;

5、粗心大意、操作不慎;

6、由于其他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

第五条 损坏设备器材原因同第四条情况,损坏的设备器材经修理调制,其性能、质量较原物仍降低甚多者,除赔偿零件费、维修费外,应按原件的10—30%赔偿。认识错误态度好的,赔偿费可减少30%。

第六条 损坏设备器材既有主观原因,又有客观原因,损坏情况与上述第四、五条相同者,一般可按上两条赔偿费的50%赔偿。

属于下列情况,可按四、五两条赔偿费的10—20%赔偿:

1、一贯遵守制度,爱护设备器材,偶尔疏忽造成者;

2、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挽救损失,且主动如实报告者;

3、设备维修过程中,由于主观原因,造成事故者;

第七条 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设备器材丢失损坏,经过鉴定和有关负责人证实,免于赔偿:

1、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能引起的损坏,确实难以避免的;

2、因设备器材本身的缺陷或使用年限长久,接近损坏程度,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

3、经过批准,试用稀缺的仪器设备,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时,虽已采取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坏;

4、因工作需要经常洗刷,移动易碎易坏的低值易耗品,一学期累计造成损失在正常范围以内的;

5、经领导批准存放物资的地点,虽属条件可能,已加强了安全措施,仍未避免的失盗,经公安部门鉴定属于外盗者;

6、由于自然灾害或其它不可抗拒的意外损失;

7、按规操作,但技术不熟练者;

8、由于其它客观原因造成的损失。

第八条 仪器设备、器材发生损坏、丢失事故,当事人应及时填写“损坏、丢失报告单”,向有关领导报告。有关领导应立即查明原因,根据事故大小,分别由实验室、系(或科、处)、院处理。

第九条 对于重大事故,需要保留现场的,要切实保护现场,有关部门要立即向保卫处报告,并会保卫处组织调查,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报院领导审批。

第十条 赔偿处理权限:

1、损失价值在100元以下的由管理人提出意见,主管系主任(处长)审批;100元—500元的,由部门主管组织三人鉴定小组,提出处理意见,由分管院长审批。

2、损失价值在500元—5000元的,由系(处)和教务处(后勤处)共同鉴 定,系(处)提出意见,院长审批。

3、损失精密、贵重大型仪器设备及其他重大损失事故,损失价值在5000元以上者,要立案处理,报院长审批,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一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设备器材损失,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一般应责令当事人写出书面检查,并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以吸取教训,提高认识(情节不严重或损失价值在20元以下,可免于检查)。

第十二条 损坏、丢失设备器材的责任事故,属几个人共同负责的,应根据各自责任大小和认识表现,分别予以适当的批评和处分,并分担赔偿费。

第十三条 处理意见形成后,由各系、处、所、室依批文通知责任者,到院财务处交纳赔偿金。赔偿人经济上确有很大困难,难以一次付清的,本人可以提出申请,所在部门证明属实,报分管领导批准,可以缓期分几次从本人工资中扣付。扣款事宜由财务处办理。

第十四条 赔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学生在毕业前必须付清,否则扣发毕

业证书和有关材料,对于无故不缴、无理取闹或故意拖延者,要加倍处罚。)

第十五条 被批准分期赔偿、经济条件特别困难的,本人在此期间爱护设备、节约器材确有成绩或其他较大贡献,本部门出具书面材料,经院长批准,可减免其待缴的赔偿金。

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管理暂行规定
固定资产损坏赔偿 第二篇

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部门:

为加强企业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固定资产的完整与安全,根据亚电《资产与设备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特制定《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管理暂行规定》,经公司董事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希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管理暂行规定

【固定资产损坏赔偿】

为加强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增强企业员工的责任心,维护固定资产的完整和安全,避免损坏和丢失,根据企业《资产与设备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各部门应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建立科学严格的保管和使用制度,制定必要的技术操作规程,积极推进岗位责任制,改善固定资产的保管条件,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切实防止固定资产的损坏或丢失。

第二条 由于下列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损坏,应予以赔偿:

(一)擅自动、用、拆、改设备。

(二)擅自将固定资产公物私用。

(三)不遵守操作规程或尚未掌握操作技术就轻率动用设备。

(四)在操作过程中不听从指导。

(五)管理或指导人员工作失职、不负责任、指导错误或不及时保管。

(六)维保期内不如实上报设备质量问题,造成损失的。

(七)其它由于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损坏的。

第三条 由于下列原因发生固定资产丢失,应予赔偿:

(一)因保管不善,防范不严,造成固定资产的丢失或被盗。

(二)公物私用后造成固定资产的丢失。

第四条 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固定资产的损坏丢失,经过鉴定和有关负责人证实,对有关责任者,可免于赔偿。【固定资产损坏赔偿】

(一)因电源故障,造成设备损坏。

(二)因设备本身的缺陷或使用年限久远而接近报废程度,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

(三)经过批准,试用稀缺的仪器设备来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时,虽已采取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坏。

(四)经领导批准存放物资的地点,已加强了安全措施,仍未避免的固定资产的被盗,经公安部门或保卫部门鉴定属于外盗,确属非责任事故。

(五)由于自然灾害或其它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造成的损失。

第五条 赔偿的标准

(一)丢失使用一年内的计算机、照相机、摄像机、录音机、打印机等可作私人使用的设备,应赔偿全部损失。【固定资产损坏赔偿】

(二)局部损坏可以修复,而且不影响原有性能的,只赔偿修理费。如修理后性能或精度有大幅下降的,应加重赔偿。

(三)损坏丢失设备或零部件的,按照公允价格合理计算赔偿金。

1、投入使用不足5年的设备,按公允价值的50%~90%赔偿。

2、投入使用5~10年的设备,按公允价值的20%-40%赔偿。

3、投入使用10~20年的设备,按公允价值的10%~15%赔偿。

4、已使用20年以上的设备,赔偿金额一般不高于公允价值的10%。

5、特殊产品或特殊情况下的赔偿金额,不受上述比例限制,由公司组织专家鉴定以确定赔偿金额。

第六条 赔偿处理程序

【固定资产损坏赔偿】

固定资产发生损坏、丢失后,必须及时逐级上报;设备被盗,要同时报告保卫处。各单位负责人应组织有关人员查明原因,并按以下权限履行赔偿报批手续:

(一)单价在500元以下的一般设备或800元以下的专用设备的损失,由使用部门填写报告单,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报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二)单价在500元以上的一般设备或800元以上的专用设备(不含贵重仪器设备)的损失,由使用部门填写报告单,并组织相关部门和技术人员进行鉴定,本部门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后,报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审核,由分管公司领导审批。

(三)贵重设备损失或发生重大事故,应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保卫处和资产与设备管理处,由公司领导组织调查。

第七条 在确定赔偿金额及偿还日期后,由负责批准的部门以书面形式通知财务处。事故责任人及部门应尽快落实赔偿,及时上交财务处。赔偿费由赔偿人所在部门负责催还,财务部门负责收款并开收据,所收赔偿费列入对口项目开支。对拖欠不交者,公司财务处将从个人工资帐户直接扣缴。

第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弄虚作假,隐瞒实情的部门和当事人,除责令赔偿外,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条 本规定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资产与设备管理处。

固定资产损坏赔偿制度
固定资产损坏赔偿 第三篇

固定资产小型设备损坏赔偿制度

第一章 目的及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固定资产、小型设备管理,增强员工的责任心维护固定资产、小型设备的安全与完整,避免损坏和丢失,根据公司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内容

第二条 各部门应加强对固定资产小型设备的管理工作,建立科学严格的保管和使用制度,切实防止固定资产、小型设备的损坏和丢失。

第三条 由于下列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小型设备损坏,应予以赔偿:

1) 擅自动、用、拆、改设备。

2) 擅自将固定资产公物私用。

3) 维保期内不如实上报设备质量问题,造成损失的。

4) 其它由于主观原因造成损坏的。【固定资产损坏赔偿】

第四条 由于下列原因发生固定资产、小型设备丢失,应予赔偿:

1) 因保管不善,防范不严,造成固定资产、小型设备的丢失或被盗。

2) 公物私用后造成固定资产、小型设备的丢失。

第五条 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固定资产、小型设备的损坏丢失,经过鉴定和有关负责人证实,对有关责任者,可免于赔偿。

1) 因硬件故障,造成设备损坏。

2) 因设备本身的缺陷或使用年限久远而接近报废程度,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

3) 加强安全措施,仍未避免的固定资产、小型设备的被盗,经公安部门或保卫部门鉴定属于外盗,确属非责任事故。

4) 由于自然灾害或其它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 赔偿的标准

1) 丢失、损坏且不可修复的计算机、照相机、摄像机、打印机等固定资产设备,按设备的账面价值赔偿损失。

2) 局部损坏可以修复,且不影响原有性能的,只赔偿修理费。如修理后性能或精度有大幅下降的,按实际情况调整赔偿金额。

3) 丢失损坏金额小于1000元的小型设备,按原价赔偿。

第七条 发现固定资产损坏或丢失的,责任人应在48小时内通知行政部,如责任人在规定时间内未通知行政部导致发生的损失其责任由相应部门经理承担,门店由店长承担。

第八条 行政人事部在确定赔偿金额后,以书面形式通知财务部。

第九条 责任人应在确定赔偿金额后一周内至财务部提交赔款。赔偿费由行政人事部负责催还,财务部负责收款并开收据。对拖欠不交者,财务部将从次月个人工资中直接扣除并加收每天0.5%的滞纳金。

第十条 如当事人离职未缴纳赔款,责任由部门经理承担,门店由店长承担。

第三章 附则

1) 对违反本制度,弄虚作假,隐瞒实情的部门和当事人,除责令赔偿外,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或其他处罚,触犯法律的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2) 本规范从发文之日起执行,由财务中心负责解释。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固定资产损坏赔偿 第四篇

[篇一: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为加强我校财产管理,明确经济责任.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账实相符,防止固定资产流失,根据有关财经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房屋和建筑物、交通工具、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图书、文物和陈列品、其他固定资产七类。

(一)、采购制度

1、采购物品必须有购物申请单,并注明名称、品种、规格、数量、用途。采购的物品一定要与购物申请单内容相同。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2、购物申请单须有申请人、部门负责人、学校财产(管理员)三人的签名。

3、凡列入专控商品和政府采购项目,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办理,手续完备后方能采购。

(二)、验收入库制度

1、财产管理员负责验收入库。验收入库时所购物品、购物申请单、购物发票三者缺一不可,并登记账册。会计入账联应及时交财务入账。教育局调拨的财产凭基建科财产调拨单入帐。

2、入库时要区分物品性质,危险品、易腐蚀物品、易爆物品,区别对待,妥善保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3、根据勤俭办学原则,仓库内积压物品应尽量减少,但教学所需物品要保证供应。学校总务负责人应定期检查验收入库制度执行情况。

(三)、造册登记制度

1、学校所有物品的账册登记工作由财产管理员负责。

2、财产管理员根据物品的归类及时记账,分别登记账册或实验(专用室)账册。

3、按时完成上级部门布置的各种报表。

(四)、领用、借用及赔偿制度

1、仓库存放物品,

分公司管理制度
固定资产损坏赔偿 第五篇

[篇一:建筑施工企业外地分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条分公司的设立

1、申办分公司要具备的以下条件:

(1)必须设立固定的工作办公场所。

(2)必须选好有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懂工程建设管理,具有良好从业素质的人员担当分公司负责人。

(3)必须设有专(兼)职财务人员。

(4)分公司必须配备能开展监理工作的监理队伍。分公司管理制度。最低配备标准为1个总监,2个专业监理工程师,2个专业监理员。分公司为监理人员办理养老保险与总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包括注册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员)。

2、分公司的审批

(1)分公司具备以上条件后,由总公司派员进行实地审核,上报总公司批准。

(2)分公司的设立,需经总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股东大会讨论批准。

(3)凡设立分公司一律以市、县为分公司区域范围,其他地区一律以地级市为区域范围,一个区域内只设立一家分公司,且同一区域内的工程,结算口径也一律相同。并按公司规定交纳承包保证金和用印保证金。

(4)分公司自行负责分公司的注册备案等工作,总公司负责提供注册备案所需的相关资料。分公司管理制度

第二条分公司的管理

1、分公司要在总公司的统一领导下,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开展监理业务。

2、总公司给分公司刻制的印章须缴纳用印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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