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犯罪的案例2016

| 留学生招聘 |

【www.guakaob.com--留学生招聘】

南京中院2016年涉及未成年人得四个刑事案件
未成年犯罪的案例2016 第一篇

南京中院2016年涉及未成年人得四个刑事案件

1、郑东故意伤害案

关键词:父亲殴打女儿致死

案情简介:被告人郑东与被害人郑某(殁年13岁)系父女关系。郑东于2003年与郑某生母离婚,郑某由其抚养。2014年3月18日晚郑东在家等待郑某放学,郑某于当晚22时许方回,郑东因郑某晚归,加之怀疑其有早恋及交友不慎的情况,遂采用扇耳光、脚踹、用家中晒衣架的不锈钢钢管抽打的方式持续殴打郑某,致其倒地。当晚23时许,郑东向邻居求助,共同将郑某送至南京市第一医院救治,后郑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郑某系因全身多处机械性损伤致心、肺、脊髓挫伤并发肺脂肪栓塞而死亡。

裁判结果:生效判决:郑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本案系被告人殴打其亲生女儿并致其死亡,凸显当前社会教育理念仍存在粗暴、落后的问题,通过本案想社会传递正确的教育理念,呼吁全社会关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认识到未成年子女并非父母的私有财产,倡导科学的教育和沟通方式,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2、李征琴故意伤害案

关键词:继母抽打养子致轻伤

案情简介:被告人李征琴与施某斌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前双方各有一女。2012年下半年,李征琴夫妇将李征琴表妹张某某的儿子即被害人施某某(案发时8周岁)从安徽省带至南京市抚养,施某某自此即处于李征琴的实际监护之下。2013年6月,李征琴夫妇至民政机关办理了收养施某某的手续。2015年3月31日晚,李征琴因认为施某某撒谎,在其家中先后使用竹制“抓痒耙”、塑料制“跳绳”对施某某进行抽打,造成施某某体表出现范围较广泛的150余处挫伤。经法医鉴定,施某某躯干、四肢等部位挫伤面积为体表面积的10%,其所受损伤已构成轻伤一级。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李征琴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如实交代了主要事实。公安机关调取的收养材料显示,“收养当事人无子女证明”所

盖印章与有权作出证明的单位印章不一致。被害人施某某的生父母张某某、桂某某与李征琴达成和解协议,并对李征琴的行为表示谅解。

裁判结果:浦口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李征琴有期徒刑六个月。南京中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彰显司法对家庭暴力行为的反对态度,体现国家作为未成年人的最高监护人,充分保护未成年人的独立利益诉求,通过法律监督未成年人父母的教育惩戒行为,倡导科学的教育理念,充分贯彻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这一国际人权保护原则。

3、周某某猥亵儿童案

关键词:家教职业禁止令

案情简介: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至2015年3月间,被告人周某某在南京市秦淮区某住处,利用教授书法与被害人周某(女,时年不满十周岁)单独相处之机,以亲嘴、抚摸乳房和臀部等方式,多次对被害人周某进行猥亵。被告人周某某在实施上述猥亵行为后,哄骗被害人周某不能将猥亵行为告诉家长。2015年6月8日,被告人周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15年10月18日,被害人家长与被告人达成和解意见,被告人一次性赔偿被害人精神抚慰金6万元。

裁判结果:秦淮区法院判决:一、被告人周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二、禁止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家庭教育工作。

本案系判处被告人缓刑的同时发出禁止令的典型案例。被告人周某某利用在家中授课之机猥亵儿童,法院审理后认为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结合其认罪态度好,得到被害人谅解等情节,判处非监禁刑,但法院同时认为其品质和职业素养已不适宜从事家庭教育工作,依法向被告人发出禁止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家庭教育工作的禁止令,防止其他未成年人因此受到侵害。

4、刘某盗窃案

关键词:非监禁刑挽救

基本案情:被告人刘某,男,1997年11月出生于河南省某市一个农民家庭。2015年5月,在不到半个月的时间内,刘某伙同他人多次采用撬车窗盗窃的方法,从被害人停放的轿车中窃取财物。在不到半个月的期间内,从十余辆轿车中窃取现金等财物,价值200余元。

裁判结果:玄武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罚金人民币5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本案被告人刘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非监禁刑。主审法官在案件审理中充分保障刘某的诉讼权利,坚持对未成年人犯进行教育、感化、挽救,多次组织心理学专家为刘某进行心理疏导,并专门赶赴刘某河南老家与其父母沟通,并主动衔接好刘某的判后社区矫正工作,充分体现了涉少刑事审判“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政策和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

2016年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未成年犯罪的案例2016 第二篇

2016年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检察机关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1

对涉罪未成年人心理危机开展紧急干预

一、基本案情

2015年5月,江苏省淮安市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小朱(17岁)涉嫌盗窃一案过程中,获知因有关人员在社会调查工作中不慎泄露案情,村邻们议论纷纷并对小朱另眼相看,导致小朱不堪重负喝农药企图自杀,在抢救中仍然试图再次自杀。面对紧急情况,该院选派专人配合专业心理师迅速介入干预,通过长时间疏导,成功促使小朱放弃轻生念头。接着,该院又帮助小朱转移住址,每天电话联系,定期上门走访,最终打消了小朱的思想顾虑,配合完成诉讼程序。鉴于小朱犯罪轻微,检察机关依法对其作出了不起诉决定。为了避免二次伤害,该院在办案过程中谢绝媒体采访,密切关注网络舆情,并就案情泄露问题向公安、司法部门发出检察建议,推动两机关开展整改活动,全面保护涉案未成年人的权益。 二、典型意义

保护涉案未成年人隐私是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的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本案中,检察机关针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涉案信息被泄露的情况,迅速采取有效心理干预手段,打消未成年人的轻生念头;同时,及时建议、督促司法、公安部门增强保护意识,在办案工作中自觉贯彻落实未成年人特殊司法理念和规范要求。正是通过他们的努力,使得一个背负心理包袱的未成年人得到了帮助和教育,重拾生活的信心,得以回归社会。

检察机关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2

强化侦查监督,纠正错案抓获“真凶”

一、基本案情

幼女小丽的父母控告小王(15周岁)以谈对象为名,与小丽发生性关系并致其怀孕。小丽向公安机关陈述曾与小王发生过性关系,小王到案后也承认与小丽发生性关系,公安机关遂对小王以涉嫌强奸罪向检察机关提请逮捕。河北省张家

口市检察机关受理案件后经过认真审查,发现公安机关并未对被害人腹中胎儿做DNA鉴定,同时认为涉案双方年龄尚幼,对自己行为认知能力有限,对事实的叙述不够准确、全面,此外还了解到小丽有其他男性“朋友”,难以认定小王强奸犯罪,在依法对小王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同时,积极引导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取证。后公安机关经过进一步侦查,查明被害人腹中胎儿与小丽的成年网友马某有生物学遗传关系,最终抓获了强奸幼女小丽的“真凶”马某。而小王与小丽系未成年人之间自愿发生性关系,没有造成后果,小王的行为依法不构成犯罪。

在办理本案的过程中,检察机关启用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室,实现公、检、法“一站式”询问,减少对小丽的二次伤害,并对小丽、小王进行了心理疏导,跟踪帮教,对双方父母进行亲职指导,针对案件中暴露出的宾馆管理混乱的问题,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检察建议。

二、典型意义

本案中,检察机关一是严格依法办案,确保正确审查证据、准确适用法律、开展诉讼监督,避免了错案的发生,并引导侦查机关抓获了“真凶”,有效地维护了涉案未成年人的权益,打击了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二是注重双向保护,对涉案未成年人进行心理疏导和帮教,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能力和防范受害意识。三是结合办案积极参与净化社会环境工作,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

检察机关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3

提前介入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引导取证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贺某在无合法手续、不具备办学资质的情况下,在江苏省徐州市某县成立一所封闭式管理、以军事化训练为特殊教育内容的非法学校,通过媒体、网络向广大家长承诺教育纠正问题少年的不良行为,面向全国进行虚假宣传和招生。2013年2月以来,贺某利用其校长的特殊身份及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在学校内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先后四次将该校15岁女生陈某强奸,并多次在女生集体宿舍等公众场合,强行猥亵陈某及未成年女学生常某、郝某等人。案发后,徐州市检察机关及时提前介入侦查。在发现作案现场遭到破坏,客观证据灭失后,检察机关迅速引导公安机关进行相应侦查取证,查获了该校教官范某受贺某指使帮助毁灭证据的事实。最终,贺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

年。办案中,检察机关还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安置受害学生,切实做好心理安抚工作,同时建议有关主管部门迅速对该校予以取缔,并立即整顿私人办学教育乱象。教育主管部门接到检察建议后,及时开展了全市清理整顿行动。

二、典型意义

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证据有其特殊性,存在客观证据少,取证难、认定犯罪难等客观情况。本案中,检察院及时提前介入侦查引导侦查取证,确保依法追究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中,还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司法关爱,积极推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全面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努力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检察机关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4

保护救助暴力伤害事件中的未成年被害人

一、基本案情

2014年5月10日中午,被告人陈某因吸食毒品产生幻觉,持刀窜至湖北省麻城市某小学,对学生进行砍杀,造成8名学生受伤。考虑到此案对学生、老师产生较大心理阴影,麻城市检察机关迅速应对,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机关采取适合未成年人的方式取证,避免加剧学生的心理恐惧反应。同时着力开展对师生的安抚活动:一是牵头组织心理专家对受侵害师生进行心理疏导,对学校进行安全隐患排查,使学校于当天恢复正常教学秩序。二是及时向学校及学生家长告知各项诉讼权利,反馈案件办理情况,了解受害学生康复情况,与学校共同研究制定校园安全稳控方案。三是以该案为契机,从完善校园安全管理制度,加强自救自护能力培训以及强化家长、老师的监护意识等方面向市教育局发出检察建议。为及时打击此类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的犯罪,麻城市检察机关在20天内迅速审结此案并向法院提起公诉,最终,被告人陈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二、典型意义

针对未成年人群体特别是学校师生的暴力伤害事件往往会对当地社会尤其是未成年人的心理产生巨大影响,事后的应急和处理十分重要。本案中,检察机关一方面认真履行公诉引导侦查的职责,依法从严从快办理案件,加大指控犯罪力度,另一方面加强对未成年被害人的特殊保护,开展心理疏导等工作,让师生感受

到社会对他们的关心帮助,感受到学校安全教育的重要意义,对恢复正常的生活和学习大有裨益。同时,结合办案延伸检察职能,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强化校园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杜绝类似重大恶性案件的再度发生。

检察机关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5

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双向保护原则

一、基本案情

上海市检察机关在办理贾某等10人组织卖淫案时,针对成年人与未成年人共同犯罪、未成年被害人多达10人的情况,严格依法办案,认真落实特殊刑事政策。一是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的成年犯。通过及时、准确的司法鉴定,有效识破1名成年主犯伪装精神病人的伎俩;针对2名女性成年主犯分别因处于哺乳期和患病而被取保候审,但拒不认罪且互相串供的情形,及时建议法院对2人决定逮捕,并提出从严惩处的量刑建议,最终2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和7年。二是对未成年被害人予以特殊、优先司法保护。及时通知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律师提供法律咨询、代理附带民事诉讼;为避免二次伤害,谢绝媒体采访,并指派具有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资格的检察官介入,采用沙盘疗法等心理疏导手段,缓解未成年被害人的恐惧、焦虑、自卑情绪;针对其中3名未成年被害人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无力根治性病,且无法及时获得民事赔偿的情况,通过简化救助流程、提高救助标准、一次性办理等方法着力落实司法救助,帮助解决就医难题,并为其今后生活提供一定的经济保障。三是对涉罪未成年人区别对待,宽严相济。对协助组织卖淫情节较轻的1名在校中学生,及时变更强制措施,联合学校老师和社工开展帮教,建议适用缓刑获得采纳;对当庭翻供,提出办案人员未给其阅看笔录辩解的未成年被告人,提请当时在场的合适成年人出庭作证,有效驳斥其虚假辩解;对积极实施犯罪、情节严重的未成年主犯,提出依法适当严惩的量刑建议,最终3名未成年主犯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到9年6个月。

二、典型意义

本案案情复杂、特殊,检察机关有针对性地采取一系列措施,正确处理严格依法办案和体现特殊刑事政策的关系,对未成年被害人“最高限度保护”,对侵害未

成年人的成年犯“最低限度容忍”,对涉罪未成年人“宽严相济”,较好地实现了对未成年被害人利益、涉罪未成年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均衡保护。

检察机关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6

【未成年犯罪的案例2016】

依法抗诉,严厉惩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在担任山东省菏泽市某小学老师期间,利用给学生讲题、办补习班之机,在教室等场所猥亵4名未满14周岁的女学生。一审期间,部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发生变化,2014年11月,法院以张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检察机关认为,对猥亵其中2名儿童的犯罪事实未予认定,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上述事实未认定与被害人供述、证人证言发生变化的原因系受到外界干扰有关(随即将张某亲属陈某、朱某妨害作证的线索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未认定张某“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属适用法律错误,遂依法提出抗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的亲属陈某、朱某等人为了使被告人张某逃避法律制裁,采取唆使、收买等手段,非法指使相关被害人、证人作伪证,对被害人、证人受他人干扰所作的虚假陈述、证言应予以排除,相关犯罪事实应予认定,张某在教室猥亵儿童,属于“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全部采纳抗诉意见,以猥亵儿童罪改判张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张某亲属陈某、朱某因妨害作证罪,另案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二、典型意义

本案中,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切实加强对侵害未成年人利益案件的审查,对错误判决坚决提出抗诉,维护了法律权威,取得了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检察机关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7

支持起诉撤销监护侵害人的监护资格

一、基本案情

张某早年与妻子离异,带两个女儿生活。2013年9月至2014年11月,其利用父亲身份多次强奸大女儿某甲(13岁)、二女儿某乙(12岁),直至二女儿到派出所报案而案发。浙江省宁波市检察机关以张某涉嫌强奸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于2015年3月10日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13年,并处剥夺政治权利2

2016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调查报告
未成年犯罪的案例2016 第三篇

2016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调查报告

托起明天的太阳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调查报告

课题小组成员:

课题指导老师:

主导课程:政治

一、研究目的:对未成年人犯罪进行深入的思考,向社会发出呼唤。

二、论文摘要:

由于市场经济尚未成熟,复杂的社会生活给心智远未成熟的青少年带来了视觉、心理、物质等方面的冲击,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现象日趋严重,且向低龄化、团体化、暴力化、突发性、智能化、涉毒犯罪等方面发展。青少年违法犯罪是由社会、学校、家庭、个人各方面因素共同起作用的结果,但是最主要的还是由于个人法制意识不强,是非观念不明。面对此种严峻形势,社会、学校、家庭应全体总动员,共同营造一个有利于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青少年个人则应注重提高自己的心理素质,增强法制观念,砥砺奋发,早日成为国家栋梁。

三、研究报告:

警 告 篇【未成年犯罪的案例2016】

--青少年犯罪理象不容忽视

青少年(14-25周岁)犯罪在我国刑事案件中占50-70%。未成年(14-18周岁)犯罪已高达12%,这些民族的未来,国家的希望正在走向罪恶的深渊。为了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我们研究了青少年犯罪的情况,发现青少年犯罪向以下几个方面发展了:

(1) 低龄化: 指14周岁以下的人犯罪,这部分少年犯罪的比例正在上升。

[案例1]张某,女,1989年7月1日生,金坛市某小学二年级学生。1998年8月10日下午到陈某家去玩,无意中发现了一扎现金,便偷回了家,对其爷爷谎称在路边捡到的,小小幼童见钱眼开,这说明在商品经济条件下,金钱对小孩的影响是多么大。作为孩子的家长教育孩子时,是向他(她)灌输金钱至上呢?

(2) 团伙化:青少年幼,不懂法律,在社会上交了不当的朋友,几个人谈在一起便气壮如牛。经常会生刑事案件,在青少年所有的犯罪案件中,有60%的团伙犯罪。

[案例2]张某(男17岁),刘某(男17岁),唐某(男18岁)于1997年11月某日下午3时许,去常州市某溜冰场溜冰,这四个人在一位满某的唆使下竟敢在光天化日下进行抢劫,可悲的是当时他们还不知道这是犯罪行为,刘某甚至认为“万一出事,顶多罚款”。他们走下抢劫犯罪道路不是偶然的,张某等从小便不爱读书,留级二次,混到小学毕业就不念了,和社会上一些不三不四的人搭在一起,打游戏机,逛舞厅,这结果便可想而知了。

(3) 暴力化:暴力犯罪指不仅侵犯财产而且危害人身健康与生命,如强奸、杀人、绑架等。

[案例3]1997年10月28日晚,王峰的女友×××向王峰哭诉郗×对其动手动脚,王问,还有什么动作了女友最后说郗峰强奸她,王峰听后怒火燃烧,便伙同好友陆某一同赶去把郗某杀了,女友被人强奸是很伤心的事,理智的做法是,保管好物证,向公安机关报案,计法律来处罚强奸犯,切不可有报复的念头,行凶伤害致人死亡,后果严重自已也逃法网。

(4) 突发性:青少年由于一时冲动而犯下的罪行,这种犯罪没有预谋,但青少年由于年少气盛而一时无法控制自已的情感,而犯下的罪恶。

[案例4]常州某中学由于考试后,某宿舍四个人在宿舍打“三打一”由于一张牌的争执而吵了起来。张某牙尖嘴利,王某说不过他,便从枕头底下拿出一把刀,连捅张某数刀,张某抢救无效而死亡。一个所轻的生命便这样消失了,就难道仅仅是为了争一张牌吗?

(5) 智能化:青少年利用电脑、互联网等高科技犯罪。如利用电脑挪用公款,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等。

[案例5]在常州1993年,一青年刚从学校毕业便进入一家银行工作,看着这许许多多的钞票,便眼花了。于是,便用电脑挪用公款,结果事发入了牢门,可谓“刚出校门,便进牢门”。青少年永远走在时代的前端,懂电脑也有水平,但用这干了什么?没有法制观念的人最终毁发自已。【未成年犯罪的案例2016】

(6) 涉毒犯罪:即与毒品有关的犯罪。犯罪会引发其他犯罪,为了吸毒,男的去偷、去抢。甚至杀人无恶不作;女的卖淫、诈骗,样样“能干”。常州仅97年-99年两年中毒品犯罪便增长了344%,真是一个惊人的数目。毒品的万恶之源,也能轻易毁掉一个人的前程,破坏一个家庭的美满。

[案例6]吴某,男23岁,南京市人原系南京某医院住院处出纳员,一个偶然的机会,吴在一朋友家聊天时看见一些朋友在偷食白粉,他经不住朋友的诱劝,便跟着吸了几口,便上了瘾,不久便花完了自已的积蓄,自然打上了截留病人付款的主意。短短两年间便贪污共94万元,吴某身为国家医院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截留公款,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已将巨额公款秘密侵吞,故构成贪污罪。吴某的堕落告诫我

们,青少年交友一定要慎重,千万不能与那些品行不良、心术不正的人同流合污。古训云:“近朱者赤,近墨者黑”。这仍是我们今天交友的警言。

原因篇

青少年违法犯罪原因是复杂的、多方面的,既有社会环境方同的因素,又有青少年自身生理、心理方面的因素。改革开放以来,青少年成长的社会、学校、家庭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出现了许多影响青少年成才的新情况、新问题。

1、 社会因素。这主要体现在:一、对青少年道德法制教育薄弱;二、各种错误思想观念的侵蚀;三、不良精神文化产品的毒害;四、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五、不健康娱乐场所的诱惑;六、青少年就业岗位不足;七、青少年活动场所不足。

[案例1]王某,湖南省辰吴县锦滨比乡人,今年17岁。年龄虽不大,但他所犯的罪行却令人发指。去年9月,年满16岁的他因与父母赌气而离家出走,到深圳闯荡江湖。在大街上流浪了一星期后,被一位“好心”的台湾老板看中。台湾老板叫他当保安,每月付工资1000元,可王干了2个星期分文未得。台湾老板见他赚钱心切,便对王说:想赚大钱,只要按我的话去做“。于是台湾老板便让王跟随另外2个台湾人、1个浙江人、1个湖北人去干活。台湾老板给他们5人10只手机,1个侦码器,让他们专门盗用他人的电话号码打国际声讯电话和色情电话。 王跟着4个成年人,先后在深圳打了1天,在武汉打了2天,在常州打了2天。成年人负责打电话,王负责记下时间,报给在深圳的老板,然后再由台湾老板和香港通讯台结帐。5天中,王等5人疯狂拨打电话,话费高达726万元。终于被我市警方在常州某火锅城抓获,台湾老板也于青岛就擒。

王某的犯罪之路因素众多,但很关键的一点就是台湾老板的教唆。社会是复杂的,对于单纯幼稚的未成年人来说更是深不可测。如果我们不学法律、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加之形形色色的施编调唆,只会“一失足而成千古恨”。

2、 学校因素。这主要体现的:一、忽视学生思想品德心理素质的培养;二、法制教育课教学效果不佳;三、对“双差生”缺乏有效的教育手段;四、学生管理、校园管理存在漏洞;五、解决辍学失学问题重视不够。

[案例2]他叫李学辉,才16岁,少年英俊,是湖北琥汉无线电工业学校学生,先后担任学校团支部书记,学生会委员、保卫部副部长等职。但是在1996年6月25日不幸发行了,那天上午上完课后,当班的卫生值日龚某某按规定打扫卫生就回宿舍了。劳动委员张某知后前去“质问”,龚自知理亏,但不肯认错,还骂句粗话。同学卢某见龚不值日还骂人即说了他两句,龚某即恼羞成怒,拿起一张凳子要向张某砸去„„,李学辉刚好回到宿舍,见此状,急加以制止,并调解。事态稍平息,大家散开时龚某突然又拿起一块砖头砸向张某、卢某,然而砖头却击中了李学辉的眼睛并击碎了玻璃,被砸碎的玻璃碎片刺进了李的眼球,致使李十级伤残。

李学辉一个花季少年,人生的乐章才刚开始谱写,然而如花青春,如何面对无奈伤残?这个惨痛的教训使我们清楚认识到,当今相当一部分学校在德育、法制环节十分薄弱,而只抓“智育”。一幕幕本不该发生的惨剧在发出无声的警钟:德育,智育,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我们的校园永远是“明朗的天”。

3、 家庭因素。这主要体现在:一、家庭教育方法不当;二,家庭不和睦父母离异对子女的影响。

[案例3]1997年12月8日至11日,郑某(时年16岁,男)伙同另三名被告人窜常州红星新村,勤业新村、劳动新村等地,采用撬门入室等手段盗窃作案6起,总价值4万余元。案发后,郑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常言道:“无风不起浪,事出必有因”。郑某的犯罪动机并非先天性,而与家庭教育息息相关。郑某出生于一个经济较富裕的家庭,被全家视为“掌上明珠”,“饭来张口,衣来伸手”,久而久之形成骄横脾气。上小学后,贪无,花钱“雇”同学做作业,逃学,勉强读完小学。但其父母仍“无动于衷”,郑整天游荡,后结识三个“哥儿们”,为了“赚钱”,铤而走险,去盗窃,终于锒铛入狱。

青少年犯罪并非天性,他们是由种种客观感主观的因素在潜移默化中逐步蜕变而成的,其中家庭教育便是重要一课。

青少年犯罪案例
未成年犯罪的案例2016 第四篇

青少年犯罪案例

案例一

2002年3月7日傍晚5点多钟,南京市××村中学门前。

初三某班的学生和往常一样说说笑笑地走出校门。4名男生突然被人从身后分别架住双臂,强行带到龙蟠路边的花卉广场。到此之后,并不知道发生了什么事情的4名学生大吃一惊,身边“护驾”的人由原先不到10人,一下激增近50人。对方简短地几句谩骂之后,这伙人毫不顾忌广场上众多市民在场,蜂拥而上轮番对他们狂殴暴打。

随着施暴程度的不断升级,4名无辜学生被这伙人从花卉广场一直拖打进情侣园的树林中。面对40多名轮番上阵的施暴者,4名学生在书包、木棒及拳脚的蹂躏下,相继被打倒在地。其中一名姓徐的男生,被打得浑身是血蜷缩在地上后,仍未被这伙丧心病狂的恶徒放过。施暴者疯狂地将其当作足球,轮流助跑后“发射”这个“点球”。另一名身材较胖的男生,遭重创的头部肿得像只皮球。当施暴者散去后,2名伤势较轻的男生,将昏死过去的徐某扶起后送回家。后经医院诊断,徐某的左肾破裂需手术摘除。

警方查明参与施暴的40多名暴徒和帮手,都是在校的中学生,分别来自南京市第××中学、××湖职业中学、××桥中学。3月12日,南京市玄武警方将19名涉案嫌疑人擒获。

引发这场聚众斗殴的事由,竟是两名学生在网上的对骂。

春节前,南京市第××中学高一的一名学生上网聊天,与一网友发

生“口水战”。对骂中,他了解到对方是××村中学的学生。“口水战”中败北的他,回校后便将此“不幸屈辱”向同年级的司某和张某倾诉。在校内混得有点名气的司某和张某听后大怒,同时表示帮其摆平对方。3月7日,司、张两人通过各自的初中同学等关系,从三所中学纠集近50名帮手,杀气腾腾来到××村中学附近设伏。至于被打4人中,哪一个是和第××中学高一某学生网上“对骂”的学生,他们对骂了些什么,参加这起群殴的大多数学生都不知道。

案例二

发生在南京的一起学生长期结伙盗窃案件。

6名团伙成员在案发时平均年龄不到18岁,他们同校同班同宿舍,最令人吃惊的是他们所学专业竟然是保安。

在南京公安机关的预审室里,17岁嫌疑人小力供述他们的违法犯罪事实:两年前我带着录取通知书来到学校报到,同宿舍6个同龄的同学成为好朋友,好“哥们儿”。不久,我们耐不住学校严格管理的业余寂寞,大家一商量就决定溜出去“热闹热闹”。从此,我们经常是集体翻墙头出去喝酒抽烟。

日久天长老是喝酒抽烟,大家都有点烦,再说家里给的钱老是这样花也不太够。一天晚上,几个哥们在外面喝啤酒,也点不起什么菜,都觉得很无聊。当时有人说,老是这样不好玩,咱们不如顺便去“拿”点东西。借着酒劲大家都很赞成。

从那以后,他们时常夜里酒足饭饱后,就一块到附近一些中小学校

【未成年犯罪的案例2016】

行窃。由于学习的是保安专业,对刑法、公安业务、保安管理知识等有很多的了解,起初,他们盗窃也还算有点节制,只是“拿”些铅笔、橡皮擦、牙刷、毛巾和书本等,不“拿”太值钱的东西。当然,因为懂专业知识也使他们作案比较谨慎,相当注意不留痕迹等反侦察的问题。

后来,经常作案胆子就大了,把学习的法律知识都抛到脑后,什么值钱就“拿”什么,几个哥们儿有福同享,作案时互相提醒,每次都很顺利,对仅仅到中小学“拿”点东西不感兴趣了。最后一次大家商量,快毕业了,今后要分配到不同单位,6个人没机会一起“拿”了,决定干点大的,就去了那家手机店。

因为他们几个是“铁哥们儿”心齐,有事经常能互相“打掩护”,先后盗窃的财物达到将近元,学校和家长都没能发现。

6名学法不守法的少年,最终得到的不是毕业证书而是法院的判决书。

案例三

犯罪嫌疑人余某某,男,汉族,17岁,初中文化,四川省人;犯罪嫌疑人张某,男,汉族,18岁,初中文化,四川省人,犯罪嫌疑人伍某某,男,汉族,16岁,初中文化,四川省人。

犯罪嫌疑人余某某因丢失一部手机,其怀疑与其曾同住的于某和覃某偷了其手机,于是在2004年12月31日晚上,纠集了犯罪嫌疑人张某、伍某某,对来其宿舍拿行李的被害人于某和覃某进行殴打,不让该二人离开,其间,余某某将于某的头打破,还用烟头烫伤覃某,以此来逼两被害人承认有偷其手机,犯罪嫌疑人张某和伍某某帮助余某某对被

害人于某和覃某进行看管,一直到第二天中午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将该三名犯罪嫌疑人抓获为止,检察机关对该案审查后以非法拘禁罪对该三名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

案例四

案发时间:07年10月10日下午17点20分

经过:安徽建设学校(南区)学生陈红军(工民建4班)听说郑颖(工民建3班)在葛大店附近网吧上网,邀本校学生马欣、袁旭东等五人去网吧找到郑颖,说:“你上午和我说要和我打架,现在就打。”郑颖接着说:“我没有找到人,到星期五再打。”这时陈红军安排同去的马欣打一部出租车在旁边等候,便立即从身上拿出携带的刀具朝郑颖刺去,连刺5刀,6处伤口,其后陈红军上了马欣准备的出租车离去。

结果:郑颖大腿中3刀,臀部中1刀,左胸部中1刀,经抢救郑颖脱离了生命危险。根据刑法第234条之规定,陈红军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嫌疑;从伤势看,致人重伤。现公安机关介入正在处理,陈红军等人在逃。

案发主要原因:陈红军的女朋友马欣与郑颖住在一个宿舍,长期关系很紧张,于当日上午陈红军故意撞郑颖引发下午网吧伤人事件

案例五

案发时间:05年5月14日

经过:某省电大直属学院04级学生袁旭东偷窃本班同学钟某(住在袁某的对面宿舍)放在床上的手机一部(价值1720.00元),并查出袁利用学生干部的工作之便,偷窃南教学楼教师办公室电脑主机一部。

结果:经公安部门审理,违反刑法第264条盗窃罪之规定,财物进行折款,未给予判刑。根据国务院劳动教养例条之规定,给予劳动教养2年处罚,并责令父母对所盗物品折价后款项给予赔偿。

案例六

以为未满18岁作案,就不会被判刑,2004年9月,开平4名16岁少年铤而走险,回原就读中学用暴力殴打、搜身、恐吓等手段,对男宿舍15名男生实施抢劫,抢得人民币111元,全部用于吃喝玩乐,最终触犯法律被判刑。近日,开平市人民法院分别判处4名少年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000元。

案例七

抢钱为女友过生日

2005年11月3日晚上8时许,某大学大一新生周新民和李林、张永打电话约好在校门口见面去敲诈学生钱财,好给女友买礼物。3人一起打了辆黑车来到该学校,借着夜色蹿到了该校后山附近的环山路寻找目标。一个正单身行走的男学生赵成进入了3人的视线,3人悄悄围上前去,拦在了毫无准备的赵成面前,对赵成拳打脚踢,逼其交钱。赵成被这种阵势吓傻了,立即老实地掏出了身上仅有的15块钱。周新民等人一见只有这点钱,又是一轮打骂。屈服于淫威,赵成表示自己还有一个手机放在宿舍里,随后3人逼迫其说出宿舍地点,并强行拿了他的钥匙,到其宿舍拿走了赵成价值近2000元的手机。日前,3名嫌疑人因涉嫌抢劫罪被提起公诉。

2016年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总结
未成年犯罪的案例2016 第五篇

2015年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总结

xx镇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紧紧围绕“减少和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这条主线,进一步发挥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组成员单位的职能,切实加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并结合我镇的实际情况,充分发挥共青团的组织优势,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开展了形式多样、内容丰富、主题鲜明的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工作和活动,为营造青少年健康成长,确保社会的稳定发展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一、健全机构、完善机制,深入探索新形势下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规律

进一步健全机构,充分发挥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组各成员单位的职能作用,不断完善工作机制。 2015年,我们共召开三次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领导组会议,研究新形势下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新特点,对全年的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加强了各单位的联系,形成有效的联动机制。同时充分发挥共青团的组织优势,从镇团委到各基层团支部都把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放在重要位置,列入议事日程,针对各村、各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有效的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计划措施,深入细致,实事求是的开展工作。

二、大力开展法制教育宣传活动,增强青少年的法制观念

青少年正处于身心发展的关键阶段,正确辨别事物的能力不够,非常容易受到各种错误思想的侵蚀。镇团委曾次对他们进行法制教育,从小树立正确的思想道德和法制观念非常重要。2015年,我们通过团支部,深入开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宣传,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精神,充分利用学校报刊、村广播等形式,加大宣传力度,教育广大青少年遵纪守法、依法办事,努力从根本上消除青少年违法犯罪滋生的因素。积极为青少年提供法律援助,以“维权、预防、教育”为主要目标。积极与镇司法局、派出所等有关部门联合,为权益受到侵害的青少年提供法律援助。最大限度地体现法律援助的意义,也更为有效地维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我们根据工作需要,主动在中小学建立维权阵地。充分发挥校园橱窗、板报、校报,校园电视台、网站、红领巾广播站等团队宣传渠道,对《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进行宣传。一方面是利用学校的资源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研究工作,另一方面学校也利用我们的优势加强对学生的法制教育。

三、以学校为重点,加大对青少年的思想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提高学生的自我防护意识

学校是青少年接受教育的主渠道,在校学生是青少年的主体。为此,我们特别重视对在校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和法制观念教育。今年,我们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要求,依托学校,积极推进思想道德教

育和法制教育,根据青少年自身的特点,营造符合他们认知规律的学习环境。继续大力推行中小学聘请法制副校长的做法,把对学生的法制教育和思想道德教育贯穿在日常的教学活动中。都根据自身的特点,开展法制教育活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xx镇中学在今年9月份邀请镇司法所所长到学校给学生进行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和青少年自我防护知识及宪法知识讲座,全校800名学生受到了教育。促进了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有效地预防了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发生。

四、优化青少年成长环境,实施中小学“校园净化工程”

针对组织、强迫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黑恶势力,不良文化产品,毒品、黑网吧及违法违规网站等问题,xx镇团委充分发挥“网吧义务监督员”的职责,定期联合派出所、司法所等相关部门对学校周边网吧、游戏厅等场所进行集中整治。各学校团队组织也定期到学校周边网吧、游戏厅等场所进行检查,对经常出入这些场所的在校生进行“一对一”的说服教育,帮助青少年认清这些不良场所对他们成长和学习所造成的潜在的危害,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营造一个良好的气氛。在中小学生中开展“远离不良文化”教育活动,杜绝淫秽色情“口袋

本”图书,学生彩票等不良文化产品进入校园。

加强青少年禁毒志愿者队伍建设,以宣传教育为主要手段,有效遏制青少年毒品犯罪活动。各级团组织还通过召开主题班队会、读书会、演讲赛等活动,举行千名青少年学生拒绝毒品签名仪式,开展“青少年远离毒品行动”,让广大青少年主动认识毒品对身心健康的危害。

五、建立健全青少年帮扶工作机制,加强对重点、特殊青少年群体的教育和管理全面开展未成年人普查工作,了解需要重点关注的青少年的基本情况。重点抓好进城务工子女,下岗职工子女、农村困难儿童以及残疾青少年等特殊和困难群体的帮扶工作。深入开展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创建工作、“真情助困进万家”扶贫帮困行动、“托起明天的太阳”行动、特殊群体儿童情况调查、创建快乐成长服务站,关爱和服务城乡特殊和困难少年儿童。启动“同一片蓝天,同一样笑脸”——手拉手互助计划,着眼于农村及学校少先队建设和发展,通过希望工程不断拓宽筹资渠道,为手拉手活动提供资金支持,让少年儿童得到实实在在的帮助与教育。

加强青少年社会事务管理,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主动为社区闲散青少年、服刑人员子女、问题青少年等群体提供帮助。加大对中小学生、贫困大学生等相对弱势青少年群体的保护力度。大力推动xx镇建立预防组织,完善预防组织成员联席制度,强化考核机制,发挥预防办参与处理、协调、督办与青少年权益相关的事务中的积极作用。篇二:镇中心初中年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总结

镇中心初中

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总结

在县教育局和镇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和帮助下,我校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为切实推动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深入开展,促进各项工作措施的全面落实,根据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任务要求,开展了一系列活动,取得了一定成效,现对全年工作进行总结如下:

一、明确指导思想,加强青少年的思想道德建设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不断完善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组织机构建设,加强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和思想道德建设,提高青少年综合素质,增强未成年人自我保护和抵御不法侵害的能力,努力为我镇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为维护我校稳定做出贡献。

二、健全组织机构,明确职责任务,充分发挥各自职能

根据我校实际情况对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组成进行了进一步调整、充实与完善,由镇派出所所长任法制校长。各部门按照领导小组统一部署,明确职责任务,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密切协作配合,切实为青少年远离犯罪、遵守法纪创造出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发挥法制校长作用,以各种形式警示学生,提高法律意识发挥法制校长作用,紧贴学生实际,以法制校长宣讲手册《知法守法、远离危险、远离犯罪》为基础,以“远离危险、远离犯罪”为

主要内容定期举办法制专题讲座。法制校长结合学生、学校、家庭、社会的现状,对青少年犯罪典型案例进行剖析,说明目前青少年犯罪主要原因是对法律的茫然和无知,重点讲解了什么是违法行为、什么是犯罪,同时采用互动形式就同学们提出的各种法律问题进行解答,提高了学生的法律意识,自我保护意识,使他们能学法、知法、守法、用法,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抵御不法侵害。同时,由镇派出所民警、司法所同志不定期向师生汇报近期镇域内违法犯罪的典型案例,并邀请校外法制辅导员举办法制报告会,向师生们介绍了《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青少年维权法》等相关的法制法规。使师生及时了解当前违法犯罪的状况,进一步敲响警钟。增强了全体师生的法制意识、遵纪守法的意识及对违法犯罪的防范意识,提高他们的自我保护能力。

四、发挥教师、学校、家长共同作用,构建预防网络

加强教师的法制观念,通过加强师德教育,增强了广大教师监督保护学生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宣礼讲法,及时帮助、引导学生远离犯罪,特别是关注问题学生学习、生活问题;发挥学校主渠道作用,将法制教育列入教学大纲,切实保障法制教育落到实处;利用家庭这个青少年成长教育的重要课堂,努力提高家长的法制意识和教育方法,耳濡目染宣传守法意识,营造家庭和谐、守法环境。

五、充分利用各种纪念日,开展有针对性的法制教育

镇预防工作小组因地制宜的把握禁毒日、公民道德实施纲要纪念日,法制宣传日等有利时机,有针对性和侧重点的成功举办了系列法

制宣传教育活动。如在“普法宣传日”走上全镇各主要街道,张贴挂图、发放宣传单,向每位社会成员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知识,并现场进行法律咨询服务;号召学生做小小宣传员,与家长、邻里进行交流;开展“珍爱生命、远离毒品”活动,向未成年人宣传毒品危害,普及毒品预防知识,组织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知识竞赛。营造法制氛围,取得良好效果。

六、提高自我保护、安全自救意识,抵御侵害能力

预防工作小组非常关注我镇未成年人身心变化,不断加强自护能力的培养,通过青春期教育、心理生理辅导、避险救护演习,引导他们克服成长期综合症状,抵御不良思想侵蚀,提高自我保护能力。联合计生办启动了“青春期性教育”系列活动,通过讲座、游戏及知识竞猜等活动,传播青春期知识;邀请民警为师生上交通安全课,培养学生遵守交通法的良好习惯。在寒暑假到来前,对学生出游、饮食、防火、防水、防电、禁放烟花等行为进行教育,并开放活动场所,保障学生平安祥和的度过假期。通过种种措施使学生掌握必要必备的自防自救方法,提高自我预防和自我保护能力。

七、结合文明礼仪教育,加强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

为迎接奥运,全市范围内在开展文明礼仪教育实践活动。在这样的形势下,我校预防工作小组紧密联系当前重点工作,实现了将预防青少年人犯罪与文明礼仪、公民道德宣传教育实践活动紧密结合,教育青少年做文明守法公民,杜绝了违法犯罪现象发生。我校预防工作 小组切实配合镇文明礼仪宣传教育实践活动,将文明礼仪教育同法制宣传教育有机衔接起来,在全校青少年中发出倡议“塑造讲文明、重礼仪、遵纪守法的当代青少年良好形象”,组织了文明礼仪进校园活动,积极组织学生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在公民道德宣传月期间,从社会关注的问题入手,广泛开展道德实践活动。组织青少年走上街头整治镇域环境,用实际行动宣传公民道德,监督不良行为,教育群众、感染自己;重阳节、中秋节期间发动学生对敬老院及各村军烈属及孤寡老人进行慰问;举行以弘扬传统文化为主题的“国文经典”诵读展示活动,使学生从小受到五千年文明的洗礼。

八、建立预防长效机制,加强沟通、逐步完善队伍建设

坚持每月召开联系会议,沟通信息,协调、督促、落实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教育、管理、服务等相关事务。及时对工作出发现的各种问题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在保护青少年权益的基础上,通过预防、挽救、教育感化等方式妥善解决各种问题。

逐步完善帮扶队伍建设。通过在学校,发挥集体作用,对问题学生进行一帮一、多助一接对帮教活动;加强校园内外治安工作力量,确保学生人身安全和稳定的教育教学秩序;加大社会关注力度,保障青少年合法权益,通过社会帮扶解决困难的青少年的生活、家庭问题,减少或杜绝因过早辍学步入社会或因贫困问题走上违法道路的现象发生。

总之,预防青少年人违法犯罪工作,我们还要继续努力,开拓创新,勇于进取、扎实工作,积极探索新时期、新形势下预防青少年人

违法犯罪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新途径,进一步规范预防办组织机构,加强沟通与联

系,在继续扎实作好基础性工作的同时,继续增加教育宣传活动次数,大力推进工作向纵深发展,创造性的开展适应青少年特点的工作,不断提高我校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整体水平,创造更加良好的成长环境,使青少年远离犯罪、健康成长。

年12月26日篇三: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总结

启英外国语学校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总结

在区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下,我校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紧紧围绕“减少和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这条主线,进一步发挥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能,切实加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深入开展,促进各项工作措施的全面落实,根据市、县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任务要求,开展了一系列活动,确保社会的稳定发展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一、明确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不断完善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组织机构建设,加强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和思想道德建设,提高青少年综合素质,增强未成年人自我保护和抵御不法侵害的能力,努力为我校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为维护我校社会稳定做出贡献。

二、健全组织机构,为强化“预防青少年犯罪”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供组织保障。 为使“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 工作有效进行,根据我校实际情况对镇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调整、充实与完善:由校长任组长,副校长任副组长,镇派出所所长任法制校长。。各成员单位按照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明确职责任务,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密 切协作配合,切实为青少年远离犯罪、遵纪守法创造出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不断加强学校、家庭、村级三方面联动,努力构筑“三位一体”的法制教育网络。

1、巩固和完善课堂教学主阵地。采取传授法律知识和提高文化知识相结合、法制教育和思想道德教育相结合的方法,根据课堂改革和教学要求,将法制教育纳入正常的教学计划,同时,在校内还专门设立广播站、板报及橱窗等法制宣传栏。

2、加强依法治校工作。各校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把学校的各项管理工作纳入法制教育轨道,保证了学校有一个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校领导高度重视加强师德教育,提高教师的法制观念和法律素质,发挥教师在教书育人、依法办事等方面的表率作用。增强了广大教师监督保护学生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宣礼讲法,及时帮助、引导学生远离犯罪,特别是关注问题学生学习、生活问题。同时还不断加强学校社会综合治理工作,落实预防在对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各项措施,发挥学校主渠道作用,将法制教育列入教学大纲,切实保障法制教育落到实处,为师生们提供一个和谐、安全、健康的学习、生活环境。

3、注重家庭、村级的法制教育工作。进行法制教育的同时也对学生家长加强法制教育,提高家长们的法律素质,充分发挥家庭在强

少年法制教育中的积极作用,充分利用家庭这个青少年成长教育的重要课堂,努力提高家长的法制意识和教育方法,耳濡目染宣传守法意识,营造家庭和谐、守法环境。通过举办讲座、法制教育展览、演出法制节目等法制宣传活动,努力营造青少年法制教育的良好环境。

四、发挥法制校长作用,不断加强对学生的普法教育。

发挥法制校长作用,紧贴学生实际,以“远离危险、远离犯罪”为主要内容,定期举办法制专题讲座。法制校长结合学生、学校、家庭、社会的现状,对青少年犯罪典型案例进行剖析,说明目前青少年犯罪主要原因是对法律的茫然和无知,重点讲解了什么是违法行为、什么是犯罪,同时采用互动形式就同学们提出的各种法律问题进行解答,提高了学生的法律意识,自我保护意识,使他们能学法、知法、守法、用法,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抵御不法侵害。同时,由镇派出所民警、司法所同志不定期向师生汇报近期镇域内违法犯罪的典型案例,向全体师生介绍了《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青少年维权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知

识。深化未成年人的道德素质教育和法制宣传工作,使师生及时了解当前违法犯罪的状况,进一步敲响警钟及提高同学们的自我保护能力。

五、以活动为载体,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为青少年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

1、充分利用各种纪念日,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教育。

预防工作小组因地制宜的把握禁毒日、公民道德实施纲要纪念日,法制宣传日等有利时机,有针对性和侧重点的成功举办了系列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如在“普法宣传日”走上全镇各主要街道,张贴挂图、发放宣传单,向每位社会成员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知识,并现场进行法律咨询服务;联合司法所、派出所、综治办等部门进行反邪教警示教育活动,号召学生做小小宣传员,与家长、邻里进行交流;开展“珍爱生命、远离毒品”活动,向未成年人宣传毒品危害,普及毒品预防知识,营造法制氛围,取得良好效果。

2、遵守交通法规,提高安全意识

开展了以“遵守交通法规,提高安全意识”为主题的教育活动,以真实的案情让中学生进一步重视交通法规,了解并掌握行车走路的安全常识,从而减少交通违法行为和发生交通事故。

3、提高自我保护、安全自救,抵御侵害能力

不断加强自护能力的培养,通过青春期教育、心理生理辅导、避险救护演习,引导他们克服成长期综合症状,抵御不良思想侵蚀,提高自我保护能力。联合计生办启动了“青春期性教育”系列活动,通过讲座、游戏及知识竞猜等活动,传播青春期知识;邀请消防中队在举行了实地灭火演练,增强了学生的消防安全意识;在寒暑假到来前,对学生出游、饮食、防火、防水、防电、禁放烟花等行为进行教育,

并开放活动场所,保障学生平安祥和的度过假期。通过种种措施使学生掌握必要必备的自防自救方法,提高自我预防和自我保护能力。总之,在镇党委、政府和镇综治委、派出所司法的正确领导帮助下,在各单位的积极配合下,我校预防青少年人违法犯罪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广大青少年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都有较大幅度的提高,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青少年的成长环境得到进一步优化。但是,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我们工作还存在很大的不足,离社会和青少年的需要还有较大的差距。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还要继续努力,开拓创新,勇于进取、扎实工作,积极探索新时期、新形势下预防青少年人违法犯罪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新途径,进一步加强预防小组各成员单位间的沟通与联系,增加宣传教育活动次数,扎实开展工作,不断提升我镇预防青少年人违法犯罪工作整体水平。

2016关于即时聊天工具诱发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调查分析报告
未成年犯罪的案例2016 第六篇

关于即时聊天工具诱发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调查分析报告

20**—20**年**市检察机关共受理借助手机移动聊天工具实施未成年人的犯罪51件63人,被诱骗后发生性关系的被害人有35人,不法分子给未成年女孩的身心健康带来了严重摧残,社会危害大,就此,**市妇联和法院、检察院联合进行了调研。

一、案件的主要特点

1.性侵对象以在校中学生为主,年龄集中在14周岁以下。尤其是安全防范意识较弱的女生容易被不法分子假借交友名义,诱骗后发生性关系。经查,35名被害人中,有24名系在校中学生,占68.6%,年龄集中在12—**周岁。遭受性侵后,她们的学生生活受到严重影响,厌学、逃学,甚至辍学现象时有发生。

2.犯罪嫌疑人多为成年人,且明知对方未满十四周岁仍实施作案。犯罪分子利用移动即时聊天工具GpS定位搜索功能,查找并结交附近的未成年女孩,采取花言巧语、略施恩惠等手段与其发生性关系。在该类案件63名犯罪嫌疑人中,成年人47人,占74.6%,其中45人涉嫌强奸罪、2人涉嫌强制猥亵妇女罪。强奸犯罪大多系嫌疑人在明知对方未满**周岁情况下实施。

3.犯罪多发生在价格低廉的宾馆旅社,违法留宿未成年人问题严重。51件案件中有31件是发生在宾馆旅社等住宿场所,占60.8%。犯罪嫌疑人单独开好钟点房或住宿房间,再将涉世未深的未成年女孩带到房间实施性侵。住宿场所的经营者对多人混宿、幼女留宿等非正常现象视而不见,违法开房问题严重。

二、此类案件增多的原因分析

1.未成年人自我防范能力弱,依法维权意识淡薄。未成年人对移动即时聊天工具存在较强的新奇感,又缺乏足够的社会经验和自我保护能力,易上当受骗。一旦受到性侵时,常常不知或不敢反抗,事后也不告发,维权意识淡薄,增加了犯罪嫌疑人的侥幸心理,导致继续实施作案。**市检察院办理的20件此类案件均是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的,无1件系被害人主动报案。

2.监护人监管不到位,容易成为不发侵犯的目标。35名未成年被害人多为留守、父母离异的儿童或孤儿,她们或与祖父辈生活在一起、或寄养在亲戚家,缺少安全有效的监护。如刚满**周岁的被害人B某,父母常年在外经商,缺乏有效监护,20**年5月犯罪嫌疑人A某通过手机微信,以交友为由将B某骗至其姐姐家,采取暴力手段两次和B某发生性关系。

3.旅店行业管理不规范,一些经营者社会责任缺失。相关部门对一些服务业的不规范经营、违规经营监管不力和打击力度不够,加之一些经营者缺乏社会责任,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如C某强奸、猥亵儿童、敲诈勒索案中,公安机关经调查发现C某每次均以30-40元的价格开好钟点房后,明目张胆地将未成年被害人带至房间实施强奸、强制猥亵犯罪,涉案的两家宾馆经营者不仅未按规定实行住宿登记,且明知开房情况不同寻常,也未采取任何措施阻止,凸显社会良知和责任缺失。

4.软件防范措施不健全,对未成年人使用聊天工具监护不力。

如未成年人注册使用移动即时聊天工具时,运营商虽然在申请时标注一定的条件限制,但均形同虚设,致使未成年人使用即时聊天工具及犯罪分子通过真实或虚拟的身份结识到使用该工具的未成年人都十分容易,这不仅导致诸多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发生,也给公安机关侦破案件带来困难。

三、遏制此类犯罪的建议

1.提高法制宣传针对性,使教育深入每个家庭。司法部门、妇联、学校应结合典型案例,在严格保护被害人隐私的基础上,加强未成年人防范性侵等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辨别和应对能力。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及农村基层组织应采取行之有效的方式,开展保护未成年人性权利的法制教育,将宣传真正深入到基层,深入到每个家庭,切实提高基层群众的守法观念和维权意识。

2.强化社会化预防合力,营造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环境。家长、学校等应加强对青春期未成年人的引导和关护,切实肩负起监护和教育责任。对于留守儿童、单亲家庭的儿童或孤儿,全社会更应加强教育关爱和帮扶,对于失管未成年人,民政、妇联、村(居)等相关部门要依法负起责任,为其指定监护人或自己承担监护责任。同时,妇联、团委、司法、教育、宣传等部门需要共同努力,不断完善相关配套措施机制,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未成年犯罪的案例2016】

3.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不断净化移动聊天运营环境。国信办、工信部、公安部等相关部门应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对移动即时聊天工具的运营进行专项整治与规范,对未成年人使用聊天工具的保护与限制落到实处,尽快增加相应交友安全警告信息提示等,尽早实现移动即时聊天工具实名制,让使用者在心理上有所戒备与约束,也让不法分子无机可乘。

(编辑:露露)

2016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调查报告
未成年犯罪的案例2016 第七篇

托起明天的太阳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调查报告

课题小组成员:

课题指导老师:

主导课程:政治

一、研究目的:对未成年人犯罪进行深入的思考,向社会发出呼唤。

二、论文摘要:

由于市场经济尚未成熟,复杂的社会生活给心智远未成熟的青少年带来了视觉、心理、物质等方面的冲击,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现象日趋严重,且向低龄化、团体化、暴力化、突发性、智能化、涉毒犯罪等方面发展。青少年违法犯罪是由社会、学校、家庭、个人各方面因素共同起作用的结果,但是最主要的还是由于个人法制意识不强,是非观念不明。面对此种严峻形势,社会、学校、家庭应全体总动员,共同营造一个有利于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青少年个人则应注重提高自己的心理素质,增强法制观念,砥砺奋发,早日成为国家栋梁。

三、研究报告:

警 告 篇

--青少年犯罪理象不容忽视

青少年(14-25周岁)犯罪在我国刑事案件中占50-70%。未成年(14-18周岁)犯罪已高达12%,这些民族的未来,国家的希望正在走向罪恶的深渊。为了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我们研究了青少年犯罪的情况,发现青少年犯罪向以下几个方面发展了:

(1) 低龄化: 指14周岁以下的人犯罪,这部分少年犯罪的比例正在上升。

[案例1]张某,女,1989年7月1日生,金坛市某小学二年级学生。1998年8月10日下午到陈某家去玩,无意中发现了一扎现金,便偷回了家,对其爷爷谎称在路边捡到的,小小幼童见钱眼开,这说明在商品经济条件下,金钱对小孩的影响是多么大。作为孩子的家长教育孩子时,是向他(她)灌输金钱至上呢?

(2) 团伙化:青少年幼,不懂法律,在社会上交了不当的朋友,几个人谈在一起便气壮如牛。经常会生刑事案件,在青少年所有的犯罪案件中,有60%的团伙犯罪。

[案例2]张某(男17岁),刘某(男17岁),唐某(男18岁)于1997年11月某日下午3时许,去常州市某溜冰场溜冰,这四个人在一位满某的唆使下竟敢在光天化日下进行抢劫,可悲的是当时他们还不知道这是犯罪行为,刘某甚至认为“万一出事,顶多罚款”。他们走下抢劫犯罪道路不是偶然的,张某等从小便不爱读书,留级二次,混到小学毕业就不念了,和社会上一些不三不四的人搭在一起,打游戏机,逛舞厅,这结果便可想而知了。

(3) 暴力化:暴力犯罪指不仅侵犯财产而且危害人身健康与生命,如强奸、杀人、绑架等。

[案例3]1997年10月28日晚,王峰的女友×××向王峰哭诉郗×对其动手动脚,王问,还有什么动作了女友最后说郗峰强奸她,王峰听后怒火燃烧,便伙同好友陆某一同赶去把郗某杀了,女友被人强奸是很伤心的事,理智的做法是,保管好物证,向公安机关报案,计法律来处罚强奸犯,切不可有报复的念头,行凶伤害致人死亡,后果严重自已也逃法网。

(4) 突发性:青少年由于一时冲动而犯下的罪行,这种犯罪没有预谋,但青少年由于年少气盛而一时无法控制自已的情感,而犯下的罪恶。

[案例4]常州某中学由于考试后,某宿舍四个人在宿舍打“三打一”由于一张牌的争执而吵了起来。张某牙尖嘴利,王某说不过他,便从枕头底下拿出一把刀,连捅张某数刀,张某抢救无效而死亡。一个所轻的生命便这样消失了,就难道仅仅是为了争一张牌吗?

(5) 智能化:青少年利用电脑、互联网等高科技犯罪。如利用电脑挪用公款,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等。

[案例5]在常州1993年,一青年刚从学校毕业便进入一家银行工作,看着这许许多多的钞票,便眼花了。于是,便用电脑挪用公款,结果事发入了牢门,可谓“刚出校门,便进牢门”。青少年永远走在时代的前端,懂电脑也有水平,但用这干了什么?没有法制观念的人最终毁发自已。

(6) 涉毒犯罪:即与毒品有关的犯罪。犯罪会引发其他犯罪,为了吸毒,男的去偷、去抢。甚至杀人无恶不作;女的卖淫、诈骗,样样“能干”。常州仅97年-99年两年中毒品犯罪便增长了344%,真是一个惊人的数目。毒品的万恶之源,也能轻易毁掉一个人的前程,破坏一个家庭的美满。

[案例6]吴某,男23岁,南京市人原系南京某医院住院处出纳员,一个偶然的机会,吴在一朋友家聊天时看见一些朋友在偷食白粉,他经不住朋友的诱劝,便跟着吸了几口,便上了瘾,不久便花完了自已的积蓄,自然打上了截留病人付款的主意。短短两年间便贪污共94万元,吴某身为国家医院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截留公款,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已将巨额公款秘密侵吞,故构成贪污罪。吴某的堕落告诫我们,青少年交友一定要慎重,千万不能与那些品行不良、心术不正的人同流合污。古训云:“近朱者赤,近墨者黑”。这仍是我们今天交友的警言。

原因篇

青少年违法犯罪原因是复杂的、多方面的,既有社会环境方同的因素,又有青少年自身生理、心理方面的因素。改革开放以来,青少年成长的社会、学校、家庭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出现了许多影响青少年成才的新情况、新问题。

1、 社会因素。这主要体现在:一、对青少年道德法制教育薄弱;二、各种错误思想观念的侵蚀;三、不良精神文化产品的毒害;四、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五、不健康娱乐场所的诱惑;六、青少年就业岗位不足;七、青少年活动场所不足。

[案例1]王某,湖南省辰吴县锦滨比乡人,今年17岁。年龄虽不大,但他所犯的罪行却令人发指。去年9月,年满16岁的他因与父母赌气而离家出走,到深圳闯荡江湖。在大街上流浪了一星期后,被一位“好心”的台湾老板看中。台湾老板叫他当保安,每月付工资1000元,可王干了2个星期分文未得。台湾老板见他赚钱心切,便对王说:想赚大钱,只要按我的话去做“。于是台湾老板便让王跟随另外2个台湾人、1个浙江人、1个湖北人去干活。台湾老板给他们5人10只手机,1个侦码器,让他们专门盗用他人的电话号码打国际声讯电话和色情电话。王跟着4个成年人,先后在深圳打了1天,在武汉打了2天,在常州打了2天。成年人负责打电话,王负责记下时间,报给在深圳的老板,然后再由台湾老板和香港通讯台结帐。5天中,王等5人疯狂拨打电话,话费高达726万元。终于被我市警方在常州某火锅城抓获,台湾老板也于青岛就擒。

王某的犯罪之路因素众多,但很关键的一点就是台湾老板的教唆。社会是复杂的,对于单纯幼稚的未成年人来说更是深不可测。如果我们不学法律、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加之形形色色的施编调唆,只会“一失足而成千古恨”。

【未成年犯罪的案例2016】

2、 学校因素。这主要体现的:一、忽视学生思想品德心理素质的培养;二、法制教育课教学效果不佳;三、对“双差生”缺乏有效的教育手段;四、学生管理、校园管理存在漏洞;五、解决辍学失学问题重视不够。

[案例2]他叫李学辉,才16岁,少年英俊,是湖北琥汉无线电工业学校学生,先后担任学校团支部书记,学生会委员、保卫部副部长等职。但是在1996年6月25日不幸发行了,那天上午上完课后,当班的卫生值日龚某某按规定打扫卫生就回宿舍了。劳动委员张某知后前去“质问”,龚自知理亏,但不肯认错,还骂句粗话。同学卢某见龚不值日还骂人即说了他两句,龚某即恼羞成怒,拿起一张凳子要向张某砸去……,李学辉刚好回到宿舍,见此状,急加以制止,并调解。事态稍平息,大家散开时龚某突然又拿起一块砖头砸向张某、卢某,然而砖头却击中了李学辉的眼睛并击碎了玻璃,被砸碎的玻璃碎片刺进了李的眼球,致使李十级伤残。

李学辉一个花季少年,人生的乐章才刚开始谱写,然而如花青春,如何面对无奈伤残?这个惨痛的教训使我们清楚认识到,当今相当一部分学校在德育、法制环节十分薄弱,而只抓“智育”。一幕幕本不该发生的惨剧在发出无声的警钟:德育,智育,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我们的校园永远是“明朗的天”。

3、 家庭因素。这主要体现在:一、家庭教育方法不当;二,家庭不和睦父母离异对子女的影响。

[案例3]1997年12月8日至11日,郑某(时年16岁,男)伙同另三名被告人窜常州红星新村,勤业新村、劳动新村等地,采用撬门入室等手段盗窃作案6起,总价值4万余元。案发后,郑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常言道:“无风不起浪,事出必有因”。郑某的犯罪动机并非先天性,而与家庭教育息息相关。郑某出生于一个经济较富裕的家庭,被全家视为“掌上明珠”,“饭来张口,衣来伸手”,久而久之形成骄横脾气。上小学后,贪无,花钱“雇”同学做作业,逃学,勉强读完小学。但其父母仍“无动于衷”,郑整天游荡,后结识三个“哥儿们”,为了“赚钱”,铤而走险,去盗窃,终于锒铛入狱。

青少年犯罪并非天性,他们是由种种客观感主观的因素在潜移默化中逐步蜕变而成的,其中家庭教育便是重要一课。

4、 个人因素。这主要体现在:一、遵守社会规范的意识薄弱;二、有强烈的好奇心和模仿力;三、自控能力弱易受诱惑;四、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五、逆反心理强情绪偏激;六、世界观尚未定型可塑性强。

[案例4]张某(男,17岁)、刘某(男,17岁)唐某(男,18岁)于1997年11月某日下午3时许,去某溜冰场溜冰。满某看见他三人(平时认识),就对他们说等一20来岁的人进来一,把他的大哥大抢过来。三人答应照办。张某、刘某先藏在厕所内。那人进来后,唐某借故将其叫到厕所里,满革在外监视,于是三人对那人进行抢劫,抢了那人一只大哥大,一块手表、一枚18K金戒指,60元现金。案发后,上述四人皆落法网,满、张、刘、唐分别被判处7年、5年、3年、3年有期徒刑。可这四个法盲,当他们抢劫后还不知这是犯罪行为,刘某甚至认为“万一出事,顶多罚款”。

这个可笑的悲剧不得不引起我们的高度得视,虽然显得幼稚,却在现实中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如果他们知法,也许就不会做出这种荒唐事。但这又再一次提醒我们,自已树立法律意识是预防违法犯罪的第一步,也是最关键一步,最有效一步。故,我们在掌握科学文化知识同时,不得不相应地加强自身的修养,增强法律意识。

呐 喊 篇

--预防为主,防治并施

(1) 家庭教育是第一条防线

第一、 家庭的环境和父母的言行,对未成年人的成长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良好的家庭教育,父母的优良品行,可以使未成年人积极向上,健康成长;不良的家庭环境和不当的家庭教育,可以使未成年人养成不良的行为习惯,甚至走向违法犯罪。第二、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和未成年人生活在一起,照料他们的衣食住行,而未成年人对其父母或监护人有着很大的依赖性,使父母便于了解他们的行为情况,便于掌握他们的心理和要求,有利于及时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家长一定要重视家庭教育及教育方法,不溺爱也不放任自流。

(2) 学生学习的基地--学校

学校在对未成年人进行预防犯罪的教育方面也负有重要责任,学校应法制教育,以德育为先,教师队伍要有奉献精神,以热爱每一个学生为出发点,循循善导,学校要开展一些文化活动丰富学生的课余生活,要重视学习差的学生,加倍爱护他们,学校管理要加强防止带放刀具、雷管等危险物品。学校要改善周边环境,也可多举办展览会,报告会、演讲会等多种形式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3) 社会方面:社会也是预防未成人犯罪的第二道防线;社会预防就是动员全社会的人来关心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为他们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与社会秩序,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和精神食粮,排除各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污染”和“病中害”。黄色刊物、录像等,还要对学校周边和各种娱东场所按有关法律进行彻底的清理整治,应禁止在中小学校附近开办歌舞厅、营业性电子游戏场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有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或其他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的读物音像制品或电子出版物。

(4) 个人方面:面对当今我国商品经济大潮有些青少年没有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世界观,而享乐主义、拜金主义、个人主义影响了一些青少年使一些青少年自追求高消费,赶时髦,看了不该看的书,听了不该听的话,交了不该交的朋友,进了不该进的门,做了不该做的事,追求了不该追求的东西,忽视了艰苦朴素等优良传统。

(5) 心理工作: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基本心理特征,设立咨询站,为青少年家长、老师咨询有关方面的内容,特别是青少年意志薄弱,自制力差,反复性大,有强烈的报复心理,比照模仿,心病还需心药医,心理咨询中以为他们解决一些心理障碍。

小结:以上对青少年犯罪的研究分别从现象、原因到解决途径的办法进行,不仅对我组6人是一个很大的收获,我们更希望把这一成果让别的同龄人一起分享。

展 望 篇

未成年人犯罪的问题虽仍十分严峻,但在党中央和国务院、全国人同、全社会的关心和重视之下,其犯罪比例正逐年下降。所以我们还是应充分信任我们的党,完全能彻底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应对未来充满无限的希望,我们的前程光芒万丈,我们的明天将是一派生机盎然,欣欣向荣的新景象。

鸣 谢 篇

衷心感谢以下单位和个人给予我们的支持和关怀:

1、 原司法局副局长陈和庚

2、 天宁区人民法院少年庭主任季卫东

3、 司法局宣传部解瑞龙

4、 解放路小学

5、 省常中孙福明老师

6、 省常中刘高平老师

四、参考书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保护法

五、研究心得: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所以赢得青年,才能赢得未来。

预防青少年犯罪作为保证青少年健康成长的重要环节与内容,需要家庭、学校、社会的共同努力,创造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

而作为青少年的我们,从直接方面来说,首先要强化法制观念,要学法、守法、用法。其次,要自尊、自重、自警,要有自我保护抵制不良风气的意识。再次,要慎始而敬终,决不能忽视小错误、小缺点,抱无所谓的态度,必须防微杜渐,把坏思想、坏习气、坏习气、坏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之中。

从间接方面要做到:

一、 坚持学习科学文化与加强思想修养的统主。不仅要刻苦学习,掌握现化科学文化知识,以要做到求知与修养相结合,注重思想修养,陶冶情操,努力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二、 坚持学习书知识与投身社会实践的统一。不仅要学习书本知识,而且要向社会实践学习,向人民群众学习,自觉投身于火热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实践。

三、 坚持实现自身价值与服务祖国人民的统一。要虚心向革命先辈和有民群学习,在为祖国的谒诚奉献中焕发出青春的绚丽光彩。

四、 坚持树立远大理想与进行艰苦奋斗的统一。要有远大理想,更要有实现理想的坚定信念和脚踏实地、百折不挠的奋斗精神。

祖国的未来是无限美好的,青少年的未来也是无限美好的,我们要和全国人民一道,在勇于开拓,向着新世纪前进,向着现代化的光辉目标前进,向着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前进!

六、指导老师意见:

青少年是祖国的花朵,未来的主人。青少年的素质直接关系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由于市场经济尚未成熟,繁烦复杂的社会生活给心智远未成熟的青少年带来了视觉、心理、物质等方面的冲击,加上某些方面对青少年的“不恰当”的“爱”,导致部分青少年的理想、信念、追求、人生目标等发生偏差,有些甚至“走向深渊”,真是令人拒腕痛惜!本研究小组直面这一令人痛心的现象,深入到社会的各个阶层,在大量调查采访的基础上,剖析典型案例,寻找失足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了许多发人深思的问题。对研究小组成员而言,不仅仅是锻炼了能力,懂得了合作、互助,更关键的是通过本课题的研究,他们也受到了一次教育的机会。本小组成员在研究过程中,工作作风认真、踏实、细致,收到了预期的效果。

2016检察院工作报告
未成年犯罪的案例2016 第八篇

检察院工作报告

2016年,在区委和市检察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和区政府、区政协及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区检察院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检察职责,大力加强自身建设,各项检察工作在新起点上取得了新发展,为平安**、法治**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先后被评为全市检察机关先进基层检察院,被市委、市政府表彰为创建全国社会管理综合治理优秀市先进集体,继续保持了全国青年文明号、省级文明单位和省级文明接待室等荣誉称号。

准确履行打击犯罪和化解矛盾职责,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加强与公安、法院的密切配合,依法严厉打击严重暴力犯罪、多发性侵财犯罪和涉众型经济犯罪,保持了对严重刑事犯罪的高压态势。共受理移送审查逮捕案件210件273人,依法批准逮捕130件165人;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案件240件347人,已提起公诉193件272人,批捕、起诉的准确率保持了100%。严把案件程序关、证据关、事实关和法律适用关,共依法追捕18人,追诉11人,追加漏罪3件,改变罪名2件,及时准确地打击了犯罪。坚持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对14起群众反映强烈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污染环境案件坚持快捕快诉,对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轻微的初犯、偶犯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使用宽缓刑事政策不批捕46件64人,通过羁押必要性审查对5名犯罪嫌疑人变更了强制措施,对7件因亲友邻里纠纷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依法促成了刑事和解,有效地减少了社会对抗,修复了社会关系。对执法办案活动实行全程风险评估预警,最大限度地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进一步畅通群众诉求表达渠道,推动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在法治轨道内解决。

依法履行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职责,努力为发展实干营造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进一步加大查办职务犯罪力度,共立查各类职务犯罪案件22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637.5万元。坚持严格执法、秉公办案,办案能力和水平明显提升,区检察院反贪局获得全省检察机关十佳反贪局称号。着眼于干部少犯错误、发展少受影响,更加重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强化了对招投标、物资采购等关键环节的程序监督,为政府节约资金300余万元,切实提升了预防工作实效。更加注重执法办案的社会效果,坚持办案想到稳定、执法促进发展的工作理念,从有利于维护党和政府形象、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权益、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出发,找准查办案件与服务大局的结合点和着力点。在坚决查办阻碍政令畅通、危害民生民利、影响发展稳定大案要案的同时,坚持理性平和规范执法,讲求办案的方式方法,慎重选择办案时机,慎重使用羁押、扣押款物等强制措施,努力维护发案单位的正常秩序,共结合办案提出检察建议16份,帮助发案单位堵漏建制,优化了干事创业的环境。

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取得新进展。加强刑事诉讼监督,依法监督侦查机关立案19件20人、撤案15件18人,对侦查活动依法提出纠正意见41次,对刑事判决依法提出抗诉2件,切实保障了刑事诉讼活动严格依法进行。加强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对符合抗诉条件的3起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及时建议提请抗诉,对不符合抗诉条件的7起案件,认真做好当事人的服判息诉工作,切实维护了法律的权威。加大对看守所监管秩序和场所安全的监督力度,依法纠正监管行为12次,审查看守所提请减刑4件4人,监督看守所将剩余刑期在3个月以上的26名罪犯全部移交监狱服刑。强化对社区矫正的全方位监督,对全区320名社区矫正人员进行了两次集中大检查,办理矫正对象又犯罪案件7件9人,对2名严重违反监管规定的矫正对象监督收监执行。健全完善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先后与环保、国土和工商等9个部门会签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督促有关部门向公安机关移交17件涉嫌犯罪案件,促进了依法行政,有效地打击了犯罪;针对校园周边小餐桌卫生安全和黑出租载运学生等问题,督促行政执法部门强化监管,消除了隐患;通过督促起诉程序追缴土地出让金730余万元,有效地防止了国有资产流失。着力延伸法律监督触角。充分发挥派驻山头、八陡和开发区三个检察室贴近基层、贴近群众的优势,打造了以3个检察室、15个社区服务站、76名民生检察联络员为主体的三级监督网络,建立了与乡镇综治、司法、工商等部门的执法信息共享机制。共受理辖区内群众信访、举报16件,为基层群众提供法律咨询68件,协助基层党委政府化解不稳定因素18件,发挥了派驻检察室维护稳定、服务经济、保障民生的一线平台作用。

大力加强素质能力建设,服务大局服务民生取得新成效。坚持不懈地抓好思想、廉政和作风建设,积极开展“守纪律、正检风、做表率”专项活动,深刻认识“四风”之害,严查整改工作中的庸懒散奢问题,努力以铁的决心、铁的纪律打造出铁的队伍。坚持不懈地提升执法办案能力,不断深化教育培训工作,通过定期组织技能竞赛、优秀案例评选等活动,全面提升了检察业务水平,先后有3名干警在省、市检察院组织的各类技能比武中获得一、二等奖,5名干警获得优秀检察官和专门人才等荣誉称号,在省级以上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9篇。进一步强化执法规范化建设,让人民群众从每一个司法环节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坚持不懈地增强服务大局和服务民生的实效,结合办案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深入调研分析,向区委区政府呈报了社区矫正、工程建设领域渎职犯罪等5篇调研报告,及时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参考。扎实开展“五进两服务”大走访、“民生政法进网格”等活动,为企业、镇村和学校举办法律讲座65场,就民生诉求、劳资纠纷等问题提供法律帮助53件次。高度重视“第一书记”驻村帮扶工作,帮助池上镇下小峰村完成了旧村改造手续和自来水管道铺设工程,组织青年干警与6名留守儿童结成“一对一”帮扶对子,在访贫问苦、解决群众困难中锻炼了干部、改进了作风。

2016年,区检察院将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以执法办案和队伍建设为重点,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进一步提高执法水平和执法公信力,为平安**、法治**建设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编辑:杰作)

2015学校法制教育演讲稿
未成年犯罪的案例2016 第九篇

第1篇:学校法制教育演讲稿范文

青少年是祖国的花朵,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未来。教育和培养好青少年,是我们中华民族永葆生机和活力的根本大计,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基础工程,是全党全社会共同的社会责任。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政府高度重视青少年的培养教育,为青少年成长提供了良好的条件,使一代又一代青少年健康成长。一切为了孩子,给青少年营造一个和谐、平安的学习氛围,也是我们学校一直所重视的,更是我们教师德育教育工作的一个重点。

学校将中小学交通消防安全教育、反邪教警示教育、食品卫生安全教育、未成年人保护、财产安全教育等内容列为教育重点,根据学生的年龄特点选择合适的法制教育内容,将法制教育与课堂教学、课外活动、学生假期社会实践活动紧密结合,进一步增强了学校法制教育的针对性,使法制教育深入到方方面面,力求全面无遗漏。

另外,除了安排教师组织班会教育,学校组织观看相关座谈,学校还充分利用黑板报、校园网等宣传媒体,加大“法制教育、平安校园”的宣传力度,广泛开展了各种形式的法制教育活动,确保法制教育工作的实效性。

当然,法制教育不仅要向青少年宣传遵纪守法的重要意义,更重要的是让他们认识到:法律不仅是对自制行为的约束,更是捍卫尊严、权利的有力武器。法制教育应传达这样一个信息:法律就在身边,我们学习、生活的学校、家庭、社会有一个强大的法律保护网,时时刻刻规范着我们的学习、工作和生活,调整着各种社会关系,只有自觉遵纪守法,才能健康顺利的成长,并有一个良性发展。

换个角度讲,法制教育是一个普法的过程。我们应当告诉学生日常生活的中有哪些针对他们的陷阱,如何识别、自救、求助等。还要让他们明白有哪些权利,如人格权、受教育权等等,如果这些权利受到侵害应当采取何种方法、手段才能得到有效的救助,而不至于付出更大的代价。总之,开展法制教育的主旨是培养学生民主、法治的观念,让青少年认识到法律不是约束行为的锁链,而是保障生活的要素,偏失的正义会得到法治力量的匡扶,弱势群体也能得到法律阳光的普照,从而自然地产生对法律的信仰,提高他们明辨是非的能力。这些才是他们真正缺少的,是他们从单纯的课堂教育中学不到的,更是法制教育的价值所在。

遵纪守法的道理人人都懂,法制教育更要潜移默化地从青少年身边的事件起,从他们身边的事做起,通过科学全面的法制教育增强有青少年的国家意识、权利义务意识和守法用法的意识,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创造一个和谐、向上的法制环境。

第2篇:2015新学期小学生法制安全教育演讲稿

老师们,同学们:

大家好!安全这个永恒的主题,今天我们再一次提起它,心里总是沉甸甸的。安全究竟是什么?安全就是爱护和保护人的生命不受损害。安全就是一种尊严,它既是对他人的尊重,也是对自己的尊重。有了安全,家庭才会有欢乐和温暖;生活中,拥有了安全,就有欢声笑语。但是据调查显示,我国中小学生因溺水、交通事故、食物中毒、建筑物倒塌等意外死亡的,平均每天有40多.

童年,不应该被这些血淋淋的数字所充斥!因此,1996年,国家教委等单位联合发出通知,决定建立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制度,并将每年3月的最后一个星期一作为“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今年是第14个“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在这个特殊的日子里,让我们将更多的目光聚焦在我们自己的安全上吧。为此,要求每位同学时刻增强安全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同学们,在上学、回家路上,你是否遵守了交通规则。违反了交通规则,可能会给我们带来什么样的后果,你想过没有?可千万别存侥幸心理;我们中的个别同学,溺爱于进“营业性网吧”玩游戏,这不但把珍贵的时间和美好的青春浪费于游戏中,同时你注意到了“网吧”中存在的各种安全隐患了吗?在这人员复杂,乌烟瘴气的环境中,各种传染病、消防隐患等不安全因素相当凸现,难道你熟视无睹吗?开学不久,我校一位同学路遇不法青年敲诈,如果是你,可曾想过如何保护自己?!在日常生活中,若与他人发生不愉快的事,要冷静清醒地思考该如何妥善处理,却不可一时冲动而斗殴。

作家柳青有这样一句名言:“人生的道路虽然漫长,紧要处却常常只有几步。”同学们还没有走上社会,前面的道路还很长,一定要走好每一步,学会分析,学会辩别,学会拒绝,才能学会自我保护,否则一旦触犯法律,法律是无情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会造成“一失足成千古恨”的遗憾,后悔莫及。在新的学期里,大家要多学习一些系统的法律知识,逐步树立较强的法制观念,有效预防违法犯罪,树立守法的观念,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使个人生活和社会生活都能正常运行。俗话说“篱笆扎得紧,野狗钻不进。”

生命是美好的,童年是多彩的,要享受这一切必须以人身安全为前提。我们的安全不仅关乎我们自己,更关乎着我们的家人、朋友,甚至社会各界关注我们成长的人。

让这些无谓的“离去”少些再少些吧,让“安全的承诺”多些再多些吧!

谢谢大家!

第3篇:城北小学法制教育演讲稿

各位同学:

你们好!

今天我以法制副校长的身份,给大家上的第一堂法制课,希望大家进一步提高法制观念,在学法、知法、守法上有所帮助。,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好公民,同时更是抛砖引玉。由于本人的学识和能力所限,加上时间有限,准备不足,有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正。我今天讲的题目是《学法、懂法、做一个守法的公民》

一、我们应懂得哪些法律常识:

(一)法是如何解释的这个问题,有无数种说法,汉语中的法字。古代写作。左旁的水字是公平的意思。右旁的来自“神明裁判”故事里的一头刚直的独角神兽。传说当两方打官司时,审判官便把拉出来,它的角去顶撞谁,谁就是不直者,谁就败诉。律字是“均布”既“不偏不倚的意思。由此可知,在我国法律一词的本来含义就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保证的“公平、公正”,它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规定公民权利和义务,对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

(二)法制,有广义和狭义之解,广义的法制,指国家的法律和制度的总和。狭义的法制,指全体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职人员和公民都一律平等地严格按照法律办事。社会主义法制是按照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意志建立起来的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和制度,它是立法、执法、守法和监督法律实施几个方面的统一。中心环节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公职人员和全体公民都要严格地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以确立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实现统治和进行建设所必须的法律秩序。

(三)法律体系:我国的法律可概括为两大类,一类是宪法和法律,另一类从属于宪法和法律的规范性文件。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一切法律的立法基础。它经过严格的立法程序,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法律就其内容和制定机关而言,可分为基本法律和其它法律,基本法律是指刑法、民法、诉讼法律、行政法律、经济法律。其它法律是指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如森林法、商标法、海关法、食品卫生法。

(四)什么是违法与犯罪?

在这里,我先给大家讲一个案例,事情发生在2015年5月26日某县城水上花园小区的住宅楼,这天是星期日,三位中学生在四楼的楼道窗前嘻玩,甲失手将乙推出窗外,重重地从高达20米的四楼摔下,当时乙的脸色铁青,血从鼻孔、耳孔直往外流,在这里我给同学们出三个思考题:(1)第一步应该怎么做,(2)甲失手致伤乙,算不算犯罪,(3)如果甲构成犯罪,犯什么罪。结果应是(1)尽快送附近医院或是拔打120急救电话,治疗伤者,同时报警。前提是如果鉴定部门确定为重伤,且甲的年龄已满16周岁,首先是甲的这种行为构成犯罪,其次违反了《刑法》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二百三十五条,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处三年以下有徒刑或拘役。这个案例要考虑两个问题:一是受害人的伤势,如果是轻微伤,构成治安违法,如果是轻伤,则是自诉案件,适用刑法。再次就要考虑的是刑事责任年龄的问题。所谓刑事责任年龄,就是指对犯罪后果承担刑事责任的法定年龄。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的,应负刑事责任。同时《刑法》第十四条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所以在这个案件中,如果某甲不满16周岁,不构成犯罪。因为他是过失伤害,而不是故意伤害,但是某甲的监护人将承担治疗费用和行政处理。这里我特要提醒违法和犯罪不是同一个概念。

首先违法是指违反法律、法规禁止做的及不允许做的或是应当做的而不去做的行为。犯罪是指触犯《刑法》,严重危害社会,依照《刑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

其次根据我们的办案实践,违法行为主要表现在违法治安管理的行为,触犯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犯罪触犯的是《刑法》。

第三,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违法的处罚种类有治安警告、治安罚款、治安拘留。按照《刑法》对犯罪分子处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从以上我给大家介绍的有关法律常识和案例分析,违法不等于犯罪,犯罪必定违法,无论是违法与犯罪,同学们都不能触犯,要从点滴做起,从遵守校纪、校规入手,做学法守法的好学生、好公民,禁止对老师的教育置若罔闻,否则就可能走上犯罪道路。

第4篇:小学生法制教育演讲稿

老师们,同学们:

大家好!

安全这个永恒的主题,今天我们再一次提起它,心里总是沉甸甸的。安全究竟是什么?安全就是爱护和保护人的生命不受损害。安全就是一种尊严,它既是对他人的尊重,也是对自己的尊重。有了安全,家庭才会有欢乐和温暖;生活中,拥有了安全,就有欢声笑语。但是据调查显示,我国中小学生因溺水、交通事故、食物中毒、建筑物倒塌等意外死亡的,平均每天有40多.

童年,不应该被这些血淋淋的数字所充斥!因此,1996年,国家教委等单位联合发出通知,决定建立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制度,并将每年3月的最后一个星期一作为“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今年是第13个“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在这个特殊的日子里,让我们将更多的目光聚焦在我们自己的安全上吧。为此,要求每位同学时刻增强安全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同学们,在上学、回家路上,你是否遵守了交通规则。违反了交通规则,可能会给我们带来什么样的后果,你想过没有?可千万别存侥幸心理;我们中的个别同学,溺爱于进“营业性网吧”玩游戏,这不但把珍贵的时间和美好的青春浪费于游戏中,同时你注意到了“网吧”中存在的各种安全隐患了吗?在这人员复杂,乌烟瘴气的环境中,各种传染病、消防隐患等不安全因素相当凸现,难道你熟视无睹吗?开学不久,我校一位同学路遇不法青年敲诈,如果是你,可曾想过如何保护自己?!在日常生活中,若与他人发生不愉快的事,要冷静清醒地思考该如何妥善处理,却不可一时冲动而斗殴。

生命是美好的,童年是多彩的,要享受这一切必须以人身安全为前提。我们的安全不仅关乎我们自己,更关乎着我们的家人、朋友,甚至社会各界关注我们成长的人。

让这些无谓的“离去”少些再少些吧,让“安全的承诺”多些再多些吧!

谢谢大家!

第5篇:

同学们:

大家好!我是下坝小学法治副校长,根据街道普法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安排,今天由我来这里进行法律宣传课程,希望对你们知法、学法、守法有所帮助。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今天的青少年学生既是将来社会主义经济的建设者,也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建设者,和中华民族文明传承的生力军。因此,抓好青少年法制教育宣传工作,提高法律素质,不仅是确保青少年健康成长的需要,同时也是推动社会主义政治、经济、文化建设进程,全面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重要保障。

随着经济的发展,信息网络化、观念多元化的态势日趋明显,尤其是各种思想观念、生活方式相互碰撞,由此带来的相对复杂的社会环境,向学校教育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小学生的生理和心理正处于发育阶段,身体及心智等各方面并不成熟,是非观念和善恶标准也正在建构之中。因此,加强少年儿童的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建设刻不容缓。同学们通过学法律、讲道德可以约束自己,也可以保护自己。

法制教育是一项政治性、思想性、理论性、知识性、实践性很强的综合性教育,不仅要有明确的目标,规范的内容和相对稳定的教育渠道,而且必须要有符合小学生认知规律,便于小学生的认识和了解。小学生法制教育主要是使同学们初步了解一些与日常社会生活密切相关法律常识,进行法制观念的启蒙教育,逐步培养同学们分辨是非的能力,让你们树立正确的审美观,学会辨别美丑、善恶,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从小养成遵纪守法的好习惯,为你们将来成为合格的公民打下基础。让同学们学习法律是法制教育的首要工作。俗话说得好:“国有国法,家有家规。”同学们在学校要遵守校规校纪,例如:在校学生不得迟到、早退、吸烟、喝酒等等。一旦违反,学校则会对你们进行批评教育。回到家中,父母同样也会你们的不良行为进行约束。法律则是约束我们行为的最高准则。不管是在家或者是在学校,法律都无时不刻地陪伴在我们身边。首先,你们一生下来,法律便赋予你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权利;当你们步入少年时,依据《义务教育法》你们可以获得九年义务教育的权利;当你们步入成年时依据《婚姻家庭法》你们必须在符合男22周岁、女20周岁的情况下才能登记结婚,且必须遵守一夫一妻制,和对子女尽抚养的义务;当你们步入老年时,法律又规定,你们的子女必须尽赡养你们的义务。法律将陪伴我们走完各自的人生,因此,我们必须要学好法律,从小树立法制观念。

在学习法律之后,同学们要做的就是弄懂法律,学而不懂则等于没有学。经常有人触犯了法律,却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已经违法,等受到了法律的制裁才后悔莫及。下面我就给位同学讲一个真实的案例:严某,男,14周岁,为南京市某小学在校学生,平日在学校,严某就仗着自己个头比别人高,又是高年级的学生,别的同学对他总是“礼让”三分,经常在学校横行霸道。一次他去学校周边的游戏厅打游戏机时,由于身上带的钱已经用完,却又很想继续打游戏,于是他便模仿起电影里黑社会收保护费的样子强行向五年级学生丁某索要游戏币,丁某惧怕严某对其动用武力,便毫不抵抗的将游戏币交给了严某,严某拿着“战利品”又去潇洒了起来。就这样,严某经常出入游戏室,每次游戏币用完,就向低年级的同学“借”。时间长了,严某便引起游戏室里的小混混张某、李某的注意。张某、李某见严某有着在学校当老大的天分,便热情邀请严某跟着他们混,严某想,“这下自己有了靠山,在学校就可以更加的耀武扬威了。”于是便答应了张某、李某。于是,严某每天一放学就到游戏室找张某、李某,同他们一起打游戏机,渐渐的也学会了抽烟、喝酒等恶习。有一次,严某和张某、李某在打游戏机,李某发现身上的香烟抽完了,于是就让严某去买,可严某身上的钱全部用来买游戏币了,哪里还有钱啊,但严某心想:平日里都是李某、张某发香烟给自己抽要是不买又觉得不够义气。这时,严某想到可以像平日里向低年级同学索要游戏币那样索要钱去买烟,心里不禁暗暗自喜。接着,严某就去寻找索要的目标。这时,还是五年级的丁某出现在严某的视线里,严某很快地走到丁某面前,将其拖到了游戏厅的厕所里面,并对丁某进行了搜身,丁某依然没有反抗,严某在丁某的口袋里面摸了半天也没有发现现金,这让严某非常的失望。就在这时,丁某的手机由于收到了信息突然响了起来,这便给了严某新的启发,于是,严某便抢了丁某的手机,这下丁某反抗了,用手死死的拉住严某,严某为了尽快地摆脱丁某,便招来张某、李某二人对丁某一顿毒打。紧接着,严某将枪来的手机交给了张某、李某,于是二人便去就近的二手机回收市场将抢来的手机以五百元的价格变卖了,三人将这五百元用来买烟、喝酒、打游戏机挥霍一空。第二天,由于丁某父母的报案,警察来到学校将严某带去派出所调查,经审讯,严某对犯罪事实如实交代了,可严某却丝毫不知他的行为的严重到已经触犯了我国的《刑法》。2015年4月20日,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江宁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审判被告严某因已到法定责任年龄14周岁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现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接受改造。这就是一个典型的青少年不懂法律而造成的犯罪行为,此案件深刻地反映出了学法、懂法的重要性,所以同学们在学习法律之后更要理解和弄懂法律,否则,这样的悲剧还会继续的发生。

同学们在学习、了解法律之后,更应该清楚地认识法律的作用和严厉性,所以同学们今后不管是在家、在学校、还是踏上社会就更应该严格地恪守自己的行为,作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古人云:“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闯一个红灯、打一场架、拿同学一支铅笔,这些行为看似是小事,可却能够充分反映出一个人道德品质的恶劣和法制观念的淡薄。“人之初,性本善”,这句古语在座的各位同学应该都不陌生。一个人生下来,他的品质本来是善良的,可随着年龄的增长,受外界的影响,再加上自身控制力的薄弱和法律意识的淡薄很有可能就会一步一步地走向犯罪的深渊。在这里,再给同学们讲一个在我们身边的真实案例:陈某,男,17周岁,南京市机电工业技工学校在校学生,住南京市栖霞区八卦洲大溜东村。陈某从小就特别贪玩,不思学习,经常逃课,还有吸烟等恶习。陈某在中桥中学就读期间经常因打架斗殴被学校严厉批评,然而其不思悔改,于2015年3月20日,在网吧与新闸中学在校生丁某因抢电脑上网而发生口角,遂大打出手,引起了网吧秩序混乱,和财务的严重损失。当天下午,因为陈某咽不下这口气于是便纠结本校十余名同学,来到新闸中学寻仇。下午放学后,陈某等十余名学生冲进新闸中学,正好撞见正往校门口走的丁某,丁某见陈某是来找自己寻仇的,转身就跑,可学校的范围毕竟有限,丁某在学校操场被陈某等十余名学生围住群殴,学校老师当即报警,十余名学生闻风而逃。第二天,八卦洲派出所民警来到学校将陈某等人带回派

本文来源:http://www.guakaob.com/qiuzhizhaopin/772183.html